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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之社會權與文化權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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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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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新移民之社會權與文化權之研究

研究成果報告(精簡版)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 計 畫 編 號 : NSC 97-2410-H-004-052- 執 行 期 間 : 97 年 08 月 01 日至 98 年 07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廖元豪 計畫參與人員: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林榮光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黃馥瑤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葉南君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葉子誠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許毓民 處 理 方 式 :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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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畫 名 稱 : 新 移 民 之 社 會 權 與 文 化 權 之 研 究

計 畫 內 容

一 、 研 究 背 景 與 目 的 本 計 畫 「 新 移 民 之 社 會 權 與 文 化 權 之 研 究 」 為 研 究 主 題 , 係 出 於 主 持 人 近 年 來 觀 察 台 灣 移 民 政 策 並 親 身 參 與 新 移 民 運 動 之 經 驗,同 時 也 基 於 對 移 民 人 權 之 研 究 所 生 之 想 法。期 能 將 此 一 議 題 相 關 之 社 會 研 究 、 跨 國 比 較 , 結 合 至 憲 法 學 理 論 , 建 構 出 新 移 民 憲 法 位 階 的 「 社 會 權 」 與 「 文 化 權 」 , 並 作 為 進 一 步 發 展 相 關 法 制 的 法 理 基 礎 。 本 研 究 所 稱 「 社 會 權 」 ( social rights) , 主 要 包 括 : 工 作 權 、 社 會 給 付 請 求 權,以 及 藉 由 反 歧 視 法 免 於 社 會 歧 視 的 權 利。而「 文 化 權 」 ( cultural rights) 則 指 少 數 族 群 保 留 、 使 用 、 發 揚 自 身 文 化 特 色 的 權 利 , 諸 如 : 母 語 / 雙 語 教 育 、 族 群 觀 點 之 學 校 教 材 、 特 殊 語 言 節 目 或 電 台 , 乃 至 特 殊 族 群 習 慣 得 免 於 一 般 法 律 之 規 範 等 。 依 據 移 民 署 2007 年 五 月 之 統 計,我 國 之 新 移 民( 主 要 指 來 自 東 南 亞 與 大 陸 的 婚 姻 移 民 ) 人 數 已 達 391,117 人 。 與 其 他 國 家 的 新 移 民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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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 , 他 們 所 帶 來 的 社 會 與 文 化 需 求 , 不 容 忽 視 。 然 而 , 目 前 我 國 的 相 關 法 令 政 策 , 雖 然 有 限 度 地 給 予 社 會 給 付 與 工 作 權 , 也 推 行 了 某 些 文 化 融 合 措 施 ; 但 似 仍 以 「 權 宜 」 措 施 , 出 於 「 施 恩 」 , 而 未 承 認 新 移 民 享 有 社 會 與 文 化 「 權 利 」 。 新 移 民 在 「 享 受 」 這 些 給 付 或 照 顧 時 , 並 非 基 於「 權 利 主 體 」之 立 場 而 受 領,而 仍 屬「 福 利 受 益 人 」( welfare beneficiaries) 之 地 位 。 舉 例 而 言 , 新 移 民 在 歸 化 之 前 , 不 能 請 領 大 部 分 的 社 會 福 利 給 付 ( 即 使 社 會 救 助 法 或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 並 未 明 文 排 除 外 國 人 之 受 領 資 格 ) 。 政 府 雖 然 另 外 設 置 「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 , 但 此 種 無 法 律 依 據 的 給 付 措 施 , 僅 能 算 是 恩 賜 而 非 權 利 。 在 工 作 權 方 面 ,「 外 籍 配 偶 」 雖 然 可 以 自 由 工 作 , 但 「 大 陸 配 偶 」 之 工 作 權 則 嚴 重 受 限 。 兩 者 的 區 別 主 要 來 自 政 策 與 低 位 階 的 法 令 , 因 此 當 然 也 意 味 著 這 不 是「 權 利 」 。 而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的 相 關 解 釋 ( 如 : 釋 字 第 五 六 零 號 解 釋 ) 似 乎 也 意 味 著 , 外 國 人 並 沒 有 完 整 的 社 會 福 利 請 求 權 。 至 於 禁 止 歧 視 方 面 , 國 家 法 令 措 施 本 身 就 對 新 移 民 ( 包 括 已 經 歸 化 者 )有 許 多 歧 視 規 定 ; 而 在 防 止 社 會 歧 視 方 面 , 除 了 執 行 成 效 尚 待 觀 察 的 新 修 「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 第 六 十 二 條 外 , 完 全 沒 有 任 何 規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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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於 新 移 民 的 文 化 主 體 性 , 則 僅 有 零 星 由 民 間 團 體 推 動 的 措 施 , 而 且 未 必 是 以 新 移 民 作 為 主 體 。 「 拒 絕 社 會 權 」 的 政 策 , 其 現 實 效 果 是 使 得 許 多 中 低 收 入 新 移 民 的 生 活 陷 入 困 境 。 大 陸 新 移 民 女 性 在 前 兩 年 完 全 禁 止 工 作 , 因 此 他 們 若 非 忍 受 極 低 水 平 的 生 活 品 質 , 就 是 必 須 承 擔 「 非 法 打 工 被 遣 返 」 的 風 險 。 來 自 其 他 地 區 的 婚 姻 移 民 雖 然 可 以 工 作 , 但 在 語 言 不 通 , 文 化 有 隔 閡 , 社 會 歧 視 ( 口 音 、 膚 色 ) 又 相 當 嚴 重 的 台 灣 社 會 , 事 實 上 也 很 難 找 到 適 當 工 作 。 加 上 學 歷 往 往 不 被 承 認 , 即 使 是 受 過 高 等 教 育 的 新 移 民 , 也 多 半 無 法 學 以 致 用 。 「 拒 絕 文 化 權 」 , 則 可 能 使 得 新 移 民 被 主 流 社 會 貶 抑 為 「 邊 緣 」 或 「 水 準 低 落 」 的 族 群 。 例 如 , 他 們 必 須 努 力 學 習 「 國 語 」 或 其 他 台 灣 既 有 語 言 , 卻 不 敢 用 「 母 語 」 教 育 子 女 。 報 紙 、 廣 播 、 電 視 對 新 移 民 的 「 再 現 」 , 不 是 出 於 鄙 視 , 就 是 出 於 同 情 。 尤 有 甚 者 , 在 當 前 政 策 的 思 維 下 , 他 們 必 須 拋 棄 對 原 有 文 化 的 認 同 。 這 不 但 對 個 人 是 一 個 痛 苦 的 決 定,也 使 台 灣 喪 失 了 學 習 多 元 文 化、自 我 轉 換 與 成 長 的 機 會。 許 多 跨 國 比 較 研 究 , 都 已 經 明 確 地 指 出 : 要 讓 新 移 民 「 融 入 」 或 「 整 合 」到 主 流 社 會 , 成 為 真 正 的 成 員 , 並 在 可 見 的 將 來 享 有 平 等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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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權 , 充 分 而 完 整 的 社 會 權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 而 在 文 化 權 方 面 , 在 愈 發 重 視 多 元 文 化 的 今 日 , 移 民 族 群 的 少 數 文 化 , 或 由 國 家 積 極 維 護 、 保 存 , 或 至 少 鼓 勵 民 間 發 揚 新 移 民 的 原 籍 文 化 。 教 育 與 傳 播 的 「 文 化 敏 感 度 」更 已 成 為 法 律 上 的 重 要 議 題 。 為 何 我 國 的 法 令 措 施 , 依 然 站 在 如 此 保 守 的 立 場 ? 依 據 申 請 人 近 年 來 對 於 移 民 人 權 的 研 究 ( 參 閱 近 年 來 國 科 會 計 畫 成 果 ) , 以 及 親 身 體 驗 的 觀 察 , 政 策 保 守 的 原 因 可 能 有 以 下 幾 點 : 第 一 , 傳 統 憲 法 理 論 僅 區 分「 本 國 人 」與「 外 國 人 」, 並 將「 社 會 權 」界 定 為「 國 民 權 」而 排 斥 外 國 人 享 有 。 這 樣 的 理 論 忽 視 了 新 移 民 這 種「 與 台 灣 關 係 密 切 的 外 國 人 」, 或「 潛 在 的 公 民 」 , 應 有 不 同 的 看 待 方 式 。 第 二 , 釋 憲 機 關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以 及 政 策 決 定 者 也 分 享 了 前 揭 的 思 維,而 認 為 社 會 權 既 然 涉 及 經 濟 社 會 資 源 之 分 配,自 應 優 先 分 配 給 本 國 國 民。因 此,即 便 在 國 家 經 濟 容 許 的 範 圍 內 , 給 予 部 分 保 障 , 但 並 不 賦 予 新 移 民 任 何 請 求 權 。 第 三 , 至 今 為 止,我 國 的 憲 法 理 論 對 於「 文 化 權 」的 探 討 仍 有 不 足。這 同 時 又 可 能 是 由 於 欠 缺 多 元 文 化 薰 陶,一 直 把 我 國 當 作 是 單 一 文 化 族 群 國 家 所 導 致 。 申 請 人 在 前 揭 的 國 科 會 研 究 計 畫 中 , 雖 然 肯 定 了 移 民 人 權 應 受 憲 法 保 障 , 也 認 定 移 民 原 則 上 應 享 有 ( 與 國 民 相 同 的 ) 平 等 公 民 權 。 但 仍 屬 較 為 抽 象 層 次 的 理 論 探 究 , 而 未 針 對 不 同 權 利 類 型 , 進 行 更 細 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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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分 析 。 有 鑑 於 此 , 申 請 人 期 能 站 在 之 前 的 研 究 基 礎 上 , 以 本 研 究 填 補 當 前 憲 法 理 論 與 政 策 思 維 的 鴻 溝 。 藉 由 這 一 年 的 研 究 , 探 究 以 下 問 題 — 1. 憲 法 「 工 作 權 」 與 「 生 存 權 」 規 定 , 是 否 保 障 新 移 民 享 有 平 等 的 「 職 業 自 由 」 及 「 社 會 給 付 請 求 權 」 ? 憲 法 如 容 許 政 府 對 新 移 民 與 國 民 在 此 方 面 為 差 別 待 遇 , 理 由 為 何 ? 在 何 種 程 度 內 可 容 許 ? 2. 除 原 住 民 族 外 , 新 移 民 與 其 他 少 數 族 裔 , 若 欲 主 張 「 文 化 權 」 , 憲 法 基 礎 何 在 ? 抑 或 「 文 化 權 」 只 是 一 種 法 律 位 階 的 論 述 ? 我 國 已 經 簽 署 並 由 立 法 院 通 過 的 「 聯 合 國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公 約 」 對 文 化 權 的 憲 法 地 位 , 有 何 影 響 ? 3. 在 現 實 社 會 中 , 我 國 新 移 民 對 「 工 作 權 」 、 「 社 會 給 付 請 求 權 」 以 及 「 文 化 權 」 的 需 求 如 何 ? 4. 若 能 證 明 我 國 憲 法 保 障 新 移 民 的 社 會 權 及 文 化 權 , 且 新 移 民 有 此 等 需 求 , 當 前 的 法 令 政 策 應 做 何 等 調 整 ? 二 、 研 究 方 法 與 步 驟 本 研 究 以 下 列 方 式 與 步 驟 進 行 — 1. 蒐 集、整 理、分 析 國 內 憲 法 有 關 社 會 權 與 文 化 權 資 料,以 及 社 會 學 、 教 育 學 、 人 口 學 、 多 元 文 化 研 究 等 相 關 文 獻 。 2. 蒐 集 跨 國 的 制 度 與 實 證 資 料,了 解 主 要( 法 律 上 與 事 實 上 )移 民 國 家 對 於 移 民 社 會 權 與 文 化 權 之 政 策 與 實 效。尤 其 藉 此 探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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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兩 種 權 利 對 於 人 性 尊 嚴 與 社 會 整 合 ( integration) 的 影 響 — 給 予 新 移 民 社 會 權 與 文 化 權,是 使 得 新 移 民 更 容 易 與 移 民 輸 入 國 主 流 整 合 , 還 是 造 成 更 多 紛 爭 與 分 裂 ? 3. 藉 由 文 獻 分 析 與 親 自 訪 談,探 究 我 國 當 前「 欠 缺 社 會 權 與 文 化 權 」的 移 民 政 策 對 新 移 民 有 何 不 利,同 時 也 發 掘 政 府 拒 斥 承 認 新 移 民 權 利 主 體 性 的 原 因 。 4. 研 究 者 親 身 擔 任 內 政 部「 外 籍 配 偶 照 護 基 金 」、「 台 北 市 新 移 民 照 顧 輔 導 委 員 會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移 民 人 權 諮 詢 小 組 」等 委 員 會 成 員,以 及 擔 任「 移 民 移 住 人 權 修 法 聯 盟 」顧 問 之 經 驗, 有 助 於 理 解 台 灣 現 實 環 境 、 法 規 制 度 對 新 移 民 之 影 響 。 5. 結 合 上 述 研 究 , 做 出 憲 法 理 論 與 政 策 建 議 。 四 、 結 果 與 討 論 經 過 一 年 之 資 料 蒐 集 、 法 制 比 較 、 學 理 分 析 、 教 學 研 討 , 以 及 對 我 國 現 實 環 境 之 觀 察 , 研 究 主 持 人 有 以 下 初 步 發 現 : 1. 對 於 已 經 歸 化 的「 移 民 」,其 社 會 權( 工 作 權 與 社 會 給 付 請 求 權 ) 均 與 本 國 公 民 相 同 。 2. 有 移 民 經 驗 的 國 家 , 法 律 上 均 充 分 保 障 移 民 之 工 作 權 。 3. 有 移 民 經 驗 之 國 家,多 充 分 保 障 移 民 之 社 會 給 付 請 求 權。但 對 尚 未 取 得 公 民 身 分 者 , 或 為 適 度 之 限 制 。 4. 實 證 經 驗 顯 示,限 制 移 民 之「 工 作 權 」與「 社 會 給 付 請 求 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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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但 無 助 於「 嚇 阻 移 民 」,而 且 會 妨 礙 新 移 民 融 入 本 地 社 會 。 5. 我 國 憲 法 文 義 並 未 逕 行 排 斥「 外 國 人 」享 有「 工 作 權 」與「 社 會 給 付 請 求 權 」。從 文 義 與 制 憲 者 原 意,均 找 不 出 排 除 新 移 民 享 有 此 兩 類 權 利 之 依 據 。 6. 憲 法 分 析 上 ,應 將「 移 民 」與「 其 他 短 期 居 留 之 外 國 人 」加 以 區 分。對 前 者 應 原 則 上 比 照 公 民 待 遇,後 者 方 可 為 較 多 之 限 制。 7. 從 移 民 與 台 灣 社 會 之 緊 密 連 結 觀 之( 婚 姻、居 住、親 子、受 法 律 規 範 ),其 本 應 享 有 平 等 權 與 其 他 憲 法 保 障。除 與 主 權 行 使 有 絕 對 密 切 關 聯 之 事 項 外 , 並 無 排 除 之 必 要 。 8. 跨 國 比 較 之 實 證 研 究 顯 示,就 業、交 易 與 生 活 之 歧 視,是 新 移 民 被 排 拒 的 主 要 障 礙 之 一。類 似 的 情 況 似 亦 發 生 在 台 灣。國 家 若 欲 確 保 新 移 民 能 夠 成 為 真 正 的 公 民,則 有 義 務 履 踐 憲 法 第 七 條 平 等 權 之 規 定 以 及 更 廣 泛 的 保 護 義 務,以 反 歧 視 法 的 規 定 消 弭 充 斥 於 社 會 的 歧 視 慣 行 。 9. 理 論 上 , 應 將 新 移 民 當 成「 過 渡 之 國 民 」或「 準 公 民 」看 待 , 從 而 承 認 其 社 會 權 與 大 多 數 基 本 權 利 之 適 格 性 。 10.在 多 元 文 化 的 時 代,新 移 民 所 屬 之 族 群、宗 教 團 體,均 同 時 期 望 「 融 入 」 主 流 社 會 , 卻 也 期 待 能 適 度 「 保 存 」 原 籍 文 化 。 11.台 灣 移 民 社 會 之 歷 史,其 實 更 進 一 步 建 構 了 容 納 移 民 多 元 文 化 之 正 當 性 與 必 要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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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教 育 , 尤 其 是 中 小 學 教 育 領 域 , 是 新 移 民 文 化 權 最 重 要 之 場 域 。我 國 之 中 小 學 教 育 無 論 在 課 綱 、教 材 、教 法 、師 資 、 環 境 等 事 項 上,幾 乎 全 未 關 注 新 移 民( 及 其 兒 女 )之 文 化 傳 遞 需 求。 單 向 的「 同 化 」,似 仍 為 教 育 之 主 軸 。致 使 新 移 民 第 二 代( 或 第 一 代 )之「 母 語 」難 以 延 續,做 為 社 會 少 數 族 裔 之 自 信 也 容 易 遭 到 壓 抑 。 13.國 家 至 少 在 教 育 領 域,應 於「 促 進 普 遍 公 民 權 」與「 保 障 特 殊 文 化 權 」 之 間 求 取 權 衡 , 而 不 是 一 味 鞏 固 台 灣 既 有 之 文 化 霸 權。適 度 在 教 材、課 程、教 法,以 及 其 他 活 動 上 容 納 少 數 族 裔 的 文 化 需 求 , 在 多 元 文 化 之 時 代 實 有 必 要 。 14.新 移 民 於 教 育 領 域 , 基 於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主 張 文 化 權 , 諸 如 : A、 於 私 立 學 校 選 擇 或 編 纂 適 合 特 定 文 化 ( 宗 教 、 族 群 ) 之 教 材 。 B、 公 立 學 校 之 普 遍 教 材 應 具 有 更 高 之 多 元 容 納 度 。 尤 其 對 東 南 亞 與 中 國 大 陸 各 地 文 化 、 觀 點 之 引 介 , 具 有 憲 法 上 的 重 要 性 。 C、 有 特 殊 需 求 之 宗 教 群 體( 如 穆 斯 林 ),學 校 應 為 其 飲 食 、 宗 教 儀 式 、 服 裝 等 需 求 , 在 不 妨 害 其 他 學 生 學 習 的 程 度 內 , 為 特 殊 之 安 排 。 15.新 移 民 在 教 育 領 域 主 張 以 上 文 化 權,其 憲 法 論 理 為:為 充 分 、 完 整 享 有 平 等、宗 教 自 由、受 教 育 權 利,而 不 致 被 迫 放 棄 或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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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族 裔 文 化 認 同 , 應 有 權 主 張 特 定 的 教 育 措 施 , 引 介 ( accommodate) 所 屬 族 裔 文 化 宗 教 之 需 求 。 16.相 關 憲 法 條 文 ( 做 為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之 依 據 ) 可 能 包 括 : A、 憲 法 第 五 條 「 中 華 民 國 各 民 族 一 律 平 等 」 。 B、 憲 法 第 七 條 「 中 華 民 國 人 民 , 無 分 種 族 , 在 法 律 上 一 律 平 等 」 。 C、 憲 法 第 十 一 條 「 人 民 有 言 論 、 講 學 之 自 由 」 。 D、 憲 法 第 十 三 條 「 人 民 有 信 仰 宗 教 之 自 由 」 。 E、 憲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 人 民 有 受 國 民 教 育 之 權 利 」 。 F、 憲 法 第 一 五 九 條 「 國 民 受 教 育 之 機 會 , 一 律 平 等 」 。 G、 類 推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十 條 第 十 一 項 與 第 十 二 項 有 關 原 住 民 族 多 元 文 化 、 教 育 文 化 等 規 定 。 研 究 主 持 人 於 研 究 期 間 正 式 發 表 兩 篇 論 文。雖 亦 為 前 期 其 他 計 畫 之 部 分 成 果 , 但 經 過 審 稿 、 對 話 與 修 正 後 , 對 本 研 究 所 關 切 之 主 題 亦 有 所 著 墨 。 且 之 前 僅 於 研 討 會 發 表 , 本 年 度 方 才 正 式 刊 登 於 有 審 查 制 度 之 期 刊 與 書 籍 中 。 一 篇 是 〈 移 民 : 基 本 人 權 的 化 外 之 民 —檢 視 批 判 「 移 民 無 人 權 」 的 憲 法 論 述 與 實 務 〉,刊 登 於「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第 161 期,頁 83-104 ( 2008.10) 。 該 文 增 加 了 更 多 篇 幅 , 駁 斥 「 外 國 人 不 能 享 有 社 會 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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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理 論 , 並 論 證 了 移 民 應 享 有 工 作 權 與 社 會 給 付 請 求 權 之 憲 法 基 礎 。 另 一 篇 為 〈 建 構 以 平 等 公 民 權 ( Equal Citizenship) 為 基 礎 的 憲 法 權 利 途 徑 〉, 收 錄 於 廖 福 特 主 編 , 中 研 院 法 律 所 籌 備 處 出 版 之 《 憲 法 解 釋 之 理 論 與 實 務 》 第 六 輯 , 頁 365-428( 2009.7) 。 該 文 與 本 研 究 之 主 要 關 聯 , 在 於 它 論 述 了 台 灣 移 民 歷 史 與 憲 法 理 論 之 可 能 關 聯 , 並 主 張「 公 民 權 」與「 特 殊 文 化 需 求 」非 但 不 相 衝 突,更 是 一 體 兩 面 。 尤 其 該 文 主 張 台 灣 一 波 波 移 民 , 帶 來 不 同 文 化 , 並 與 原 住 民 族 相 互 衝 突 、 交 流 、 相 互 影 響 。 而 憲 法 擔 任 了 台 灣 社 群 極 重 要 的 「 多 元 整 合 」 功 能 , 它 尊 重 多 元 價 值 , 並 包 容 不 同 族 群 的 歷 史 認 同 與 主 體 性 。 研 究 者 根 據 歷 史 經 驗 , 倡 議 「 多 元 融 合 」 與 「 民 主 憲 政 」 為 台 灣 社 群 的 歷 史 特 點 —可 以 民 主 涵 納 ( democratic inclusion) 一 詞 涵 蓋 之 。 這 篇 論 文 , 可 說 是 持 續 建 構 「 文 化 權 」 的 基 礎 之 一 。 研 究 主 持 人 並 於 97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 於 政 治 大 學 法 學 院 之 「 憲 法 專 題 研 究 」 課 程 中 , 探 究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與 憲 法 之 關 係 。 該 課 程 以 Martha Minow 等 人 合 編 的 JU S T SC H O O LS: PU R S U IN G EQ U A LITY IN

SO C IE TIE S O F DIFFE R E N C E: PU R S U IN G EQ U A LITY IN SO C IE TIE S O F

DIFFE R E N C E (2008)一 書 為 主 軸,探 究 在 教 育 領 域,憲 法 要 如 何 調 和「 平 等 」 與 「 多 元 」 兩 個 價 值 ? 該 書 點 出 在 多 元 族 群 與 宗 教 的 美 國 , 原 住 民 族 、 少 數 族 裔 、 回 教 移 民 、 亞 裔 移 民 、 西 語 系 移 民 、 索 馬 利 亞 回 教 移 民 等 少 數 文 化 群 體 , 如 何 在 追 求 普 遍 公 民 教 育 的 學 校 體 制 中 , 追 求 特 殊 文 化 的 保 留 、 傳 遞 ; 而 憲 法 的 平 等 保 護 條 款 以 及 相 關 判 例 , 又 如 何 看 待 這 種 訴 求 。 課 程 進 行 過 程 中 , 有 極 為 熱 烈 之 討 論 。 也 蒐 集 了 許 多 的 資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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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究 主 持 人 正 在 撰 寫「 新 移 民 之 社 會 權 與 文 化 權 : 以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為 中 心 」 之 論 文 , 擬 於 2009 年 十 二 月 , 以 本 研 究 之 基 礎 , 於 中 研 院 之 研 討 會 中 發 表 。 五 、 文 獻 探 討 很 遺 憾 地 , 在 研 究 期 間 , 中 文 法 學 文 獻 中 , 除 研 究 主 持 人 所 撰 寫 之 相 關 論 文 外 , 仍 未 見 涉 及 本 研 究 主 題 之 學 術 論 文 。 雖 偶 有 其 他 論 文 , 附 帶 涉 及 相 關 議 題 ( 如 : 王 曉 丹 , 〈 法 律 論 證 事 實 的 脈 絡 分 析 - 以 越 南 婚 姻 移 民 婦 女 之 「 家 庭 暴 力 」 為 例 〉 , 法 學 新 論 , 第 十 四 期 , 頁 59-85( 2009) ) 者 , 也 不 足 以 支 撐 本 研 究 之 需 求 。 與 國 外 , 特 別 是 英 語 文 獻 之 數 量 與 多 樣 性 相 較 , 國 內 法 界 在 這 方 面 的 著 墨 顯 然 不 足 , 起 步 太 晚 。 計 畫 成 果 自 評 本 計 畫 之 進 行 過 程 均 如 計 畫 書 所 載 , 而 相 關 資 料 與 研 究 發 現( 如 前 所 述 之 十 六 點 以 及 修 改 過 發 表 之 兩 篇 論 文 )亦 符 合 計 畫 書 之 期 待 目 標 。 目 前 蒐 集 之 資 料,已 可 供 研 究 主 持 人,就 憲 法 理 論 層 次,於 2009 年 底 發 表「 新 移 民 之 社 會 權 與 文 化 權 : 以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為 中 心 」 之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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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在 當 前 政 府 重 新 檢 視 移 民、人 口 政 策 之 際,更 可 提 供 具 體 之 建 議 。 但 研 究 過 程 也 發 現 , 最 大 的 侷 限 , 其 實 是 國 內 的 實 證 研 究 太 過 欠 缺 。 研 究 主 持 人 能 夠 從 英 文 文 獻 中 得 知 美 國 、 英 國 、 加 拿 大 , 歐 盟 各 國 , 甚 至 日 韓 相 關 的 資 料 ; 但 對 於 我 國 新 移 民 是 否 ∕ 如 何 需 求 社 會 權 與 文 化 權 , 卻 僅 有 個 別 、 零 星 的 資 訊 , 而 欠 缺 較 為 完 整 的 探 究 。 這 方 面 的 實 證 研 究 , 有 待 社 會 學 、 人 類 學 等 學 科 研 究 者 之 補 足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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