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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商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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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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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商人的地位

劉翠溶* 本文原稿為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歷史學系的畢業論文,完成於1963 年 5 月,未刊。(文稿附註在 此重新安排於每頁下方)。 一、漢代商業的情形 二、商業利潤的用途與商人招忌的背景 三、重本抑末的主張 四、控制商人的政策 五、一個矛盾的現象:官吏私營和經商自穢 六、結論 一、漢代商業的情形 漢代初年,商業得到了一個發展的機會。《史記•貨殖列傳》說:「漢興,海 內為一,開關梁,弛山澤之禁,是以富商大賈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得通其所 欲。」1 由於這個放任的機會,民營的商業得以自由發展,經商成為致富的捷徑。 所以,司馬遷(西元前 135-87)說:「以貧求富,農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繡文不 如倚市門。」2 農業社會在商業的刺激下漸漸的起了變化。最明顯的便是產生「捨 本趨末」的現象。例如,前漢的賈誼(西元前 200-168) 說:「一人耕之,十人聚 而食之。」3 後漢的王符(西元 83-163) 也說:「浮末者十於農人。」4 固然,不 事耕作的人並不全是商人,但是這兩個大略的比例,正可以表示民間追逐末利的 人為數不少,而商人是其中活躍的份子。 商人的功能旣在於通有無,而漢代人的生活所需也不再以本地的出產為滿 足。《史記•貨殖列傳》說:「夫山西饒材竹穀纑旄玉石,山東多魚鹽漆絲聲色, 江南出柟梓薑桂金錫連丹沙犀瑇瑁珠璣齒革,龍門碣石北多牛羊旃裘筋角,銅鐵 則千里往往山出棊置。此其大較也。皆中國人民所喜好,謠俗被服,飲食奉生送 *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歷史學系四年級學生。 1 司馬遷,《史記》(臺北: 藝文印書館據乾隆四年校刊本影印,民國 44 年 4 月初版),卷 129, 頁 1338 下-1339 上。 2 同上,頁 1342 下。 3 班固,《漢書》(臺北: 藝文印書館據光緒庚子二月長沙王氏校刊本影印,民國 44 年 4 月初版), 卷 48,賈誼傳,頁 1072 下。 4 王符,《潛夫論箋》,四部刊要諸子集成第一集 (臺北:世界書局,民國 44 年 11 月),浮侈第十 二,頁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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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死之具也。」5 有了這些需要,又藉著舟車之便,因此,漢代的區域貿易相當興 盛。 從事區貿易的是行賈。各地的土產靠他們來流通。這些來來往往的行賈,有 的是大商人,有的是大商人的僱傭或奴隸,有的是官家的賓客或計吏。屬於第一 類最有名的是宛人孔氏和成都人羅裒。孔氏靠冶鐵致富之後,便連車騎,游諸侯, 通商賈之利。他以雍容的姿態出現,但賺錢之後卻以纖嗇守之,所以能致富千金。 南陽的行賈都模仿他的雍容,而他有「游閒公子」之名。6 羅裒最初是在長安做 生意的,他已經有數十萬至百萬的資產。他為當時平陵的富人石氏掌財,由於能 力很強,深為石氏所親信,厚資派他來往於京師與巴蜀之間。幾年之內,得利千 餘萬。他分到了半數,連同原有的,便有了將近六百萬的資本。於是,他開始進 一步經營自己的事業。一面賄賂曲陽侯王根和定陵侯湻于長,藉他們的權勢以放 高利貸,沒有人敢欠他的債。一方面擅鹽井之利,在一年之內得到了一倍的利潤, 因此訾至鉅萬。7 孔氏和羅裒,一個是在漢初,一個是在成哀之間,兩人都因做 了行賈而增加財富。 屬於第二類的行賈,人數多而不知名,只有《史記•貨殖列傳》記載了一個 例子:「行賈大夫賤行也,而雍樂成以饒。」8 專心一意的做行賈可以致富,而 役使行賈的大商人更能藉此經營他們的業務。《史記•貨殖列傳》所載的富商大 賈大都是這一類。在臨邛以冶鐵起家的卓氏和程鄭,有幾百個僮客。9 卓氏傾滇 蜀之民,而程鄭賈椎髻之民,壟斷著四川與西南夷的貿易。魯人曹邴氏也是以冶 鐵致富,貰貸行賈遍郡國,鄒魯的人竟因曹邴氏的關係,多去文學而趨利。10 此 外,洛陽人師史,轉轂以百數,賈郡國無所不至。為他做行賈的是一批窮人,師 史得力於他們數過邑而不入門的幹勁,竟累積至七千萬。11 齊人刁間使用豪奴 為行賈。他不在乎奴虜的低賤和桀黠,更不在乎他們趁著方便連車騎交守相,所 以能得他們的盡力,起富至數千萬。12 至於官家的賓客或計吏,實際上也可以 說是役屬於資本家,只是這些資本家的地位不同。關於這一類將在後面敘述。 行賈周流天下,轉販各種貨物。生產者則是「不窺市井,不行異邑,坐而待 收。」13 他們的產業若有相當的規模,一年可以得到二十萬的利潤,則收入便 和千戶的封君相等。《史記•貨殖列傳》所指出來的產業,有農、林、漁、牧等 方面。旣然有這些分工,則必須交換彼此的有無,以滿足生活所需。這是行賈能 夠或必須周流天下的原因之一。 5 《史記》,卷 129, 貨殖列傳,頁 1336 上-下。 6 同上,頁 1344 上。 7 《漢書》,卷 91,貨殖傳,頁 1578 上。 8 《史記》,卷 129, 貨殖列傳,頁 1345 上。 9 同上,「卓氏……富至僮千人。」頁 1343 上。又《漢書》,卷 57 上,司馬相如傳:「卓王孫僮 客八百人,程鄭亦數百人。」頁 1174 上-下。 10 《史記》,卷 129, 貨殖列傳,頁 1344 上。 11 同上。又《漢書》,卷 91,貨殖傳:「致十千萬。」頁 1578 下。 12 《史記》,卷 129, 貨殖列傳,頁 1344 下。 13 同上,頁 1342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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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通邑大都是列肆販賣的所在。漢代的城市中劃出幾個商業區,稱為「市」, 由市長或市嗇夫管理。14 例如長安有九市。15 又如《鹽鐵論》云:「自京師東西 南北,歷山川,經郡國,諸殷富大都,無非街衢五通,商賈之所臻,萬物之所殖 者。」16 若依《史記•貨殖列傳》的記載,通邑大都中所賣的貨物有:酤、醯 醬、醋、牛羊彘肉、穀、薪稾、木材、竹竿、木器髤者(漆器)、銅器、素木器、 鐵器、巵、茜、馬、牛、羊、彘、帛絮、細布、文采、榻布、皮革、漆、糵麴、 鹽、豉、鮎、鮆、鯫、鮑,棗、栗、鼦裘、羔羊裘、旃席、佗果菜。由所用的不 同單位,可以略知其貴賤。17 除了這些日常所需的物品之外,漢代的城市中, 也有「熟食徧列,殽殺成市」18 的情形。甚至於賣漿胃脯,都可以致千萬,連 車騎。19 至於漢代的物價,從前有人研究過。瞿兌之的〈兩漢物價考〉,收集了找得 到的物價記錄。20 陳嘯江的〈西漢的通貨單位與物價〉,列出了七個表和一個米 價升降圖。21 但由於材料的缺乏,無法知道每一種物品價格升降的情形。22 麼,那些固定的價格有什麼意義呢? 如果找不出適當的比較,最多表示物品的貴 賤而已。關於營業的收入,《史記•貨殖列傳》定了「歲萬息二千」的比率。23 舉出了一些可以歲得二十萬利潤的生產品數和商品數。其中除了馬、牛、羊、彘 等畜產之外,其他的貨品因為單位複雜且不能確定,使這些材料很難處理。以馬 來說,生產者賣五十匹,與生意者賣二百匹,所得的利潤同樣是二十萬。也就是 說,馬的市價為原價的四倍。但是所漲的價錢,並不是全由商人所得,其中至少 要扣去運輸費或掮客的費用。這些中間的費用愈少,則商人的所得愈多。牛是一 倍半,羊和彘都是八倍,其他的貨品,例如木材千章,穀千鍾,與生產數無異。 掮客顯然也是漢代商業活動中重要的份子。趙王「擅權使,使即縣為賈人榷 會,入多於國租稅。」24 而一般做掮客的人,也可以得到十分之二的利潤。25 除了國內的商業之外,漢朝也有對外的貿易。在靠近邊境的地方,自然的和 鄰近的外國發生貿易的關係。例如,燕「北鄰烏桓、夫餘,東綰穢貊、朝鮮、真 14 勞榦,《秦漢史》,現代國民知識基本叢書第一輯,(臺北:民國 51 年 3 月三版),頁 119。 15 班固,〈兩都賦〉云:「九市開場。」見范曄,《後漢書》,班固傳,(臺北: 藝文印書館據乙卯 秋中長沙王氏校刊本影印,民國 44 年 4 月初版),卷上,頁 481 上。 16 桓寬,《鹽鐵論》,見《新語•鹽鐵論(合刊)》四部刊要諸子集成第一集 (臺北:世界書局,民國 44 年 11 月),力耕第二,頁 3。 17 《史記》,卷 129, 貨殖列傳,頁 1343 上-下。 18 《鹽鐵論》,散不足第二十九,頁 34。 19 《史記》,卷 129,貨殖列傳,頁 1345 上。 20 瞿兌之,〈兩漢物價考〉,《燕京學報》第五期 (1929 年 6 月),頁 877-881。 21 陳嘯江,〈西漢的通貨位與物價〉,《中山大學文史學研究所月刊》二卷二期(1933 年 11 月),頁 71-86。 22 除了米價,僅可知馬價。在漢初,「馬一匹百金」,至武帝時「牝馬匹二十萬」,而《漢 書》,卷 17,景武昭宣元成哀功臣表,梁期侯:「太始四年,坐賣馬一匹賈十五萬,遇 平臧五百以上免。」馬價的低落或可表示是馬蕃息的結果。 23 《史記》,卷 129,貨殖列傳,頁 1342 上。 24 《漢書》,卷 53,景十三王傳,頁 1134 下。 25 《史記》,卷 129,貨殖列傳,頁 1343 下,「節駔會……此亦千乘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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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番之利。」26 四川的商人也是很活躍的。前面已說過,卓氏傾滇蜀之民,程鄭 賈椎髻之民。而《漢書•西南夷傳》說:「及漢興,皆棄此國,而關蜀故徼。巴 蜀民或竊出商賈,取其莋馬僰僮旄牛,以此巴蜀殷富。」27 這批偷偷地出境做 買賣的商人,並不只是取人家的特產。據張騫 (西元前 200-114) 第一次出使西 域 (西元前 138) 回國後的報告:在大夏見邛竹杖和蜀布,那是大夏商人在身毒 國買的。28 蜀和大夏間的貿易雖是一再間接的,然而他們賣出的蜀布和邛竹杖 大概不少,才能輾轉由滇國經身毒國而傳入大夏。此外,他們還把枸醬賣給夜郎, 再由夜郎藉著牂柯江運到番禺。所以,漢武帝時,唐蒙能夠在番禺吃到蜀地特產 的枸醬。29 在漢朝還沒有對西南夷用兵之前,商人間的和平交易關係,竟成為 這一番開拓的先導。 對於北方的強敵匈奴,在漢武帝大規模興師討伐以前,是和親通關市的。武 帝即位之初 (西元前 140),還厚遇關市,並且用關市作為誘惑匈奴的策略。30 元 狩二年 (西元前 121),匈奴渾邪王投降漢朝,率領了數萬眾來到長安,漢武帝待 他們「若奉驕子」。31 許多人趁這機會和匈奴降者做買賣。其中有五百多個商人, 因為違反了胡市不准攜帶兵器和鐵的規定,32 被判死刑。汲黯 (?-西元前 112) 為了他們的無知,向漢武帝求情,漢武帝不許,並且說:「吾久不聞汲黯之言, 今又復妄發矣。」33 這五百多個商人是犧牲了,然而,由這件事可以推想長城 下的胡市,必是熱鬧而多利的。 最重要是西域絲路的打開。自從張騫通西域之後,漢朝的「使者相望於道, 一歲中多至十餘輩。」34 這些當「使者」的人,《漢書》稱他們是「妄言無行之 徒。」35 他們可以不論資格的應募,由政府給予配備。他們若是侵盗幣物以及 不能盡到出使的任務,必須戴罪立功。不過,用公家的財物做資本,當然可以賤 賣求利。所以,使者的來源並不因路途上的艱險飢困而匱乏。一個應募的人,第 一次可能是做隨從的吏卒,第二次以後,便可以有實際的經驗,在皇帝前面述說 西域的奇情利害。於是「言大者予節,言小者為副」36,還有張騫封博望侯的榜 樣在吸引著。漢朝就這樣藉著使者的勸誘和軍隊的威臨而經營西域。《後漢書• 西域志》論曰:「立屯田於膏腴之野,列郵置於要害之路,馳命走驛,不絕於時 月,商胡販客,日款於塞下。」37 中國的絲也就輾轉傳入羅馬。38 東漢桓帝延 26 《史記》,卷 129, 貨殖列傳,頁 1340 上。 27 《漢書》,卷 95,西南夷傳,頁 1625 下。 28 《漢書》,卷 61,張騫傳,頁 1238 下-1239 上。 29 見《漢書》,卷 95,西南夷傳,頁 1625 下。 30 《漢書》,卷 94,匈奴傳,頁 1602 下。 31 《漢書》,卷 50,汲黯傳,頁 1100 下。 32 同上,注:應昭曰:「律,胡市吏民不得持兵器及鐵出關,雖於京師市買,其法一也。」 33 《漢書》,卷 50,汲黯傳,頁 1100 下。 34 《漢書》,卷 96 上,西域傳,頁 1641 上。 35 《漢書》,卷 61,張騫傳,頁 1241 上。 36 同上。 37 《後漢書》,卷 88,西域傳,頁 1053 下。 38 有關漢朝與羅馬的絲貿易,我看過的文章有:龔駿,〈兩漢與羅馬的絲貿易〉,《文史雜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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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熹九年 (西元 166),「大秦王安敦遣使自日南徼外獻象牙犀角瑇瑁。」39 不論使 者確為安敦所派,或商人所扮,這件事的發生未嘗不是受到中國絲的刺激。 二、商業利潤的用途與商人招忌的背景 什二之利是漢朝正當的利潤。40 商業的利潤有的用於投資,有的用於消費。 屬於前一種的,除投資於原有的事業之外,還有貸款、囤積以及兼併土地等途徑。 屬於後一種的,有納稅、養士、買爵以及享受豪侈的生活等項。下面將先分別敘 述投資方面,再敘述消費方面。 (一)貸款:《史記•貨殖列傳》說:「子貸金錢千貫,…...亦比千乘之家。」41 則年利率是百分之二十,這是漢代標準的利率。若是利用好機會,便不止此數。 例如,七國之亂時,無鹽氏出千金(即千萬錢),借給長安中從軍的列侯封君,竟 得十倍的利息。42 而為了避免倒債,便要倚仗貴族的權威。例如,成帝時 (西元 前 32-8),谷永對策,說貴戚們「至為人起責,分利受謝。」43 前面提到,成哀 之間的巨賈羅裒,靠著曲陽侯王根與定陵侯湻于長放款取利,便是這一類。 (二)囤積:商人囤物居奇的現象,在漢初是相當嚴重的。《史記•平準書》 云:「約法省禁,而不軌逐利之,民蓄積餘業以稽市物,物踊騰糶。」44 又云: 「富商大賈或蹛財役物,廢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給。」45 囤積的貨物要看時 機而定。例如,有人囤積喪葬用物。《漢書•酷吏傳》云:「先是,茂陵富人焦氏 賈氏以數千萬陰積貯炭葦諸下里物。昭帝大行,時方上事暴起,用度未辦,延年 奏商賈或豫收方上不祥器物,冀其疾用,欲以求利,非臣民所當為,請沒入縣官, 奏可。富人亡財者皆怨,出錢求延年罪。」46 (三)兼併土地:一般說來,土地兼併是商鞅廢井田開阡陌所造成的結果。這 個現象,「漢興循而未改」,所以董仲舒 (西元前 179-104) 向漢武帝建議,限民 名田。47 當然,大地主並不全是由商人轉業的。但是,漢武帝時既然曾下令:「賈 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屬皆無得籍名田,以便農。敢犯令,沒入田僮。」48 而在元 鼎三年 (西元前 114) 楊可告緡後,接著治郡國緡錢,所得的民田,「大縣數百頃, 卷5、6 期合刊(民國 31 年 6 月),頁 13-16;陳仲益,〈我國國際貿易源流考〉,《東方雜誌》, 22 卷 10 號(民國 14 年 5 月),頁 91-109;述曾,〈古代中西交通考〉,《東方雜誌》,12 卷 7 號(民 國4 年 7 月),頁 20-24。 39 《後漢書》,卷 88,西域傳,頁 1047 上。 40 《史記》,卷 129,貨殖列傳,「佗雜業不中什二,則非吾財也。」頁 1343 下。 41 同上,頁 1343 下。 42 同上,頁 1344 下。 43 《漢書》,卷 85,谷永傳,頁 1497 下。 44 《史記》,卷 30,平準書,頁 562 上。 45 同上,頁 564 下。 46 《漢書》,卷 90,酷吏傳(田延年),頁 1569 下。 47 見《漢書》,卷 24 上,食貨志上,頁 518 下-519 上。 48 《史記》,卷 30,平準書,頁 566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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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小縣百餘頃。」49 可見商人置田產的人並不少。東漢光武帝時(西元 25-57),桓 譚 (西元前 23-西元 56) 上疏云:「今富商大賈多放田貨,中家子弟為之保役,趨 走與臣僕等勤,收稅與封君比入。」50 東漢安帝元光元年 (西元 122) 魏郡太守 黃香說:「田令商者不農」,51 可以說是針對已有的現象而發佈的。 (四)納稅:漢代政府對商人所徵的稅,大都是為了抑制商人而加重加徵的。 關於這些稅將於控制商人的一節再詳述。在此只敘述市租與關稅兩種。市租是針 對有市籍的人徵收的稅,稅率多少不可得知。關稅則是對行賈徵收的,稅率多少 也不可知,可能是很輕微的。漢代置關用傳的主要目的,在於稽查行旅,並且有 時廢除或寬免。文帝十二年 (西元前 168) 三月「除關無用傳。」52 景帝四年 (西 元前 153) 春,「復置諸關,用傳出入。」53 武帝太初四年 (西元前 101) 冬,「徙 弘農都尉治武關。稅出入者以關吏卒食。」54 至宣帝本始四年 (西元前 70),為 了救濟貧民,「民以車船載穀入關者,得毋用傳。」55 除了太初四年,明白的說 「稅出入者」之外,並不知道要得到「傳」(可說是通行證),是否需要相當的代 價。至於市租的徵收,漏稅的情形是有的。《漢書•何武傳》云:「武弟顯,家有 市籍,租常不入,縣數負其課,市嗇夫求商捕辱顯家。顯怒,欲以吏事中商。武 曰:以吾家租賦繇役,不為眾先奉公,吏不亦宜乎?」56 漢元帝時 (西元前 48-33), 御史大夫貢禹 (西元前 124-44) 說,商賈「歲有十二之利,而不出租稅」,農夫 則「已奉穀租,又入稁稅。」57 商人不出穀租稾稅並沒什麼不對,但是,貢禹 的意思或者是表示當時農人稅重而商人稅輕,或者是當時對商人不能有效的徵 稅。 (五)養士:漢代商人所養之士,大概是豪俠。《漢書•貨殖傳》云:「王孫卿以 財養士,與雄桀交。」王孫卿是賣豉的商人。58 又《漢書•王尊傳》說:「長安宿 豪大猾,東市賈萬城,西萬章,翦(箭)張禁,酒趙放,杜陵楊章等,皆通邪結黨, 挾養姦軌,上干王法,下亂吏治,並兼役使,侵漁小民,為百姓豺狼,更數二千 石,二十年莫能禽討,尊以正法案誅,皆伏其辜。」59 由這兩個例子,或許可 以看出商人與豪俠的關係。就時間上來說,這是西漢末的情形。至於文學之士是 不屑於和富人相交接的。《論衡•失文篇》云:「揚子雲作法言,蜀富人賷錢千萬, 願載於書,子雲不聽。夫富無仁義之行,圈中之鹿,欄中之牛也,安得妄載?」60 (六)買爵:漢代的賣爵令開始於惠帝元年 (西元前 194),以後文帝、景帝、 49 同上,頁 568 下。 50 《後漢書》,卷 28 上,桓譚傳,頁 352 上。 51 《後漢書》,卷 80 上,文苑傳(黃香),頁 933 上。 52 《漢書》,卷 4,文帝紀,頁 74 下。 53 《漢書》,卷 5,景帝紀,頁 80 下。 54 《漢書》,卷 6,武帝紀,頁 100 上。 55 《漢書》,卷 8,宣帝紀,頁 111 下。 56 《漢書》,卷 86,何武傳,頁 1504 上。 57 《漢書》,卷 72,貢禹傳,頁 1369 上。 58 《漢書》,卷 91,貨殖傳,頁 1579 上。 59 《漢書》,卷 76,王尊傳,頁 1424 上。 60 王充,《論衡》,四部刊要諸子集成第一集 (臺北:世界書局,民國 44 年 11 月),頁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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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武帝、成帝及東漢靈帝皆有賣爵令。並且,文帝後元六年 (西元前 158),令民得 賣爵。61 所以,人民是可以私以爵位交換的。人民買爵主要是用錢,文帝、景 帝、武帝三世也有入粟的,而武帝之世又有入奴婢與入羊的情形。買爵的代價與 報酬,在惠帝時是:「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62 文帝時,聽鼂錯 (?-西元前 154) 的建議,「令民入粟邊,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為五大夫, 萬二千石為大庶長,各以多少級數為差。」63 景帝時曾賤價以招民。64 並且在 後元三年 (西元前 141),下詔減低訾算為郎的標準,以訾算四代替訾算十。不過, 對於有市籍的商人,限制不能以訾算為郎。65 漢武帝時,則有五次賣爵令,第 一次是元朔二年 (西元前 127) 「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終身復,為郎增秩。」66 同 年,可以「入羊為郎。」67 第三次是元朔五年 (西元前 124),規定武功爵十一 等,每級十七萬,買武功爵的人可以試補吏先除,並得到越等的任用。68 第四 次是元鼎三年 (西元前 114)「株送徒入財者得補郎。」69 第五次是元封元年 (西 元前 110),桑弘羊 (西元前 152-80) 請「令吏得入粟補官,及罪人贖罪,令民能 入粟甘泉各有差以復終身,不告緡。」70 成帝鴻嘉三年(西元前 18) 的賣爵令, 每級的價錢一千,比惠帝時減低了一倍。71 靈帝時(西元 168-189)賣官爵是:「自 公卿、州郡下至黃綬各有差。其富者則先入錢,貧者則官後倍輸,或因常侍阿保 別自通達。是時,段熲、樊陵、張溫等雖有功勤名譽,然皆先輸貨財而後登公位。」72 除去東漢靈帝時這個特殊例子,綜觀西漢的賣爵令,在末期已有衰微之勢,但是, 惠帝時的嘗試可以說是成功的。所以,文帝時鼂錯可以利用富人欲爵的心理,建 議入粟拜爵,並為後來的桑弘羊所沿用。賣爵令的成功使政府因而增加收入,邊 粟充足。同時,在無形中破壞了商賈不得仕宦的禁令,使「吏道雜而多端」。73 人的地位因而增高。所以賈誼說:「矯偽者出幾十萬石粟,賦六百餘萬錢,乘傳 而行郡國。」74 (七)至於富商大賈的物質生活,由一些漢代人的描寫和感慨,可以看得出是 窮奢極侈的。加以僭越的觀念在作祟,更使豪侈的生活顯得是非份的。這是賈誼 61 《漢書》,卷 2,惠帝紀:「六年,令民得賣爵。」補注先謙曰:「官本賣作買。」頁 62 上-下。 又《漢書》,卷 4,文帝紀:「後元六年,民得賣爵。」補注先謙曰:「史記索隱引崔浩之富人 欲爵,貧人欲錢,故聽買賣。」頁 76 下-77 上。從王先謙補注,則民得賣爵始於文帝時。 62 《漢書》,卷 2,惠帝紀,頁 61 上。 63 《漢書》,卷 24 上,食貨志上,頁 517 下-518 上。 64 《史記》,卷 30,平準書,頁 562 下。 65 見《漢書》,卷 5,景帝紀,頁 83 上下。 66 《史記》,卷 30,平準書,頁 563 下。 67 同上。 68 同上,頁 564 上。 69 同上,頁 568 下。 70 同上,頁 570 下。 71 《漢書》,卷 10,成帝紀,頁 133 下。 72 《後漢書》,卷 52,崔駰傳,頁 619 下。 73 《史記》,卷 30,平準書,頁 561 上。 74 《漢書》,卷 48,賈誼傳,頁 1073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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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認為「可以長太息者」之一。75 也是鼂錯認為「商人所以兼併農人」的理由。76 除了賈誼和鼂錯的描寫,《鹽鐵論•散不足》和《潛夫論•浮侈》也說得很詳細。 大體上說,他們吃的是各種鮮嫩精美的滋味,住的是有彫刻壁畫的房子,室內掛 著黼繡帷幄,乘坐的車由兩匹馬或三匹馬拉著,有華麗的車茵,馬的裝飾也格外 講究──[革真]耳銀鑷䪉,黃金琅勒,罽繡弇汗,垂珥胡鮮。77 穿的衣服,甚至 連奴婢都用質料最好的絲織品,惹得別人歎息著:「箕子所唏,今在僕妾。」78 天則穿外國來的皮貨和毛織品。此外,家裡備有「鐘鼓五樂,歌兒數曹」,79 盡聲色之樂。婚姻、喪葬和祈神祭祀的規模也都是極其奢侈浪費。這些風俗逐漸 形成,貧窮的人為了婚事,可以「一饗之所費,破終身之本業。」80 而富貴人 的棺材,據《潛夫論》說:「計一棺之成,功將千萬。」81 此外,還要起大冢建 祠堂,難怪矯俗的人要臝葬了。82 關於祈神祭祀,《鹽鐵論》云:「今富者祈名 嶽,望山川,椎牛擊鼓,戲倡儛像;中者南居當路,水上雲臺,屠牛殺狗,鼓瑟 吹笙;貧者雞豕五芳,衛保散臘,傾蓋社場。」83 造成「街巷有巫,閭里有祝」 的情景。84 這種風氣一部分是由於富人的領導。 由以上所述商業利潤的用途來看,可說僅有納稅一項,對商人是完全無益的, 何況商人的稅也不如農人的田租固定。投資如果得法,不用說對商人是有大利的。 而商人為了自己的利益難免要犧牲別人的利益,這樣「屈為貞良」,85 以「智巧」 求利,86 是漢代商人招忌的原因之一。再者,商人交結王侯貴戚,朋黨兼併, 享受豪侈的生活,更因買爵而增加社會地位,這些都是商人招忌的原因。也就是 重本抑末的觀念和政策,始終為漢代士大夫所主張,並為漢朝政府所執行的背 景。 三、重本抑末的主張 漢朝的商業旣然發達了,追逐末利的人數也漸多,貧富懸殊的現象也因而更 加深。對於注重民生安定的政府而言,這是嚴重的問題。重本抑末便是士大夫提 出來的對策。 在漢高祖(西元前 206-195)時,陸賈 (西元前 240-170) 就譏刺道:「今釋農桑 之事,入山海,採珠璣,求琨瑤,探沙谷,捕翡翠,□瑇瑁,搏犀象,消筋力, 75 見《漢書》,卷 48,賈誼傳,頁 1072 下。 76 見《漢書》,卷 24 上,食貨志上,頁 517 上-下。 77 《鹽鐵論》,散不足第二十九,頁 33。 78 《潛夫論》,浮侈第十二,頁 55。 79 《鹽鐵論》,散不足第二十九,頁 34。 80 《潛夫論》,浮侈第十二,頁 55。 81 同上,頁 57。 82 《漢書》,卷 67,楊王孫傳,頁 1315 上。 83 《鹽鐵論》,散不足第二十九,頁 34。 84 同上。 85 《新語》,輔政第三,「商賈巧為販賣之利,而屈貞良」,頁 6。 86 《漢書》,卷 72,貢禹傳,「商賈求利,東西南北各用智巧」,頁 1369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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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散布泉,以極目之好,以快淫邪之心,豈不謬哉!」87 文帝時(西元前 179-157), 賈誼擔憂時政,他對文帝說:「今背本趨末,食者甚眾,是天下之大殘也。淫侈 之俗日日以長,是天下之大賊也。殘賊公行,莫之或止;大命將泛,莫之振救。 生之者甚少,而靡之者甚多,天下財產何得不蹷? ……今驅民而歸之農,皆著於 本,使天下各食其力,末技游食之民轉而緣南畮,則蓄積足而民樂其所矣,可以 為富天下。而直為此廪廪也,竊為陛下惜之!」88 賈誼說這段話的時候,文帝「躬 耕以勸百姓」89 已經四年。到了文帝十二年 (西元前 168) 三月,下詔說:「道 民之路在於務本,朕親率天下農十年于今,而不加辟。……」90 十三年(西元前 167)六月,又下詔說:「農,天下之本,務莫大焉。今廑身從事而有租稅之賦, 是謂本末無以異也。其於勸農之道未備,其除田之租稅。」91 文帝提倡農業不 可說不盡力,而文帝的治世,是後人所推崇的,這也是賈誼以後的漢代士大夫深 信務農可以安定天下的原因之一。 鼂錯也是竭力主張重本抑末的。他在向文帝建議貴粟時,說道:「今法律賤 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故俗之所貴,主之所賤也;吏之所 卑,法之所尊也。上下相反,好惡乖逆,而欲國之法立,不可得也。方今之務, 莫若使民務農而已矣。」92 他接著說:「欲民務農在於貴粟,貴粟之道在於使民 以粟為賞罰。」93 這便是入粟拜爵的開始。鼂錯之目的在賤商,但是他所設計 的辦法,卻無形中增加了商人的社會地位。這種地位使貧富懸殊的現象更為惡 化。 到元帝時 (西元前 48-33),御使大夫貢禹言時政得失,認為:「是以姦邪不 可禁,其源皆起於錢也。疾其末者絕其本,宜罷採珠玉金銀鑄錢之官,亡復以為 幣。市井勿得販賣,除其租銖之律。租稅祿賜皆以布帛及穀,使百姓壹歸於農, 復古道便。」94 貢禹的主張可以做為最保守的代表。復古顯然是行不通的。這 也正表示當時主政的士大夫,對於商業只能在感情上賤視,實際上是無法加以調 節的。 重本抑末成為凝固的觀念,是士大夫認為治國富民的良策。所以東漢的人也 是津津樂道。王符《潛夫論•務本》云:「故為政者,明督工商,勿使淫偽;困 辱游業,勿使擅利;寬假本農,而竉遂學士,則民富而平矣。」95 仲長統 (西元 180-220) 《昌言•損益篇》亦云:「欲張太平之紀綱,立至化之基址,齊財之豐寡, 87 《新語》,本行第十,頁 17。 88 《漢書》,卷 24 上,食貨志上,頁 515 下-516 下。 89 同上,頁 516 下。又補注引劉台拱曰:「事見前二年春正月丁亥詔書。漢興裁二十九年耳。而 誼疏云,漢之為漢幾四十年,遠在其後,非由感誼言而然。」 再據《漢書》,卷 48,賈誼傳, 文帝元年,賈誼為博士,超遷歲中至中大夫,不久受忌而貶為長沙王太傅。六年,徵入,拜梁 王太傅。數上疏陳政事。此篇足食勸農即其一。見頁 1068 上。 90 《漢書》,卷 4,文帝紀,頁 74 下。 91 同上。 92 《漢書》,卷 24 上,食貨志上,頁 517 下。 93 同上。 94 《漢書》,卷 72,貢禹傳,頁 1369 上-下。 95 《潛夫論》,務本第二,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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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正風俗之奢儉,非井田實莫由也。」96 這兩位東漢學者的議論,一個反映著東 漢中葉,另一個反映東漢末葉。如果不是當時的社會情形使他們有這種看法,便 是重本抑末的觀念使他們不得不默從。 四、控制商人的政策 配合著重本抑末的觀念,漢代政府從高祖開始,對商人便採取控制的政策。 起初,只有比較消極的干涉。漢武帝時才轉為積極的干涉。武帝以後,商人勢力 減小,主政的人也比較沒有決心,干涉漸漸鬆弛。經過王莾之亂,東漢中興,趨 向使百姓安息,但到章帝時,大部份的控制政策又恢復。 漢高祖八年 (西元前 199),下令:「賈人毋得衣錦繡綺縠絺紵罽,操兵,乘 騎馬。」97 這是對商人的生活加以限制。在漢初,政府窮得連天子都不能具鈞 駟,所以限制商人衣絲乘車,在人情上似乎是很自然的。此外,對商人「重租稅 以困辱之。」98 據《漢書•惠帝紀》注引應劭曰:「漢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 錢,唯商人與奴婢倍算。」99 則重租稅大概是指加倍的算賦。在政治方面,規 定商人不得做官,剝奪商人的政治地位。到孝惠高后 (西元前 194-188) 時,天 下已經比較安定了,便解除對商人生活的限制,然而,「市井之子孫亦不得仕宦 為吏。」100 由孝惠高后、文、景至武帝初年,在無為而治之下,漢朝的經濟呈現一片繁 榮的景象。但是,漢武帝開始連年的對外征伐,使得「大司農陳臧錢,經用賦稅 既竭,不足以奉戰士。」101 若是再有水旱之災,政府的財政更要發生問題。武 帝元狩三年 (西元前 120),關東發生了大水災,幾乎造成經濟恐慌。開倉賑濟之 外,還向富人借貸,都不足以救濟。後來把災民移到關西就食,更遷七十餘萬人 去開闢河套地區,由縣官貸款給他們置產業,派使者護衛,費用浩大,縣官因而 空虛。漢武帝憤於富商大賈「不佐國家之急」,便和公卿們討論「摧浮淫並兼之 徒」的辦法。102 鹽鐵酒榷是控制商人的手段之一。鹽鐵國營始於水災後的一年──元狩四年 (西元前 119)。顯然的,因為鹽鐵是漢初最得利的,造就了許多富商大賈。那一 年,把鹽鐵歸大司農管理。鹽的專利辦法是:「募民自給費因官器作煮鹽,官與 牢盆。」103 鐵的專利辦法是:在全國產鐵的郡設立鐵官,不出鐵的郡置小鐵官, 以管理鑄鐵器和賣鐵器等事務。104 鹽官和鐵官是在東郭咸陽、孔僅和桑弘羊等 96 《後漢書》,卷 49,仲長統傳,頁 592 上-下。 97 《漢書〉,卷 1 下,高帝紀下,頁 53 上。 98 《史記》,卷 30,平準書,頁 562 下。 99 《漢書〉,卷 2,惠帝紀,頁 62 下。 100 《史記》,卷 30,平準書,頁 562 下。 101 《漢書〉,卷 24 下,食貨志下,頁 525 下。 102 《史記》,卷 30,平準書,頁 564 下-565 上。 103 同上,頁 566 上。 104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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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人領大司農事時陸續設置的。西漢時,全國有鹽官三十五,鐵官四十六。105 於敢犯法私鑄煮鹽的人,給予「[金犬]左趾,沒入其器物」的懲罰。106 酒榷始 於武帝天漢三年 (西元前 98),由縣官負責專賣的事務。107 算緡和算舟車是另一項控制政策。算商車是在武帝元光六年 (西元前 129) 便已開始。到了元狩四年 (西元前 119) 重申這些規定:商人軺車二算。同時, 開始算船稅:船五丈以上一算。108 算緡則顯然是反應這次大水災的措施。據其 規定:「諸賈人末作,貰貸買,居邑稽諸物,及商以利者,雖無市籍,各以其物 自占,率緡錢二千而一算。諸作有租及鑄,率緡錢四千一算。」109 這是對商人 加倍的算緡。至於「匿不自占,占不悉,戍邊一歲,沒入緡錢。有能告者,以其 半畀之。」110 這便是告緡。告緡對漢代的商人真是一大摧殘。《史記》云:「楊 可告緡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杜周治之,獄少反者。乃分遣御使廷尉正 監,分曹往即治郡國緡錢。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 小縣百餘頃;宅亦如之。於是商賈中家以上大率破。民偷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 產業,而縣官有鹽鐵緡錢之故,用益饒矣。」111 人民的生活態度改變了。而中 央因為上林財物增加了很多,便新設一個官──水衡──來掌管上林。武帝要建 昆明池,築柏梁臺的經費也有了著落。有關的各級官員也都得到分贓。告緡的破 壞性太大了,所以並不能行得久。一方面是人民破產的太多,不再有可告的。另 一方面是人民不願意多置產業,使得告密無由。因此,到了後來,免除告緡竟成 為獎勵。例如,元鼎三年 (西元前 114),免除在新秦中 (河套地區) 養馬人的告 緡;112 元封元年 (西元前 110),又令入粟甘泉的人可以免除告緡。113 均輸與平準是第三項控制政策。均輸設置於元鼎二年 (西元前 115),那時桑 弘羊為大司農丞,「稍稍置均輸,以通貨物。」114 到了元封元年 (西元前 110), 桑弘羊為治粟都尉,領大農,對鹽鐵均輸又有增設,並設立平準於京師。據《鹽 鐵論》記載桑弘羊的說法,置均輸平準的用意是:「往者郡國諸侯,各以其物貢 輸,往來煩雜,物多苦惡,或不償其費。故置均輸,官以相給運,而便遠方之貢, 故曰均輸。開委府于京,以籠貨物,賤即買,貴即賣。是以縣官不失實,商賈無 所貨利,故曰平準。」115 換句話說,均輸與平準是國營的商業。如果這些政策 105 據《漢書〉,卷 24 下,食貨志下補注引錢大昭曰:「河東有均輸長,見黃霸傳。郡國有鹽官者 三十六,有鐵官者五十,皆桑弘羊請置。」頁 531 上。又據勞榦,〈兩漢戶籍與地理之關係〉 云:「據漢書地理志有鐵官四十六,鹽官三十五。」《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集刊》第五本(民 國 24 年),頁 187。 106 《史記》,卷 30,平準書,頁 566 上。 107 《漢書〉,卷 6,武帝紀,頁 100。 108 《史記》,卷 30,平準書,頁 566 下。 109 同上。 110 同上。 111 同上,頁 568 上-下。 112 同上,頁 569 上。 113 同上,頁 570 下。 114 同上,頁 567 下。 115 《鹽鐵論》,本議第一,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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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執行得很嚴格,商人是無法和政府的大勢力爭勝的。 最後,賣爵也可以說是控制的手段之一。但是,這手段具有籠絡的性質。因 為利用富人欲爵的心理,政府才能得到商人的粟與錢。另一方面則破壞了商賈不 得仕宦的禁令。詳細情形已見前述(本文第二節)。 綜觀漢武帝控制政策的正面效果,用一句說是:「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116 從元狩四年以後,對外征伐所需的戰費,設立新郡所需的費用,內則賑濟水旱之 災,還有「天子北至朔方,東封太山,巡海上,旁北邊以歸。所過賞賜,用帛百 餘萬匹,錢金以巨萬計,皆取足大農。」117 政府的用度的確是藉著這些政策執 行的收獲而得以滿足了。但是,把「民不益賦」這句話,稍稍分析一下,便可以 看出所謂「賦」,大體是指三十稅一的田賦及其他直接稅,而間接稅顯然是增加 了。118 民不益賦實際上是與民爭利的結果。再加上一些政策執行所發生的缺點, 所以,反對這些政策的議論,便隨著產生了。 在漢武帝時就發表反對意見的是卜式。這位慷慨輸財的牧羊人,漢武帝給他 做高官,是為了鼓勵人民輸財助國,可惜人民都不響應。元鼎六年 (西元前 111), 卜式做御使大夫,他便開始談到鹽鐵船算的不便。他的理由是:縣官所造的鐵器 苦惡,鹽和鐵器的價錢又很貴。而船算使運輸的人少了,物價因而漲高。卜式請 孔僅向漢武帝表達他的意思,漢武帝聽了,對他大為不高興。119 元封元年 (西 元前 110),卜式被貶為太子太傅。第二年,桑弘羊因為管理財政有功,賜爵左庶 長。而這一年發生了小旱災,漢武帝令官員們求雨。卜式憤憤地說:「縣官當食 租衣稅而已,今弘羊令吏坐市列肆,販物求利,烹弘羊,天乃雨。」120 卜式的 力量太孤弱,他的議論並沒有發生效力。 漢昭帝始元六年 (西元前 81),昭帝令御使大夫桑弘羊與上一年選出的賢良 文學六十餘人,辯論鹽鐵酒榷均輸的利弊得失。121 桑弘羊是雒陽賈人之子,十 三歲便以心計而為侍中,從武帝元封元年 (西元前 110) 開始,他便是鹽鐵等政 策的實際主持人。至昭帝始元六年,他管理國家的財政已達三十年之久。122 所 以,他代表的是財政當局的意見,也可以說是為他自己所設計政策辯護。他的對 方,賢良是三輔太常所舉,文學是郡國所舉。123 他們可以說是民間的代言人, 116 《漢書》,卷 24 下,食貨志下,頁 531 下。 117 同上。 118 直接稅與間接稅之分,見楊筠如,〈兩漢賦稅考〉,《中山大學語歷研究所週刊》,6 集 66 期(1929 年 1 月),頁 1-17。 119 見《史記》,卷 30,平準書,頁 569 下-570 上。 120 同上,頁 570 下。 121 《鹽鐵論》,雜論第六十,頁 62。 122 據所見桑弘羊的事蹟:元狩四年,年十三侍中(《史記》,平準書,頁 565 下);元鼎二年為大 司農丞(此時孔僅為大司農;同上,頁 567 下);) 元封元年為治粟都尉領大農,盡代僅管天下 鹽鐵(同上,頁 570 上);天漢元年為大司農(《漢書》,卷 19 下,百官公卿表下,頁 325 上); 四年,貶為搜粟都尉(同上);後元二年為御使大夫(同上,頁 326 下);昭帝始元六年,與上官 桀等謀反誅滅(《漢書》,食貨志下,頁 531 下)。 123 《漢書》,卷 7,昭帝紀,始元五年:「令三輔太常與賢良各二人,郡國文學高第各一人。」 頁 105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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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也可以說是申論他們自己的看法。 在桑弘羊看來,鹽鐵酒榷均輸的作用是:(一)佐助邊費,賑濟困乏。換句話 說,就是為著增加政府的收入,以備對內對外的緊急開支。(二)管理品質與平一 物價,以便利百姓。(三)排斥富商大賈,抑制朋黨兼併。(四)交流各地的貨物, 並以中國的特產「釣」羌胡之寶貨。 賢良文學對上述這幾點都提出了反駁。(一)他們認為靠鹽鐵等政策以增加政 府的收入,不是長久之策。他們說:「善克者不戰,善戰者不師,善師者不陣, 修之於廟堂,而折衝還師。王者行仁政,無敵於天下,惡用費哉?」124 和親政策 的失敗,在他們看來是「投桃報李」的關係。125 如果能夠「加之以德,施之以 惠,北夷必內向,款塞自至。」126 而賑濟水災最好的辦法,莫過於努力農業生 產,使百姓衣食豐足,而不致於「擅山海之財,通百味之利。」127 (二)鹽鐵等政策並不能便民。以鐵器來說,「縣官鼓鑄鐵器,大抵多為大器, 務應員程,不給民用,民用鈍弊,割草不痛,是以農夫作劇,得獲者少,百姓苦 之矣。」128 貧窮的人,甚至是「木耕手耨,土耰啖食。」129 這是官鑄的害處。 在鐵器可以私鑄之時,鑄造家會把鐵器運到田間出售,農民可以用錢買,或用五 穀或用舊器交換,甚至可以賖帳。因此,農民「不棄作業,置田器各得所欲,更 繇省約。」130 專賣以後,不但品質不見改良,而且不能挑選。再加以負責賣器 的人常常不在,鐵器又不能多儲,因為藏久了會生鏽。農民等到要用時再到縣裡 去買,「遠市田器則後良時。」131 此外,鐵官卒徒不夠用時,還要徵發人民的勞 力,人民的繇役因而加重了。再以鹽價來說,未專賣以前,「鹽與五穀同價。」132 那麼,專賣以後的鹽價是高於五穀的價錢了。至於均輸平準的不便,文學說:「今 釋其所有,貴其所無,百姓賤賣貨物以便上求。間者郡國或令民作布絮,吏留難 與之為市,吏之所入,非獨齊陶之縑,蜀漢之布也,亦民間之所為耳。行姦賣平, 農民重苦,女工再稅,未見輸之均也。縣官猥發,闔門擅市,則萬物並收;萬物 並收,則物騰躍。騰躍則商賈牟利自市,則吏容姦豪,而富商積貨諸物以待其急。 輕賈姦吏收賤以取貴,未見準之平也。」133 (三)對賢良文學而言,排斥商人抑制兼併,應該是桑弘羊所提出來的比較中 聽的理由。因為商人是他們所賤視的;兼併是他們所痛心的。他們反對鹽鐵均輸, 主要是因為這些政策對農民的害處大於對商人的裁制。何況,又有官商勾結的現 象。因此,他們把責任歸於做官的人,說道:「故自食祿之君子,違於義而競於 124 《鹽鐵論》,本議第一,頁 1。 125 《鹽鐵論》,和親第四十八,頁 50。 126 同上,憂邊第十二,頁 14。 127 同上,力耕第二,頁 3。 128 同上,水旱第三十六,頁 39-40。 129 同上,頁 40。 130 同上。 131 同上。 132 同上。 133 同上,本議第一,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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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財,大小相吞,激轉相傾,此所以或儲百年之餘,或無以充虛蔽形也。」134 又 把責任歸於統治者,說:「是以王者不富聚,下藏於民,遠浮利,務民之義;義 禮立,則民化上。若是,雖湯武生存於世,無所容其慮。」135 總之,鹽鐵等政 策只是「抱小利而忘大利。」136 那麼,「大利」是什麼呢? 賢良文學說:「願罷 鹽鐵酒榷均輸,所以進本退末,廣利農業,便也。」137 (四)貨物交流,提高物質的享受,在桑弘羊看來是經濟政策的成功,在賢良 文學看來卻是失敗的。因為敦厚樸素的民風變成貪鄙重侈。假公濟私的貴人官吏 「雲行於塗,轂行於道,攘公法,申私利。」138 新的兼并家出現了。農民眼看 自己辛勤的收獲被奪取,因而冰釋懈怠,大家僭侈相傚,不再安於拙樸的農業。 那些仍然躬耕南畝的,窮得不足於糟糠。所以平民化了的橘柚,對他們仍然是珍 品。賢良文學為他們抱不平說:「何橘柚之所厭!」139 至於外國貨,賢良文學更 認為是不需要的。做國君的人應該「不珍無用,以節其民。」140 桑弘羊和賢良文學辯論的結果是:廢除郡國榷酤和關內鐵官。141 酒的專賣 解除了,「令民得以律自占租,賣酒升四錢。」142 到了元帝初元五年 (西元前 44), 罷鹽鐵官。永光三年 (西元前 41) 又恢復,143 總共才罷了三年。宣帝地節四年 (西元前 66),減天下鹽價。144 除了這幾件改變之外,鹽鐵政策在宣、元、成、 哀、平五世,大致是沒有改變的。王莽時 (西元 9-22) 的六筦五均,不但包括鹽 鐵酒的專賣,更擴大了國家專利的範圍至於名山大澤的開發。「貢」則與算緡相 似,所不同的是,算緡計本,貢計利。並且徵及醫巫卜祝,嬪婦桑蠶。145 經過王莽之亂,東漢中興,最初經濟政策大體是放任的。光武帝時 (西元 25-57) 桓譚曾上疏建議:「今可令諸商賈自相糾告,若非身力所得,皆以臧畀告 者。」146 光武帝對桓譚的意見不予考慮,以後也沒有人再提。因此,東漢大概 是沒有告緡的。在鹽鐵專利方面,光武帝時,耒陽縣的鐵石吸引了許多亡命之徒。 當時,桂陽太守衛颯 「上起鐵官,罷斥私鑄,歲所增入五百餘萬。」147 這只是 局部的情形。章帝時 (西元 76-88),章帝決心復置鹽鐵官。建初六年 (西元 81), 鄭眾 (?-西元 114) 為大司農,向章帝進諫以為不可,「詔數切責,至被奏劾。眾 執之不移,帝不從。」148 章帝元和年間 (西元 84-86),尚書張林上言:「又鹽, 134 同上,錯幣第四,頁 5。 135 同上,禁耕第五,頁 6。 136 同上,復古第六,頁 7。 137 同上,本議第一,頁 1。 138 《鹽鐵論》,刺權第七,頁 10。 139 同上,未通第十五,頁 17。 140 同上,力耕第二,頁 3。 141 同上,取下第四十一,頁 44。 142 《漢書》,卷 7,昭帝紀,頁 106 上。 143 同上,卷 24 下,食貨志下,頁 531 下。 144 同上,卷 8,宣帝紀,頁 114 上。又食貨志補注,頁 531 下。 145 同上,卷卷 24 下,食貨志下,頁 533 下。 146 《後漢書》,卷 28 上,桓譚傳,頁 352 上。 147 同上,卷 76,循吏傳,頁 879 下。 148 同上,卷 36,鄭眾傳,頁 441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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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食之急者,雖貴人不得不須,官可自采其利。」149 於是,鹽鐵官都恢復了。至 於均輸,尚書張林也曾建議:「又宜因交阯益州上計吏,往來市珍寶,收采其利, 武帝時所謂均輸者也。」150 可見,從財政的角度木看,漢武帝時所立下的辨法 是一些有效的財政政策,所以才為後代所遵行。 五、一個矛盾的現象──官吏私營和經商自穢 商業在漢朝具有兩種性質:一是多利的,一是低賤的。趨利是很自然的心理, 所以漢代的官吏也像一般老百姓一樣,受著商業之利所吸引。除了負責專賣的官 員易於攘公法申私利之外,還有的根本就仗勢私營。另一方面,士大夫認為商業 是低賤的,所以又有人假借經商以自隱。下面將先敘述禁止官吏營利的命令和議 論,以說明一般的情形,另外再引幾個特殊的例子,以助論據。 景帝元年 (西元前 156) 秋七月,下詔說:「吏受所監臨以飲食免重,受財物 賤買賣論輕,廷尉與丞相更議著令。」於是,廷尉信謹與丞相議曰:「吏及諸有 秩受其官屬所監所臨所治所行所將,其與飲食計償費勿論。它物若買故賤賣故貴, 皆坐臧為盜,沒入臧縣官。吏遷徙免罷,受其故官屬所將監治送財物奪爵,為士 伍免之。無爵罰金二斤,令沒入所受。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臧。」151 這是規定 官吏不得買賤賣貴,但公平的做買賣則仍是合法的。只怕犯法的人並不少,所以, 漢武帝時,董仲舒對策說:「古之所予祿者,不食其力,不動於末,是亦受大者 不得取小,與天同意也。夫已受大又取小,天不能足,而況人乎? 此民之所以囂 囂若不足也。身竉而載高位,家溫而食厚祿,因乘富貴之資力,以與民爭利於下, 民安能如之哉?」152 因此,董仲舒主張:「受祿之家食祿而已,不與民爭業。然 後利可均布,而民可家足,此上天之理,而亦太古之道。天子之所宜法以為制, 大夫之所當循以為行也。」153 與桑弘羊辯論的文學們也說:「古者事業不二,利 祿不兼,然後諸業不相遠,而貧富不相懸也。夫乘爵祿以謙讓者,名不可勝舉也; 因權勢以求利者,入不可勝數也。」154 到元帝時,貢禹建議:「令近臣自諸曹侍 中以上,家亡得私販賣,與民爭利,犯者輒免官削爵,不得仕宦。」155 由這些 言論足見官吏私營求利是相當普遍的現象。 私營的官吏中頗有高官顯爵的人。例如,桑弘羊雖做了御史大夫,仍然不忘 「運之六寸,轉之息耗,取之貴賤之間。」156 車騎將軍張安世 (?-西元前 62), 「尊為公侯,食邑萬戶,然身依戈綈,夫人自紡績。家僮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 149 同上,卷 43,朱暉傳,頁 524 上。 150 同上。 151 《漢書》,卷 5,景帝紀,頁 80 上。 152 《漢書》,卷 56,董仲舒傳,頁 1171 上下。 153 同上,頁 1171 下。 154 《鹽鐵論》,貧富第十七,頁 17。 155 《漢書》,卷 72,貢禹傳,頁 1369 下。 156 《鹽鐵論》,貧富第十七,頁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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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內治產業,累積纖微,是以能殖其貨。」157 又如,胡建傳云:「孝武天漢中,守 軍正丞,……時監軍御使為姦,穿北軍壘垣,以為賈區,建欲誅之。」158 在武 帝太始四年 (西元前 93),梁其侯任當千坐賣馬一匹價錢十五萬,過平臧五百以 上免。159 此外,霍光 (?-西元前 68) 的兒子博陸侯霍禹,家裡也有私屠酤榷。 當霍光死後,霍家失勢了,所以京兆尹趙廣漢乃「發長安吏,自將與俱至光子博 陸侯禹第,直突入其門,廋索私屠酤榷,破盧罌,斧斬其門關而去。」160 宣帝 時,御使大夫蕭望之 (?-西元前 46) 也是明知故犯。他的傳記說:「知御使有令, 不得擅使。望之多使守史自給車馬之杜陵護視家事。少史冠法冠,為妻先引。又 使賣買,私所附益凡十萬三千。」161 這是蕭望之被貶為太子太傅的原因。到東 漢時,氣焰很盛的外戚和宦官都是與民爭利,甚至為害百姓。例如,竇融列傳說: 「而景為尤甚,奴客緹騎,依倚形勢,侵陵小人,強奪財貨,篡取罪人,妻略婦 女,商賈閉塞,如避寇讐。」162 而宦官則是「賓客市買,熏灼道路」,163 其為 害可知。又如桓帝時 (西元 147-167),京兆尹延篤 (?-西元 167) 處理的一個例子: 「時皇子有疾,下郡縣出珍藥。而大將軍梁冀遣客齎書詣京兆,並貨牛黃。篤發 書收客,曰:『大將軍椒房外家,而皇子有疾,必應陳進醫方,豈當使客千里求 利乎。』遂殺之。」164 官吏營私的固然不少,但是在正直的人看來,這是卑劣的。一方面因為這是 與民爭利,不是當政的人應該做的;另一方面因為商人是低賤的,清高的士大夫 不屑於屈身錙銖必較。這種心理在楊惲 (?-西元前 54)〈報孫會宗書〉中,說得 很清楚:「惲幸有餘祿,方糴賤販貴,逐什一之利,此賈豎之事,汙辱之處,惲 親行之,下流之人,眾毀所歸,不寒而栗。雖雅知惲者,猶隨風而靡,尚何稱譽 之有?」165 楊惲被貶為庶人,他想以財自娛,但是他的作為是招忌的,最後免不 了以腰斬論罪。 在《後漢書》中,還可以看到幾個經商自隱自穢的例子。例如,第五倫「自 以為久宦不達,遂將家屬客河東,變名姓,自稱王伯齊,載鹽往來太原上黨,所 過則為糞除而去,陌上號為道士。」166 又如,趙岐 (西元 108-201) 因懼京兆尹 唐玹害己,「遂逃難四方,江淮海岱,靡所不歷,自匿姓名,賣餅北海市中。」167 王莽之亂時,逢萌的朋友王君公「遭亂獨不去,儈牛自隱。」168 董卓之亂時, 157 《漢書》,卷 59,張湯傳,頁 1226 下。 158 《漢書》,卷 67,胡建傳,頁 1315 下-1316 上。 159 《漢書》,卷 17,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頁 272 下。 160 《漢書》,卷 76,趙廣漢傳,頁 1413 下。 161 《漢書》,卷 78,蕭望之傳,頁 1439 上下。 162 《後漢書》,卷 23,竇融列傳,頁 305 下。 163 桓帝延熹八年(西元 165),太尉楊秉舉劉瑜為賢良方正。瑜至京師,上書陳事。見《後漢書》, 卷 57,劉瑜傳,頁 662 上。 164 《後漢書》,卷 64,吳延史盧趙列傳,頁 751 下。 165 《漢書》,卷 66,楊惲傳,頁 1311 下。 166 《後漢書》,卷 41,第五倫傳,頁 499 上。 167 《後漢書》,卷 64,趙岐傳,頁 757 下。 168 《後漢書》,卷 83,逸民列傳,頁 985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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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王烈 (西元 140-218) 「乃避地遼東,夷人尊奉之,太守公孫度接以昆弟之禮, 訪酬政事,欲以為長吏。烈乃為商賈,自穢得免。」169 六、結論 綜合起來說,漢代初年的商人在放任政策的機會下致富了。憑著鉅大的財富, 他們享受著素封的生活,甚至於在緊急時,使封君都低首仰給。但是,他們在政 治上並沒有地位,因為漢朝政府自始就禁止商人做官。雖然漢武帝為了需要管理 財政的人才,任用東郭咸陽、孔僅與桑弘羊等人,不過這些言利之臣,受到漢代 政治上與社會上舉足輕重的士大夫所嫉視。若以賢良為例來看漢代士大夫的態 度,則在《漢書》與《後漢書》所見,被舉為賢良者凡三十一人 (當然不只此數, 但見於史書的大都是每次詔舉最有代表性的人物),170 其中有六人徵而不應。應 徵詔的二十五人中,宗室之後二人,官家子弟七人,其餘十六人可籠統的當做平 民出身。但在被舉為賢良之前,有四人做過博士,另有四人做過低階的官吏,其 餘八人沒有做過官。一般說來,他們都受儒術的教育,(暫且不論博通的程度與 少數兼學法家)。所以,儒家的治國和道德標準是他們的依據。 同時,漢代也是農業社會,士大夫們當然會受到當時社會的影響,「並且, 在農業社會下,知識份子要靠農民的生產生存的。」171 在賢良之中,貢禹是做 過農人的,據他的上書說:「有田百三十畝,陛下過意徵臣,臣賣田百畝以與車 馬。」172 所以,他後來做御使大夫時,談到農夫的辛苦與商賈的求利,是有實 際經驗為背景的。由重仁義與重本農這兩方面來說,漢朝商人不為士大夫所同情 是極為可能的。然而,財富是一股大力,它吸引得天下人熙熙攘攘,受祿之家還 要營私,甚至於政府都不得不藉著輕商的名義來實行爭利的政策。重稅專賣以壓 迫,酷吏峻法以威嚇,賣爵贖罪以籠絡。一方面有人破產了,另一方面有人得爵 位。善運籌策的商人還是可以存在的。富貲是他們在社會上地位的保障。正如司 馬遷所言:「凡編戶之民,富相什則卑下之,伯則畏憚之,千則後,萬則僕,物 之理也。」173 這顯示的是貧富不均的現象。貧富不均的問題既然不容易解決, 富在感情上可以受賤視,在實際上則是一股吸人的力量。士大夫賤商是出於他們 「亦有仁義而已矣」的心理,而政府抑商是為著爭利。所以,漢代的重農抑商而 不得不利用商人的政策,可以說是矛盾的。 169 《後漢書》,卷 81,獨行傳,頁 962 上。 170 這三十一位是:前漢鼂錯、董仲舒、公孫弘、杜欽、嚴助、蕭由、何武、轅固、黃霸、朱邑、 疏受、王吉、貢禹、魏相、馮唐(年老不應徵);後漢王方、魯丕、申屠剛、蘇章、鄭玄、李法、 奚延、劉瑜、荀淑、劉淑、劉焉、崔篆、周燮、樊英、董扶、法真 (最後五人辭不應徵)。詳 見各人的傳。 171 見勞榦,〈漢代知識份子的特質〉,《民主評論》,4 卷 17 期(民國 42 年 9 月),頁 10。 172 《漢書》,卷 72,貢禹傳,頁 1368 下。 173 《史記》,卷 129,貨殖列傳,頁 1342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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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參考書目 一、史料 司馬遷,《史記》,臺北:藝文印書館據乾隆四年校本影印,民國 44 年 4 月初版。 班固,《漢書》,臺北:藝文印書館據光緒庚子二月長沙王氏校刊本影印,民國 44 年 4 月初版。 范曄,《後漢書》,臺北:藝文印書館據七卯秋中長沙王氏校刊本影印,民國 44 年 4 月初版。 陸賈,《新語》•桓寬,《鹽鐵論》,見《新語•鹽鐵論(合刊》,四部刊要諸子集成 第一集卅種之一,臺北:世界書局,民國 44 年 11 月臺一版。 王符,《潛夫論箋》,四部刊要諸子集成第一集卅種之一,臺北:世界書局,民國 44 年 11 月臺一版。 王充,《論衡》,四部刊要諸子集成第一集卅種之一,臺北:世界書局,民國 44 年 11 月臺一版。 二、引用之論著 述曾,〈古代中西交通考〉,《東方雜誌》,12 卷 7 號(民國 4 年 7 月),頁 20-24。 陳仲益〈我國國際貿易源流考〉,《東方雜誌》,22 卷 10 號(民國 14 年 5 月),頁 91-109。 陳嘯江,〈西漢的通貨單位和物價〉,《中山大學文史研究所月刊》,2 卷 2 期 (民 國 22 年 11 月),頁 71-86。 勞榦,《秦漢史》,現代國民知識基本叢書第一輯,民國 51 年 3 月三版。 勞榦 ,〈兩漢戶籍與地理之關係〉,《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五本(民 國 24 年),頁 179-214。 勞榦 ,〈漢代知識份子的特質〉,《民主評論》,4 卷 17 期 (民國 42 年 9 月),頁 10-12。 楊筠如,〈兩漢賦稅考〉,《中山大學語歷研究所週刊》,6 集 66 期 (1929 年 1 月), 頁 1-17。 瞿兌之,〈兩漢物價考〉,《燕京學報》,5 期 (1929 年 6 月),頁 877-881。 龔駿,〈西漢與羅馬的絲貿易考〉,《文史雜誌》,2 卷 5、6 期合刊 (民國 31 年 6 月),頁 13-26。 三、已參閱未引用 王孝通,《中國商業史》,中國文化叢書第一輯,臺北:商務印書館,民國 25 年 12 月初版。 李齊芳,〈漢武帝的新經濟政策〉,《史地叢刊》,創刊號 (民國 36 年 1 月),頁 1-4。 周鐵,〈中國商稅史話(上)〉,《財政經濟月刊》,10 卷 3 期 (民國 49 年 2 月),頁 33-36。 柳惠,〈輕商重商與中西文明〉,《民主評論》,7 卷 1 期 (民國 45 年 1 月),頁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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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唐慶增,〈桓寬鹽鐵論經濟學說今解〉,《東方雜誌》,26 卷 17 號 (民國 18 年 9 月),頁 79-89。 耿蔚成,〈秦漢時期的經濟政策〉,《民主評論》,9 卷 23 期 (民國 47 年 12 月), 頁 22-23。 郭垣,〈我國歷代理財家財政政策及其成就〉,《中國經濟》,52 期 (民國 44 年 1 月),頁 40-44。 陳嘯江,〈西漢社會經濟過程的解剖〉,《現代史學》,1 卷 1 期 (民國 22 年 1 月), 頁 104-144。 陳嘯江,〈西漢社會經濟研究序〉,《中山大學文史學研究所月刊》,2 卷 3、4 期 合刊 (民國 23 年 1 月),頁 143-150。 陳嘯江,〈兩漢經濟發展及其限制〉,《中山大學文史學研究所月刊》,2 卷 5 期 (民 國 23 年 2 月),頁 165-176。 張國柱,〈桑弘羊的戰時經濟策〉,《中國經濟》,61 期 (民國 44 年 10 月),頁 16-17。 勞榦,〈漢代的陸運與水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十六本(民 國 36 年),頁 69-91。 勞榦,〈秦漢時期的中國文化〉,《大陸雜誌》,4 卷 3 期 (民國 41 年 2 月),頁 27-33。 勞榦 ,〈從士大夫到小市民〉,《民主評論》,4 卷 9 期 (民國 42 年 5 月),頁 12-15。 傅築夫,〈由漢代的經濟變動說明兩漢的興亡〉,《文史雜誌》,4 卷 4、5 期合刊 (民 國 33 年 9 月),頁 3-13。 萬國鼎,〈兩漢之均產運動〉,《金陵學報》,1 卷 1 期 (民國 20 年 5 月),頁 1-25。 錢穆,〈中國社會演變(上)〉,《民主評論》,2 卷 8 期 (民國 39 年 10 月),頁 2-6 轉 14-1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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