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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民地與母國的界限---日本殖民時代文化出版法規的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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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殖民地與母國的界限:日本殖民時代文化出版法規的初探

研究成果報告(精簡版)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 計 畫 編 號 : NSC 97-2410-H-004-053- 執 行 期 間 : 97 年 08 月 01 日至 98 年 07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 計 畫 主 持 人 : 李衣雲 計畫參與人員: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章衛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楊裴文 報 告 附 件 : 國外研究心得報告 處 理 方 式 :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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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 2008 年人文處計畫 報告書

殖民地與母國的界限:日本殖民時代文化出版法規的初探

國立政治大學 台灣史研究所 助理教授 李衣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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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獻探討與問題意識 明治以來,日本帝國的憲法明白規,「日本臣民在法律的範圍內,有言論、著 作、印刷、集會與結社會自由」,若依此憲法,則當時的台灣是否屬於日本的領 土,即有相當的爭議。換言之,若台灣屬於日本領土並享有日本國民之權利,則 當享有憲法上對言論出版等自由的保障。 然而,鈴木清一郎(1937:1-2)在『台灣出版關係法令釋義』一書中,明確地 表示,若讓當時屬於日本的台灣擁有共同的標準,則可能有害於「內地與台灣的 融合」、「慫恿台灣獨立或民族意識」、「誹謗總督至使喪失威信」等疑慮,因此, 對台灣行「特別之限制是當然的」。因此,比照當時日本帝國的出版法規的出版 法、報紙出版法、電影審查法等,其在台灣都有不同、且較嚴格的律令規定(鈴 木清一郎 1937),而自 1936 年起,更在台灣陸續頒布了特別在台灣施行的「台 灣留聲機唱片取締規則」、「台灣不穩文書臨時取締令」等文化相關規定(河原功 2001:6-7)。 李承機(2004)於其博士論文中,對日本殖民時代的台灣媒體發展過程,作了 一個歷史性的回顧,並透過台灣總督府對從日本本島移入台灣的報紙管制,指出 事實上,總督府對台灣出版品等媒體的控制,應也包含了對日本本島輿論界的控 制(2004:30-32)。 若再將李承機的論點,與小熊英二(1998)的研究相呼應而論之,則可以理解 到以上的文化命令,應是日本總督藉著限制日本本島發行的報紙對台灣的輸入, 防止日本本島的輿論影響到總督對台灣的控制力,或是激發台灣的民智與民主風 潮。而當時的台灣知識份子如林獻堂、蔡培火、林呈祿等人,即是受到大正年間 自由民主思潮的影響,而開始一連串要求自治、甚至反殖民主義的運動,如「六 三法案廢運動」、「自治主義論」等(小熊英二 1998:325-340)。 然而,小熊英二(1998)在其名著『日本人的(境界)』一書中所強調的論點: 亦即,日本帝國是如何定義其殖民地的人民,當然,除了台灣的人民,還包括了 琉球、韓國等地的人民。台灣可說是第一個日本的海外殖民地,因此,對於殖民 的方針、政策、以及這塊土地上的居民,日本帝國政府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方針, 以英式的製造並統治菁英份子的上層統治,或是法式的視殖民地為國土的延長而 予以同化式的統治,1895 年以來一直在爭論中。最初,學務長官伊澤修二主張 貫徹日文國語教育的同化式殖民,但日本國內也沒有接受這樣的作法,到民政長 官.後藤新平上任後,採取「生物進化論」,認為台灣人必須先被文明化後才能 成為日本國的一員,亦即將台灣人差異化而非視作日本國民。其後,內地延長主 義乃至皇民化政策開始推行,但從最初殖民初期開始,台灣人民=國民=日本人這 樣的一個概念是不是成立,是一直在變動的。而這個變動的背景,則與各任總督 的作法、乃至日本、國際等大局勢的轉變有關。而同時,日語的逐漸普及造成台 灣人發言能力的提升,也是不容忽視的原因。而殖民者究竟有無將殖民地人民當 成同等國民來看待,由其所施行的律令應該露出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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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此,本計畫第一個想要探究的主題,即在於透過殖民地時代,日本母國與 台灣所被執行的法令的不同,來探究「母國」/「殖民地」、國民/殖民地人民 之間的差異性,以及這些差異與當時帝國所提出的口號間的相關性。換言之,當 台灣被稱作為皇民之時,特別的律令依舊實施,若能理解此背後所蘊含的意義, 即能進一步深掘小熊英二對殖民地時代以來的「日本人」定義的論述。 而由於文字乃至語言作為一種象徵符碼,具有獨特的文化與社會表現的意 涵,同時,也是行為者思想、發聲與凝聚的基礎。例如日治時代中期,黃呈聰等 人提倡導入中國白話文以對抗日語普及運動,而蔡培火則提倡以羅馬字表記法表 記台灣話,以對抗日語國語的普及政策,並視其為一種由台灣人擔負起建立台灣 文化的責任(陳培豐 2006:324-342),又如 1945 年終戰後所出現的中國國語熱 潮,乃至 1946 年至 228 前夕,台灣人對中國國語的學習意識減弱,轉而以日語 作為抵抗外省權力者的象徵等現象(李衣雲 2007),在在都顯示出語言與文字在 社會文化體系中的力量。換言之,文化具有一種可以形成「我群」與「他群」之 區分的象徵力量。因此,掌控一個集團所使用的文字與語言,即為掌控一個文化 集團甚至其存亡的起步。 而如同 Bourideu(2002:141-143)所述,國家透過權力獲得了集中的象徵資 本的力量,從而得以建構出一個與客觀結構一致的認識架構,並透過各種媒介將 之銘刻進被支配者的體內,使此種認識架構或意識型態,成為一種有如常識般自 然的、不證自明的存在,而完成支配的結構。而文化資本則是在象徵力量的形塑 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因此,透過關於文化掌控的探究,可以從政治之外的角度, 進一步釐清日本帝國在殖民過程中所顯現出來的支配性格。也因此,本計畫以出 版法規、國語教育等的施行比較,作為理解台灣在日治時期的日本帝國中所佔據 之位置的管道。 目前對日本殖民時代的研究日益豐富,除了政治經濟的支配角度之外,語 言、認同與文化的部分也開始逐漸增加。舉例而言,前述李承機(2004)從以報紙 為主的媒體史的觀點,描繪出當時日本殖民政府的支配樣態。而周婉窕(1995)、 陳培豐(2006)等研究者,則從語言的角度切入。荊子馨(2006)透過當時的台灣文 學,作為理解當時被統治者的研究文本。然而,在這逐漸成長的研究群像中,對 於文化整體的這一角,卻似乎沒有受到重視。而律令,則被歸納在政治或法律的 角度中,而忽略了其反映出或蘊含著的社會文化的面相。因此,本研究選擇以對 作為文化之一環的出版品的規制作為研究對象,試著透過對法規所反映的社會意 識與支配性格,來闡述台灣人在日本帝國中的社會位置,以及這種法令所形塑出 來的社會文化。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的方法主要是以史料的蒐集、整合,文本的分析,佐以當時的社 會脈絡分析,以期尋找在社會脈絡中被創造出來的文本中,尋找到社會脈絡 乃至社會意識的表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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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的蒐集:以台灣、日本為主,尋找相關的資料。而這項資料蒐集又 分為兩個部分: A) 當時之法規律令的條文與相關研究的蒐集、參考與分析其所不 足之處。 B) 分析比較:①日本母國法與其在台灣實行的狀況、②母國沒有 但卻專訂立在台灣施行的律令、③母國有相似的法律,但台灣卻不得 實施該法律,而是受制於總督府所制定的相關律令。 三、研究內容與未來可發展的課題 台灣作為日本第一個海外殖民地,日本政府對於究竟該如何看待、統治台 灣,一直有相當多不同的看法,並隨著國內外政治局勢的變化,而不斷變化。最 初,如第一節所述,日本政府對於究竟要以英式殖民統治的方式,將台灣僅當作 單純榨取的殖民地,亦或是以法式殖民統治的方式,教育台灣人民使其成為未來 的日本人,而有相當不同的看法。這些爭論使得日本政府內部,一度出現乾脆賣 卻台灣的聲浪。 在對待台灣的作法上,由最初的學務長官伊澤修二所採取的大力推行國語教 育的方式,顯示出最初日本政府採取了法式的作法。然而,這種作法在日本國內, 仍然引發了相當多的爭議。此外,在憲法與天皇的地位上,台灣總督所擁有的權 力,是否可以繞過天皇的發布命令,也引發台灣究竟是領土,亦或是治外法權的 國外之國的問題。 其後,後藤新平任民政長官,採取「舊慣遵循」與「社會進化論」的作法, 亦即將台灣視為未開化的地區,限制台灣人的權利與受國語教育的權利,則傾向 於英式殖民地的作法。 然而,到了 1910 年代之後,由於擔憂西方勢力的入侵,使得當時的學務長 隈本繁吉強化台灣的國語教育與與台灣人國民化。1937 年之後,隨著日本軍方 勢力的崛起,以及作為南進之基地,在台灣強力推行皇民化政策。 以上均顯示出了台灣作為日本殖民地的地位,事實上是一直處在變動的狀 態。尤其是自關東、朝鮮亦逐漸成為日本的勢力範圍或殖民地後,台灣在日本政 治體系中的位置亦有相當的變化。例如,朝鮮的總督之後轉任日本首相的,就有 寺内正毅、齋藤實、阿部信行、小磯國昭等四人,而台灣總督中只有桂太郎一人 曾任日本首相,換言之,台灣與朝鮮在日本政治體系中的地位是有高低差存在。 為何國語教育與台灣在日本中地位的定義相關,則必須從日本國語的變化來 看。事實上,小熊英二(1998)、安田敏朗(2003)均指出,日本國語的形成,與台 灣殖民地的領有,有相當密切的關連。亦即,日本要作為一個近代國家,必須要 尋找一個能連繫整個日本的象徵符碼系體,以作為「內」與「外」的區隔,也就 是與西方世界的基督教類似的凝聚手段,將日本國民統合在「萬世一系」、「八紘 一宇」的天皇之下。而原本僅面對著北海道愛奴族,其後之沖繩等少數異語言之 民族的日本,在領有台灣後,面對如何對待異語民族,並將之納為國民國家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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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部分,成為極為重要的問題。 日本國語的形成,事實上是在台灣領有之後的 1900 年前後。也就是當日本 要成為一近代國家,而開始注意到一個通用的國語,作為國民國家內「正統性、 正當性」之保證的作用,也就是作為一種在透過武力擴大領土後,保有國界之確 定性的手段,尤其是賦予這個國語一種近代化、文明化的意義後,對於殖民未開 化之民族時,能具有的正當性作用。(安田敏朗 2003:116-119)。 在日本國語的形成過程中,上田萬年的角色不可忽視。上田萬年注意到前述 之國語在國民形成.教化中的作用,而於 1895 年上書請求於東京帝大內設立國 語研究室,1902 年設置文部省國語調查委員會,確立了「標準語」及「口語文 法」,同時區分了方言與「標準語」。透過將國語當作國家的「血液」,兼具著共 時性(普遍化)與通時性(傳統的保證),將國語與國體論連結起來,透過學習國 語,將日本的血液注入國民體內,形成「日本人」的保證。於是,國語教育同時 也具有了「國民化」的意義,醇正的國語=國體的神聖。而各地不同腔調的語言, 則被視作國語的從屬體系,例如將台灣人具有腔調的日本語,視作「台灣方言」 (安田敏朗 2003:77、145)。 透過日本國語所具有的這種界定國家界線、定義國民的作用,可以理解台灣 在日本帝國體系中位置的變化。例如,殖民地台灣的領有,成為促成日本國語之 形成的最大助力。1895 年伊澤修二在台灣推行國語教育之行,日本的國語還在 形成階段,亦即雖然開始將東京中流階層的用語定位為「標準語」,但此時還未 透過國家權力為「標準語」背書,直到 1895 年在台灣推行「國語」教育時,「國 語」一詞才開始逐漸成形,爾後在 1900 年日本國內確立「國語」,1904 年,台 灣總督府的相關教育機構,再將此種東京中流人士使用的日語發音聲調,定調為 學校正式科目--「國語」。此即是由於要界定當時台灣的歸屬。 此外,1895 年伊澤修二企圖透過「國語傳習所」等國語教育的推行,使得 台灣人民成為天皇的子民,其後,後藤新平雖然抑制國語教育的推行,但表面上 仍不否認國語教育推行的必要,而將延遲推行國語的原因,歸之於台灣人尚未文 明化(陳培豐 2006),此即因為國語與國體論間緊密的關係,使得後藤不能否定 國語在台灣推行的必要性,以免造成台灣作為日本之一部分,乃至日本本國憲法 上的爭議。其後,1911 年隈本繁吉的強化推行國語,1930 年代初的國語純正運 動、1937 年的皇民化政策等國語教育的政策變化,都可以看出國語(語言)作為 一種文化-政治的結合手段,所顯現出來台灣於日本政治體系中的位置變化。 同樣的,出版管制作為文化的一環,也展現出同樣的台灣地位的微妙性。日 本國內的出版法規,與台灣出版規則相同,將出版定義為「不論以任何方法,將 文書圖畫加以印刷、發賣或頒布,即為出版」。而報紙則另依「(台灣)新聞紙條 例」,而不在出版法之規定內。 台灣出版規則是於明治三十三年二月的府令第十九號發布。之所以是由總督 府的府令發布,而非由法律之律令發布的原因,在於明治三十三年一月律令第三 號台灣新聞紙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報紙之外的文書圖畫等出版品的規定,由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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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總督府規定。因此,台灣出版規則事實上是基於台灣新聞紙令的委任而發布的 命令,也是對出版自由的限制。 與明治二十六年發布的日本出版法對照,兩者之內容大致上相同。諸如兩者 均採提出申告方式(屆出主義),亦即文書圖畫出版者,必須在發賣或頒布至少三 日前,將申告書與兩本樣本書送至地方官廳,再由地方官廳繳交至台灣總督府, 內地則是在出版之三日前要交至內務省。這三日即為檢查時期,若檢查後沒有問 題,則可自由出版,而若內容與禁止事項抵觸,則予以取締。在台灣負責取締者 為台灣總督,而地方長官有停止發賣頒布的假處分權。 關於禁止刊登之事項。台灣出版規則禁止出版的事項,包括正在公判中罪刑 或禁止旁聽的訴訟、議事(第九條),此為絕對禁止的事項。而相對禁止的事項則 為經該當官廳許可始可出版之事項,包括關於禁止旁聽之議事、或外交、軍事機 密(第十條)。此外,尚有禁止發賣頒布的事項,亦即凡是冒瀆皇室尊嚴、變壞政 體、紊亂憲政,妨害安寧秩序、壞亂風俗,以及違反第九與第十條者,台灣總督 府可對該出版品實行扣押處分,也就是總督府得下令對發行者、印刷廠、販賣處 等地的出版品,進行行政處分。而違反出版規則者,則處以五圓以上二百圓以下 的罰金,或是處以十一日以上一年以下的徒刑,即司法處分與行政處分並行。 而日本的出版法,除了冒瀆皇室尊嚴一條並未被列於法規中之外,內容大至 則與台灣相同。但依鈴木清一郎(1937:8)所述,內地出版法與台灣出版規則不同 的地方,在於對行使禁令的權力者的規定不同。台灣出版規則繳十三條規定,當 地方長官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停止文書圖畫的發賣頒布,並對出版品與印刷版處 以扣押,亦即賦予第一線的取締者權限,讓這些取締者在發現不良出版品時,不 用等待台灣總督府獲報後再下令,而可以徑行處分。這是日本內地的出版法所沒 有的規定,日本內地對出版品與刻版的扣押,是 由檢察官來執行。由此可以看 出,台灣作為一殖民地,相較於日本人,獲得的言論自由與法律保障較少。 另一方面,若台灣為日本之領土,則凡在日本得以出版的出版品,就應能在 台灣出版、頒布與發行。而日本內地的出版法第二十條,則是規定「外國」的出 版品若有違日本出版法中禁止之事項,得查禁該出版品。然而,台灣出版規則第 十二條卻規定,「在本島之外的帝國領土內或外國出版的文書圖畫」,若有違台灣 出版規則中禁止之事項,亦不准發賣、頒布,同時亦對出版品與刻版進行扣押。 換言之,即使是日本內地獲准的出版品,亦不必然能在台灣發行或頒布,如歷年 的『台灣出版警察』誌中,均有列明所扣押或禁止的日本內地的出版品。 換言之,雖然當時日本憲法第二十九條明訂「日本臣民在法律的範圍內,享 有言論、著作、印行、集會及結社的自由」,但事實上日本內地之言論出版自由, 亦受到「出版法」、「新聞紙法」(報紙法)等的限制(木下英一 昭和 8 年;內務省 警保局 昭和 2 年;山田一隆 大正三年)。事實不然,日本帝國時期,於台灣、 朝鮮、樺太、關東租借地,各有不同的出版法/規則在施行。而出版品必須受到 出版、發行或頒布之地區的出版法規來審查,而非日本內地的出版法。亦即,日 本帝國的領土內部,事實上是依適用於不同的法規(山田一隆 大正三年: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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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日本帝國時期,針對不同的海外領土/勢力範圍,訂立了不同的法規,即為 「外地法制」。所謂的外地,在帝國時期指的即是相對於內地=日本本土,同時於 依日本憲法規定的立法手續所訂定的法規,原則上不在該地施行。更明白地說, 就是本洲、四國、九州、北海道是屬於內地,而朝鮮、台灣、關東州租借地、南 洋委任統治區,以及樺太其及附屬島嶼,是屬於外地。換言之,由於明治二十二 年大日本帝國憲法訂定時,並沒有預想到未來會有新領土,因此在訂立憲法時, 亦未曾考慮如何面對新領土或殖民地,是以,在擁有新領土後,日本帝國政府不 認為將日本帝國憲法用在這些文化、民族、乃至政治情勢上,與內地有相當差異 的新領土上是適當的,因而將這些新領地界定爲新的法域,並訂定、施行適合這 些新領地的特殊情形的相應法律,這些新領地因此被稱為外地,內地的法律原則 上不在外地施行。所謂原則上,指的是如果內地施行的某法,要在外地施行,則 必須經由法律上一定的的程序,同時該法只在該限定的外地中施行;而若外地需 要某法律事項(指憲法上的法律事項),在沒有適合的內地法的情況下,可以特別 制定新法律,因此各處不同的外地,關於同一事項所施行的法規亦有不同。而這 些外地法令得以訂定與施行的法源基礎來自於關於各外地的法令施行法。例如明 治二十九年四月一日法律六十三號規定了「關於應在台灣施行之法令的法律」(台 湾に施行すべき法令に関する法律),也就是六三法。因此,外地在「憲法適用 上不同於領土」的理由下,所施行的法律都不需經過帝國議會的協贊(外務省条 約局編 昭和 32 年:1-5),也就是說,外地雖被稱作「新領土」,但原則上並未受 到日本憲法的保障,亦即並非被視為國家真正的一部分。 綜合而言,雖然台灣被稱為新領土,其人民被稱為皇民,但相對於日本,台 灣事實上是相異的民族與憲法之外的地域,也因此,日本政府對台灣的言論統制 更為嚴厲。出版法令的條文文字即使相同,但依據鈴木清一郎(1937:2)所言,凡 是阻礙內台融合,或是慫恿台灣獨立、唆使台灣人民族意識之增長的言論,乃至 誹謗總督、有損其威信者,以及惡意批評台灣的施政方針,致使「民度低的島民」 對施者抱持疑慮者,當然應一律加以限制。此顯示出,由於條文的執行者—也就 是檢查者--的標準是可變的,台灣事實上受到的檢查標準是更多並嚴厲的。因 此,僅從法條的規定,事實上無法完全看出台灣與日本內地間位置的差異,而應 更進一步比較出版相關的判例、執行的報告等,才能更進一步釐清兩者之間的關 係。此外,進入戰爭體制後,台灣與日本內地中,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愈加緊迫。 若能再進一步比較兩者的變化,對於日台的地位關係,乃至台灣在戰爭中的位 置,是否隨著皇民化運動而有所變化,應能有更進一步的理解。此點將作為未來 可能探究的課題。 參考文獻 ①日文文獻 有光金兵衛 1926『出版及著作に関する法令釈義』、東京:巌松堂。 市岡正一編纂 明治 21 年『言論.出版條例注釋』,東京,博聞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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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田敏朗 2003『脱「日本語」への視座―近代日本言語史再考 II』、東京: 三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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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安田敏朗 2006『近代日本言語史再考 III-統合原理としての国語』、東京: 三元社. 山田一隆 大正三年『出版警察』,出版者不詳。 ②中文文獻(筆劃順) 竹中信子 2007『日本女人在台灣—日治台灣生活史 大正篇』、台北:時報 出版。 竹中信子 2007『日本女人在台灣—日治台灣生活史 昭和篇』、台北:時報 出版。 周婉窈 2002『海行兮的年代――日本殖民統治末期台灣史論集』、台北:允 晨. 荊子馨 2006『成為「日本人」--殖民地台灣與認同政治』、台北:麥田出 版。 陳培豐 2006『「同化」の同床異夢』、台北:麥田出版。 陳翠蓮 2002「去殖民與再殖民的對抗:以 1946 年『台人奴化』論點為焦點」、 台北:『台灣史研究』第九巻第二期 p14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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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國外研究心得報告

計畫編號 NSC97-2410-H-004-053- 計畫名稱 殖民地與母國的界限:日本殖民時代文化出版法規的初探 出國人員姓名 服務機關及職稱 李衣雲(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助理教授) 出國時間地點 2008年8月11日-2008年8月22日 共12日 地點:日本東京 國外研究機構 工作記要: 由於日治時期的殖民母國資料,有相當一部分是保存於日本,例如當時的法 規、律令、議會紀錄等。因此,為了收集研究資料,於2008年8月赴日本。 首先至東京大學圖書館尋找相關資料。除了總合圖書館外所藏的日治時代以 來,對於台灣殖民地史的研究外,研究者畢業的情報學環之前身為新聞研究所, 關於新聞、出版、傳播的相關資料收集相當多。透過館員們的幫忙,找到了許多 日本明治至昭和戰爭時期的相關資料。 此外,亦前往國會圖書館,調查當時的議事紀錄、律令等,尋找當時關於台 灣的相關論述。包括對於國語教育的推行、關於憲法適用於台灣與否等爭論。 此外,除了當地新書店外,研究者亦前往神田古書街等地,尋找已絕版的古 早文獻。雖然耗時相當久,但仍找到了一些圖書館亦未收藏的古書、回憶錄等, 對勾勒當時的文化現象,有相當大的幫助。 這次出差日本尋找資料,有感於日本對於資料收集的完整與細緻。同時,民 間資料中心的建構,也提供了研究該領域的研究者許多一些拼圖。感謝國科會提 供經費,讓研究者能前往日本收集資料。台灣的文獻在戰後有相當多亡迭,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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