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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早期早產兒生命權之探討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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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法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立 政 治 大 學 法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立 政 治 大 學 法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立 政 治 大 學 法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士

碩士

碩士

碩士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The Master of Laws Program for Executives

College of Law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Masterthesis

極早期

早期

早期早產兒生命權之探討

早期

早產兒生命權之探討

早產兒生命權之探討

早產兒生命權之探討

The Discussion of the Right to Life-focus on

Extreme Preterm Infants

研究生

研究生

研究生

研究生:

:

:

: 陳建甫

陳建甫

陳建甫

陳建甫

Chien

Chien

Chien

Chien-

-

-

-Fu Chen

Fu Chen

Fu Chen

Fu Chen

號:96961218

:96961218

:96961218

:96961218

指導老師

指導老師

指導老師

指導老師:

:

:

:王海南

王海南

王海南

王海南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1

1

100

1

00

00

00 年

年 9

9

9 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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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謝

誌謝

誌謝

誌謝

學生目前任職於大林慈濟醫院小兒科。由於對早產兒生命權

研究有濃厚興趣,四年前至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就讀研究。

由於對於法學基礎的生疏,就讀研究過程期間常有不懂疏漏及錯誤,

謝謝老師們及學長姐們的指導及協助,讓學生至目前為止能得到一

些學習的成果 。更要感謝內人美菁對我的幫忙及協助,及我求學

期間常須利用假日及晚上時間,對家中兩個小孩霈瑄及彥臻的費心

及照顧。真的,謝謝所有政治大學法學院指導過我的師長及互相鼓勵

學習的學長姐,還有助理子欣及嘉茵小姐。感謝大家讓我的生命有不

一樣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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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摘要

摘要

摘要

摘要

一 一 一 一、、、、研究目的研究目的研究目的研究目的 (1). 將針對世界各國相關規範下,早產兒之法律地位進行探討,以釐清現行我國 規範對於早產兒法律地位所持之立場。 (2). 促進我國法界前輩更了解照顧早產兒,特別是極早期早產兒所遭遇的醫學倫 理困境,能制定更清楚明確的有關極早期早產兒救治的相關法律或更貼切的法律 實務判例或見解。 二 二 二 二、、、、研究方法研究方法研究方法研究方法 (1). 文獻探討法,為了解分析照顧早產兒之醫學倫理困境,閱讀中外學者之研究 報告、論著等文獻,加以探討。 (2). 歷史比較研究法,蒐集東西方歷史文獻嬰兒生命權利關係之演變資料加以分 析;並且比較探討大陸法系及英美法系諸國對相關之早產兒生命權利相關醫學倫 理規範及法律規定。 三三三、、、、研究內容研究內容研究內容研究內容 (1). 早產兒倂發症、後遺症及存活率之情況 (2). 東西方嬰兒生命權利關係之演變史 (3). 照顧早產兒之醫護人員及早產兒家長的困境研究 (4). 國內生命權相關法律規定及醫療法規之分析 (5). 國內外極早期早產兒生命權相關醫學倫理規範及法律規定之分析比較 (6). 更適切之早產兒生命權利法律見解之提出 四 四 四 四、、、、研究結果研究結果研究結果研究結果 經由本研究,基本上理解各國對早產兒生命的尊嚴及生命決定權的醫學倫理規 範、法律規定及理論構成,同時也希望藉由此研究能讓政府、社會、法界及醫界 對於早產兒生命權利及所遭遇的醫學倫理困境更加重視,我國能制定更清楚明確 的有關極早期早產兒救治的相關法律或更貼切的法律實務判例或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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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英文

英文

英文摘要

摘要

摘要

摘要

The Discussion of the Right to Life-focus on

Extreme Preterm Infants

Abstract

As article 3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prescribes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life, liberty and security of person.”, the right to life is the most fundamental human right. However, extremely preterm infants (20 to 23 weeks of gestation) are infants of borderline viability. They are at greater risk for mortality and severe disability. Who can surrogate to make decisions about resuscitation with intensive care or palliative care for them in terms of their best interests? It is a dilemma. There is a potential conflict between palliative care and the general medical duty to save life. It presents complex medical, legal, ethical and social issues for their parents and the health professionals. Until now, it is still out ruled legally in Taiwan.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right to life of extreme prematurity. We will discuss different insights about the right to life of infant from history, culture, society and religion in the world, and analyze guidelines and legal regimes of different countries. Based on that, we can get objective solutions to the right to life of extreme prematurity in Taiwan, as an aid for parents in making ethical and legally based decisions.

Key words: Right of Life ‧ extreme prematurity ‧ borderline viability ‧ resuscitation ‧intensive care‧palliative c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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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目錄

目錄

目錄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緒論緒論緒論………9緒論 99 9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早產兒早產兒早產兒相關概念早產兒相關概念相關概念相關概念……….………101010 10 第一節 早產兒之定義………..10101010 第二節 早產兒之發生率………..11111111 第三節 早產兒之倂發症及後遺症………..12 第一項 早產兒之倂發症……….12 第二項 早產兒長期之後遺症………13 第四節 早產兒之存活率………..14 第一項 美國早產兒之存活率………..14 第二項 臺灣早產兒之存活率………..14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嬰兒嬰兒嬰兒生命權嬰兒生命權生命權歷史的觀點生命權歷史的觀點歷史的觀點………..15歷史的觀點 1515 15 第一節 希臘與羅馬的世界……….15151515 第二節 猶太教與基督教的觀點……….16666 第三節 天主教的觀點……….17171717 第四節 佛教的觀點……….18181818 第五節 西方哲學思考……….19191919 第六節 中國傳統文化與風俗觀念……….…………22222222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早產兒早產兒早產兒照顧早產兒照顧照顧之照顧之之難題之難題難題……….………….25難題 2525 25 第一節 父母的照顧處境………..25555 第二節 子女死亡對父母的影響………..2222666 6 第三節 醫護人員的倫理困境………..2828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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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 第 第五五五五章章章章 實務實務司法實務實務司法司法案例司法案例案例……….….…29案例 2929 29 第一節 我國司法案例………..………29292929 第二節 美國司法案例………..………3333222 2 第 第 第 第六六章六六章章章 我國我國我國極我國極極早期極早期早期早產兒早期早產兒之早產兒早產兒之之法律地位之法律地位法律地位及難題法律地位及難題及難題………..3及難題 3343444 第一節 我國法律上之生命權………..3333444 4 第一項 憲法………35353535 第二項 民法………36363636 第三項 刑法………3333777 7 第四項 優生保健法………3333888 8 第五項 極早期早產兒之醫療、法律與倫理爭議……….44404000 第二節 無效醫療………..4444222 2 第一項 無效醫療的定義………4444222 2 第二項 無效醫療的爭議………4444333 3 第三節 放棄急救………..4444444 4 第一項 放棄急救的法源………4444444 4 第二項 放棄急救的困境………4444666 6 第三項 我國放棄急救的法律問題………4444666 6 第四節 安樂死………..49494949 第一項 安樂死的由來………...49494949 第二項 安樂死的進展………...5555000 0 第三項 安樂死的型態………...52525252 第四項 嬰兒安樂死………...5555333 3 第五項 我國安樂死的法律問題………...5555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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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第 第七七七章七章章 章 極極極早期極早期早期早產兒早期早產兒之早產兒早產兒之之之之之之生命權探討之生命權探討………5生命權探討生命權探討 5558888 第一節 殘障新生兒之生命權……….55585888 第二節 歐美日對極早期早產兒之生命權探討……….………66660000 第一項 德國及德語系國家………..6666000 0 第二項 英國……….………6666444 4 第三項 其他歐洲國家……….6666888 8 第四項 美國……….………7777000 0 第五項 加拿大……….7777444 4 第六項 澳洲……….77775555 第七項 日本……….76767676 第三節 我國對極早期早產兒之生命權探討………...77777777 第一項 醫界方面……….………77777777 第二項 司法界方面………..81818181 第 第 第 第八八八章八章章章 結論結論及建議結論結論及建議及建議………..82及建議 8282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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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目錄

表目錄

表目錄

表目錄

表一: 各國生存能力的門限(the thresholdof viability)比較

參考書目

參考書目

參考書目

參考書目

一、中文部分 二、外文部分

附錄

附錄

附錄

附錄

一、2006年台灣新生兒科醫學會制定之「新生兒高級急救救命術」講義 第九章 生命終了時的倫理與照護 二、2005年美國心臟科醫學會及美國小兒科醫學會新生兒急救復甦準則之不實施 急救復甦章節

2005 American Heart Association (AHA) Guidelines for 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 and Emergency Cardiovascular Care (ECC) of Pediatric and Neonatal Patients: Neonatal Resuscitation Guidelines-WITHHOLDING RESUSCITATION

三: 2006 年英國紐菲爾德生物倫理委員會(Nuffield Council on Bioethics)《生命倫理學指引》

Critical care decisions in fetal and neonatal medicine: ethical issues 四、2005年荷蘭“格羅寧根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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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章

一章

一章 緒論

緒論

緒論

緒論

近年來,醫療科技的進步,延長了人類的生命,遺憾的是,卻沒有相對的提昇生 命的品質和尊嚴。眾所周知的包括,安寧照護、植物人、安樂死和老人棄養等等 問題,是法界及醫界所共同關心的課題。其實,有一塊更重要急待解決的課題, 是極早期早產兒生命權的問題。新生兒照顧,近年來在醫療技術上已有多方面的 進展。西元 1991 年台灣新生兒醫學會成立,建立新生兒專科醫師制度;1992 年 台灣早產兒基金會的成立,推動預防早產之教育宣導、早產兒出院後之追蹤、居 家護理等工作;1995 年全民健保開辦,提升早產兒的照顧品質,也解決早產兒 醫療費用的問題,父母不用因為醫療費用而放棄孩子1。可是也由於醫療技術的 進步,改善或者說改變了高危險新生兒的預後(outcome) ,減少了死亡率,卻相 對提高了罹病率。例如人工呼叫器,可能使一些末期(terminally)或重病(severely ill) 或極早期早產(extreme preterm)的嬰兒長時間活著。這種治療結果使得死亡可能 被延長伴隨著嬰兒的顯著不適,或可能使重度神經或其他後遺症的嬰兒在不能接 受的生活品質情況下生存下來2,常使整個家庭、父母陷入困境3;然而,如果沒 有接受加護治療,可能會導致罹病率和死亡率增加;兩種處置方式都存在不想要 和不可預知結果的風險。極早期早產兒處於生存能力 邊緣 previable to viable), 極早期早產兒生命權,牽涉到醫學、倫理、法律、和社會等層面4。什麼是重病、 極早期早產,或末期的嬰兒的最佳利益?醫療技術的進步,反而造成父母和醫療 人員是否對預後非常不好( very poor prognosis)的新生兒,啟動(initiation)和撤除

1許瓊心,台灣地區早產兒發生率與存活率,中華民國早產兒基金會會訊第 56 期,2005 年 11 月。

2Committee on Fetus and Newborn.Noninitiation or Withdrawal of Intensive Care for High-Risk Newborns. Pediatrics. Vol. 119

No. 2. February 2007, page 401-403 (doi:10.1542/peds.2006-3180).

3

馮達凱,決戰「生死」──談墮胎的爭議,路加雜誌第 211 期,2006 年 9 月。

4Gerri, R .B./ Robert, M. N.: " A Review of Ethical Issues Involved in Premature Birth Preterm Birth: Causes, Consequences,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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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drawal)加護治療(intensive care)的抉擇困境5。因為本人為小兒科專科醫師, 從事小兒科業務已有十五年以上的經驗,深切感受到早產兒生命的脆弱,醫療的 極限,和早產兒後續產生的各種後遺症,影響整個家庭、父母及早產兒的一生。 所以對於早產兒生命,尤其是極早期早產兒生命的尊嚴及生命的決定權的法律探 討,有積極研究之熱忱,也希望藉由此研究能讓政府、社會、法界及醫界對於早 產兒生命權能更加重視。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早產兒

早產兒

早產兒

早產兒相關概念

相關概念

相關概念

相關概念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早產兒早產兒早產兒之早產兒之之定義之定義定義 定義 醫學界對於幼兒的定義乃,出生 28 天內稱為新生兒(neonate),一歲以下稱為嬰 兒(infant)。所謂早產兒(premature),是由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所定義,指懷孕(妊娠)週數(gestational age)小於 37 週出生的活產(liveborn) 新生兒。懷孕(妊娠)週數(gestational age)的計算法是從孕婦最後一次月經的第一 天起算6受孕(胎兒)週數(fetal age)為精子和卵子結合(conception,fertilization)為受 精卵(zygote)的第一天起算,故大約少懷孕(妊娠)週數 2 週。懷孕(妊娠)週數介於 32 至 37 週之間稱為晚期早產兒,懷孕週數小於 32 週出生稱為早期早產兒。活 產(Liveborn)定義為,與母體分離後有生命徵象,包括呼吸、心跳、有意義的自 主肌肉活動等。一般醫學界認為至少懷孕週數 24 週至 26 週時,寶寶才能脫離母 體而存活。一般懷孕週數 20 週之前出生稱為流產(Abortion)。再則出生體重低於 2500 公克稱為低出生體重兒(low-birthweight,LBW) ,出生體重低於 1500 公克者 稱為極低出生體重兒 (very low birthweight,VLBW),出生體重低於 1000 公克者 稱為超低出生體重兒 (extremely low birthweight,ELBW) 7。極早期早產兒(extreme

5同註 2。

6Robert, M. K./ Richard, E. B,/ Hal ,B. J./ Bonita, F. S. Nelson Textbook of Pediatrics, 18th ed. 2006, page 701-702. 7同註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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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maturity)即是處於生存能力 邊緣的嬰兒(infants of borderline viability),極早期 早產兒沒有統一的定義,早先提及為懷孕週數少於 28 週出生的早產兒,因為 30 年前認為懷孕 28 週才具有生存能力;目前慢慢認為是懷孕 22 或 23 週出生的早 產兒,懷孕 22 或 23 週至 28 週出生的早產兒是有生存能力的極早期早產兒8

美國小兒科醫學會(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 ,AAP) 提及極早期早產兒 (extreme prematurity)為懷孕週數小於 23 週出生或出生體重小於 400 公克的早產 兒9。英國由醫學、法律與道德的權威專家組成的紐菲爾德生物倫理委員會 (Nuffield Council on Bioethics) 提及為懷孕週數小於 25 週的早產兒10,本文依醫 學界一般認為至少懷孕週數 24 週至 26 週時,寶寶才能脫離母體而存活之見解, 討論「極早期早產兒」生命權,為懷孕週數 20 週大至 24 週出生之嬰兒生命權。 實務上,20 週大至 24 週出生之嬰兒是否可定義為雖然活產但極難存活的早產兒 或晚期流產?救治之效益如何?便有很大的爭議空間。 第 第 第 第二二二二節節節節、、早產兒、、早產兒早產兒之早產兒之之發生率之發生率發生率 發生率 近年來,美國每年約有 4 百萬名的活產新生兒11,40 萬名早產兒出生。早產兒比 例,在近 20 年中提升了 30%以上。大約每 8 至 10 名新生兒中,就有 1 個是早 產兒;而其中出生懷孕週數小於 26 週的早產兒,約有 1 萬 5 千名。為了使這些 早產兒能夠存活下來,每年投入約 260 億美元以上的經費;平均照顧一個極低體 重兒,要花費 4 萬美元12。而我國近年來,每年約有 20 萬名新生兒,2008 年以 後每年新生兒數已低於 20 萬人, 去年 2010 年新生兒數更下降至 16 萬多人,但 早產兒的發生率並沒有下降,約佔活產新生兒人數的 8.5%--8.9%,其中會造成

8Sarah ,T. F. Extreme Prematurity. Extreme O and G Vol. 8 No. 2 .Winter 2006.

92005 American Heart Association (AHA) Guidelines for 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 and Emergency Cardiovascular

Care (ECC) of Pediatric and Neonatal Patients: Neonatal Resuscitation Guidelines. Pediatrics. 2006;117,e1029-e1038

10Nuffield Council on Bioethics. November 2006. Website: http://www.nuffieldbioethics.org. 11同註 6 書, page671-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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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高罹病率及死亡率的極低出生體重早產兒,則佔活產新生兒人數的 0.74--0.8 %13 第 第 第 第三三三三節節節節、、早產兒、、早產兒早產兒之早產兒之之倂發症及後遺症之倂發症及後遺症倂發症及後遺症 倂發症及後遺症 第一項第一項第一項第一項、、、早產兒、早產兒早產兒之早產兒之之倂發症之倂發症倂發症 倂發症 早產兒面臨的生存困境有:餵食困難,需要用鼻(口)胃管餵食或中央靜脈導管給 于全靜脈營養輸液;肺部尚未成熟,需要呼吸器和氧氣供給系統;體溫不穩,需 要在保溫箱內保溫。一般而言,懷孕週數愈小,出生體重愈低的早產兒面臨的問 題愈多。胎兒的肺部發育主要在 28~34 週之間,而自主神經系統發育主要在 28~32 週之間。因此,一般懷孕週數小於 32 週出生的早期早產兒或出生體重低於 1500 公克的極低出生體重兒,因多重器官不成熟,較易發生早產相關的倂發症及後遺 症,出生後需要長期的醫療照顧與追蹤14。早產兒除了面臨死亡的威脅外,伴隨 早產而來的各種倂發症,常使整個家庭、父母陷入困境。如以下幾個主要問題:1. 新生兒呼吸窘迫症候群(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 RDS),因為肺部表面擴張劑 (surfactant)分泌不足,肺泡無法完全擴張,而產生呼吸窘迫、發紺等症狀。2. 周 腦室-腦室內出血(periventricular-interventricular hemorrhage, PIVH),因為腦部小 血管發育未成熟,早產兒面對窒息缺氧、腦部血流灌注不穩定等因素,容易產生 腦室周圍與腦室內出血。3.缺血缺氧腦病變(hypoxic-ischemic encephalopathy, HIE)、腦室周圍白質軟化症(periventricular leukomalacia, PVL) ,因為窒息、缺氧 等因素,造成大腦實質壞死、空洞、萎縮等病變。4. 開放性動脈導管 patent ductus ateriosus, PDA),在肺動脈與主動脈之間,有一條動脈導管。足月兒在出生後幾 小時到幾天內大多會關閉,但是早產兒可能仍然保持相通,嚴重可能產生心臟衰 竭等症狀。5.呼吸暫停(apnea) ,因為早產兒腦部發育未成熟,呼吸中樞對缺氧 13同註 1。 14同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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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應不良,會導致呼吸暫停、心跳下降、發紺等症狀。6.壞死性腸炎(necrotizing enterocolitis, NEC),因為早產兒腸胃道發育還未成熟,容易壞死、出血。7. 核黃 疸(kernicterus),當血中膽色素太高時,可能會進入腦部,造成核黃疸,產生腦 細胞壞死傷害。8.敗血症(sepsis),早產兒免疫功能尚未成熟,容易發生細菌、黴 菌等感染,產生敗血症。 第二項第二項第二項、第二項、、、早產兒早產兒早產兒早產兒之之之之後遺症後遺症後遺症後遺症 早 產 兒 的 後 遺 症 ,常 見 的 有 支 氣 管 肺 部 發 育 不 全 (bronchopulmonary dysplasia,BPD)及慢性肺疾病(chronic lung disease) 需要靠呼吸器或氧氣筒維持呼 吸;視網膜病變(ROP,retinopathy of prematurity)導致視力障礙;聽力障礙;最擔 心的是腦性麻痺(Cerebral palsy)和發展遲緩等。國外研究報告,出生體重介於 500-800 公克或懷孕週數小於等於 25 週出生的早產兒,產生嚴重障礙(severe disability)的比率約為三分之一;這些障礙包括腦性麻痺、心智發展遲緩、聽障、 視障等後遺症;懷孕週數 23 週出生的早產兒產生嚴重障礙的比率約為 62%,24 週為 38%,25 週為 31%;出生時懷孕週數愈小、體重愈輕的早產兒,其發生神 經後遺症的比例越高15。另有研究顯示,極低出生體重兒,約有 15-25%在早期即 出現嚴重障礙;超過 50%在幼兒期或學齡前,出現較輕微、次要性的發展障礙, 如語言發展遲緩、學習障礙、手腳不協調或過動等行為問題16。國際上關於極低 出生體重和極早期早產兒後續發展可靠的長期數據,主要大多來自美國、英國和 澳洲的研究。國際醫療保健的非盈利組織,佛蒙特牛津網絡(Vermont Oxford Network),致力改進世界新生兒的衛生保健和安全,正科學地評估全世界超過 700 家參與醫院,45,000 名出生體重低於 1500 公克的早產兒的後續追蹤數據資料17。 台灣一項探討 2671 位出生於 1997-2000 年,存活之極低出生體重早產兒,兩歲 15同註 1。 16王藍浣, 極低出生體重早產兒在兩歲前的認知發展趨勢,中華民國早產兒基金會會訊 55 期。

17Roland, H./ Stella, Reiter-Theil.:"Treatment of Preterm Infants at the Lower Margin of Viability – a Comparison of Guidel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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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預後之追蹤研究,結果也顯示出生體重愈小的早產兒發生嚴重障礙之機率愈高 18。早產的後遺症,不但造成孩子一生的陰影,也是家庭父母心理上、經濟上, 甚與社會沉重的負擔。 第 第 第 第四四四四節節節節、、、、早產兒早產兒早產兒之存活率早產兒之存活率之存活率 之存活率 第一項第一項第一項第一項、、、美國早產兒、美國早產兒美國早產兒之存活率美國早產兒之存活率之存活率 之存活率 美國每年約有 4 百萬名活產新生兒,1 萬 8 千名死於新生兒時期(28 天內) ;活 產新生兒死亡中,超過 70%以上是早產兒;低出生體重兒只佔全部活產新生兒 的 1.4%,但死亡新生兒中,超過 50%是極低出生體重兒。出生時懷孕週數愈小, 體重愈低,愈增加罹病率及死亡率。懷孕週數小於 24 週出生,出生體重低於 750 公克且 1 分鐘 Apgar score 低於 3 分的早產兒,存活率約為 30%。懷孕週數 22 週出生的早產兒,存活機會渺茫; 23 週的早產兒,存活率約為 15%;24 週 的早產兒,存活率約為 56%; 25 週的早產兒,存活率約為 79%19。出生體重介 於 500 至 600 公克的早產兒,存活率約為 20%; 出生體重 1250 至 1500 公 克的早產兒,存活率則超過 90%20。再則,依一般世界先進國家的醫療水準, 懷孕週數 22 週出生的早產兒,平均存活率約為小於 10%; 23 週的早產兒,存 活率約為 10-20%;24 週的早產兒,存活率約為 55%; 25 週的早產兒,存活率 約為 60-70%21。. 第二項第二項第二項第二項、、、臺灣、臺灣臺灣早產兒臺灣早產兒早產兒之存活率早產兒之存活率之存活率 之存活率 我國近幾年來,每年約四千名新生兒死亡,死亡率約為千分之15至20;其中早產 兒佔所有新生兒死亡比例的80%,極低體重早產兒就佔了75%以上,即每年約有 三千名極低體重早產兒死亡22。台灣早產兒基金會統計台灣早產兒存活率追蹤資 18曾幸怡、 陳淑貞,台灣極低體重早產兒兩歲時預後之追蹤,中華民國早產兒基金會會訊第 55 期。 19同註 6 書, page 701-710 20同註 6 書, page 701-710 21同註 1。 22同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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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1997-2002年),發現出生體重介於501至750公克的早產兒存活率約為27.3%, 751-1000 公 克 的 存 活 率 約 為 69.4% , 1001-1250 公 克 的 存 活 率 約 為 86.5% , 1251-1500公克的存活率約為94.1%23。早產兒基金會的五家早產兒醫療訓練中心 (台大醫院、馬偕醫院、林口長庚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成大醫院) , 2008-2009年早產兒存活率資料,出生體重介於501-750公克的早產兒存活率約 45%-55%,751-1000公克的存活率約85%,1001-1250公克的存活率在95%以上, 1251-1500公克的存活率在96%-98%以上, 1501-2500公克存活率都在98%以上 24。以懷孕週數而言,五家早產兒醫療訓練中心,懷孕23週的早產兒存活率小於 10%-20%,24-25週的存活率約為60%,而26-27週的存活率約為70%-80%25。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嬰兒

嬰兒

嬰兒生命權

嬰兒

生命權

生命權歷史的觀點

生命權

歷史的觀點

歷史的觀點

歷史的觀點

第一節 第一節第一節 第一節、、、古希臘、古希臘古希臘古希臘、、、、羅馬時代羅馬時代羅馬時代羅馬時代 古希臘與羅馬時期,看待嬰兒生命權的態度,和現代差異頗大26。當時的社會有 階級之分:最上層是政治家、哲學家、運動員;次一層是農民、軍人、商人;再 次一層是婦女;最底層是賤民,如小孩、奴僕、殘障等27。當時新生兒出生後沒 有固有的生存權利,社會會依個別小孩未來成人後可能對國家的貢獻,來賦予孩 子生存的價值。故意殺死有病、畸形或不想要的新生兒,不受懲罰;甚至健康的 嬰兒,也不受法律及社會保護28。希臘的智者、雅典的立法者梭倫(Solon,西元 前638-559)將殺嬰合法化,為希臘人立了「免於犯罪」的法律。羅馬第一部成文 法典十二表法(Twelve Tables,西元前451-450)訂定父母有殺嬰的權利,應盡快殺 23同註 1。 24同註 1。 25同註 1。 26John Wyatt著,毛立德譯,流產和殺嬰歷史的觀點,人命關天二十一世紀醫學倫理大挑戰,頁197-202。

27Amundsen, D. W.. Medicine and the birth of defective children: approaches of the ancient world. In McMillan, R. C.,

Engelhardt, H. T. & Spicker, S. F. eds.. Euthanasia and the newborn. Dordrecht: D Reidel. 1987, page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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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嚴重畸形的嬰兒29。大哲學家蘇格拉底(Socrates,西元前470-399)提及「未經檢 定的生命,不值得生存。懂得反省與有道德的生命,才值得生存。生命是價值的 基礎,但是如果一個生命沒有這些其他的價值,就沒有必須存在的理由30。」大 哲學家柏拉圖(Plato,西元前427-347)在《理想國》(The Republic)中,認為小 孩的價值,在於有多接近理想的成人;胎兒雖然已是生命體,但國家的理想優先 於胎兒與新生兒的生命,有需要時可墮胎或殺嬰;「低賤之人的孩子,和生來就 有缺陷的孩子,他們會被遺棄。」;甚至主張四十歲以上的婦女,應強制執行墮 胎;殺嬰是維持公民品質的基本方法。亞里士多德( Aristotle,西元前384 – 322) 在《 政治學》( Politica)也論及「關於拋棄或養育生下來的孩子,不妨立法不 用養育畸形的孩子31。」羅馬時期希臘醫學家索倫斯(Soranus,西元98-138)所著,

現存最古老的婦產科的書籍(The Kahun Gynaecological Papyrus) ,具體給助產士 新生兒出生後評估的建議「首先,衡量母親的健康及嬰兒的懷孕週數。再來評估 嬰兒活力會不會正常大哭,確定全身、器官、功能都沒有瑕疵等。若不符,則此 嬰兒不值得養育32。」 第 第第 第二二二節二節節、節、、基督教的觀點、基督教的觀點基督教的觀點基督教的觀點 和古希臘與羅馬時期比較,同一時期的猶太世界,對新生兒生命權,有著不同 的看法33。舊約聖經律法書《摩西五經》(Torah)提及「每個人,新生的或長大的, 畸形的或健康的,為奴的或自由的,都是神的形像獨特的體現,有固有的價值。 故意傷害任何人的生命,就是冒犯了神的尊嚴」(創九6) 34。《十誡》第六條「不 可殺人35。著名的猶太護教者斐羅(Philo)認為「殺嬰無疑是謀殺,因為干犯法律 29John Wyatt著,同註26。 30Pojman,L.P.著,江美麗譯,生與死- 現代道德困境的挑戰,頁27。

31John Wyatt著,同註26。Gorman, M. J. Abortion and the Early Church. Downers Grove, USA: Inter Varsity Press.

1982.,page19~32

32Todman, Don. "Soranus of Ephesus (AD 98-138) and the Methodist sect". Journal of Medical Biography .2008. 16 (1), page 51. 33John Wyatt著,同註26書,頁203-207。

34John Wyatt著,同註26書,頁20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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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於年齡,乃在於冒犯人類36。」耶穌教導我們「凡為祂的名,接待小孩子的, 就是接待祂,接待那差祂來的父。」(太十八5;可九36一37)相反地,「凡使小孩 子跌倒的,會受主的嚴懲。」(太十八 6) 「神責備門徒禁止小孩子來受神祝福, 還特地抽空陪他們。」(太十九13~16;可十13~16)37約伯所說:「賞賜的是耶和華, 收回的也是耶和華」( 伯一21 ) 38。「只有祂才有權利把生命取去」 ( 來九27) 39。 雖然新約聖經沒有明文殺嬰的看法,但《十二使徒遺訓》(Didache)和《巴拿巴 書信》(Epistle of Barnabas)曾提到光明的生活方式是愛鄰舍,關懷人命;黑暗的 生活方式,包括謀殺、流產、殺嬰等40。流產、殺嬰,違反耶穌所提的兩大誡命: 愛神、愛鄰舍41。基督徒認為流產、殺嬰如同「弒親」。羅馬帝國君士坦丁大帝 (Constantinus I Magnus,西元272 –337),在公元312年定基督教為國教;318年 法律規定,父親殺死孩子的罪行; 374年法律規定,殺嬰、棄嬰可受法律制裁, 而做父母的,應照顧下一代。第三、第四世紀,基督教設立孤兒院,而第四世 紀末,成立有特別照顧棄嬰部門的醫院42。 第 第 第 第三三三三節節節節、、、、天主教的觀點天主教的觀點天主教的觀點 天主教的觀點 在天主教的國家,如義大利、梵諦岡,對安樂死都持反對的態度。羅馬教廷甚至 曾公開抨擊荷蘭的安樂死法案。聖保祿說:「我們或者生,是為主而生,或者死, 是為主而死」(羅十四 8)。天主教會認為:只要殘障新生兒,不被診斷為腦幹死, 他就具有「出於神,歸於神」(羅一一 36)的指向無限的靈魂的人43。只有天主

36Wyatt, J. S./ Spencer, A.: Survival of the Weakest. London: Chris-tian Medical Fellowship. 1992. 37John Wyatt著,同註26書,頁203-207。

38同註 35。

39參見《聖經》, 台灣聖經公會, 和合本。 40John Wyatt著,同註26書,頁203-207。 41Gorman M. J. 同註31書,page49-50.

42Frengren ,G. F. The Imago Dei and the sanctity of life. In McMillan, R. C., Engelhardt, H. T. & Spicker, S. F. (eds.),

Euthanasia and the Newborn. Dordrecht: D. Reidel..1987, page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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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殘障新生兒生命的所有權,故直接殺害嬰兒有罪44。天主教基於維護「生命之 神聖性」,反對任何形式的安樂死;「生命之神聖性」即任何無辜的生命都有存活 的價值。應該盡力挽救殘障新生兒的生命,除非「挽救」將帶給新生兒「過度的 負擔」(指長期體力及精神的煎熬)或一再瀕臨死亡45。衡量要不要挽救時,應該 考慮殘障兒經過挽救後,未來是否能夠享有如同一般人的平安喜悅?(一般人人 生仍有痛苦和挫折)46 1980 年教廷教義聖部對安樂死發表聲明「依據神學中的愛 的順序:愛德不是濫愛,而是有順序及輕重的47。」如果挽救新生兒給予家庭或 團體過分的經濟負擔,此時,父母只需照顧,可以考慮停止挽救48。1995 年若望

保祿二世(Ioannes Paulus PP. II, 西元 1920 – 2005)頒布《生命的福音》(Evangelium

Vitae),主張「只要有些微可能的醫療益處,就不該放棄對殘障新生兒的治療49。」

現任教宗本篤十六世(Benedictus XVI, 西元 1927-),也已明確闡述這一立場。 不過,前米蘭樞機主教馬帝尼引用 2005 年羅馬教廷頒布的《天主教教理綱要》 (Outline of the Catholic catechism),認為病人可以放棄「過度熱心的治療」,在治 療無效情況下,可以拒絕不相稱的醫療程序50 第 第第 第四四四節四節節、節、、佛、佛佛佛教的觀點教的觀點教的觀點教的觀點 佛教對生命的看法是「無始無終」,把人定位在六道輪迴、五趣流轉的樞紐地位。 所以佛教說生命的流轉,是無始無終的「生死輪迴」51。佛教對於生命的起源, 44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頁 51。 45庇護十二世說,為維持生命,人僅有義務使用「那些不加給自己或他人任何特殊負擔的方法。」AAS,1957,1030. 46英文《時代週刊》1989 年 4 月,頁 38。C.Levine, Taking Sides, GUIFORD, 1987, p.126.

47倫理神學綱要,頁 97。 48金象逵,同註 43 書,頁 210-212。 49潘勛,若望保祿二世安樂死?教廷嚴肅駁斥,中時電子報,2007 年 9 月.25 日。傳前教宗保羅二世被執行安樂死,時代 周刊,2007 年 9 月.25 日。 50楊明暐,放棄治療≠安樂死 天主教內傳歧見,中國時報,2007 年 9 月.25 日。傳前教宗保羅二世被執行安樂死,同註 49。 51星雲大師,佛教對「生命教育」的看法,普門學報第 2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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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創造說」,而是以「緣起論」來說明52。星雲大師認為「生命是從因緣所 生,人是從業感而來。由於我們的行為造下各種業,最後就會隨業而受報。所以 生命就在因緣果報裡隨著業力流轉不停,這就是生命的去來53。」佛教認為人的 生命開始於受孕的剎那,例如:《大寶積經》〈佛說入胎藏會〉「應知受生名羯羅 藍(kalala),父精母血非是餘物。由父母精血和合因緣,為識所緣,依止而住54。」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之「殺人戒」將胚胎發育成嬰兒的過程分為「似人」與 「人」,「入母胎已後至四十九日名為似人,過此已後盡名為人。」《五分律》云 「若人、若似人。似人者入胎四十九日,自是已後盡名為人。」若是有殺胎兒的 意圖,不論是「似人」或「人」都是屬於「殺人」的重罪(波羅夷)55。《阿毗 達摩順正理論》「識與名色。更互為緣義。為據前後。」名指精神、色指生理物 質,合而為有情整體。佛教認為懷孕的剎那已具有生命,所以墮胎即是殺生56。 《律戒本疏》「若似人者謂初胎始得身根、命根。諸根未具名為似人。為殺母故 命胎墮,母死者犯重,胎死者重偷,俱死者犯重,俱不死者重偷。為殺胎,胎死 者犯重,母死者犯重偷,俱死犯重,俱不死重偷57」佛教提倡平等與慈悲觀念, 五戒中的第一戒即不殺生。因此處於兩難情況下,佛教希望有慈悲心,不傷害嬰 兒58。以佛教的因果觀,今生所受的苦果,是源於過去造的因;今生果呈現時, 又落下新的因。所以應該給予面臨兩難的母親正確的因果觀,考量對於果報是當 下承擔或未來承擔59 第 第第 第五五五節五節節、節、、近代西方、近代西方近代西方近代西方哲學思考哲學思考哲學思考哲學思考 52 釋惠敏,佛教之生命倫理觀──以「複製人」與「胚胎幹細胞」為例,中華佛學學報第 15 期,頁 457-470。 53同注 51。 54同注 52。 55同注 52。 56釋堅意,從佛教倫理學看墮胎行為(上),《海潮音》第 85 卷第 6 期。 57同注 52。 58釋昭慧,佛教倫理學,法界。 59[同註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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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大哲學家莎士比亞( William Shakespeare, 西元1564-1616)反對把有病的胎 兒流產60。英國哲學家,自由主義(Liberalism)之父,約翰 洛克(John Locke , 西

元1632–1704)認為人的自然權利 (Natural rights)包括:生命(life),自由(liberty) 和房地產(財產)(estate (property));生命權( the right to life)在古典自由主義 人權(classical liberal human rights)思想中,是每一個人至高無上的權利61。洛 克深刻影響後代政治哲學,尤其是現代自由主義(modern liberalism) ,如強烈影 響法國啟蒙運動重要人物伏爾泰(Voltaire,西元1694 - 1778) 62。德國大哲學家康德 (ImmanuelKant,西元1724-1804) 認為人類是道德的主體,為具有自律(autonomy) 能力的生命,人是具有內在價值(尊嚴)的理性行動者﹔而嬰兒或胎兒不具有自律 能力、不是理性行動者﹔但我們因「仁慈的義務」,應竭盡所能的避免傷害嬰兒 或胎兒63。德國人道主義者,史懷哲醫生(Albert Schweitzer,西元1875-1965)主 張生命是道德地位的唯一標準(the Life only view),所有生命都具有生存意志 (will to live) ,應「尊重生命」64。當代西方哲學家關於嬰兒地位的討論時,一 般多以是否有「自我意識」為理論依據。美國當代最具影響力的法學哲學家,新 自然法學派主要代表的朗諾.德沃金(Ronald Dworkin, 西元1931-)在《生命的自 主權》 (Life's Dominion)中 ,闡述現代自由主義,主張對人命神聖「不可侵犯」﹔ 只不過「神聖」的定義,有不同的看法65。「自由主義」認為生命的神聖,在於 這個生命所表現的努力和作用。自由主義社會的自主原則,即父母有權依其意願 選擇。德沃金認為無論我們對欲生、欲死的方式做出何種選擇,都應尊重生命本 60John Wyatt著,同註26書,頁219-230。 61John Wyatt著,同註26書,頁219-230。

62John, L. 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Routledge, New York. 1991, page 5. Delaney Tim. The march of unreason: science,

democracy, and the new fundamentalis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page 18.

63李瑞全,儒家生命倫理學, 頁34-35,頁53-70;儒家論安樂死,應用倫理研究通訊第十二期,頁18。

64Mary, A.W.. The Concept of Moral Status, in Moral Statu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7, page.30-33 , page45-49.

Pojman,L.P.編著, 陳瑞麟等譯,今生今世— 生命的神聖、品質與意義,頁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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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的價值66。美國著名的哲學教授沃倫(Mary Anne Warren, 西元1946-2010)認為 「 人 格 個 體 」 」 (person) 應 具 有 人 格 特 性 (personhood) 和 特 徵 ; 人 格 特 性 (personhood)包括以下標準:1.意識(Consciousness),特別是能力感到疼痛; 2. 推理能力(Reasoning);3.自我動機的活動(Self-motivated activity);4.溝通 的能力(The capacity to communicate); 5.自我概念和自我意識存在(The presence of self-concepts, and self-awareness)。她認為,胎兒(fetuses)不符合人格特性 (personhood)條件,因此它們不能是為人(persons) ,因此墮胎是可以接受的67。 沃倫主張的生命觀點(the Life Plus view),認為生命只是道德地位中一個有效的判 準,而非史懷哲所主張,生命是道德地位的唯一判準(the Life Only view) 68。沃 倫提出道德判準理論:多重判準的理論(Multi-Criterial)。其理論,結合「生命」 (Life)、「感知」(Sentience)、「人格特性」 (Personhood)和「關係」」(Relationships) 等,而為對道德地位的七項判斷準則69,對於嬰兒可適用的原則為:尊重生命原

則 (The Respect for Life Principle)、反殘忍原則(The Anti-Cruelty Principle)及人 權原則(The Human Rights Principle)。嬰兒,有感知但沒有道德行動能力,雖然 不具有完全人格特性(personhood)條件,但認同嬰兒具有一定的道德價值而不 能任意傷害他70。美國著名的生命倫理學家恩格爾哈特(H.Tristram Engelhardt,

Jr,西元1941-),認為胎兒、嬰兒沒有自我意識、理性及能力,都不屬於有人格 (person)特性的人;不將胎兒或嬰兒視為嚴格意義上的人,並非不尊重胎兒、 嬰兒71。其在《幫助年幼孩子死亡:倫理爭議》( Aiding the Death of Young Children: Ethical Issues)中,提出”接續生命之傷害”( injury of continued

66John Wyatt著,同註26書,頁219-230。

67Mary, A.W. Biomedical Ethics , 4thed, page 434-440.

68Mary, A.W.. Moral Statu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page 45-49.

69另外四項判斷準則為「行動者權利原則」(The Agent’s Rights Principle)、「生態原則」(The Ecological Principle)、「物

種間的原則」(The Interspecific Principle)、「尊重的傳遞性原則」( The Transitivity of Respect Principle)。

70Mary, A.W. 同註68書, page149-170. 陳慧瑛、李瑞全,嬰兒安樂死Infant Euthan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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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istence)的概念,即挽救現在生命造成對未來接續生命的傷害;讓孩子痛苦的 存在,可能違反孩子的意願及權利;將來孩子長大,可能會反對人為延長他的生 命72。曾任國際倫理學學會主席的倫理哲學家彼得,辛格(Peter Singer,西元 1946-),提出以”新五條戒律”來思考生命與死亡,包括 (1):認識人生命的價值 變化。( 2):對自己的決定結果負責。 (3):尊重個人活或死的意願。 (4):只 有在孩子被需要時,才讓他們來到這世界。 (5):不要以種類之分來區別人類和 其他物種73。他認為,胎兒、新生兒都不可以看作「人」。胎兒生命的價值,比 健康的成年人低,殘障兒的生命也比健康的孩子低。「新生兒,在人倫社群中還 不算正式成員74。」對辛格來說,我們接受把唐氏症候群的胎兒流產,也應接受 把有相同疾病的新生兒殺掉,如果道德上容許放棄孩子,出生前後都行75 第 第第 第六六六節六節節、節、中國傳統文化、、中國傳統文化中國傳統文化中國傳統文化與風俗與風俗與風俗與風俗觀念觀念觀念觀念 儒家對生命看法,《荀子‧禮論篇》「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終也。終始俱善, 人道畢矣。」《論語‧先進篇》「季路問事鬼神。子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 「敢問死?」曰:「未知生,焉知死?」孔子著重「人本」,強調盡人道本分的重 要性。另外《論語‧堯曰篇》「不知命,無以為君子也。」此處「命」是指「道 德使命」,或「天命」76。又曰:「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 身體髮膚都不敢毀傷,何況是生命。《中庸》「仁者,人也。」《論語‧顏淵篇》 「樊遲問「仁」。子曰:「愛人。」《孟子‧告子下篇》「親親,仁也。」孟子云: 「人有不忍人之心。」又云:「君子之於禽獸也,見其生,不忍見其死;聞其聲, 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遠庖廚也。」儒家談論生死以「仁」為中心思想,尊重萬

72Engelhardt ,H.T. Aiding the Death of Young Children: Ethical Issues. In Last Rights. 1998, page.387-397. 73Singer P. Rethinking Life and Death-A New Ethical Approach. In Last Rights.1998, page171-184.

74Singer P. Rethinking Life and Death..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age 130. 75Singer P. 同註75書, page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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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生命,『仁者與天地萬物為一體』,一切生命在「存在」上,均同一等77。而 道家對生命看法,老子云:「人始於生,而卒於死。始之謂出,卒之謂入。」故 曰:「出生入死」。《莊子‧天地篇》「愛人利物,謂之仁。」《莊子》「萬物一府, 死生同狀。生死有時。方生方死,方死方生。即生即死,即死即生。」莊子云: 「死生,命也,其有夜旦之常,天也。人之有所不得與,皆物之情也78。」莊子 思想體認到生死是自然之事,不可以強求。 但在中國民間裡,新生兒的生命權,卻得不到尊重。殺嬰的習俗在中國歷史上, 存在久遠。秦漢以降,基於民間風俗、現實的環境、貧窮等因素,導致"生子不 舉"(即棄嬰之意)現象頻繁發生79。漢魏殺嬰,多採丟置或活埋初生嬰兒。《史記》、 《世說新語》等典籍中都有生子不舉的記载。《漢書·王吉傳》「聘妻送女亡節, 則貧人不及,故不舉子。」貧窮可能是“生子不舉”最普遍的原因。《史記·孟嘗君 列傳》記載孟嘗君曾因「五月子者,長與戶齊,將不利其父母。」習俗,父親田 嬰打算丟棄,險喪其命的故事。東漢《風俗通》提及「不舉並生三子。」又論「俗 说五月五日生子,男害父,女害母80。」五月生子不舉習俗的原因,有現實的環境 因素,如暑熱、蟲疫等;也有民俗觀念,如五月子命硬、忤逆、不祥等81。 秦律除了父母殺害醜怪之兒不罰外,殺嬰則要處以擅殺之罪,但比殺人為輕。漢 時法律有禁止"殺子"的條文。到了魏晉南北朝,殺害病嬰仍然必須治罪。但卻不 能禁絕此風82宋代以後,生子不舉風俗更加嚴重,尤其南宋時,福建沿海一帶, 將剛初生的嬰兒置於水盆中淹溺而死之風更盛。自此殺嬰通稱為溺嬰83。究其原 因,有風俗、貧窮、男子稅賦過重(因為宋代稅役的對象乃是二十歲以上,六十 77李瑞全,同注63書,頁53-70。 78陳鼓應註譯,莊子今註今譯,頁94。 79王子今, 秦漢"生子不舉"現象和棄嬰故事,史學月刊第 8 期。李貞德,漢隋之間的「生子不舉」問題,中央研究院歷 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 66 期,頁 747-812。 80王子今,同註 79。任骋,婴兒禁忌(1) ,中國民間禁忌。 81程維,"五月生子不舉"習俗考釋, 西昌學院學報第 2 期。 82同註 79。 83李貞德,同註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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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以下的男丁,「女口不預」)、和財產分配等主因,也有溺殺通姦私生兒及醜怪 嬰兒的例子。此風,引起宋朝的極大關注,因此宋朝施行多項救助、收養及保護 幼兒的措施84。宋仁宗嘉祐二年(1057 年),京東提刑韓宗彥上書朝廷「凡下戶 有懷妊而不能自存者,願賜之粟。」南宋高宗紹興八年(1138 年),下詔 「禁 貧民不舉子,有不能育者,給錢養之。」 「州縣鄉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貧乏 之家,生男生女而不能養贍者,每人支免役寬剩錢四千。」紹興十五年(1145 年),又詔「改支錢四千為予義倉米一斛。」南宋孝宗乾道五年(1169 年),下 詔「有貧乏之家生子者,許經所屬具陳,委自長官驗實,每生一子,給常平米一 碩、錢一貫,助其養育。」南宋顯謨閣直學士名臣劉光祖在《宋丞相忠定趙公墓 志銘》記載「閩俗,生子往往不舉。公創舉子倉,凡貧不能舉其子者,以書其孕 之月而籍之。及期,官給之米,而使舉其子,所全活甚眾。」南宋慶元元年(1195 年),朝廷「將建、劍、汀、邵四州沒官田產免行出鬻,官收其課,以給助民間 舉子之費。」除給予物質救助外,南宋朝廷還規定,在孕婦妊娠期內,蠲免其丈 夫的雜色差役。但此多項措施,效果仍有限。宋代的醫學有相當大的進步,關於 胎、產疾病知識也頗有進步,如楊子健的《十產論》。也述及因「厭生產」而「屢 壞胎」。此種「壞胎」即墮胎的行為,不能為社會所容,遂以因果報應之說威嚇, 《夷堅志》記載「汝等能懷不能產,壞他性命太癡愚,而今罪業無容著,可向人 間作母豬85。」 明清兩代,溺嬰(多為溺女)之風更盛。明代中葉以後,有些地方政府除禁令、賞 罰外,還撰寫歌謠,勸民舉女。其中流傳最早見於明嘉靖年間(1507 年~1566 年) 《淳安縣志》,方志中抄錄的〈勸民舉女歌〉,歌云86: 「虎狼性至惡,猶知有父子。人為萬物靈,何獨不如彼。生男與生女,懷抱一而 已。 84劉靜貞,不舉子:宋人的生育問題。 85同註 84。. 86林麗月,明「戒殺女歌」作者考---兼論相關文獻的史料價值,明史研究通訊第 5 期,頁 7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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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男既收養,生女顧不舉。我聞殺女時,其狀苦難比。胞血尚淋漓,有口不能語。 伊嚶盆水中,良久乃得死。吁嗟父子心,殘忍一至此。我因訓吾民,無為殺其女。 荊釵與布裙,未必能貧汝。隨分而嫁娶,男女得其所。此歌散民間,吾民當記取。」 其他類似的有明末鄭瑄《昨非庵日纂》的舉女歌,清人鄭方坤《全閩詩話》的「莆 田周石梁〈戒殺女歌〉」。目的在勸阻溺女,尊重女兒的生存權。明嘉靖年間, 李貴纂《豐乘》勸戒溺女的歌謠,歌云: 「女一怨兮,怨無親,父兮母兮,生我不辰。男此人,女此人,鞠一殺一兮何不 均。荊釵布裙,及期婚姻,君子以與為家兮不患貧。」 此歌以女兒的口吻怨嘆父母不仁,更是對社會重男輕女觀念的控訴87。 而關於早產兒的生命權問題,中國境內有的民族,竟要占卜(神判)才能决定棄 或養88。如苗族有風俗「(僚人)婦人孕七月生子,置之水中,浮則養之,沉則 養之89。」早產兒的生命權,有如天擇。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早產兒

早產兒

早產兒

早產兒照顧

照顧

照顧之

照顧

之難題

難題

難題

難題

第 第 第 第一一一一節節節節、、、、父母的照顧處境父母的照顧處境父母的照顧處境 父母的照顧處境 父母面對早產的孩子,常進退兩難90。良好的親子關係可以改善早產兒的預後, 減少併發症的發生91,然而照顧早產兒卻常使父母陷入壓力危機中92。父母常因 無助、害怕、焦慮、罪惡感93,而難以建立親密的親子關係,進而可能導致對孩 87同前註。 88同註 86。 89胡朴安,中華全國風俗志。任骋,同註 80。 90John Wyatt著,同註26書,頁265- 274。

91Miles, M. S/ Holditch-Davis, D./Burchinal, P./Nelson, D. "Distress and Growth Outcomes in Mothers of Medically Fragile

Infants. "Nursing Research. 1999;48(3), page 129-139.

92穆佩芬、夏萍回,早產兒家庭之壓力與調適,護理雜誌第44卷第4期,頁5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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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冷漠,甚至虐待94,影響親子關係95。大多數早產兒需要長期照顧,但父母卻 難以找到可以放心托育的保母96,所以大多由母親放棄工作來照顧97,因而造成 父母極大的心理及經濟壓力98,可能相對減少對家中其他小孩的照顧及進而導致 婚姻及家庭問題99 台灣有幾個關於早產兒父母照護之調查研究。其中有一研究,發現早產兒父母會 出現震驚、害怕、哭、逃避、責怪他人、有罪惡感等的哀傷反應,並且對未來有 不確定感及失落感100。另一研究結果,發現當父母面臨倫理抉擇困境時,對於早 產兒生命信念最重要的考慮是「對早產兒是否有最大的好處及減少傷害至最 低」;極低體重早產兒父母認為,照護事宜的決定權,應由家屬決定;父母的宗 教信仰、極低體重早產兒的出生體重、合併症多寡和先天異常等因素,會影響父 母的倫理抉擇及價值觀101。父母在生活照顧上能否勝任,是直接影響親子關係建 立的重要關鍵102。醫護人員應適時提供充分資訊,適度引入宗教信仰等精神支 持,以降低父母照護早產兒時之倫理衝擊103。 第 第 第 第二二二二節節節節、、子女、、子女子女死亡子女死亡死亡對父母的影響死亡對父母的影響對父母的影響 對父母的影響 94黃美智、詹雅芬,如何協助早產兒父母之親子關係建立,護理新象第6卷第3期,頁28-31。 95陳菁芬、黃秀敏,一對父母親對其早產新生兒關注行為之探討,護理新象第6卷第3期,頁48-58。 童伊迪,早產兒的 全程照顧計畫之探討,中華民國新生兒科學會會刊第8卷第2期,頁1-6。 詹雅芬、黃美智,一位母親與其早產兒建立 依附關係的過程.護理雜誌第44卷第4期,頁70-75。 96同註93。

97同註93。Ahmann, E. Supporting Fathers' Involvement in Children's Health Care. Pediatric Nursing. 2006; 32(1), page 88-90. 98同註91。 99同註91。 100施珊汶、李晴玉、郭麗玲, 新生兒加護病房中早產兒父母親的壓力調適過程,中華民國早產兒基金會會訊第52期。 101翁新惠、馮容莊、 周珞琦、 鄭雅慧,早產兒照護之倫理觀點及其影響因素之調查研究--以某醫學中心之極低體重早 產兒父母為例,榮總護理第 21 卷第 1 期,頁 1-9。 102同註91。 103同註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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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認為對子女負有養育成人的責任,父母會將希望與意義寄託在子女身上;父 母認為子女應該活得比自己久才合理 ,否則就違反天理、不公平104 105。因此當 子女死亡時,父母會經歷無可彌補的失落,感覺像身上有一部分永久殘缺,如同 被截肢106。孩子死亡後,父母對未來的期望也隨著瓦解,無助感會導致挫折,自 覺所有努力建構的夢想都破滅了107。喪葬過程可以療傷,但台灣習俗中,父母不 能祭拜過世子女、未成年者不能舉辦公開喪葬儀式等,都會影響父母療傷止痛 108;而養兒送終的觀念,加上佛教「輪迴」觀念的影響,「我前世造了多少孽, 今世才要承受喪子女的懲罰」,這些「迷思」都有礙於療傷109。然如何協助喪失 子女的父母渡過這段生命的痛苦期? 美國心理學教授 Neimeyer, R. A.認為諮商人 員應該引導父母重建「意義」的價值110;德國學者 Winkel, H.認為,要重視「意 義」在復原過程中的重要性111。學者 Milo, E.M.研究112發現,重新找到生命的意 義和期待,喪子女母親通常就能再次恢復對生命的知覺。但要重建生命意義,母 親必須透過重新定位「我是誰」及接受孩子死亡的事實來修通。當父母能接受子 女死亡的事實時,就能釋懷看待子女死亡的意義,在生活中重新得到力量,重建 生命意義113。 104何賢文、許鶯珠: 生命意義的再建構-以喪子女父母為例, 生死學研究第6期,頁137-186。

105張淑芬,喪子悲傷反應及意義治療的應用,韜商與輔導,頁24-27。Stillion, J.M.Death in the lives of adults: responding to

the tolling of the bell. In Wass, H./, Neimeyer ,R.A. eds. Dying: Facing the Facts, 3thed. 1995, page 303-320.

106Stillion, J. M. 同注105。

107張淑芬,同註105。 Inese ,W.: "Parental bereavement: The crisis of meaning. "Death Studies.2001; 2(1), page51-67. 108Worden, J.W.著,李開敏、林方皓、張玉仕、葛書倫譯,悲傷輔導與悲傷治療(Grief Counseling & Greil Therapy)。 109許鶯珠,揮灑生命的色彩,新竹:交通大學學務處諮商中心主題專刊,頁3-16。.

110Neimeyer, R.A. :"Searching for the meaning of meaning: Grief therapy and the process of reconstruction." Death Studies.2000;

24, page541-558..

111Winkel, H.: "A postmodern culture of grief? On individual ization of mourning in Germany. " Mortality, 2001; l.6 (1), page

65-79.

112Milo E.M. The death of a child with a developmental disability. In Neimeyer R.A. (Ed.), Meaning Reconstruction and the

experience of loss.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2000, page113-134. 何賢文、許鶯珠,同註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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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 第 第三三三三節節節節、、醫護人員、、醫護人員醫護人員的醫護人員的的倫理困境的倫理困境倫理困境 倫理困境 台灣的早產兒照護,病人有選擇醫師及何種治療的權利。一般醫療實務,重症或 極早期早產兒的父母可以選擇「自動出院」或「放棄急救」;但醫護人員只能選 擇治療,不能拔管,停止維生系統,除非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末期病人。 「放棄治療」的困難在於社會與法律層面。在尊重生命與尊重父母選擇中並不容 易劃出一條清楚的線。而台灣的法界及法律規定又能提供醫護人員何種幫助或抉 擇的規臬? 法律上並沒有特別將早產兒拿出來規定。台灣有一個對照護早產兒醫 護人員的倫理看法之研究114,對「生命的看法」一致性較高的為: 1.除了具有 心跳、呼吸等生命徵象之外,生命的意義還應具有精神層面。2. 生命如果有限, 我會希望減少一些痛苦與折磨。3.試圖延長生命或為減少痛苦而中止治療,是很 難抉擇的。4.當面臨倫理抉擇困境時,我考慮的只是對早產病嬰是否有最大好處 及減少傷害至最低。5. 如果“人”生而不能維持自尊及個性,則只是徒具軀殼而 已。另對於照顧重症早產兒「醫護人員倫理困境」的看法一致性較高的為:1. 執 行我認為只是“延長死亡”的急救程序。2.為作非必要的檢驗和治療。3.仍持續照 護需依賴呼吸器維生且恢復機會渺茫的重症早產兒。4.和父母討論有關“不做心 肺復甦術”的情境。5.雖不同意家屬的看法,卻仍遵照家屬希望的方式。另一研 究115發現曾經面臨倫理困境的醫護人員,在倫理規範之行為態度上,有較傾向一 致性的看法;引起倫理困境的來源主要是來自早產兒的父母或家屬;醫護人員最 大的倫理困境在人力和工作環境上遭到不良的管控。本文認為醫護人員在提供極 早期或重症早產兒照護時,對生命存在的意義、生命抉擇的權利、醫療法律的界 定與規範等等,直接間接地徘徊在倫理決策的十字路口。 美國最近一項新生兒科醫師對於治療處於生存能力 邊緣 (the threshold of viability) 的極早期早產兒的態度與工作看法之研究。結果發現,回覆的醫師中, 114出處已不可考。 115周珞琦、 翁新惠、 鄭雅慧、馮容莊,醫護人員面對重症早產兒照護之倫理困境與相關因素探討,榮總護理第 19 卷 第 2 期,頁 186-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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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90%認為懷孕週數 23 週出生的早產兒的治療益處不確定(uncertain benefit);超 過 50%認為懷孕週數 24 週出生的早產兒的治療益處不確定。大約 75%會遵照父 母的要求,對於不確定治療益處的早產兒不實施(withholding)產房復甦(delivery room resuscitation) 116。 而瑞典最近一項類似的研究發現,回答的新生兒科醫師中(71%, 88 of 124),68% 認為懷孕週數 24 週出生的早產兒的治療是清楚有益處的(clearly beneficial);93% 認為懷孕週數 25 週出生的早產兒的治療是清楚有益處的。如果認為治療是清楚 有益處的,97%的醫師會實施產房復甦,即使父母要求不實施(withholding) 治 療。而 94%的醫師認為懷孕週數 23 週出生的早產兒的治療無效(futile);但如果 父母要求治療,19%的醫師仍會提供他們認為的無效治療。如果醫師認為治療益 處不確定時,當父母要求治療,99%的醫師會實施復甦;當父母意願不確定時 (unsure),99%的醫師會實施復甦;而 25%會遵照父母不實施治療的要求117。

第五

五章

章 實務

實務

實務

實務司法

司法

司法案例

司法

案例

案例

案例

第 第 第 第一一一一節節節節、、、、我國司法案例我國司法案例我國司法案例:我國司法案例:: 我國司法實務中,有幾件母棄嬰依遺棄罪論罪之案例。民法第 1014 條規定直系 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刑法第 294 條第一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 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 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116Peerzada JM, Richardson DK, Burns JP. Delivery room decision-making at the threshold of viability. J Pediatrics .2004; 145,

page492– 498.

117Jehanna M., Peerzada, Jens Schollin, Stellan Håkansson. Delivery Room Decision-Making for Extremely Preterm Infants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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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分述如下: 案例一 案例一 案例一 案例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0 年度上訴字第年度上訴字第年度上訴字第年度上訴字第 881 號號,號號,,,最高法院刑最高法院刑最高法院刑最高法院刑 事判決 事判決 事判決 事判決 90 年度台上字第年度台上字第年度台上字第年度台上字第 5704 號號 一、事 實:甲、乙二人自民國 86 年間起同居,89 年 5 月 2 日,乙在台中市中 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產下早產女嬰,女嬰出生後有呼吸性疾病而住進新生兒中重 度病房治療。甲、乙知悉後,因深恐無法負擔龐大之醫療費用,竟共同起意將女 嬰棄留在該醫院,於 89 年 5 月 5 日擅自離開,而不為女嬰生存所必要之養育及 保護,嗣經該院報警而查獲。 二、理由: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 1014 條定有明文。又遺 棄罪之成立,但有法律上扶養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以遺棄之意思,不履 行扶養義務時,罪即成立(最高法院 18 年上字第 1457 號判例參照)。是本院 29 年上字第 3777 號判例所稱:「 若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 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 成立該條之罪」,所謂事實上尚有其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應指他人依據法令亦 負有此義務者而言,否則縱令有不負此義務之人,因憐憫而為事實上之照顧、扶 助 ,該依法負有此義務之人仍應成立遺棄罪。最 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2395 號判例闡述綦詳。本件不問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是否為事實上之照料,被 告甲○○、乙○○均應成立遺棄罪。 上訴人甲因遺棄案件,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三審,上訴駁回。 案例 案例 案例 案例二二二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 年度上訴字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年度上訴字第年度上訴字第 1036 號年度上訴字第 號號 一、事 實:被告甲於民國 94 年 5 月 25 日,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產下 1 名女嬰,該女嬰因疾病而住進新生兒中重度病房,被告甲於生產後 2 日未繳納 醫藥費用,逕行離開醫院,將女嬰遺棄於醫院中,嗣經該醫院報警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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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由:按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之遺棄罪,是無論積極遺棄行為或消極遺棄 行為,均須以被遺棄者處於生存危險之境地,始足當之。依據最高法院 29 年上 字第 3777 號著有判例,本件被告甲於住院生產時與該醫院之醫療契約,該醫院 既已承諾對甫出生女嬰之醫療,對於該女嬰,當負有診療、治療、保護救治扶助 之義務,是本件之女嬰並不因被告甲之不履行其義務而陷於無自救力之狀態,揆 諸上揭判例要旨所示,核與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之遺棄罪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 案例三 案例三 案例三 案例三、、、、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 年度上訴字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年度上訴字年度上訴字第年度上訴字第第 2499 號第 號號 一、事 實:被告甲於民國 97 年 8 月 24 日,在桃園縣「宏其婦幼醫院」產下 1 子,竟於同月 27 日,離開醫院不復返,而遺棄男嬰於醫院。 二、理由:「宏其婦幼醫院」依醫療契約,對於該男嬰即有診療、治療、保護、 扶助之義務,甚且尚有隨後獲報出面處理之 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相關人員,可為 之養育或保護,該男嬰之 生命,並不因此發生危險。按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後 段之遺棄罪,則僅民事責任問題,即難成立該條之罪,亦有最高法院 23 年度上 字第 2259 號、29 年度上字第 3777 號、31 年度上字第 1867 號、87 年度台上字 第 2395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討論 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之遺棄罪,可分為積極的遺棄行為及消極的遺棄行為,前 者係指以積極之行為,置被遺棄人處於生命危險之境地;後者則指消極地不予生 存上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致使被遺棄者處於生存危險之境地。依最高法 院 29 年上字第 3777 號判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0 年度上訴字 第 881 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90 年度台上字第 5704 號皆認為不問收治嬰兒之醫 院是否為事實上之照料,遺棄罪之成立,但有法律上扶養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 之人,以遺棄之意思,不履行扶養義務時,罪即成立。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刑事判決 95 年度上訴字第 1036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 年度上訴字第 2499 號認為醫院依醫療契約,對於該男嬰即有診療、治療、保護、扶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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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 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司法實務對最高法院 29 年上字第 3777 號判例解釋之各異,不諦對加在父母照顧嬰兒的道德負擔及法 律責任看法互異。 另有 另有 另有 另有ㄧㄧㄧㄧ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討論之討論之討論之討論之案例案例案例案例::::甲男與乙女係同居關係,乙女於 79 年 1 月 1 日,在台中市某婦產科診所產下一千公克之早產男嬰,男嬰有呼吸 困難現象,轉送至某一教學醫院急救,甲男繳交保證金,為其嬰兒辦妥住院手續, 經該醫院診斷,發現先天性心臟病﹑呼吸窘迫及痙孿等病症,甲男與乙女獲悉上 情,因無力負擔龐大醫療費用及男嬰患有疾病,即逃避失聯,致該男嬰被遺留在 該醫院。法務部檢察司同意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之研究意見:甲男與乙女之行為 應成立遺棄罪。又若不構成本條項之罪,無異鼓勵﹑助長此類日益增加之不負責 任行為之歪風,豈與本條項之刑事立法政策本旨相符。 本文認為法界很難理解為什麼有父母會放棄自己的孩子?雖然這個孩子因為早產 可能腦性麻痺,需要長期治療及復健,但孩子不是自己的財產不能拋棄。但父母 真的需要背負極度早產兒一生嗎? 極度早產兒生命的意義是什麼? 加在父母的 道德負擔及法律責任,真能解決父母及孩子現在及未來的問題嗎?還是能進一步 轉化昇華為社會共同責任? 學生認為新生兒生命保護之法律責任應適時轉移至 國家體系,以減少父母照顧嬰兒之負擔及棄嬰、甚至殺嬰之憾事發生。 第 第 第 第二節二節二節二節、、、、美國美國美國司美國司法司司法法案法案案例案例例:例:: 在美國,1990 年 8 月 17 日,懷孕 23 週的卡拉﹒米勒(Miller)早產ㄧ女(Sidney Miller),出生體重 615 公克,米勒夫婦考慮後決定放棄治療。休斯頓市的得克薩 斯婦科醫院因其醫院的政策為出生體重超過 500 公克的新生兒都要盡力搶救,而 拒絕父母的決定。後來,產生嚴重障礙(severe disability),包括腦性麻痺、聽障、 視障,癱臥在床,成了重度殘障。母親於早產兒兩歲時狀告醫院,理由為因為醫 院的強制醫療,導致女兒一生受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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