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行政罰法常見之法律問題(不法利得、一行為、數行為)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行政罰法常見之法律問題(不法利得、一行為、數行為)"

Copied!
35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2)

梁家豪

執行律師

Caffrey C.H. LIANG

Attorney at Law

1、經濟部選任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2、彰化縣政府法律扶助顧問。 3、台中市政府法律扶助顧問。 4、專長領域:民事、刑事訴訟(緊急陪同偵 訊);商務爭端解決、行政爭訟、併購、跨國民 商事案件、日本、大陸及東協法令。

(3)

行政罰法自94.2.5公布施行,是針對「

違反行政上行為及不行為義務

」所科處之

行政秩序罰

」的相關規定。不包含「行政刑罰」及「行政秩序罰」。

違反採購契約,而被依政府採購法第101至103

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被

停權處分

,

性質為何?

(4)

行政罰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6 月份第 1 次

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 1 項

各款情形,依同法

第 102條第 3 項規定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即應

同法第 103 條第 1 項

對承商作出

停權處分

具有裁罰性

,自屬

「行政罰」

,應適用行政罰法

第 27 條第 1 項所定

3 年

裁處權時效

(5)

不法利得

行政罰法第20條

一、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

他人

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應

受處罰

者,

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

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

,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

價值範圍內,

酌予追繳

爽到自己,苦了別人

(6)

不法利得

行政罰法第20條

二、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

他人因

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

,得於其所

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苦了自己,爽到別人

(7)

不法利得

行政罰法第20條

三、前二項追繳,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

行政處

為之。

(8)

追繳性質及目的

由此可知,行政罰法第20條之目的並非制裁,

不具「裁罰性」,故非行政罰

旨在剝奪不法獲利,以實現公平正義。

為了填補制裁的漏洞並防止脫法行為而來

行為人可能是法人的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人,不問行為人與他人間之

法律關係為何,只要實際上在

為他人處理事務

即可。

為他人利益

(9)

為他人處理事務

只要是實際上於執行他人的事務範圍內而為的行為,為他的利益活動,即為 已足。 不限於其法律關係是委任之受任人、代理人、法人之機關、受僱人等。也可 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在內。 例如:傳播媒體接受委託刊登規廣告,其「委託廣告之業者」因違規不實廣 告受罰,而「傳播媒體」則因不知情而未受罰,其「受託刊登廣告之對價」, 屬受有財產上利益,得予追繳。

通說見解

(10)

追繳性質及目的

行政罰法第15條的情形下,也就是

行為人是董事或代表權人時

,如果執行職

務要有

故意跟重大過失

時,才會跟法人一起受罰。只有

輕過失

時,不會一起

受罰,這時候就可以用20條來追繳這個董事或代表權人的不法獲利。

未受處罰?

「受有財產利益」跟「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有

直接關係

追繳?

(11)

追繳?

如果行為將違規行為所取得的財產標的轉讓給他人,或以別的方式讓第三人 取得時,該「受讓人」並不承受被追繳不當利益的法律地位。

(12)

追繳?

一般公法上的財產法上義務,具有一身專屬性,不應承認可以作為繼承的標 的。如果行為人在取得不法利益後死亡時,其繼承人並不承受其被追繳的地 位。受益人如果死亡,不應再對「繼承人」作成處分。 但如果追繳處分確定後,行為人才死亡,解釋上可以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 定對「遺產」強制執行,但不得對「繼承人」的固有財產執行。(釋字第 621號)

可否對「繼承人」追繳?

(13)

追繳時效?

行政罰法沒有針對「追繳處分」的時效加以規定,解釋上有二種可能: 一、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的5年規定。

二、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3年的規定。

(14)

行為數

釋字604:判斷行為是否單一,必須在「個案」 認定,而且有些單一行為,不僅是法律上的 一行為,甚至是自然的一行為,都可能因在 立法政策上的考量,而被認為應該切割成 「數個行為」而予以併罰。 如果被認定是「一行為」的話,會有行政罰 法第24條「一事不二罰原則」的適用。 如果被認定是「數行為」的話,則適用該法 第25條規定「分別處罰」之。

(15)

行政罰法

一、「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 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 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 鍰最低額。 二、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 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 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 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 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三、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 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 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24

(16)

一事不二罰

釋字604許宗力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我國憲法固然沒有「一行為不二罰

原則」的明文,從

法治國家所要求

的法安定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

例原則均不難導出一行為不能重覆

處罰的要求,故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具有

憲法位階

,應無疑義。

(17)

如果一行為構成「多種」處罰

種類時,得容許併罰。

機關在決定是不是併罰,應特

別考量併罰下去會不會有過度

處罰的情形。

不可以併罰,只能從一重處罰

避免違反法安定性原則、信賴

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同一個違反行政義務的行為,

如果只作一個處罰就可以達到

目的時,不容許併罰。

但在多數處罰目的各不相同時,

為了達成個別的行政目的,例

外容許併罰。

為達行政目的

可以併罰的前提

處罰種類不同

種類相同

(18)

一、稅法上的「行為罰」跟「漏稅罰」(

釋字503

1、

行為罰

:針對違反稅法上所規定的各種行為義務的處罰。(未辦理登記、未給與相關憑證)

2、

漏稅罰

:納稅義務人未依稅法規定繳納其應付的稅款,或短報其稅款,導致國家無法正常

行使租稅請求權。(漏報、短報銷售額)

實務曾出現過

的案例類型

(19)

可以併罰?

違反租稅義務之行為,涉及數

處罰規定時可否併合處罰,因

行為之「態樣」、處罰之「種

類」及處罰之「目的」不同而

有異,如係實質上之數行為違

反數法條而處罰結果不一者,

其得併合處罰,固不待言。

503

(20)

可以併罰?

惟納稅義務人對於同一違反租稅義務之行為, 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者,例 如營利事業依法律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 給與,致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就納稅義務 人違反作為義務而被處行為罰與因逃漏稅捐 而被處漏稅罰而言,其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 雖有不同,前者係以有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 即應受處罰,後者則須有處罰法定要件之漏 稅事實始屬相當,除二者處罰之性質與種類 不同,例如一為罰鍰、一為沒入,或一為罰 鍰、一為停止營業處分等情形,必須採用不 同方法而為併合處罰,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 者外,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 之基本原則。

503

(21)

可以併罰?

從而,

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如

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係漏

稅行為之方法而處罰種類相同者,

則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

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

處罰

,始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

意旨。…

非謂營業人違反作為義

務之行為罰與逃漏稅捐之漏稅罰,

均應併合處罰

503

(22)

原則

不可併罰

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如同時 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係漏稅 行為之方法而處罰種類相同者, 則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 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 併予處罰

例外

才可以併罰

除二者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例 如一為罰鍰、一為沒入,或一為罰 鍰、一為停止營業處分等情形,必 須採用不同方法而為併合處罰,以 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

(23)

二、

一般住宅或其他營業場所變更為「電子遊藝場業」之違法行為

某甲開設二十元商店,但在店內一角擺設電玩數台供人投幣娛樂。某日,一中學學生多次破關

失敗,一時情緒失控猛力踢打機台。某甲趕來阻止,一言不合,爆發口角跟肢體衝突,引起路

人報警,故某甲變更使用營業場所的情形即被發現。某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應如何處置。

實務曾出現過

的案例類型

(24)

可以併罰?

商業登記法第31條:

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

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

,商業

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

限期

辦妥登記

;屆期未辦妥者,處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31

(25)

可以併罰?

建築法第73條第2項(91條第1

項第1款):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

有變更使用類組

或有第九條建

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

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

空間及其他

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

變更者

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

變更,不在此限。

73

(26)

可以併罰?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6條、

28條:

非電子遊戲場業之其他營利事業,

不得

就其營業場所,供他人設置

電子遊戲機營業。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行為人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

,並

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仍

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

善為止。

16

(27)

可以併罰?

最高行政法院94年6月庭長法官

聯席會決議

本件行為人尚未改變建築結構,

僅有一未經許可擅將系爭建物變

更經營而使用之行為(如:僅擺

放電子遊戲機),而同時符合建

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罰則)

及商業登記法第33條第1項(舊

條號)處罰之規定,應

擇一從重

處斷。

94.6

(28)

行政罰vs刑罰

行政罰法第26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 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 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 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刑罰與行政罰二者處罰性質相同者,不得併科;處罰性質不同,而尚有 其他目的必須追求,則可以併料。

(29)

多數行為

行政罰法第25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

義務之規定者,

分別處罰

之。

(30)

案例一

違規停車之連續舉發: 梁律師今天在台中地方法院有3個庭,分別是9點30分、1 0點40分以及15點20分。開完庭後,梁律師發現他的車 子被夾了「三張」違規停車舉發通知單,梁律師認為這已經是 違反了「一事不二罰原則」,請問梁律師有無理由? 釋字第604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 保交通安全而制定。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係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 同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而為違規停車之行為,得為連續認定 及通知其違規事件之規定,乃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 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 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其違規事 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 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故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 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

(31)

案例二

不同地點的污染行為: 某工廠在台中、彰化各有廠房,某日被主管機關發現二處廠房 都有污染環境的情形,請問可否依照污染定著物的次數,分次 開罰? 80年判字第351號判決: 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的立法理旨,在於維護定著物不被污染, 若污染定著物二處以上時,應按被污染定著物的次數,分別處 罰,至於其行為是否基於同一動機、目的或概括意思與行為個 數無關,行政罰與刑事罰之性質不同,刑法第55條、第56條之 規定,於行政罰並不適用。

(32)

關於我們

兩岸四地的服務:

目前事務所的服務團隊已達八人以上,服務項目及範圍

已極大化的涵蓋了民事、刑事以及行政訴訟及爭端發生

前的風險管理與控制。

台北、台中、

彰化、屏東

盡可能的實踐並落實在地服務,以求第一時間回應客戶

的需求及服務的提供。

(33)

關於我們

兩岸四地的服務:

目前事務所的服務團隊已達八人以上,服務項目及範圍

已極大化的涵蓋了民事、刑事以及行政訴訟及爭端發生

前的風險管理與控制。

台北、台中、

彰化、屏東

盡可能的實踐並落實在地服務,以求第一時間回應客戶

的需求及服務的提供。

(34)

關於我們

兩岸四地的服務:

目前事務所的服務團隊已達八人以上,服務項目及範圍

已極大化的涵蓋了民事、刑事以及行政訴訟及爭端發生

前的風險管理與控制。

台北、台中、

彰化、屏東

盡可能的實踐並落實在地服務,以求第一時間回應客戶

的需求及服務的提供。

總機電話:886-4-2261-3283 Email:service@attorneyliang.com

(35)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為減少非法媒介情事,本部已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提高 對於仲介機構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5 條規定之罰則,加重罰則為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5

二、 雇主應辦事項:倘雇主未依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執行辦 理提供衛生飲食或相關法令宣導,地方勞政單位應以書 面限期通知雇主改善,雇主屆期未改善者,以違反就業 服務法第 57

一、為辦理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

一、重視身心障礙者福利及人權,已是當前全球的普世價值觀,各國政府無不將之視為施

依據「志願服務法」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訂定

各縣市政府於提報自評資料時,下列四個考核項目權重為就業服務或就 業服務臺績效執行佔

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各縣市政府於提報自評資料時,下列四個考核項目權重為就業服務或就 業服務臺績效執行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