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具結的證人陳述與證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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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最高法院對於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八條之三適用的看法未依法具結的證人陳述與證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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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最高法院對於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八條之三適用的看法壹 . 爭點案例事實及最高法院的看法
壹 . 爭點案例事實及最高法院的看法
■ R 涉嫌實行普通強盜罪 (§ 328 I 刑法 ) 。在偵查階段,檢 察官 S 依法對 Z 以「被告」的身份傳喚,在場的 Z 也針對 S 的訊問作陳述。後來, R 因為普通強盜罪被提起公訴, 但是, Z 卻變成 R 普通強盜罪案件的「證人」,案件後來 被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 ( 以下簡稱:刑 訴法 ) 第一五八條之三認為,在偵查階段, Z 對 S 訊問的 陳述以及筆錄 ( 偵訊筆錄 ) ,由於未經依法具結,無證據 能力,不能作為判決的基礎。 S 對此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 R 涉嫌實行普通強盜罪 (§ 328 I 刑法 ) 。在偵查階段,檢 察官 S 依法對 Z 以「被告」的身份傳喚,在場的 Z 也針對 S 的訊問作陳述。後來, R 因為普通強盜罪被提起公訴, 但是, Z 卻變成 R 普通強盜罪案件的「證人」,案件後來 被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 ( 以下簡稱:刑 訴法 ) 第一五八條之三認為,在偵查階段, Z 對 S 訊問的 陳述以及筆錄 ( 偵訊筆錄 ) ,由於未經依法具結,無證據 能力,不能作為判決的基礎。 S 對此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最高法院支持 S 的看法,並因此撤銷第二審法院的判決。 理由: Z 是刑訴法第一五九條意義下的「被告以外之人」,亦即 ,證人。 Z 在偵查階段針對 S 訊問的陳述以及筆錄,性質上是「傳 聞證據」,除非有 ( 傳聞 ) 例外的情形才可以使用 本案並沒有符合例外的事實, Z 偵查階段的筆錄必須 被排除 最高法院支持 S 的看法,並因此撤銷第二審法院的判決。 理由: Z 是刑訴法第一五九條意義下的「被告以外之人」,亦即 ,證人。 Z 在偵查階段針對 S 訊問的陳述以及筆錄,性質上是「傳 聞證據」,除非有 ( 傳聞 ) 例外的情形才可以使用 本案並沒有符合例外的事實, Z 偵查階段的筆錄必須 被排除
偵查階段, Z 是「被告」而不是「被告以外之人」,按照 刑訴法第一八六條第一項或第二0二條,被告並沒有具結 的義務,所以刑訴法第一五九條第一項和第一五九條之一 第二項在審判階段並不適用 Z 仍然可以在審判程序被當作證人調查而不會因為 Z 在對 S 的陳述沒有依法具結,按照刑訴法第一五八條之三,造 成 Z 的陳述在證據調查時被排除 第二審法院既然將 Z 當作證人,應該對 Z 依法進行調查, 在方法上,須傳喚 Z 並對他進行訊問,並且由 R 對 Z 進 行反對詰問 偵查階段, Z 是「被告」而不是「被告以外之人」,按照 刑訴法第一八六條第一項或第二0二條,被告並沒有具結 的義務,所以刑訴法第一五九條第一項和第一五九條之一 第二項在審判階段並不適用 Z 仍然可以在審判程序被當作證人調查而不會因為 Z 在對 S 的陳述沒有依法具結,按照刑訴法第一五八條之三,造 成 Z 的陳述在證據調查時被排除 第二審法院既然將 Z 當作證人,應該對 Z 依法進行調查, 在方法上,須傳喚 Z 並對他進行訊問,並且由 R 對 Z 進 行反對詰問
貳 . 問題的提出
貳 . 問題的提出
在什麼情況下,在偵查階段,被告或證人陳述的 筆錄,可作為判決的基礎? 如何,調查證人? 為何、如何,證人要實行具結? § 158-3 的性質? 在什麼情況下,在偵查階段,被告或證人陳述的 筆錄,可作為判決的基礎? 如何,調查證人? 為何、如何,證人要實行具結? § 158-3 的性質?參 . 證人作為判決形成的基礎
參 . 證人作為判決形成的基礎
證人 = 自然人,對事實有第一手接觸 在非自己案件的參與地位 證人調查方法 : 提問 ( 訊問 )→( 聽取 ) 回答 ( 陳述 ) 儲存證人對於提問陳述的媒介 ex. 筆錄 (§ 41) → 將來查證的目的=調查方法的替代 使用證人推論事實的原則 = 人證 ( 聽 : 陳述 ) 優先於物證 ( 讀 : 筆錄 ) 證人 = 自然人,對事實有第一手接觸 在非自己案件的參與地位 證人調查方法 : 提問 ( 訊問 )→( 聽取 ) 回答 ( 陳述 ) 儲存證人對於提問陳述的媒介 ex. 筆錄 (§ 41) → 將來查證的目的=調查方法的替代 使用證人推論事實的原則 = 人證 ( 聽 : 陳述 ) 優先於物證 ( 讀 : 筆錄 ) § 159 I 、 159-1 II 判決形成的基礎=審判期日,證人對於法官訊問 的陳述 例外 : 使用調查方法的替代 ex. 朗讀在其他階段 陳述的筆錄 原因 : 證人個人的原因,可預期短時間內 排除 (×) → 審判期日到場 (×) +在場訊問 (×) § 159 I 、 159-1 II 判決形成的基礎=審判期日,證人對於法官訊問 的陳述 例外 : 使用調查方法的替代 ex. 朗讀在其他階段 陳述的筆錄 原因 : 證人個人的原因,可預期短時間內 排除 (×) → 審判期日到場 (×) +在場訊問 (×)
肆 . 證人具結
肆 . 證人具結
證人具結 ( 訊問前後為之 ) ≠ 證人陳述形成的要素 證人具結 = 證人對於「陳述內容描述的所要調 查事實的經歷與其記憶相符」,願意對此負責 具結 = 陳述內容真實性的保證或機制?
證人陳述內容正確性的關鍵 = 取得過程 證人具結 ( 訊問前後為之 ) ≠ 證人陳述形成的要素 證人具結 = 證人對於「陳述內容描述的所要調 查事實的經歷與其記憶相符」,願意對此負責 具結 = 陳述內容真實性的保證或機制?
證人陳述內容正確性的關鍵 = 取得過程 經具結的證人陳述 → 證明力↑
?
具結的功能 → 保障訊問和詰問
?
訊問、詰問順利實行的前提 =
事前依法通知、準時到場且在場
經具結的證人陳述 → 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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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結的功能 → 保障訊問和詰問
?
訊問、詰問順利實行的前提 =
事前依法通知、準時到場且在場
伍 . 未依法具結的證人陳述
伍 . 未依法具結的證人陳述
陸 . 對於最高法院看法的評論
陸 . 對於最高法院看法的評論
一 . 在偵查階段對 Z 訊問的陳述及其筆錄的性質 一 . 在偵查階段對 Z 訊問的陳述及其筆錄的性質 Z 在偵查階段的地位 : 被告 Z 的陳述 = 被告的陳述 偵查階段被告訊問陳述的筆錄 Z 在偵查階段的地位 : 被告 Z 的陳述 = 被告的陳述 偵查階段被告訊問陳述的筆錄三 . 在審判階段對於證人的調查方法
三 . 在審判階段對於證人的調查方法
法官直接當作證人訊問 Z 人證優先於物證 § 159-1 II 適用 : 限制的看法 Z 以被告身份訊問陳述的筆錄 → § 159-1 II(×) 法官直接當作證人訊問 Z 人證優先於物證 § 159-1 II 適用 : 限制的看法 Z 以被告身份訊問陳述的筆錄 → § 159-1 II(×)四 . 對於具結意義及功能的理解
四 . 對於具結意義及功能的理解
Z ≠ 偵查階段的證人 訊問之前具結義務 (×) § 159-1 II(×) ∵ 被告以外之人 (×) 具結的功能 : 保障證人訊問或詰問 Z ≠ 偵查階段的證人 訊問之前具結義務 (×) § 159-1 II(×) ∵ 被告以外之人 (×) 具結的功能 : 保障證人訊問或詰問五 . 在審判階段作為判決基礎的證人陳述
必須依法具結
五 . 在審判階段作為判決基礎的證人陳述
必須依法具結
審判階段, Z 「第一次」以證人身份作陳述 被告 Z 陳述的內容 = 證人 Z 陳述的內容 → 被告 Z 陳述的筆錄 = 證人 Z 陳述的筆錄??
焦點 : 審判階段,證人 Z 的陳述+有沒有具結 不重要 : 到底被告 Z 之前說了什麼 審判階段, Z 「第一次」以證人身份作陳述 被告 Z 陳述的內容 = 證人 Z 陳述的內容 → 被告 Z 陳述的筆錄 = 證人 Z 陳述的筆錄??
焦點 : 審判階段,證人 Z 的陳述+有沒有具結 不重要 : 到底被告 Z 之前說了什麼陸 . 結論
陸 . 結論
1. 證人有具結的義務 2. 證人調查方式的原則:審判期日訊問並聽取陳述 未依法具結的證人陳述不得作為判決的基礎 § 158-3 = 獨立的證據使用禁止 例外 : 審判當中調查筆錄, 以及證人陳述有依法實行具結 1. 證人有具結的義務 2. 證人調查方式的原則:審判期日訊問並聽取陳述 未依法具結的證人陳述不得作為判決的基礎 § 158-3 = 獨立的證據使用禁止 例外 : 審判當中調查筆錄, 以及證人陳述有依法實行具結
3. 最高法院的結論是正確的。論證步驟上的建議: 陳述者地位的確定 具結義務的實行 證人調查的原則以其例外 § 158-3 的適用 3. 最高法院的結論是正確的。論證步驟上的建議: 陳述者地位的確定 具結義務的實行 證人調查的原則以其例外 § 158-3 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