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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工會時期校級教師會存在的必要性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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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3,2(6)

,頁 60-63

校級教師會功能 主題評論 第 60 頁

後工會時期校級教師會存在的必要性

歐大維 台北市立桃源國民小學專任教師 台北市立桃源國民小學教師會理事長

一、 前言

「教師法」於 1995 年 8 月 9 日公 佈實施,1996 年 1 月全國第一所學校 層級教師會「台北市萬大國小教師會」 通過申請並正式成立;1999 年 1 月 31 日「全國教師會」在台北成立;2005 年 6 月「雲林縣教師會」則成為台灣 最後一個成立的教師會。總計臺灣共 花費近 10 年的時光,25 縣市的教師會 才組織完畢。 2010 年 6 月,「工會法」第四條三 讀修正,正式賦予教師籌組工會的權 利。中央及地方層級之「教師會」終 於可以名正言順的回歸「教師工會」 之型態為其會員服務,並取得真正保 障會員權益之「團結權」、「集體協商 權」與部分「爭議權」。相對於初創時 之紛擾和變異,教師工會已步入相對 穩定發展的新局,故本文使用「後工 會」一詞作為區隔,期能聚焦並突顯 主題。 然而,現階段教師工會享有的勞 動三權並不完整,除了《勞資爭議處 理法》禁止教師罷工外,甫修正的《工 會 法 》 仍 限 制 了 教 師 工 會 的 組 織 形 式,《團體協約法》更對公立學校之團 體協約有差別待遇。可見在傳統的「教 育應為政治服務」思維下,當局及社 會大眾對於教師工會團體取得上述權 力還是存有一定程度的戒慎和恐懼, 其中不乏知名的協會、團體,時常以 各種反對或似是而非的言論內容質問 教師團體,例如「校級教師會在教師 工 會 成 立 後 應 予 解 散 」 便 屬 其 中 之 一。本文擬分別從「教育場域中的教 師會」、「學校行政面對的教師會」及 「法律觀點下的校級教師會」三個面 向,探討教師會存在的價值。

二、 教育場域中的教師會

長久以來台灣對於教師乃至於 教育行政人才的培育,一直灌輸著相 當程度的階級意識(美言之為「行政倫 理」),中小學教師職業的生涯發展往 往簡化成教師 組長 主任 校長。 所以教師會創設之初,多數教師以為 自己既然身為教育生態中的最底層, 「必須服從上級行政領導」,很容易認 為學校教師會是破壞校園和諧氣氛的 元凶,更無法苟同教師會針砭學校校 長、教育主管機關行政的「程序正當 性」、「領導正確性」;或是主動對教學 方法、教學議題發出建言及關切,因 此,常以反動派視之甚至劃清界線不 敢加入。 (一)校長與教師會 時至今日,校級教師會透過共同 參與校內議題討論或是協助校長一同 決策,算是實現了「教師治校」的基 本理想。藉此,基層教師能夠有機會 透過合法的協商機制,向校長對話以 否決或調整不符合教學現場的任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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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級教師會功能 主題評論 第 61 頁 工作。這些所謂的任務工作,常常是 出自於校長的個人經驗想法或是直接 承受上級官方的指示而發布,這種粗 糙 甚 至 有 時 候 是 不 合 法 令 程 序 的 決 策,在過去均直接強壓在教師身上, 教師只能夠被動的接受,就算心中充 滿不悅卻無力拒絕。再其次,由於過 去聘任教師人事、考評教師工作表現 以及教學職務安排等權力,幾乎完全 操在校長一人之手上,是故服從行政 領導成為教師職業生涯順遂與否的重 要關鍵。 校級教師會的出現正好打破傳統 以來校長一人獨斷的權力,在校園中 有機會進行權力的重新分配,校級教 師會與校長之間形成一種平行的夥伴 關係。換句話說,校級教師會的功能 便從「教師權益捍衛者」轉型為「行 政領導與教學現場的協調者」。對於較 年長的校長或是部份階級意識很強的 校長來說,必須和校級教師會一起分 享 治 校 權 力 是 一 件 不 容 易 接 受 的 現 實,也因此,校長與教師會或是老師 之間的摩擦、衝突便時有所聞。所幸 新一代的校長,多已能接受並熟悉這 種新的校園生態。學校的校務當然也 能順利推展,造就學生幸福的學習經 驗。 (二)家長與教師會 「國民教育法」、各級「學校家長 會設置辦法」以及「國民教育階段家 長參與教育事務辦法」提供了家長團 體進入校園參與校務的法源依據。於 是,各級學校的家長團體也開始握有 影響學校辦學方向的方向盤。尤以面 對新校長遴選或是評議舊校長可否連 任時,成為繼官方學者、教師團體代 表之後的關鍵第三方,因而每當校內 重大議案需要議決時,校長、校級教 師會均希望得到家長會的支持以便獲 得絕對多數。除此以外,家長會平時 站在支援學校活動與服務家長的基礎 上,同時承接來自於校長與個別家長 們的請託,其應該動用多少資源並投 入 多 少 服 務 能 量 , 在 形 成 最 後 決 策 前,總希望取得代表「官方意見」的 校長意見和代表「基礎民意」的教師 意 見 , 讓 現 在 家 長 們 對 於 校 級 教 師 會,多能夠同理的認為是一個代表學 校老師意見而存在的組織,就像家長 會 是 代 表 家 長 意 見 而 存 在 的 團 體 一 樣。 反 觀 校 級 教 師 會 在 面 對 家 長 會 時,其心情是複雜和矛盾的。原因是 部分家長會會長的當選人,可能只是 校長個人中意的人選,並非具有足夠 的代表性。並且通常擁有相當的經濟 實 力 和 社 會 地 位 , 是 所 稱 的 「 校 長 派」。若其當選則以校長的左右手自 居,實難以得到學校教師們信任。但 如果家長會能不受影響而獨立運作並 且成功扮演一種相對較客觀的第三方 意見,在學校當中則必定受到老師、 家長們的歡迎。因為家長會會長如果 想要公正客觀的視事,就必須取得足 量的資訊。對於家長會來說,校級教 師會剛好是學校中「民意的諮詢者」 並且可能是「第一手的目擊者」,有機 會提供較不偏頗的意見和觀察。 (三)學生與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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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級教師會功能 主題評論 第 62 頁 校級教師會以教學研究的專業組 織自居,主要任務是教學法的研究或 創新。透過校內研習活動辦理、教學 新知及教師增能訊息的傳遞,期望能 夠提升學校內教師的專業,引導學生 做更有效的學習活動。 惟 此 部 分 工 作 在 現 行 教 學 現 場 中,多數仍由校長或行政處室接受教 育局等上級要求,進行硬性的規劃和 安排,屬於由上至下的要求。教師身 在教學第一線,其實最能掌握學生弱 勢 面 。 知 道 甚 麼 是 最 合 適 的 教 學 應 用?哪一些才是教師最需要增強的支 援?策略的形成應該由教師從下至上 的提出後,交給學校行政去執行和實 現。在後工會時期,校級教師會正可 以朝著這個面向努力,帶領實質上的 教學研究和創新,成為學校內專業的 教學領導組織。

三、 學校行政面對的教師會

教師會與家長會分別閹割了校長 的治校管理權力後,許多校長雖然對 此十分不滿,但這是落實教師治校並 避免校長專權的重要理想。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校園中另外有一小群「兼任 行政教師」,其身分角色相當尷尬。 這 群 教 師 本 身 除 了 是 學 校 的 專 任 教 師,通常也是教師會會員。但另一方 面卻也是必須服從校長領導的行政組 長、主任。 工作倫理上,這些主任、組長必 須服從教育當局、校長的指示設法完 成各種交辦的任務。例如對教師提出 各種工作要求、抽查作業批改情況、 試卷審評和指導、統計表單追繳等。 也 可 能 必 須 站 在 與 教 師 對 立 的 立 場 上,面對同事教師們不滿的情緒,硬 著頭皮宣達各種新的要求。於是校級 教師會剛好可以在這樣的情況底下, 提供行政教師與純粹教師雙方溝通的 橋樑。透過對談,行政部門有機會更 加理解教學現場的困難,並獲得處理 能量。純教師們也有機會在較少壓力 或是較為自主的意識下,協助完成行 政同仁的工作要求。教師會的存在, 可以說是學校行政工作推展以及教學 現場之間的臍帶,不容許輕易切斷。

四、 法律觀點下的校級教師會

「教師法」第二十六條明文訂定 教 師 組 織 分 為 全 國 、 地 方 、 學 校 三 級。且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 民 團 體 法 規 定 向 該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報 備、立案。同法第二十七條則界定出 教師會組織的基本任務:(一) 維護教 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二) 與各 級 機 關 協 議 教 師 聘 約 及 聘 約 準 則 。 (三) 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 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 營運、給付等事誼。(五) 派出代表參 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 之法定組織。(六) 制定教師自律公 約;對於教師會擁有教師聘任權力則 見於「教師法」十一條第二項;再加 上「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 一款:「學校教師會係指各級學校專 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國 民教育法」第十條則賦予教師會參與 校務會議議決重大事項的權力。因此 從法律的觀點可知,校級教師會是獨 立在學校行政組織之外,以人民團體 形 態 存 在 於 校 園 當 中 , 受 有 法 律 保 障,為教師爭取自主權利、為學生保 護受教品質之專業團體。

五、 結語

吳清山教授指出,校級教師會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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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級教師會功能 主題評論 第 63 頁 在的功能,主要有六項:1.維護保障教 師專業自主權;2.讓學校行政運作公開 化、透明化;3.爲教師服務;4.從事各 種教育問題研究,推動教師進修與研 習,協助教師專業成長;5.透過教師會 交換教育訊息,結合集體的力量,爭 取教師權益;6.透過教師會進行談判協 商 , 締 造 學 校 行 政 與 教 師 雙 贏 的 局 面,清楚而完整的說明了學校教師會 的重要性。校級教師會能否因為所謂 的 教 師 工 會 已 然 成 立 便 可 以 退 出 校 園,或是任人恣意調整其存在功能, 其答案相信不辯自明。教育行政、家 長熱情、教師專業為鼎之三足,缺一 無立。期待校長行政、家長團體透過 校級教師會達成更多的溝通協商後, 開創台灣教育場域更加不凡、進步的 成就。

參考文獻

 陳琇琴(2009)。學校教師會、家 長會與學校行政的關係。網路社會學 通訊,80,20。  劉信卿(2004)。從家長的角度來 看 教 師 會 。 現 代 教 育 論 壇 , 10 , 552-557。  吳清山(1996)。大家一起來關心 學校教師會的成長。北縣教育,15, 11-13。  張明輝(1998)。提昇學校教師會 積極功能的有效策略。教學新生活, 3,4-8。台北:龍騰文化。  林明地(2003)。教育行政體系運 作 與 教 師 會 組 織 互 動 。 現 代 教 育 論 壇:教師會組織與學校行政運作研討 會。嘉義大學(9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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