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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事件通報系統與通報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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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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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異常事件通報系統與通報障礙

石崇良 侯勝茂

1

薛亞聖

2

鍾國彪

2

蘇喜

2

廖熏香

3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急診醫學科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醫學系

1

國立臺灣大學醫療機構管理研究所

2

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3

前 言

異常事件通報在許多其他高風險行業中,特 別是在航空界被視為發掘系統內潛在失誤與危害 的重要工具[1,2],藉由傷害事件、無傷害事件與跡 近錯失事件的主動通報,進行原因分析,以矯正存 在於系統內的錯誤。美國 Institute of Medicine 在 1999 年所出版的”犯錯是人性”(To Err Is Human)一 書中也對異常事件通報系統提出建議[3],該報告 建議政府應對重大之醫療不良事件建立強制性通 報制度,要求醫療機構對於嚴重之醫療傷害事件應 負起社會責任並盡一切力量努力改善避免再次發 生,另一方面,則鼓勵醫療機構建立自願性的院內 通報系統,鼓勵第一線員工對於在日常工作中所發 現的任何異常事件進行主動通報,讓醫療機構藉由 錯誤的揭露進行原因分析,進一步修正系統達到風 險降低的目的。美國醫療機構評鑑聯合會(Joint Commission on Accreditation of Healthcare Organization)也呼應上述的建議,在其 2001 年所提 出的標準中亦特別強調院內異常事件通報的重要 性[4],醫療機構應對造成病人死亡或嚴重傷害的 醫療警訊事件進行偵測、通報、評估,特別是應進 行根本原因分析,並根據分析結果擬定改善策略以 避免同樣事件的反覆發生,同時也應持續監測以評 估該策略是否奏效。另一方面,美國醫療機構評鑑 聯合會也要求會員對於發生之重大醫療警訊事件 向聯合會進行通報,以達到經驗分享共同學習的目 的。依據報告,2003 年該機構共接受了 2405 件通 報,常見之警訊事件包括病人院內自殺、手術併發 症、手術部位錯誤、藥物錯誤、治療延誤等。雖然, 通報制度的出發點是著眼於錯誤的排除與預防,但 是從數篇研究中卻發現醫療不良事件中真正被通 報的比率卻僅有 2〜6%左右[5-8],醫療錯誤或意外 事件無法被主動通報的原因可能來自於[9]:一. 工 作人員由於某些原因如工作太忙或訓練不足,無法 及時察覺異常事件或是錯誤已經發生而來不及通 報。二. 通報制度缺乏回饋的機制,讓工作人員覺 得通報的結果並不會有什麼改變或好處。三. 害怕 通報的結果會使某些人或自己受到懲罰或發生不 好的影響。四. 擔心通報的結果可能會招致醫療糾 紛。五. 不了解那些事件應該通報。六. 若通報事 件牽涉到醫師則擔心通報的結果可能會損及個人 的名譽甚至遭到同僚的輕視或排擠。因此,基於上 述的諸多原因,導致許多機構內的通報制度並無法 偵測到大多數的錯誤或異常事件,也無法讓通報系 統有效發揮預防錯誤與風險管理的目的。經文獻之 探查,迄今國內並未有針對院內通報系統之相關研 究,因此,實有必要進行研究探討此一問題。 Title: Incidents Reporting System and Reporting Barriers

Authors: Chung-Liang Shih, Sheng-Mou Hou1, Ya-Seng Hsueh2, Kuo-Piao Chung2, Syi Su2, Hsun-Hsiang Liao3; Department of Emergency Medicine,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Hospital; 1School of Medicine,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2Graduate Institution of Health Care Organization Administration,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3Taiwan Joint Commission on Hospital Accreditatio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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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之目的即在於透過調查暸解國內醫院 內部異常事件通報之設計與通報現況,並對醫護人 員對於通報之意願與可能之屏障進行分析,藉以提 出提升通報文化的建議與策略。

材料與方法

本研究分為兩個部份,第一部份以醫療機構為 調查對象,以了解目前國內醫院內部異常事件通報 系統之設計、運作方式與通報現況。第二部分,則 以醫院內工作人員為調查對象,目的在解析醫護人 員對於通報系統的看法、通報之意願與可能之屏 障,並與前一部份之調查結果進行比較,分析可能 存在的通報落差。 關於醫療機構之調查,乃針對台灣地區經醫 院評鑑等級為地區級以上之醫院共 546 家發放問 卷,受訪對象為醫院之管理者或負責異常事件通報 之負責人員,問卷發放以郵寄方式進行,調查時間 為 2004 年九月,於問卷寄出後二週進行第一次信 件催收,再經兩週後則予以電話催收。問卷內容主 要包括三個部份,第一個部份為調查各醫院目前院 內異常事件通報之執行情形,包括過去一年內所接 受之通報件數、通報方式、通報之時效規範、接受 通報之負責單位、以及通報處理方式等;第二部份 主要調查各醫院所接受之通報事件型態及發生頻 率,依專家會議結果列出院內較常發生之十六類意 外事件,請受訪者依據其接受通報之頻率進行勾 選,1 為從未發生此類通報事件,2 為很少發生, 大約 2-5 年通報一件,3 為偶而發生,大約 1-2 年 內通報一件,4 為有時發生,大約一年會通報數 件,5 為經常發生,大約數週或數月內會通報數 件。問卷第三個部份則為接受調查之醫院特性與受 訪者基本資料。 關於醫院工作人員之調查,則是以上述受訪 醫院為樣本,依據醫院規模、所在區域進行分層抽 樣後,針對 56 所醫療機構之醫療人員進行問卷調 查,每一家受訪機構依其醫院規模隨機抽樣 50-100 名工作人員包括醫師、護理人員與其他醫事人員進 行郵寄問卷訪查,調查時間為 2004 年九月間,於 問卷寄出後兩週進行第一次催收,再經兩週後則予 以電話再次催收。問卷內容主要分為三個部份:第 一個部份為瞭解醫療人員對於異常事件通報之可 能影響因素,經專家會議後共擬定 15 項問題,詢 問受訪者之通報意願,問題方式例如病人或家屬不 知道該事件所以我不通報。受訪者依其同意程度分 為五個層次,5 表示最為同意,1 為最不同意。問 卷第二部份則詢問受訪者於過去一年中是否曾有 過處理醫療不良事件之經驗,若有,請其就該事件 之類型勾選一項最為貼近該事件之屬性,如手術錯 誤、藥物錯誤、輸血錯誤、手術或處置併發症、醫 療處置導致之感染症等。問卷第三部分為受訪者之 基本資料包括年齡、身份別、工作年資、服務醫院 屬性等。 回收之問卷去除無效問卷後,以 SPSS10.0 版 軟體進行統計分析,除針對各變項進行次數分配之 統計分析外,並依據受訪醫院屬性與受訪者特性進 行交叉分析。

結 果

樣本描述 關於醫療機構之調查經二階段催收後,共收回 327 份問卷,回收率為 59.9%,各評鑑層級醫院之 回收率則分別為醫學中心 83.3%(15/18)、區域醫院 97.2%(70/72)、地區醫院 53.5%(223/417),以及精 神專科醫院 48.7%(19/39)。有效樣本中,醫學中心 15 家,佔全體之 4.6%,區域醫院 70 家佔 21.4%, 地區醫院 223 家佔 68.2%,精神專科醫院 19 家佔 5.8%。受訪者之平均年齡為 43.3 歲(標準差 14.5), 男性佔 22%、女性佔 78%,工作年資在 10 年以上 者佔全體受訪者的 71.8%,6-9 年者 12.9%,3-5 年 者 10.9%,2 年以下者則僅佔 4.4%。 關於醫護人員之調查,經分層抽樣後共寄發 3880 份問卷,回收 2579 份,整體回收率約 62.6%, 其中醫師部分之回收率為 40%,護理人員回收率為 75.7%,其他人員回收率則為 59.3%。受訪者平均 年齡為 34.9 歲(標準差 8.3),男性佔 27.5%、女性 佔 72.5%,工作年資在十年以上者佔 47.7%,6-9 年者為 21.0%,3-5 年者 18.1%,1-2 年者 7.6%, 一年以下者為 5.5%。服務醫院之屬性為醫學中心 者 37.4%,區域醫院者 32.5%,地區醫院者 30.1%。 身份別為醫師者佔全體受訪者的 21.8%,護理人員

(3)

佔 49.9%,其他尚包括藥師、醫檢師、放射師等共 合佔 28.3%。 院內異常事件通報系統 回覆之醫院中,309 家(95.4%)設有異常事件通 報系統,均屬自願性通報,其中 121 家(39.4%)設 立超過五年以上,70 家(22.8%)設立時間約 2-5 年, 45 家(14.7%)設立在 1-2 年,其餘(23%)則在一年以 內新成立。異常事件通報之件數,46.9%的醫院一 年所接受之通報件數在 10 件以下,47.2%在 10-100 件之間(平均每月少於 10 件),扣除精神專科醫院 後,依醫院之急性病床數與每年之通報件數交叉分 析呈現於表一,可發現受訪醫院中大多數(93.6%) 每年所接受之通報件數均在 100 件以下。 至於院內異常事件通報之方式以書面佔最多 (86.4%),另有 6%的醫院建有網路通報管道,39% 的醫院可採口頭報告方式。對於通報者的鼓勵措 施,33%的醫院明確表示免除懲罰,39%的醫院主 管會給予通報者口頭鼓勵,14%的醫院則採取實質 獎勵措施。負責接受通報的單位,則以護理部門為 主,佔 40%,其次分別為行政部門(30%)、品管部 門(16%)、企劃部門(10%)與藥劑部門(4.3%)。對於 通報者的要求,大多要求需明確具名(72%),27% 的醫院可以匿名方式通報,另外約有五家受訪醫院 (1.7%)則採取完全匿名方式進行通報。至於通報時 效方面,90%的醫院訂有明確規範,其中 21.5%要 求需於 8 小時內進行通報,53.4%在 24 小時內進行 通報,11.7%為三天內通報,另有 3%對於通報時 效性規範為一週內通報。 院內異常事件通報型態 受訪醫院所接受之意外事件類型依其通報頻 率整理如表二,其中以住院病人發生院內跌倒事件 最為常見,25%醫院表示經常發生,21%為有時發 生;其次為意外針扎事件,16%的醫院通報為經常 發生,29%為有時發生;點滴意外事件則有 13.7% 醫院通報為經常發生,20%為有時發生;藥物錯誤 事件則有 6.7%通報為經常發生、21.1%為有時發 生;另外管路滑脫與呼吸器相關之意外,則分別為 12.2%、13%被通報為經常發生,20%、14.4%為有 時發生。至於較嚴重的醫療意外事件,如手術病人 或部位錯誤、手術麻醉相關意外則均為很少發生, 95%以上的醫院均通報為數年才一次或從未發生 過。此外,院內不預期急救事件、與約束病人導致 傷害之事件則約有 10%的醫院通報為經常發生與 有時發生。 院內異常事件通報之障礙 醫護人員受訪者中絕大多數(91%)均知道該服 務醫院內設有異常事件通報管道,且超過一半的受 訪者(56.8%)在過去一年內曾經遭遇過異常事件, 其中 88%的人會主動就該事件進行通報。當問及受 訪者本人或其同事是否曾經因為主動通報異常事 件而遭受任何形式的處罰時,約有 9.2%的受訪者 回答為”經常如此”或”幾乎都會”,18.4%回答為偶 爾會。對於異常事件的性質,若是差一點發生但因 被及時阻止而未發生於病人身上的跡近錯失事件 (Near miss),則僅 34%的受訪者會進行通報;對於 表一:醫院內部每年異常事件通報件數與醫院規模之交叉分析 100 床以下 100-300 床 300-500 床 500-1000 床 1000 床以上 Total 少於 10 件 102 71.8% 17 30.4% 1 3.6% 2 6.9% 1 12.5% 123 46.6% 10~100 件 40 28.2% 39 69.6% 20 71.4% 21 72.4% 4 50.0% 124 47.0% 100~200 件 0 0.0% 0 0.0% 6 21.4% 2 6.9% 0 0.0% 8 3.0% 200~300 件 0 0.0% 0 0.0% 0 0.0% 2 6.9% 0 0.0% 2 0.8% 300~400 件 0 0.0% 0 0.0% 1 3.6% 0 0.0% 0 0.0% 1 0.4% 400~500 件 0 0.0% 0 0.0% 0 0.0% 2 6.9% 0 0.0% 2 0.8% 多於 500 件 0 0.0% 0 0.0% 0 0.0% 0 0.0% 3 37.5% 3 1.5% Total 142 100.0% 56 100.0% 28 100.0% 29 100.0% 8 100.0% 263 100.0% 單位:家數(百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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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發生於病人身上但未造成明顯傷害的事件,約 有 71%的受訪者會予以通報;對於已經發生於病人 身上的意外事件且已造成明顯的傷害但未導致死 亡或永久性傷害者,則有 91%的受訪者會進行通 報;至於已經導致病人死亡或永久性失能的嚴重意 外傷害則約有 93%的受訪者會進行通報。由此可 知,異常事件的嚴重度會影響個人的通報意願,愈 是明顯的、造成嚴重後果的意外事件,被通報的機 會則愈高。 至於,依據本研究中所列舉的 15 項條件,來 0 0 0 0 1 3 2 3 2 5 13 7 13 16 25 1 1 3 5 7 6 9 8 15 16 14 21 20 20 27 22 2 3 7 10 11 16 17 14 19 20 16 23 19 12 22 19 13 28 26 30 34 34 29 37 38 39 17 33 27 21 25 25 84 68 64 56 47 41 43 38 27 20 41 16 21 34 10 9 13 手術病人或手術部位錯誤 手術或麻醉相關意外 輸/備血錯誤 住院病人自殺 公共意外事件 院內不預期心肺停止 約束病人導致之傷害 病人辨識錯誤 醫療爭議事件 藥物不良反應 呼吸器相關之意外 給藥錯誤包括口服藥或針劑 點滴意外 管路滑脫意外 意外針扎事件 住院病人發生院內跌倒 經常發生 有時發生 偶爾發生 很少發生 從未發生 表二:異常事件通報類型與發生頻率 9.9 10.7 11.2 12.8 13.8 14.0 14.2 14.2 15.3 15.3 16.9 17.2 17.6 24.9 27.1 16.1 16.4 18.0 18.7 16.9 20.8 16.9 20.5 19.5 19.9 19.3 18.2 15.4 28.7 27.3 74.1 72.9 70.8 68.6 69.3 65.2 68.9 65.3 65.2 64.9 63.8 64.5 67.1 46.4 45.7 工作很忙沒有時間 不知道該如何通報 通報後會讓更多人知道 該事件與我本身有關係 通報過程很麻煩 沒有其他人知道該事件 病人或家屬對該事件的反應激烈 病人或家屬不知道該事件 通報後也不會有所改善 該事件不關我的事 可能有人(包括自己)會遭受院方的懲罰 可能牽涉到法律問題 有可能導致醫療糾紛 錯誤本身不明顯 病人沒有明顯傷害 同意 尚可 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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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醫護人員對於通報時可能存在的障礙,依其阻 礙的程度可依序排列如表三所示,”錯誤本身不明 顯”或”未造成病人明顯傷害”是造成未通報的第一 項因素,其次為”會因此遭受院方懲罰”或”擔心涉 及法律糾紛”是阻礙通報的第二項因素,”通報後也 不會改善”為阻礙通報的第三項因素,至於”沒有人 知道該事件”或”事不關己”是導致未通報的第四項 因素,而”工作忙沒有時間通報”或”不知道如何通 報”或”通報過程麻煩而不通報”等在本研究中則為 最不影響通報意願的因素。 若比較醫師與護理人員間阻礙通報因素排序 的差異(表四),則可發現醫師對於”醫療糾紛”的考 慮與擔心,明顯地較護理人員佔了較重要的角色, 而對於”通報過程感到麻煩”也是造成醫師不願意 通報的另一項因素,而針對護理人員而言,”事件 本身是否明顯”與”是否有他人知道”以及”通報後 能否有所改善”則是其考慮是否通報的重要因素。 至於,受訪者本身兼有主管職務者,則與第一線員 工對於通報障礙因素的排序未有明顯差異。另一方 面,若依據受訪者服務醫院性質分析影響通報意願 之排序差異則可發現,醫學中心與區域醫院之受訪 者對於通報障礙因素之排序大致類似,但是地區醫 院的受訪者在”事不關己因而不欲通報”一項影響 程度明顯高於其他醫院之工作者。 通報事件與醫療不良事件的落差 本研究亦調查受訪者在過去一年中是否曾經 遭遇或處理過醫療不良事件,約百分之三十九 (38.9%)的受訪者回答為肯定,進一步分析醫療不 良事件之類型則發現(表五),以藥物錯誤為最多 數,佔 17.5%,其次分別為病人辨識錯誤(14.4%)、 跌倒導致之嚴重傷害(11%)、醫療處理導致之感染 症(8.6%)、呼吸器相關意外導致之傷害(8.6%)、手 術 相 關 併 發 症 (8.3%) 、 針 扎 意 外 導 致 病 人 傷 害 (5.6%)、約束病人導致之傷害(4.9%)、輸血錯誤 (4.6%)、點滴幫浦意外導致病人傷害(4.2%)等。若 與 前 述 各 醫 院 所 接 受 之 通 報 事 件 類 型 比 較 ( 表 二),則有明顯的差異,因此,”通報不足”(Under report)仍是當前醫院內部異常事件通報上急需克 服的難題。 表四:比較醫師與護理人員間阻礙通報因素排序差異 醫師 護士 N = 517 N = 1224 平均值 標準差 平均值 標準差 病人沒有明顯傷害 2.94 1.044 病人沒有明顯傷害 2.69 1.037 錯誤本身不明顯 2.93 1.018 錯誤本身不明顯 2.58 0.978 有可能導致醫療糾紛 2.71 1.127 沒有其他人知道該事件 2.26 0.926 可能有人 (包括自己) 會遭 受院方的懲罰 2.68 1.028 可能有人 (包括自己) 會遭 受院方的懲罰 2.25 0.923 可能牽涉到法律問題 2.67 1.072 病人或家屬不知道該事件 2.25 0.926 病人或家屬對該事件的反應 激烈 2.60 1.079 通報後也不會有所改善 2.25 0.953 該事件不關我的事 2.59 1.037 該事件不關我的事 2.23 0.982 通報過程很麻煩 2.58 1.038 可能牽涉到法律問題 2.22 0.953 該事件與我本身有關係 2.56 0.984 通報後會讓更多人知道 2.15 0.875 通報後也不會有所改善 2.55 1.060 有可能導致醫療糾紛 2.14 0.978 病人或家屬不知道該事件 2.52 0.953 該事件與我本身有關係 2.13 0.855 沒有其他人知道該事件 2.49 0.912 病人或家屬對該事件的反應激烈 2.12 0.901 不知道該如何通報 2.48 1.020 通報過程很麻煩 2.10 0.916 工作很忙沒有時間 2.41 0.997 工作很忙沒有時間 2.02 0.840 通報後會讓更多人知道 2.40 0.913 不知道該如何通報 2.01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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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 論

通報制度若想有效達到及時發掘錯誤、預防 再次犯錯的目的,必須符合以下的原則: 一. 不懲罰性:通報制度不應作為懲處的依據,更 不可淪為報復的工具,也就是必須排除所有人 員對於通報結果可能會造成某些人因而受罰 的憂慮,只有藉由不懲罰的明確宣示才有可能 提高第一線人員的通報意願,也才有可能進一 步達到從錯誤中學習改善的目標。因此,不懲 罰是通報制度成功關鍵的第一步。 二. 保密性:通報的資料必須適當的予以保密,所 有與通報事件相關的個人(包括病人與醫療人 員)、通報者、單位或是醫院等資料都應該被 保護,絕不可透露給第三者,通報事件的歸納 分析與檢討可以公佈,但是不應涉及任何私人 資訊,這不僅關係到通報的意願,更可能牽涉 到法律的糾紛,因此在處理上必須特別謹慎。 三. 獨立的通報單位:接受通報者最好是獨立的單 位或外部機構,如美國飛航安全通報制度的設 計是直接通報給航太總署而非航管局,選擇一 個與通報者或通報機構完全不具權屬關係的 單位來接受通報,不僅可以保持公正客觀的態 度來面對所有通報的事件,也可免除通報者害 怕受罰的憂慮。 四. 具專業分析能力:所有的通報事件都必須由熟 悉錯誤理論與系統分析技巧的專家來進行評 估,必要時這些專家應該實地去了解臨床的狀 況,以便找出造成錯誤的背後因素,提出有效 的改善建議措施。 五. 及時回應與回饋:通報事件的分析結果和建 議,必須儘快地回饋給通報單位和所有必須知 道這些事情的相關人員與單位,特別是當分析 者發覺到通報事件的嚴重度或是潛在的危機 可能繼續造成傷害時,應該及時通知相關人員 和單位,以避免錯誤的反覆發生和危害的擴 大。 六. 系統觀:對於通報事件的分析和建議應是針對 系統的改善,例如系統的規劃、工作的流程、 產品的設計等,藉由上述要素的改變來達到安 全機制與環境的建構,而不應將錯誤的癥結和 改善置於個人的行為和表現上,畢竟人為因素 絕不可能完全避免,犯錯是人性的一部分,惟 有藉由系統化的思考和改變,才能真正達到預 防錯誤的效果。 七. 擴大學習層面:接受通報的單位或機構應該把 表五:醫護人員自述之醫療不良事件類型分布 次數 百分比 給藥錯誤包括口服藥或針劑 570 17.52% 病人辨識錯誤 469 14.41% 住院病人發生院內跌倒導致嚴重 傷害 364 11.19% 醫療處置導致之感染症 279 8.57% 呼吸器相關之意外傷害導致病人 傷害 279 8.57% 手術中或術後發生併發症 271 8.33% 意外針扎事件導致病人傷害 181 5.56% 住院病人自殺 174 5.35% 約束病人導致之傷害 157 4.82% 輸血錯誤 148 4.55% 點滴幫浦失常導致病人傷害 135 4.15% 誤用高危險性藥物導致病人傷害 120 3.69% 手術病人或手術部位錯誤 107 3.29% Total 3254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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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通報事件中分析所得的經驗和預防改善的 建議廣為宣導,以使得更多的醫療機構或單 位,不須經過錯誤經驗的累積即可建立預防改 善的機制,就如同 JCAHO 針對 29 項警訊事件 提出行動建議,以達到提升整體醫療體系安全 性的最終目標。 若以上述的原則來檢視目前國內各級醫院的 內部通報系統,僅約 33%的醫院明確宣示不懲罰的 原則,而醫療人員受訪者中亦有 28%表示會因主動 通報異常事件而遭受處罰,此外,在影響通報意願 的諸多因素中,是否會遭受處罰的疑慮亦名列前 茅,因此,國內醫療機構的管理階層應明確宣示不 處罰的原則,甚至進一步思考,嘗試透過某些更正 向的鼓勵措施來促使更多的異常事件被主動通報 出來。此外,從本研究中可發現,國內醫療機構內 負責通報的單位,40%為護理部門,表示其通報之 人員仍以護理人員為主,尚未擴及其他醫事人員, 因此建議應思考將通報的接受單位設於品管、企劃 部門等行政部門,一方面可擴及全院性通報,同時 也可免除直接之權責關係。 至於,院內通報系統的成效方面,由本次調查 可知,受訪醫院中近 94%的醫院每年的通報件數均 在 100 件以下,若依床數規模分析則可發現(表 一),100 床以下的醫院中,72%每年所通報之異常 事件少於 10 件,100-300 床醫院幾乎也全在 100 件以下,即使 300 床以上的醫院亦有 70-80%每年 在 100 件以下,換言之平均每月之通報件數均不及 10 件。由此可知,異常事件低報的情形普遍存在 於國內各級醫院,如何鼓勵通報乃成當務之急。另 一方面,從影響通報意願的因素探討中可發現,錯 誤的嚴重或明顯程度是影響是否通報的最明顯因 素,對於愈是明顯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事件,被通報 的機會愈大,反之,由於事件影響不大,顯少人發 覺甚至連病人本身也未察覺,再加上擔心通報後, 反而因此遭受懲罰或導致醫療糾紛,因此多數選擇 不通報。根據 Frank Bird 的冰山理論[10],每一件 嚴重的意外傷害背後,可能存在 30 件的輕微或無 傷害的意外、600 件的異常事件,因為嚴重傷害事 件的發生機率並不高,若僅依賴這類事件的揭露才 有進行改善的機會,那麼進步改善的速度難免太 慢,而所付出的代價也太大。因此,醫療機構應鼓 勵員工對於這些發生機率更多的輕微或無傷害的 異常或意外事件進行通報,讓醫院管理部門有機會 去檢討並改善系統的規劃與流程的設計,以避免同 樣錯誤的再發生造成嚴重的損害。 從本研究中可發現,影響醫護人員通報意願的 另一項重要因素,是對於通報資料的保密性和法律 責任的疑慮,醫療人員普遍仍對通報資料或通報過 程是否會外洩而讓更多人知道,甚至因此而招致醫 療糾紛而感到不安,因此,醫療機構除了應致力簡 化通報的流程避免層層上報的刻板模式所可能造 成的資料外洩外,更應要求處理異常事件通報之人 員嚴守資料的保密原則,對於所保存之資料應做適 當的轉譯程序,將所有與通報者、病人、醫療人員 相關的可辨識資料予以轉錄(re-code)或清除,一方 面可取得同仁的信賴,另一方面也可避免萬一資料 遭受侵犯時造成的不必要傷害。而在醫療機構對於 通報的資料與過程採取一切必要的防範措施之 外,立法機關也應重新思考對於立法保障通報者與 通報資料的必要性,既然人為的錯誤既是難以避 免,那就應該朝向鼓勵通報錯誤、避免重蹈覆轍的 正向思維努力。基於這樣的思考,在 2004 年,美 國國會即研議制定「病人安全與品質促進法案」 (Patient Safety and Quality Improvement Act)[11],藉 由對以品質改善與病人安全為目的所為之自願性 通報資料提供法律保護,以鼓勵健康照護體系營造 重視安全與品質的文化。該法案對於所謂的病人安 全資料賦予法律上的特惠性與保密性,例如病人安 全資料得(1)不受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追;(2)不適 用與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有關之證據發現程 序 ; (3) 不 適 用 美 國 資 料 自 由 法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第 552 條或其他類似的聯邦法或州 法所規定的資訊揭露;(4)不得在民事、刑事或行 政訴訟程序當做呈庭證據或為其他相類似的揭 露;(5)在對曾參與製作、收集、通報或保存病人 安全資料之個人為認證、評估、發給執照或不任用 決定時,該病人安全資料不得作為該項決定之參考 等。同時,該法案亦規範除非在特定條件下,否則 病人安全資料均不得揭露,來保障通報者與資料收 集的保密性。這樣的做法頗值得我們共同思考作為 未來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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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建議

從本研究可發現,雖然國內大多數醫院均建 立了院內異常事件通報系統,但是通報件數仍普遍 偏低,如何鼓勵提昇醫療人員願意主動提報日常工 作中所發現的異常事件是當前推動病人安全工作 的最重要議題之一。從影響通報意願的因素探討 中,可發現普遍醫療人員仍不完全清楚異常通報的 重要性與應該通報那類事件,而對於通報的保密性 與對懲罰的疑慮是另一阻礙通報的關鍵因素,因 此,醫療機構管理者應透過通報管道的重新規劃和 不斷的教育宣導,讓員工瞭解異常事件通報的重要 性和個人在異常事件通報中所扮演的角色,並建立 良好的通報管路,讓通報的過程簡易且沒有洩密的 疑慮,當然,若能透過立法對於通報資料的保護, 就更能去除醫護人員對於通報時最大的擔憂。但 是,更重要的是,通報制度的成功端賴於信任與不 苛責文化的建立,因此,醫療機構與所有醫療社群 均應共同致力於安全文化的營造,讓安全成為我們 共同的價值。

推薦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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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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