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 第 1 卷 第 3 期,頁 52 自由評論
「幼托整合」之後的人員問題
陳淑琴
國立台中教育大學幼兒教育學系副教授
長久以來幼兒教育(Education)與
保育(Care)服務被區分為「幼稚園」
和「托兒所」兩大系統,分屬不同部
門管轄,接受不同的法條規範,因此
雖然所服務的對象是相同的,但是所
提供的服務品質卻是參差不齊,教育
主管單位、幼教學界及實務界研議多
年,企圖藉由「幼托整合」全面提升
幼兒教保育(Educare)的服務品質。
100 年 6 月 29 日終於在母法「幼兒教
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經立
法院三讀通過後,拍板定案確定在 101
年元旦正式實施,原來分隸教育部和
內政部的「幼稚園」和「托兒所」將
正式走入歷史,101 年元月所有對 2-6
歲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
稱教保服務)之機構,正式更名為「幼
兒園」,統歸教育部及各縣市教育局
(處)管轄。未來課後照顧、托嬰中
心、居家照顧等三個區塊,將受「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規範,
與幼兒園區隔管理。
幼托機構終於要整合為幼兒園,
但是相關配套措施仍然需要周延的考
量與規劃。根據筆者對於幼教現場的
了解,最受到關注的議題莫過於幼兒
園的人員規定。依據幼照法第 2 條第
四款規定:幼兒園提供教保服務人員
包括園長(國小附幼稱為主任)、教
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又,第 18
條規定: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
前幼兒之班級(大班),其配置之教保
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
園教師。換言之,幼照法只規定幼兒
園每班大班必須有一名教師,2-5 歲班
級皆可聘用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唯
助理教保員不得超過全園教保服務人
員的 1/3)。不難想像幼照法對於幼兒
園教保服務人員這樣的規定,是基於
考量佔全國大多數的托兒所,在人員
轉換時所面臨的困難,但是筆者比較
憂心的是各縣市教育主管機關,在未
來招聘國小附幼教師的態度。
根據筆者了解,部分縣市政府因
財 政 預 算 考 量 及 為 因 應 少 子 化 的 衝
擊,早已採取保留一定的正式教師缺
額,改聘一年一聘的代課代理教師,
導至許多幼兒必須面臨年年更替教師
的適應問題,筆者在輔導離島的國幼
班及新課綱實驗園所時,就經常要處
理因年年人員更替所延伸的問題,也
曾經提議如果無法聘用正式教師,至
少 採 兩 年 一 聘 方 式 聘 用 代 課 代 理 教
師,讓教師能將幼兒從中班帶到大班
畢業,讓幼兒免於年年適應新老師的
困境。然而,現在幼照法只規定大班
須要配備一名教師,筆者擔心部分缺
乏幼教專業理念的縣市政府,是否會
因 經 費 考 量 而 降 低 國 小 附 幼 教 師 比
率,改以教保員甚至助理教保員擔任
中、小班的教保服務人員?
事實上,教師專業素質和穩定度
是決定學校課程和教學品質的關鍵因
素,學齡前幼兒正處於生心理的基礎
發展階段,尤其是生長在文化弱勢偏
鄉離島地區的幼兒,更是需要優質而
穩定的學前教保服務和有遠見行政主
管的支持。幼托整合才剛要起步,相
關配套措施仍在緊鑼密鼓研議中,不
僅是幼兒園的教保服務人員議題值得
關注,諸如園所環境設備、新的課程
綱要、輔導與評鑑、人員的職前教育
或在職培訓等等,還有許多努力的空
間。筆者深信必須集合中央及地方政
府、業界、實務界、學界、家長及社
會大眾的力量,大家共同關注、督促
與努力,方能有效全面提升幼兒教保
育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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