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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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律師
Caffrey C.H. LIANG
Attorney at Law
1、經濟部選任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2、彰化縣政府法律扶助顧問。 3、台中市政府法律扶助顧問。 4、專長領域:民事、刑事訴訟(緊急陪同偵 訊);商務爭端解決、行政爭訟、併購、跨國民 商事案件、日本、大陸及東協法令。行政罰法自94.2.5公布施行,是針對「
違反行政上行為及不行為義務
」所科處之
「
行政秩序罰
」的相關規定。不包含「行政刑罰」及「行政秩序罰」。
違反採購契約,而被依政府採購法第101至103
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被
停權處分
,
性質為何?
行政罰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6 月份第 1 次
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依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 1 項
各款情形,依同法
第 102條第 3 項規定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即應
依
同法第 103 條第 1 項
對承商作出
停權處分
。
具有裁罰性
,自屬
「行政罰」
,應適用行政罰法
第 27 條第 1 項所定
3 年
裁處權時效
不法利得
行政罰法第20條
一、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
他人
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應
受處罰
者,
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
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
,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
價值範圍內,
酌予追繳
。
爽到自己,苦了別人
不法利得
行政罰法第20條
二、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
他人因
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
,得於其所
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苦了自己,爽到別人
不法利得
行政罰法第20條
三、前二項追繳,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
行政處
分
為之。
追繳性質及目的
補
由此可知,行政罰法第20條之目的並非制裁,
不具「裁罰性」,故非行政罰
。
旨在剝奪不法獲利,以實現公平正義。
為了填補制裁的漏洞並防止脫法行為而來
利
行為人可能是法人的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人,不問行為人與他人間之
法律關係為何,只要實際上在
為他人處理事務
即可。
為他人利益
?
為他人處理事務
只要是實際上於執行他人的事務範圍內而為的行為,為他的利益活動,即為 已足。 不限於其法律關係是委任之受任人、代理人、法人之機關、受僱人等。也可 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在內。 例如:傳播媒體接受委託刊登規廣告,其「委託廣告之業者」因違規不實廣 告受罰,而「傳播媒體」則因不知情而未受罰,其「受託刊登廣告之對價」, 屬受有財產上利益,得予追繳。通說見解
追繳性質及目的
罰
行政罰法第15條的情形下,也就是
行為人是董事或代表權人時
,如果執行職
務要有
故意跟重大過失
時,才會跟法人一起受罰。只有
輕過失
時,不會一起
受罰,這時候就可以用20條來追繳這個董事或代表權人的不法獲利。
未受處罰?
追
「受有財產利益」跟「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有
直接關係
。
追繳?
追繳?
如果行為將違規行為所取得的財產標的轉讓給他人,或以別的方式讓第三人 取得時,該「受讓人」並不承受被追繳不當利益的法律地位。
追繳?
一般公法上的財產法上義務,具有一身專屬性,不應承認可以作為繼承的標 的。如果行為人在取得不法利益後死亡時,其繼承人並不承受其被追繳的地 位。受益人如果死亡,不應再對「繼承人」作成處分。 但如果追繳處分確定後,行為人才死亡,解釋上可以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 定對「遺產」強制執行,但不得對「繼承人」的固有財產執行。(釋字第 621號)可否對「繼承人」追繳?
追繳時效?
行政罰法沒有針對「追繳處分」的時效加以規定,解釋上有二種可能: 一、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的5年規定。
二、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3年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