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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新聞自由」:理念與實踐的平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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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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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論「新聞自由」

:理念與實踐的平行線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94-2412-H-004-011- 執行期間: 94 年 08 月 01 日至 95 年 07 月 31 日 執行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新聞學系 計畫主持人: 林元輝 計畫參與人員: 鄭宇君、何念耘 報告類型: 精簡報告 處理方式: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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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從回顧文獻與分析司法判案,確認「理念的新聞自由」與「實踐的新聞自由」 之間頗具落差。分析 1999-2005 年間媒體因報導而被訴的司法判決個案,發現:(1)在初 審及二審中,媒體勝訴的比率皆近乎六成;(2)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案件,媒體敗訴的比 率為 100%;(3)媒體被控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訟案最多(54%),其次為刑事的妨害名譽 罪及誹謗罪(33%)。 司法機關及社會大眾應可認知到新聞自由的理念與實踐落差日趨加大,愈來愈多媒體 報導假「新聞自由」之名,實則為了提升銷量、獲取利潤,因而法官在裁定民事訴訟之侵 權損害告訴時,判決媒體敗訴的案例愈來愈多,顯然想警惕媒體匡正新聞自由之理念,讓 全社會有機會重新省思新聞自由的意涵。 關鍵字:新聞自由、誹謗罪、媒體與司法判決 Abstract

In this study, the ideal of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the practice of freedom of the press were analyzed and contrasted by examining judicial cases of the press during the period of 1999-2005. Several findings were made in this study. (1) In local courts and provincial courts, the press won respectively almost 60% of the cases. (2) When the accusing party was public prosecutor, the press lost 100% of the cases. (3) Prosecutions were made in the name of privacy invasion in 54% of the cases and defamation in 33% of the cases.

It appears that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the general public are becoming more aware of the gap between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in practice and in the ideal. More and more mass media abuse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to promote sales. Hence, there is an increasing number of prosecuted cases of media violation of civil rights in the court of law. This development in the legal cases against media can serve as a warning sign to the media workers and the general public for the abuse of freedom of the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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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究目的

不論對新聞學術或實務,「新聞自由」都是重要的指導概念。報業因為有新聞自由,才 得以守望環境、監督政府、告知民眾;對社會公民來說,也因為新聞工作者有新聞自由, 才可能獲得不受權勢干預的新聞資訊。但長期觀察和評估國內媒介表現,可發現「新聞自 由」概念已遭濫用,媒體在民眾心中的公信力也日益低落。換言之,媒體標榜的「新聞自 由」理念,在實踐活動中有極大落差,有必要清晰揭露其落差的意義,以為反思「新聞自 由」意涵的基礎。 須先說明的,本研究絕非否定「新聞自由」的概念,而是希望在媒體機構、媒體從業 人員一片標榜「新聞自由」聲中,暫改過去一聽到「新聞自由」就噤聲縮手不便批判的態 度,想認真問動輒將新聞自由掛在嘴邊的媒體人:你們所謂的新聞自由到底指什麼?並檢 視其說法與實際的報導活動有何落差?當如此,或許才有機會重新探究「新聞自由」在今 天社會中的意義,也才有機會務實批判過度標榜新聞自由、以至於戕害新聞自由的狀況。 如今,批判新聞或媒體的,已不限於傳播科系的學人或新聞業者,漸漸擴及一般閱聽 人和藝術家。只是,一般閱聽人期待新聞或媒體什麼?又得到了什麼回應?過去許多事例 都顯示,媒體多半棄閱聽人的意見於不顧,動輒以「新聞自由」為藉口我行我素。本研究 觀察的焦點即在於:對媒體的批評總是遭到「新聞自由」的說辭擋駕,但媒體所謂的「新 聞自由」到底是什麼?一旦媒體標榜的「新聞自由」與一般閱聽眾、市場、政府機構等社 會其他角色有認知衝突時,雙方又是如何論戰、劃定各自想像的界線? 媒體主張「新聞自由」而與他人衝突引發的訟案,是研究的最佳對象。分析攸關媒體 的司法判案,看兩造攻防,可掌握媒體主張的「新聞自由」內涵,也可掌握與社會大眾的 認知衝突何在,並瞭解法院裁定媒體勝敗訴的理由為何。 此研究的實證架構,一方面以近年來有關「新聞自由」的司法判案為分析對象,分析 社會各種角色主張的「新聞自由」,和判決結果。另方面檢視臺灣社會過去幾年攸關媒體的 重大司法案件,分析原告之主張、媒體如何辯護、司法又如何認定。 儘管新聞自由有著理念與實踐的落差,但不意味理念即應捨棄不提;反而新聞自由的 理念不但仍舊可行,並且更應該受到尊重與維護。但在建構更周延的法治新聞自由概念之 前,須先釐清媒體業者實務上如何祭用「新聞自由」?與一般大眾認知的「合宜範疇」有 多大落差?才能重新反思在商業體制下媒體人信奉的「新聞自由」怎樣才能不違背社會大 眾的期待?

二、 研究發現與討論

甲、 歷年媒體被訴案件的判決結果 從一般民刑事訟案的三級三審制看歷年媒體(人)在各級法院中被告的結果,統計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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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媒體(人)為被告 (媒體勝訴) 媒體(人)為被告 (媒體敗訴) 合計 1999 1 1 2 2000 7 6 13 2001 1 3 4 2002 10 3 13 2003 9 3 12 2004 8 6 14 2005 11 11 22 累計 47(59%) 33(41%) 80(100%) 註 1:本表統計根據 1999-2005 年間台灣各地方法院的判決結果。 註 2:累計列的括號代表勝敗訴案件占整體件數的比率。 (二)高等法院 表二:歷年高等法院媒體(人)被告結果統計 年度 媒體(人)為被告 (媒體勝訴) 媒體(人)為被告 (媒體敗訴) 合計 1999 2 0 2 2000 5 1 6 2001 3 4 7 2002 4 3 7 2003 2 2 4 2004 0 2 2 2005 2 1 3 累計 18(58%) 13(42%) 31(100%) 註 1:本表統計根據 1999-2005 年間高等法院的判決結果。 註 2:累計列的括號代表勝敗訴案件占整體件數的比率。 (三)最高法院 表三:歷年來最高法院媒體(人)被告結果統計 年度 媒體(人)為被告 (媒體勝訴) 媒體(人)為被告 (媒體敗訴) 合計 1999 0 0 0 200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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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01 0 0 0 2002 0 1 1 2003 1 1 2 2004 0 1 1 2005 1 1 2 累計 2(33%) 4(67%) 6(100%) 註 1:本表統計根據 1999-2005 年間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 註 2:累計列的括號代表勝敗訴案件占整體件數的比率。 (四)分析各級法院媒體被告的結果統計: 媒體主張「新聞自由」而對個人或機構報導,若被報導者認為報導逾越新聞自由的界線, 損其權利,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可以看到原告(被報導者)與被告(媒體)相互爭論搶 劃「新聞可自由報導的範圍」與「個人權利」之界線。在這種爭論的場域,不同個案又見 不同的影響因素。 本研究初步以歷年來地方法院審理媒體因報導而被告的 80 宗案件為分析對象,同時參 照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分析告訴人的不同身份、控告媒體的不同案由,與司 法判決結果之間有何關聯。發現主要有下列三點: 1. 在初審及二審中,媒體勝訴的比率都近乎六成。 若看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判決結果的統計1(表一、表二),媒體勝訴與敗訴的比率皆 為 6:4,顯然媒體以「新聞自由」自我辯護,多半能得法官認同,獲判無罪。甚至在某些 媒體被判有罪的案件中,法官僅裁定媒體必須刊登道歉啟事,不必賠錢,也就是駁回原告 要求媒體賠償損害之金額,這類案件如鴻友科技控告中央通訊社、聲寶公司董事長陳盛沺 控告《商業周刊》。 也即在初審、二審階段,法院有較支持媒體主張「新聞自由」權利的傾向。 2. 初審中,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案件,媒體敗訴的比率為 100%;由工商界或演藝人士提 起告訴,原告勝訴比率皆超過五成;政府政黨人士及一般百姓告媒體的,勝訴的比率不 超過二成。 研究就初審的 80 件訟案分類原告及告訴人身份,想探索究竟那些人對媒體興訟,以及 為何認為權益為媒體所損,必須循法律途徑解決。 分析後發現,原告身份主要有二大類,第一類為檢察官,是公訴案件;第二類為個人 或團體,是自訴案件,又可析分出五類人提告:(1)政府、政黨相關人士,認為媒體報導 其施政或政治理念有誤而興訟;(2)工商界人士,主要為企業負責人認為媒體報導損其個 人名譽或商譽;(3)演藝人士,認為媒體不當報導其私生活;(4)地方派系人士,不滿媒 體報導影射其為黑道;(5)一般百姓,職業含括了律師、醫師、教授等專業人士以及一般 小民,不滿媒體報導損其個人利益或名譽。不同身分的原告或起訴人控告媒體的結果可見 下表四。 1 最高法院判案過少,較不具統計意義,須從內容探討。在立意抽樣部分會分析這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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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人)為被告 案件別 起訴人或原告身份 媒體勝訴 媒體敗訴 合計件數 原告勝訴 比率 公訴 檢察官 0 12 12 100% 政府、政黨相關人士 12 3 15 20% 工商界人士 3 4 7 57% 演藝人士 2 9 11 73% 地方派系人士 4 0 4 0 自訴 一般百姓 26 5 31 16% 總計 47 33 80 41% 註 1:以 1999-2005 年間累計的 80 件判案為計算母體。 註 2:原告勝訴的比率=媒體(人)被判有罪件數÷合計件數。 註 3:一般百姓包括各行各業,如醫師、教授、小店東,甚至媒體人以個人身份提告。 從表四的結果看,法官在裁定媒體被訴案件,似乎會考量原告身份,以決定判不判媒 體有罪。 檢察官提告的 12 件公訴罪案,地方法院判決結果全部是媒體有罪,或處以徒刑,或罰 金。這類案件多半被視為有礙公眾利益,法官裁決時,多半認同檢察官起訴的理由,認為 媒體報導逾越了「新聞自由」的界線,例如《獨家報導》附贈璩美鳳性愛光碟,檢察官即 以妨礙祕密罪起訴,法官判決被告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到四年不等。 自訴案件部分,告媒體最多的是一般百姓(遍布各階層與職業),共有 31 件,但告成 功的比率卻是次低的,僅比地方派系人士控告媒體勝算多。控告媒體件數次多的是政府與 政黨人士,計 15 件,但只有 20%的案件媒體敗訴,這類案件多屬選舉期間政治人物認為報 導損其聲譽而對媒體興訟。 若看原告勝訴的比率,可以發現工商界及演藝界人士最高(67%),特別是大企業負責 人具名控告媒體報導損其商譽的案件;演藝人士部分,由於《壹周刊》曾於第十一期報導 〈小 S、阿雅、范曉萱、陳純甄、露天搖頭性愛派對〉,四人分別告《壹周刊》侵權損害, 都勝訴,使演藝人士類勝訴的比率大增。 本研究推論,除公訴罪外,一般人(自然人或法人)對媒體提出自訴時,若原告屬具有 一定社會知名度的工商界或演藝界人士,法官考量其社會聲望之損害程度與媒體報導的虛 實及適切與否,半數以上可以獲得勝訴。 至於政府與政黨相關人士控告媒體的,雖然也屬知名人士,但可能法官認為政治應受公 評,且有不少案件都涉選舉糾紛,故勝訴的比率不高,只有二成左右。 若控告媒體的自訴人是不知名的個人,無論職業是醫生、教師、媒體人或小商人,都不 容易在控告媒體侵權損害或妨礙名譽的訴訟中獲勝。換言之,個人受媒體報導之害,必須 負更多舉證責任,才能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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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初審案件中依訴訟的案由看,訴求媒體侵權損害賠償的最多(54%),其次是控告媒體 妨害名譽罪(19%),第三為誹謗罪(14%)。 看 80 件初審訟案一般人控訴媒體的根本理由(表五),超過一半的案件是當事人認為媒 體侵權損害,乃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媒體賠償,共 43 件,佔 54%;次多類的則是認為媒體 報導妨害名譽,共 15 件,佔 19%;認為媒體報導誹謗的件數則第三多,有 11 件,佔 14%; 控告加重誹謗罪的有 3 件,佔 4%。以其他零星理由控訴媒體的共有 8 件,控訴罪名包括公 然侮辱、妨害祕密、誣告,以及違反選舉罷免法、證券交易法、電信法,或是偽造文書等。 表五、初審案件媒體被控訴的理由 案由 媒體勝訴 媒體敗訴 合計 侵權損害賠償(民) 28 15 43(54%) 妨害名譽(刑) 7 8 15(19%) 誹謗罪(刑) 8 3 11(14%) 加重誹謗罪(刑) 2 1 3(4%) 公然侮辱罪(刑) 1 0 1(1%) 違反選罷法(刑) 0 1 1(1%) 妨害祕密罪(刑) 0 1 1(1%) 違反選罷法(刑) 0 1 1(1%) 違反電信法(刑) 0 1 1(1%) 違反證交法(刑) 0 1 1(1%) 誣告(刑) 0 1 1(1%) 行使偽造文書等(刑) 1 0 1(1%) 合計 47 33 80(100%) 註 1:以 1999-2005 年間累計的 80 件判案為計算母體。 註 2:(民)指民事訴訟;(刑)指刑事訴訟。 若從案由看媒體勝訴的比率,可以發現在控訴媒體報導造成侵權,要求賠償損害的案 件中,媒體勝訴的比率是 65%(28/43 件),也就是只有 35%的原告勝訴,能獲媒體賠償。 當中有不少媒體敗訴的案例,是近年香港狗仔媒體進入台灣後,影響不少媒體紛紛跟著跟 監、偷拍和誇大報導,娛樂圈藝人認為這類八卦媒體的報導侵權而要求賠償,法院判決媒 體有罪,這類案件也可能在一審就和解不上訴。2一般大眾主張媒體侵權損害的訟案,反而 少見勝訴的例子。 2 八卦媒體被藝人控告侵權、應賠償損害的訟案中,《壹周刊》敗訴的共 8 件,包括蕭淑慎控告《壹周刊》報 導王又曾贈豪宅一案,以及小 S、柳翰雅、范曉萱、陳純甄等人控告《壹周刊》報導搖頭性愛派對等四案, 胡婉玲控告《壹周刊》報導其博士論文舞弊,陶晶瑩控告《壹周刊》報導其參加搖頭性愛派對,吳宗憲控告 《壹周刊》報導其有暴力傾向。另外,《獨家報導》敗訴的有 2 件,原告分別是丁柔安和陳靖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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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的報導仍屬媒體主張的「新聞自由」範疇。 乙、 立意抽樣個案之分析結果 (一)告訴案由、原告身份與判決結果的相互關係 分析五個立意抽樣個案的案由及判決結果(表六),發現民事求償(侵權損害賠償)最 可能勝訴,法官多半認定民事的妨礙名譽與刑法的誹謗罪不同,後者成立條件較嚴苛,且 媒體可受司法院大法官第 509 號解釋文保障,而民事訟訴的損害權利與「犯罪」無涉,是 依照損害程度多寡論賠償,媒體主張新聞自由抗辯較難成功。 此外,雖然法院判決皆依法條及相關事實,實則仍有自由心證餘地(因而不同審級法 官可能有不同裁定)。本研究分析發現,法官自由心證的判準極可能受告訴人與被告(媒體) 的身份影響,若告訴人是檢察官,被告是媒體,幾乎都會判媒體敗訴,對其他身份的原告, 又會考量其社會名望,以判定媒體報導損害其名譽的程度。 表六:五個立意抽樣個案之判決結果 案主 報導出處 案由 最終判決 蔡兆陽 《商業周刊》467 期(1996.11.4) 91-92 頁:報導蔡兆陽耗鉅資重整 官舍。 妨害名譽、誹謗、 侵權損害賠償 歷經三審及二次非常上訴,最後判 記者無罪、總編輯有罪(誹謗)。 二人應連帶賠償 60 萬。 呂秀蓮 《新新聞》715 期(2000.11.16): 報導總統府鬧緋聞 侵權損害賠償 三審及二次非常上訴,媒體都敗 訴,須在各大報刊登道歉啟事。 小 S 等四人 《壹周刊》第 11 期(2001.8.9)報 導:〈小 S、阿雅、范曉萱、陳純 甄、露天搖頭性愛派對〉。 侵權損害賠償 媒體在四案的一審皆敗訴,須負擔 民事賠償 200-300 萬元。 璩美鳳 《獨家報導》698 期(2001.12.27): 附贈璩美鳳春宮光碟 妨害祕密罪 媒體一、二審被判有罪,但最高法 院發回更審。 謝忠良 《壹周刊》43 期(2002.3.21): 報導國安密帳新聞 因外患罪嫌,遭搜 索及扣押刊物。 媒體敗訴,法院駁回聲請撤銷搜索 之處分,但檢方尚未正式起訴。

三、 結論與研究建議

(一)媒體被訴案件的主要類型及趨勢 本研究蒐集的個案近 200,分析發現媒體被訴的類型主要有三:(1)民事訴訟的侵權 損害賠償;(2)刑事訴訟的誹謗罪;(3)涉及外患罪(妨礙國家安全)。而三類案件近年來 的趨勢也略有不同,逐一分析案由及法院判決結果,可以發現下述一些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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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一,民事訴訟的侵權損害賠償類有增加趨勢,特別是壹傳媒進入台灣之後,許多藝 人不滿八卦媒體偷拍和聳動報導,紛紛提出民事訴訟。這類案件,法官多不認同媒體引用 大法官第 509 號保障新聞自由解釋文的辯辭,認定媒體的報導侵犯隱私、損害當事人名譽, 必須賠償,媒體敗訴的比率高達 73%(表四)。這種趨勢也符合今日一般人普遍對媒體日貪 商業利益而不擇手段報導的反感。 其次,刑事的誹謗罪訴訟有較明顯的判斷依據。這類案件主要是政治人物或工商界人 士認為媒體報導有損其名譽,但法官考慮誹謗是否成立,主要根據兩個要件:(1)媒體報 導是否屬實;(2)若媒體報導當刻難以完全確定虛實,法官會依據第二要件判斷,即媒體 記者是否符合「查證」的工作要求?有無足夠理由「確信」所報屬實。若媒體報導明顯與 事實不符或未確實查證,法院才會判定誹謗罪成立,如蔡兆陽案。這類判決也反映社會希 望媒體報導必須屬實且必須盡查證的義務。 最後說媒體被控涉及外患罪(妨礙國家安全)的類型。這類案件不多,但備受矚目, 可能因事涉政府是不是侵犯「第四權」,藉以要求媒體自我設限報導範圍。本研究立意抽案 分析《壹周刊》記者謝忠良因報導國安祕帳,遭高檢署以妨礙國家安全的罪嫌為由,搜索 並扣押了當期刊物,媒體主張「新聞自由」,要求法院撤銷搜索處分,皆遭駁回,法院表示 檢方認為客觀證據有犯罪「嫌疑」即可搜索。但截至目前,此案仍未進入判決階段,無從 預知外患罪是否成立。 從上述討論可知,法官及社會大眾亦感受到新聞自由的理念與實踐有落差,愈來愈多 媒體的報導假「新聞自由」之名,實則為了提升銷量,獲取利潤。所以法官在裁決民事訴 訟之侵權損害訟案時,不認同媒體以新聞自由自我辯護而判媒體敗訴的案例也愈來愈多; 至於衡量媒體報導是否誹謗,則以檢視媒體是否已確實查證為標準,等於警惕罔顧新聞自 由理念之媒體,也讓媒體與社會大眾都有機會再省思新聞自由的意涵。 (二)自評與研究建議 本研究收集之司法判決文,範圍含括最近七年所有與媒體相關的訟案,共收集了近 200 件,已逐一整理案件的原告與被告身份、案由、事件概述、判決結果等。此套資料素材豐 富,但受限於研究架構,僅經初步統計、找出媒體勝敗訴比率、分析原因,並立意抽樣少 數案件個別討論而已。此套豐富資料若只使用一次,實屬可惜,日後可與不同研究主題深 入比較研究。 立意抽樣部分,每一個案都歷經多次審判,本研究逐一分析每一審的過程,可見媒體 幾乎都主張「新聞自由」為自己辯護,法官未必認同媒體的說法,因此本研究分析每一審 法官判決媒體有罪無罪之依據何在,研判法官面對客觀證據及自由心證時,根據那些因素 為標準定奪,如原告與被告的身份就是一標準。不過,每一案件都發生在社會文化的情境 之中,立意挑選的個案都備受社會關注,當時社會的整體氣氛、輿論的傾向,甚至媒體及 原告在訴訟過程中的態度轉變,都會影響法官的裁定,這些因素是本研究架構及方法無法 掌握的。建議未來可針對單一個案,仔細分析其起源與過程、推敲當時的社會氣氛及輿論 如何影響兩造的主張、司法又如何裁量,依據何在?或許更能掌握新聞自由實踐版本與理 念版本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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