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of Physical Education and Sport
體育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
台灣青少年柔道運動員
運動傷害調查與成因分析
The Investigation of Sport Injures and Their Causes of
Taiwanese Teenager Judo Athletes
研究生:賴益銘 撰
指導教授:蔡俊傑 教授
臺灣青少年柔道運動員運動傷害調查與成因分析
中文摘要
運動傷害對運動員造成極大的困擾,不僅直接影響運動員在比賽場上的 心理、生理與運動成績表現,運動傷害的程度更攸關運動生涯長短。本研究 主要利用問卷調查青少年柔道選手之運動傷害分佈情形、傷害形成的原因、 傷害的危險因子、選手傷害後的處理、就醫方式與治療情形、運動傷害防護 認知與行動,以提供柔道運動傷害的預防與處置之參考,並提供行政單位制 定運動傷害預防政策之依據。本調查結果發現青少年柔道選手:(一)受傷時 機在訓練時佔 74.3﹪;(二) 造成傷害的主要原因為勉強硬撐 19.0﹪;(三) 受 傷的類型為肌肉拉傷 24.8﹪、受傷的部位腳踝佔 13.2﹪;(四) 發生運動傷害 後,第一時間的處理方式以冰敷 63.0﹪; (五) 就醫方式以找尋中醫(含國 術師、推拿師)26.0﹪,不會持續治療佔 56.9﹪;(六)受傷期間仍繼續運動 70.1﹪,其主要原因為比賽期 34.4﹪(七)運動傷害防護知識來自於教練 59.8 ﹪,賽前針對傷害部位的防護措施以貼紮 38.9﹪,賽後對受傷部位的照護以 冰敷 56.3﹪比率最高。教練應給於青少年選手正確、適當的訓練觀念,幫助 青少年選手的全面性發展,並灌輸正確的運動傷害防護知識,避免青少年選 手過度傷害,降低青少年選手運動生命。 關鍵詞: 柔道、青少年、運動傷害The Investigation of Sport Injures and Their Causes of
Taiwanese Teenager Judo Athletes
Abstract
Sport injuries cause extreme difficulties for athletes, since they not only influence the athletes mental and physical performances during competitions, they also play a key factor in the duration of their sport careers. This study investigates the distribution, causes and risk factors along with access to medical care and therapeutic regimen. It also looks at athlete recognition and care prevention as well as the reaction of teenager judo injuries through questionnaires, in order to develop a precaution adoption process model of judo and provide information to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for policy making. The results from this research project concerning the survey of teenager judo athletes show: 1) The most common time of injury is during training (74.3% of cases); 2) the major cause of injury was over training (19.0%); 3) muscle strain was the most common injury (24.8% of cases), of which 13.2% were ankle related; (4) 63% of survey responders used ice patches as first aid when injured; (5) 26.0% sought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for treatment, including traditional massage, but 56.9% did not carry on the therapy afterwards. (6) 70% of responders continued training in order to compete; (7) the knowledge of care prevention of doing sport was largely from trainers (59.8%) with 38.9% taping for the wounds prior to the competition period and 56.3% utilising ice patches to care for wounds following the competition. To sum up, trainers ought to instruct correct and appropriate concepts of training to help youth athletes to develop their abilities safely and to their maximum potential, instilling correct care prevention of sport, avoiding youth athletes being injured and
resulting in the reduction of their career.
目 錄
中文摘要 ... I Abstract ... II 目 錄 ... III 表目錄 ... IV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 5 第三節 研究問題 ... 5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 6 第五節 名詞解釋 ... 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9 第一節 柔道運動發展沿革 ... 9 第二節 柔道運動技術與摔法特性 ... 13 第三節 運動傷害之定義、分類、原因及處理方式 ... 15 第四節 柔道運動傷害相關文獻探討 ... 23 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步驟 ... 27 第一節 研究流程 ... 27 第二節 研究對象與限制 ... 28 第三節 研究工具 ... 28 第四節 研究統計分析方法 ... 29 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 30 第一節 選手背景變項分析 ... 30 第二節 運動傷害現況與造成其傷害之原因 ... 31 第三節 受傷後處理與治療情形 ... 37 第四節 傷害後復原時間與運動傷害防護知識情形 ... 41 第五節 綜合討論 ... 46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50 第一節 結論 ... 50 第二節 建議 ... 52 參考文獻 ... 55 附錄一 青少年柔道選手運動傷害調查問卷 ... 60表目錄
表 3-1 研究流程表 ... 27 表 4-1 受試者基本資料 ... 30 表 4-2 柔道選手受傷時機 ... 31 表 4-3 柔道選手受傷的部位 ... 32 表 4-4 柔道選手受傷的類型 ... 33 表 4-5 受傷後,多久時間不能參加訓練 ... 34 表 4-6 傷害後,有多久時間不能參加比賽 ... 34 表 4-7 同一部位是否曾經受過傷 ... 35 表 4-8 造成傷害的主要原因 ... 36 表 4-9 發生運動傷害,第一時間如何處理 ... 37 表 4-10 選手受傷害後尋醫的對象 ... 38 表 4-11 目前受傷部位是否仍有疼痛感... 39 表 4-12 目前是否持續治療中 ... 39 表 4-13 受傷到傷害痊癒期間,是否仍繼續運動 ... 40 表 4-14 受傷或復健期間如有繼續運動,其主要原因為何 ... 41 表 4-15 受傷後到復原時間 ... 41 表 4-16 如何得知運動傷害防護之相關訊息 ... 42 表 4-17 自己是否有足夠的「運動傷害預防」之正確觀念 ... 43 表 4-18 運動前進行暖身運動的時間 ... 44 表 4-19 運動後進行緩和運動(收操)的時間 ... 44 表 4-20 運動前對受傷部位的防護措施 ... 45 表 4-21 運動後對受傷部位施予以何種照護 ... 45第 一 章 緒 論
柔 道 運 動 是 一 項 高 強 度 的 對 抗 性 競 技 運 動 , 對 一 個 選 手 而 言 , 保 持 最 佳 的 身 心 狀 況 參 加 比 賽 , 是 獲 得 最 佳 成 績 的 必 要 條 件。運 動 傷 害 對 運 動 員 造 成 極 大 的 困 擾,當 傷 害 產 生 時 , 不 僅 直 接 影 響 運 動 員 在 比 賽 場 上 的 表 現 , 影 響 運 動 員 的 心 理 層 面,除 此 之 外,運 動 傷 害 的 程 度 也 攸 關 他 們 運 動 生 涯 長 短 。 因 此 灌 輸 青 少 年 選 手 正 確 的 運 動 傷 害 與 防 護 知 識 是 教 練 一 個 重 要 的 議 題。本 章 分 為 五 個 小 節:第 一 節 為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 第 二 節 為 研 究 目 的 ; 第 三 節 為 研 究 問 題 ; 第 四 節 為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 第 五 節 為 名 詞 解 釋 來 探 討 柔 道 運 的 的 傷 害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目 前 國 內 柔 道 運 動 人 口 逐 年 攀 升 , 從 小 學 至 大 專 院 校 , 有 越 來 越 多 的 學 校 成 立 社 團 或 校 隊 , 柔 道 的 推 廣 要 歸 功 於 許 多 前 輩 、 後 進 秉 持 著 「 取 之 於 柔 道 , 還 之 於 柔 道 」 的 精 神 , 不 吝 犧 牲 與 奉 獻 。 然 而 柔 道 對 身 體 造 成 傷 害 的 發 生 率 高 , 是 一 項 高 危 險 性 運 動。令 人 憂 心 的 是,柔 道 運 動 人 口 不 斷 成 長 , 意 味 著 有 更 多 人 極 可 能 在 運 動 過 程 中 受 傷 , 有 些 人 甫 接 觸 柔 道 運 動 , 便 受 到 嚴 重 的 運 動 傷 害 , 縮 短 、 甚 至 是 提 早 結 束 運 動 生 命 。 這 些 潛 在 因 素 都 會 影 響 到 接 受 訓 練 者 未 來 投 入 柔 道 比 賽 或 參 與 柔 道 訓 練 的 意 願 。 目 前 國 內 任 教 的 柔 道 啟 蒙 教 練 普 遍 有 所 感 觸 , 過 去 台 灣 競 技 運 動 的 水 準 , 大 多 在 少 年 階 段 即 達 到 巔 峰 , 但 隨 後 青 少 年 、 青 年 至 成 年 階 段 , 表 現 水 準 卻 逐 年 下 降 , 探 究 其 因 素 , 乃 因 啟 蒙 階 段 即 以 高 壓 式 並 採 高 強 度 訓 練 , 訓 練 成 果 立 竿 見 影 ; 成 績 顯 赫 的 背 後 , 隨 之 而 來 的 身 心 傷 害 與 壓 力 , 往 往 造成 這 些 小 運 動 員 不 得 不 提 早 結 束 運 動 生 涯 。 所 以 目 前 大 部 分 教 練 多 有 共 識 , 在 訓 練 的 啟 蒙 階 段 , 透 過 遊 戲 式 的 引 導 , 以 遊 戲 代 訓 , 讓 小 選 手 們 先 對 柔 道 運 動 產 生 興 趣 , 引 發 主 動 學 習 意 願 , 有 著 「 師 父 領 進 門 , 修 行 在 個 人 」 之 高 度 , 非 一 味 要 求 成 績 , 而 有 殺 雞 取 卵 之 虞 。 柔 道 已 成 為 高 度 競 技 的 運 動 項 目 , 講 究 快 速 強 力 的 比 賽 型 態,在 速 戰 速 決 的 比 賽 節 奏 中,完 成 高 超 過 人 的 技 術 動 作 。 然 而 要 達 到 這 些 極 致 的 表 現 , 必 定 要 先 擁 有 紮 實 的 專 項 身 體 素 質 , 因 為 傑 出 的 技 術 表 現 往 往 是 建 立 在 優 異 專 項 體 能 的 延 長 線 上 。 柔 道 專 項 體 能 素 質 首 重 反 應 、 肌 力 、 柔 軟 度 及 爆 發 力 。 柔 道 亦 屬 身 體 對 抗 型 競 技 , 採 隨 機 抽 籤 方 式 競 賽 , 若 對 戰 雙 方 實 力 相 差 懸 殊 , 有 時 被 施 術 者 反 應 不 及 , 造 成 落 地 角 度 不 佳 , 容 易 導 致 嚴 重 傷 害 ; 倘 若 雙 方 實 力 相 近 , 在 雙 方 僵 持 的 情 況 下 , 無 一 方 願 意 屈 服 , 有 些 角 度 在 勉 強 硬 撐 之 下 , 即 便 有 優 異 的 專 項 體 能,仍 無 法 避 免「 兩 雄 相 爭,必 有 一 傷 」 的 情 況 。 柔 道 的 技 術 可 以 被 分 為 「 立 技 」 與 「 寢 技 」; 立 技 ( N a g e - w a z a ) 分 為 投 技 及 捨 身 技,投 技 又 分 為 手 技 ( Te - w a z a ) 、 腰 技 ( K o s h i - w a z a ) 及 足 技 ( A s h i - w a z a ) , 捨 身 技 ( S u t e m i - w a z a ) 可 分 為 真 捨 身 技 ( M a - s u t e m i ) 與 橫 捨 身 技 ( Yo k o - s u t e m i ) ; 寢 技 ( K a t a m e - w a z a ) 是 立 技 施 術 後 在 地 面 制 服 對 方 的 動 作 , 分 為 三 種 技 法 : 固 技 ( O s a e k o m i - w a z a ) 、 絞 技 ( S h i m e - w a z a ) 及 關 節 技 ( K a n s e t s u - w a z a )。其 中 以 立 技 較 容 易 造 成 嚴 重 運 動 傷 害 。 柔 道 以 「 精 力 善 用 」、「 自 他 共 榮 」 為 基 本 理 念 , 以 鍛 練 及 教 育 身 心 為 目 的 , 而 非 單 純 以 競 技 勝 負 為 目 標 , 並 不 會 為 了 勝 負 而 刻 意 致 使 對 手 或 自 己 受 傷 , 透 過 以 武 會 友 、 互 相 切
磋 技 術 為 前 提 , 在 進 入 寢 技 時 , 柔 道 選 手 使 用 絞 技 或 關 節 技 時 會 控 制 力 道 , 對 手 投 降 即 立 刻 放 鬆 , 裁 判 亦 會 立 即 終 止 比 賽 , 降 低 嚴 重 傷 害 的 發 生 率 ; 除 非 被 施 術 一 方 , 不 願 意 投 降 而 造 成 自 身 傷 害 , 但 這 是 柔 道 運 動 中 不 樂 見 的 。 有 些 教 練 教 育 選 手 :「 絕 對 不 能 投 降 。 」 研 究 者 並 不 能 認 同 此 一 觀 念 , 若 因 此 導 致 嚴 重 運 動 傷 害 , 教 練 是 無 法 對 選 手 及 其 親 人 負 責 。 作 為 教 練 應 教 育 選 手 保 持 良 好 的 運 動 態 度 :「 輸 了 , 表 示 此 時 技 不 如 人 , 選 手 必 須 要 有 不 屈 不 撓 的 精 神 、 不 氣 餒 的 精 神 , 再 接 再 厲 , 回 去 再 埋 頭 苦 練 , 努 力 精 進 自 己 技 術 、 磨 練 其 心 智 、 鍛 鍊 其 體 膚 , 時 機 一 到 所 付 出 的 努 力 就 會 化 成 甜 美 的 成 果 , 不 必 急 於 一 時 。 」 而 立 技 則 是 在 施 術 或 被 施 術 時 都 可 能 造 成 嚴 重 傷 害 。 國 際 柔 道 總 會 ( I J F ) 為 了 避 免 參 與 柔 道 訓 練 及 比 賽 時 受 傷 , 嚴 格 規 範 了 各 種 不 當 抓 握 法 、 並 禁 止 容 易 造 成 傷 害 之 技 術 ; 現 今 競 技 運 動 的 趨 勢 , 也 使 得 柔 道 也 必 須 不 斷 修 訂 規 則 , 為 了 讓 比 賽 更 為 緊 湊 精 彩 , 現 代 柔 道 特 徵 為 節 奏 快 、 攻 擊 欲 望 強 烈 、 嚴 禁 逃 避 消 極 防 禦 , 以 目 前 柔 道 運 動 發 展 趨 勢 , 柔 道 特 性 不 再 像 過 去 是 「 四 兩 撥 千 金 , 以 柔 克 剛 」, 強 力 柔 道 時 代 來 臨 , 柔 道 技 術 依 然 有 四 兩 撥 千 斤 之 原 理 , 但 四 兩 之 力 也 需 挾 有 千 斤 之 勢 。 因 應 新 規 則 、 競 賽 型 態 改 變 , 研 究 者 調 查 目 前 青 少 年 柔 道 運 動 員 運 動 傷 害 情 況 , 實 有 其 必 要 性 。 並 希 望 能 藉 此 研 究 探 討 何 種 型 態 動 作 最 易 造 成 傷 害 , 藉 此 減 少 或 避 免 運 動 傷 害 發 生 , 並 探 討 傷 害 發 生 後 的 因 應 之 道 , 避 免 運 動 傷 害 重 複 發 生 導 致 運 動 生 涯 提 早 結 束 。 而 研 究 者 從 事 柔 道 運 動 逾 2 0 年 , 在 學 習 初 期 , 也 曾 多 次 受 到 嚴 重 運 動 傷 害 , 多 數 是 因 勉 強 硬 撐 ; 在 學 習 中 期 , 傷 害
大 多 能 避 免 ; 然 而 到 中 後 期 , 達 到 精 熟 的 技 術 動 作 及 較 高 的 水 準 強 度 時 , 在 高 強 度 的 競 技 之 下 , 有 時 運 動 傷 害 亦 難 以 避 免 。 研 究 者 本 身 競 技 型 態 亦 屬 強 力 型 柔 道 , 在 運 動 生 涯 中 也 曾 多 次 因 傷 所 困 擾 , 而 影 響 施 術 角 度 、 動 作 效 率 , 進 而 影 響 心 理 層 面 , 面 臨 灰 心 沮 喪 , 而 此 時 研 究 者 不 論 是 生 理 亦 或 是 心 理 層 面 , 也 能 有 所 因 應 之 道 , 並 自 我 調 整 。 但 這 畢 竟 是 研 究 者 歷 經 無 數 的 傷 痛 與 多 年 累 積 的 經 驗 始 能 換 得 。 王 進 華 、 張 曉 昀 、 蔚 順 華 三 人 ( 2 0 0 0 ) 指 出 本 體 感 覺 是 一 種 察 覺 身 體 對 於 姿 勢、動 作、位 置 及 平 衡 能 力 調 整 的 功 用 , 以 避 免 身 體 因 過 度 運 動 造 成 傷 害 。 當 韌 帶 受 到 損 傷 後 , 會 造 成 關 節 的 穩 定 性 變 差 , 同 時 位 於 韌 帶 或 關 節 囊 中 的 本 體 感 覺 受 器 也 會 愛 到 損 傷 , 因 而 使 得 對 神 經 肌 肉 控 制 系 統 對 肌 肉 協 調 節 性 的 控 制 產 生 負 面 的 影 響 , 連 帶 讓 關 節 發 生 功 能 性 的 不 穩 定 , 再 度 對 關 節 及 附 近 的 軟 組 織 產 生 二 度 或 重 複 性 的 傷 害 。 研 究 者 透 過 本 研 究 調 查 , 並 結 合 自 身 過 去 訓 練 及 參 加 競 賽 的 經 驗 , 研 究 對 象 以 甫 接 受 正 規 訓 練 的 青 少 年 階 段 選 手 , 系 統 化 分 析 並 歸 納 統 整 柔 道 運 動 過 程 中 造 成 運 動 傷 害 的 成 因 , 提 供 目 前 各 級 學 校 教 學 的 教 師 及 教 練 參 考 , 並 希 望 透 過 計 畫 性 的 課 程 內 容 , 建 立 紮 實 而 正 確 的 觀 念 , 了 解 運 動 傷 害 發 生 機 轉 並 能 有 效 避 免 傷 害 的 發 生 。 若 能 藉 此 研 究 對 現 階 段 在 基 層 默 默 奉 獻 的 教 師 、 教 練 及 揮 汗 如 雨 的 選 手 們 做 一 些 經 驗 分 享 , 這 份 資 料 會 得 自 前 輩 用 心 教 導 傳 承 及 後 輩 用 心 填 寫 問 卷 調 查 之 大 成 , 同 身 為 柔 道 界 一 份 子 盡 一 點 心 意 !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本 研 究 主 要 在 於 探 討 柔 道 選 手 之 運 動 傷 害 , 包 括 選 手 運 動 傷 害 分 佈 情 形 、 傷 害 形 成 的 原 因 、 柔 道 運 動 傷 害 的 危 險 因 子 、 選 手 傷 害 後 的 處 理 、 就 醫 方 式 與 治 療 情 形 、 柔 道 選 手 運 動 傷 害 防 護 認 知 與 行 動 , 以 提 供 柔 道 運 動 傷 害 的 預 防 與 處 置 之 參 考 , 並 提 供 行 政 單 位 制 定 運 動 傷 害 預 防 政 策 之 依 據 。 依 據 以 上 的 敘 述 , 本 研 究 目 的 如 下 : 一 、 了 解 現 今 台 灣 青 少 年 柔 道 運 動 員 運 動 傷 害 受 傷 之 部 位 。 二 、 分 析 現 今 台 灣 青 少 年 柔 道 運 動 員 運 動 傷 害 主 要 原 因 。 三 、 分 析 青 少 年 柔 道 運 動 員 在 運 動 傷 害 造 成 後 如 何 因 應 或 治 療 。 四 、 分 析 青 少 年 柔 道 運 動 員 在 運 動 傷 害 運 動 防 護 知 識 是 否 充 足 。第 三 節 研 究 問 題
一 、 調 查 現 今 台 灣 青 少 年 柔 道 運 動 員 最 易 受 傷 之 部 位 。 二 、 造 成 台 灣 青 少 年 柔 道 運 動 員 運 動 傷 害 主 要 原 因 。 三 、 台 灣 青 少 年 柔 道 運 動 員 運 動 傷 害 造 成 後 偏 好 如 因 應 或 治 療 。 四 、 台 灣 青 少 年 柔 道 運 動 員 運 動 傷 害 知 識 來 源 及 是 否 正 確 。第 四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一 、 研 究 範 圍 本 研 究 依 立 意 取 樣 , 以 下 依 「 對 象 」、「 方 法 」 分 別 加 以 說 明 : ( 一 ) 研 究 對 象 : 本 研 究 對 象 以 參 加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國 中 組 柔 道 選 手 男 2 1 0 人 、 女 1 6 4 人 、 共 計 3 7 4 人 為 研 究 對 象 。 ( 二 ) 研 究 方 法 : 本 研 究 採 文 獻 分 析 及 問 卷 調 查 法 , 主 要 以 參 加 1 0 3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柔 道 比 賽 之 國 中 七 年 級 至 九 年 級 學 生 , 年 齡 為 1 2 - 1 5 歲 之 參 賽 者 為 研 究 對 象,瞭 解 其 運 動 傷 害 之 現 況 。 問 卷 內 容 包 含 三 個 部 份 , 第 一 部 份 為 背 景 資 料 ; 第 二 部 份 運 動 傷 害 部 位 及 成 因 調 查 ; 第 三 部 份 為 就 醫 及 防 護 治 療 情 形 。 二 、 研 究 限 制 本 研 究 之 限 制 , 依 「 對 象 」、「 方 法 」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 一 ) 研 究 對 象 之 限 制 1 . 本 研 究 因 人 力 、 時 間 等 因 素 , 本 研 究 之 對 象 僅 以 參 加 1 0 3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柔 道 項 目 參 賽 之 男 、 女 國 中 組 青 少 年 選 手 為 母 群 體 。 2 . 本 研 究 主 要 在 探 討 1 0 3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柔 道 項 目 參 賽 之 男 、 女 國 中 生 青 少 年 選 手 之 運 動 傷 害 , 所 考 慮 的 背 景 變 項 、 依 變 項 有 限 , 尚 有 其 他 因 素 未 納 入 研 究 範 圍 ; 若 能 擴 及 其 他 背 景 變 項 , 研 究 內 容 將 更 加 完 善 。二 、 研 究 方 法 之 限 制 本 研 究 採 用 之 量 表 , 由 研 究 者 根 據 文 獻 探 討 , 參 考 王 明 鴈 ( 2 0 0 4 ) 之 男 子 柔 道 運 動 傷 害 問 卷 、 鄭 黎 暉 ( 2 0 0 6 ) 之 柔 道 青 少 年 選 手 運 動 傷 害 發 生 原 因 、 處 理 方 式 與 預 防 策 略 之 研 究 等 運 動 傷 害 相 關 問 卷,亦 訪 談 柔 道 項 目 國 家 級 教 練、裁 判 , 以 及 運 動 傷 害 專 家 學 者 編 製 而 成 ; 所 歸 納 出 知 識 與 態 度 的 分 析 層 面 有 限 , 故 在 研 究 的 全 面 性 有 其 限 制 。
第 五 節 名 詞 解 釋
一 、 青 少 年 ( Te e n a g e r ) 本 研 究 中 青 少 年 指 的 是 參 與 本 次 1 0 3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 國 中 七 年 級 生 至 九 年 級 生 , 年 齡 為 1 2 - 1 5 歲 之 在 學 學 生 為 主 。 二 、 運 動 傷 害 ( S p o r t s I n j u r i e s ) 本 研 究 中 指 的 運 動 傷 害 包 含 : 急 性 運 動 傷 害 與 慢 性 運 動 傷 害 , 且 必 須 是 在 參 與 柔 道 比 賽 、 訓 練 或 上 課 時 發 生 , 並 具 有 以 下 特 點 : ( 1 ) 主 觀 認 為 自 己 運 動 能 力 表 現 變 差 或 疼 痛 產 生 ( 2 ) 離 場 休 息 ( 3 ) 就 醫 治 療 。 三 、 柔 道 技 術 ( J u d o Te c h n i q u e s ) 柔 道 是 日 本 人 嘉 納 治 五 郎 先 生 所 創 立 , 以「 精 力 善 用 」、 「 自 他 共 榮 」 為 基 本 理 念 , 並 以 鍛 練 及 教 育 身 心 為 目 的 , 而 非 單 純 以 競 技 勝 負 為 目 標 ; 1 9 6 4 年 東 京 奧 運 列 入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後,經 過 國 際 柔 道 總 會 ( I J F ) 與 日 本 講 道 館 ( K o d o k a n ) 的 反 覆 修 訂 之 後 , 訂 定 新 的 柔 道 技 巧 , 其 中 投 技 ( 約 6 7 種 ), 投 技又 分 為 手 技 ( 1 5 種 )、 腰 技 ( 1 1 種 ) 、 足 技 ( 2 1 種 ) 、 真 捨 身 技 ( 5 種 )、 橫 捨 身 技 ( 1 5 種 ); 固 定 技 ( 約 2 9 種 ), 又 可 分 為 壓 制 技 ( 7 種 ) 、 勒 緊 技 ( 1 2 種 ) 、 關 節 技 ( 1 0 種 ) 。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本 研 究 的 主 旨 在 探 討 參 與 1 0 3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之 青 少 年 柔 道 運 動 員 在 參 加 此 次 賽 事 , 或 曾 參 與 柔 道 賽 會 、 訓 練 、 上 課 時 發 生 的 傷 害 部 位 與 處 理 方 式 之 調 查 。 本 章 共 分 為 4 個 小 節 , 第 一 節 為 柔 道 運 動 發 展 之 沿 革 ; 第 二 節 為 柔 道 運 動 技 術 與 摔 法 特 性 ; 第 三 節 為 運 動 傷 害 之 定 義 、 分 類 、 原 因 及 處 理 方 式 ; 第 四 節 為 柔 道 運 動 傷 害 相 關 文 獻 探 討第 一 節 柔 道 運 動 發 展 沿 革
「 柔 」是「 柔 能 克 剛 」之 柔 , 以 順 應 對 手 的 力 量 與 技 術 , 利 用 對 手 的 力 量 與 技 術 來 反 制 他 人 的 意 思 。「 道 」是 吾 人 必 須 遵 守 的 道 德 規 範 , 即 修 行 修 道 的 涵 義 , 並 不 單 指 技 巧 之 術 。 何 謂「 柔 道 」? 故 嘉 納 治 五 郎 先 生 曾 發 表 柔 道 的 意 義 :「 柔 道 是 以 心 身 之 最 善 活 用 為 信 條 之 道 。 」( 王 榮 錫 , 1 9 9 1 )。 柔 道 是 由 柔 術 演 化 而 來 , 有 關 柔 術 的 歷 史 在 日 本 文 獻 中 有 清 楚 記 載 。「 古 事 記 」 書 中 , 提 及 空 手 比 力 的 源 流 , 起 源 於 武 御 雷 命 與 建 御 名 方 神 ( 真 柄 浩 , 1 9 8 6; 大 沢 慶 己 , 1 9 8 4 )。 另 外 「 日 本 書 記 」 則 記 載 柔 術 起 源 於 鹿 島 神 宮 之 祭 神 大 典 , 野 見 宿 彌 與 当 麻 蹶 速 兩 名 武 士 在 垂 仁 天 皇 御 前 利 用 關 節 技 與 投 摔 技 巧 進 行 格 鬥 比 賽 , 最 後 野 見 宿 彌 對 著 当 麻 蹶 速 胸 口 強 力 一 擊 , 擊 敗 蹶 速 。 這 個 故 事 , 後 來 被 當 成 是 日 本 柔 術 與 相 撲 最 早 的 起 源 ( 竹 內 善 德 , 1 9 7 9 ; 堀 田 巍 顯 , 1 9 6 2 )。 柔 術 是 以 空 手 踢 、 打 、 突 、 刺 、 摔 、 絞 勒 、 關 節 等 技 巧 攻 擊 對 手 , 一 開 始 是 日 本 武 士 在 戰 場 上 殺 敵 制 勝 的 技 巧 ( 許正 心 , 陳 俊 卿 , 2 0 0 9 b ), 在 戰 爭 的 洗 禮 , 時 代 的 變 遷 後 , 逐 漸 產 生 許 多 不 同 柔 術 技 巧 的 高 手 , 這 些 高 手 將 他 們 本 身 的 技 巧 做 一 組 織 化 、 體 系 化 , 稱 為 某 某 流 柔 術 。 而 後 , 這 項 日 本 傳 統 武 術 還 發 揚 光 大 , 傳 到 中 國 , 這 個 說 法 在 明 朝 萬 曆 年 間 所 刊 行 的 「 萬 法 全 書 」 中 得 到 證 明 ( 井 口 義 為 , 1 9 1 2 )。 柔 術 的 盛 行 就 屬 江 戶 時 代 最 為 鼎 盛。當 時 的 流 派 達 1 6 0 多 個 之 多 , 其 中 以 1 5 3 2 年 竹 內 忠 務 、 大 輔 久 盛 的 竹 內 流 柔 術 馬 首 是 瞻 ( 大 滝 中 夫,1 9 8 4 )。其 他 盛 行 的 流 派 還 有 豐 臣 末 期 的 荒 木 流、 德 川 家 光 時 期 的 關 口 流 , 之 後 又 出 現 了 夢 想 流 、 制 剛 流 、 吉 岡 流 、 良 移 心 当 流 、 天 神 真 楊 流 、 起 倒 流 、 涉 川 流 等 其 他 流 派 , 在 當 代 也 是 名 顯 一 時 ( 川 村 禎 三 , 1 9 6 6 )。 柔 術 從 1 5 世 紀 盛 行 至 德 川 末 期,因 為 西 洋 文 化 的 大 量 傳 入 , 逐 漸 改 變 日 本 人 的 文 化 , 加 上 明 治 維 新 提 倡 西 化 , 原 本 武 士 治 國 的 武 士 們 權 力 終 止,武 術 逐 漸 衰 落( 三 船 久 藏,1 9 7 5 ), 柔 術 也 因 此 沒 落 了 。 明 治 1 0 年 , 開 成 學 校 ( 現 東 京 大 學 ) 校 長 加 藤 弘 文 是 當 時 殘 存 少 數 柔 術 流 派 的 師 父 之 一 。 加 藤 集 合 當 時 有 名 的 磯 又 右 衛 門 、 戶 塚 彥 助 等 人 開 設 柔 術 講 堂 教 導 柔 術 , 其 學 生 中 就 有 後 來 開 創 「 日 本 講 道 館 」 的 嘉 納 治 五 郎 先 生 ( 金 光 弥 一 兵 衛 , 1 9 5 6 )。 嘉 納 治 五 郎 先 生 集 合 「 天 神 真 楊 流 柔 術 」 與 「 起 倒 流 柔 術 」 兩 派 柔 術 的 特 長 , 並 且 參 考 其 他 各 流 派 柔 術 的 長 處 , 研 究 出 一 套 合 理 的 理 論 與 實 際 操 作 的 技 巧,並 訂 定 練 習 的 方 法、 練 習 的 順 序,捨 去 柔 術 危 險 性 的 技 巧,創 造 出 以 勝 負、體 育 、 修 心 為 目 的 的 「 柔 道 」。 其 中 「 柔 」 指 的 是 技 術 層 面 , 泛 指 運 用 「 投 、 摔 、 絞 、 勒 」 等 技 術 , 作 為 攻 擊 與 防 禦 的 練 習 , 以 達 到 制 服 對 手 的 目 的 。「 道 」指 的 是 一 種 教 育 , 最 終 目 的 為 精
神 的 修 養、人 格 的 培 育,此 為 柔 道 內 涵 的 表 現。為 了 達 到 術 、 道 兼 顧 的 武 術 發 展 , 取 名 為「 講 道 館 柔 道 」( 呂 耀 宗 , 2 0 0 1 )。 嘉 納 先 生 對 於 柔 道 運 動 的 推 展 不 遺 餘 力 , 自 1 8 8 9 年( 明 治 2 2 年 )開 始 , 多 次 利 用 視 察 海 外 教 育 事 務 的 機 會 , 到 訪 歐 洲 十 數 回 。 每 至 各 國 , 只 要 一 有 機 會 , 都 極 力 發 表 柔 道 運 動 與 示 範 、 演 講 , 希 望 藉 此 教 育 視 察 的 機 會 , 能 夠 將 柔 道 運 動 推 展 普 及 到 世 界 ( 呂 耀 宗 , 2 0 0 1 )。 1 9 4 5 年 ( 昭 和 2 0 年 ) 太 平 洋 戰 爭 剛 結 束 , 柔 道 運 動 處 於 衰 落 時 期 , 海 外 柔 道 運 動 一 度 暫 停 。 直 到 1 9 4 8 年 ( 昭 和 2 3 年 ) 英 國 、 法 國 、 義 大 利 組 成 歐 洲 柔 道 聯 盟( 小 谷 澄 之 , 1 9 8 0 ), 並 舉 辦 歐 洲 柔 道 大 賽 , 才 讓 柔 道 重 返 體 壇 。 1 9 5 2 年 ( 昭 和 2 7 年 ), 日 本 加 入 柔 ( 道 聯 盟 , 國 際 柔 道 聯 盟 (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J u d o F e d e r a t i o n ( I J F ) ) 因 此 而 誕 生 , 並 推 舉 講 道 館 館 長 嘉 納 履 正 為 第 一 屆 國 際 柔 道 聯 盟 會 長 ( 竹 內 善 德 , 1 9 7 6 ), 且 於 1 9 5 6 年 ( 昭 和 3 1 年 ) 在 東 京 舉 辦 第 一 回 世 界 柔 道 選 手 權 大 會。1 9 6 4 年( 昭 和 3 9 年 ) 第 1 8 屆 東 京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更 將 男 子 柔 道 列 入 正 式 項 目 , 柔 道 運 動 堂 堂 邁 進 世 界 的 舞 台 , 這 一 切 都 必 須 歸 功 於 嘉 納 治 五 郎 先 生 多 次 向 國 際 奧 會 的 大 力 爭 取( 小 谷 澄 之 , 1 9 8 0 )。 堪 稱「 柔 道 之 父 」的 嘉 納 治 五 郎 先 生 在 第 1 3 回 海 外 視 察 , 出 席 開 羅 ( 埃 及 ) 的 國 際 奧 委 會 (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O l y m p i c C o m m i t t e e ( I O C ) ) 總 會 時 , 於 1 9 4 0 年 ( 昭 和 1 5 年 ) 5 月 4 日 歸 國 航 海 途 中 , 因 肺 炎 病 逝 在 太 平 洋 冰 川 丸 號 郵 輪 上 , 享 年 7 9 歲( 丸 山 三 造 , 1 9 4 2 )。 由 於 中 日 甲 午 戰 爭 簽 訂「 馬 關 條 約 」的 緣 故,柔 道 自 1 8 9 5 年 傳 入 臺 灣 , 使 得 我 國 柔 道 有 發 展 的 機 會 。 在 日 本 離 開 臺 灣 之 後 , 黃 滄 浪 先 生 號 召 愛 好 柔 道 的 前 輩 多 人 , 大 力 奔 走 , 不
辭 辛 勞 ; 同 心 協 力 , 排 除 萬 難 , 終 於 在 民 國 4 1 年 1 0 月 3 日 正 式 成 立 全 省 柔 道 協 會,在 民 國 4 3 年 臺 灣 省 運 動 會 更 將 柔 道 列 入 正 式 比 賽 項 目 ( 呂 耀 宗 , 2 0 0 1 )。 民 國 8 3 年 的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亦 將 柔 道 運 動 列 為 正 式 比 賽 項 目 之 一 , 使 得 臺 灣 柔 道 運 動 人 口 逐 年 增 加 ( 廖 俊 強 、 許 吉 越 , 2 0 0 6 )。 根 據 中 華 民 國 柔 道 總 會 記 載 , 臺 灣 柔 道 選 手 參 加 的 第 一 次 正 式 國 際 柔 道 比 賽,為 1 9 6 5 年 第 4 屆 世 界 盃 柔 道 錦 標 賽 。 當 時 臺 灣 有 四 名 男 性 選 手 參 加 , 僅 有 一 位 獲 得 第 五 名 。 其 後 參 加 國 際 賽 的 次 數 逐 漸 增 加 , 選 手 也 都 有 不 錯 的 表 現 。 自 1 9 6 4 年 東 京 奧 運 會 將 男 子 柔 道 列 為 正 式 項 目 以 來,每 年 都 有 多 場 國 際 賽 事 舉 辦 , 參 賽 國 家 也 慢 慢 增 多 。 1 9 8 7 年 在 德 國 埃 森 舉 行 的 世 界 柔 道 標 賽 中 , 首 次 安 排 女 子 組 與 男 子 組 一 併 進 行 比 賽 。 1 9 9 2 年 巴 塞 隆 納 奧 運 會 , 女 子 柔 道 正 式 列 入 單 項 比 賽 項 目 。 然 而 , 要 取 得 奧 運 柔 道 參 賽 資 格 並 不 容 易 。 以 2 0 0 8 年 北 京 奧 運 參 賽 資 格 取 得 之 規 定 為 例,最 低 合 格 條 件 為 :( 1 ) 需 為 國 際 柔 道 總 會 ( I J F ) 所 屬 國 家 協 會 會 員 的 註 冊 會 員;( 2 )最 少 為 柔 道 一 段,且 須 經 過 國 際 柔 道 總 會 認 可;( 3 ) 在 奧 運 比 賽 舉 辦 年 前 4 年 , 至 少 參 加 過 一 場 世 界 盃 或 洲 際 成 人 錦 標 賽 ;( 4 ) 被 其 所 屬 的 國 家 奧 會 選 拔 認 定 , 獲 得 該 國 家 奧 會 依 資 格 規 定 而 取 得 的 資 格 席 次 , 方 能 代 表 該 國 參 賽 。 目 前 臺 灣 柔 道 運 動 已 相 當 盛 行 , 臺 灣 各 國 小 、 國 中 、 高 中 和 大 專 院 校 等 , 多 成 立 有 柔 道 校 隊 、 社 團 或 招 收 體 育 保 送 生 的 相 關 科 系 。 從 事 基 層 訓 練 的 教 練 們 , 更 默 默 付 出 時 間 和 心 血 , 不 計 酬 勞 的 培 育 後 進 , 其 精 神 令 人 敬 佩 。 至 今 , 臺 灣 柔 道 的 風 行 , 比 起 光 復 前 的 盛 況 , 有 過 之 而 無 不 及 。 每 年 , 全 國 及 縣 市 柔 道 協 會 都 會 定 時 、 定 期 舉 辦 各 類 錦 標 賽 。 臺 灣
柔 道 總 會 也 會 適 時 舉 辦 選 拔 賽 , 以 選 拔 優 秀 選 手 參 加 國 際 性 比 賽 , 而 與 賽 選 手 多 表 現 出 色 , 成 績 斐 然 。 今 日 , 臺 灣 柔 道 運 動 能 風 起 雲 湧 的 普 遍 發 展 , 乃 是 柔 道 界 諸 位 前 輩 們 , 和 各 基 層 教 練 不 斷 努 力 奉 獻 的 成 果 , 才 能 使 柔 道 成 為 受 喜 愛 的 運 動 。
第 二 節 柔 道 運 動 技 術 與 摔 法 特 性
一 、 柔 道 運 動 技 術 柔 道 的 技 法 起 源 於 柔 術 技 巧 , 由 嘉 納 治 五 郎 融 合 柔 術 各 大 流 派 的 精 要 、 特 點 , 去 除 其 危 險 的 攻 擊 動 作 而 成 。 改 良 後 的 柔 道 技 巧 大 約 可 以 分 成 投 技 ( 約 6 7 種 )、 固 定 技 ( 約 2 9 種 )、 當 身 技 ( 約 3 種 ) 三 種 不 同 的 技 巧 ( 講 道 館 , 2 0 0 9 ; 醍 醐 敏 郎 , 2 0 0 1 )。 ( 一 ) 投 技 投 技 是 在 站 立 姿 勢 下 將 對 手 摔 倒 的 技 法 , 依 摔 倒 對 手 的 姿 勢 不 同 再 分 為 立 技 與 捨 身 技 。 在 站 立 狀 態 下 摔 倒 對 手 稱 為 「 立 技 」。 根 據 摔 投 時 主 要 力 量 的 不 同 運 用 部 位 , 可 細 分 為 手 技 、 腰 技 、 足 技 三 大 類 。「 捨 身 技 」 是 利 用 本 身 坐 倒 或 拋 捨 的 方 式 攻 擊 , 又 可 以 分 為 真 捨 身 技 與 橫 捨 身 技 兩 種 。 ( 二 ) 固 技 固 技 可 分 為 抑 進 技( 壓 制 )、 絞 技( 勒 頸 )、 關 節 技 三 種 。 抑 進 技 ( 壓 制 ) 是 將 對 手 背 部 朝 下 , 雙 肩 壓 倒 在 地 , 使 其 無 法 脫 逃 的 技 術 ; 絞 技 ( 勒 頸 ) 是 以 手 臂 或 腳 , 控 制 對 手 頸 部 以 壓 迫 頸 動 脈 與 氣 管 , 使 其 窒 息 的 一 種 技 術 ; 關 節 技 則 是 控制 對 手 關 節 的 彎 曲 、 伸 展 、 旋 轉 , 以 達 到 制 服 對 手 的 技 術 。 ( 三 ) 當 身 技 當 身 技 是 以 拳 、 指 尖 、 手 刀 、 肘 、 膝 蓋 、 踵 等 部 位 突 擊 、 揮 打 、 踢 擊 攻 擊 對 手 要 害 的 技 巧 , 因 為 當 身 技 具 有 一 定 的 危 險 性 , 只 有 在 「 形 」 的 練 習 中 , 才 能 看 到 當 身 技 的 動 作 ( 醍 醐 敏 郎 , 2 0 0 1 )。 所 以 在 平 常 練 習 或 比 賽 中 時 常 看 到 的 技 巧 都 是 投 技 與 固 技 。 二 、 摔 法 特 性 柔 道 是 一 種 瞬 間 爆 發 力 的 運 動 項 目 , 雙 方 對 峙 時 , 誰 能 夠 在 最 短 的 瞬 間 中,發 揮 最 大 的 動 力 做 破 勢 動 作,進 而 取 位 、 施 術 , 就 能 取 得 致 勝 關 鍵 。 因 此 柔 道 運 動 的 勝 負 往 往 在 一 轉 眼 發 生 ; 有 時 雙 方 實 力 相 當 , 也 會 維 持 長 時 間 僵 持 不 下 的 狀 態 , 在 如 此 激 烈 的 過 程 中 , 肌 力 、 肌 耐 力 、 爆 發 力 與 速 動 就 顯 得 格 外 重 要 ( 陳 榮 煌 、 蘇 俊 賢 、 陳 雍 元 、 陳 文 進 , 2 0 0 5 )。 柔 道 運 動 是 激 烈 的 近 身 對 抗 項 目,是 一 種 集 力 量、技 巧 、 耐 力 、 反 應 性 和 觀 察 力 於 一 身 的 運 動 , 其 中 以 強 度 大 和 反 應 迅 速 為 主 要 特 徵 。 孫 秋 紅 ( 2 0 0 3 ) 指 出 , 影 響 柔 道 運 動 員 成 績 的 主 要 因 素 , 包 括 基 本 運 動 技 巧 、 靈 敏 性 、 運 動 感 覺 、 柔 道 技 術 、 柔 韌 性 、 耐 力 、 力 量 、 速 度 、 爆 發 力 、 健 康 水 準 、 心 理 技 能 、 戰 術 以 及 周 圍 環 境 等 等 , 其 中 屬 於 身 體 素 質 的 部 分 包 含 力 量 、 速 度 、 耐 力 、 爆 發 性 、 柔 韌 性 ( 紀 俊 安 、 陳 雍 元 , 2 0 0 6 )。 競 技 柔 道 是 一 種 高 強 度 運 動 , 運 動 員 必 須 嘗 試 在 短 時 間 內 運 用 熟 練 技 術 與 靈 活 戰 略 , 控 制 而 後 攻 擊 對 手 ; 亦 或 攻 擊 而 牽 制 對 方 。 且 參 與 競 賽 時 , 不 一 定 有 充 裕 的 休 息 時 間 , 視 賽 程 、 場 次 安 排 而 定 。 若 遇 上 密 集 的 賽 程 , 將 會 導 致 柔 道 選
手 AT P - C P 能 量 系 統 來 不 及 恢 復 , 只 好 轉 由 無 氧 醣 酵 解 路 徑 來 提 供 所 需 的 能 量 來 源 。 黃 呈 堯 ( 2 0 0 4 ) 指 出 各 國 的 摔 法 特 性 可 分 為 日 本 式 、 歐 洲 式 、 韓 國 式 等 三 種 其 動 作 特 點 分 析 如 下 : 一 、 日 本 式 摔 法 柔 道 是 日 本 柔 道 之 父 嘉 納 治 五 郎 所 創 立 推 展 的 , 個 性 嚴 謹 的 日 本 人 較 重 視 動 作 的 正 確 性 , 技 術 質 及 細 膩 度 , 而 日 本 學 習 柔 道 人 口 眾 多 , 學 習 年 齡 也 比 其 他 國 家 早 , 另 外 指 導 教 練 制 度 化 , 選 手 皆 有 長 期 培 訓 , 因 此 紮 根 很 穩 , 選 手 的 動 作 技 巧 較 高 , 動 作 也 比 較 紮 實 。 二 、 歐 洲 式 摔 法 歐 洲 人 利 用 身 材 壯 碩 , 手 長 腳 長 , 力 量 大 等 優 勢 , 以 角 力 動 作 取 代 技 術 , 強 調 身 體 接 觸 密 合 , 像 磁 鐵 般 吸 住 對 手 身 體 , 擅 長 以 擒 抱 朽 木 摔 等 捉 豬 動 作 摔 倒 對 手 。 三 、 韓 國 式 摔 法 韓 國 的 民 族 性 強 韌 , 重 肌 力 , 比 賽 時 較 強 勢 , 而 且 重 視 搶 手 速 度 及 移 動 變 化,也 很 重 視 戰 術 運 用,有 時 會 出 現 犯 規 、 拖 延 戰 術 等 , 總 之 就 是 以 求 勝 為 第 一 優 先 。
第 三 節 運 動 傷 害 之 定 義 、 分 類 、 原 因 及 處 理 方 式
一 、 運 動 傷 害 的 定 義 人 體 在 體 育 運 動 的 過 程 中 所 發 生 的 傷 害 , 便 稱 之 為 運 動 傷 害 。 運 動 傷 害 不 同 於 一 般 的 工 農 業 生 產 或 日 常 生 活 中 的 傷 害 , 它 多 與 體 育 運 動 項 目 及 技 術 、 戰 術 動 作 特 點 密 切 相 關 ,因 此 常 有 些 運 動 傷 害 便 以 其 運 動 項 目 冠 名 , 如 網 球 肘 、 足 球 踝 、 跳 躍 膝 等 傷 害 。 運 動 傷 害 也 常 常 與 運 動 訓 練 水 準 、 運 動 環 境 與 條 件 等 因 素 相 關 。 運 動 傷 害 會 帶 來 嚴 重 的 負 面 影 響 , 不 僅 影 響 個 人 的 生 命 健 康 、 學 習 和 工 作 , 同 時 不 能 參 加 正 常 的 訓 練 和 比 賽 、 妨 礙 運 動 成 績 的 提 高 、 縮 短 運 動 生 命 ( 姚 鴻 恩 、 鄭 隆 榆 、 黃 叔 懷 , 2 0 0 5 )。 葉 文 凌 ( 2 0 0 8 ) 將 運 動 傷 害 定 義 為 , 較 具 體 而 言 是 指 與 運 動 技 巧 有 關 的 特 殊 傷 害 , 即「 由 一 次 或 多 次 的 內 發 性 或 外 加 性 作 用 力 , 對 身 體 組 織 所 造 成 的 破 壞 結 果 」。 張 文 雄 認 為 運 動 傷 害 通 常 是 指 在 運 動 或 競 技 的 過 程 中 , 因 內 在 或 外 在 的 各 種 因 素 及 作 用 力 對 身 體 組 織 所 造 成 的 傷 害 ( 張 文 雄 , 2 0 0 7 )。 藍 智 騰 、 陳 振 能 、 何 紹 彰 ( 2 0 0 1 ) 認 為 運 動 傷 害 泛 指 因 為 運 動 造 成 的 傷 害 。 另 外 , 陳 湘 榮 ( 2 0 0 5 ) 則 認 為 是 因 運 動 而 造 成 人 體 結 構 或 組 織 的 損 傷 。 吳 重 達( 2 0 0 4 )指 出 運 動 傷 害 就 是 發 生 於 運 動 時 的 傷 害 。 例 如 網 球 肘 、 高 爾 夫 球 肘 等 等 , 但 很 多 運 動 傷 害 反 而 容 易 在 日 常 生 活 上 或 工 作 上 發 生 , 比 如 網 球 肘 常 發 生 於 坐 在 辦 公 桌 上 需 長 時 間 寫 字 或 使 用 電 腦 的 上 班 族 身 上 , 所 以 運 動 傷 害 除 了 專 指 運 動 引 起 的 傷 害 外 , 也 包 含 了 上 述 非 運 動 行 為 所 引 起 的 同 種 病 痛 。 廣 義 的 來 說 , 運 動 傷 害 代 表 人 體 在 各 種 不 同 的 身 體 活 動 下 , 所 產 生 的 身 體 傷 害 皆 稱 之 。 狹 義 的 來 說 , 運 動 傷 害 則 專 指 因 運 動 而 產 生 的 身 體 特 殊 傷 害 情 形 , 以 有 別 於 日 常 生 活 中 一 般 身 體 肢 體 的 傷 害 ( 運 動 生 理 學 網 站 , 2 0 1 3 )。 綜 合 以 上 文 獻 的 結 果 , 本 研 究 發 現 運 動 傷 害 並 非 運 動 員
的 專 利 , 舉 凡 運 動 、 勞 動 或 活 動 造 成 的 傷 害 , 都 可 稱 之 為 運 動 傷 害 。 二 、 運 動 傷 害 的 分 類 依 據 呂 宛 蓁 、 溫 良 財 ( 2 0 1 2 ) 對 沙 灘 排 球 運 動 傷 害 成 因 與 防 治 之 探 析 指 出 , 可 將 運 動 傷 害 分 成 急 性 傷 害 ( a c u t e i n j u r i e s ) 與 過 度 使 用 傷 害 ( o v e r u s e i n j u r i e s ) 。 林 昕 翰 ( 2 0 1 0 ) 在 針 對 跆 拳 道 專 項 運 動 傷 害 之 探 討 指 出 運 動 傷 害 的 分 類 大 多 是 依 照 受 傷 的 情 況 或 症 狀 而 區 分 為 「 急 性 運 動 傷 害 」 和 「 慢 性 運 動 傷 害 」 兩 種 。 陳 勝 凱 、 呂 衍 謀 、 林 燕 君 、 吳 汶 蘭 、 呂 怡 靜 ( 2 0 0 9 ) 指 出 運 動 傷 害 往 往 非 單 一 危 險 因 子 造 成 , 乃 為 許 多 因 子 彼 此 間 相 依 關 係 , 或 獨 立 存 在 關 係 , 環 環 相 扣 產 生 運 動 傷 害 。 大 致 可 依 據 受 傷 內 因 性( i n t r i n s i c r i s k f a c t o r )與 外 因 性( e x t r i n s i c r i s k f a c t o r ) 分 為 兩 類 。 內 因 性 傷 害 為 運 動 員 身 體 特 質 、 心 理 特 質 。 外 因 性 為 運 動 的 特 性 , 如 運 動 碰 撞 接 觸 性 大 小 、 運 動 量 與 運 動 時 間 、 環 境 條 件 、 運 動 場 地 狀 況 、 訓 練 效 果 , 指 導 與 技 術 、 運 動 前 的 熱 身 準 備 、 運 動 設 備 缺 陷 、 防 護 用 具 的 使 用 等 。 許 樹 淵 、 崔 凌 震 ( 2 0 0 8 ) 指 出 運 動 傷 害 的 分 類 方 法 有 四 種 :( 一 ) 按 照 運 動 器 官 部 位 分 類 : 皮 膚 傷 害 、 肌 肉 傷 害 、 關 節 傷 害 、 骨 骼 傷 害 、 腦 神 經 和 內 臟 器 官 損 傷 。( 二 ) 按 照 損 傷 輕 微 度 分 類:( 1 )輕 傷 為 傷 後 能 持 續 比 賽 或 按 原 計 畫 訓 練;( 2 ) 中 等 傷 為 傷 後 需 停 止 患 部 練 習 或 減 少 患 部 的 活 動 , 傷 後 不 能 按 原 訓 練 計 畫 實 施 訓 練 ;( 3 ) 重 傷 為 完 全 不 訓 練 , 需 立 即 治 療 。( 三 )按 損 傷 完 整 性 分 類 :( 1 )閉 鎖 性 損 傷 , 例 如 : 挫 傷 、 肌 肉 拉 傷 、 關 節 扭 傷 、 腱 鞘 炎 與 關 節 性 骨 折 ;( 2 ) 開 放 性 損
傷 , 例 如 : 擦 傷 、 刺 傷 、 裂 傷 、 皮 開 放 性 骨 折 等 。( 四 ) 按 損 傷 時 性 分 類 :( 1 ) 急 性 損 傷 , 例 如 : 熱 病 、 寒 病 、 高 山 病 。 有 些 損 傷 經 幾 小 時 後 出 現 病 狀,如 內 臟 出 血、胸 部 出 血;( 2 ) 慢 性 損 傷 : 指 急 性 細 微 損 傷 累 積 的 勞 損 , 或 由 於 急 性 損 傷 處 理 不 當 而 轉 化 成 的 陳 年 性 損 傷 , 以 及 局 部 過 度 負 荷 , 多 次 微 細 損 痛 積 累 而 成 的 勞 損 。 王 顯 智 ( 2 0 0 3 ) 則 認 為 急 性 傷 害 是 指 扭 傷 ( s p r a i n )、 拉 傷 ( s t r a i n )、 挫 傷 ( c o n t u s i o n ) 及 創 傷 ( t r a u m a ) 等 ; 而 過 度 使 用 運 動 傷 害( o v e r u s e i n j u r i e s )則 分 下 列 三 種 不 同 型 式:( 1 ) 正 常 負 荷 但 高 頻 率 使 用 ;( 2 ) 正 常 頻 率 高 負 荷 使 用 ;( 3 ) 高 負 荷 也 高 頻 使 用 。 過 度 使 用 的 結 果 , 常 會 造 成 慢 性 傷 害 。 李 鍾 祥( 2 0 0 1 ) 指 出 運 動 傷 害 按 照 傷 害 的 因 素 可 分 為 以 下 三 種 :( 1 ) 非 外 傷 性 運 動 傷 害 : 包 括 常 見 的 頭 痛 和 昏 迷 到 複 雜 的 腦 血 管 病 變 的 症 狀 ; 以 及 其 他 各 種 器 官 系 統 方 面 的 症 狀 , 最 常 見 的 是 肌 肉 疼 痛 、 酸 痛 、 抽 筋 或 無 力 等 症 狀 , 有 可 能 是 過 度 運 動 所 導 致,但 也 可 能 是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的 病 徵;( 2 ) 外 傷 性 運 動 傷 害 : 運 動 傷 害 學 在 外 傷 性 運 動 傷 害 的 研 究 , 在 於 分 析 常 見 的 運 動 傷 害 類 別 及 部 位 , 鑑 別 傷 害 的 原 因 及 其 受 傷 部 位 運 動 的 功 能 , 探 討 對 受 傷 部 位 完 整 的 支 持 與 保 護 的 方 式 , 研 究 出 更 快 速 且 安 全 有 效 的 治 療 與 復 健 方 法 ;( 3 ) 過 度 使 用 性 傷 害 的 原 因 和 預 防 : 過 度 使 用 性 傷 害 是 指 運 動 的 過 程 中 , 動 作 所 造 成 的 壓 力 超 過 關 節 、 韌 帶 或 肌 肉 所 能 承 受 的 範 圍 而 導 致 的 傷 害 。 典 型 的 肘 部 受 傷 是 過 度 使 用 性 傷 害 , 棒 球 選 手 發 生 機 率 最 高 , 其 次 為 網 球 和 高 爾 夫 選 手 。 綜 合 文 獻 探 討 的 結 果 , 本 研 究 發 現 運 動 傷 害 大 致 上 可 以 區 分 為 兩 大 類 :( 1 ) 急 性 傷 害 : 指 運 動 中 突 然 發 生 外 力 的 撞
擊 , 造 成 挫 傷 、 拉 傷 、 扭 傷 等 傷 害 ;( 2 ) 慢 性 傷 害 : 指 運 動 中 曾 受 到 傷 害 , 但 為 治 療 完 全 就 投 入 訓 練 或 因 為 過 度 訓 練 造 成 的 累 積 性 傷 害 。 三 、 運 動 傷 害 形 成 的 原 因 根 據 葉 盈 婕 、 邱 思 慈 ( 2 0 1 3 ) 指 出 國 內 競 技 啦 啦 隊 常 見 的 運 動 傷 害 發 生 原 因,大 致 可 歸 咎 於 下 列 幾 項,說 明 如 下:( 1 ) 缺 乏 專 業 素 養 的 教 練 或 指 導 者 ;( 2 ) 不 良 的 場 地 設 備 ;( 3 ) 疏 於 訓 練 及 準 備 不 足 ;( 4 )監 督 不 完 善 ;( 5 )營 養 攝 取 不 足 ; ( 6 ) 難 度 較 高 的 技 巧 動 作 。 莊 國 上 、 莊 政 典 、 林 志 隆 ( 2 0 0 9 ) 認 為 造 成 運 動 傷 害 的 因 素 可 分 為 運 動 設 施 不 良 與 運 動 員 本 身 之 因 素 , 其 中 運 動 設 施 不 良 因 素 可 歸 納 出 以 下 3 個 因 素 :( 1 ) 運 動 設 施 、 器 材 規 劃 設 計 不 當 ;( 2 ) 運 動 設 施 、 器 材 管 理 不 當 ( 3 ) 場 地 設 施 與 器 材 維 護 之 疏 失。運 動 員 本 身 的 因 素 可 歸 納 出 以 下 4 個 因 素 : ( 1 )自 身 準 備 運 動 不 足 、( 2 )對 動 作 的 不 熟 練 及 適 度 練 習 、 穿 著 不 適 當 的 運 動 服 裝 運 動 ;( 3 ) 違 反 運 動 規 則 或 運 動 暴 力 行 為 產 生 ;( 4 ) 自 身 身 體 狀 況 不 佳 或 不 熟 悉 環 境 。 駱 明 瑤 ( 2 0 0 8 ) 指 出 在 從 事 身 體 活 動 時 , 可 能 造 成 運 動 傷 害 的 原 因 很 多 , 以 下 為 可 能 發 生 運 動 傷 害 的 原 因 :( 1 ) 熱 身 不 足 : 肌 肉 在 沒 有 獲 得 伸 展 的 狀 況 下 , 很 容 易 在 運 動 的 過 程 中 引 起 肌 肉 的 拉 傷 。( 2 ) 學 習 高 難 度 技 術 : 學 習 新 的 技 巧 或 高 難 度 動 作 時 , 因 為 動 作 的 不 熟 練 和 技 巧 的 錯 誤 而 造 成 運 動 傷 害。( 3 )疲 勞:過 度 訓 練 或 長 時 間 從 事 重 複 性 的 動 作 時 , 可 能 引 起 肌 腱 炎 或 滑 液 囊 炎,甚 至 是 疲 勞 性 骨 折 等 傷 害。( 4 ) 超 負 荷 : 身 體 在 超 負 荷 的 狀 態 下 , 很 容 易 造 成 肌 肉 、 肌 腱 、 韌 帶 或 關 節 的 傷 害 。( 5 ) 過 度 伸 展 : 在 做 伸 展 操 或 身 體 活 動
的 過 程 當 中,過 度 伸 展 可 能 造 成 肌 肉、肌 腱 或 韌 帶 的 拉 傷。( 6 ) 肌 力 不 平 衡( 作 用 肌 與 拮 抗 肌 ): 因 為 肌 力 的 不 平 衡 造 成 動 作 的 不 協 調 , 尤 其 在 快 速 的 運 動 中 , 肌 力 的 不 平 衡 常 常 會 造 成 嚴 重 的 運 動 傷 害 。( 7 ) 場 地 器 材 及 裝 備 : 場 地 器 材 老 舊 或 損 壞 未 修 , 從 事 運 動 時 的 裝 備 或 保 護 措 施 不 齊 全 , 也 是 造 成 運 動 傷 害 的 因 素 。( 8 ) 意 外 或 氣 候 因 素 : 在 比 賽 或 活 動 時 , 因 為 氣 候 或 其 他 因 素 所 造 成 的 運 動 傷 害 。 藍 惠 玲 ( 2 0 0 4 ) 將 運 動 傷 害 的 原 因 劃 分 為 一 般 民 眾 與 運 動 員 兩 部 分 , 一 、 導 致 一 般 民 眾 發 生 運 動 傷 害 的 原 因 有 以 下 五 點 : ( 1 ) 運 動 技 巧 不 熟 練 或 錯 誤 ; ( 2 ) 熱 身 運 動 不 足 ; ( 3 ) 運 動 過 度 ; ( 4 ) 身 體 受 到 接 觸 碰 撞 而 受 傷 ; ( 5 ) 運 動 器 材 或 場 地 選 擇 不 佳 。 二 、 導 致 運 動 員 運 動 傷 害 的 原 因 有 以 下 六 點 : ( 1 ) 訓 練 不 足 或 過 度 訓 練 導 致 疲 勞 而 受 傷 ; ( 2 ) 缺 乏 運 動 傷 害 知 識 ; ( 3 ) 運 動 中 出 現 生 理 、 心 理 狀 態 不 良 ; ( 4 ) 準 備 運 動 不 足 ; ( 5 ) 運 動 量 過 大 ; ( 6 ) 場 地 、 器 材 、 保 護 用 具 、 天 候 等 不 良 。 李 孔 嘉 ( 1 9 9 7 )研 究 指 出 運 動 傷 害 形 成 的 原 因 包 括 以 下 六 點 : ( 1 ) 暖 身 運 動 不 夠 ;( 2 ) 場 地 不 合 適 ; ( 3 ) 運 動 規 則 不 熟 悉 或 沒 有 遵 守 規 則 ; ( 4 ) 裝 備 不 足 ; ( 5 ) 運 動 太 累 ; ( 6 ) 錯 估 合 適 自 己 的 運 動 。 綜 合 傷 害 形 成 原 因 的 文 獻 , 可 以 歸 納 出 受 傷 害 的 原 因 可 以 分 為 兩 大 類 : ( 一 ) 人 為 因 素 形 成 傷 害 的 主 要 原 因 為 個 人 的 熱 身 不 足 、 對 技 術 的 不 熟 悉 或 錯 誤 動 作 , 甚 至 是 因 為 過 度 訓 練 而 造 成 在 練 習 或 是 比 賽 時 受 到 傷 害 。 ( 二 ) 場 地 、 設 備 因 素
形 成 傷 害 的 主 要 原 因 為 場 地 設 備 不 適 合 、 場 地 設 備 維 修 不 夠 完 善 或 者 因 為 場 地 設 備 的 天 候 不 良 而 造 成 選 手 的 傷 害 。 四 、 運 動 傷 害 的 處 理 方 式 葉 長 樟 、 李 元 宏 ( 2 0 1 3 ) 指 出 發 生 急 性 運 動 傷 害 時 , 常 以 P R I C E 原 則 來 處 理 患 部 , 使 其 嚴 重 性 減 到 最 低 程 度 , P R I C E 是 指 保 護 ( p r o t e c t i o n )、 休 息 ( r e s t )、 冰 敷 ( i c i n g )、 壓 迫 ( c o m p r e s s i o n ) 及 抬 高 ( e l e v a t i o n ) , 但 在 實 務 應 用 上 因 不 同 運 動 特 性 , 所 造 成 之 運 動 傷 害 原 因 及 傷 害 狀 況 會 不 同 。 葉 盈 婕 、 邱 思 慈 ( 2 0 1 3 ) 指 出 做 任 何 具 有 高 難 度 及 高 張 力 的 運 動 , 多 多 少 少 造 成 運 動 傷 害 也 是 在 所 難 免 。 但 如 何 有 效 降 低 傷 害 的 發 生 率 , 不 僅 是 首 要 任 務 , 更 是 我 們 必 備 的 重 要 觀 念 。 以 下 七 點 是 關 於 運 動 傷 害 預 防 的 方 法 :( 1 ) 聘 請 有 專 業 素 養 的 教 練 ;( 2 ) 良 好 的 場 地 設 備 ;( 3 ) 運 動 前 的 拉 筋 與 充 分 的 伸 展 熱 身 ;( 4 ) 遵 守 規 範 及 安 全 準 則 ;( 5 ) 緊 急 措 施 的 設 立 及 C P R 的 訓 練 ;( 6 ) 充 足 的 營 養 攝 取 ;( 7 ) 循 序 漸 進 的 練 習 。 林 昕 翰 ( 2 0 1 0 ) 指 出 發 生 急 性 運 動 傷 害 時 , 常 以 P R I C E 原 則 來 處 理 患 部 , 使 其 嚴 重 性 減 到 最 低 程 度 , P R I C E 是 指 保 護 ( p r o t e c t i o n ) 、 休 息 ( r e s t ) 、 冰 敷 ( i c i n g ) 、 壓 迫 ( c o m p r e s s i o n ) 及 抬 高 ( e l e v a t i o n ) 。 張 協 進 ( 2 0 1 0 ) 整 理 多 位 專 家 學 者 得 到 以 下 運 動 傷 害 處 理 方 法 : ( 一 ) 急 性 期 運 動 傷 害 的 處 理 發 生 運 動 傷 害 時 會 產 生 出 血 或 發 炎 等 反 應 , 同 時 也 會 出 現 紅 、 腫 、 熱 、 痛 及 不 同 程 度 的 活 動 度 喪 失 , 對 較 嚴 重 的 急 性 運 動 傷 害 應 送 醫 處 理 , 對 於 輕 微 的 急 性 運 動 傷 害 處 理 , 則
必 須 遵 守 「 P R I C E 」 的 原 則 進 行 。 ( 二 ) 慢 性 期 運 動 傷 害 的 處 理 急 性 運 動 傷 害 經 過 治 療 與 復 健 後 可 以 慢 慢 恢 復 其 功 能 , 而 復 健 階 段 便 是 進 入 慢 性 運 動 傷 害 處 理 期, 至 於 何 時 開 始 進 行 復 健 , 一 般 而 言 是 在 急 性 症 狀 ( 紅 、 腫 、 熱 、 痛 ) 消 除 後 , 大 約 是 在 傷 害 後 4 8 至 7 2 小 時 。 復 健 工 作 必 須 經 運 動 傷 害 及 復 健 科 醫 師 診 斷 與 開 立 處 方 並 由 治 療 師 執 行 監 控 , 以 確 保 復 健 的 時 效 性 及 安 全 性 , 復 健 治 療 的 主 要 用 意 在 於 促 進 血 液 循 環、消 炎、消 腫 及 放 鬆 肌 肉 以 加 速 受 傷 部 位 的 組 織 修 護, 而 復 健 治 療 方 式 除 了 冰 療 、 熱 療 ( 紅 外 線 、 短 波 與 超 音 波 等 治 療 法 )、 冰 熱 交 替 療 法 及 水 療 的 運 用 , 還 包 括 針 對 受 傷 部 位 的 訓 練 , 如 進 行 等 張 、 等 速 運 動 藉 以 伸 展 及 強 化 受 傷 部 位 。 黃 耀 宗 、 陳 宜 佳 ( 2 0 0 8 ) 指 出 增 進 運 動 傷 害 復 健 持 續 的 策 略 包 括 : 教 育 、 溝 通 和 關 係 、 社 會 支 持 、 目 標 設 定 … 等 。 畢 經 龍 ( 2 0 0 3 ) 指 出 角 力 運 動 傷 害 的 緊 急 處 理 原 則 有 以 下 九 點 ﹕ ( 1 )暫 時 停 止 運 動( 休 息 ); ( 2 )休 息 、 冰 敷 、 壓 迫 、 提 高 患 部 ( R 、 I 、 C 、 E ); ( 3 ) 三 天 後 , 再 施 以 熱 敷 或 冰 、 熱 交 替 ; ( 4 )服 用 消 炎 、 止 痛 和 肌 肉 鬆 弛 藥 物( 送 醫 治 療 ); ( 5 ) 有 時 需 利 用 空 針 吸 出 未 被 組 織 吸 收 的 瘀 血 , 或 是 手 術 取 出 的 凝 固 血 塊 , 以 免 有 機 化 或 鈣 化 ; ( 6 ) 施 以 物 理 治 療 ( 熱 敷 、 按 摩、超 音 波 ),靜 養 兩 週 後,再 施 以 緩 和 的 訓 練 或 按 摩; ( 7 ) 局 部 的 藥 物 注 射 ( 例 如 ︰ 消 炎 藥 ); ( 8 ) 熱 敷 、 按 摩 、 放 鬆 性 的 體 操 、 靜 性 的 等 張 收 縮 運 動 ; ( 9 ) 嚴 重 者 立 刻 送 醫 治 療 。
第 四 節 柔 道 運 動 傷 害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鄭 綺 ( 2 0 1 3 ) 以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運 動 選 手 運 動 傷 害 之 調 查 研 究,利 用 9 8 - 1 0 0 學 年 度 運 動 傷 害 防 護 室 統 計 資 料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五 個 運 動 項 目 , 分 別 為 : 籃 球 、 棒 球 、 田 徑 、 跆 拳 道 、 柔 道 計 1 8 0 名 運 動 選 手 。 研 究 發 現 柔 道 運 動 項 目 依 序 以 手 指 ( 4 0 % )、 腳 踝 ( 3 0 % )、 膝 部 ( 1 5 % ) 、 手 肘 ( 6 % ) 等 受 傷 率 最 高 , 腳 踝 與 膝 部 中 度 相 關 ( r = . 5 6 6 );事 後 比 較 顯 示 各 運 動 項 目 中 手 肘 ( P < . 0 5 ) 、 手 指 ( P < . 0 5 ) 、 背 部 ( P < . 0 5 ) 、 膝 部 ( P < . 0 5 ) 、 小 腿 ( P < 0 . 2 3 ) 、 腳 趾 ( P < . 0 5 ) 受 傷 人 次 最 多 。 黃 運 勳 ( 2 0 1 2 )調 查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柔 道 課 程 運 動 傷 害 調 查 研 究— — 以 二 年 制 學 生 為 例 , 受 傷 佔 4 7 . 7 % , 其 中 男 生 佔 4 6 . 8 %、 女 生 佔 5 3 . 7 %; 在 男 生 與 女 生 運 動 傷 害 發 生 率 中 , 以 「 韌 帶 扭 傷 」 的 發 生 率 , 男 生 佔 3 8 . 1 2 % , 女 生 佔 4 0 % ; 其 次 為 「 肌 肉 拉 傷 」, 男 生 佔 2 7 . 6 4 % , 女 生 佔 3 5 % 。 脫 臼 、 骨 折 、 腦 震 盪 及 開 放 性 外 傷 等 類 型 , 於 本 次 研 究 中 , 並 無 女 生 之 受 傷 紀 錄 。 另 外 針 對 柔 道 運 動 最 常 使 用 柔 道 技 術 動 作 與 受 傷 類 型 分 析 之 。 過 肩 摔 造 成 「 韌 帶 扭 傷 」 佔 3 1 . 9 1 % 、「 肌 肉 拉 傷 」 佔 3 8 . 3 0 % ; 大 外 割 造 成 「 韌 帶 扭 傷 」 佔 5 0 % 、「 肌 肉 拉 傷 」 佔 2 0 . 8 3 % 。 S a l a n n e , Z e l m a t , R e k h r o u k h 與 C l a u d e t ( 2 0 1 0 ) 等 人 在 參 與 柔 道 兒 童 的 傷 害 研 究 調 查 發 現 , 在 平 均 年 齡 1 0 . 6 ± 2 . 4 歲 參 與 柔 道 訓 練 的 兒 童 , 挫 傷 佔 4 4 % 、 骨 折 3 1 % 、 扭 傷 1 9 % ; 而 且 上 肢 受 傷 比 率 4 6 % , 比 下 肢 2 5 % 更 為 頻 繁 。害 調 查 發 現,柔 道 練 習、比 賽 的 過 程 纏 鬥 激 烈 常 有 摔、制 伏 、 壓 制 或 扭 關 節 等 攻 擊 和 防 禦 等 拉 扯 動 作,容 易 造 成 運 動 傷 害。 研 究 對 象 是 以 1 8 3 7 名 2 0 0 8 年 全 國 柔 道 錦 標 賽 之 比 賽 選 手 和 教 練 為 研 究 對 象 。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柔 道 運 動 選 手 其 上 肢 受 傷 率 明 顯 高 於 下 肢 且 多 好 發 於 肩 膀 , 另 外 柔 道 所 造 成 的 傷 害 以 扭 傷 佔 的 百 分 比 例 最 大 , 其 次 是 挫 傷 以 及 拉 傷 等 , 顯 示 扭 挫 傷 及 肩 部 傷 害 對 柔 道 運 動 選 手 為 最 應 注 意 之 傷 害 。 另 外 在 平 常 訓 練 受 傷 就 醫 的 模 式 研 究 中 , 選 手 平 時 受 傷 就 醫 的 選 擇 大 多 數 選 擇 中 醫 ( 6 1 . 7 % ) , 其 次 是 西 醫 ( 3 6 . 1 7 % ) , 而 教 練 就 診 則 是 選 擇 西 醫 ( 4 0 . 9 % ) 與 中 醫 ( 3 6 . 3 6 % ) 並 重 , 並 沒 有 太 大 的 差 距 。 A r t i t L a o r u e n g t h a n a 等 ( 2 0 0 9 ) 對 不 同 運 動 項 目 的 比 賽 時 運 動 傷 害 調 查 研 究 中,技 擊 類 運 動 頭、頸 受 傷 的 機 率 1 9 . 6 % 、 肩 部 受 傷 機 率 1 0 . 7 % 、 手 肘 受 傷 機 率 5 . 4 % 、 手 腕 手 指 受 傷 機 率 1 8 . 8 % 、 膝 蓋 受 傷 機 率 1 7 . 9 % 、 腳 踝 受 傷 機 率 2 4 . 1 % 、 背 部 受 傷 機 率 3 . 6 % , 其 中 柔 道 運 動 比 賽 受 傷 害 的 機 率 6 . 5 % 。 O l i v e i r a & P e r e i r a ( 2 0 0 8 ) 研 究 指 出 柔 道 選 手 在 訓 練 過 程 中 有 受 傷 佔 9 1 . 3 4 % , 其 中 最 常 受 傷 的 部 位 為 肩 膀 3 6 % , 其 次 為 膝 蓋 和 手 , 佔 3 2 % ; 最 常 見 的 傷 害 是 挫 傷 2 6 . 3 2 % 、 其 次 是 扭 傷 和 肌 肉 損 傷 , 各 佔 1 7 . 5 4 % 、 骨 折 佔 1 5 . 7 9 % 、 肌 腱 發 炎 佔 1 4 . 0 4 % 、 脫 臼 佔 8 . 7 7 % 。 W i l l y P i e t e r ( 2 0 0 5 )針 對 武 術 運 動 傷 害 的 研 究 就 指 出 , 柔 道 運 動 員 男 子 受 傷 的 比 率 2 2 . 5 2 % 、 女 子 受 傷 比 率 2 4 . 4 2 % ; 受 傷 部 位 上 肢 受 傷 佔 3 7 . 8 % , 下 肢 受 傷 2 6 . 7 % ; 男 子 柔 道 運 動 員 受 傷 的 類 型 以 拉 傷 2 4 . 1 % 佔 最 多,其 次 為 挫 傷 和 撕 裂 傷, 各 佔 1 3 . 0 % ; 女 子 柔 道 運 動 員 受 傷 的 類 型 以 挫 傷 3 5 . 6 % 佔 最
多,其 次 為 拉 傷 1 3 . 3 %,第 三 常 見 受 傷 類 型 則 是 扭 傷 1 1 . 1 % 。 阿 部 謙 之 、 山 中 圈 一 、 阿 部 淳 ( 2 0 0 3 ) 針 對 日 本 高 中 女 子 柔 道 選 手 運 動 傷 害 相 關 的 研 究 中 發 現 , 輕 量 級 選 手 ( 4 8 - 5 7 k g )有 受 傷 經 驗 高 達 7 0 . 9 % 、 中 量 級 選 手( 6 3 - 7 0 k g ) 有 受 傷 經 驗 高 達 9 0 % 、 重 量 級 選 手( 7 8 k g 以 上 )有 受 傷 經 驗 高 達 8 2 . 1 % , 顯 示 柔 道 選 手 受 傷 害 的 比 率 非 常 高 。 另 外 在 受 傷 部 位 的 調 查 , 輕 量 級 選 手 傷 害 部 位 肩 關 節 ( 2 1 . 3 % ) 、 肘 關 節 與 膝 關 節 ( 1 6 . 7 % ), 這 三 個 部 位 受 傷 機 率 較 高 ; 中 量 級 選 手 傷 害 的 部 位 肩 關 節 ( 3 7 . 8 % ) 、 肘 關 節 與 膝 關 節 ( 1 7 . 8 % ), 這 三 個 部 位 受 傷 機 率 較 高 ; 而 重 量 級 選 手 傷 害 部 位 以 膝 關 節 ( 3 4 . 8 % ) 、 肩 關 節 ( 3 0 . 4 % )、 足 關 節 ( 8 . 7 % ), 這 三 個 部 位 受 傷 機 率 較 高 ; 在 受 傷 種 類 的 調 查 中 , 輕 量 級 以 骨 折 、 韌 帶 損 傷 佔 ( 2 1 . 2 % ) 最 高 , 其 次 為 挫 傷 與 脫 臼 ( 1 8 . 2 % ); 中 量 級 選 手 以 韌 帶 損 傷 ( 3 3 . 3 % ) 最 高 , 其 次 是 骨 折 ( 2 8 . 8 % )、 脫 臼 ( 1 5 . 5 % ); 重 量 級 選 手 以 韌 帶 損 傷 ( 2 1 . 7 % ) 最 高 , 其 次 為 脫 臼 ( 1 7 . 4 % )、 挫 傷 ( 1 3 . 0 % )。 總 體 的 傷 害 以 韌 帶 損 傷 ( 2 5 . 4 % ) 最 高 , 其 次 是 骨 折 ( 2 1 . 6 % )、 脫 臼 ( 1 7 . 2 % ), 這 三 種 傷 害 占 日 本 高 中 女 子 柔 道 選 手 傷 害 前 三 名 。 吳 台 二 、 吳 玫 玲 、 李 書 維 、 李 建 明 等 人 ( 2 0 0 2 ) 在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警 技 課 程 學 生 運 動 傷 害 現 況 調 查 研 究 中 , 調 查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警 技 課 程 導 致 學 生 運 動 傷 害 的 因 素 及 種 類 , 其 中 最 容 易 產 生 傷 害 的 警 技 課 程 以 柔 道 佔 7 4 . 6 % 最 高 , 最 容 易 受 傷 的 部 位 為 踝 關 節 ( 2 2 . 3 % ), 其 次 是 膝 關 節 ( 1 1 . 7 % )、 指 關 節 ( 1 1 . 1 % ); 在 受 傷 種 類 以 扭 傷 ( 3 5 . 6 % ) 最 高 , 其 次 為 拉 傷 ( 2 1 . 3 % )、 挫 傷 ( 1 4 . 8 % ); 導 致 受 傷 的 原 因 以 本 身 動 作 錯 誤 ( 1 9 . 3 % ), 其 次 是 對 方 錯 誤 技 巧 ( 1 4 . 1 % ), 再 其 次 則
為 熱 身 不 夠 ( 1 1 . 4 % )。 呂 耀 宗 、 王 鍵 慰 ( 2 0 0 0 ) 指 出 , 柔 道 受 傷 的 部 位 , 5 2 . 2 % 為 扭 傷 、 2 6 . 0 8 為 挫 傷 、 1 3 . 2 3 % 為 肌 肉 拉 裂 傷 、 4 . 5 4 % 為 脫 臼 ; 在 得 意 技 與 運 動 傷 害 的 調 查 發 現 , 男 子 選 手 得 意 技 為 內 腿,佔 全 部 傷 害 次 數 4 3 . 5 % 最 高,大 外 割 2 3 . 4 %、過 肩 摔 2 0 . 4 % ; 女 子 選 手 得 意 技 為 內 腿 佔 全 部 傷 害 次 數 3 6 . 5 % 最 高 , 單 臂 過 肩 摔 1 4 . 9 % 、 大 外 割 1 2 . 2 % ,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其 運 動 傷 害 發 生 數 與 得 意 技 使 用 頻 率 成 正 比 , 且 造 成 運 動 傷 害 的 部 位 可 能 與 得 意 技 類 型 相 關 。 許 吉 越 ( 1 9 9 7 ) 針 對 8 6 年 臺 灣 區 運 動 會 1 3 2 名 選 手 進 行 問 卷 調 查,所 研 究 調 查 結 果 發 現:頭 部 曾 經 受 過 傷 害 者 1 2 3 人 , 佔 全 體 的 9 3 . 2 % ; 軀 幹 曾 受 傷 1 1 0 人 , 佔 全 體 8 3 . 3 % ; 上 肢 曾 受 傷 1 2 2 人 , 佔 全 體 9 2 . 4 % ; 下 肢 曾 受 傷 1 2 3 人 , 佔 全 體 9 3 . 2 % 。 其 受 傷 害 的 原 因 以 精 神 狀 況 不 佳 8 0 人 , 佔 2 0 . 2 % 最 多 , 其 次 是 熱 身 不 足 6 0 人 , 佔 1 5 . 2 % , 再 其 次 為 踢 傷 、 撞 傷 5 2 人 , 佔 1 3 . 1 % 。 此 三 個 項 目 為 本 次 賽 會 選 手 受 傷 原 因 前 三 名 。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與 步 驟
本 研 究 以 參 與 1 0 3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柔 道 項 目 , 國 中 男 、 女 子 組 柔 道 選 手 , 填 寫 青 少 年 柔 道 選 手 運 動 傷 害 調 查 問 卷,於 填 寫 過 程 中,委 託 各 校 帶 隊 教 練 從 旁 協 助 填 寫 問 卷 。 就 針 對 因 參 與 柔 道 賽 事 、 訓 練 或 柔 道 課 程 , 受 傷 之 狀 況 、 受 傷 時 機 、 受 傷 部 位 、 受 傷 動 作 、 受 傷 原 因 、 受 傷 類 型 及 就 醫 情 形 等 詳 細 填 寫 。第 一 節 研 究 流 程
本 研 究 流 程 如 表 3 - 1 : 表 3 - 1 研 究 流 程 表 確定研究目 標 訂定研究題 目 收集相關文 獻資料 閱讀相關文 獻資料 確定研究目 的、範圍及 對象 編製柔道運 動傷害調查 紀錄表 專家審查、 指導教授審 查 發放及回收 問卷 彙整問卷紀 錄表 資料處理、 分析與討論 結論與建議第 二 節 研 究 對 象 與 限 制
一 、 研 究 對 象 本 研 究 受 試 對 象 為 參 加「 1 0 3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動 會 」 國 中 組 柔 道 項 目 男 子 、 女 子 參 賽 選 手 為 問 卷 調 查 對 象 , 該 比 賽 在 桃 園 市 體 育 館 舉 行 , 日 期 為 2 0 1 4 年 4 月 2 1 日 至 4 月 2 3 日 。 在 資 料 的 取 得 上 , 主 要 是 由 參 與 大 會 之 全 國 國 中 學 生 , 並 在 發 放 問 卷 前 先 取 得 該 校 教 練 、 選 手 同 意 協 助 完 成 本 次 研 究,所 發 放 問 卷 計 男 子 1 9 9 人、女 子 1 5 2 人,總 計 有 3 5 1 人 , 回 收 有 效 問 卷 共 有 男 子 1 8 2 人 、 女 子 1 2 9 人 , 總 計 3 1 1 人 。 二 、 研 究 限 制 ( 一 ) 問 卷 之 受 傷 就 醫 與 否 及 受 傷 部 位 、 類 型 , 由 參 與 者 自 行 判 斷 並 填 寫 之 , 非 全 以 醫 生 診 斷 紀 錄 為 主 , 端 賴 參 與 者 之 紀 錄 是 否 詳 實 。 ( 二 ) 本 研 究 僅 適 用 於 本 次 參 與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之 中 學 生 , 無 法 推 論 至 其 他 範 圍 之 研 究 對 象 。第 三 節 研 究 工 具
本 研 究 以「 青 少 年 柔 道 選 手 運 動 傷 害 調 查 問 卷 」( 附 錄 一 ) 記 錄 之 各 單 位 柔 道 選 手 中 關 運 動 傷 害 資 料 。 本 調 查 表 之 編 製 參 考 國 內 外 有 關 柔 道 選 手 運 動 傷 害 調 查 問 卷 、 運 動 傷 害 相 關 之 調 查 記 錄 編 製 。經 指 導 教 授 與 國 內 各 級 學 校 柔 道 教 練 審 查 後 修 正 , 本 問 卷 調 查 包 含 以 下 幾 個 部 分 : 第 一 部 分 : 基 本 資 料 , 包 括 年 齡 、 性 別 、 身 高 體 重 、 修 習 時 間 ( 年 ) 、 取 得 段 數 、 每 天 訓 練 次 數 、 每 天 訓 練 時 間 、 每 周 訓 練 天 數 。 第 二 部 分 : 最 近 或 目 前 受 傷 狀 況 第 三 部 分 : 發 生 運 動 傷 害 的 原 因 第 四 部 分 : 受 傷 後 處 理 情 形 第 五 部 分 : 受 傷 後 治 療 情 形 第 六 部 分 : 運 動 傷 害 後 復 原 的 時 間 第 七 部 分 : 運 動 傷 害 防 護 知 識
第 四 節 研 究 統 計 分 析 方 法
本 研 究 以 記 錄 所 收 集 的 原 始 資 料 , 進 行 登 錄 與 編 碼 , 並 以 S P S S f o r W i n d o w s 2 0 . 0 版 套 裝 軟 體 依 本 研 究 目 的 , 計 算 參 與 者 各 項 資 料 之 次 數 分 配 、 平 均 數 與 標 準 差 之 值 , 依 參 與 者 之 運 動 傷 害 發 生 時 機 、 受 傷 部 位 、 傷 害 型 態 、 傷 害 發 生 原 因 、 發 生 時 機 與 傷 害 發 生 率 及 嚴 重 程 度 之 間 是 否 達 顯 著 差 異 及 傷 後 停 賽 、 治 療 處 置 情 形 進 行 各 項 統 計 分 析 。 研 究 期 間 為 西 元 2 0 1 4 年 , 即 自 民 國 1 0 3 年 4 月 2 1 日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柔 道 項 目 國 中 組 賽 程 開 始 至 1 0 3 年 4 月 2 3 日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柔 道 項 目 比 賽 結 束 為 止 。第 四 章 結 果 與 討 論
在 本 章 中 , 研 究 者 將 針 對 研 究 結 果 分 為 以 下 各 節 , 並 做 說 明:第 一 節 探 討 2 0 1 4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柔 道 運 動 參 賽 之 國 中 男 女 選 手 背 景 變 項 之 分 析 ; 第 二 節 探 討 全 中 運 柔 道 競 賽 項 目 國 中 男 女 參 賽 選 手 運 動 傷 害 現 況 與 造 成 其 傷 害 之 原 因 ; 第 三 節 探 討 受 傷 後 處 理 與 治 療 情 形 ; 第 四 節 探 討 受 傷 後 復 原 期 及 後 續 治 療 情 形 ; 第 五 節 綜 合 討 論 。第 一 節 選 手 背 景 變 項 分 析
本 研 究 共 發 出 3 5 1 張 問 卷 , 經 篩 選 後 有 效 問 卷 3 1 1 份 , 施 測 期 間 自 民 國 1 0 3 年 4 月 2 日 至 4 月 3 日 , 有 效 比 率 約 ( 8 8 . 6 % )。 在 3 1 1 位 受 試 者 中 , 有 1 8 2 位 男 性 佔 5 8 . 5 ﹪ 、 1 2 9 位 女 性 占 4 1 . 5 ﹪( 表 4 - 1 );段 位 方 面,白 帶 2 6 6 位 佔 8 5 . 5 ﹪ 、 初 段 4 5 位 佔 1 4 . 5 ﹪ , 由 表 4 - 1 可 看 出 受 試 者 基 本 資 料 , 平 均 年 齡 1 4 . 2 9 歲 , 平 均 身 高 1 6 2 . 6 8 c m 、 平 均 體 重 5 6 . 1 7 k g , 平 均 修 練 時 間 3 . 4 5 年 、 平 均 每 天 訓 練 次 數 2 . 0 4 次 、 平 均 每 天 訓 練 時 間 3 . 3 5 個 小 時 、 平 均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5 . 4 0 天 。 表 4 - 1 受 試 者 基 本 資 料 個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年 齡 3 1 1 1 4 . 2 9 . 8 2 4 身 高 3 1 1 1 6 2 . 6 8 9 . 1 7 7 ( 續 下 頁 )體 重 3 1 1 5 6 . 1 7 1 5 . 7 2 0 修 練 時 間 3 1 1 3 . 4 5 1 . 8 2 7 每 天 訓 練 次 數 3 1 1 2 . 0 4 . 4 1 1 每 天 訓 練 時 間 3 1 1 3 . 3 5 1 . 0 2 0 每 周 幾 天 3 1 1 5 . 4 0 . 8 6 2
第 二 節 運 動 傷 害 現 況 與 造 成 其 傷 害 之 原 因
一 、 運 動 傷 害 發 生 的 狀 況 本 研 究 將 運 動 傷 害 發 生 的 狀 況 調 查 分 為 受 傷 的 時 機 、 受 傷 的 部 位 、 受 傷 的 類 型 , 並 調 查 傷 害 後 , 多 久 時 間 不 能 參 加 訓 練 、 傷 害 後 , 多 久 時 間 不 能 參 加 比 賽 、 同 一 部 位 是 否 曾 經 受 過 傷 。 經 調 查 發 現 : 在 受 傷 時 機 方 面 , 有 5 0 位 選 手 在 比 賽 時 受 到 傷 害,佔 1 6 . 1 ﹪;在 訓 練 時 受 到 傷 害 的 選 手 有 2 3 1 位 , 佔 7 4 . 3 ﹪;而 從 來 沒 有 受 傷 的 選 手 有 3 0 位,佔 9 . 6 ﹪( 表 4 - 2 ), 由 此 調 查 顯 示 大 部 分 柔 道 選 手 在 訓 練 時 受 傷 的 機 率 較 高 , 因 訓 練 時 間 相 較 多 於 參 賽 時 間 , 所 以 在 訓 練 期 間 受 傷 率 較 高 於 比 賽 期 間 , 而 我 們 也 可 以 從 受 試 者 基 本 資 料 中 發 現 , 臺 灣 青 少 年 柔 道 選 手 訓 練 的 時 間 過 於 冗 長 , 可 能 造 成 選 手 訓 練 時 因 疲 勞 或 倦 怠 受 到 傷 害 的 機 率 增 加 。 表 4 - 2 柔 道 選 手 受 傷 時 機 次 數 百 分 比 有 效 百 分 比 累 積 百 分 比 比 賽 時 5 0 1 6 . 1 1 6 . 1 1 6 . 1 訓 練 時 2 3 1 7 4 . 3 7 4 . 3 9 0 . 4 ( 續 下 頁 )從 來 沒 有 受 傷 3 0 9 . 6 9 . 6 1 0 0 . 0 總 和 3 1 1 1 0 0 . 0 1 0 0 . 0 在 受 傷 的 部 位 調 查 發 現 : 柔 道 選 手 容 易 最 受 到 傷 害 部 位 為 腳 踝 4 1 次 , 佔 1 3 . 2 ﹪ ; 其 次 為 膝 部 4 0 次 , 佔 1 2 . 9 ﹪ ; 再 其 次 為 腰 部 3 4 次 , 佔 1 0 . 9 ﹪ ; 受 到 傷 害 最 少 的 部 位 為 頭 與 臉 、 頸 部 與 其 他 , 各 為 8 次 , 佔 2 . 6 ﹪ ( 表 4 - 3 )。 表 4 - 3 柔 道 選 手 受 傷 的 部 位 次 數 百 分 比 有 效 百 分 比 累 積 百 分 比 沒 有 受 傷 3 0 9 . 6 9 . 6 9 . 6 頭 與 臉 8 2 . 6 2 . 6 1 2 . 2 頸 部 8 2 . 6 2 . 6 1 4 . 8 肩 部 2 6 8 . 4 8 . 4 2 3 . 2 手 肘 2 7 8 . 7 8 . 7 3 1 . 8 手 腕 1 7 5 . 5 5 . 5 3 7 . 3 手 指 1 6 5 . 1 5 . 1 4 2 . 4 腳 指 2 8 9 . 0 9 . 0 5 1 . 4 腰 部 3 4 1 0 . 9 1 0 . 9 6 2 . 4 大 腿 1 5 4 . 8 4 . 8 6 7 . 2 膝 部 4 0 1 2 . 9 1 2 . 9 8 0 . 1 小 腿 1 3 4 . 2 4 . 2 8 4 . 2 腳 踝 4 1 1 3 . 2 1 3 . 2 9 7 . 4 其 他 8 2 . 6 2 . 6 1 0 0 . 0 總 和 3 1 1 1 0 0 . 0 1 0 0 . 0 選 手 受 傷 的 類 型 調 查 結 果 如 表 4 - 4 , 前 三 名 分 別 為 肌 肉
拉 傷 7 7 次 , 佔 2 4 . 8 ﹪ 最 頻 繁 ; 關 節 扭 傷 4 5 次 , 佔 1 4 . 5 ﹪ ; 撞 傷 4 0 次 , 佔 1 2 . 9 ﹪ 排 第 三 ; 受 傷 類 型 最 少 為 其 他 4 次 , 佔 1 . 3 ﹪ 。 表 4 - 4 柔 道 選 手 受 傷 的 類 型 次 數 百 分 比 有 效 百 分 比 累 積 百 分 比 沒 有 受 傷 3 0 9 . 6 9 . 6 9 . 6 關 節 扭 傷 4 5 1 4 . 5 1 4 . 5 2 4 . 1 肌 腱 炎 7 2 . 3 2 . 3 2 6 . 4 肌 肉 拉 傷 7 7 2 4 . 8 2 4 . 8 5 1 . 1 瘀 青 3 4 1 0 . 9 1 0 . 9 6 2 . 1 骨 折 或 脫 臼 1 7 5 . 5 5 . 5 6 7 . 5 韌 帶 拉 傷 或 撕 裂 1 7 5 . 5 5 . 5 7 3 . 0 挫 傷 2 1 6 . 8 6 . 8 7 9 . 7 撞 傷 4 0 1 2 . 9 1 2 . 9 9 2 . 6 擦 傷 或 水 泡 1 9 6 . 1 6 . 1 9 8 . 7 其 他 4 1 . 3 1 . 3 1 0 0 . 0 總 和 3 1 1 1 0 0 . 0 1 0 0 . 0 在 調 查 受 傷 後 , 多 久 時 間 不 能 參 加 訓 練 方 面 , 3 1 1 份 問 卷 中 , 沒 有 影 響 1 1 3 次 , 佔 3 6 . 3 ﹪ 最 多 ; 其 次 為 3 天 不 能 參 加 訓 練 6 4 次,佔 2 0 . 6 ﹪;再 其 次 為 7 天 不 能 參 加 訓 練 4 1 次 , 佔 1 3 . 2 ﹪ ; 因 受 傷 長 達 1 個 月 不 能 參 加 訓 練 的 有 1 2 次 , 佔 3 . 9 ﹪ 。 研 究 調 查 顯 示 大 多 數 青 少 年 階 段 柔 道 運 動 選 手 在 訓 練 或 比 賽 中 所 受 到 的 運 動 傷 害 並 不 會 導 致 選 手 無 法 參 加 訓 練 或 比 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