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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法之意義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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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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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大學 邱紹群 老師編制(上銀科技贊助) 租稅法之意義與原則 資料來源:稅務法規(楊葉承等著) (1)憲法:最高法律依據,不得抵觸,否則無效。(租稅條文: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 (2) 租稅法律:包含法律、條例、通則。如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等為法律。 (3) 租稅協定:係指租稅的國際條約。(17個國家全面、14個單項) 法源 (4) 司法判解:包括立法院判例、司法院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 (5) 行政規章(委任立法):立法院授權其他機關另訂之必要規定。如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等。 (6) 行政規則(非委任立法):財稅機關(財政部)自行訂定的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7)解釋令:財政部於稅法或規章是用發生疑義時 ,所為的解釋令。 主體 :係指納稅義務人。包含應申報或繳納租稅之人(代繳與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 客體 :係指被課稅之標的物。如遺產稅─遺產總額;綜合所得稅─境內來源所得;土地增值稅─土地自然漲價總額。 (1) 屬地主義(境內):綜合所得稅、營業稅。 課徵範圍 (2) 屬人主義(境內外):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 (3)減徵、免稅範圍:參考租稅基本概念之架構。 架構 租稅法 稅率 :計算應納稅額之用。 稽徵程序 :係指租稅徵納之各種程序。 罰則 :以稅捐稽徵法的罰則優先適用。 罰則 :以稅捐稽徵法的罰則優先適用。 附則 :包括施行日期、施行細則之授權。 (1)實質課稅原則:政府課徵稅捐,重經濟實質、而非法律形式。(視同贈與、視同銷售、視同出租設算租金規定)P. 23 (2)命令不得優於法律原則:憲法位階最高,法律次之,其後行政規章、解釋後之。 (3)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新法僅適用制訂後的行為。但有明訂追溯必要,則可不受限制。 (4)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普通法(如民法、刑法);特別法(如公司法、所得稅法);超特別法(如證券交易法) (5)新法優於舊法:又稱後法優於前法。 P. 21 一般原則 (6)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計算稅捐的實體(稅率、免稅額)應依發生時的規定。但繳納程序(期間)應依稽徵時的規定。P. 22 (7)程序優先實體原則:租稅救濟時用之。即應在規定期間內,按規定程序提出,才會受理。 (8)信賴保護原則:政府機關之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9)比例原則:又稱法令制訂,禁止過度原則。 (10) 一行為(罪)不二罰原則。 (11)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提起行政救濟、經調查後,稅負僅能降低,不得比之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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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大學 邱紹群 老師編制(上銀科技贊助) 租稅法之意義與原則 資料來源:稅務法規(楊葉承等著) (1)法定原則:亦即課稅要件與手續,均需以法律規定。 法律 (2)明確原則:亦即課稅要件與手續,在定義上應明確。(禁止類推適用) P. 20 原則 (3)合法性原則:當租稅法訂定後,所有人皆應遵守執行。(禁止租稅協商) (4)手續保障原則:政府租稅之課徵應按正當程序或手續執行。 意涵 :對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為,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易科罰金)者稱之。 刑事罰 行為 :以故意行為為處罰原則。 意涵 :對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為,處以罰緩、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沒收貨物、停止營業者稱之。 行為 :以故意或過失行為為處罰原則。 行政罰 租稅 P. 17 行為罰 :納稅義務人故意或過失,未辦理稅籍登記、帳簿設置、開立發票等應盡義務。 處罰 種類 漏稅罰 :納稅義務人故意或過失,導致發生短繳稅捐之情事。 租稅法 同時發生 :「擇一從重」處罰原則。但不能一罪二罰。 (1)自首免罰原則:未經檢舉、調查而自動補繳稅款者,僅需加計利息,而得免除其刑。 (1)自首免罰原則:未經檢舉、調查而自動補繳稅款者,僅需加計利息,而得免除其刑。 原則 (2)微罪減罰或免罰原則:對於情節輕微、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3) 從新從輕原則:應選擇最新或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規定。 (1) 法律用語:稅法法條中的用語,「以上」、「以下」、「滿」、「起」或「不超過」均包括本數。 (2)貨幣單位:稅法中若未明訂以新台幣為單位(如營業稅),則以國幣(銀元)為單位。銀元:新台幣=1:3。 其他 (3) 新法生效日:為公布日起第三日。 (4) 新法提案權:除立法院外,行政院亦可。但仍須立法院三讀通過。 (5) 「稅」與「捐」的差異:「稅」具永久性、「捐」具臨時性。 (1) 意涵:政府所核定的稅額,就納稅義務人而言,係對政府的租稅債務。 租稅 (2) 租稅連帶債務:如,納稅義務人為財產公同共有人,則所有公同共有人對租稅債務應負有連帶責任。 債務 (3) 租稅保證債務:如,進口可分期繳納稅捐之機器設備,若屆期納稅人未繳納,保證人應負起繳納責任。 (4) 租稅債務承擔:如,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合併前應繳納之稅捐,應由存續公司概括承擔。 (5) 租稅附加債務:如,主動繳納短繳稅捐,加計之利息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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