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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灣族的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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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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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灣族的名制

鍾 興華 Calivat‧Gadu 排灣族 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國立政治大學民族學系 博士 【摘要】 傳統名制是民族重要的文化,是先祖使用千百年的識別系統與標記符號,名 字更是代表自己與家族間重要血脈與淵源的證據。長期以來,排灣族就已建立一 套完整的命名制度,不管是個人的名字或是家屋名,其名稱隨著自己在部落裡的 身分、地位與輩分,井然有序的代代相傳使用。 衡諸臺灣的歷史,原住民所被吸納的國家是清國、日本國和中華民國,「創 姓登錄」便成為原住民納入國家體制過程的重要一環,「改朝換代」所帶來的「改 名換姓」,也必然對各族造成一片混亂並對民族承受力提出考驗。姓名政策,影 響原住民族社會深遠,是當代國家施政與民族政策重要議題之一,回顧日據時期 改和氏姓名與戰後改漢名漢姓政策,造成原住民族社會問題與認同危機。 還我姓氏運動,讓政府從政策面與法制面,提出具體的改革與回應,族人可 以依民族意願自由選擇身分與姓名,但是,二十餘年來登記回復傳統名字者門可 羅雀,未如預期。回復傳統名字對原住民的意義是甚麼?原運推動者認為,還我 姓氏的意義,是讓傳統命名文化能重現,因為它本身就可以界定各族群,以及原 漢之間的不同,也是自我認定最基礎的地方。 整體而言,臺灣已朝多元文化與多元民族國家發展,認同並取得原住民身分 是一種趨勢,但是在姓名政策上,卻未獲回響,究竟是制度上未臻完善,抑或傳 統名制遭族人唾棄,尚有許多值得深思並探討的空間。 關鍵詞:傳統名制、創姓登錄、姓名政策、認同危機、還我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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パイワンの命名制度

鍾 興華 Calivat‧Gadu パイワン族 原住民族委員会 副委員長 国立政治大学民族学科 博士 【要旨】 伝統的命名制度は民族にとって大切な文化であり、長い間使われてきた識別 システムであり符号である。また、名前は自分と家族のつながりや起源につい ての重要な証拠である。パイワン族は長年にわたって完璧な命名制度を構築し てきており、個人の名前であれ、家屋の名前であれ、それは集落での自己の身 分、地位、世代によって決まっており、代々にわたって秩序正しく使われてき た。 台湾の様々な歴史を見てみると、原住民が取り込まれた清朝、日本、そして 中華民国において、「創姓登録」は原住民が国家体制に組み込まれていく際の 重要な一環であり、「王朝交代」がもたらした「改名改姓」は各民族の混乱を 招き、民族の忍耐力に対する試練となった。氏名に関わる政策は原住民族社会 に深く影響し、現代国家の施政と民族政策における重要な課題である。本論で は、日本統治期の和姓による改名と戦後の漢姓による改名の政策が、原住民族 の社会問題とアイデンティティの危機をもたらしたことについて顧みる。 「名前を返せ」運動によって、政府は政策と法制において具体的な改革と対 応を行い、原住民の人々は民族の意思によって自己の身分と氏名を選択できる ようになった。しかし、20 年ほど経っても伝統名を回復した人はまばらであ り、予想を下回った。原住民にとって伝統名回復の意義は何か。原住民運動の 推進者の考えによると、「名前を返せ」運動の意義は伝統的な命名文化が重視 されることである。なぜならそれは各民族を区別し、漢民族と原住民の違いを はっきりさせ、アイデンティティの最も基礎となる部分だからである。 つまり、台湾はすでに多文化・多民族国家の方向へと発展しており、人々は 原住民身分に帰属感を持ち、それを取得する傾向にある。しかし氏名に関わる 政策においては反応がなく、制度の欠点のせいなのか、伝統名がもはや人々に 捨てられてしまったのか、今なお多くの考察と議論の余地があるといえる。 キーワード:伝統的命名制度、創姓登録、氏名に関わる政策、アイデンティテ ィの危機、「名前を返せ」 (和訳:石村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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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 排灣族,主要分布在中央山脈南端的大武山上,分別屬於屏東與臺東兩縣。 根據日本學者早期之田野調查--「高砂族系統所屬研究」一書指出:「Su-Paiwan 社的族人說,社名變族名,是在從前的某一天,兩個 Aomun(紅毛人,即西洋 人)來到『舊筏灣社』(Ka-Paiwan)下方居住,並向族人傳基督教。Aomun 人 始終把社眾稱作 Paiwan,因此,社名『Paiwan』自然成為族稱」。所謂 Paiwan 社(大概是 Ka-Paiwan),曾出現於 360 年前的荷蘭古文書,記載:「有一個叫作 Pachiwang(或 Pachiwangh)的部落」。嚴格而論,排灣應該係指「位於 Su-Paiwan 下排灣社(亦即筏灣)東下方約 400 多公尺處,近溪岸的舊址「舊排灣社 Ka-Paiwan」1。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 103 年 1 月統計資料顯示,排灣族人口數計 95,138 人, 占全國原住民族總人口數的 17.8%,16 族中人口數占第二位。依其分布,主要 分為拉瓦爾(Raval)群與布曹爾群(Vuculj)二大系統 2。其中,拉瓦爾系統 (Ravalj),分布在三地門鄉部份村落;布曹爾系統(Vuculj),分布在隘寮溪以 南,到恆春及東部的排灣族,依其語言或歷史遷移狀況,又可細分為北部的 Vuculj 本群;中排灣的 Paumaumaq 群(原居地之意);南排灣分的 Chaoboobol 群、Sabudek 群與 Parilarilao 群及東部的 Paqaroqaro 群等。但依排灣族各部落的分布狀態來 說,來義鄉以南,各部落對 Vuculj 的稱呼相當陌生,一般都會自稱 Paiwan 族或 Ka-calisiyan,所以,Vuculj 的稱呼只限用在泰武鄉以北。 一、名制結構裡的家屋名制 人類的正式名的結構,因其不同的社會需要而產生,大概可以分為五類二十 一種之多,臺灣原住民族十六族之名制類型,都是依照其不同社會的型態而分布 在不同的類型3,第一類為個人名制類:從名制式的親從子名型,雅美(達悟) 族屬此類型;第二類為聯名制類:親子聯名制的親名前聯型,泰雅族、賽德克族、 太魯閣族、賽夏族、阿美族、噶瑪蘭族及撒奇萊雅族等七族屬此類型;第四類為 非永續性的家名制式,排灣族、魯凱族與卑南族等三族屬此類型;第五類的永續 性的姓名制,因為現代化國家創姓和戶籍登錄的關係,是目前複雜社會所採用的 穩定性正式名結構,其中,布農族、鄒族族與邵族等三族為氏族名制,屬此名制 的姓後列型的姓名制類。 1 荷蘭古文書,指 1655 年荷蘭東印度公司駐臺機構紀錄:「蕃社戶口表」記載屬於 Pachiwan 峽 口內的 Pachiwan 社,有 39 戶,156 人。(參照中村孝志論文) 2 排灣族分為 Vuculj 與 Ravalj 兩群,語言相通但其文化存在些許的差異: (1)Ravalj 群:擁有獨自的祖先發祥地-大母母山;各社沒有五年祭(Maljeveq),繼嗣制度 為「直系尊親-長子繼承」。 (2)Vuculj 群:相信古時候祖靈從大武山(Kavulungan)下凡的,大武山(Kavulungan)為 其族源地聖山,繼嗣制度為「長嗣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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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制」是「名制」裡一種比較晚近產生,與氏族社會相配合,而極適用 於複雜社會(現代社會)的「名制類」。臺灣原住民各族,從上述不同型式的名 制結構來看,只有幾族已經朝向這種「名制類」發展,即賽夏族、布農族、鄒族 等;另外,排灣族、魯凱族與卑南族等三族,雖屬「非永續性的家名制」,因其 家名具有「類似姓氏」之功能,可算是比較進步的一種制度,較符合複雜社會的 需求;雅美族的親從子名制,因個人名字的不穩定,不容易適應現代社會;至於 其他親子聯名制的民族,因為沒有「姓」的觀念,所以不會產生到底是要「姓前 列」或「姓後列」的困擾,人名的全名是由「己名」和「親名」兩部分所構成, 缺一不可,也不容易適應現代社會。 二、家屋名與繼承制度 在親屬制度上,表現顯著的差異在於繼承制度與家庭發展上,在繼承制度 上,排灣族行長嗣繼承制度,出生次序最長者(最先看到太陽的人),繼承了父 母的家庭地位與大部分的家庭財產,因而長男娶妻,長女招夫,使男女的性別在 排灣族的親屬地位上不具影響的因素;在排灣族的家庭繼嗣制度上,早已有男女 平等的權利與義務的制度與概念。從社會組織來看,排灣族異於其他原住民各 族,是一個並系社會,家庭發展的模式是主幹型家庭,家系繼承制度是長嗣繼承, 長嗣排灣語稱之為「Vusam」,不論是男生或是女生均稱之為「Vusam」,呈現 男女兩性均等的繼承機會,所以父方親屬與母方親屬的地位完全相等,由於嚴謹 的制度和操守,不僅維繫了排灣族社會的秩序與倫理,也可以說是展現男女平權 社會特別的傳統文化。但是,受到近代生活的影響,雖屬家名制但不另取家名的 趨勢逐漸增強,於是本家的家名逐漸轉化為姓氏,亦即家名制轉為姓名制。Ravalj 群位於排灣族北端,以大社(Parirayan)為中心,三面被魯凱族領域所包圍,由 於地緣關係,婚姻和風俗習慣已經和魯凱族混淆。 三、名譜與社會階級 就名譜與社會階級而言,許多社會裡的名字沒有階級性,但是排灣族的名字 很重要,具有階級性,其重要性甚且超過家名。對排灣族來說,人的名字,從遠 古時期就有許多豐富的神話傳說,有屬頭目貴族階級專有的,有一般平民人家所 有的。在階級制度分明的社會裡,人一出生就確定了他(她)的階級地位,此身 分源自於神話血緣與家名所相互構築而成的禮制規範,是排灣族傳統社會的主要 特色。以「名譜」來說,在排灣族的社會裡,是辨識一個人的身分與地位的標記 符號,因為個人名的命名法則大都以「襲名」為主,以「創名」為輔,所以許多 家族為了表示子女之身分地位,都會引用家族擁有較優較佳的「傳統名譜」,作 為取名的依據。 婚姻關係是排灣族階層制度流動的主要原因,這也是最特殊的一個傳統制 度,無怪乎早期頭目子女論及婚嫁時,堅持一定要門當戶對才願意接受。婚姻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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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法則如前所述,對於階級制度上,可認為是一種破壞法則;蓋由此使排灣族之 階級成為一種可以攀越而不具關閉性質。攀越階級之主要途徑藉由昇級婚手段達 成;其最極端情形即頭目長子或長女,偶有放棄其大宗宗子之承繼權,而出嫁或 出贅與更大頭目家為妻子或贅婿者。世族與庶人階級之宗子棄權而婚出之例更 多。因此,使宗法承繼制度每成為無效。唯此婚姻昇降所可變動之階級地位,只 有關當事人身份地位,而並不影響家氏所代表之家格。家格決定於新分出之家與 直接出身之宗家。家氏與家格一旦建立後,其階級地位原則不能變更。頭目之家 即使有佃民出身之妻妾或贅婿加入,決不影響其家格。因此家格為永恆不變之階 級要素,而身份即為可變之階級要素。宗法對於階級具有建設性因素,而婚姻昇 降即為破壞性因素。 四、國家的姓名政策與影響 族人認為,人從一出生投胎進入這個世界的開始,家族就要為這位剛加入家 族體系的嬰兒命定一個屬於他(她)自己個人的名字,所以每個人都擁有屬於自 己的名字,代表自己與家族與部落的連結,像臍帶一樣連結母體,這一生的養分 從族名開始,並且延續下去。關於為孩子命名的事情,對原住民家族而言,是給 新生嬰孩生命的意義。所以,長期以來排灣族就已經建立了ㄧ套完整的傳統名 制,其名稱隨著自己在部落裡的身分、地位與輩分,井然有序的代代相傳使用。 但是,由於歷史的更迭,族人喪失自己的主權地位,淪為被統治民族,受到統治 民族的強勢文化宰制,透過「賜姓」、「改姓名」等姓名政策,對排灣族之傳統名 制及社會文化,產生全面的破壞,其命名方法的改變,影響原住民族社會深遠。 無論賜姓或改姓名,原姓民族都處於被宰制的次文化劣勢地位,而其文化泉 源也因不同的統治者的姓名政策而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其中,尤以全面性的改 漢名漢姓之後,因未經審慎而有體系的改名換姓,再伴隨移居都市的浪潮,因而 造成原住民族的系譜混亂,甚至導致近親結婚的悲劇。推動還我姓氏運動之原住 民知識分子認為,還我姓氏的意義,是讓原住民各族群的傳統命名文化能重現, 因為它本身就可以界定各族群,以及原漢之間的不同,也是自我認定最基礎的地 方。還我姓氏運動,不須要透過街頭遊行而成功的民族訴求,族人可以依民族意 願自由選擇身分與姓名,但是,二十餘年來登記回復傳統名字者門可羅雀,未如 預期。回復傳統名字對原住民的意義是甚麼?整體而言,姓名政策,究竟是制度 上未臻完善,抑或傳統名制遭族人唾棄,似尚有許多值得深思並探討的空間。 五、現行名制規範 依照「姓名條例」規定,原住民個人名字的登錄,除了原有的漢名漢姓之外, 原住民之姓名登記,可依其文化慣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其原住民之傳統命 名與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且不受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 限的規定,意即原住民可依其民族意願,自由選擇自己的名字。回復傳統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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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登記書寫模式有三種:第一種為:瓦歷斯.貝林;第二種為:夷將‧拔路兒 Icyang‧Parod;第三種為:鄭天財 Sra‧Kacaw。雖然原住民依此享有兩種權利, 第一是「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名字」,即以「原住民傳統姓名以漢字註記」回復傳 統名字,目前登記者有 3,195 人;第二是以「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 記,不受以一個本名為限之限制」的權利,而目前依此採用兩個本名登記者有 23,811 人。分析全國原住民族回復登記傳統名字者,僅佔總人口數的 5.05%。 由於政府對於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名字,並未統一規劃各族標準名制的參考範 例,任由原住民個人依其意願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即可。所以各族對於傳統名 字登錄的模式相當混亂,尤其究竟應該正式名字如何登記?是「姓前列」與「姓 後列」?姓與名中間要不要加符號或點?目前沒有一套完整的制式規範,任由族 人前往戶政所登記,結果五花八門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造成現在傳統名字的登 記因個人的好惡或偏好,出現同一民族卻有不同的寫法或標記方式。從傳統制度 上,似乎並沒有對與錯的爭議,而是習慣上應該如何登記,能否獲取大家的共識 而選取一種登記的方式,或許必須召開部落說明會取得共識,有了正確或統一的 標準後,就可以鼓勵更多的人去回復傳統名字。 結論 臺灣原住民族文化的覺醒,族人除了向國家要求民族權利之外,同時也需要 有自我認同做後盾。從傳統命名制度受到嚴重的打壓與排擠,造成民族文化與倫 理制度遭受破害之後,還我姓氏運動要求回復傳統姓名的權利,歷經近二十餘年 的努力,才在國家法律制度上展現成果,亦即在 1995 年通過姓名條例的修正案, 讓原住民可以回復傳統名字。這是從傳統命名制度的尊重,開始以回復傳統名字 來做自我認同的基礎工作。「名字」,不僅是個人的表記符號,亦即代表著個人出 身的家庭背景與社會地位,甚至是界定各族群,以及原漢之間的不同,是自我認 定最底層的地方。其實,排灣族受到近代生活的影響(使用漢氏姓名、移居都市、 跨族通婚),雖屬家名制但不另取家名的趨勢逐漸增強,於是本家的家名逐漸轉 化為姓氏,亦即家名制轉為姓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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