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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實證論醫療糾紛解決之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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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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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高雄大學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EMLBA)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 以司法實證論醫療糾紛解決之正解 A Judical Empirical Study to Find the Best Solution for Medical Disputes. 研究生:馮明珠撰 指導教授:張麗卿 博士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I.

(2) 摘要 台灣的醫療的便利性及醫師的技術一直是各國所稱羨、學習的,然而近幾年隨 著醫療訴訟的氾濫,尤其是醫療刑事訟送的比例偏高,造成醫療生態扭曲,有所謂 『醫療崩壞』現象,醫療人員逐漸的流失,也嚴重影響到台灣民眾的健康照護。了 解醫療訴訟的實務現況將有助於找出根本的解決方法。本研究的目的即為了解台灣 地區近三年司法機構醫療糾紛判決案件之概況及探討醫療糾紛被判刑的相關因素。 藉由法學實證研究的方式,利用「法源法律網」的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收集 民國 100-102 年間做成的所有民刑事訴訟醫療糾紛案件判決書進行彙整,利用統計 軟體 SPSS 進行統計分析,期盼可以藉此研究真實反映我國民刑事訴訟醫療糾紛判 決現況。 本研究案件共 252 件,民事訴訟案件佔 76.2%,其次為民刑事訴訟案件 12.3%, 及刑事訴訟案件 11.5%。有 52.02%的案件採用以刑逼民策略,每個案件平均歷時 5.07 年,醫療人員敗訴的機率是 17.9%。被告的醫院層級以醫學中心最高(35.7%), 醫師被告的比率是 96.4%,護理人員是 19.4%,被告最多的五大科別依序為急診、 產科、整形外科、神經外科及牙科。本研究探討與判決結果相關的因素,發現案件 類型(民事或刑事)、病患受傷害程度、不同醫院層級、被告人數、不同地區法院、 有無訴訟代理人都與判決結果無顯著相關,僅有舉證責任的歸屬、鑑定次數的多寡 有顯著差異,證實以刑逼民策略不但不會增加原告的勝訴率,反而會延長訴訟時間 長達 1 年,也證實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論述。 為減少醫療訴訟的氾濫,建議從建立雙贏的醫糾處理機制、訂定完善的醫糾處 理法條文、提升司法人員醫療專業能力、強化醫糾病歷保全、建立舉證責任轉換之 明確操作準則、改善醫事鑑定制度、建立多元鑑定管道等方式做起,期待台灣醫療 環境可以因一些相關的配套措施快速定紛止爭,共建醫病雙贏。 關鍵字:實證研究、醫療糾紛、舉證責任 I.

(3) Abstract The convenience of medicine and doctors’ technics in Taiwan has long been envied and learned by other countries around the world. However, there have been inundated medical lawsuits in recnet years, especially the high proportion of medicial criminal procedure law, caused distorted medicial system so called the phenomenon of medical breakdown. The gradual loss of professional medical personnel seriously affects the health care of the people in Taiwan. Understand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medical litigations will help find the solustion radically. The purpose of the study is aimed to realize the situation that has been caused by judicial mdeicial disputes over the past three years in Taiwan area and discuss the related factors that had been sentenced with medical disputeds. The research way, by empirical legal study, takes advantage of “LawBank”, which is the verdict system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Judicial Yuan, Collecting and summarizing the verdicts all about Civil Procedure Law and Criminal medical disputes from 2011 to 2013. We can use the software SPSS to file and progress about preliminary descriptive statistics and look forward to truly reflect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verdicts about Civil Procedure Law and Criminal medical disputes in our nation. There are 252 cases in the study, in which there are 11.5 percentage of Civil Procedure. A strategy called using the law foreced people to obey was adopted in 52.02 percentage, and every case takes the average duration of 5.07 years. The probability which the medical personnel will lose a lawsuit is 17.9%. Hospital Medical Center level is accused to the highest level at 35.7 percent. The doctors who are accused account for 96.4 percent and medicial personnel accused accounts for 19.4 percent. Five divisions indicted the most common in turn are emergency, obstetrics, II.

(4) plastic surgery, neurosurgery and dentistry. The study investigated the factors associated with verdicts, in which we found that the types of cases such as Civil Law and Criminal Law, the degree of patients’s injury, different hospital levels, the number of defendants, different area courts, and having litigation agents have no significant correlation with the verdict. There are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only between burden of proof of attribution and the amount of times of identifying. Confirm that criminal tactics to force people not only will not increase the rate of winning the lawsuit in plaintiffs but it will also prolong the proceedings for up to one year, which proves the discussion that the burden of proof will fail. To avoid the spread far and wide of medical litigation, we suggest that we can build a crisis mamagement of medical ma;practices to create win-win situation. Not only can we stipulate perfectly amendments about medical disputes, but we can also enhance the competence of judicial personnel. We are responsible for strengthening the anamnesis preservation of medical malpractices and establishing clearly operational guidelines of the burden of proof. We also can do our best to improve mdeical judgment systen and estabilsh pluralistic ways of appraisals looking forward to creating win-win situation between the medical and patients by some of the relevant supporting measures to rapidly stop the fight and dispute in Taiwan’s medical environment.. Key word: empirical legal study、Medical Dispute、Burden of Proof. III.

(5) 目錄 摘要 ............................................................................................................................... I Abstract ........................................................................................................................ II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 1 壹、研究背景 .............................................................................................. 1 貳、研究動機............................................................................................... 3 第二節 研究目的 ................................................................................... 5 壹、了解台灣地區近三年司法機構醫療糾紛判決案件之概況............... 5 貳、 探討醫療糾紛判決結果的相關因素 .................................................. 5 第三節 研究方法、範圍與限制 .............................................................. 6 壹、研究方法............................................................................................... 6 貳、研究範圍與限制................................................................................... 7 第四節 論文架構 ................................................................................... 7 第二章 醫療糾紛的原因及解決策略 ........................................................................ 9 第一節 醫療糾紛的現況及解決途徑 ....................................................... 9 壹、醫療糾紛的現況................................................................................... 9 貳、醫療糾紛事件解決的特性................................................................. 14 叄、台灣醫療糾紛不斷之弊端................................................................. 15 第二節 醫療糾紛之內涵 ....................................................................... 16 壹、醫療糾紛的意義................................................................................. 16 貳、醫療糾紛的發生原因......................................................................... 17 參、 醫療人員面對醫療糾紛的因應....................................................... 22 肆、影響醫療糾紛判決結果的因素......................................................... 23 IV.

(6) 第三節 政府部門解決醫療糾紛的作為 .................................................. 25 壹、 補償辦法 ............................................................................................ 26 貳、訂定醫糾處理法-「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案」 ........... 28 第四節 解決醫療糾紛的展望 ................................................................ 29 壹、建立客觀公正的初步鑑定制度......................................................... 29 貳、建立舉證責任的明確歸屬................................................................. 32 叄、醫療訴訟時間漫長的解決方式-認罪協商機制 ............................... 34 肆、各醫院設立醫療人員醫療糾紛互助金............................................. 35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方法 .......................................................................................... 37 第一節. 資料來源與研究流程 .............................................................. 37. 壹、案件的來源與搜尋過程..................................................................... 37 貳、建置案件資料庫................................................................................. 38 叄、資料庫中的變項篩選與定義............................................................. 40 第二節 統計方法 ................................................................................. 43 壹、描述性統計......................................................................................... 44 貳、 推論性統計 ........................................................................................ 44 第四章 研究成果 ...................................................................................................... 45 第一節 描述性統計研究成果部分 ......................................................... 45 壹、 案件檔案部分 .................................................................................... 46 貳、 被告案件檔案部分 ............................................................................ 59 叄、案件判決結果的資料分析................................................................. 68 第二節 推論性統計結果分析-相關因素分析 .......................................... 71 壹、「以刑逼民策略」成效分析............................................................... 71 貳、歷審次數跟判決結果的關聯性分析................................................. 73 叄、舉證責任跟判決結果的關聯性......................................................... 74 V.

(7) 肆、不同醫院層級與判決的結果及關聯性分析..................................... 74 伍、 不同地方法院及區域司法單位判決的結果及關聯性分析 ............ 75 陸、 鑑定次數與判決結果的關聯性分析 ................................................ 78 柒、被告人數的多寡與判決結果的關聯性分析..................................... 78 捌、原告有無訴訟代理人與判決結果的關係......................................... 79 玖、病患傷害程度與判決結果的關係..................................................... 79 拾、美容、植牙等高價自費醫療與判決結果與關聯性......................... 80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81 第一節 結論 ........................................................................................ 81 壹、醫療人員的整體敗訴率為 17.9% ..................................................... 81 貳、 案件歷時-案發到結束平均 5.07 年 .................................................. 82 參、 被告科別趨勢改變-外、內、急、產、牙 ....................................... 83 肆、 以刑逼民策略無法提升原告勝訴率,且延長歷時一年 ................ 84 伍、舉證責任的歸屬與判決結果具顯著相關......................................... 85 第二節 建議 ........................................................................................ 86 壹、實務上的建議..................................................................................... 86 貳、未來研究上的建議............................................................................. 90 參考文獻 .................................................................................................................... 92 壹、中文期刊 ...................................................................................... 92 貳、英文期刊 ...................................................................................... 94 叄、中文論文 ...................................................................................... 94 肆、網路資源 ...................................................................................... 95. VI.

(8) 附錄 壹、表目錄 1.. 表1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受理醫療糾紛委託鑑定案件訴 訟性質統計表. 2.. 表 2 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 76-101 年受理醫療糾紛委託鑑定案件 鑑定結果. 3.. 表 3 案件檔案部分基本資料. 4.. 表 4 案件耗時分析. 5.. 表 5 民事訴訟一審案件資料分析. 6. 表 6 民事訴訟二審案件資料分析 7.. 表 7 民事訴訟三審案件資料分析. 8.. 表 8 刑事訴訟一審案件資料分析. 9.. 表 9 刑事訴訟二審案件資料分析. 10. 表 10 刑事訴訟三審案件資料分析 11. 表 11 訴訟案件最終判決結果 12. 表 12 民事訴訟一審到三審判決結果 13. 表 13 刑事訴訟一審到三審判決結果 14. 表 14 民事訴訟判決結果與刑事訴訟判決結果相異案件 15. 表 15 和解案件與勝訴敗訴判決的關係分析表 16. 表 16 舉證責任歸屬分派統計表 17. 表 17 醫療糾紛案件送鑑定狀況統計表 18. 表 18 案件送鑑定的相關資料 19. 表 19 被告部分基本資料 20. 表 20 被告醫院層級與最終判決 21. 表 21 被告科別統計 22. 表 22 原告提出告訴的原因(複選) 及判決結果 23. 表 23 原告提出訴訟的醫療不當的原因分類(複選) 24. 表 24 醫療不當原因分類與判決結果 25. 表 25 醫療不當各細項分類與判決結果 VII.

(9) 26. 表 26 醫療人員敗訴的理由(複選) 27. 表 27 判賠金額範圍 28. 表 28 不同傷害程度判賠的金額 29. 表 29 醫療人員勝訴的理由(複選) 30. 表 30 不同醫療糾紛訴訟案件類型最終判決結果與關聯性 31. 表 31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案件最終判決結果與相關性 32. 表 32 民事訴訟案件中以刑逼民的成效分析 33. 表 33 比較以刑逼民案件與單純民事訴訟案件的訴訟歷時(年) 34. 表 34 歷審裁判次數與判決結果的關聯性 35. 表 35 舉證責任與最終判決的關聯性 36. 表36 被告醫院層級與判決結果的關聯性 37. 表 37 不同縣市地方法院於民事訴訟一審的判決結果 38. 表 38 不同區域法院於民事訴訟一審的判決結果與關聯性 39. 表 39 不同地方法院醫療糾紛刑事訴訟案件的判決結果 40. 表 40 不同區域法院於刑事訴訟一審的判決結果與關聯性 41. 表41 鑑定次數與判決結果 42. 表42 被告人數與判決結果的關聯性 43. 表43 原告是否有請訴訟代理人與判決結果的關聯性 44. 表 44 被告是否有請訴訟代理人與判決結果的關聯性 45. 表45 病患受傷害程度與判決結果的關聯性 46. 表46. 美容、植牙類最終判決結果與相關性分析. 貳、圖目錄 圖 1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受理醫療糾紛委託鑑定案件訴訟性 質分析圖 圖二 判決書搜及流程圖. VIII.

(10)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壹、研究背景 台灣的醫療的便利性及醫師的技術一直是各國所稱羨、學習的。然而這個 在台灣人心中金字塔頂端的醫療人員卻逐漸的流失,就連醫學中心也面臨招收 醫師困難的窘境。如果依照此趨勢預估,未來台灣民眾將會面臨沒有急重症醫 師、婦兒科醫師的狀況。讓這個白色巨塔瓦解的禍首,大部分人都認為是醫療 訴訟的氾濫。到底台灣的醫療訴訟有多嚴重?趨勢為何?對醫療人員及民眾的 影響為何?如何可以減少情況的惡化?除了醫界以外,也是政府及一般民眾都重 視的問題。 醫療糾紛是每一位醫療從業人員最大的夢靨,一般而言,病患或家屬要求 醫方認錯的機制區分為非法律機制與法律機制兩大類。非法律機制包括醫院協 商、地方人士或民代協助、官方調解制度、民間團體協助、以及訴諸媒體等; 法律機制則包括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兩種 1。不管是哪一種形式對醫療人員都會 是一個壓力,尤其是刑事訴訟比民事訴訟對醫療人員造成更大的衝擊,沒有醫 療人員樂見糾紛的發生。醫療人員以救人為天職,也都希望病患經由自己的照 顧恢復身體健康,應該與病患及家屬的期望是一致且無衝突的,然而怎麼會有 這麼多的醫療糾紛事件,而這些事件的原因究竟為何?事實上,醫療結果受限 於人體的不可控制性及醫學的有限性,危險的發生在本質上就很難全然排除與 1. 林東龍、彭武德、陳武宗,「告」與「不告」之間-臺灣醫療糾紛病患及其 家屬之行動分析,長庚人文社會學報,第 2 卷第 1 期,2009 年,165-199 頁。 1.

(11) 控制 2,當醫療結果無法滿足病患或其家屬的要求,甚至出現病情加重或死亡時, 醫療糾紛的發生似乎就有其必然發生的機率。再加上病患自主意識的提升,目 前台灣醫療糾紛案件越來越多。 在台灣,每一家醫院每一年都有數件到數十件的醫療爭議事件,不管醫師 醫術再高明,醫療人員再有愛心,也都難免遇到醫療糾紛。某些醫療糾紛確實 是來自於醫療上的疏失,但大部分的醫療爭議是來自於病患或家屬對於醫療結 果不如預期的反應。這些爭議事件有一些在經過與醫院的溝通之後,可以獲得 諒解,但是也有不少在協商的過程之中並未取得院方與病家雙方面的共識,因 而走上訴訟解決。然而,醫療人員在努力救人之際,還常常需要面臨壓力極大 的醫糾抗爭、傾家蕩產的鉅額賠款、或走投無路的威脅毆打,台灣的急重症醫 療幾乎已經瀕臨崩解。 在官司纏訟的過程當中,病家與院方都會是傷痕累累,過程中病家需要反 覆與院方協商,或從一個外行人的經驗去學習一些醫療相關的用語,好跟院方 在對話的時候可以有更多的空間。而醫療人員也需要在繁重的醫療工作當中面 對訴訟過程當中的煎熬。有的醫院可能也不希望醫療人員面臨這些壓力,便會 很快的賠償了事。一些則會進入到司法體系,由公正的第三人來做仲裁,而這 便會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對病家及醫療端皆是受苦。 在法律的體制上醫療糾紛有一套解決方式,從醫療糾紛審查委員會的審議 到法院的事實及因果認定,複雜性及專業性都非一般媒體從片面之詞所能理解。 醫糾新聞刻意的偏向病患權益的報導,除了讓醫師可能在避免醫糾情況之下採 取風險較低、痊癒程度較低的醫療方式,反而對病患是不利的。另外媒體常常. 2. 張麗卿,刑事訴訟醫療糾紛之課題與展望,檢查新論,8 期,2010 年 7 月, 142-162 頁。 2.

(12) 於報導中強調醫病的契約關係及台灣醫師的高犯罪率,亦使得民眾容易對醫療 產生不信任感,否定了醫療人員的醫德及良心,更讓年輕的醫師不願意再走內、 外、婦、兒、急診等五大科別。這說明了,目前台灣社會醫療人員與病患之間 的關係從傳統的救命恩人、施者與受者,轉變成契約和商業關係,既是契約與 商業關係,對於商品的品質與服務結果自然就有不同的見解與因而衍生的問題 3。 其中,醫護人員若要為病患醫療結果不如預期產生之損害承擔責任,法律上究 應給予如何之標準以決定其是否應該負責,也就是歸責原因究應為何,也是影 響判決結果重要的因素。. 貳、研究動機 醫療行為是一種非常專業之學問,一般外行人很難加以判斷該行為是否恰 當。其中,醫護人員若要為病患醫療結果不如預期產生之損害承擔責任,法律 上究應給予如何之標準以決定其是否應該負責呢?若是要要求醫師對於一切的 醫療糾紛承擔責任,包括民事訴訟上的損害賠償、行政上的懲戒處分,甚至刑 事訴訟責任,顯然是嚴苛而不合理的對待。過度苛刻的要求,只會讓醫師採取 保守的防禦性醫療 4,一切醫療只是依照儀式進行,不敢冒險積極治療病患,或 是多做了很多無謂的檢查,其結果只有讓醫療品質退步,絕非病患之福。對病 方而言,其會採行法律機制如法律訴訟和法醫相驗都是因為對法律機制充滿期 待, 希望透過這些行使政府公權力的法律機制能有公正的評判和釐清真相,但 判決的結果卻也往往不是病方所期待的,所以在醫療糾紛發生後,如何透過科 學的刑事訴訟、醫療鑑定,理性辯論,發現事實真相,釐清責任的歸屬,是解. 3. 何日生,談醫療糾紛,人醫心傳-慈濟醫療人文月刊 19 期,2005 年 7 月, 8-9 頁。 4 張麗卿,醫療刑事責任認定與相關醫療法修正之探討,月旦法學雜誌,223 期,2013 年 12 月,54-78 頁。 3.

(13) 決醫療糾紛,避免醫病關係陷入對立緊張的唯一途徑 5。 我自己身為醫療人員,也曾擔任醫院內醫療糾紛處理人員,深刻感受涉入 醫療糾紛同仁所承受的壓力。除此之外,很多醫療人員想了解台灣醫療人員被 定罪的比率是不是非常高?到底醫療人員被判刑的理由為何?什麼狀況下會觸 犯刑法?什麼情況下觸犯民法?遇到相關事件的時候,勝算率為何?如果被認 定有問題,那賠償的金額會是多少?或是需要接受牢獄之苦?一個醫療糾紛案 件在司法體系中又會歷經多久的時間?這也意味著內心的壓力需要多久的時間 才會有定論,這些不確定一直是醫療從業人員很大的壓力,相對的也是讓一些 科別面臨醫療人員短缺的原因。 因此我回顧了國內相關醫療糾紛的文獻,發現大多數的文獻是以法學傳統 的方式論述的文章,或是以單一個案做申論的文章,要能回答上述問題需要實 證研究的方法。然而實證研究在最近幾年逐漸的被採用,但仍屬於少數,而且 大多數著重在單一民事訴訟類別或是刑事訴訟類別,或是單一個層級的法院類 別,因此較難看出整個台灣目前醫療糾紛相關訴訟的全貌,尤其是有關於以刑 逼民的特殊現象的分析。因此,身為醫界的一份子,我希望藉由法學實證研究 的方式,將近三年司法判例案件的完整過程以資料庫的方式建立,將過去的經 驗和統計數據提供給醫療機構醫療人員及民眾參考。希望醫療人員看了這些分 析後,可預防再次發生類似的事件,讓後面的人當成借鏡可以避免犯下相同的 錯誤。目的就是為了提升整個醫療的安全跟品質、增進病人的就醫安全、降低 醫療人員犯錯的機率,預防醫糾的發生。也希望病患及親友了解法律訴訟案件 的真實狀況,若有一些認知上的迷思,也可藉由本研究做澄清,也希望減少民 眾在訴訟過程當中精神與財務的耗損,最終達到醫病雙贏的情況。. 5. 張麗卿,刑事訴訟醫療糾紛之課題與展望,檢查新論,8 期,2010 年 7 月, 142-162 頁。 4.

(14)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以我國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醫療糾紛法院判決為對象,以實證研究 為主要的研究方法,藉由法學與實證作為跨領域的結合,探討我國醫療糾紛之 面貌,主要探討的研究目的如下:. 壹、了解台灣地區近三年司法機構醫療糾紛判決案件之概況 本研究針對台灣地區各級法院,包含最高、高等、地方法院自民國 100 年 至 102 年間做成的所有民刑事訴訟醫療糾紛案件判決,使用內容分析法(Content analysis),閱讀判決書中客觀可用的司法資訊、以描述性統計的方式,描繪出近 三年來醫療糾紛的概況與特性,包括:醫療訴訟的數量、型態、被告人數、醫 院等級、醫療人員的類別、賠償的金額、勝算率、理由(請求權基礎)、損害結果、 舉證責任歸屬、不同區域的司法機構判決的狀況,還有同一個案件事實刑事訴 訟、民事訴訟判決的結果。. 貳、探討醫療糾紛判決結果的相關因素 探討法官對於醫療人員過失認定的判斷標準與相關因素,藉以讓醫療 人員了解: 一、 判決時間的長短與基本屬性的差別 二、 賠償金額、原告受損害程度、法院層級、被告人數、被告醫院層級、被告 科別與判決結果的相關性。 三、 舉證責任與判決結果的相關性 四、 歷審的次數與判決結果的相關性 五、 提起刑事訴訟對民事訴訟判決的影響. 5.

(15) 第三節 研究方法、範圍與限制. 壹、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用法學實證研究法進行資料的收集與分析,所謂法學實證研究在 不同的學論述者間也有一些看法上的岐異,一般而言法學實證研究基本上可以 分為三大支派 6’ 7:1.由訴訟當事人使用自然科學的實證分析方法,作為自身主 張立證的支持,以試圖取得勝訴判決;2. 由當事人使用社會科學的實證分析方 法,也是以勝訴為主要目的;3.透過實證方法,描繪法律系統的實際運作。 前兩種實證分析是直接涉及在具體訴訟案件中,就自然科學的實證研究而 言,像是用「DNA」作為身份辨識的技術這一類的,而就社會科學實證研究而 言,就像是探討「種族」或「性別」對就業歧視的影響等,而第三種實證分析 法,指的是採用社會科學研究方法,對法律運作之「經驗現象」進行有系統的 觀察及分析。此種研究方法也是一般人比較理解的實證研究,事實上在其他領 域,包括經濟、社會、政治、財務金融、醫學等早就被廣泛的使用,只是向來 比較著重演繹的法學領域發展的較遲,也較少被採用。而第三種的研究法之所 以目前在法學研究領域受到較高的關注,是因為其所影響者,非僅在於個案的 層次,而是更廣泛的涉及立法論的檢討及立法政策的擬定。實證研究法與一般 傳統法學研究相較,具有兩種特色,一是對「經驗」的掌握;另一方面是對經 驗的分析。經驗的掌握涉及的是「資訊收集」 ,而經驗的分析則涉及對所收集的 資訊進一步的做「量化分析」或是質性分析。其中尤其是量化分析,是傳統法 學研究較少做的計量分析或是統計方法。. 6 7. Theodore Eisenberg, Empirical and the law, 95,J. Am. Stat.Ass’n 665,(2000). 黃國昌,法學實證研究方法初探,月旦法學雜誌,175,2009 年 12 月, 142-153 頁。 6.

(16) 貳、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的範圍是收集並分析台灣自民國 100 年至 102 年間做成的所有醫療 糾紛案件判決,包含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案例,再蒐集並閱讀每一個案件所有 的歷審判決書。 本研究的限制有五點: 一、本研究是利用「法源法律網」的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書搜索 系統,收集符合本研究搜尋要件的判決書進行彙整與分析法,但能收 集到的案例僅為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因此對於一些經過協調之後達 成協議的案件便不會進到此系統,也就是說本研究僅能探討到一部份 的醫療糾紛案件的處理經過。 二、此資料庫僅能查詢各個司法機構已經判決確定的案例,不包括正在進 行審理的案件,故本研究結果無法代表我國醫療人員執行業務時所發 生的醫療訴訟案件的全貌。 三、本研究僅能得知進入訴訟程序的醫療糾紛案件的科別及數量,但因為 無法得知所有各個科別就醫的次數,所以無法算出每一個科別的提告 率。 四、很多的醫療爭議事件可能在醫院端便已經和解了,也就不會進入司法 程序,故本研究無法由資料庫搜尋到相關案例,無法得知全部醫療爭 議事件的件數。 五、本研究無法知道各個科別就醫的人數,所以也無法算出每一個科別真 正的被告風險。. 第四節 論文架構 為了深入了解醫療人員在醫療過失中的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司法機構醫療 7.

(17) 糾紛判決案件之概況及探討醫療糾紛被判刑的相關因素,本論文內容分為五個 章節,以下說明各個章節的內容: 第一章 為緒論,說明本研究之背景與動機,即交代本研究之問題意識為何? 其次呈現研究方法、範圍與限制,最後說明論文的架構與研究預期的貢獻。 第二章 為醫療糾紛的原因及解決策略,依序探討台灣醫療糾紛的現況及 解決的途徑、醫療糾紛之內涵、政府解決醫療糾紛作為,及醫療糾紛解決正解 的展望。 第三章 為研究設計與方法,說明資料來源與研究流程,接著說明本研究採 用的統計方法,內容說明各個變項的定義。 第四章 為研究發現,分為描述性統計研究成果部分及推論性統計結果部 分。描述性統計的部份是要了解醫療糾紛訴訟的基本樣貌,包括數量、科別、 被告及原告的基本資料、勝訴敗訴的比率、判賠的金額、訴訟的時間長短、醫 療鑑定的情況等。而推論性統計結果部分,目的是探討影響醫療糾紛判決結果 的相關因素,包括以刑逼民的成效、歷審次數的關係、舉證責任對判決的影響、 不同等級醫院及不同區域法院等對判決的影響、鑑定次數對判決的影響、被告 人數與判決結果的關係等。 第五章 為結論與建議 ,總結上述各章節分析之結果,與相關的研究做比 較,也與目前的實務上的狀況做比較,然後提出建議及未來相關研究探討方向 的參考。. 8.

(18) 第二章 醫療糾紛的原因及解決策略. 第一節 醫療糾紛的現況及解決途徑. 壹、醫療糾紛的現況 台灣醫療人員的犯罪率高是很多醫界人士所皆知的,根據劉邦揚 8的研究發 現,台灣地區平均每一天有1.5件的醫療訴訟案,台灣醫師的被告率為世界第 一 9,10,平均每38.8天就有一位醫師被定罪,台灣醫師的有罪率高達25.6% 11。相 同的,依衛生署的統計台灣醫師因醫療糾紛,「犯罪率」居世界之冠,每年平 均約有36.7位醫師因醫療糾紛被刑事訴訟起訴,遠高於美國的每年約1.2位 (0.004/百萬人口),德國(0.18/百萬人口)及日本(0.12/百萬人口)的每年平均約15 位。如換算成訴訟率則為美國的400倍、德國的9倍、日本的13倍。 其實一般而言,病患及其家屬要求醫方認錯的行動都是先從醫院協商開始。 此「先協商」的動作,背後所代表的意義與考量包含六點:1.等待醫方誠意的回 應;2.對於醫療疏失和處理方式的瞭解程度;3.是否願意承擔訴訟成本;4.傳統 觀念;5.其他家屬意見;6.地方人際壓力。就病患及其家屬而言,進入訴訟是不 得不然的作法,也代表著醫病關係陷入嚴重的對立與衝突。病患及其家屬作為 醫療糾紛的主要發動者,雖然擁有一開始是否追究醫師責任的決定權,然實際 上其採行何種醫療糾紛處理方式,明顯受醫方回應方式、醫療資訊理解能力、 8. 劉邦揚,我國地方法院刑事訴訟醫療糾紛判決之實證研究,陽明大學公共 衛生所碩士論文,2009 年 6 月。 9 蔡珍宜,消失的醫師,今周刊,2011 年,7 月,102-124 頁。 10 劉邦揚,我國地方法院刑事訴訟醫療糾紛判決之實證研究,陽明大學公共 衛生所碩士論文,2009 年 6 月。 11 張耘慈,台灣地方法院民事醫療糾紛判決之實證研究,陽明大學公共衛生 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 年 6 月。 9.

(19) 承擔訴訟成本的能力,以及處理衝突的文化觀等影響 12。不過,病患及其家屬仍 會努力尋求各種可能管道以獲取所要結果。換言之,醫療糾紛的病患及其家屬 的行動,並非完全受制於醫療或法律專業不足等處境,還包括各種客觀資源與 制度的影響。台灣目前在醫療糾紛的處理上,除了政策不明、機制含糊外,對 於病患權益更是採取被動、消極之態度。國家政策與法律制度不週全的狀況下, 醫療界與社會大眾往往無法清楚地知悉自己的責任、義務與權利為何,在不斷 發生的醫療糾紛案件下,使得醫病關係更 加衝突與緊張,讓彼此的防禦性行為 更加擴大。 根據衛生福利部送到醫審會委託鑑定的醫療糾紛事件件數可以發現,在台 灣鑑定的件數從民國76年的145件,到民國103年的484件,尤其是民國100年的 時候共有577件委託鑑定案件,達到高峰(表1、圖1)。然而有趣的是,經鑑定後 發現(表2),鑑定結果判定有疏失的比率卻是有逐年降低的趨勢,這或許也可說 明民眾濫訴的習慣或是因為沒有合理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再從委託鑑定案件 的性質作分析,發現刑事訴訟案件明顯高於民事訴訟案件(表1、圖1),刑事訴訟 鑑定的案件大約是民事訴訟鑑定案件的大約都是3-4倍。表示在台灣,醫療訴訟 的件數除了越來越多之外,原告也比較喜歡以刑事訴訟案件來解決醫療糾,這 就是大家常常聽到的策略-以刑逼民。綜合醫審會接受委託的醫療鑑定案件的趨 勢,可以了解台灣的醫療糾紛的面貌之一是醫療爭議事件越來越多,而且民眾 較常採用以刑逼民的策略。. 12. 林東龍、彭武德、陳武宗,「告」與「不告」之間-臺灣醫療糾紛病患及 其家屬之行動分析,長庚人文社會學報,2 卷 1 期,2009 年,165-199 頁。 10.

(20) 表1 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受理醫療糾紛委託鑑定案件訴訟性質統計 表 訴訟性質 時間 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 其他. 合計. 103 年. 389. 95. 0. 484. 102 年. 444. 106. 2. 552. 101 年. 389. 134. 1. 524. 100 年. 434. 143. 0. 577. 99 年. 391. 94. 1. 486. 98 年. 408. 136. 1. 546. 97 年. 350. 98. 0. 450. 96 年. 292. 73. 0. 367. 95 年. 329. 80. 3. 416. 94 年. 293. 77. 3. 373. 93 年. 366. 71. 6. 443. 92 年. 396. 51. 4. 457. 91 年. 366. 71. 11. 456. 90 年. 280. 54. 12. 366. 89 年. 307. 43. 13. 383. 88 年. 258. 46. 14. 332. 87 年. 235. 37. 1. 287. 86 年. 223. 24. 2. 260. 85 年. 190. 19. 7. 234. 84 年. 117. 35. 9. 194. 11.

(21) 83 年. 102. 49. 10. 191. 82 年. 100. 15. 6. 140. 81 年. 132. 10. 13. 165. 80 年. 114. 5. 9. 128. 79 年. 117. 7. 3. 127. 78 年. 130. 6. 14. 150. 77 年. 129. 10. 24. 163. 76 年. 128. 4. 13. 145. 合計. 6179. 1255. 179. 7825. 註 1:統計案件已完成審議(已結案)案件為主,前年度之部分案件尚未完 成審議,故未列入統計。 註 2:歸屬年度以司法檢調機關發函日為準。 圖1 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受理醫療糾紛委託鑑定案件訴訟性質分析 圖 76-103年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受理醫療糾紛委託鑑定案件.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刑事 128 129 130 117 114 132 100 102 117 190 223 235 258 307 280 366 396 366 293 329 292 350 408 391 434 389 444 389 6. 7. 5. 10 15 49 35 19 24 37 46 43 54 71 51 71 77 80 73 98 136 94 143 134 106 95. 其他 13 24 14. 3. 9. 13. 民事. 4. 10. 6. 10. 9. 7. 2. 1. 14 13 12 11. 4. 6. 3. 3. 0. 0. 1. 1. 0. 1. 2. 0. 合計 145 163 150 127 128 165 140 191 194 234 260 287 332 383 366 456 457 443 373 416 367 450 546 486 577 524 552 484. 12.

(22) 表2. 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 76-101 年受理醫療糾紛委託鑑定案件鑑定. 結果 時間 有疏失 101 年 100 年 99 年 98 年 97 年 96 年 95 年 94 年 93 年 92 年 91 年 90 年 89 年 88 年 87 年 86 年 85 年 84 年 83 年 82 年 81 年 80 年 79 年 78 年 77 年 76 年 合計. 16 29 37 65 58 55 55 28 26 35 37 24 40 59 43 40 52 24 34 27 21 6 16 7 14 8 839. 無疏 可能疏 撤回未 無法認 非醫糾 其他 失 失 審議 定有 438 13 0 30 18 9 455 26 0 43 24 0 358 53 0 24 12 2 364 35 0 46 29 7 314 17 1 41 17 2 247 8 0 40 14 3 269 33 2 44 10 3 249 36 0 43 9 8 325 37 0 24 27 4 338 27 1 34 15 7 316 33 0 30 34 6 271 16 2 17 30 6 244 27 1 30 33 8 205 9 0 26 31 2 183 15 3 22 18 3 141 17 1 27 30 4 125 15 2 22 9 9 111 6 2 24 12 15 114 3 2 15 10 13 60 10 3 4 0 36 83 21 4 6 0 30 71 18 12 1 1 19 74 13 1 7 0 16 106 11 0 2 0 24 104 12 0 1 2 30 112 12 0 0 0 13 5228 510 37 574 367 270. 合計 524 577 486 546 450 367 416 373 443 457 456 366 383 332 287 260 234 194 191 140 165 128 127 150 163 145 7825. 有疏失 比率 3% 5% 8% 12% 13% 15% 13% 8% 6% 8% 8% 7% 10% 18% 15% 15% 22% 12% 18% 19% 13% 5% 13% 5% 9% 6% 11%. 醫療糾紛嚴重的問題,也引起了立法委員的關注,如 2013 年 10 月陳根得 委員就在質詢的時候提及現行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受理醫療鑑定案件節節高 升,八成為刑事訴訟案件糾紛,指出該等刑責壓力致產生醫療環境影響重要科 別人才流失,五大皆空而產生之訴訟耗時過長,並指示建立醫療糾紛訴訟前處 理機制。衛生署也答覆:為通盤解決病人及家屬、醫事人員雙方面對醫療糾紛 爭議制度之困境,衛生署已研擬「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 ,草案共分七章、52 條條文。(立法院第 102 卷 48 期(4073)上冊公報-102/10/02 13.

(23) 出刊)其中建立初步鑑定機制及引導訴訟前進入調解等規定,皆屬強化訴訟前 解決紛爭之有效方法。期望可以減少醫療糾紛時醫療人員所承受的傷害。. 貳、醫療糾紛事件解決的特性 為什麼台灣醫師的犯罪率比較高呢?原因不在於台灣的醫術或是醫療環境 比較差,而是台灣民眾偏好以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醫療爭議的問題 13,14,台 灣的醫療糾紛處理較世界其他各國的另一大特色就是醫療糾紛高比例地使用刑 事手段解決,一般論者多謂這是導因於我國固有的「以刑逼民」文化 15。 為什麼會導致這樣的結果呢?根據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的問卷統計 16,病 人以提刑事訴訟來解決醫療糾紛最主要的目的與訴求,是要了解真相與獲得道 歉,其次才是要求賠償,至於真正想讓醫師接受法律制裁的比率極低。然而這 一個想要了解真相與獲得道歉的管道,若是只尋求醫院管道幾乎是行不通的。 儘管目前各大醫院均訂有處理醫療糾紛的作業規定,但是對病患跟家屬而言, 對這一個管道申訴後的結果是「徒具形式」或「有溝沒有通」 ,其問題包含醫院 申訴窗口與程序不明;溝通人員授權不足而回答流於形式;醫院不願意拿出關 鍵影像或是病歷,以釐清病情或真相等。 當民眾無法由醫療院所得到滿意的答案後,接著就會去走另外一條路徑, 也就是訴訟外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調解程序」。然而這一個調解程序也被認 為功能不彰。目前各縣市衛生局的醫事審議委員會雖設有調解程序,但是由於 衛生局的調解程序僅具任意性,不具強制性,對於醫院不派代表來調解束手無 13. 王皇玉,論醫療刑責合理化,月旦法學雜誌,213 期,2013 年 2 月,73-92 頁。 14 張麗卿,醫療糾紛鑑定與刑事責任認定-以戒毒致死案為例,月旦法學雜 誌,157 期,2008 年 6 月,73 頁。 15 楊秀儀、黃鈺媖,當法律遇見醫療:醫療糾紛立法論上的兩個主張,司 法新聲,115 期,2015 年 7 月,7-31 頁。 16 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醫改季刊,51 期,2012 年 10 月,2-8 頁。 14.

(24) 策,此外調解程序因為沒有醫療鑑定功能,有時調解過程中,常須借重醫師工 會代表擔任公正第三人,病人與家屬會有「醫醫相護」的刻板印象,進而影響 病患接受協調的意願。 當訴外解決醫療糾紛的機制不管用,其他國家大多以民事訴訟為主,為什 麼台灣民眾會選擇採用刑事訴訟的程序來解決醫療糾紛呢?根本的原因就是在 台灣提出刑事訴訟的便利性高、成本低,對病患及家屬而言,提出民事訴訟必 須要聘請律師、負擔訴訟費用、舉證責任、證明醫療行為與病患的死傷有因果 關係,且必須繳納裁判費用成本較高。反之,若以刑事訴訟提告,可請檢察官 介入,利用公權力幫助蒐集證據及強制處分,並造成醫療人員心理的壓力,有 公器使用且無需繳納裁判費用,並可同時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的賠 償。由病家的角度而言,自然寧願採取刑事訴訟,也因此造成台灣地區醫療糾 紛通常採取「以刑逼民」的訴訟型態。. 叄、台灣醫療糾紛不斷之弊端 台灣地區醫療糾紛不斷,有學者認為主要有 7 大弊端 17:1.台灣民眾的習慣: 當民眾遇到醫療問題求償無門時,常會用自力救濟的方式處理,包括抬棺抗議 或「以刑逼民」,到法院自訴,到檢察署按鈴申訴或去警察局控告醫師重傷害, 部分民眾最後還是希望以此達到賠償的目的,整體社會的法治修養有待提昇。 2.醫界老大心態及怕事畏縮:有一些醫界大老在醫病互動的過程當中通常一開始 會先恣態擺得很高,不作好醫病關係;一但鬧出糾紛成了眾矢之的,往往也是 束手無策,求助無門,只能任人宰割。3.媒體醜化及輿論審判:媒體事先都大幅 報導,炒作新聞醜化醫師,率先將醫師先行審判定罪,一但司法機關判決出來, 有罪更是大肆渲染,無罪沒有新聞價值就不吭聲,絕不會報導洗刷醫師的清白。 4.第三者煽火:惟恐天下不亂的第三者,鼓譟家屬甚至有類似討債集團的流氓組. 17. 高添富、陳月端,海峽兩岸有關醫療糾紛處理的法律比較,參閱 http://www.drkao.com/paper/paper-2.htm(瀏覽日期:2016 年 1 月 1 日) 15.

(25) 織出面討債,為分一杯羹,包辦抽成。5.體制不全的醫療責任保險:保險公司要 賠償先要醫師認罪,但醫師一認錯就有刑法侍候,打死也不肯不敢自承認有錯, 保險公司就不肯出錢賠償了。6.警察與司法人員的心態:某些警察或司法人員有 仇視醫師心態,有轉移心理情結,或以前吃過醫師虧者,藉機修理醫師。7.缺乏 一套公正的醫療糾紛處理法律:最重要的就是目前為止沒有一套公正、完整、 簡易明瞭的法規來解決醫療糾紛,莫衷一是的遊戲規則,戲法人人會變,各有 巧妙不同,「會吵的孩子才有糖吃」,病家不鬧恐無人理睬,要鬧則要還人情, 錢也未必進入自己人口袋,鬧大了就毀掉一位醫師的名譽前途及行醫熱忱,連 帶個個醫師聞風喪膽人人自危,自我保護心強,醫療醫病關係惡化,也不是民 眾之福。. 第二節 醫療糾紛之內涵. 壹、醫療糾紛的意義 依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 18第 3 條 1 項,醫療糾紛是指「在醫療過程中, 病人與醫事人員或醫療機關因傷害、殘廢或死亡之醫療事故所發生之糾紛」, 也就是說醫療糾紛乃是著重於因醫療行為與業務所產生的醫病爭執。 所謂醫療糾紛(Medical Malpractice Dispute)的法律定義,是指從法律責任 的角度來分析醫療行為所產生的糾紛與衝突 19,其要件如下: 一、 行為主體限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 醫事人員乃指依法領有專業醫事證書並實際參與醫療工作之人為範圍。 而醫療機構一般是指醫療法第 2 條所稱「本法所稱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 行醫療業務之機構」,包括公私立醫療機構與醫療社團、財團法人等,即凡. 18. 19. 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請參閱立法院公報第 94 卷 30 期,民國 94 年 5 月 6 日, 1-531 頁。 錢政銘、林爵士、黃鼎倫、羅秀雄,論我國醫療糾紛的民事訴訟責任˙大仁 學報第 33 期,2008 年,9 月,147-162 頁。 16.

(26) 依法向衛生主管機關合法登記成立之醫療機構即屬之,觀其立法規範的目的 乃在使非自然人之醫療機構能於發生醫療糾紛時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以利 處理相關的程序,同時也能兼顧保障醫療人權。此醫療人權的範圍包括醫事 人員、病人及其他於醫療機構工作之人員的就醫權、醫療全、工作權等。 二、 行為客體限於病人 病人是指醫護人員實施醫療護理行為的對象,同時也是醫護人員必須對 其負擔醫護法律責任之人 20。以醫護人員執行相對人為對象,承受醫療行為 的侵襲與照料,且因此產生權利義務。換言之,醫療人員以人的身體為行為 對象,其所產生的糾紛問題,如因物所產生的問題有別於因物產生的毀損賠 償。同時為了保障病人因為侵害結果無法執行保障自身權益,醫療糾紛法處 理草案第 3 條第 2 項將病人死亡時,其配偶、直系血親、三等親等人得成為 當事人。 三、 須因醫療行為與醫療業務所引起的糾紛 醫療糾紛的前提須是因「醫療行為」業務所產生之糾紛,僅限於有醫療傷 害,涉及醫療傷害責任歸屬之爭執 21。所謂醫療行為指的是,凡以治療、預防 疾病為目的的行為,而專屬於醫師的行為者,則稱之為醫療行為,並以此為基 礎反覆為之、藉以維生者為醫療業務,故醫療行為又稱醫師的行為。醫療業務 又稱為醫師的義務。醫療糾紛主要乃因醫療行為與業務在醫師、醫療機構和病 人間產生權利義務的衝突。. 貳、醫療糾紛的發生原因 隨著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各種人類社會可能的衝突和紛爭也不斷的產生,. 20 21. 李勝隆,醫護法規概論,台北:華杏,1996 年,312 頁。 楊秀儀,論醫療糾紛之定義、成因及歸責原則,台灣本土法學雜誌,39 期,2002 年 10 月,121-122 頁。 17.

(27) 醫療糾紛亦是如此,Fielding (1995) 22、Sloan & Hsieh (1995) 23,以及 May & Stengel (1990) 24等研究 指出,當病患知覺到明顯疏失或對於過失的歸因愈有信 心時,則較可能決定 直接進行訴訟。林、彭、陳(2009)研究發現 25,某些病患 或家屬懷疑可能有醫療傷害而未直接進入訴訟,其原因是希望能收集更多醫師 疏失資訊,強化自己對醫療疏失認定之信心。藉由協商或調解等非訴訟管道, 一方面,收集醫方可能不小心透露或自暴醫療傷害的證據;另一方面,也為自 己爭取尋求其他醫療專業人員解釋的時間,以進一步掌握醫療傷害真相的機會。 而仔細分析醫療糾紛的產生可發現主要有幾個原因: 一、病患及家屬自主性意識提升 吳嘉苓、黃于玲 26在「病患的行動分析」中提出有關順從(醫生 怎麼 說,病患就怎麼做)-偷渡(無聲的聲音)-發聲(有聲的建言)-出走(逛醫 師、複向求醫)之模式,其中特別強調台灣病患的行動特色在於不限於順從, 仍難得發聲。在社會重大的醫療糾紛事件裡,特別在有關發聲 之部分,近幾 年來病患意識提升,一旦碰觸重大醫療疏失時,病患或家屬會直接與醫院或 是當是醫療人員發生抗議行為。 二、醫師於醫療關係中地位的式微 知識與權力一直是病患權益的問題核心之一。在大部分的醫療糾紛 案件 中,不難看出在知識的交流方面或是權力的運用,仍有其落差與不平等的存. 22. Fielding, S. L. , Changing Medical Practice and Medical Malpractice Claims, Social Problems, 42(1), 1995,38-55. 23 Sloan, F. A. and C. R. Hsieh , Injury, Liability, and the Decision to file a Medical Malpractice Claim, Law & Society Review, 29(3), 1995, 413-435. 24 May, M. L. and D. B. Stengel , Who Sues their Doctors? How Patients Handle Medical Grievance, Law & Society Review, 24(1), 1990, 105-120. 25 林東龍、彭武德、陳武宗,「告」與「不告」之間-臺灣醫療糾紛病患及 其家屬之行動分析,長庚人文社會學報,第 2 卷第 1 期,2009 年,165-199 頁。 26 吳嘉苓,黃于玲, 「順從、偷渡、發聲與出走:台灣『病患』的行動分析」, 台灣社會學,3 期,2002 年,73-117 頁。 18.

(28) 在,尤其受過高等教育的薰陶與強化後,醫療從業人員藉由醫療專業化之正 當性,試著透過階級去主宰另一個階級的意識型態及價值觀,並且試著透過 控制醫療資訊內容和建立重要病患服從角色,來達到支配的目的,這可謂是 醫療霸權(Medical Hegemony)。醫用不對等的關係,主要在於「醫學言語」 與「生活世界的語言」二者之間有所差異性存在,醫療從業人員往往習慣用 醫學言語解釋病情,而社會大眾則習慣用生活世界語言來詮釋 「醫學言語」, 因此這樣的落差,其造成的原因不僅是階級、族群或是性別的差異,更重要 的在於專業知識之間的權利落差所導致而成的。 隨著網路的發達及知識的普及,目前台灣的病患與家屬對於許多的醫學 常識也都可以尋求到更多的知識管道,甚至有一些人在某一些方面比醫師更 加專業,因此醫師於醫療關係中地位也愈形式微。張苙雲 (1998) 27指出,多 數人對醫療專業知識有著宗教式的崇拜、依賴,以及行為上的尊敬。林等的 研究 28發現,即便是面對自認可能造成自己傷害的醫方亦是如此,但行為上 的尊敬並不保證病人就能接受醫師對於醫療傷害之解釋。如此十分緊張的醫 療糾紛案件,由於涉及醫生名譽、司法責任,以及病患及其家屬重大權益, 隨時會因醫病之間對於醫療傷害認知的差距和醫方處理糾紛的態度而翻臉。 三、民眾對醫療服務的不信任及過度期待 台灣這些越來越多的醫療糾紛,歸根究底,除了是和目前的醫療環境及 制度有關聯外,另一方面,其實醫療科技還是有其局限性,而病人會質疑醫 師的醫療有疏失,主要可能根據下列幾種狀況 29:1.醫療結果跟預期有極大的. 27. 張苙雲,從不穩定的口碑到主要的求醫場所:台灣西醫的制度信任建構, 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彙刊,第 8 卷第 1 期,1998 年, 161-183 頁。 28 林東龍、彭武德、陳武宗, 「告」與「不告」之間-臺灣醫療糾紛病患及其 家屬之行動分析,長庚人文社會學報,第 2 卷第 1 期,2009 年,165-199 頁。 29 王皇玉,論醫療刑責合理化,月旦法學雜誌,213 期,2013 年 2 月,73-92 頁。 19.

(29) 落差或出乎意料之外,就質疑醫療有所疏失 30;2.依據醫療過程中提供服務 的適切性、合理性或與其 他病患之病況相比較等常民知識為標準,來歸咎是 否有醫療疏失;3.對不良醫療結果或醫療過程有所懷疑,進而尋求醫療專業 知識的解釋,例如自行查閱醫療專業書籍,或是詢問其他醫師或是醫療人員 意見,來確定自己對醫療疏失的看法 從這一些資料可以得知病人質疑醫療有疏失的動作,可以發現最主要的 根源,其實是病人對「醫療期望的落空」。對醫療期待落空的原因有可能真 的是因為醫療有疏失,也有可能是因為出現無法預料或是無法避免的「醫療 失敗」,雖然很多人提出來認為最常見的可能就是醫病之間一開始就沒有針 對醫療的風險或醫療效果作說明,以致於病人一開始就抱有錯誤的醫療想法 跟期待。但其實醫療不管再怎麼進步還是無法讓所有的疾病藥到病除,縱使 經過解釋,現在病患及家屬依然會有比較多的期待,認為只要是疾病,到醫 院就應該可以痊癒,預期會有一個好的醫療結果,例如有一些中風的病患, 家屬會期待病患出院時應該是可以跟住院前一樣是可以“走”出醫院,而非坐 輪椅或是躺在床上出院的,尤其是當疾病治療的過程當中可能會有發生併發 症、風險,對很多病患及家屬而言都是一個遙遠的或然率,應該不會發生在 自己的身上,因此,縱使在治療前醫師說明過多少次,只要發生了機率中的 病發症或是風險,求償就成了病患要求醫療正義的最佳手段,而在這個過程 中,有些事件經過媒體的推波助瀾,強化了病患無論過失責任如何,都渴求 賠償的正當性,而媒體的這種趨勢也助長了更多的病患利用媒體作為一種強 壓性甚至是一種恫嚇的手段,要醫院或醫師做出賠償甚至無過失也得賠 償 31。. 30. 林東龍、彭武德、陳武宗, 「告」與「不告」之間-臺灣醫療糾紛病患及其 家屬之行動分析,長庚人文社會學報,2 卷 1 期,2009 年,165-199 頁。 31 何日生,談醫療糾紛,人醫心傳-慈濟醫療人文月刊 19 期,2005 年 7 月, 8-9 頁。 20.

(30) 四、媒體的推波助瀾 近幾年來,台灣的醫療糾紛似乎愈來愈多,民眾若不是醫療糾紛的當事 人或是相關人士,不見得能夠感受得到台灣醫療糾紛的問題。不過,一般民 眾卻能夠從新聞報導中感知醫療糾紛事件。也就是說,除了親自經驗與人際 管道外,新聞媒體是一般民眾感受醫病關係,以及整體醫療環境與品質的重 要來源。換句話說,新聞如何再現醫生與病人的角色,某種程度上建構了閱 聽人對醫師與病人的觀感。新聞所再現的醫病角色與關係,雖然是選擇性地 放大了部份的真實,卻反過來建構了醫病關係、醫生與病人角色的社會真實。 過去研究發現媒體對醫師的描繪形塑了閱聽人的健康與疾病的經驗,同時建 構及影響閱聽人與醫療專業人員的互動關係. 32,33. 。媒體不僅承載也間接提供. 與指導閱聽人許多微妙的醫病互動訊息,如在面臨重大手術時,要如何與醫 生互動才能確保自己得到比較好的醫療照護. 34. 。此外,相關研究也發現,報. 紙所刊載的負面醫病關係報導比正面或中立的醫病關係報導高出約 4.5 倍, 這些負面關係的報導 包括病人抱怨醫師態度不佳、醫德問題甚至是醫療糾紛 等等。在與醫病關係相關的新聞報導中,醫療糾紛新聞幾乎是台灣獨特的一 種新聞類型,尤其是抬棺抗議新聞。當民眾對於現有排解糾紛管道的不信任, 又感知無力對抗醫療機構時,以抬棺抗議、扔雞蛋、撒冥紙、召開記者會等 各種自力救濟形式吸引媒體報導變成他們最後可能的手段之一。這些獨特的 現象背後究竟隱藏什麼樣的意義?當新聞為民眾主要的健康資訊來源, 同時. 32. Hodgetts, D., & Chamberlain, K. . Narrativity and the mediation of health reform agendas. Sociology of Health and Illness, 25,2003, 553-570. 33 Entwistle, V., & Sheldon, T. The picture of health? In B. Franklin (Ed.), Social policy, the media and misrepresentation,1999, (pp. 118-134). New York: Routedge. 34 Chiu, Y. C. , Gifts, bribes and solicitations: Print media and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informal payments to doctors in Taiwan. Social Science & Medicine, 64, 2007, 521-530. 21.

(31) 在病人或家屬這種冀望媒體為他們伸張正義的期待中. 35. ,媒體究竟如何再現. 與建構醫療糾紛事件以及醫病的形象,醫病關係的和諧與否,攸關在醫療傷 害發生後,病人是否會提出醫療疏失的指控 36。. 參、 醫療人員面對醫療糾紛的因應 對醫療人員而言,醫療的本質本來就俱有高度的不確定性,此一不確定性 是來自於醫學知識的有限性及人體反應的不確定性,疾病或是傷勢發展的自然 過程,醫師不是神,醫療的失敗有時並非醫師所能掌控,因此醫界認為不應該 用刑法處罰,甚至醫療行為應該是僅就於醫師具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應該追 究刑事責任。因此當面臨近幾年台灣醫療訴訟案件持續攀升的狀況,對醫界造 成了很大的衝擊,也導致醫療生態的改變。 一、消極性醫療(防禦性醫療) 從刑事訴訟對醫療環境的影響與結構的破壞觀點來看,當前的醫療環境因 為醫病關係的緊張對立而日益惡化,之所以造成醫病緊張對立的關鍵因素之一 就是醫療糾紛進入司法程序,特別是刑事訴訟。醫療糾紛的起源通常是因為醫 療過失,醫師為了防止糾紛而產生的刑事追訴,目前已經觀察到的現象是,醫 師從事醫療行為時儘量選擇得以自保的方式來進行 ,採取更多沒必要的,甚至 是多餘的防範措施,造成防禦性醫療 ,例如多做一些檢查以保周全,對於急診 或複雜重症的病人更加小心衡量自己的能力,稍有力有未逮的一律立即建議病 人轉診。此舉可能讓一些病患在轉診的過程當中延誤治療。也就是說當醫療人 員需要對醫療失敗的結果承擔過高的風險的時候,就可能造成防禦性的醫療, 而阻礙醫療的發展 。. 35. 36. 游宗憲,台灣醫療糾紛中病患採用自力救濟行為探討,長庚大學醫務管 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 年。 邱玉蟬,醫病形象的媒體建構-醫療糾紛抬棺抗議新聞分析,新聞學研究, 第 93 期,2007 年 10 月,41-81 頁。 22.

(32) 二、五大皆空-急重症醫療的出走潮 因著一些高風險醫療的意識,醫師開始當一個保守謹慎的醫師,不看高風 險的病人甚至是醫醜不醫病. 37. ,這樣風氣甚至影響到醫學生對於職場的選擇有. 了不一樣的思考,從事醫療行為或進行特定醫療處置前,心中考慮事項的優先 順序已從如何給病人最好的醫療,轉變成如何不要被病人告。也因為許多醫師 避免進入高風險專科,以致於內、外、婦、兒、急等五大科別產生人力空窗的 情況日益嚴重。. 肆、影響醫療糾紛判決結果的因素 影響醫療糾紛判決的結果有許多的因素,醫療爭議事件本來就比較複雜, 尤其牽涉到一些專業性的問題,不過有一些是已經確認影響較多的因素,以下 試著將這些因素做整理: 一、醫療糾紛鑑定的結果 醫療糾紛不同於一般之人身傷害,其特色在於病人帶病求醫,一旦發生不 良結果,除非有專業之醫學常識,否則很難辨認出一個負面的醫療結果是屬於 病成的自然發展還是醫療傷害。因此,在醫療糾紛中專業鑑定或專家意見是不 可或缺的,而專家意見也往往對一個糾紛的後續走向有關鍵性的影響 38。 漫長的訴訟時間對於被告與原告都是一件痛苦的事情,之所以醫療糾紛案 件需要歷時這麼久,探究其原因應該是因為要認定醫療過程中是否有疏失並不 容易,醫療糾紛鑑定在醫療糾紛法院判決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可以協助檢 察官跟法官在具體個案中判斷醫療人員是否有違反注意義務,但由於法官畢竟 非醫學專家,欠缺醫學專業知識,對於複雜的醫療程序往往不易掌握真正的爭 點,難以認定損害的有無,因果關係之存否 39,因此法官為了釐清事實的爭點,. 37. 38. 39. 林萍章,醫療調解前置主義之爭議,月旦法學雜誌,216 期,2013 年 5 月,62-86 頁。 楊秀儀,論初步鑑定對醫療糾紛處理之意義,月旦法學雜誌,216 期,2013 年 5 月,48-61 頁。 邱琦,醫療專庭與專家參審-以德國、法國商事法庭為借鏡,月旦法學雜 23.

(33) 並做成正確的法律判斷,便需要借助專家提供的意見,來彌補法官在醫療方面 專業知識的不足。 目前在台灣,專家意見的呈現方式主要就是藉由擔任醫事鑑定的鑑定人, 提供醫療相關醫學背景知識,使法官瞭解訟爭醫療程序的全貌,並協助法官整 理爭點,說明醫療常規,進而使法官得以就法律爭點做成判斷,但是目前台灣 的醫事鑑定的公正性也備受質疑,因為鑑定人為醫療人員,鑑定人在提出建議 時可能擔心同儕壓力而模糊焦點,或是以法官未正確提出問題為由而拒絕回答, 或是單從病歷也無從了解當時醫療的全貌,因此多年來不斷地有建議成立專家 參審制度,如一九九九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及研議建立專家參審制度,但是此 一建議並未被醫界所接受,醫界擔心的是上法庭交互詰問無論提出的意見為何 都會得罪其中一方,除了同儕壓力之外也擔心原告會有一些報復的行為,醫界 與法界在這一部分一直都未有好的共識,因此目前仍然無法建立。 二、民事訴訟案件中舉證責任的歸屬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舉證責任之分配,同時也意味著訴訟結果風 險之分攤,也說明了舉證之困難性。 其實就憲法平等權保障的原則,在訴訟程序上不論是被告或是原告都應該 享有相同的地位,包括有平等的接近、利用法律之機會即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的 機會,就風險平等而言,則指訴訟之勝敗風險,對雙方當事人應為平等的分配, 不應由一方負擔較高敗訴不利益之風險 40。然而在醫療相關的訴訟案件中,“舉 證”對雙方當是人而言都是困難之事。對原告而言,在醫療相關的訴訟中,主張 權利在原告,通常就醫療事故之發生經過有主張及舉證上之雙重困難,原因包 括(1)事實上不知:原告可能在事件發生的過程當中自己屬於意識欠缺的情況 (如手術麻醉、昏迷)而無法對實情的真實經過進行舉證,或者因病患本身已 經死亡,原告可能為病患的家屬或檢察官,對其求診的經過及治療過程並不完. 40. 誌,185 期,2010 年 10 月,80-102 頁。 沈冠伶,武器平等原則於醫療訴訟之適用,月旦法學雜誌,127 期,2005 年 12 月,29-49 頁。 24.

(34) 全清楚;(2)專業上不知:縱使原告意思清楚且親身經歷醫療過程,但原告欠 缺專業醫學常識,對於治療失敗的結果,醫療過程當中到底何處有瑕痴、有錯 誤,原告都可能因為欠缺醫療專業的知識而難以具體陳述 41; (3)證據之偏在: 醫療事故發生的重要證據通常為病歷及參與醫療過程的醫護人員,這一些資源 多由被告一方所掌握及支配。因此,如依照通常的主張責任及舉證責任分配, 要求原告應就其權利發聲之事實獨立主張並證明之,則原告勝訴的機會將幾乎 沒有。 其實,在醫療訴訟案件中,“舉證”對被告的醫療人員依然困難重重。因為醫 療行為的特殊性在於醫師無法保證其醫療行為的結果一定成功,基於人體器官 組織之不同反應,有一些醫療事故看起來雖然有可能是醫療行為瑕疵或錯誤所 導致,但也有可能是因為活體組織之不可預測性所生,而僅能歸諸於命運,就 此,即便是醫師,同樣也會面臨到證明困難。 三、司法人員的素質與專業的認知 醫療糾紛之判決涉及專業性醫療知識與技術,需要對醫療相關事務學有專 精的醫事法官才能確切了解醫病兩造之爭議所在,也才能勝任醫療糾紛案件之 審理工作,一般法官之法律知識若無醫學背景之輔助,將無法做出最正確的判 決 42,也將影響醫療糾紛判決的結果,或是因為要花比較多的時間理解醫療糾 紛事件而導致訴訟時間的延長。. 第三節 政府部門解決醫療糾紛的作為 為了因應醫療刑事化形成的醫師出走潮,避免醫界「五大皆空」現象持續. 41. 吳光明,醫療爭議之仲裁-兼評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月旦法學雜誌,160 期,2008 年 9 月,177-190 頁。 42 邱永仁,法改革與醫療-如何協助司法更正確審理醫藥事故, 台灣醫界 2002,9 月,第 45 卷第 9 期,40-41 頁。. 25.

(35) 惡化,2012 年開始從總統府、立法院、衛生福利部到法務部舉辦了多場解決醫 病糾紛或改善醫病關係的座談會、公聽會。這一連串的座談會及公聽會內容包 含了各界的意見,也提出了幾項較為具體的改革建議。首先是希望藉由增訂醫 療法 82 條之 1 的方式,為醫師執業行為創設出只限重大過失或故意造成病人死 亡或種傷害結果,才科以醫師刑事責任的法源依據。但在朝向醫師刑事責任採 重大過失責任修法的同時,也需兼顧病人的權益保障,因此,衛生署提出了大 措施:第一項措施就是採取歐美各國陸續實施的醫療無過失補償制度與不責難 補償制度,制定「生育風險救濟計劃」 ,第二個措施就是制定「醫療糾紛處理及 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 壹、 補償辦法 一、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劃 43 此計劃於 101 年 10 月 1 日正式試辦,此計劃是依據 一、醫療法第 91 條 及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第 2 條第 3 項及 二、行政院 101 年 7 月 5 日院臺衛 字第 1010025337 號函核定辦理,當初試辦計劃的緣由是因為衛生福利部鑑於生 產過程致生不良結果之事故,常引起醫病爭議,滋生醫病關係之緊張或對立, 甚至導致冗長之民事或刑事訴訟;且馬英九總統在醫療政策政見中,提出建立 醫療無過失事故救助辦法及生產風險之補償制度,對於生產過程中,醫療機構 或人員非出於故意或明顯過失之醫療風險所造成之母嬰不良結果,應加以補償 或救濟。爰此,為解決醫療爭議由病人單方承擔醫療不良結果之情形,並紓緩 日益增加之醫療爭議事件,改善醫病關係促進社會和諧,行政院衛生署開始研 擬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並召開多次專家研商會議與公聽會。衛生 福利部署便針對高風險之醫療科別規劃補償機制,並先以生育事故風險作為優 43. 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劃,引自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170031035400 -1010926 26.

(36) 先推動試辦範圍, 「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 ,計畫期程為 101 年至 103 年,鼓勵提供接生服務之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積極與生育事故之病 人或其代表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並由政府依其傷殘程度提供最高 200 萬之救濟 給付補助,使孕產婦得到合理之生育風險保障,並期能有效化解因生育事故導 致之醫病對立,改善醫病關係。 2015/05/08 衛生福利部公開發表試辦計劃的成效. 44. ,指出產科的司法訴訟. 鑑定案件數已大幅減少 72%,參與該計畫之醫療機構有高達 83%認同該計畫在 改善婦產科執業環境、提供孕產婦生育安全保障方面可獲得實質成效,且有 87% 認為有必要延長辦理,更有 97%認同該計畫之補償或救濟方式是醫療事故之較 佳解決方案。 有關「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作為「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 法草案」先趨試辦計畫之成效為何?台灣婦產科醫學會秘書長黃閔照指出,過 去許多婦產科醫師遇到生產事故時,雖然是生產本身不可避免的風險所致,卻 常常選擇掏錢向產婦家屬私了,否則往往走向司法訴訟;而在衛福部開始試辦 該計畫之後,透過適當補償或救濟管道處理,已較減少花錢私了的情形;目前 婦產科住院醫師的招收率也達九成以上,婦產科新血大有挹注,顯示生育事故 試辦計畫對婦產科醫師人力及執業環境已有正面影響。爰黃秘書長希望該計畫 之良好成效能繼續辦理,並作為醫糾法草案之基礎。此計劃因為成效佳,深獲 肯定,因此衛生福利部又延長其試辦時間 2 年,也就是到 105 年年底。 二、手術及麻醉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 45. 44. 衛生福利部, 「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成效斐然, 降低產科醫療糾紛, 改善執業環境,2015/5/8,引自 http://www.mohw.gov.tw/news/531249281 45 衛生福利部,10 月 1 日正式開辦手術及麻醉死亡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 鼓勵醫療機構妥善處理醫療爭議,建立關懷機制,共創醫病雙贏, 2014/9/20,引自 http://www.mohw.gov.tw/news/498046663。 27.

(37) 此計劃於 103 年 10 月 1 日正式試辦,與生育事故補償計劃的緣由一樣, 手術及麻醉過程中,如發生不良結果之事故時,常引起醫療爭議及訴訟,導致 醫病關係之緊張對立,尤其曠日廢時之訴訟過程,更造成雙方在勞力、時間及 費用上之大量耗損。因此,為加強醫療機構之風險管理與妥善處理醫療糾紛, 減少醫病雙方司法纏訟,使病人得到合理之手術、麻醉風險保障,並期能改善 醫病關係,衛生福利部便推動「鼓勵醫療機構妥善處理手術及麻醉事故爭議事 件試辦計畫」 。凡參與本計畫之醫療機構,在全身麻醉之手術過程中,倘已依醫 療專業基準施予必要之診斷、治療,仍因手術或麻醉本身難以避免之風險,導 致病人於手術時或該手術後發生非預期死亡事故,而衍生之醫療爭議事件,經 雙 方和解或調處達成協議後,醫療機構得向本部申請新臺幣 80 萬元以內之補 助。. 貳、訂定醫糾處理法-「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案」 此草案的立法原則與目標是為了解決目前醫療糾紛處理的制度困境,有就 是現行醫療糾紛處理機制中病人地位弱勢,取得病歷困難,只能透過司法訴訟 程序以追求真相、求得賠償,或透過民間團體或訴諸媒體傳播等方式,以咀嚼 糾紛,但這樣的方式醫病雙方疲於出席各項協調會或出庭應訊,且必須耗費數 年時間,爭議才能落暮,因此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中,透過 「強化調解機制」與「提供及時補償」二大制度設計,以促進病人權益的保護。 就「強化調解機制」其重點包括(一)建構醫學專業諮詢與醫療爭議諮商 機制,使病人可以透過專業第三者先了解醫療事故的大致真相。 (二)醫療機構 指定專人或增設關懷小組,與病人保持良好的溝通。 (三)縮短病歷證據的取得 期限,醫療機構應於兩個工作天內提供病例,如資料眾多,至遲應於三個工作 天內提供。(四)建立調解前置原則,明定不得任意提起民事訴訟及刑事自訴, 已進入刑事訴訟的案件,檢察官或法官也可移送調解。 (五)醫療機構方不得無 28.

(38) 故缺席調解會議,如有違反,將處以罰鍰。 就「提供及時補償機制」其重點包括(一)建構補償基金及無過失補償制 度,分擔醫療風險。 (二)補償基金來源多元化,包括醫療(事)糾及醫事人員 繳納、政府預算、彩卷盈餘、菸品健康捐等。(三)迅速審定補償,原則上於 3 個月內完成對病人的補償程序。 (四)代位追償制度的設計,醫事人員如有顯然 可歸責之情節,由國家追償,以符合公平,並充實基金。 (五)避免醫療體系再 度犯錯,要求醫療機構對於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應提出改善方案,以免類似事 故重複發生,由行政機關公佈事故調查結果及分析原因,使其他醫療機構獲得 學習,避免發生同一錯誤。. 第四節 解決醫療糾紛的展望. 壹、建立客觀公正的初步鑑定制度 目前台灣的醫療糾紛修法主要是由於醫界希望[去刑化]所推動,但配 套所提出來的強制調節和無過失補償論其實際功效都有限,學者認為唯有 建立一套客觀的初步鑑定制度,才可以實際達到[去刑化],甚至[去法院化], 讓醫療糾紛的當事人,在對基本責任成立要件事實爭點有所掌握後,達成 自發性的和解或調解,免去訴訟之苦。唯有健全的鑑定制度才是解決醫療 糾紛的良藥。然而目前台灣的醫療鑑定仍存有許多的問題,有學者提出現 行的問題 46,包括 1.可近性的問題:只接受機關委託。2.合法性問題:鑑 定/認定/判定混淆。3.公信力問題:醫醫相護還是醫醫相害。 針對這些鑑定程序上的問題,應立即建立一個 「客觀公正之初步鑑定制度」 ,. 46. 楊秀儀,論初步鑑定對醫療糾紛處理之意義,月旦法學雜誌,216 期,2013 年 5 月,48-61 頁。 29.

(39) 參閱文獻資料 47中對鑑定制度的一些改善建議如下: 一、初步鑑定之性質與功能:協助委託人整理爭點,釐清事實,不作過失有無 之「認定」。 鑑定在醫療糾紛的意義,乃是提供專業的協助,透過醫療專家之協力, 來[輔助]進行事實之認定與責任之判定,但鑑定本身並不直接認定事實, 判定責任。因為認定事實本來就是專屬於司法機關之執掌,因此認定事實 僅限於(1)醫療行為與不良結果有無具因果關係:在這一部分,醫療專家之 初步鑑定乃是提出不良結果的可能致因,而不做[相當因果關係]之認定。 (2)醫療行為有無符合醫療常規:在這一部分初步鑑定的意見乃是出具依照 系爭狀況,醫療常規為何?而不做[疏失/過失有無]之認定。 二、初步鑑定法理:專業性,不做責任「判定」。 鑑定的本質其實就是由專家鄭人來協助事實探究者評價、了解證據的 效力,因此鑑定最重要的就是鑑定人的專業性,而非公正性。所謂專業性 乃是指鑑定人就個案事實或證據上俱有一般人所沒有的特別之事或經驗。 若該學門已經有次學科或次專科之發展,鑑定人必須針對該次學科或次專 科有「特別知識」 ,且其出句之鑑定意見必需具備「相關性」和「可靠性」。 基於以上論述,初步鑑定意見書應該就送審知病歷資料中之科學證據提出 評述(例如,依照病歷所載之各項醫學檢驗之意含) 提供臨床實際經驗 (如, 依照病人之主訴及病徵,合理之處置為何?),醫學學理之推論(如,依 照人體免疫機轉,或依藥物動力學,打完疫苗半個鐘頭就發燒,絕對跟疫 苗無關)。 然而就研究者的理解目前擔任鑑定的醫師不一定經過相關的法學的 訓練,當其擔任專家鑑定人時,對於相關的法學的要求與分寸難已拿捏, 因此若能參考國外經驗,發展出固定之表單格式,如診療經過一覽表,爭 47. 楊秀儀,論初步鑑定對醫療糾紛處理之意義,月旦法學雜誌,216 期, 2013 年 5 月,48-61 頁。 3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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