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休閒運動管理研究所
碩士學位論文
大 專 女 子 拔 河 選 手 於 輕 度 登 階 活 動 下 之 平 衡 與
足 底 壓 力 差 異 分 析
Analysis of Mild Stepping-induced Differences in
Balance and Foot Pressure in Female College Tug-of
War Athletes
研 究 生 : 陳 珮 筑 撰
指 導 教 授 : 高 明 峰 博 士
協 同 指 導 : 沈 易 利 教 授
論文名稱: 大專女子拔河選手於輕度登階活動下之平衡與足底壓力差異分析 總頁數: 68 頁 院所組別: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休閒運動管理研究所 畢業時間及提要別: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碩士學位論文題要 研究生:陳珮筑 指導教授:高明峰 博士 協同指導:沈易利 教授
中文摘要
本研究比較大專女子拔河選手(7 名)及一般大專女學生(7 名)於輕度登階活動 下平衡與足底壓力之差異,並探討下肢受傷是否影響平衡、足底壓力之關聯性。 將受測者細分下肢受傷組、健康組分別接受輕度登階活動後平衡能力之測驗,以 跑步機步態分析系統(FDM-TB, Zebris, Germany)測量壓力中心位移面積(開、閉 眼)、壓力中心位移路徑(開、閉眼)、走路站立期(左腳、右腳)、走路步長比及 走路對稱性進行測驗。以 SPSS12.0 進行二因子重複量變異數分析兩組受測者於輕 度登階活動前後平衡能力與足底壓力之差異,顯著水準為 P<.05。兩組受試者在走 路站立期(右腳) 的平衡的重心移動距離在輕度登階活動前後有顯著差異(F= 10.79, p <.05),而下肢受傷組及健康組兩組在走路站立期(右腳)的平衡的重心移動 距離在輕度登階活動前後有顯著差異(F= 13.93, p <.05),靜態平衡前後之差異在輕 度登階前運動員組在平衡上的穩定度優於一般組,但在輕度登動活動後,一般組 的平衡能力上有大幅的提升;而下肢受傷組在輕度登階活動前在平衡上是優於健 康組,但在輕度登階活動後,明顯看出平衡穩定度是大幅下降的。結論: 輕度登 階對於有從事運動的運動員在短時間內在平衡與足底壓力並未能立即的顯示其差 異,下肢受傷組及健康組在輕度登階活動下對於平衡表現也並未成顯著。 關鍵字:靜態平衡、運動員、性別Chen, Pei Chu (2013). Analysis of Mild Stepping-induced Differences in Balance and Foot Pressure in Female College Tug-of War Athletes. Unpublish master thesis,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of Physical Education and Sport, Taichung.
Abstract
The study made a comparison between female college tug of war athletes (N=7) and normal female college students (N=7) in balance and foot pressure before and after doing mild stepping. The investigators also explored if there is any association between lower limb injuries and balance or foot pressure. The study subjects, divided into the lower limb injured group and the healthy group, did a balance test after mild stepping. Treadmill gait analysis system (FDM-TB, Zebris, Germany) was used to measure displacement surface area of the pressure center (eyes closed and eyes opened), displacement pathway of the pressure center (eyes closed and eyes opened), walking stance phase (left and right foot), walking step ratio, and walking symmetry. Two-factor repeated measure ANOVA (SPSS 12.0) was used for comparing the two groups’ balance ability and foot pressure before and after mild stepping. The significant level was set at 0.05. At the walking stance phase (right foot), the two groups’ balance (athletes and college students)center displacement distance differed significantly both before and after mild stepping (F= 10.79, p <.05). When comparing between the healthy and the lower limb injured groups, their balance center displacement distance at the walking stance phase (right foot) also differed significantly before and after mild stepping (F= 13.93, p <.05). For the difference between before and after static balance, the athlete group before mild stepping was better than the non-athlete group in terms of balance stability, but after mild stepping, the non-athlete group’s balance ability was substantially improved. For the lower-limb injured group, their balance before mild stepping was better than the healthy group, but after mild stepping, their balance stability dropped significantly. Taken together, in a short-term,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 in balance or foot pressure was found in athletes from doing mild stepping. Neither did mild stepping cause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lower-limb injured and the healthy groups in balance performance.
謝誌
兩年研究所的時間說長不長說短不短,在論文的撰寫過程中,並沒有想像中 的順利,幸而指導教授高明峰博士的悉心指導、督促,在一旁一直鼓勵、協助, 引導著我能夠按照計畫順利的完成研究,兩年的求學過程中,不論是在我的學業 上、論文寫作上或是平常生活中,當我在急躁、受挫時,老師總是鼓勵、相信我, 也像父親般一樣的照顧著我,讓我可以繼續的努力堅持下去,讓我能夠如期兩年 期間完成碩士學位,由衷的再次感謝高明峰博士的提攜教誨。也深深感謝協同指 導沈易利教授、口試委員莊清泉教授、陳裕鏞博士、李建平教授及張良漢教授, 惠予我許多在論文寫作上珍貴的建議,使我的論文更加完善。 除了感謝曾經在求學期間教過、幫助過我師長們之外,更要感謝最美麗又辛 苦的班導陳渝苓老師及一起奮鬥兩年的同學們,我想我們是最特別的一班,很多 回憶是無法言喻的,真的很開心認識到你們,謝謝你們對我的照顧及幫忙。還有 感謝一起互相督促著對方互相幫忙的楊玨、辛苦練習之於幫助我做實驗的可愛拔 河隊學妹們,真的很謝謝妳們,有妳們我這兩年不再是枯燥乏味,天天充滿著歡 笑。還有無話不談的延年姐、麗娟姐謝謝妳們對我的照顧,給的許多建議及方向, 我都銘記在心,每次都給我滿滿的鼓勵及滿滿的好料,很愛妳們,謝謝。 此外,最要感謝是我最心愛的家人,謝謝你們的支持,讓我在求學期間可以 無後顧之憂專心的完成碩士學位。還有要感謝是一位最重要的人,感謝妳在這幾 年來不斷的鼓勵我、幫助我及指導我,對我而言亦師亦友也像家人的妳,是妳陪 伴我走過我最低潮最難過的時候,也是因為妳的支持讓我撐了下來,謝謝妳陪我 走了過來。最後要感謝這一路上幫助我的所有人。 珮筑 謹誌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目
錄
中文摘要 ... Ⅰ 英文摘要 ... Ⅱ 謝 誌 ... Ⅲ 目 錄 ... IV 表目錄 ... VI 圖目錄 ... VII 第壹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 4 第三節 研究問題 ... 4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 5 第五節 名詞解釋及操作性定義 ... 6 第貳章 文獻探討 ... 7 第一節 身體姿勢平衡控制對運動員的影響因素相關研究 ... 7 第二節 平衡在足底壓力的相關研究 ... 99 第三節 下肢受傷對足底壓力變化相關研究 ... 12 第四節 結語 ... 14 第參章 研究方法與步驟 ... 16 第一節 研究架構 ... 16 第二節 研究對象 ... 18 第三節 實驗時間與地點 ... 18 第四節 實驗儀器與設備 ... 19 第五節 研究流程與方法 ... 24 第六節 資料分析與處理 ... 27 第肆章 結果與討論 ... 28 第一節 受測者基本資料 ... 28第二節 運動員組與一般組輕度運動後的足底壓力參數比較 ... 29 第三節 運動員組和一般組在輕度運動下平衡能力的討論 ... 39 第四節 下肢受傷組與健康組輕度運動後的足底壓力參數比較 ... 43 第五節 下肢受傷組與健康組在輕度運動下平衡能力的討論 ... 53 第伍章 結論與建議 ... 57 第一節 結論 ... 57 第二節 建議 ... 59 參考文獻 ... 60 附錄一 受試者同意書 ... 67
表目錄
表 4- 1 受測者基本資料 ... 28 表 4- 2 受測者標準差與平均數之分析 ... 30 表 4- 3 壓力中心位移面積(開眼) ... 31 表 4- 4 壓力中心位移路徑(開眼) ... 32 表 4- 5 壓力中心位移面積(閉眼) ... 33 表 4- 6 壓力中心位移路徑(閉眼) ... 34 表 4- 7 走路站立期(左腳) ... 35 表 4- 8 走路站立期(右腳) ... 36 表 4- 9 走路步長比 ... 37 表 4- 10 走路對稱性 ... 38 表 4- 11 受測者標準差與平均數之差異 ... 44 表 4- 12 壓力中心位移面積(開眼) ... 45 表 4- 13 壓力中心位移路徑(開眼) ... 46 表 4- 14 壓力中心位移面積(閉眼) ... 47 表 4- 15 壓力中心位移路徑(閉眼) ... 48 表 4- 16 走路站立期(左腳) ... 49 表 4- 17 走路站立期(右腳) ... 50 表 4- 18 走路步長比 ... 51 表 4- 19 走路對稱性 ... 52圖
目 錄
圖 3- 1 研究架構圖 ... 19 圖 3-2 Zebris 跑步機步態分析系統 ... 20 圖 3-3 足底壓力中心分佈狀態 ... 21 圖 3-4 COP 壓力中心 ... 22 圖 3-5 登階階梯 ... 23 圖 3-6 實驗流程圖 ... 2628第 壹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身 體 姿 勢 平 衡 控 制 是 人 體 運 動 表 現 的 重 要 影 響 因 素 之 一 , 擁 有 良 好 的 身 體 姿 勢 平 衡 控 制 能 力 在 於 肢 體 穩 定 與 動 作 發 展 是 為 基 本 要 素 , 對 於 的 身 心 發 展 、 個 人 預 防 運 動 傷 害 的 發 生 , 以 及 各 種 運 動 能 力 的 表 現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 黃 智 勇 , 2 0 0 6 ; 劉 瑩 芳 、 邱 鈺 琪 、 王 嬿 婷 、 黎 俊 彥 , 2 0 1 0 ) 。 從 人 體 肢 體 的 發 展 在 成 長 過 程 中 透 過 動 作 學 習 逐 漸 發 展 為 跑 、 跳 、 擲 等 運 動 能 力 。 就 現 象 而 言 人 體 的 站 立 有 賴 細 長 的 雙 腳 與 狹 小 的 腳 掌 提 供 身 體 一 個 支 撐 面 積 , 在 理 論 上 身 體 需 要 高 度 的 平 衡 能 力 才 能 提 供 站 立 時 的 穩 定 與 平 衡 。 身 體 姿 勢 平 衡 控 制 能 力 對 運 動 員 而 言 , 更 為 重 要 。 研 究 顯 示 有 良 好 的 身 體 姿 勢 平 衡 控 制 能 力 之 運 動 員 , 在 運 動 過 程 能 適 當 而 有 效 的 發 揮 肌 力 , 促 使 動 作 流 暢 達 到 最 佳 運 動 表 現 。 且 優 雅 的 從 事 各 種 動 態 和 靜 態 的 肢 體 表 現 , 較 不 易 引 起 意 外 傷 害 的 發 生 ( 江 勁 政 , 2 0 0 1; 邱 鈺 琪 、 黎 俊 彥 , 2 0 0 8; 王 佳 瑜 , 2 0 1 0 ) 。 平 衡 是 可 以 透 過 運 動 的 訓 練 而 有 所 改 善 , 經 由 多 元 性 、 功 能 導 向 的 運 動 設 計( 漸 進 式 阻 力 運 動 、 有 氧 運 動 、 伸 展 運 動 、 平 衡 訓 練 ), 可 以 有 效 增 加 不 同 衰 弱 程 度 老 年 人 的 肌 力 、 心 肺 適 能 和 身 體 功 能 表 現 , 減 少 不 良 健 康 結 果 的 發 生 ; 從 透 過 運 動 訓 練 的 方 式 , 能 提 高 運 動 神 經 控 制 肌 腱 生 長 力 量 , 增 加 關節 柔 軟 度 , 將 有 助 於 平 衡 能 力 的 改 善 , 增 加 姿 勢 穩 定 的 功 能 。 不 過 由 於 運 動 種 類 、 運 動 環 境 以 及 運 動 型 態 的 不 同 , 參 與 活 動 的 身 體 部 位 也 會 有 所 差 異 , 因 此 , 產 生 不 同 的 運 動 效 果 。 運 動 訓 練 有 助 平 衡 及 反 應 能 力 之 改 善 , 知 覺 動 作 訓 練 可 以 有 效 改 善 老 年 人 平 衡 控 制 能 力 , 而 平 衡 控 制 能 力 改 善 之 幅 度 依 不 同 難 易 站 立 姿 勢 有 所 不 同 , 而 未 做 運 動 訓 練 之 老 年 人 則 可 能 有 平 衡 能 力 退 步 之 現 象 ( 黃 漢 年 、 陳 全 壽 , 1 9 9 9 ; 吳 孟 恬 、 陳 惠 姿 、 詹 元 碩 , 2 0 0 9 ; 陳 采 妁 、 陳 慶 餘 、 胡 名 霞 , 2 0 1 2 ) 。 平 衡 的 能 力 的 評 估 可 從 身 體 姿 勢 平 衡 控 制 能 力 進 行 觀 察 , 可 分 成 兩 大 類 , 一 種 為 簡 便 易 行 之 實 地 測 驗 ( f i e l d t e s t ) 方 法 , 另 一 種 則 為 專 業 精 密 之 實 驗 室 檢 測 方 法 , 來 評 估 個 體 靜 態 與 動 態 的 平 衡 能 力 。 實 地 測 驗 方 法 所 提 供 之 平 衡 參 數 大 多 為 穩 定 狀 態 下 的 持 續 時 間 , 或 是 完 成 某 項 特 定 任 務 所 需 的 時 間 或 是 次 數 ; 而 實 驗 室 檢 測 方 法 則 可 提 供 以 腳 底 壓 力 中 心 ( c e n t e r o f p r e s s u r e , C O P ) 為 主 的 平 衡 參 數 , 如 一 定 時 間 內 的 C O P 移 動 速 率 、 路 徑 、 C O P 涵 蓋 面 積 與 特 定 平 面 之 位 移 量 等 ( H o l m e , 1 9 9 9 ; 范 姜 逸 敏 , 2 0 0 1 ; 黎 俊 彥 、 林 威 秀 、 黃 啟 煌 , 2 0 0 4; H r y s o m a l l i s、 M c L a u g h l i n & G o o d m a n, 2 0 0 7 ; L e e & L i n , 2 0 0 7 ; L i n 、 L i u 、 H s i e h & L e e , 2 0 0 8 ; 林 威 秀 、 黎 俊 彥 , 2 0 0 9 )。 因 此 , 從 運 動 員 組 及 一 般 組 之 受 測 者 , 再 從 兩 組 人 延 伸 出 下 肢 受 傷 組 及 健 康 組 在 正 常 運 動 量 與 輕 度 運 動 下 進 行 測 量 平 衡 、 足 底 壓 力 的 變 化 。 擁 有 良 好 身 體 姿 勢 平 衡 控 制 能 力 對 於 日 常 生 活 的 動 作 需 求 、 各 種 運 動 能 力 的 表 現 與 專 項 運 動 技 能 的 學 習 皆 非 常 重 要 , 而 對 於 預 防 激 烈 運 動 中 下 肢 運 動 傷 害 的 發 生 是 扮 演 著 積
極 的 角 色 。 橫 斷 面 與 縱 貫 面 的 研 究 皆 證 實 長 期 、 適 當 與 規 律 的 運 動 訓 練 , 可 有 效 改 善 下 肢 足 踝 的 傷 害 與 運 動 員 的 身 體 姿 勢 平 衡 控 制 功 能 , 其 機 轉 應 可 解 釋 為 與 視 覺 、 內 耳 前 庭 及 本 體 感 覺 等 感 知 接 受 器 的 活 化 與 敏 感 性 增 加 , 進 而 改 善 感 知 訊 息 傳 遞 與 神 經 的 傳 導 , 並 增 強 中 樞 神 經 的 調 節 整 合 功 能 , 使 整 體 神 經 肌 肉 的 控 制 功 能 得 以 提 昇 。 下 肢 受 傷 會 對 身 體 的 改 變 是 全 面 性 , 尤 其 對 下 肢 影 響 最 為 主 要 。 先 前 研 究 驗 證 足 踝 下 肢 扭 傷 會 造 成 個 體 感 知 功 能 之 降 低 , 進 而 影 響 個 體 身 體 姿 勢 的 平 衡 控 制 。 明 確 的 顯 示 出 良 好 的 身 體 姿 勢 平 衡 控 制 與 傑 出 運 動 表 現 之 關 聯 性 , 因 此 , 妥 善 的 規 劃 選 手 於 訓 練 或 競 賽 過 程 中 之 負 荷 量 、 傷 害 預 防 與 醫 療 照 護 , 應 是 確 保 訓 練 成 果 與 維 持 最 佳 運 動 表 現 的 重 要 契 機 ( 邱 鈺 淇 、 黎 俊 彥 , 2 0 0 8 )。 然 而 , 隨 著 現 代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儀 器 的 普 遍 , 現 今 研 究 用 來 評 估 身 體 姿 勢 平 衡 控 制 的 測 量 方 式 有 很 多 種,例 : 傳 統 的 靜 態 測 力 板 、 後 續 研 發 的 動 態 身 體 姿 勢 控 制 儀 , 以 及 運 動 相 關 之 功 能 性 測 試 等 。 而 用 來 評 估 之 觀 察 變 項 也 很 多 樣 , 如 較 客 觀 的 腳 底 壓 力 中 心 半 徑 、 移 動 速 度 與 涵 蓋 面 積 , 以 及 僅 對 應 各 測 量 儀 器 之 平 衡 指 數 等 ( 林 銀 秋 , 2 0 0 6 ), 因 此 , 研 究 者 應 該 充 分 瞭 解 不 同 之 測 量 儀 器 與 評 估 變 項 所 代 表 之 實 際 生 理 意 涵 與 各 自 之 可 能 限 制 , 特 別 是 有 關 靜 態 與 動 態 身 體 姿 勢 平 衡 控 制 功 能 之 評 估 更 不 宜 混 淆( 林 威 秀、鄭 秀 琴、彭 清 義,2 0 0 3; H r y s o m a l l i s 、 M c l a u g h l i n , & G o o d m a n , 2 0 0 6 , 邱 鈺 淇 、 黎 俊 彥 , 2 0 0 8 )。 此 外 考 量 運 動 訓 練 的 特 殊 性 , 探 討 運 動 訓 練 之 研 究 宜 將 評 估 測 驗 方 式 , 與 受 測 對 象 之 運 動 專 項 訓 練 適 當 連 結 , 如 芭 蕾 舞 者 的 跳 躍 轉 身 與 射 箭 選 手 之 瞄 射 姿 勢 等 , 以 全 面 且 精 確 的 評 估 不 同 專 項 運 動 訓 練 所 引 致 身 體 姿 勢 平 衡 控 制
特 徵 的 差 異 ( 邱 鈺 淇 、 黎 俊 彥 , 2 0 0 8 ) 。 所 以 擁 有 良 好 的 身 體 姿 勢 平 衡 控 制 對 於 一 般 人 和 運 動 員 都 是 很 重 要 的 一 種 能 力 , 其 功 能 不 但 可 以 防 止 受 傷 的 發 生 , 並 提 升 身 體 姿 勢 平 衡 控 制 。 身 體 姿 勢 平 衡 控 制 可 以 從 人 體 的 神 經 、 動 作 等 方 面 探 討 , 動 作 上 可 以 分 為 靜 態 平 衡 與 動 態 平 衡 兩 種 , 靜 態 平 衡 是 指 人 體 維 持 在 一 固 定 動 作 上 , 無 運 動 也 無 轉 動 ; 而 動 態 平 衡 則 是 指 人 體 在 不 受 任 何 外 力 干 擾 下 , 維 持 一 定 的 軌 跡 或 旋 轉 軸 上 運 動 ; 先 前 研 究 顯 示 指 出 自 然 生 理 老 化 、 先 天 之 遺 傳 與 性 別 、 後 天 下 肢 骨 骼 肌 肉 之 傷 害 與 不 佳 的 體 型 等 因 素 , 皆 會 顯 著 影 響 降 低 個 體 身 體 姿 勢 平 衡 控 制 的 能 力 ( 黎 俊 彥 、 林 威 秀 , 2 0 0 3 ) 。 因 此 在 這 些 的 影 響 平 衡 能 力 的 因 素 , 觀 察 在 因 為 登 階 活 動 等 身 體 的 平 衡 能 力 改 變 可 以 提 供 訓 練 及 未 來 研 究 的 探 討 。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本 研 究 以 運 動 員 組 及 一 般 組 兩 組 受 測 者 進 行 觀 察 在 輕 度 登 階 運 動 下 之 之 平 衡 與 足 底 壓 力 的 差 異 變 化 。 第 三 節 研 究 問 題 一 、 不 同 組 別 之 輕 度 登 階 運 動 下 足 底 壓 力 、 平 衡 之 特 性 與 模 式 為 何 。 二 、 不 同 組 別 之 足 底 壓 力 、 平 衡 差 異 ?
三 、 不 同 組 別 之 於 輕 度 登 階 運 動 下 足 底 壓 力 與 平 衡 的 差 異 。 四 、 輕 度 登 階 運 動 之 足 底 壓 力 、 平 衡 前 後 差 異 。 第 四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一 、 研 究 範 圍 ( 一 ) 研 究 對 象 : 大 專 女 學 生 受 測 者 共 1 4 位,分 為 運 動 員 組 7 位 及 一 般 組 7 位 、 下 肢 受 傷 組 6 位 及 健 康 組 8 位 。 ( 二 ) 研 究 項 目 1 . 進 行 輕 度 登 階 運 動 測 驗,運 動 員 組 及 一 般 組 足 底 壓 力 及 平 衡 變 化 。 2 . 進 行 輕 度 登 階 運 動 測 驗 , 下 肢 受 傷 組 及 健 康 組 足 底 壓 力 及 平 衡 變 化 。 二 、 研 究 限 制 ( 一 ) 由 於 測 量 足 底 壓 力 、 平 衡 的 器 材 種 類 繁 多 , 本 研 究 僅 使 用 跑 步 機 步 態 分 析 系 統 ( F D M - T B , Z e b r i s , G e r m a n y ) 為 實 驗 儀 器 , 並 以 其 所 測 得 的 參 數 , 做 為 比 較 分 析 的 依 據 。 ( 二 ) 本 實 驗 研 究 對 象 大 專 運 動 員 , 因 項 目 的 關 係 所 導 致 人 數 上 的 限 制 。 ( 三 ) 本 研 究 僅 對 於 受 測 者 之 生 理 變 化 進 行 相 關 的 研 究 , 受 試 者 之 心 理 與 受 測 時 之 體 能 狀 況 並 未 於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範 圍 。
第 五 節 名 詞 解 釋 及 操 作 性 定 義 一、平 衡 能 力 : 平 衡 能 力 是 將 身 體 重 心 持 續 維 持 於 支 撐 底 面 積 之 上 的 一 種 能 力 , 分 為 靜 態 平 衡 ( s t a t i c b a l a n c e ) 及 動 態 平 衡 ( d y n a m i c b a l a n c e ) 兩 種 。 本 研 究 使 用 步 態 儀 器 檢 測 左 、 右 腳 步 態 之 角 度 、 步 伐 大 小 與 速 度 之 差 異 。 二 、 足 底 壓 力 中 心 ( C e n t e r o f p r e s s u r e , C O P ) : 指 人 體 在 站 立 姿 勢 時 , 為 維 持 身 體 重 心 平 衡 , 雙 腳 作 用 於 地 面 垂 直 反 作 用 力 之 中 心 位 置 , 也 就 是 人 體 站 立 時 足 底 作 用 力 的 中 心 位 置 。 三 、 登 階 測 驗 : 以 登 階 箱 與 節 拍 器 為 工 具 , 反 覆 操 作 登 上 、 退 下 登 階 箱 的 動 作 模 式 , 藉 此 刺 激 心 血 管 循 環 系 統 。 四、運 動 強 度 ( I n t e n s i t y ) : 指 單 位 時 間 內 完 成 練 習 所 用 的 力 量 大 小 和 機 體 的 緊 張 程 度 , 影 響 運 動 強 度 的 主 要 因 素 是 練 習 時 的 速 度 和 負 重 量 。 例 如 : 初 中 生 1 0 0 米 快 速 跑 , 跑 後 即 刻 心 率 可 達 到 1 8 0 次 / 分 以 上 , 慢 跑 1 分 鐘 , 心 率 一 般 在 1 3 0 次 / 分 左 右 , 顯 然 前 者 強 度 大 , 後 者 強 度 小 。 在 體 育 活 動 中 , 較 大 強 度 的 項 目 有 跑 、 跳 、 攀 登 等 , 而 走 、 爬 、 投 擲 等 的 運 動 強 度 則 項 對 較 小 。
第 貳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節 身 體 姿 勢 平 衡 控 制 對 運 動 員 相 關 研 究 擁 有 良 好 的 身 體 姿 勢 平 衡 控 制 對 於 一 般 人 來 說 是 可 以 防 止 受 傷 的 發 生 , 是 日 常 生 活 與 運 動 所 必 須 具 備 的 基 本 能 力 之 一 。 研 究 良 好 的 身 體 姿 勢 平 衡 控 制 可 從 人 體 的 神 經 、 動 作 等 方 面 進 行 探 討 先 前 研 究 顯 示 指 出 自 然 生 理 老 化 、 先 天 之 遺 傳 與 性 別 、 後 天 下 肢 骨 骼 肌 肉 之 傷 害 與 不 佳 的 體 型 等 因 素 , 皆 會 顯 著 影 響 降 低 個 體 身 體 姿 勢 平 衡 控 制 的 能 力 ( N a s h n e r , 1 9 9 3 ; 黎 俊 彥 、 林 威 秀 , 2 0 0 3 ; L e e & L i n , 2 0 0 7 ) 。 人 體 的 神 經 主 要 是 由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 大 、 小 腦 及 脊 髓 ) 所 掌 管 的 , 這 些 人 體 的 維 持 平 衡 的 機 制 與 控 制 有 賴 於 身 體 的 內 耳 前 庭 系 統 ( v e s t i b u l a r s y s t e m )、 本 體 感 覺 接 受 器 , 良 好 的 身 體 姿 勢 平 衡 主 要 是 透 過 三 種 不 同 的 感 知 控 制 系 統 ( 感 覺 系 統、運 動 系 統 、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 所 組 成 的 協 同 與 交 互 作 用 , 來 維 持 身 體 姿 勢 的 穩 定 性 ( p r o p r i c e p t i o n r e c e p t o r ) 和 視 覺 系 統 ( v i s u a l s y s t e m ) ; 身 體 姿 勢 平 衡 控 制 在 動 作 分 類 可 以 分 為 靜 態 平 衡 ( s t a t i c b l a n c e ) 與 動 態 平 衡 ( d y n a m i c b l a n c e ) 兩 種 。 靜 態 平 衡 是 指 人 體 維 持 在 一 固 定 動 作 上 , 無 運 動 也 無 轉 動 ; 而 動 態 平 衡 則 是 指 人 體 在 不 受 任 何 外 力 干 擾 下 , 維 持 一 定 的 軌 跡 或 旋 轉 軸 上 運 動 ( 黃 基 礎 、 史 金 、 施 河 , 2 0 0 0; 邱 鈺 淇 、 黎 俊 彥 , 2 0 0 8 )。身 體 的 姿 勢 平 衡 是 指 人 體 重 心 ( c e n t e r o f g r a v i t y ) 穩 定 維 持 於 支 撐 底 面 積 之 上 的 一 種 狀 態 , 意 即 維 持 身 體 姿 勢 均 衡 的 能 力 ; 而 良 好 的 身 體 姿 勢 平 衡 控 制 能 力 是 身 體 穩 定 性 與 動 作 發 展 的 基 本 要 素 , 所 以 「 平 衡 能 力 」 可 說 是 構 成 日 常 生 活 功 能 中 , 能 否 獨 立 表 現 的 重 要 一 環 , 沒 有 良 好 的 平 衡 協 調 機 制 , 即 無 法 產 生 良 好 的 功 能 表 現 ( L e e & L i n , 2 0 0 7 ; 許 夏 菁 、 邱 永 興 、 陳 祺 富 、 林 信 良 、 陳 張 榮 、 張 芝 綺 , 2 0 1 0 ) 。 平 衡 ( b a l a n c e ) 是 各 個 動 作 或 姿 勢 中 , 能 夠 維 持 穩 定 狀 態 之 能 力 , 人 從 出 生 開 始 隨 即 學 習 掌 握 身 體 的 平 衡 , 幼 兒 時 躺 、 坐 、 爬 行 即 站 立 都 要 保 持 平 衡 , 一 直 到 長 大 後 學 習 複 雜 、 特 殊 性 的 運 動 技 能 , 平 衡 控 制 是 人 體 運 動 表 現 的 重 要 影 響 因 素 。 擁 有 良 好 的 身 體 姿 勢 平 衡 控 制 能 力 在 於 肢 體 穩 定 與 動 作 發 展 是 為 基 本 要 素 , 對 於 的 身 心 發 展 、 個 人 預 防 運 動 傷 害 的 發 生 , 以 及 各 種 運 動 能 力 的 表 現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 對 於 在 運 動 場 上 追 求 顛 峰 表 現 的 運 動 員 來 說 , 更 是 運 動 競 賽 勝 負 的 重 要 關 鍵 ( 范 姜 逸 敏 , 2 0 0 1 ) ; 然 而 平 衡 能 力 是 一 種 維 持 身 體 重 心 於 個 體 支 撐 基 底 內 的 能 力 , 良 好 的 平 衡 能 力 與 日 常 生 活 中 肢 體 動 作 的 完 成 關 係 密 切 , 且 對 協 調 運 動 表 現 、 許 多 運 動 競 賽 項 目 與 運 動 傷 害 預 防 都 扮 演 著 極 重 要 的 角 色 , 在 比 賽 場 上 若 要 有 最 佳 的 表 現 , 除 了 要 有 足 夠 的 肌 力 與 耐 力 外 , 平 衡 能 力 更 是 不 可 缺 少 的 體 能 之 一 。 研 究 顯 示 , 有 良 好 的 身 體 姿 勢 平 衡 控 制 能 力 之 運 動 員 , 在 運 動 過 程 能 適 當 而 有 效 的 發 揮 肌 力 , 而 使 動 作 流 暢 達 到 最 佳 運 動 表 現 。 且 優 雅 的 從 事 各 種 動 態 和 靜 態 的 肢 體 表 現 , 而 不 易 引 起 意 外 傷 害 的 發 生 ( 江 勁 政 , 2 0 0 1; 邱 鈺 琪 、 黎 俊 彥 , 2 0 0 8 )。 而 良 好 的 平 衡 能 力 需 要 正 常 的 感 覺 系 統 、 良 好 的 環 境 適 應 能 力 以 及 預 期 性 姿 勢 反 應 機 制
等 等 ; 這 種 動 態 不 穩 定 的 平 衡 狀 態 與 過 程 , 尤 其 是 在 激 烈 或 快 速 肢 體 活 動 時 , 維 持 身 體 姿 勢 穩 定 與 平 衡 控 制 的 能 力 , 對 於 動 作 的 完 成 與 傷 害 的 預 防 更 是 重 要 ( 林 威 秀 、 鄭 秀 琴 、 彭 清 義 , 2 0 0 3 ; 李 文 心 、 柯 以 馨 、 李 建 志 、 胡 名 霞 , 2 0 0 7 ; 劉 瑩 芳 、 邱 鈺 琪 、 王 嬿 婷 、 黎 俊 彥 , 2 0 1 0 ; 許 夏 菁 、 邱 永 興 、 陳 祺 富 、 林 信 良 、 陳 張 榮 、 張 芝 綺 , 2 0 1 0 ) 。 因 此 不 同 的 專 項 運 動 訓 練 的 確 會 對 身 體 姿 勢 的 平 衡 反 應 造 成 不 同 的 效 果 , 且 對 特 定 運 動 項 目 而 言 , 專 項 情 境 中 身 體 姿 勢 調 控 能 力 的 增 進 效 果 是 更 加 明 顯 ( 邱 鈺 琪 、 黎 俊 彥 , 2 0 0 8 )。 研 究 以 驗 證 特 定 運 動 訓 練 可 以 增 進 本 體 感 覺 、 內 耳 前 庭 及 視 覺 訊 息 的 功 能 , 而 有 效 增 進 身 體 平 衡 控 制 的 表 現 , 且 隨 著 運 動 訓 練 的 形 式 不 同 , 也 會 對 個 體 平 衡 控 制 功 能 與 策 略 造 成 影 響 ( 江 勁 政 、 江 勁 彥 、 項 子 元 , 2 0 0 4; 胡 明 霞 、 何 浩 君 、 王 傑 賢 , 2 0 0 4 ; 邱 鈺 淇 、 黎 俊 彥 , 2 0 0 8 ; 黎 俊 彥 、 林 威 秀 、 黃 啟 煌 , 2 0 0 4 ; L e e & L i n , 2 0 0 8 ; Ts a n g , 2 0 0 4 ; 劉 瑩 芳 、 邱 鈺 琪 、 王 嬿 婷 、 黎 俊 彥 , 2 0 1 0 )。 從 拔 河 項 目 來 看 , 對 於 拔 河 選 手 好 的 平 衡 能 力 是 可 以 增 進 運 動 表 現 , 以 臺 北 市 景 美 女 中 女 子 組 八 位 選 手 為 受 試 對 象 , 針 對 拔 河 中 姿 勢 或 中 低 姿 勢 下 , 以 足 跟 至 髖 關 節 點 垂 直 地 面 位 置 的 不 同 坐 地 起 身 距 離 ( 2 5 公 分 、 3 5 公 分 、 4 5 公 分 、 5 5 公 分 ) 及 不 同 軀 幹 體 角 ( 前 傾 、 垂 直 、 後 仰 姿 勢 ) 對 坐 地 起 身 動 作 之 作 大 拉 力 值 與 靜 態 穩 定 平 衡 平 均 拉 力 值 得 探 討 。 研 究 結 論 指 出 以 5 5 公 分 坐 地 距 離 配 合 後 仰 姿 勢 的 起 身 動 作 可 擁 有 最 大 的 拉 力 值 與 最 高 的 靜 態 平 衡 穩 定 平 均 拉 力 值 ( 郭 昇 , 2 0 0 4 ) 。
第 二 節 平 衡 在 足 底 壓 力 的 相 關 研 究 探 討 平 衡 的 參 數 是 壓 力 中 心 ( C e n t e r o f p r e s s u r e , C O P ), 在 1 9 9 6 年 G u s k i e w i c z 與 P e r r i n 提 出 利 用 C O P 來 測 定 身 體 的 擺 動 程 度 , 藉 以 表 示 個 人 的 平 衡 , 但 是 壓 力 中 心 與 支 撐 底 之 間 的 關 係 卻 很 少 有 人 提 到 過 , 在 2 0 0 8 年 C o c k、Va n r e n t e r g h e m、 W i l l e m s 、 W i t v r o u w 與 C l e r c q 等 人 利 用 測 力 板 與 足 底 壓 力 墊 結 合 , 找 出 壓 力 中 心 與 足 部 的 位 置 。 但 足 底 壓 力 墊 本 身 有 厚 度 存 在 , 放 在 測 力 板 上 找 出 壓 力 中 心 的 位 置 會 有 些 誤 差 , 並 不 能 實 際 反 應 壓 力 中 心 真 正 的 存 在 位 置 , 測 量 壓 力 中 心 與 足 部 的 相 對 位 置 , 也 會 因 此 受 影 響 ( 賴 學 暐 , 2 0 1 1 ) 。 隨 著 現 在 科 技 進 步 快 速 的 發 展 , 目 前 足 底 壓 力 量 測 方 法 都 採 用 電 子 儀 器 來 進 行 量 測 , 而 儀 器 的 量 側 能 使 取 得 之 數 據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及 可 信 度 提 高 。 足 底 壓 力 量 測 系 統 是 一 項 可 以 有 效 評 估 足 底 負 荷 的 測 量 工 具 , 所 測 得 的 足 壓 相 關 參 數 可 以 了 解 足 底 不 同 區 域 負 荷 改 變 的 情 形 , 更 可 廣 泛 的 應 用 在 成 人 及 兒 童 , 包 括 神 經 病 變 的 足 壓 分 佈 、 鞋 墊 及 足 部 評 估 及 步 態 評 估 ( O r l i n & M c P o i l , 2 0 0 0 ) 。 足 底 壓 力 的 分 析 以 被 廣 泛 運 用 在 臨 床 復 健 醫 學 上 , 應 用 足 底 壓 力 的 量 測 可 以 幫 助 足 部 有 肌 肉 骨 骼 或 特 殊 病 變 的 病 患 進 行 治 療 、 診 斷 及 評 估 。 已 有 許 多 文 獻 指 出 , 足 部 結 構 ( 如 : 扁 平 足 或 高 足 弓 )、 年 齡 、 行 走 速 度 、 行 走 狀 況 ( 如 : 穿 鞋 或 負 重 ) 等 因 子 , 會 影 響 足 底 壓 力 分 佈 ( 張 立 佑 , 2 0 0 9 ) 從 年 齡 上 去 探 討 足 底 壓 力 對 於 老 年 人 及 年 輕 人 的 差 異 , 研 究 指 出 從 3 5 位 老 年 人 ( 7 1 至 9 0 歲 ) 與 3 5 位 年 輕 人 ( 1 8 至
2 4 歲 ) 赤 足 行 走 時 足 底 壓 力 , 量 測 七 個 足 底 區 域 壓 力 分 佈 的 情 形 , 結 果 指 出 老 人 的 自 覺 舒 適 步 行 速 度 比 年 輕 人 慢 , 老 年 人 最 高 足 壓 峰 值 區 域 在 前 足 內 側 區 ( m e d i a l f o r e f o o t r e g i o n ) ; 而 年 輕 人 最 高 足 壓 峰 值 區 在 大 腳 趾 區 ( t o e r e g u o n ) , 兩 者 在 足 跟 區 ( h e e l r e g i o n ) 承 重 特 徵 相 似 , 老 年 人 在 足 中 區 的 足 峰 壓 值 、 接 觸 時 間 、 力 量 - 時 間 積 分 及 壓 力 - 時 間 積 分 值 均 較 年 輕 人 小 , 老 年 人 在 足 前 內 側 區 接 觸 面 積 較 大 年 輕 人 且 接 觸 時 間 短 , 然 而 這 些 步 態 上 的 改 變 即 是 為 了 增 加 走 路 的 穩 定 性 , 這 也 反 映 出 老 年 在 肌 肉 骨 骼 的 老 化 和 身 體 平 衡 能 力 的 退 化 跡 象 。 這 些 結 果 顯 示 , 老 年 輕 人 在 足 底 壓 力 分 佈 上 不 盡 相 同 ( K e r n o z e k 和 L a M o t t , 1 9 9 6 ; 張 力 佑 , 2 0 0 9 ) 。 從 人 體 的 肌 肉 骨 骼 、 下 肢 關 節 來 看 , 結 構 的 老 化 是 會 影 響 到 平 衡 能 力 , 在 於 足 底 壓 力 分 佈 上 可 以 明 顯 的 看 出 來 , 隨 著 老 化 造 成 骨 骼 肌 肉 能 力 下 降 其 平 衡 能 力 也 會 有 有 顯 著 相 關 。 相 關 的 研 究 以 3 2 位 健 康 男 性 為 受 試 者 , 依 據 年 齡 分 成 三 組 : 2 0 、 4 0 與 7 0 歲 組 , 分 別 接 受 腿 部 最 大 等 長 收 縮 : 測 力 板 上 作 蹲 舉 跳 ( s q u a t j u m p , S J )、反 向 跳 ( c o u n t e r m o v e m e n t j u m p , C M J ) 及 立 定 跳 ( s t a n d i n g l o n g - j u m p , S L J ) 等 測 試 並 於 測 力 板 上 接 受 平 衡 測 試 。 結 果 顯 示 , 老 年 人 的 下 肢 肌 肉 等 長 收 縮 明 顯 小 於 4 0 歲 組 及 2 0 歲 組 ( P < . 0 0 1 ) , 約 為 2 0 歲 組 6 4 % 。 研 究 指 出 , 老 年 人 隨 著 老 化 之 過 程 , 肌 肉 系 統 明 顯 下 降 , 平 衡 能 力 亦 明 顯 減 弱 , 顯 示 骨 骼 肌 肉 系 統 與 平 衡 能 力 之 間 有 顯 著 相 關 ( I z q u i e r d o , 1 9 9 9 ; 王 素 貞 , 2 0 0 5 ; 王 佳 瑜 , 2 0 1 0 ) 。
第 三 節 下 肢 受 傷 對 足 底 壓 力 變 化 相 關 研 究 下 肢 是 人 類 日 常 生 活 中 扮 演 著 最 重 要 的 器 官 之 一 , 當 我 們 在 步 行 或 是 跑 步 前 進 時 , 僅 依 賴 著 雙 腳 給 予 力 量 來 支 撐 全 身 重 量 。 而 腳 的 功 能 除 了 支 撐 人 體 全 身 的 重 量 之 外 , 還 必 須 藉 由 腳 步 的 骨 骼 、 肌 肉 、 韌 帶 及 關 節 的 結 合 以 及 神 經 的 協 調 達 到 平 衡 及 避 震 的 效 果 。 從 下 肢 受 傷 對 足 底 壓 力 的 變 化 中 可 以 找 出 在 生 活 中 的 許 多 身 體 動 作 、 運 動 都 牽 涉 到 許 多 不 同 高 度 、 不 同 形 式 、 不 同 強 度 的 著 地 工 作 , 而 這 些 動 作 對 下 肢 所 帶 來 的 負 荷,被 認 為 是 諸 多 運 動 傷 害 發 生 的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 許 太 彥 2 0 0 3 ; 梁 恆 毅 , 2 0 1 0 ) 。 不 論 是 走 、 跑 、 跳 等 活 動 , 下 肢 是 最 主 要 的 動 力 來 源 。 人 體 運 動 時 , 下 肢 除 了 能 夠 提 供 力 量 外 , 同 時 也 需 要 承 受 地 面 對 下 肢 產 生 的 反 作 用 力 ( 羅 懷 保 , 2 0 1 0 )。 然 而 足 底 壓 力 會 影 響 足 底 的 健 康 人 類 在 從 事 運 動 時 , 下 肢 產 生 各 種 不 同 運 動 型 態 , 例 如 : 步 行 、 慢 跑 、 快 跑 、 跳 躍 及 旋 轉 等 型 式 。 以 下 肢 動 作 類 型 而 言 , 步 行 、 跑 步 及 跳 躍 是 最 常 使 用 的 動 作 。 從 下 肢 受 傷 來 看 , 受 傷 後 對 於 平 衡 能 力 上 是 有 明 顯 的 差 異 , 如 以 十 字 韌 帶 缺 損 之 後 本 體 感 覺 對 平 衡 控 制 的 關 係 中 得 知 本 體 感 覺 與 平 衡 控 制 成 正 相 關 ; 以 前 十 字 韌 帶 缺 損 者 與 正 常 人 為 對 象 , 比 較 在 前 - 後 位 移 與 左 - 右 位 移 時 , 兩 組 受 試 者 的 差 異 。 結 果 顯 示 , 韌 帶 損 傷 確 實 影 響 患 者 的 平 衡 控 制 能 力 。 但 在 經 過 復 健 後,平 衡 能 力 是 可 以 得 到 改 善 如 以 2 6 位 前 十 字 韌 帶 損 傷 之 患 者 進 行 復 健 治 療 , 其 結 果 顯 示 , 健 康 腳 的 站 立 平 衡 在 3 個 月 後 正 常 化 , 但 受 傷 腳 的 改 善 較 為 緩 慢 , 但 皆 有
正 面 的 效 果 ; 前 十 字 韌 帶 缺 損 經 功 能 性 復 健 後 之 平 衡 控 制 能 力 ,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 患 者 透 過 手 術 與 復 健 治 療 後 , 確 實 有 較 好 的 平 衡 能 力 ( Z a t t e r s t r o m, 1 9 9 4; L y s h o l m, 1 9 9 8; M a r k e t t a, 2 0 0 1; 謝 昌 運 , 2 0 0 2 )。 再 從 足 底 壓 力 顯 示 出 下 肢 受 傷 者 來 討 論 , 如 以 下 針 對 有 功 能 性 踝 關 節 不 穩 定 著 ( FA I ) 和 踝 關 節 健 康 者 , 分 別 比 較 動 、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與 平 衡 穩 定 時 間 的 差 異 。 以 單 腳 站 立 為 靜 態 平 衡 測 試 , D P S I ( D y n a m i c P o s t u r a l S t a b i l i t y I n d e x ) 測 試 為 動 態 平 衡 的 指 標 。 Z a t t e r s t r o m ( 1 9 9 4 ) 結 果 顯 示 , 在 靜 態 平 衡 方 面 , 兩 組 前 、 後 測 與 左 、 右 側 方 向 的 偏 移 半 徑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 在 恢 復 穩 定 平 衡 所 花 費 時 間 方 面 , 兩 篇 研 究 結 果 皆 是 FA I 組 所 需 時 間 耗 時 較 久 ; 及 動 態 平 衡 測 驗 D P S I 是 否 能 有 效 區 別 健 康 腳 踝 與 FA I 者 。 結 果 發 現 , F A I 組 的 前 、 後 測 與 垂 直 測 的 偏 移 半 徑 皆 比 健 康 組 大 , 顯 示 D P S I 測 試 方 法 可 有 效 區 分 F A I 者 與 健 康 人 的 平 衡 能 力 差 異 , 由 此 可 知 FA I 者 的 平 衡 能 力 表 現 明 顯 較 差 ( R o s s e t a l . , 2 0 0 4 、 2 0 0 5 ; W i k s t r o m e t a l . , 2 0 0 7 ; 何 雅 雯 , 2 0 0 8 ) 。 從 足 底 壓 力 的 變 化 來 看 , 會 因 為 下 肢 關 節 受 傷 而 有 所 改 變 , 也 會 因 為 各 種 習 慣 導 致 動 作 上 的 改 變 , 而 有 學 者 認 為 最 大 足 底 壓 力 與 體 重 無 直 接 的 關 係 , 人 體 的 足 部 真 正 會 產 生 傷 害 的 原 因 應 該 是 所 承 受 的 壓 力 超 過 足 部 所 能 負 荷 的 極 限 ; 換 言 之 , 足 底 壓 力 的 改 變 是 因 為 動 作 型 態 而 不 是 物 體 本 身 的 質 量 所 造 成 , 隨 著 疾 病 、 傷 害 與 老 化 的 影 響 , 足 底 壓 力 必 定 受 到 一 定 程 度 的 改 變 。 罹 患 疾 病 的 患 者 動 作 型 態 會 隨 著 症 狀 的 不 同 而 有 不 一 樣 的 表 現 , 而 足 底 局 部 過 高 壓 力 的 產 生 才 是 造 成 足 部 結 構 出 現 問 題 或 是 造 成 傷 害 的 主 因。指 出 足 部 各 區 ( 趾 部 、 足 前 、 足 中 和 足 後 ), 若 足 壓 分 布 平 均 , 可 以 降 低 運 動 傷
害 , 而 足 壓 平 均 的 定 義 為 最 大 壓 力 和 最 小 壓 力 的 範 圍 越 小 越 好 , 如 此 的 分 佈 與 之 前 所 提 到 的 支 撐 面 積 原 理 項 同 ; 過 高 的 足 底 壓 力 將 會 導 致 足 底 皮 膚 破 損 、 退 化 性 關 節 軟 骨 和 骨 關 節 炎 等 足 部 的 傷 害 急 病 變 , 在 運 動 中 , 若 足 底 壓 力 產 生 局 部 過 高 壓 ; 或 者 是 足 壓 過 於 集 中 的 情 形 , 是 導 致 足 部 結 構 出 現 問 題 的 主 要 因 素 , 因 此 若 能 夠 平 均 分 佈 足 部 各 區 ( 腳 趾 、 足 前 、 足 中 和 足 後 ) 所 承 受 的 壓 力,將 可 有 效 地 降 低 足 部 運 動 傷 害 的 產 生 ; 足 底 壓 力 對 足 部 的 傷 害 有 著 指 標 的 作 用 , 若 足 底 局 部 壓 力 過 大 時 , 容 易 造 成 該 部 位 的 傷 害 , 因 此 若 能 使 足 底 壓 力 平 均 且 降 低 , 即 能 減 少 傷 害 發 生 的 可 能 性 ( B r o w n , 1 9 6 1 ; C a v a n a g h a n d R o d g e r s , 1 9 8 7 ; 黃 彥 慈 、 邱 文 信 , 2 0 0 8 ; 溫 玉 瑭 , 2 0 0 8 ; 林 耿 彰 、 翁 梓 林 , 2 0 0 8 ; 高 木 榮 、 羅 明 哲 、 鄭 誠 功 、 魏 鴻 文 , 2 0 0 9 ) 。 第 四 節 結 語 本 研 究 以 運 動 員 及 一 般 學 生 之 受 測 者 , 在 從 兩 組 人 延 伸 出 下 肢 受 傷 及 健 康 組 在 輕 度 登 階 運 動 下 平 衡 、 足 底 壓 力 的 變 化 。 在 相 關 文 獻 研 究 指 出 , 良 好 身 體 姿 勢 平 衡 控 制 能 力 對 於 日 常 生 活 的 動 作 需 求 、 各 種 運 動 能 力 的 表 現 與 專 項 運 動 技 能 的 學 習 皆 非 常 重 要 , 而 對 於 預 防 激 烈 運 動 中 下 肢 運 動 傷 害 的 發 生 是 扮 演 著 積 極 的 角 色 。 橫 斷 面 與 縱 貫 面 的 研 究 皆 證 實 長 期 、 適 當 與 規 律 的 運 動 訓 練 , 可 有 效 改 善 下 肢 足 踝 傷 害 個 體 與 運 動 員 的 身 體 姿 勢 平 衡 控 制 功 能 , 其 機 轉 應 可 解 釋 為 與 視 覺 、 內 耳 前 庭 及 本 體 覺 等 感 知 接 受 器 的 活 化 與 敏 感 性 增 加 ,
進 而 改 善 感 知 訊 息 傳 遞 與 神 經 的 傳 導 , 並 增 強 中 樞 神 經 的 調 節 整 合 功 能 , 使 整 體 神 經 肌 肉 的 控 制 功 能 得 以 提 昇 。 所 以 一 旦 當 下 肢 受 傷 會 對 身 體 改 變 也 是 全 面 性 , 尤 其 對 下 肢 影 響 最 為 主 要 。 先 前 研 究 驗 證 足 踝 下 肢 扭 傷 會 造 成 個 體 感 知 功 能 之 降 低 , 進 而 影 響 個 體 身 體 姿 勢 的 平 衡 控 制 ( 邱 鈺 琪 、 黎 俊 彥 , 2 0 0 8 ) 。 從 以 上 文 獻 討 論 出 受 測 對 象 大 多 皆 是 無 受 傷 之 優 秀 運 動 選 手 , 也 明 確 的 顯 示 出 良 好 的 身 體 姿 勢 平 衡 控 制 與 傑 出 運 動 表 現 之 關 聯 性 , 因 此 妥 善 的 規 劃 選 手 於 訓 練 或 競 賽 過 程 中 之 負 荷 量 、 傷 害 預 防 與 醫 療 照 護 , 應 是 確 保 訓 練 成 果 與 維 持 最 佳 運 動 表 現 的 重 要 契 機 ( 邱 鈺 琪 、 黎 俊 彥 , 2 0 0 8 ) 。 再 者 ,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儀 器 的 普 遍 , 現 今 研 究 用 來 評 估 身 體 姿 勢 平 衡 控 制 的 測 量 方 式 有 很 多 種 , 如 傳 統 的 靜 態 測 力 板 、 後 續 研 發 的 動 態 身 體 姿 勢 控 制 儀 , 以 及 運 動 相 關 之 功 能 性 測 試 等 。 而 用 來 評 估 之 觀 察 變 項 也 很 多 樣 , 如 較 客 觀 的 腳 壓 力 中 心 半 徑 、 移 動 速 度 與 涵 蓋 面 積 , 以 及 僅 對 應 各 測 量 儀 器 之 平 衡 指 數 等 ; 因 此 研 究 者 應 該 充 分 瞭 解 不 同 之 測 量 儀 器 與 評 估 變 項 所 代 表 之 實 際 生 理 意 涵 與 各 自 之 可 能 限 制 , 特 別 是 有 關 靜 態 與 動 態 身 體 姿 勢 平 衡 控 制 功 能 之 評 估 更 不 宜 混 淆 。 此 外 考 量 運 動 訓 練 的 特 殊 性 , 探 討 運 動 訓 練 之 研 究 宜 將 評 估 測 驗 方 式 , 與 受 測 對 象 之 運 動 專 項 訓 練 適 當 連 結 , 如 芭 蕾 舞 者 的 跳 躍 轉 身 與 射 箭 選 手 之 瞄 射 姿 勢 等 , 以 全 面 且 精 確 的 評 估 不 同 專 項 運 動 訓 練 所 引 致 身 體 姿 勢 平 衡 控 制 特 徵 的 差 異。( 林 威 秀、鄭 秀 琴、彭 清 義,2 0 0 3;H r y s o m a l l i s , M c l a u g h l i n , & G o o d m a n, 2 0 0 6; 林 銀 秋 , 2 0 0 6; 邱 鈺 琪 、 黎 俊 彥 , 2 0 0 8 ) 。
第 參 章
研 究 方 法 與 步 驟
本 章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敘 述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對 象 取 樣 、 研 究 流 程 、 研 究 工 具 以 及 資 料 的 處 理 方 式 等 。 全 章 分 為 五 節 : 第 一 節 研 究 架 構 、 第 二 節 研 究 對 象 、 第 三 節 研 究 時 間 與 地 點 、 第 四 節 實 驗 儀 器 與 設 備 、 第 五 節 測 量 變 項 、 第 六 節 實 驗 流 程 與 方 法 、 第 七 節 資 料 收 集 與 處 理 等 七 個 部 份 進 行 說 明 , 其 詳 細 內 容 如 下 。 第 一 節 研 究 架 構 本 研 究 目 的 在 探 討 大 專 女 子 拔 河 選 手 於 輕 度 登 階 活 動 下 平 衡 與 足 底 壓 力 差 異 分 析 , 分 析 其 整 體 之 研 究 架 構 如 圖 3 - 1 所 示 。 本 研 究 實 驗 流 程 如 圖 所 示 。圖 3 - 1 研 究 架 構 圖 實 驗 分 組 運 動 員 組 一 般 組 下 肢 受 傷 組 健 康 組 二 因 子 重 複 量 變 異 數 分 析 結 果 與 討 論 建 議 統 計 方 法 實 驗 測 量 靜 態 平 衡 輕 度 登 階 活 動 測 驗 靜 態 平 衡
第 二 節 研 究 對 象 本 研 究 以 1 4 名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年 齡 1 8 歲 到 2 5 歲 之 間 的 大 專 女 子 拔 河 運 動 選 手 ( 7 人 ) 及 一 般 學 生 ( 7 人 ) 為 研 究 對 象 。 受 試 者 在 實 驗 前 先 接 受 實 驗 內 容 說 明 , 填 寫 問 卷 並 簽 署 實 驗 同 意 書 , 同 意 接 受 本 研 究 之 規 定 與 測 試 。 進 行 輕 度 登 階 動 作 與 足 底 壓 力 和 靜 態 平 衡 的 前 後 測 驗 。 本 研 究 分 為 運 動 員 組 7 人 及 一 般 組 7 人 、 在 這 群 受 測 者 中 次 分 為 下 肢 受 傷 組 6 人 及 健 康 組 8 人 。 進 行 三 分 鐘 輕 度 登 階 活 動 測 驗 。 第 三 節 施 測 時 間 與 地 點 本 研 究 依 據 研 究 目 的 , 進 行 輕 度 登 階 動 作 與 足 底 壓 力 和 靜 態 平 衡 的 實 驗 。 一 、 前 置 研 究 期 間 :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9 月 至 1 1 月 二 、 正 式 實 驗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1 2 月 至 1 0 2 年 2 月 三 、 實 驗 地 點 :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物 理 治 療 專 業 教 室 3 0 3 教 室 、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運 動 生 物 力 學 研 究 室 。
第 四 節 實 驗 儀 器 與 設 備 本 研 究 以 1 4 名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年 齡 1 8 歲 到 2 5 歲 之 間 的 大 專 女 子 拔 河 運 動 選 手 ( 7 人 ) 及 一 般 學 生 ( 7 人 ) 為 研 究 對 象 , 進 行 輕 度 登 階 前 後 之 平 衡 與 足 底 壓 力 差 異 研 究 。 其 測 驗 方 法 、 相 關 儀 器 使 用 與 流 程 分 述 如 下 : 一 、 實 驗 儀 器 與 設 備 本 研 究 以 跑 步 機 步 態 分 析 系 統 ( F D M - T B , Z e b r i s , G e r m a n y ) ( 圖 3 - 2 ) 進 行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工 具,進 行 評 量 靜 態 時 受 測 者 的 足 底 壓 力 分 佈 ( 圖 3 - 3 ) 和 足 底 壓 力 中 心 ( C O P ) 的 位 移 面 積 量 及 位 移 路 徑 長 ( 圖 3 - 4 ), 的 測 量 工 具 , 可 以 評 估 步 態 與 身 體 的 平 衡 能 力。以 登 階 階 梯 ( 圖 3 - 5 ) 進 行 登 階 動 作 測 試 。
第 五 節 研 究 流 程 與 方 法 步 驟 一 : 受 試 者 基 本 資 料 及 問 卷 調 查 : 一 、 受 試 者 基 本 資 料 : 紀 錄 身 高 、 體 重 、 性 別 、 生 日 、 慣 用 腳 及 下 肢 受 傷 。 二 、 調 查 及 篩 選 : 了 解 受 試 者 的 身 體 狀 況 , 有 無 受 傷 的 病 史 或 是 否 接 受 過 治 療 後 。 並 說 明 實 驗 之 流 程 及 需 配 合 的 事 項 並 簽 署 同 意 書 。 步 驟 二 : 由 實 驗 流 程 執 行 分 組 一 、 運 動 員 組 與 一 般 組 二 、 下 肢 受 傷 組 與 健 康 組 步 驟 三 : 向 受 試 者 說 明 實 驗 內 容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 實 驗 內 容 1 . 運 動 員 組 與 一 般 組 、 下 肢 受 傷 組 與 健 康 組 : 分 別 接 受 輕 度 登 階 進 行 測 試 。 2 . 測 試 項 目 : a . 靜 態 平 衡 : 壓 力 中 心 位 移 面 積 、 壓 力 中 心 位 移 路 徑 長 、 走 路 站 立 期 、 走 路 步 長 比 及 走 路 對 稱 性 。 b . 輕 度 登 階 階 梯 二 、 標 準 測 驗 動 作 1 . 登 階 階 梯 : 實 驗 受 測 者 聞 「 預 備 」 口 令 時 保 持 準 備 姿 勢 , 聞 「 開 始 」 口 令 , 節 拍 「 1 」 時 受 測 者 先 以 右 ( 左 ) 腳 登 上 臺 階 , 節 拍 「 2 」 時 左 ( 右 ) 腳 隨 後 登 上 , 此 時 , 受 測 者 在 臺 階 上 之 雙 腳 應 伸 直 , 節 拍 「 3 」 左 ( 右 ) 腳 由 臺 階
下 , 接 著 右 ( 左 ) 腳 下 來 至 地 面 , 受 測 者 隨 著 節 拍 器 之 速 度 , 連 續 上 上 下 下 的 登 階 三 分 鐘 。 2 . 靜 態 平 衡 動 作 : 雙 腳 站 立 於 力 板 上 , 非 受 測 腳 膝 彎 曲 9 0 度 , 雙 手 插 腰 , 維 持 此 姿 勢 1 0 秒 鐘 , 如 中 途 姿 勢 改 變 則 重 新 測 驗 一 次 。 收 取 一 次 資 料 後 取 平 均 值 。 三 、 研 究 期 間 之 注 意 事 項 : 1 . 研 究 期 間 應 避 免 藥 物 、 酗 酒 或 熬 夜 。 2 . 研 究 期 間 應 維 持 正 常 之 作 息 。 3 . 測 試 前 一 天 及 當 天 應 避 免 過 度 運 動 或 疲 勞 。 步 驟 四 : 測 驗 流 程 一 、 組 別 : 區 分 為 運 動 員 組 與 一 般 組 、 下 肢 受 傷 組 和 健 康 組 。 二 、 測 驗 項 目 : 壓 力 中 心 位 移 面 積 、 壓 力 中 心 位 移 路 徑 長 、 走 路 站 立 期 、 走 路 步 長 比 及 走 路 對 稱 性 、 輕 度 登 階 階 梯 。
圖 3 - 6 實 驗 流 程 圖 運 動 員 7 人 和 一 般 組 7 人 下 肢 受 傷 組 6 人 和 健 康 組 8 人 資 料 分 析 及 處 理 填 寫 受 試 者 同 意 書 建 立 受 試 者 基 本 資 料 說 明 實 驗 流 程 儀 器 校 正 與 測 試 暖 身 活 動 靜 態 伸 展 : 降 低 肌 肉 黏 滯 性 , 增 加 關 節 活 動 度 動 態 暖 身 : 提 高 肌 肉 溫 度 , 提 昇 肌 肉 延 展 性 前 測 ( 運 動 員 組 7 人 , 一 般 組 7 人 ) ( 受 傷 組 6 人 和 健 康 組 8 人 ) 以 Z e b r i s 跑 步 機 分 析 系 統 進 行 測 驗 ● 靜 態 平 衡 ● 足 底 壓 力 足 後 測 ( 運 動 員 組 7 人 , 一 般 組 7 人 ) ( 受 傷 組 6 人 和 健 康 組 8 人 ) 以 Z e b r i s 跑 步 機 分 析 系 統 進 行 測 驗 ● 靜 態 平 衡 ● 足 底 壓 力 三 分 鐘 登 階 測 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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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位 受 試 者 測 驗 一 次 9 6 拍 3 5 公 分第 六 節 資 料 分 析 與 處 理 本 研 究 主 要 是 比 較 運 動 員 組 與 一 般 組 、 下 肢 受 傷 組 與 健 康 組 於 輕 度 階 梯 測 驗 後 之 靜 態 平 衡 、 足 底 壓 力 的 差 異 。 採 用 S P S S ( v e r s i o n 1 4 . 0 ; S P S S I n c , C h i c a g o , I L ) 統 計 軟 體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 資 料 處 理 與 統 計 方 法 如 下 : 一 、 資 料 處 理 靜 態 平 衡 : 記 錄 運 動 員 組 與 一 般 組 、 下 肢 受 傷 組 與 健 康 組 分 別 在 不 同 時 間 點 下 所 測 量 之 三 次 壓 力 中 心 位 移 面 積 、 壓 力 中 心 位 移 路 徑 長 、 水 平 及 垂 直 偏 移 量 , 並 取 其 平 均 值 。 走 路 足 底 壓 力 : 記 錄 運 動 員 組 與 一 般 組 、 下 肢 受 傷 組 與 健 康 組 分 別 在 不 同 時 間 點 下 所 測 量 之 走 路 站 立 期 、 走 路 步 長 比 及 走 路 對 稱 性 。 二 、 統 計 方 法 以 二 因 子 重 複 變 異 數 獨 立 分 析 比 較 運 動 員 組 與 一 般 組 、 下 肢 受 傷 組 與 健 康 組 之 間 各 項 基 本 資 料 之 差 異 。 所 有 數 值 以 平 均 數 及 標 準 差 表 示 , 本 研 究 所 有 統 計 數 值 的 考 驗 均 訂 定 P < . 0 5 為 顯 著 水 準 。
第 肆 章
結 果 與 討 論
第 一 節 受 測 者 基 本 資 料 本 研 究 共 選 取 7 位 大 專 拔 河 運 動 選 手 做 為 運 動 員 組 , 以 及 7 位 大 專 生 做 為 一 般 組 , 兩 組 受 測 者 的 基 本 資 料 以 獨 立 樣 本 T 檢 定 分 析 其 同 質 性 , 兩 組 之 身 高 ( P = 0 . 2 3 )、 體 重 ( P = 0 . 4 3 )、 B M I( P = 0 . 2 4 ), 皆 未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 結 果 顯 示 這 兩 組 受 測 者 同 質 性 高。運 動 組 及 一 般 組 之 基 本 資 料 如 表 4 - 1。 表 4 - 1 受 測 者 基 本 資 料 受 測 者 運 動 員 組 ( 7 人 ) 一 般 組 ( 7 人 ) t p 基 本 資 料 M e a n ± S D M e a n ± S D 身 高 ( 公 分 ) 1 5 9 . 4 3 ± 7 . 1 3 1 5 9 . 5 7 ± 4 . 7 5 - 0 . 0 4 0 . 2 3 體 重 ( 公 斤 ) 6 4 . 3 6 ± 7 . 9 4 5 1 . 4 3 ± 5 . 6 8 3 . 5 0 . 4 3 B M I 2 5 . 4 2 ± 3 . 7 5 2 0 . 2 1 ± 2 . 2 3 3 . 1 5 0 . 2 4第 二 節 運 動 員 組 與 一 般 組 輕 度 運 動 後 的 足 底 壓 力 參 數 比 較 本 研 究 分 別 以 組 別 ( 以 運 動 員 組 與 一 般 組 ) 與 運 動 前 後 之 間 運 用 二 因 子 重 複 量 變 異 數 分 析 進 行 比 較 , 受 試 者 標 準 差 與 平 均 數 之 分 析 如 表 4 - 2 , 壓 力 中 心 位 移 面 積 ( 開 眼 ) ( F = 0 . 6 1 、 P = 0 . 4 4 ; F = 1 . 8 5 、 P = 0 . 1 9 ; F = 1 . 2 2 、 P = 0 . 2 9 表 4 - 3 )、 壓 力 中 心 位 移 路 徑 ( 開 眼 ) ( F = 0 . 7 2 、 P = 0 . 4 1 ; F = 0 . 2 6 、 P = 0 . 6 1 ; F = 0 . 1 5、 P = 0 . 6 9 表 4 - 4 )、 壓 力 中 心 位 移 面 積 ( 閉 眼 ) ( F = 0 . 6 1、 P = 0 . 4 4 ; F = 2 . 4 2 、 P = 0 . 1 4 ; F = 1 . 3 3 、 P = 0 . 2 7 , 表 4 - 5 ) 、 壓 力 中 心 位 移 路 徑 ( 閉 眼 ) ( F = 1 . 9 5 、 P = 0 . 1 8 ; F = 0 . 1 7 、 P = 0 . 6 8 ; F = 5 . 7 3 、 P = 0 . 0 3 * ; 表 4 - 6 ) 、 走 路 站 立 期 ( 左 ) ( F = 3 . 6 、 P = 0 . 0 8 ; F = 2 . 9 7 、 P = 0 . 1 1 ; F = 5 . 4 3 、 P = 0 . 0 3 * ; 表 4 - 7 ) 、 走 路 站 立 期 ( 右 ) ( F = 0 . 5 1、P = 0 . 4 8;F = 1 0 . 7 9、P = 0 . 0 0 *;F = 1 . 6 8、 P = 0 . 2 1; 表 4 - 8 )、 走 路 步 長 比 ( F = 8 6 . 9 2、 P = 0 . 0 0 * ; F = 2 . 5 1 、 P = 0 . 1 3 ; F = 3 . 9 1 、 P = 0 . 0 7 ; 表 4 - 9 ) 、 走 路 對 稱 性 ( F = 0 . 4 、 P = 0 . 5 3 ; F = 0 . 2 9 、 P = 0 . 5 9 ; F = 1 . 3 8 、 P = 0 . 2 6 ; 表 4 - 1 0 ) 之 差 異 ,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皆 未 有 交 互 效 應 , 測 量 變 數 與 組 別 的 組 內 及 組 間 差 異 則 呈 現 在 表 4 - 3 至 4 - 1 0 進 行 分 析 。
表 4 - 2 受 測 者 靜 態 平 衡 參 數 列 表 開 眼 閉 眼 測 量 變 數 組 別 前 測 後 測 前 測 後 測 壓 力 中 心 位 移 面 積 一 般 組 8 9 . 9 8 ± 8 1 . 2 4 9 5 . 6 5 ± 8 1 . 2 4 8 3 . 1 0 ± 5 1 . 4 8 7 . 1 2 ± 5 7 . 3 9 運 動 員 組 4 1 . 2 2 ± 2 2 . 6 1 9 5 . 4 4 ± 8 1 . 5 3 0 . 8 8 ± 1 3 . 2 8 5 7 . 9 7 ± 5 7 . 2 4 壓 力 中 心 位 移 路 徑 一 般 組 1 7 7 . 2 4 ± 3 7 . 0 3 1 6 8 . 8 4 ± 1 6 . 8 3 1 9 9 . 2 8 ± 4 3 . 7 1 2 6 5 . 2 1 ± 5 5 . 9 4 運 動 員 組 1 5 9 . 0 5 ± 5 0 . 6 7 1 5 7 . 4 ± 3 2 . 3 1 5 1 . 4 1 ± 3 9 . 3 9 2 3 7 . 6 8 ± 5 5 . 7 6 左 腳 右 腳 左 腳 右 腳 走 路 站 立 期 一 般 組 7 0 . 2 5 ± 2 . 9 5 6 8 . 0 4 ± 3 . 3 6 6 9 . 8 1 ± 3 . 1 8 6 9 . 4 4 ± 3 . 7 2 運 動 員 組 6 5 . 9 4 ± 0 . 9 6 6 . 0 3 ± 1 . 0 3 6 8 . 9 ± 3 . 7 7 6 9 . 2 5 ± 3 . 7 2 走 路 對 稱 性 一 般 組 - 3 . 5 7 ± 1 0 . 8 3 - 5 ± 1 0 . 7 運 動 員 組 - 3 . 7 1 ± 3 . 8 1 0 . 1 4 ± 6 . 2 3 走 路 步 長 比 一 般 組 5 9 . 1 4 ± 6 . 8 9 6 1 ± 6 . 7 3 運 動 員 組 1 1 5 . 7 1 ± 2 . 3 6 9 8 . 8 6 ± 2 3 . 9 4 註 : 運 動 員 組 7 人 , 一 般 組 7 人
表 4 - 3 壓 力 中 心 位 移 面 積 ( 開 眼 ) 變 異 來 源
d f
M S
F
p
是 否 運 動 員 1 4 1 9 6 . 8 5 0 . 6 1 0 . 4 4 前 後 1 6 2 7 6 . 0 2 1 . 8 5 0 . 1 9 運 動 員 × 前 後 1 4 1 2 3 . 7 1 1 . 2 2 0 . 2 9 組 內 2 4 受 試 者 間 1 2 6 8 4 3 . 1 6 6 殘 差 1 2 3 3 7 6 . 3 3 全 體 2 7兩 個 獨 立 變 項 的 主 要 效 果 分 析 發 現,受 試 者 間 設 計 獨 立 變 項 ( 是 否 運 動 員 ) 並 未 達 到 顯 著 , F = 0 . 6 1 , P = 0 . 4 4 , 顯 示 , 是 否 運 動 員 與 壓 力 中 心 位 移 面 積 ( 開 眼 ) 沒 有 關 係 ; 同 樣 的 結 果 在 登 階 運 動 前 後 也 未 達 到 顯 著 , F = 1 . 8 5 , P = 0 . 1 9 , 但 受 試 者 內 設 計 的 二 個 樣 本 平 均 數 差 異 未 達 顯 著 水 準 , 組 間 效 果 F = 1 . 2 2 , P = 0 . 2 9 , 表 示 前 後 的 測 量 壓 力 中 心 位 移 面 積 ( 開 眼 ) 下 , 受 試 者 間 並 沒 有 不 同 。
表 4 - 4 壓 力 中 心 位 移 路 徑 ( 開 眼 ) 變 異 來 源 d f M S F p 是 否 運 動 員 1 1 4 7 7 . 5 5 0 . 7 2 0 . 4 1 前 後 1 1 5 7 . 4 6 0 . 2 6 0 . 6 1 運 動 員 × 前 後 1 9 3 . 6 2 0 . 1 5 0 . 6 9 組 內 2 4 受 試 者 間 1 2 2 0 4 1 . 8 7 殘 差 1 2 5 9 1 . 3 6 全 體 2 7
兩 個 獨 立 變 項 的 主 要 效 果 分 析 發 現 , 受 試 者 間 設 計 獨 立 變 項 ( 是 否 運 動 員 ) 並 未 達 到 顯 著 , F = 0 . 7 2 , P = 0 . 4 1 , 顯 示 , 是 否 運 動 員 與 壓 力 中 心 位 移 路 徑 ( 開 眼 ) 沒 有 關 係 ; 同 樣 的 結 果 在 登 階 運 動 前 後 也 未 達 到 顯 著 , F = 0 . 2 6 , P = 0 . 6 1 , 但 受 試 者 內 設 計 的 二 個 樣 本 平 均 數 差 異 未 達 顯 著 水 準 , 組 間 效 果 F = 0 . 1 5 , P = 0 . 6 9 , 表 示 前 後 的 測 量 壓 力 中 心 位 移 路 徑 ( 開 眼 ) 下 , 受 試 者 間 並 沒 有 不 同 。
表 4 - 5 壓 力 中 心 位 移 面 積 ( 閉 眼 ) 變 異 來 源 d f M S F p 是 否 運 動 員 1 1 1 5 8 7 . 2 9 0 . 6 1 0 . 4 4 前 後 1 1 6 9 4 . 1 7 2 . 4 2 0 . 1 4 運 動 員 × 前 後 1 9 3 0 . 3 5 1 . 3 3 0 . 2 7 組 內 2 4 受 試 者 間 1 2 3 9 9 6 . 5 2 殘 差 1 2 6 9 8 . 6 全 體 2 7 兩 個 獨 立 變 項 的 主 要 效 果 分 析 發 現 , 受 試 者 間 設 計 獨 立 變 項 ( 是 否 運 動 員 ) 並 未 達 到 顯 著 , F = 0 . 6 1 , P = 0 . 4 4 , 顯 示 , 是 否 運 動 員 與 壓 力 中 心 位 移 面 積 ( 閉 眼 ) 沒 有 關 係 ; 同 樣 的 結 果 在 登 階 運 動 前 後 也 未 達 到 顯 著 , F = 2 . 4 2 , P = 0 . 1 4 , 但 受 試 者 內 設 計 的 二 個 樣 本 平 均 數 差 異 未 達 顯 著 水 準 , 組 間 效 果 F = 1 . 3 3 , P = 0 . 2 7 , 表 示 前 後 的 測 量 壓 力 中 心 位 移 面 積 ( 閉 眼 ) 下 , 受 試 者 間 並 沒 有 不 同 。
表 4 - 6 壓 力 中 心 位 移 路 徑 ( 閉 眼 ) 變 異 來 源 d f M S F p 是 否 運 動 員 1 7 5 1 7 . 7 6 1 . 9 5 0 . 1 8 前 後 1 4 8 . 3 6 0 . 1 7 0 . 6 8 運 動 員 × 前 後 1 1 5 9 6 . 0 7 5 . 7 3 0 . 0 3 組 內 2 4 受 試 者 間 1 2 3 8 3 7 . 5 9 殘 差 1 2 2 7 8 . 2 3 全 體 2 7
兩 個 獨 立 變 項 的 主 要 效 果 分 析 發 現,受 試 者 間 設 計 獨 立 變 項 ( 是 否 運 動 員 ) 並 未 達 到 顯 著 , F = 1 . 9 5 , P = 0 . 1 8 , 顯 示 , 是 否 運 動 員 與 壓 力 中 心 位 移 路 徑 ( 閉 眼 ) 沒 有 關 係 ; 同 樣 的 結 果 在 登 階 運 動 前 後 也 未 達 到 顯 著 , F = 0 . 1 7 , P = 0 . 6 8 , 但 受 試 者 內 設 計 的 二 個 樣 本 平 均 數 差 異 達 顯 著 水 準 , 組 間 效 果 F = 5 . 7 3 , P = 0 . 0 3 , 表 示 前 後 的 測 量 壓 力 中 心 位 移 路 徑 ( 閉 眼 ) 下 , 受 試 者 間 的 確 有 所 不 同 。
表 4 - 7 走 路 站 立 期 ( 左 腳 ) 變 異 來 源 d f M S F p 是 否 運 動 員 1 4 7 . 8 4 3 . 6 0 . 0 8 前 後 1 1 1 . 0 6 2 . 9 7 0 . 1 1 運 動 員 × 前 後 1 2 0 . 2 3 5 . 4 3 0 . 0 3 組 內 2 4 受 試 者 間 1 2 1 3 . 2 6 殘 差 1 2 3 . 7 2 全 體 2 7
兩 個 獨 立 變 項 的 主 要 效 果 分 析 發 現,受 試 者 間 設 計 獨 立 變 項 ( 是 否 運 動 員 ) 並 未 達 到 顯 著 , F = 3 . 6 , P = 0 . 0 8 , 顯 示 , 是 否 運 動 員 與 走 路 站 立 期 ( 左 腳 ) 沒 有 關 係 ; 同 樣 的 結 果 在 登 階 運 動 前 後 也 未 達 到 顯 著 , F = 2 . 9 7 , P = 0 . 1 1 , 但 受 試 者 內 設 計 的 二 個 樣 本 平 均 數 差 異 達 顯 著 水 準, 組 間 效 果 F = 5 . 4 3,P = 0 . 0 3, 表 示 前 後 的 測 量 走 路 站 立 期 ( 左 腳 ) 下,受 試 者 的 確 有 所 不 同 。
表 4 - 8 走 路 站 立 期 ( 右 腳 ) 變 異 來 源 d f M S F p 是 否 運 動 員 1 8 . 4 7 0 . 5 1 0 . 4 8 前 後 1 3 7 . 4 9 1 0 . 7 9 0 . 0 0 運 動 員 × 前 後 1 5 . 8 5 1 . 6 8 0 . 2 1 組 內 2 4 受 試 者 間 1 2 1 6 . 6 1 殘 差 1 2 3 . 4 7 全 體 2 7
兩 個 獨 立 變 項 的 主 要 效 果 分 析 發 現,受 試 者 間 設 計 獨 立 變 項 ( 是 否 運 動 員 ) 並 未 達 到 顯 著 , F = 0 . 5 1 , P = 0 . 4 8 , 顯 示 , 是 否 運 動 員 與 走 路 站 立 期 ( 右 腳 ) 沒 有 關 係 ; 同 樣 的 結 果 在 登 階 運 動 前 後 是 有 達 到 顯 著 , F = 1 0 . 7 9 , P = 0 . 0 0 , 但 受 試 者 內 設 計 的 二 個 樣 本 平 均 數 差 異 達 顯 著 水 準 , 組 間 效 果 F = 1 . 6 8 , P = 0 . 2 1 , 表 示 前 後 的 測 量 走 路 站 立 期 ( 右 腳 ) 下 , 受 試 者 間 的 並 沒 有 不 同 。
表 4 - 9 走 路 步 長 比 變 異 來 源 d f M S F p 是 否 運 動 員 1 1 5 6 0 4 . 3 2 8 6 . 9 2 0 . 0 0 前 後 1 3 9 3 . 7 5 2 . 5 1 0 . 1 3 運 動 員 × 前 後 1 6 1 2 . 8 9 3 . 9 1 0 . 0 7 組 內 2 4 受 試 者 間 1 2 1 7 9 . 5 2 殘 差 1 2 1 5 6 . 4 全 體 2 7
兩 個 獨 立 變 項 的 主 要 效 果 分 析 發 現,受 試 者 間 設 計 獨 立 變 項 ( 是 否 運 動 員 ) 並 達 到 顯 著 , F = 8 6 . 9 2 , P = 0 . 0 0 , 顯 示 , 是 否 運 動 員 與 走 路 步 長 比 是 有 關 係 ; 同 樣 的 結 果 在 登 階 運 動 前 後 也 未 達 到 顯 著 , F = 2 . 5 1 , P = 0 . 1 3 , 但 受 試 者 內 設 計 的 二 個 樣 本 平 均 數 差 異 未 達 顯 著 水 準 , 組 間 效 果 F = 3 . 9 1 , P = 0 . 0 7 , 表 示 前 後 的 測 量 走 路 步 長 比 下 , 受 試 者 並 沒 有 不 同 。
表 4 - 1 0 走 路 對 稱 性 變 異 來 源 d f M S F p 是 否 運 動 員 1 4 3 . 7 5 0 . 4 0 . 5 3 前 後 1 1 0 . 3 2 0 . 2 9 0 . 5 9 運 動 員 × 前 後 1 4 8 . 8 9 1 . 3 8 0 . 2 6 組 內 2 4 受 試 者 間 1 2 1 0 7 . 3 9 殘 差 1 2 3 5 . 2 7 全 體 2 7
兩 個 獨 立 變 項 的 主 要 效 果 分 析 發 現,受 試 者 間 設 計 獨 立 變 項 ( 是 否 運 動 員 ) 並 未 達 到 顯 著 , F = 0 . 4 , P = 0 . 5 3 , 顯 示 , 是 否 運 動 員 與 走 路 對 稱 性 沒 有 關 係 ; 同 樣 的 結 果 在 登 階 運 動 前 後 也 未 達 到 顯 著 , F = 0 . 2 9 , P = 0 . 5 9 , 但 受 試 者 內 設 計 的 二 個 樣 本 平 均 數 差 異 未 達 顯 著 水 準 , 組 間 效 果 F = 1 . 3 8 , P = 0 . 2 6 , 表 示 前 後 的 測 量 走 路 對 稱 性 下 , 受 試 者 並 沒 有 不 同 。
第 三 節 運 動 員 組 和 一 般 組 在 輕 度 運 動 下 平 衡 能 力 的 討 論 平 衡 能 力 是 人 體 運 動 表 現 的 重 要 影 響 因 素 之 一 , 擁 有 良 好 的 身 體 姿 勢 平 衡 控 制 能 力 在 於 肢 體 穩 定 與 動 作 發 展 是 為 基 本 要 素 , 對 於 的 身 心 發 展 、 個 人 預 防 運 動 傷 害 的 發 生 , 以 及 各 種 運 動 能 力 的 表 現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 黃 智 勇 , 2 0 0 6; 劉 瑩 芳 、 邱 鈺 琪 、 王 嬿 婷 、 黎 俊 彥 , 2 0 1 0 ) 。 不 同 身 體 能 力 如 運 動 員 與 一 般 選 手 在 平 衡 能 力 的 表 現 也 會 有 差 異 , 因 為 各 項 運 動 能 力 的 表 現 和 動 作 技 能 的 獲 得 對 於 動 作 的 表 現 也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 相 關 的 文 獻 顯 示 規 律 運 動 訓 練 可 提 昇 人 體 壓 力 感 受 器 的 敏 感 度 , 增 加 神 經 傳 導 的 途 徑 , 並 發 展 出 較 佳 的 神 經 控 制 功 能 與 中 樞 調 節 功 能 , 來 改 善 感 覺 運 動 訊 息 的 整 合 過 程 , 使 身 體 姿 勢 的 平 衡 控 制 功 能 得 以 提 升 。 ( 邱 鈺 琪 、 黎 俊 彥 , 2 0 0 8 ) 。 因 此 , 針 對 兩 者 的 平 衡 能 力 進 行 比 較 可 以 觀 察 期 間 的 差 異 。 平 衡 是 可 以 透 過 運 動 的 訓 練 而 有 所 改 善 , 經 由 多 元 性 、 功 能 導 向 的 運 動 設 計 ( 漸 進 式 阻 力 運 動 、 有 氧 運 動 、 伸 展 運 動 、 平 衡 訓 練 ), 可 以 有 效 增 加 不 同 衰 弱 程 度 老 年 人 的 肌 力 、 心 肺 適 能 和 身 體 功 能 表 現 , 減 少 不 良 健 康 結 果 的 發 生 ; 從 透 過 運 動 訓 練 的 方 式 , 能 提 高 運 動 神 經 控 制 肌 腱 生 長 力 量 , 增 加 關 節 柔 軟 度 , 將 有 助 於 平 衡 能 力 的 改 善 , 增 加 姿 勢 穩 定 的 功 能 。 不 過 由 於 運 動 種 類 、 運 動 環 境 以 及 運 動 型 態 的 不 同 , 參 與 活 動 的 身 體 部 位 也 會 有 所 差 異 , 因 此 , 產 生 不 同 的 運 動 效 果 。 運 動 訓 練 有 助 平 衡 及 反 應 能 力 之 改 善 , 知 覺 動 作 訓 練 可 以 有 效 改 善 老 年 人 平 衡 控 制 能 力 , 平 衡 控 制 能 力 改 善 之 幅
度 依 不 同 難 易 站 立 姿 勢 有 所 不 同 , 而 未 做 運 動 訓 練 之 老 年 人 則 可 能 有 平 衡 能 力 退 步 之 現 象 ( 黃 漢 年 、 陳 全 壽 , 1 9 9 9 ; 吳 孟 恬 、 陳 惠 姿 、 詹 元 碩 , 2 0 0 9 ; 陳 采 妁 、 陳 慶 餘 、 胡 名 霞 , 2 0 1 2 ) 。 因 此 , 不 同 的 專 項 運 動 訓 練 的 確 會 對 身 體 姿 勢 的 平 衡 反 應 造 成 不 同 的 效 果 , 且 對 特 定 運 動 項 目 而 言 , 專 項 情 境 中 身 體 姿 勢 調 控 能 力 的 增 進 效 果 是 更 加 明 顯 ( 邱 鈺 琪 、 黎 俊 彥 , 2 0 0 8 )。 研 究 以 驗 證 特 定 運 動 訓 練 可 以 增 進 本 體 感 覺 、 內 耳 前 庭 及 視 覺 訊 息 的 功 能 , 而 有 效 增 進 身 體 平 衡 控 制 的 表 現 , 且 隨 著 運 動 訓 練 的 形 式 不 同 , 也 會 對 個 體 平 衡 控 制 功 能 與 策 略 造 成 影 響 ( 江 勁 政 、 江 勁 彥 、 項 子 元 , 2 0 0 4; 胡 明 霞 、 何 浩 君 、 王 傑 賢 , 2 0 0 4; 黎 俊 彥 、 林 威 秀 、 黃 啟 煌 , 2 0 0 4; T s a n g , 2 0 0 4 ; 邱 鈺 淇 、 黎 俊 彥 , 2 0 0 8 ; L e e & L i n , 2 0 0 8 ; 劉 瑩 芳 、 邱 鈺 琪 、 王 嬿 婷 、 黎 俊 彥 , 2 0 1 0 )。 運 動 的 參 予 可 以 有 效 的 改 善 平 衡 能 力,如 以 1 6 名 參 與 高 低 衝 擊 有 氧 體 育 課 程 的 一 般 學 生 進 行 比 較 前 後 平 衡 能 力 的 差 異 比 較 發 現 , 高 低 衝 擊 有 氧 運 動 對 於 平 衡 能 力 有 助 益 ; 像 從 事 長 期 規 訓 練 選 手 其 動 態 平 衡 力 優 於 一 般 學 生 ; 及 舞 蹈 訓 練 對 於 平 衡 能 力 的 提 升 有 正 向 幫 助 ( 吳 坤 霖 、 周 清 隆 、 徐 弘 正 、 徐 道 昌 , 1 9 9 1 ; 李 文 心 、 李 建 志 、 柯 以 馨 、 胡 名 霞 , 2 0 0 8 ; 江 勁 政 , 2 0 0 0 )。 又 在 太 極 拳 運 動 的 研 究 發 現 從 事 太 極 拳 可 以 改 善 本 體 感 覺 , 刺 激 前 庭 覺 敏 感 度 , 以 達 到 對 動 態 平 衡 力 的 維 持 ( L o r d , 1 9 9 6 ) 。 這 點 在 年 紀 較 大 的 老 年 族 群 亦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 傅 麗 蘭 , 1 9 9 8 ) , 同 時 對 於 青 少 年 及 幼 童 也 有 項 同 的 功 效 , 如 以 臺 中 市 國 小 三 年 級 學 童 為 對 象 , 以 視 知 能 力 測 驗 及 基 礎 運 動 能 力 測 驗 , 經 過 六 週 之 後 其 動 態 平 衡 增 加 ; 利 用 跳
繩 訓 練 及 呼 拉 圈 訓 練 對 學 童 動 態 平 衡 有 顯 著 進 步 ; 以 國 小 二 年 級 男 、 女 學 童 共 5 6 名 為 研 究 對 象 , 研 究 顯 示 足 球 教 學 組 接 受 八 週 足 球 教 學 後 靜 態 平 衡 與 動 態 平 衡 優 於 教 學 組 成 績 , 都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 八 週 射 箭 運 動 訓 練 可 顯 著 改 善 學 童 標 準 姿 勢 與 射 箭 姿 勢 之 C O P 偏 移 半 徑 與 涵 蓋 面 積 , 有 效 提 升 學 童 姿 勢 穩 定 平 衡 控 制 與 5 公 尺 臨 場 射 箭 表 現 ; 發 現 滾 翻 折 返 跑 即 走 平 衡 木 訓 練 能 改 善 學 童 的 靜 態 平 衡 ( 李 源 昇 , 2 0 0 1; 黃 任 楷 , 2 0 0 3 ; 黃 智 勇 , 2 0 0 6 ; 劉 瑩 芳 、 邱 鈺 琪 、 王 嬿 婷 、 黎 俊 彥 , 2 0 1 0 ) 。 經 由 以 上 文 獻 的 分 析 與 討 論 , 指 出 不 論 是 年 齡 上 的 大 小 , 或 是 從 事 規 律 性 的 運 動 訓 練 是 有 助 於 改 善 身 體 平 衡 力 的 發 展 。 也 從 而 得 知 平 衡 能 力 的 發 展 取 決 於 運 動 技 能 與 感 覺 系 統 的 發 展 。 本 研 究 就 輕 度 運 動 下 靜 態 平 衡 能 力 進 行 討 論 , 兩 組 實 驗 對 象 在 壓 力 中 心 位 移 面 積 ( 開 、 閉 眼 ) 及 壓 力 中 心 位 移 路 徑 ( 開 眼 ) 、 走 路 對 稱 性 皆 未 達 到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差 異 , 本 研 究 兩 組 研 究 對 象 皆 為 體 育 相 關 科 系 學 生 , 因 此 皆 有 不 錯 的 運 動 基 礎 能 力 , 且 自 然 站 立 姿 是 為 日 常 生 活 中 常 使 用 到 的 姿 勢 , 困 難 度 相 對 下 降 , 即 使 經 過 專 業 訓 練 的 運 動 員 亦 未 成 顯 著 。 靜 態 平 衡 只 有 壓 力 中 心 位 移 路 徑 ( 閉 眼 ) 兩 組 間 有 達 到 顯 著 。 兩 組 站 立 期 ( 右 腳 ) 靜 態 平 衡 在 登 階 運 動 前 後 是 有 達 顯 著 效 果 ; 而 兩 組 站 立 期 ( 左 腳 ) 靜 態 平 衡 在 組 間 效 果 也 有 達 顯 著 效 果 。 對 慣 用 右 腳 的 受 試 者 而 言 , 顯 示 在 單 腳 站 立 下 非 慣 用 腳 有 較 佳 的 平 衡 控 制 表 現 , 其 原 因 可 能 為 平 日 生 活 多 以 右 腳 為 動 作 啟 動 腳 , 而 非 慣 用 之 左 腳 則 是 用 來 做 功 能 性 支 撐 腳 所 致 , 雖 然 本 研 究 中 左 、 右 腳 底 面 積 差 異 不 大 , 然 而 在 本 研 究
中 我 們 無 法 確 切 的 探 討 平 衡 與 肌 力 間 的 因 果 關 係 ( c a u s e - e f f e c t ) , 仍 需 更 多 研 究 資 料 的 證 實 。 走 路 步 長 比 以 一 般 組 在 輕 度 運 動 後 是 有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
第 四 節 下 肢 受 傷 組 與 健 康 組 輕 度 運 動 後 的 足 底 壓 力 參 數 比 較 本 研 究 分 別 以 組 別 ( 以 下 肢 受 傷 與 健 康 ) 與 運 動 前 後 之 間 運 用 二 因 子 重 複 量 變 異 數 分 析 進 行 比 較 , 受 試 者 標 準 差 與 平 均 數 之 分 析 如 表 4 - 1 1 , 壓 力 中 心 位 移 面 積 ( 開 眼 ) ( F = 0 . 9 6 、 P = 0 . 3 4 ; F = 1 . 9 6 、 P = 0 . 1 8 ; F = 0 . 4 2 、 P = 0 . 5 2 ; 表 4 - 1 2 ) 、 壓 力 中 心 位 移 路 徑 ( 開 眼 ) ( F = 0 . 6 9、 P = 0 . 4 2; F = 0 . 0 8、 P = 0 . 7 8 ; F = 4 . 9 6 、 P = 0 . 0 4 * ; 表 4 - 1 3 ) 、 壓 力 中 心 位 移 面 積 ( 閉 眼 ) ( F = 0 . 0 8 、 P = 0 . 7 7 ; F = 2 . 6 3 、 P = 0 . 1 3 ; F = 0 . 6 9 、 P = 0 . 4 2 ; 表 4 - 1 4 )、 壓 力 中 心 位 移 路 徑 ( 閉 眼 ) ( F = 0、 P = 0 . 9 5; F = 0 . 5 3 、 P = 0 . 4 7 ; F = 5 . 1 5 、 P = 0 . 0 4 * ; 表 4 - 1 5 ) 、 走 路 站 立 期 ( 左 ) ( F = 0 . 3 7 、 P = 0 . 5 5 ; F = 3 . 5 9 、 P = 0 . 0 8 ; F = 3 . 7 1 、 P = 0 . 0 7 ; 表 4 - 1 6 )、走 路 站 立 期 ( 右 ) ( F = 0 . 0 8、P = 0 . 7 7;F = 1 3 . 9 3、P = 0 . 0 0 *;F = 3 . 5 3、P = 0 . 0 8;表 4 - 1 7 )、走 路 步 長 比 ( F = 2 . 9 9、P = 0 . 1 0; F = 3 . 6 6 、 P = 0 . 0 8 ; F = 4 . 6 4 、 P = 0 . 0 5 * ; 表 4 - 1 8 ) 、 走 路 對 稱 性 ( F = 1 . 1 6、 P = 0 . 3; F = 0 . 4 6、 P = 0 . 5; F = 1 . 1 3、 P = 0 . 3; 表 4 - 1 9 ) 之 差 異 ,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皆 未 有 交 互 效 應 , 測 量 變 數 與 組 別 的 組 內 及 組 間 差 異 則 呈 現 在 表 4 - 1 2 至 4 - 1 9 進 行 分 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