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私立學校如何發揮教育功能/ 13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私立學校如何發揮教育功能/ 13"

Copied!
10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私立學校如何發揮教育功能

成永裕 東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一、前言

教育乃「百年樹人」1之國家大計, 文明先進社會鮮有不重視教育之方向 與其實施之品質者。 除官方設各個教 育階段之公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自幼 培育人才外,政府為爭取社會資源導 引投入教育事業,尚鼓勵私人捐資興 學2,自來即有容許設立私塾學堂、私 立學校與私立幼兒園之實例,冀以充 實社會之教育資源。 民國六十三年十 一月十六日制定公布《私立學校法》3 1 語出自《管子·權修》:「一年之計,莫 如樹谷;十年之計,莫如樹木;終身之計,莫 如樹人。」春秋時期政治家管仲任齊國丞相四 十餘載,協助齊桓公進行經濟、政治、軍事等 方面改革,使齊國成為「春秋五霸」之首;上 述語句表露了管仲之人才觀,被後世衍申解為 「十年樹木,百年樹人」,意指栽培人才很不 容易,無法取巧速成,培養人才應自教育根本 著手,乃終身長久之國家大計。 http://chengyu.game2.tw/archives/92890#.V0ZG jPl96Uk 最近瀏覽日 2016 年 06 月 23 日 2 教育基本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有依 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政府對於私人及民間團 體興辦教育事業,應依法令提供必要之協助或 經費補助,並依法進行財務監督。其著有貢獻 者,應予獎勵。 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 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私立學校法第一 條規定:「為促進私立學校多元健全發展,提 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鼓勵私人興學,並增 加國 民 就學 及 公平 選 擇之 機會 , 特制 定本 法。……」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自然人、 法人為設立私立學校,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法 人主管機關許可,捐資成立學校法人。」 3 於民國六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私立 學校法制定公布之前,私立學校設立監督等相 關事務係由法規命令之「私立學校規程」加以 正式以法律明定私人捐資興學須成立 財團法人,經政府核准後再申請籌設 私立學校;而財團法人自來即是公益 法人,並非以營利為其「設立目的」。 由是,私人捐資興學深具公益性,並 藉由私立學校法明確標舉此一立法意 旨,尚不容對此有所質疑。 我國自清以來流傳有「武訓興學」 4之故事,以一介貧苦且未受過教育之 平 民武訓, 有感於 鄉 親普遍「知 識 淺」,究其緣由,「少年失學是原因 」, 武訓「長恨自己力薄家又貧,哪有金 錢辦學校,教育清寒子弟們」,乃發心 發願「以行乞的方式集資興辦義學」, 目標是使貧苦人家子弟「無錢也能讀 書」,「不再被人欺」;縱使自己「飢寒 交迫難度日」,但是為辦教育,「從此 規範,俟民國六十三年私立學校法制定公布, 始有法律位階之私立學校法接替規範,同時廢 止「私立學校規程」,從此開啟私立學校法制 化之近代歷程。 4 武訓(1838 年-1896 年 4 月 23 日) 清代山東省堂邑縣(今屬冠縣)柳林鎮武莊 人,家境貧苦;家中排行第七,人稱武七,後 改名武訓。武訓終身行乞為大眾辦學,身邊不 留分文,有道是:「飢寒交迫難度日,沿門扥 缽受苦辛」、「乞食儲錢文」,而其目的不在為 己三餐果腹,純係有感於「邑人知識淺,少年 失學是原因」,因之,存儲「金錢辦學校,教 育清寒子弟們」;實屬捐資辦學的先驅,亦屬 著名平民教育家,為此受到清朝朝廷的表揚; 光緒皇帝封武訓為「義學學正」,賞穿黃馬褂, 又敕建「樂善好施」牌坊。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AD%A6%E 8%AE%AD 最近瀏覽日 2016 年 06 月 23 日

(2)

乞食更努力,遭人侮辱盡容忍」。 武訓自奉甚儉,「每日只費錢兩 枚,買個饅頭囫圇吞」;乞食辦學志向 始終不渝,受盡他人冷嘲熱諷,依然 堅持著。 堅韌不拔,奮鬥不懈,武訓 誠摯純樸的辦學志業,捨己為人的默 默奉獻,確實感動了不少人,許多富 人和認同武訓乞食辦學的一般平民, 紛紛伸出援手,解囊相助;經過武訓 畢生的努力,終於辦起了三所義學, 使許多窮苦人家的孩子能夠免費入學 讀書。 行乞興辦義學的武訓「遇見學 生不好學,跪地勸誡淚涔涔,教師學 生都感愧,講習不得不認真。」5 足證 武訓對於認真辦學信念之堅持與其誠 摯之態度,感化不少世人! 這是私人捐資興學成功的一則真 實故事,感人至深且發人深省;當然 也有其他民辦學校興學成功的事例, 值得大力傳播出去6。 5 本文所引「武訓興學」之故事及其中 語句,出自國立編譯館早年在臺灣出版之國民 小學國語課本,不少三、四年級生(如今業已 五、六十歲開外人士) 相信還能記得課文,背 誦得出來。 6 而在臺灣,尚有一位名為王貫英的拾 荒老人,效法武訓興學精神,王老先生以資源 回收、拾荒等克難方式,默默支持圖書館充實 館藏與補助不少教育活動,有「現代武訓」之 美稱。此外,勤益工專本是私人興學,創立於 民國 60 年,創辦人張明將軍、王國秀女士辛 勤辦學,建立美好名聲;嗣創辦人夫婦有感於 年邁,恐後繼乏力,於民國 81 年將勤益工專 捐獻給國家,而後改制國立,其後從國立專科 學校 (81.07~88.07),國立技術學院 (88.08~96.01) 至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96.02 迄 今),是「一所不同於其他學校的國立科技大 時至今日,於各個教育階段,私 人捐資興學者所在多有,且認真辦學 者為數亦不在少。 由於公部門教育預 算經費十分有限,若無私人捐資興學 承擔創校、建校、辦學之重責大任, 並由私立學校與公立學校發展出互補 共生之關係,真不知在長期教育預算 經費有限(按:有些地方財政甚至已達 「拮据」程度)之情形下,各級政府倘 若僅靠公部門有限之教育預算經費, 能 否承擔起 各級各 類 學校創校、建 校、辦學、經營、發展之重責大任? 倘 若只有公立各級各類學校辦學,而一 概排除民辦學校,能否滿足社會各界 對於教育資源之殷切需要? 長期以來,私人捐資興學已為各 級政府分擔不少教育經費之負荷,並 協助減輕公立各級各類學校教育供不 應求之沉重負擔;在公部門教育資源 持續有限之情況下,私人捐資興學亦 已陸續建置各級各類民辦學校,且相 當普及,提供人民有更多選擇就學之 機會,以滿足社會各界對於教育資源 之熱切需要,各級各類民辦學校,並 在其與公立各級各類學校一同競爭的 環境下,相互激勵,以共同提升教育 品質,私人捐資興學對於國家社會之 貢獻,誠不容小覷。 學」。創辦人以取之於社會,還諸於社會的無 私精神,來實踐「教育無他,榜樣而已」的理 念;亦為私人興學辦學成功後將整校捐獻出 來,留下令人敬仰的佳話。詳國立勤益科技大 學簡史 http://web2.ncut.edu.tw/files/11-1000-16.php 最 近瀏覽日 2016 年 06 月 23 日

(3)

然而,私人辦學是否皆本乎大公 無私的奉獻精神,是否完全符合教育 目的及法律法規之規定? 關於此一 「原本不該是問題」的問題,翻查近 三十年來國內事涉違反《私立學校法》 之相關資料,可知:大多數民辦學校 率 多 符合 教育 目的 及 法律 法規 之 規 定,在默默耕耘,造福群倫;但是, 不容諱言,亦有若干民辦學校之主事 者,無論在創校、建校、辦學之經營 管理上,或多或少存在著:是否皆本 乎大公無私的奉獻精神,是否完全符 合教育目的及法律法規之規定等種種 被人質疑的問題。 其中所涉違失、脫逸之情節屬於 重大者,或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 查處,或為監察機關、司法機關、民 意代表所舉發、糾正,亦或為大眾傳 播媒體、關心教育之團體與各界人士 所揭發、質疑,若輩其所涉違反私立 學校法之乖離情形,實不一而足7;對 7 近三十年來國內涉及違反私立學校 法之事例,大別可分為「學校法人董事會是否 健全」及「學校校務行政是否依法運作」兩大 類,而董事會或學校之人事、財務糾紛幾乎居 其中大宗;此外,違規招生、超額收費、假借 名義浮濫支出、虛設課程、胡亂授課授證、買 賣董監席位、營繕工程發包及採購弊端、違法 融資借貸、不法掏空校產、偽(變)造(a)帳冊單 據、(b)學位證明及(c)成績證明、假(1)產學合 作或(2)投資之名而行盜取營收利益之實等等 違法亂紀手法,五花八門,直教人怵目驚心。 總之,上揭種種違失事例,多與金錢及不正利 益有關,無一不與學校法人及私立學校應該維 持之公益性,大相逕庭,復與董事會或學校容 有人謀不臧、內控失能之因素,具有不能切割 之密切關聯;情況嚴重者,其實際情形與法令 規定相齟齬的,俯拾皆是。此係肇因於《私立 學校法》制之規範缺漏? 抑或是執行監督法 令之有司未能盡責? 還是「道高一尺 魔高一 於此種教育失序之亂象,令人憂心。 縱令如此,事涉違反《私立學校 法》遭質疑、揭發、糾正、依法查處 之若干民辦學校主事者,往往不深切 反省、幡然悔悟,反而串連某些有力 人士顛倒是非、沆瀣一氣,公然指責 私立學校法及教育法規規範過嚴,使 得民辦學校難以生存發展;或自稱彼 等董監係出資辦學之人,爰認為:法 規應照顧其所辦事業中之個人利益, 彼等投入諸多時間、精力於該事業, 即應有權要求回收(或發給薪資待遇福 利、或分派盈餘、或於退場時瓜分學 校法人及所設學校之賸餘財產、或將 學校所辦附屬事業或投資之盈餘予以 提出分紅) 、或繼承董監席位、或自由 讓售董監席位予他人,甚至要求刪減 私立學校法及教育法規中維持學校法 人及所設學校公益性之規範,以遂其 實現私立學校完全私有化之美夢。 以上種種論調、主張,五花八門, 確有令人目眩神搖之誘因存在,人一 旦失去理性,變得利令智昏,則極易 墬入其所精心設下之陷阱,而且是銅 臭味十足之錢坑陷阱裡,不可自拔, 惜若輩卻不自知!

二、現行教育法制下私立學校與

設校法人之特性與教育功能

私人辦學,究竟應該一概僅屬「捐 資興學」一種? 還是如某些自詡為企 業派所批評的-不該陳義過高如是, 丈」,蒐證不易、查察困難,有以致之? 平心 而論,原因甚夥,類別各異,頗難以一概而論!

(4)

亦可以將「私人辦學」解讀為「出資 辦學」,如是,則可容許多種多樣之私 立學校併存云云。 何種主張(「捐資」 v. 「出資」)始符我國私立學校法制當 初立法原意? 以上即為私立學校法制下涉及大 方向、大原則之根本問題;此一根本 問題倘若能夠儘早釐清,許多烏雲蔽 日般之紛擾,即該瞬間煙消雲散,得 以迎刃而解矣! 首先,該探討現行教育法制下私 立學校與設校法人之特性與教育功能 究竟為何。 自民國六十三年十一月十 六日制定公布《私立學校法》,正式以 法律位階之《私立學校法》取代了僅 具法規命令位階之私立學校規程,明 定私人捐資興學須成立財團法人,經 政府核准後再申請籌設私立學校8;而 8 《私立學校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自然人、法人為設立私立學校,得依本法規 定,申請法人主管機關許可,捐資成立學校法 人。」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學校法人 應於第一屆董事長產生後三十日內,由董事長 檢具相關資料,報法人主管機關核轉主事務所 所在地之該管法院,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 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學校法人得同時或先 後申請設立各級、各類學校,並得申請合併已 立案之私立學校。(第一項) 學校法人申請私立 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該私立學校 主管機關應依各級學校法令之規定,考量地區 需 要 及 學 校 分 布 等 因 素 許 可 之 。 ( 第 二 項) ……」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學校法人 應於辦理法人登記後三年內,完成私立學校之 籌設及立案。(第一項) 學校法人申請籌設私立 學校,應依各級、各類學校法律之相關規定, 提出籌設學校計畫,報請學校主管機關審核 後,許可籌設。(第二項) ……」同法第三十七 條第一項規定:「學校法人應於學校主管機關 許可之籌設期限內,完成學校之籌設,並由董 財團法人,如眾所周知,自來其性質 即是公益法人,並以「非營利」為其 「設立目的」;且無一例外。 為 維 護 私 人 捐 資 興 學 之 公 益 目 的,私立學校法除明定須「捐資成立 學校法人」外,於申請成立學校法人 許可時,尚應由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 擬 訂捐助章 程及擬 設 私立學校之 計 畫,檢附捐助財產清冊及相關資料, 向法人主管機關提出申請9。而「學校 法人之目的」、「捐助之財產」及「辦 學之理念」係捐助章程應載明之事項 其中三則重要事項10。 由此可見,申請成立學校法人許 可之初,除揭櫫「學校法人之目的」 及「辦學之理念」外,必須捐助一定 之財產,而「捐助之財產」需要造具 捐助財產清冊及相關資料,隨所擬訂 捐助章程及擬設私立學校之計畫,提 出申請;捐助章程應經法人主管機關 事長檢具下列文件,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學校 之立案許可……」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 定:「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審核,符合相 關規定,完成籌設學校之工作,並已將設校基 金交專戶存儲,完成設立程序者,始得許可其 立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私立 學校 經 學校 主 管機 關 許可 立案 後 ,始 得招 生……」以上為私立學校法,就申請籌設私立 學校一事,於數個必要步驟[申請法人主管機 關許可捐資成立學校法人→財團法人設立登 記→學校法人申請籌設私立學校→於學校主 管機關許可之籌設期限內完成學校之籌設→ 申請學校之立案許可→經學校主管機關許可 立案後開始招生]之重要規定。 9 詳《私立學校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10 詳《私立學校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5)

核定,始得許可設立學校法人11。 倘 若無捐助一定財產,僅靠融資借貸, 無法申設學校法人。 經遍查《私立學校法》及教育法 規現行規定,只見必須捐助財產始可 申請成立學校法人,而從未見教育法 規之現行規定於申請成立學校法人許 可時,容許將「捐助財產」更易為「出 資」者12。蓋「出資」係投資於以賺錢 為 目 的之 合夥 商號 、 公司 等營 利 事 業,各出資人持有一定權重以定其事 業內部權利義務關係,此與私人捐資 興學以公益為目的捐助一定之財產, 申請私人辦學,完全南轅北轍,絕不 可混為一談! 由是,依我國私立學校法制,私 人辦學深具公益性,應該一概僅屬「捐 資興學」一種;而不容許有如投資於 合夥商號、公司等營利事業般以賺錢 為目的之「出資」。 除非我國私立學 校法制從大方向、大原則上做徹底之 根本顛覆,否則,私人辦學僅容「捐 11 詳《私立學校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 12 不唯如是,「學校法人於籌設學校期間 之設校基金與設校所需經費,及立案招生後三 年內辦學所需經費,不得以借入資金方式籌 措」,詳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足證無論係申請成立學校法人許可之初,必須 捐助一定之財產,即令學校法人於籌設學校期 間之設校基金與設校所需經費,及立案招生後 三年內辦學所需經費,均須以「捐助財產」(包 含「承諾捐資」)方式支應,不得以借入資金 方式籌措;舉輕以明重,深具公益性質之學校 法人,依現行法令,自然不容許以接受他人「出 資」方式,籌措學校法人籌設學校期間之設校 基金與設校所需經費。 資興學」一途。 綜上,學校法人與所設學校均係 以私人辦學為目的,深具公益性,絕 不容許以「出資」為手段,假辦學為 名而達營利之實;私人捐資興學之公 益目的,不容肆意攙和,亦不得須臾 背離! 而以公益教育事業為其設立目的 之學校法人與所設學校,因係以辦理 學校教育為其設立辦學之宗旨,除得 向學生收取規定範圍內之學雜費以維 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所需之外,僅得 向社會募款 [即,接受各界捐助],每 年亦可接受來自公部門教育預算經費 有限之獎補助13。 為協助私人辦學,以公益教育事 業為目的之學校法人與所設學校,其 收 入依法享 有各項 稅 捐減免之優 惠 14 ,而為鼓勵社會主動捐助學校法人與 13 《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 定:「各級政府編列年度教育經費預算時, 應參酌學校健全發展之需要,審酌學校法人 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之健全、辦學 之特色等實際情形,明定獎勵、補助原則, 對私立學校予以獎勵、補助;就社會需求而 公立學校未能充分提供,且教育資源不足之 地區或類科,並得優先予以獎勵、補助……」 14 學校法人及設私立學校由於具公益 性,依法享有各項稅捐減免之優惠,諸如 所 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下列 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十三、教育、 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 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 織之所得。」《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之土地 賦稅、房屋稅及進口貨物關稅之徵免,依有 關稅法之規定辦理。」同法第六十八條規

(6)

所設學校辦學,同時亦鼓勵社會各界 回 應 學校 法人 與所 設 學校 之募 款 訴 求,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學校法人與 所設學校辦學之捐助,依法亦享有各 項稅捐減免之優惠15。 定:「學校法人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或私 立學校與其他私立學校合併時,經法人主管 機關核准合併者,應依法辦理法人變更登 記;其於申請因合併而移轉之不動產、應登 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 憑法人主管機關之核准函辦理登記,免繳納 規費、印花稅及契稅。(第一項) 依前項合併 移轉之有價證券,免徵證券交易稅;其移轉 貨物或勞務,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第二 項) 學校法人所有之土地因合併而隨同移轉 時,經申報核定其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准予 記存,由承受土地之學校法人於該項土地再 移轉時一併繳納之。(第三項) ……」 15 對於捐助予具公益性之學校法人及 設私立學校辦學,捐助人依法亦享有各項稅 捐減免之優惠,諸如 《所得稅法》第十七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二、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 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一) 標準扣除額……(二)列舉扣除額:1.捐贈: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 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 高 不 超 過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為 限。……」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營利事 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 或損失: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 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 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二、除前款規定之 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 關、團體 [按:指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 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 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 之捐贈,以不超過 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私立學校法》第 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私人或團體對學校 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 為捐贈者,或宗教法人捐贈設立宗教研修學 院時,除依法予以獎勵外,並得依有關稅法 之規定減免稅捐。」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為何學校法人與所設學校依法得 享有各項稅捐減免之優惠? 長期以來,公部門教育預算經費 十分有限,若無私人捐資興學承擔創 校、建校、辦學之重責大任,並由私 立學校與公立學校發展出互補共生之 關係,在長期教育預算經費有限(按: 有些地方財政甚至已達「拮据」程度) 之情形下,各級政府倘僅靠公部門有 限之教育預算經費,甚難承擔起各級 各類學校創校、建校、辦學、經營、 發展之重責大任;是以,私人捐資興 學對於國家社會之貢獻,及所發揮之 教育功能,實不容小覷,已如前述; 因此之故,在學校法人與所設學校維 持其公益性之前提下,容許其依法得 享有各項稅捐減免之優惠及一定事項 之便利及保障16;基於維護公益與維持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 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 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第一項) 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 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 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依 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 失:一、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百分之五十。二、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 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第二項) 個人或營 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 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 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 損失。(第三項) ……」 16 在學校法人與所設學校維持其公益 性之前提下,容許其依法得享有稅捐減免優 惠以外一定事項之便利及保障,諸如《私立 學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前項 [按: 指學校法人申請籌設學校]之租用土地,自學 校立案或變更校地範圍起,應至少承租三十 年,不受《民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

(7)

私人興學正常運作與健全展之法益相 互間之均衡考量,此舉自是兼具必要 性、適當性與可行性。

三、私立學校之公益化機制 ─

理想面與現實面之差距

然而,為維持學校法人與所設學 校之公益性,現行《私立學校法》及 教育法規不得不做出必要且適當之相 關規定,以為規制。其中,有關於學 校法人與所設私立學校校產之管理使 用17、私立學校收入應悉數用於當年度 預算項目之支出18、其賸餘款之處理 19、私立學校向學生收費之項目用途數 額與資訊公開20、學校法人購置出租處 分不動產或就其設定負擔之條件與程 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第三 項) 前項非租用公有、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 設立之財團法人土地者,其租金應比照國有 財產法出租基地租金之規定計收,並設定與 租期相同期限之地上權,以作學校使用為 限,經依法公證後,依前條規定完成審查。 (第四項)」 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私立學 校因校務所需公有、公營事業或財團法人之 土地,學校法人得專案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會 商土地管理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 讓售或租用。(第一項) 前項土地應辦理用 地變更者,由學校法人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核 轉有關機關依規定辦理。(第二項) 都市計 畫擬定機關辦理都市計畫擬訂、變更,致影 響私立學校現有校地時,應徵詢學校主管機 關及該私立學校之意見。(第三項)」 17 詳《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18 詳《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 19 詳《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 及第三項規定。 20 詳《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序21、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設立與教 學實習實驗研究推廣相關之附屬機構 或投資於相關事業22、學校法人與所設 私立學校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人事 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23、應依 規定建立會計制度據以辦理會計事務 24 、應依規定辦理預算決算25與資訊公 開26,及依規定接受法人及學校主管機 關檢查其財務報表、該報表查核簽證 報告、內部控制及其他事項27等等,學 校法人與所設學校皆有受法人及學校 主管機關行政監督之明文規定。 如前已述,現行《私立學校法》 及教育法規不得不做出類此必要且適 當之相關規定,作為法人及學校主管 機關行政監督私立學校之機制,用以 維持學校法人與所設學校之公益性。 然而,或因學校法人與所設學校,以 及法人及學校主管機關兩方各自有其 立場,抑或因兩方對於法律法規之解 讀有異、相同或不同之主管機關執行 法律法規之寬嚴不一,以致現行私立 學校法制,於維持學校法人與所設學 校公益性上,往往出現理想面與現實 21 詳《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22 詳《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 23 詳《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24 詳《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規定。 25 詳《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 及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26 詳《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 及第五十三條第四項規定。 27 詳《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 及第三項規定。

(8)

面之差距,而招致疵議。 上揭行政監督私立學校之法制規 範 , 是否 有法 規規 範 過嚴 或過 鬆 情 事?或是因法規偶有規範缺漏、規範 不明確,導致法人及學校主管機關執 行法律法規之際,易有主觀恣意、未 盡公平一致之情事發生? 以上行政 監督私立學校之法制規範在理想面與 現實面上有相當落差,因而招致疵議 之種種情況,應予釐清,並值得就事 論事,深切檢討。

四、良好教育法制下私立學校應

如何發揮其教育功能

私人捐資興學所辦之私立學校, 其所能發揮之教育功能,按理而言, 與公立學校相較,應無差異才是;有 道是:學校屬性容有公私之分,學校 教育功能之發揮應無公私之別。 原則上,學校係實施傳道、授業、 解惑之教育機構,於達成培育人才之 教育宗旨及發揮其傳道、授業、解惑 之教育功能時,應無公立學校及私立 學校之差別;然而,事實上是否如此? 值得觀察。 無 論 就 讀 於 公 立 學 校 或 私 立 學 校,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 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依法國家均應 予保障28;於良好教育法制下,私立學 校應與公立學校一般,在達成培育人 才之教育宗旨上,並無二致才是。如 28 詳《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何發揮私立學校其教育功能,首先應 有良好健全且符合時代需求之教育法 制,俾資遵循;而現行私立學校法與 教育法規之規範及其實作,是否良好 健全且符合時代需求? 乃一值得從 整體檢視之嚴肅問題。 若無良好健全且符合時代需求之 教育法制,於私立學校之日常校務運 作上復桎梏重重,行政監督執行上又 時有無法理喻之寬嚴不一實況存在, 致令監督機關與受監督者往往無所適 從,處此情況,如何期待私立學校發 揮其教育功能? 更有甚者,按民國九十七年《私 立學校法》全條文修正前之版本,監 督機關對於私立學校脫逸法制規範之 情形,依當時私立學校法制,尚有一 些可做及時處置之法律依據,只因監 督機關對於有內部弊案爆發之若干私 立學校加以依法處置時,被處置之私 立學校時有不服,循法律救濟途徑繼 續抗爭者不少,致使監督機關往往由 公 親變事主 ,其後 數 年陷 入纏 訟不 休,而不勝其擾。 面 對 諸 多 司 法 檢 驗 及 各 方 之 壓 力,主管機關因此萌生「脫身」之計, 爰改弦更張,民國九十七年《私立學 校法》全條文修正,改採「自廢武功」 做法,此後凡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 校有內部弊案爆發、嚴重脫逸法制規 範情事發生,由於監督機關可做及時 處置之法律依據從此頓失,則監督機 關不能如往昔般做及時處置,一律依 民國九十七年《私立學校法》修正後 之規定,將之移請司法機關處置;如

(9)

此,監督機關是否因之得以完全避免 掉由公親變事主之尷尬,而其後數年 可不再陷入纏訟不休之困擾?不無疑 問。 遇有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爆 發內部弊案、嚴重脫逸法制規範情事 發生,監督機關可做及時處置之機會 一旦喪失,如何適時以公權力依法介 入排解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 糾紛、如何導正其嚴重脫逸法制規範 情事,以回復正常之教育秩序等等課 題,均值嚴肅面對。 如何在良好健全且符合時代需求 之教育法制下,發揮私立學校其應有 之教育功能,其具體之作法為何? 淺見以為:此際似乎應該重新整 體檢視民國九十七年《私立學校法》 全條文修正後之現行規定,看看其是 否良好健全且符合時代需求?茲再次 強調:若無良好健全且符合時代需求 之教育法制,使監督機關及受監督者 有遵循之明確依據,如何期待私立學 校發揮其教育功能?

五、結 語

回顧「武訓興學」及其他民辦學 校興學成功的事例,私人捐資興學固 然艱苦,而堅苦卓絕、感人至深的真 實故事尚不乏其例,確實發人深省; 當然,如今民辦學校興學之環境與「武 訓興學」當時艱苦之情況相比,相差 實不可道以里計,現今私人捐資興學 成功的事例,仍不在少,無他,堅持 教育理念,恪遵法律法規,始終維護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公益性; 十分簡單,如此而已! 如何完善教育法制使私立學校發 揮其應有之教育功能,乃主管機關責 無旁貸之嚴肅課題,不容規避或延宕。 時間緊迫,若干民辦學校招生困 難、經營不善,面臨難以為繼之窘境 而情況日益嚴峻;願意傾聽教育專家 無私的專業意見以及廣大民眾心聲的 有為政府,從健全教育著眼出發,對 此,於最近時期內,總該有所行動與 適當回應及作為了吧!? 參考文獻  《 管 子 • 權 修 》 http://chengyu.game2.tw/archives/92890 #.V0ZGjPl96Uk  《 清 史 稿 • 武 訓 傳 》 http://baike.baidu.com/view/60914.htm  陸真 (2008) ,歷史故事: 武訓興 學 , 義 感 乾 坤 ; 正 見 網 http://big5.zhengjian.org/2008/08/11/54 307.%E5%8E%86%E5%8F%B2%E6% 95%85%E4%BA%8B-%E6%AD%A6 %E8%AE%AD%E5%85%B4%E5%AD %A6%EF%BC%8C%E4%B9%89%E6 %84%9F%E4%B9%BE%E5%9D%A4 %EF%BC%81.html  《武訓興學》(1959),國語課本第 九課,國立編譯館  《武訓興學》(2005),國語課本第 十二冊,康軒六下

(10)

 私立學校法(民 63 年 11 月 16 日;修正日期:民 103 年 01 月 08 日)  教育基本法(民 88 年 06 月 23 日;修正日期:民 102 年 12 月 11 日)  所得稅法(民 104 年 12 月 02 日)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簡 史 http://web2.ncut.edu.tw/files/11-1000-16 .php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二、 私立大專校院及所屬單位,老人福利法第 36 條第 2 項、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第 63 條第 2

1.建設安全優質雅緻、環保的學習環境:規劃學校整體建設及改善

資源和支援 學與教資源 社區資源 學校設施 和支援 研究與 發展計劃 學校領導與

本校為一科技大學,學生之來源大多屬技職體系之職業高中及專科學

J28 廣亞學校財團法人育達科技大學 幼兒保育系系學會 J29 美和學校財團法人美和科技大學 觀光系系學會 J30 環球學校財團法人環球科技大學 餐飲廚藝系學會 J31

 申請人應依個人專業及意願順序,至多可選填該批次 30 個校系 志願,所選志願應與申請人所學專業相同或相近。所選填志願 中,國立大學共可選填 10 個志願,每校至多選填

教育部國教署 2022 年補助全臺 86 所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戶外教學,鼓勵學校推 動戶外教育,提供真實情境的體驗,奠定素養導向的教學本質。國教署於

本《資助學校資助則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