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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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4 地方政府特考) 三、權利書狀為不動產權利重要之憑證,有那些情形申請人於申請書得記明免繕發權利書狀?請 逐一說明相關規定及理由。 【擬答】: 得記明免繕發權利書狀時機: 土地權利於登記完畢後,除本規則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登記機關應即發給申請人權利書狀 。但得就原書狀加註者,於加註後發還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申請人於申請書記明免繕發權利書狀者,得免發給之,登記機關並應於登 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記明之:. 造。. 公 職 王. 請求免發給權狀之立法意旨,主要在於保護交易安全並兼顧便民及避免浪費之精神,其意旨分 述如下: 建築公司於蓋妥公寓大廈後,即出售予購屋者,其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隨即須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常造成紙張資源及金錢的浪費,為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得申請免繕發 權狀。 變更登記完畢,為避免不 必要的資源浪費,得申請免繕發所有權狀。 申請免繕發權狀。. 登記完畢後,得待土地徵收完成後,再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換給未徵收範圍之分割地號,避 免紙張資源之浪費。 四、請說明不同方式選任之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時,應檢附何種登記原因證明文 件?申辦遺產管理人登記時,是否需先報繳遺產稅? 【擬答】: 按民法第 1177 條及第 1178 條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 管理人或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122 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就其所管理之土地申請遺產管理人登記時,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應提出親屬會議選定或經法院選任之證明文件。 定證明書,作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2 條所規定之證明文件,惟遺產管理人處分該財產或交還繼承人時,仍 應檢附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內政部 90 年 7 月 6 日台內中地字第 9009334 號函) 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相關文件,故無需先 報繳遺產稅。. 共2頁 第2頁. 全國最大公教職網站 http://www.public.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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