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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解決刑事醫療糾紛之衡平對策─以調解及補償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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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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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 - 1  研究架構 研究動機與目的之確認 研究方法與範圍 研究對象之定義 外國立法例 現行制度 實務試辦  理論基礎  學者研究 醫療糾紛訴訟外分流可行性 醫療糾紛處理與醫療事故補償法  醫療事故 補償 醫院內部關懷  初步鑑定、病人支援制度、風險管控通報機制等配套措施 結論與建議 醫療刑責明確化(醫療法第 82-1 修正) 醫療糾紛調解醫院外部調解
圖 2 - 3 日本會議鑑定制度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繳納鑑定費用,通知本案結果實施會議鑑定鑑定人製作鑑定意見書供法院與兩造當事人閱覽 法院將鑑定資料交付鑑定人並說明之,鑑定人應宣誓鑑定人於宣誓書上簽名用印,宣誓將誠實鑑定法院決定鑑定事項,並選任鑑定人 法院偕同兩造當事人整理確認鑑定的前提事實,並選出鑑定所必需的資料,作成診療經過一覽表法院委託大學醫院推薦鑑定人 大學醫學院附屬醫院輪流負責推薦鑑定人,法院依案件屬性,委託輪值醫院推薦適合的鑑定人候選人
圖 2 - 9  衛福部鑑定結果統計(1987 年至 2012 年)  資料來源:衛福部醫事司          醫療過失責任無法釐清、賠償金額難達共識、醫師拒絕出面或醫院逃避 責任,都容易促使訴訟發動,然醫療訴訟病人敗訴率高之原因歸納有三,其 一在醫師方面,多數有疏失的醫療糾紛案件,醫師有較高的意願尋和解或 調解方式解決,只有在和解金額談不攏或醫師自認沒有疏失存在時,才會 選擇進入司法程序;其二在病人方面,許多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是因為敝 人發生死亡或重傷的情況,而此結果往往因為疾病的複雜性、醫療的不確 定
表 2 - 1 訴訟上與訴訟外醫療糾紛處理模式  模式名稱  比較項目  訴訟上模式  訴訟外模式(ADR)  對抗性程序  非對抗性程序  時間成本  高,依據美國 GAO 統計,平 均約 33  個月。  居中,最多 9  個月。  低,通常不論本國或美國,只 需費時 1~3  個月,最多 19  個 月。  金錢成本  高,通常須花費律師費用及法 院費用,在國內連同賠(補) 償金,每件訴訟平均約新台幣 35  萬元。  居中,仲裁費用按其仲裁標的的金額或價額,採累退方式收費,一般均較訴訟費用低。  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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