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5-222 頁 2005 年 12 月 逢甲大學人文社會學院
宋代的監當官及其對經濟的影響
雷家聖
∗摘 要
宋代的監當官,是相當重要的基層官吏。監當官負責鹽、茶、酒的專賣,徵 收商稅,以及製造銅鐵錢與紙幣等工作,對於宋朝的經濟發展有相當重要的貢 獻。在前資本主義時代,大商人、大商幫尚未興起,監當官則有促進全國性財賦 流通與經濟循環的重要作用。 關鍵詞:監當官、監稅、監酒、監鹽、經濟循環 ∗ 逢甲大學通識中心兼任講師壹、宋代監當官的設置
所謂監當官,「掌場務、庫藏、出納之事,其征榷場務,歲有定額,以登耗 為殿最賞罰。」1 整體來說,宋代的監當官,係指在中央與地方從事生產製造、 專門性事務的監督管理、以及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基層官僚機構之主管官員。監 當官是宋代政治制度中特有的一個階層,宋初設置監當官,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 宋太祖即位時,面臨唐代後期以來藩鎮割據的局面。當時各地藩鎮「率令部 曲主場院,厚斂以自利。其屬三司者,補大吏臨之,輸額之外輒入己。」2 面對 這種藩鎮割據、中央勢弱的局面,宋太祖採取了「杯酒釋兵權」的策略,逐步地 將藩鎮手中的權力收歸中央。 地方監當官的設置,即為太祖「收藩鎮利權」的方法之一。據馬端臨《文獻 通考.征榷一》所記: 李重進平。以宣徽北院使李處新知揚州,樞密直學士杜韡監州稅。止 齋陳氏曰:以朝臣監州稅始於此,蓋收方鎮利權之漸。3 按:李重進之亂在建隆元年(960)九月,當年十一月,李重進即兵敗自焚而死。 4 而以朝臣監州稅,應為李重進之亂的善後措施之一,故其時間應當在建隆元年 年底左右。太祖在乾德三年(965)三月,又有進一步的動作: 是月,申命諸州:度支經費外,凡金帛以助軍實,悉送都下,無得占 留。時方鎮闕守帥,稍命文臣權知,所在場院,間遣京朝官廷臣監臨, 又置轉運使為之條禁,文簿漸為精密,由是利歸公上而外權削矣。5 1 謝維新:《古今合璧事類備要》(明嘉靖丙辰刻本,台北:新興書局影印,1971 年),後集 卷 81,頁 1a,引《國朝哲宗正史職官志》之語。 2 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清光緒浙江書局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1985 年)卷 6 -8a,乾德三年三月。此為李燾追記唐代後期政治形勢之語。 3 馬端臨:《文獻通考》(清光緒浙江刊本縮印本,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影印,1987 年台一 版),卷 14〈征榷一〉,頁 145 中。 4 脫脫:《宋史》(標點本,北京:中華書局,1985 年新一版)卷 1〈太祖紀一〉,頁 7。 5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 6-8b,乾德三年三月末。此舉一方面將地方財賦移往中央,一方面又命京朝官監臨地方上的場院,控制了 地方的重要利益收入,故稱之為「利歸公上而外權削」。太祖在開寶三年(970) 六月,又規定:「禁諸州長吏親隨人掌廂鎮局務。」6 地方監當機構既不准由地 方官自行以親信充任,於是中央政府任命的監當官逐漸成為官營場務的管理者。 由此可見,宋初設置監當官,是帶有中央集權的特殊政治目的。 宋太祖、太宗時期,除了強調中央集權,將藩鎮手中的各種權力收歸中央之 外,也積極的防止權力過分集中於一個部門之手,而不斷地將權力分割,使其權 力相互制衡。在做法上,除了增設新機構以分割原有機構的事權之外,太祖、太 宗還直接干涉各部門內的人事。例如,由於流外的吏人、吏胥常由各部門直接任 用,且長期在該部門任職,較容易出現任用私人、相互包庇等情形。因此,太祖 改以正式的官員來取代吏人,由於這些官員皆由朝廷選拔任用,且經常調任他 處,故較不容易有包庇欺隱的事情發生。在監當官的任用上,太祖在即位之初, 即採取了這種辦法: 太祖建隆元年五月,命殿中侍御史王伸、監察御史王祐、戶部郎中沈 義倫、殿中丞王仁郁、太常博士夏侯澄、太子左贊善大夫陳泛、左龍 武將軍韓令升、左千牛衛將軍時贊,分掌在京倉庾。先是,京畿近輔 租調委輸,吏緣為姦,民多咨怨,至是始擇庭臣總之。7 用京朝官監倉以取代「吏」,殆始於此。又如: (開寶六年二月辛丑)以著作佐郎陸光範為在京糧料使,太僕寺丞趙 巨川為西京糧料使。國初承舊制,用三司大將領糧料之職,於是改任 京官。8 6 《宋史》卷 2〈太祖紀二〉,頁 31。 7 徐松(輯):《宋會要輯稿‧食貨》(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57 年初版)62-2a,「京諸 倉」。 8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 14-1b-2a,開寶六年二月辛丑。
這是用京朝官取代「三司大將」,管理糧料院之始。宋太宗也採取了這種方式, 例如,根據《續資治通鑑長編》的記載: 宣徽北院使判三司王仁贍,掌邦計幾十年,恣下吏為姦。…(太宗) 謂宰相趙普等曰:「仁贍縱吏為姦,諸州場院皆隱沒官錢,以千萬計, 朕初即位,悉令罷去,分命使臣掌其事。」9 這是太宗用三班使臣取代吏人管理諸州場院的例子。日本學者幸徹即據此例指 出:為了防止三司的專權,配置天子直屬的正式官員,使其監督場務,是很好的 辦法。10 宋太祖、太宗時期,一方面將藩鎮手中的利權收歸中央,一方面又為了防止 中央機構過於專擅,用正式的文武官員取代吏人。監當官的任用,正好可以符合 這兩個目的。因此,在宋太祖、太宗時期,不斷地派遣文武官員擔任監當官。例 如,《宋會要輯稿》記載: 太祖建隆二年,令右監門衛將軍魏仁滌等,以監酒麴市征額外有羨 利,並令遷秩。11 可見太祖建隆年間已有監酒稅(酒務與商稅)的監當官,但是否普遍設置未可知。 建隆三年(962)正月,「以監察御史劉湛為膳部郎中。湛奉詔榷茶於蘄春,歲入 增倍,遷拜越級,非舊典也。」12是以京朝官之監察御史「監茶」之例。 太宗時期,監當官設置的數量大幅地增加。太平興國二年(977)十月,「京 西轉運使程能言:『陳、滑、蔡、潁、隨、郢、均、鄧、金、房州、信陽軍,未 行榷酤,今請並置酒務。』」13 可見監當官之「監酒」在逐漸推廣施行中。又據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記載: 9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 23-1b-2a,太平興國七年二月辛未。 10 幸徹:〈北宋時代に於ける監當官の地位〉,收於《東洋史學》第 26 輯,頁 55。 11 《宋會要輯稿‧職官》59-1a,「考課」。 12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 3-2a,建隆三年正月丁亥。 13 《宋會要輯稿‧食貨》20-3a,「酒麴雜錄」。
至道二年閏七月,有司言:諸州闕監當京朝官五十餘員。乃命尚書左 丞李至等八十四人,各舉州縣官廉恪有吏幹者一人。14 可見太宗大量的任用幕職州縣官擔任監當官。當時的官員王化基即說:「臣於十 年前任揚州職官時,見朝廷添置監臨事務及朝官使臣等,有逾本州(官員人數) 數倍。」15日本學者幸徹認為:太祖時期監當官為「臨時差遣」的性格較強,但 是到了太宗太平興國年間之後,由於監當官的大量增置,使得其配置逐漸成為定 制。16雍熙三年(986),朝廷正式規定:「監當使臣、京朝官並三年替,仍委知 州、通判提舉之,遂為定員。」17由此可知,至雍熙三年,監當官的制度正式確 立。 綜上所述,雍熙三年以前,是監當官逐步設置的時期,宋太祖、太宗一方面 從藩鎮手中收回利權,將地方的監當場務交由京朝官來管理;另一方面則將三司 吏人所管理的監當機構,也改由朝廷任命的官員來掌管。這種作法一方面代表著 削弱藩鎮權力,集權於中央;一方面也避免中央機構的過於專擅。宋初監當官的 設置,實帶有強烈「集權於中央」的政治目的。
貳、宋代地方的監當官
對於宋代監當官的記載,一般多以謝維新《古今合璧事類備要》後集卷八十 一〈監當門.總監當〉的記載為主要的參考文獻。根據謝維新的記載,宋代的監 當官的主管事務,包括了州糧料院、錢監、監倉、監鹽、監酒、監鎮、作院、交 引、庫務、監門、監茶、監稅、監場、監務等項目。這些監當場務「凡課利所入, 逐日具數申於州」18,可見大多由地方政府管轄,因此本文也從地方的監當官開 始介紹。以下即按照謝維新《古今合璧事類備要》的分類,對各種地方監當官作 一說明:一、州糧料院
宋代在各州設置糧料院,負責發放各州官員的俸祿,以監當官管理之。例如 14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適園叢書本,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1967 年台初版)乙集, 卷十四,〈建隆至元祐選人改舉主沿革〉,頁 6a。 15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 32-12a,淳化二年九月庚子。所言「十年前」為太宗太平興國年間。 16 幸徹:〈北宋時代に於ける監當官の地位〉,收於《東洋史學》第 26 輯,頁 61。 17 《文獻通考》卷 14〈征榷考一〉,頁 145 中。 18 《古今合璧事類備要》後集卷 81,〈監當門.總監當〉,頁 1a。趙抃曾經監潭州糧料院,「出納不限時日,概量平,人便之。」19宋朝對於糧料 院監官,多以有財政管理、會計經驗的監當官來擔任。仁宗天聖二年(1024)八 月規定:「今後勾當真、楚、泗州糧料院,須是選差曾經歷任、諳會錢穀京朝官 充。」20南宋時,設置淮東、淮西、湖廣、四川四總領所,在總領所之下設有「分 差糧料院」。在淮東鎮江府設置「分差鎮江府諸軍司糧料院」,淮西建康府設置「分 差建康府諸軍糧料院」,在荊湖的鄂州設置「鄂州戶部糧料院」,在四川分設「總 領四川財賦軍馬錢糧所幹辦行在分差戶部利州糧料院」、「總領四川財賦軍馬錢糧 所幹辦行在分差戶部魚關糧料院」,分隸各總領所,各置監官,負責總領所轄下 文武官吏軍士俸祿的發放。由於責任重大,孝宗淳熙二年(1175)二月戶部申明: 「(分差糧料院監官)差注通判資序人以上人。」21也就是說,分差糧料院的監 官必須具備擔任通判的資格。
二、錢監
宋代鑄造錢幣的機構,稱為錢監,由監當官管理之,「諸州鑄錢監,監官各 一人。」22 北宋時期,錢監陸續增設,至神宗時,全國有銅、鐵錢監共二十六 監,鑄錢共計銅錢五百六萬貫,鐵錢八十八萬九千二百三十四貫。23元豐年間畢 仲衍〈中書備對〉一文所記之各錢監之名稱如下: 銅錢監共十七監:西京阜財監、衛州黎陽監、永興軍錢監、華州錢監、陝府 錢監、絳州垣曲監、舒州同安監、睦州神泉監、興國軍富民監、衡州熙寧監、鄂 州寶泉監、江州廣寧監、池州永豐監、饒州永平監、建州豐國監、韶州永通監、 惠州阜民監。 鐵錢監共九監:虢州在城、朱陽兩監、商州阜民、洛南兩監、通遠軍威遠鎮 監、岷州滔山鎮監、嘉州豐遠監、邛州惠民監、興州濟眾監。24 南宋時,半壁江山已失,銅錢監數目大為減少。當時諸路銅錢監只有十監: 江州廣寧監、池州永豐監、饒州永平監、建州豐國監、衡州咸寧監、舒州同安監、 嚴州神泉監、鄂州寶泉監、韶州永通監、梧州元豐監。25 至於鐵錢的鑄造數量 較銅錢大,鐵錢監也陸續增設,包括:利州紹興監(紹興十五年置)、施州廣積 監、南平軍廣會監、邛州惠民監(紹興二十三年復置)、和州監(乾道四年置, 19 《古今合璧事類備要》後集卷 81,〈總監當.州糧料院〉,頁 1b。 20《宋會要輯稿.職官》5-66a。 21《宋會要輯稿.職官》27-59b-60a。 22《宋史》卷 165〈職官五.少府監〉,頁 3918。 23《文獻通考》卷 9〈錢幣二〉,頁 95 下。 24畢仲衍〈中書備對〉一文,《文獻通考.錢幣二》,《宋會要輯稿.食貨》11-8a-b,《宋會 要輯稿.食貨》11-2b,彼此記載稍有差異。 25 《宋會要輯稿.食貨》11-1a-b。旋廢)、舒州同安監(乾道六年銅錢監改,嘉定七年廢)、蘄州蘄春監(乾道六年 置)、黃州齊安監(乾道六年置,淳熙中廢)、江州廣寧監(乾道六年銅錢監改, 淳熙中廢)、臨江軍豐餘監(乾道六年置,淳熙中廢)、撫州裕國監(乾道六年置, 淳熙中廢)、興國軍富民監(乾道六年置,嘉定中併入漢陽監)、舒州宿城監(乾 道中置,淳熙十年併入同安監)、鄂州漢陽監(紹熙元年置)、光州定城監(紹熙 二年置,紹熙三年廢)、嘉定監(嘉定中置)。26 錢監對宋代的主要貢獻,在於大量鑄造銅鐵錢,不但直接提供貨幣現錢以滿 足政府的開支,更影響了全國貨幣經濟的交易秩序。宋代將全國貨幣區分為銅錢 區與鐵錢區,錢監即負責鑄造各區所需的銅錢或鐵錢。由於銅錢與鐵錢鑄造的數 量相當龐大,基本上滿足了銅錢區與鐵錢區的貨幣需求,(雖然仍有美中不足之 處,宋代仍不時有「錢荒」之慮,且四川等地因鐵錢攜帶不便而創行「交子」。) 使得貨幣供給充足,促進了宋代經濟的發展與商業的繁榮。
三、監倉
宋代地方上的倉務,包括了常平倉、義倉、廣惠倉等多種。真宗景德三年 (1006),在諸路設置「常平倉」: 詔於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陝西、淮南、江南、兩浙各置「常平 倉」,惟沿邊州郡則不置。以逐州戶口多少,量留上供錢一二萬貫, 小州或三二千貫,赴司農寺係帳,三司不問出入,委轉運使并本州委 幕職一員專掌其事。每歲秋夏加錢收糴,遇貴減價出糶。27 可見常平倉的功用,在於糴糶米糧,以平抑米價。亦即發生災荒時,須以平價出 米,以免商人哄抬米價。 常平倉為各州的倉儲,至於各州之下的縣,則有「義倉」的設置。太祖建隆 四年三月曾下詔:「宜令諸州於所屬縣各置義倉。自今官中所收二稅,每碩(石) 別輸一斗,貯之以備凶歉,給與民人。」28可見義倉的制度與常平倉不同,常平 26 關於南宋鐵錢監的興廢,參見劉森:《中國鐵錢》(北京:中華書局,1996 年)第五章「宋代 的鐵錢(下)」;王曾瑜:〈南宋的新鐵錢區及淮會與湖會〉,收於車迎新主編:《宋代貨 幣研究》(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1995 年),頁 5-9。 27 《文獻通考》卷 21〈市糴二〉,頁 207 上。 28 《宋會要輯稿.食貨》53-19a。建隆四年十一月改元乾德,該年即乾德元年。倉是各州「量留上供錢」,也就是從一般的夏秋兩稅中截留;義倉則是在夏秋正 稅之外,「別輸一斗」,變成一種額外的附加稅。 常平倉、義倉之外,又有「廣惠倉」。仁宗嘉祐四年(1059)二月曾有詔:「以 天下廣惠倉隸司農寺,逐州選幕職、曹官各一員專監。每歲十月,別差官檢視老 弱疾病不能自給之人,籍定姓名。自次月一日給米一升,幼者半之,三日一給, 至明年二月。尚有餘,即量諸縣大小而均給之。」29可見廣惠倉設置的目的,是 為了救濟老弱疾病之人,帶有一種社會救助的性質。 對於常平等倉的管理,仁宗景祐元年(1034)七月依臣僚建議:「司農寺、 轉運司選差幕職州縣官或京朝官,兼監常平倉。」30可見常平倉的監官大多為地 方官所兼管,設置專職監官者可能並不多見。
四、監鹽
宋代實施鹽的專賣,制度複雜,因此負責鹽政的監當官也有不同的職掌。宋 代負責鹽政的監當官大致可以分成下列數種:(一) 鹽場監官
宋代的鹽產,產於河東解州者,「引池為鹽,曰解州解縣、安邑兩池,墾地 為畦,引池水沃之,謂之『種鹽』,水耗則鹽成。籍民戶為『畦夫』,官廩給之。」 31產於沿海諸路者者,「鬻海為鹽,曰京東、河北、兩浙、淮南、福建、廣南, 凡六路。其鬻鹽之地曰『亭場』,民曰『亭戶』,或謂之『竈戶』,戶有鹽丁,歲 課入官受錢,或折租賦。」32無論是畦夫或亭戶,都只能在官設的鹽場曬鹽或煮 鹽,所得之鹽為官有,由官府專賣。宋代並於各鹽場(亭場)設置監官管理畦夫、 亭戶。例如,南宋高宗紹興元年(1131)時,「詔臨安府、秀州亭戶二稅,依皇 祐法輸鹽。立監官不察亭戶私煎及巡捕漏泄之法。」33(二)監鹽倉官
鹽在鹽場中製成後,運至全國各地官府販賣,運到之鹽儲存於各地的「都鹽 29 《宋會要輯稿.食貨》53-34a。 30 《宋會要輯稿.食貨》53-7a-b。 31 《宋史》卷 181〈食貨下三.鹽上〉,頁 4413。 32 《宋史》卷 181〈食貨下三.鹽上〉,頁 4426。 33 《宋史》卷 182〈食貨下四.鹽中〉,頁 4454。倉」中。都鹽倉亦設有監官管理之。例如,劉摯曾「監衡州鹽倉」34,顧復幾曾 擔任「監虔州都鹽倉」35。由監鹽倉官負責發賣之事。
(三) 監鹽酒稅官
宋代鹽的專賣制度中,監鹽場官負責鹽的生產,監鹽倉官負責鹽的儲存轉 運,監鹽酒稅官則負責鹽的經銷販賣。宋代的地方監當場務,經常將不同的業務 並置於一個場務之中,由一個監當官主管。蘇轍《欒城集》卷 24〈東軒記〉的 描述: 余既以罪謫監筠州鹽酒稅,…晝則坐市區鬻鹽、沽酒、稅豚魚。36 日本學者幸徹據文中「鬻鹽、沽酒、稅豚魚」一語,詮釋「監鹽酒稅」的職權包 含了賣鹽、賣酒、徵收商稅三者。37 仁宗慶曆八年(1048)依范祥的建議:「舊禁鹽地一切通商,聽鹽入蜀,罷 九州軍入中芻粟,令入實錢,償以鹽,視入錢州軍遠近及所指東西南鹽,第優其 直。」38 擴大推行「通商」法,商人向官府納錢之後,可以赴鹽產區取鹽,到 通商地區販賣,不必由監當官直接賣鹽,因此在實施通商法的地區,「監鹽酒稅」 之類的監當官,多改為「監酒稅」。(四)監合同場
南宋紹興二年(1132),趙開仿照茶合同場之制,在四川推行鹽合同場。李 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記載: 34劉摯:《忠肅集》(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影印,1986 年)卷一,〈謝監 衡州鹽倉表〉,頁 8a。 35 程俱:《北山集》(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影印,1986 年)卷 32,〈通 直郎湖州司刑曹事顧君墓志銘〉,頁 14b。 36蘇轍:《欒城集》(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影印,1986 年)卷 24〈東軒記〉, 頁 1-a-b。 37 幸徹:〈北宋時代の官營場務における監當官について〉,收於《東方學》第 27 輯,頁 87。 38 《宋史》卷 181〈食貨下三.鹽上〉,頁 4417。紹興二年秋,趙應祥(按:即趙開)總計,始變鹽法,盡榷之。倣蔡 京東南、東北鈔鹽條約,置合同場以稽其出入。…始趙應祥之立榷法 也,令商人入錢請引,井戶但如額煮鹽,赴官輸土產稅而已。39 合同場為鹽戶賣鹽、官府收稅的交易場所,鹽商只能在合同場中買鹽,再憑合同 場所批發的鹽引,運鹽至指定地點販賣。當時,「諸州縣鎮設有合同場,以招客 販。」40 合同場法為通商法之一種特殊形式。
五、監酒
宋代的酒也由監當官進行專賣,官設酒務的設置原則,是獲利多者則置為酒 務,收入少者則由民買撲。仁宗景祐元年(1034)正月,仁宗同意臣僚奏言:「諸 道州府軍監縣鎮等酒務自來差官監處,乞不以課利一萬貫以上,並許衙前及諸色 不該罰贖人一戶已上、十戶已來,同入狀,依元敕將城郭草市衝要道店產業充抵 當,預納一年課利買撲。」41 也就是說,收入不及一萬貫的酒務可由百姓買撲, 欲買撲的百姓除了必須用家產作為抵押外,還要事先預繳一年課利。可見仁宗時 官設酒務與百姓買撲的界線是一萬貫。但這一標準也常有變動,英宗治平四年 (1067)時,「詔官監一年不及三千緡以上,即令買撲如故。」42官設酒務與百 姓買撲的界線變成了三千緡。至於買撲酒務的下限,景祐元年七月規定:「買撲 鄉村酒務課額,十貫以下停廢。以上有人承買撲,勘會交割。」43也就是由百姓 買撲的酒務,若政府課利收入不及十貫,就要加以裁廢。 酒課的收入,為宋朝財政收入之大宗。仁宗皇祐年間酒課收入為一千四百九 十八萬六千一百九十六貫,英宗治平年間稍有減少,仍有一千二百八十六萬二千 四百九十三貫。44六、監鎮
監鎮官,掌一鎮「巡邏、盜竊及火禁之事,兼征稅榷酤,則掌其出納會計。 39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十四,〈蜀鹽〉,頁 9a。 40 《宋會要輯稿.食貨》28-37a。 41 《宋會要輯稿.食貨》20-8b。 42 《宋會要輯稿.食貨》20-9a。 43 《宋會要輯稿.食貨》20-8b。 44 《文獻通考》卷 17〈征榷考四〉,頁 171 上。鎮寨凡杖罪以上,並解本縣,餘聽決遣。」45 鎮本為一縣之中市集薈萃之地, 監鎮官原與監稅官的性質相近,但鎮漸漸變成縣以下的行政區劃,監鎮官亦漸漸 掌有「杖罪以下」的司法權,是兼具監當與親民性質的特殊官職。尤其南宋以後, 市鎮的商業活動日益繁榮,監鎮官對於南宋財政收入也越來越重要了。46
七、作院
宋代在許多地方上的府、州、軍之中,設有「作院」。作院負責製造兵器。 南宋李心傳在《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之中曾經記載了四川的作院:「成都、潼川、 遂寧府、嘉、邛、資、渠七州作院,日造甲。興元府、興、閬、成州、大安軍、 仙人關六處作院,日造神臂弓、甲、皮氈,其器械山積,今並屬總領所,謂之有 軍庫焉。弓弩多至數十萬,箭數百萬枝。」47 可見作院的工作是製造軍器。八、交引
宋代除了銅鐵錢之外,也發行紙幣。益州交子務為宋代在四川地區發行紙幣 「交子」的監當機構。益州由官方發行交子的源起,據《續資治通鑑長編》的記 載: 初,蜀民以鐵錢重,私為券,謂之「交子」,以便貿易,富民十六戶 主之。其後富者貲稍衰,不能償所負,爭訟數起。(真宗)大中祥符 末,薛田為轉運使,請官置交子務,以榷其出入,久不報。寇瑊守蜀, 遂乞廢交子不復用。會瑊去而田代之,詔田與轉運使張若谷度其利 害。田、若谷議:廢交子不復用,則貿易非便,但請官為置務,禁民 45《文獻通考》卷 63〈職官十七〉,頁 574 上。 46關於南宋市鎮的經濟角色,參見梁庚堯:〈南宋的市鎮〉,收入氏著:《宋代社會經濟史論集》 (台北:允晨文化,1997 年),下冊。 47 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 18〈四川作院〉,頁 29b。私造。又詔梓州路提點刑獄官與田、若谷共議,田等議如前。(仁宗 天聖元年十一月)戊午,詔從其請,始置益州交子務。48 可見益州交子務是在薛田、張若谷等人的計議之下,將交子由民辦改為官辦,並 於仁宗天聖元年在益州設務。至景祐三年(1036),益州交子務「置監官二人輪 宿」49,由監當官負責管理交子務中的事務。徽宗大觀元年(1107),「改四川交 子為錢引」,交子務改為錢引務。50 四川錢引一直通行至南宋。 南宋時期發行的交子、會子等紙幣,則是由建康、鎮江榷貨務的監官來負責 發行、兌換業務。《宋史.食貨下三.會子》記載: 紹興末,會子未有兩淮、湖廣之分。…乾道二年,詔別印二百、三百、 五百、一貫交子三百萬,止行用於兩淮。其舊會聽對易。凡入輸買賣, 並以交子及錢中半。如往來不便,詔給(兩淮)交子、(湖廣)會子 各二十萬,付鎮江、建康府榷貨務,使淮人過江、江南人之渡淮者, 皆得對易循環以用。51 可見南宋初發行的「湖廣會子」,以及孝宗乾道年間發行的「淮交」,即是由建康 府、鎮江府的榷貨務來發行、兌換。
九、庫務
地方各路府州所徵收之兩稅及其他課利錢,除上供於中央之外,大部分存留 於各府州之「軍資庫」與「公使庫」。 軍資庫為地方官府收貯錢財的財庫,設有監軍資庫官主其事。但是動支軍資 庫中的錢財,則是地方官(如知府、知州)的權力。馬端臨《文獻通考》亦謂: 48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 101-11a-b,天聖元年十一月戊午。 49 李攸:《宋朝事實》(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1967 年台初版)卷 15〈財用〉,頁 7a。 50 《文獻通考》卷 9〈錢幣二〉,頁 97 中。 51 《宋史》卷 181〈食貨下三.會子〉,頁 4411。「(財賦)其留州郡者,軍資庫、公使庫係省錢物,長吏得以擅收支之柄。」52可 見地方長吏(知府、知州等)有權動用軍資庫中的錢財。但是,軍資庫錢財的動 用,必須受到上級的監督。南宋李心傳即說:「諸州軍資庫者,歲用省計也。舊 制:每道有計度,轉運使歲終則會諸郡邑之出入,盈者取之,虧者補之,故郡邑 無不足之患。」53可見軍資庫中錢財的收支情形,要受到各路轉運使的考核與監 督。 軍資庫外,又有「公使庫」。公使庫設置的目的,為提供「公用錢」。公用錢 是地方官署的「特別辦公費」,多用以犒賞、讌宴過境長官,地方主吏有權支配。 公使庫為了增加公用錢,也會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故屬於官營商業機構。公使庫 從事的商業活動,包括從事放貸、釀酒、刻書等活動,以牟取利潤。54尤其公使 庫釀酒販賣,甚至影響了酒務的利潤,紹興三十年(1160),戶部侍郎邵大受等 奏言:「今諸路歲虧二百萬,皆緣諸州公使庫廣造,別置店酤賣,以致酒務例皆 敗壞。」55可見在公使庫的競爭之下,導致了酒務的虧損。
十、監門
負責在城門向出入的商旅徵收商稅。例如京城監門官,與在京商稅院的區別 是:「應係合送納商稅物色只及一千以下稅錢者,并諸竹木蓆箔之類,並就門收 稅放入,更不押赴商稅院。一千以上稅錢依舊於商稅院納稅出引。」56意即稅錢 一千文以下者,僅在監門官處納稅即可。稅錢一千文以上的大宗貨品才須至在京 商稅院納稅。十一、監茶
宋代的茶法由於不斷更改,監當官的角色也不斷改變。從官收官賣的山場監 當官,到監收茶稅的監茶稅官,再到販賣茶引的合同場監官。(一)茶場監官
北宋初,行榷茶法。茶葉必須官收官賣。宋初於淮南路「蘄、黃、廬、舒、 光、壽六州,官自為場,置吏總之,謂之山場者十三。六州採茶之民皆隸焉,謂 52 《文獻通考》卷 19〈征榷六〉,頁 191 上。 53 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 17〈諸州軍資庫〉,頁 13a。 54 參見林天蔚:《宋代史事質疑》(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87 年初版),頁 1。 55 《宋史》卷 185〈食貨七下.酒〉,頁 4521-4522。 56 《宋會要輯稿.食貨》17-22b。之園戶。歲課作茶輸租,餘則官悉市之。其售於官者,皆先受錢而後入茶。」57 茶場園戶所生產的茶,除了部分做為租稅繳納之外,其餘必須全部賣給茶場監當 官,茶場監當官所收的茶葉,則運送到榷貨務賣給商人。仁宗嘉祐四年,推行通 商法。原有的榷貨務及十三山場逐步罷廢,商人得以自由向園戶購買茶葉,官府 向園戶徵收茶租,向商人徵收茶稅。58不過通商法並非通行全國,仍有一些地區 繼續實施榷茶法。例如呂陶指出四川推行榷茶法的不當,呂陶向神宗說道:「川 蜀產茶,視東南十不及一,諸路既皆通商,兩川獨蒙禁榷。」59可見神宗時四川 地區改行榷茶法。
(二)「榷貨務」監官
北宋於江陵府、真州、海州、漢陽軍、無為軍、蘄州之蘄口,設置榷貨務六。 各地茶場所產之茶,「悉送六榷務鬻之」。60南宋時期,亦於建康府、鎮江府設置 「榷貨務都茶場」,除進行茶之專賣外,也進行交子、會子的兌換。(三)合同場監官
徽宗時,蔡京主政,又將通商法改為榷茶法。崇寧元年(1102),「將荊湖江 淮兩浙福建七路州軍所產茶依舊禁榷,選官置司提舉措置。並於產茶州縣隨處置 場,官為收買。」61重新設置山場。但到了崇寧四年,蔡京又下令「罷官置場, 商旅並即所在州縣或京師請長、短引,自買於園戶。」62又廢除了山場,讓商人 在各地官府購買茶引後,用茶引與園戶交易。政和二年(1112),蔡京再度變更 茶法,設置京師「都茶務」,販賣茶引給商人,商人再憑茶引在各州縣的「合同 場」與園戶交易。63 南宋高宗建炎二年(1128),趙開仿蔡京「合同場」的制度,在四川推行茶 馬之法,官買、官賣茶並罷。據《宋史.趙開傳》記載: 57《宋史》卷 183〈食貨下五.茶上〉,頁 4477。 58 關於嘉祐四年推行的通商法,參見朱重聖:《北宋茶之生產與經營》(台北:台灣學生書局, 1985 年),頁 319-324。 59《宋史》卷 346〈呂陶傳〉,頁 10978-10979。 60《宋史》卷 183〈食貨下五.茶上〉,頁 4477。 61《宋會要輯稿.食貨》30-32a。 62《文獻通考》卷 18〈征榷五〉,頁 176 下。 63關於徽宗時期推行的合同場法,參見朱重聖:《北宋茶之生產與經營》,頁 324-331;黃純豔: 《宋代茶法研究》(昆明:雲南大學出版社,2002 年),頁 110-117。時建炎二年也。於是大更茶馬之法,官買官賣茶並罷,參酌政和二年 東京都茶務所創條約,印給茶引,使茶商執引與茶戶自相交易。改成 都舊買賣茶場為合同場買引所,仍於合同場置茶市,交易者必由市,… 其合同場監官除驗引、秤茶、封記、發放外,無得干預茶商、茶戶交 易事。64 也就是在四川推行蔡京政和二年的制度,規定茶商、茶戶必須在合同場進行買 賣,官府只提供交易場所,並從中抽取各種稅收、規費。
十二、監稅
指監收商稅的監當官。宋代對於商稅的徵收,「凡州縣皆置務,關鎮亦或有 之,大則專置官監臨,小則令佐兼領,諸州仍令都監、監押同掌。行者齎貨,謂 之『過稅』,每千錢算二十。居者市鬻,謂之『住稅』,每千錢算三十,大約如此。 然無定制,其名物各隨地宜而不一焉。」65商稅的收入,也是宋朝主要的財政收 入來源之一,並且隨著商業的發展而不斷增加。太宗至道時,關市津渡等商稅收 入僅四百萬貫,至真宗天禧五年(1021),增加為八百四萬貫(總數為至道時的 兩倍)。66仁宗皇祐年間,商稅「歲課緡錢七百八十六萬三千九百。…至(英宗) 治平中,歲課增六十餘萬。」67神宗熙寧十年前,官設稅務有 1846 處,近二千 處的商稅務,為宋朝帶來可觀的收入,熙寧十年商稅收入達八百七十四萬六千六 百五十二貫。68 宋代的地方監當場務,經常將商稅與其他不同的業務並置於一個場務之中, 由一個監當官主管。日本學者幸徹舉例指出,所謂「監酒稅」的監當官,即是將 監酒與監稅兩務合一,而由一個監當官管理。例如: 64 《宋史》卷 374〈趙開傳〉,頁 11597。 65 《宋史》卷 186〈食貨下八.商稅〉,頁 4541。 66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 97-21b,天禧五年末。 67 《宋史》卷 186〈食貨下八.商稅〉,頁 4543。 68 各州商稅數字見《宋會要輯稿.食貨》15、16、17。其總數見宋晞:〈北宋商稅在國計中的地 位與監稅官〉,收入《宋史研究論叢》第一輯(台北:中國文化研究所,1979 年再版),頁 67。監舒州石溪鎮酒稅奉職楊茂盛,貸死,除名,柳州編管。坐百姓乘馬 過務,搜得稅物,笞之致死也。69 「監酒稅」可以「搜得稅物」,可見「監酒稅」兼管酒務與商稅。
十三、監場或監務
其他設有監當官的地方場務,略述如下:(一)坑冶
所謂「坑冶」,指的是金、銀、銅、鐵、鉛、錫、水銀、硃砂等礦產的開採。 北宋時的坑冶場務數目,據馬端臨《文獻通考.征榷五》所記:「金銀銅鐵鉛錫 之冶,總二百七十一。」70實際上,坑冶的數目,是會隨著舊礦坑的廢棄停閉與 新礦坑的開採發掘而有所變動。對於金、銀、銅、鐵、鉛、錫、水銀、硃砂等坑 冶,朝廷設置監官以主其事。例如崇寧四年(1105),「湖北旺溪金場,以歲收金 千兩,乃置監官。」宣和元年(1119),「復置相州安陽縣銅冶村監官。」71(二)監渡
宋代在各河川的渡口,也設官收稅。馬端臨《文獻通考.職官考十一》記載: 「渡,總六十五,監官各一人,皆以京朝官、三班使臣充,亦有以本處監當兼掌 者。」72並未說明這六十五渡的數字是南宋還是北宋的數字。不過,根據太祖建 隆元年三月下詔:「滄德淄齊鄆等州界,有古黃河及原河、文河,因水潦置渡收 算,凡三十九處。」73可見僅僅在滄、德、淄、齊、鄆等州界上的古黃河、原河、 文河,就有「置渡收算」三十九處,因此全國渡口六十五處的數字,實有疑問, 無論南宋還是北宋,應該都遠遠不只此數。 69幸徹:〈北宋時代の官營場務における監當官について〉,收於《東方學》第 27 輯,頁 86。 引用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 348-10a,元豐七年八月癸巳。 70 《文獻通考》卷 18〈征榷五〉,頁 179 中-下。 71 《宋史》卷 185〈食貨下七.坑冶〉,頁 4527、4530。 72 《文獻通考》卷 57〈職官考十一〉,頁 518 中。 73 《宋會要輯稿.方域》13-3b。(三)市舶司
市舶司「掌蕃貨海舶征榷貿易之事」,74市舶司最初設置於廣州,「以知州為 使,通判為判官。及轉運使司掌其事,又遣京朝官、三班、內侍三人專領之。」 其後於杭州也設置市舶司。真宗咸平年間,又在明州置市舶司。75至此,宋代已 有廣州、杭州、明州三市舶司。各路轉運使與知州、通判等,雖有市舶使、判官 之名,但仍另有「專領」市舶司的監當官。哲宗元祐二年(1087)於福建泉州置 司。76到了南宋孝宗乾道年間,將浙江諸市舶司加以裁撤,由轉運司兼領。77因 此,只有福建泉州與廣南廣州的市舶司,為專職常設的機構。(四)市易務(平準務)
王安石推行市易法,在各地設置市易務,其職掌為「召人抵當借錢出息,乘 時貿易,以通財貨。」78亦即提供典當借錢,收取利息;並且進行商品買賣。哲 宗即位,高太皇太后臨朝,王安石新法悉遭廢除,「罷諸鎮砦市易、抵當。」79市 易務也一度遭到裁廢。哲宗親政,重新推行新法之後,市易務又逐漸恢復。紹聖 三年(1096)十二月二十二日,哲宗下詔:「戶部、太府寺同詳熙寧立法意,復 置市易務。許用見錢交易,收息不過二分,不許賒請。」80元符三年(1100),「改 市易案為平準,其市易務亦如之。」81將市易務改名為平準務。(五)監堰
負責河道堰閘的啟閉,《文獻通考.職官考十一》記載:「天下堰總二十一。」 82但並未說明這是北宋還是南宋的數字。而且數量只有二十一處,恐怕過少,可 能並非實際的數字。哲宗元符元年對監堰官的獎懲做出規定:「監官任滿,水無 走泄者賞,水未應而輒開閘者罰。守貳、令佐,常覺察之。」83 74《宋史》卷 167〈職官七〉,頁 3971。 75《宋會要輯稿.職官》44-1a。 76《宋會要輯稿.職官》44-8a。 77《宋史》卷 167〈職官七〉,頁 3971。 78《宋會要輯稿.食貨》55-31a。 79 《宋史》卷 186〈食貨下八.市易〉,頁 4553。 80 《宋會要輯稿.食貨》55-44b。 81 《宋史》卷 165〈職官五.太府寺〉,頁 3907。 82 《文獻通考》卷 57〈職官考十一〉,頁 518 中。 83 《宋史》卷 96〈河渠六〉,頁 2383。(六)其他
宋代各地之「造船場」,由監當官來管理,例如北宋時周彥先曾任「監楚州 船場」。84又「採石場」亦設有監當官,例如北宋時的李樞即曾「監鄭州賈盲山 採石場」。85 由上可見,宋代地方的監當官,大多數扮演著聚積財賦、充實國庫與地方府 庫的重要角色。國家的重要財政收入,如鹽、酒、茶的榷賣,商稅的徵收,是由 監當官實際負責執行。而百姓所繳納的賦稅,也由地方監當機構中的監倉、庫務 等官,負責收藏。可見地方監當官所經手者,實已包含了絕大多數的國家財政收 入。地方監當官除了向百姓徵收財賦之外,也負責從事財富的直接生產,如坑冶 諸監生產金、銀、銅、鐵、鉛、錫等金屬原料,不但提供生產製造機構生產各類 器用,尤其像金銀等貴重金屬更直接轉變成為國家庫藏的財賦。又如鑄錢監鑄造 銅鐵錢,直接提供貨幣現錢以滿足政府的開支,更促進了全國貨幣經濟的發展。 此外,宋代地方的監當官,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就是宋朝經常用貶降之人充 任監當官。例如仁宗時的桂州知州潘夙,「坐在湖北時匿名書誣判官韓繹,謫監 隨州酒稅。」86又如廣西鈐轄張整,「坐殺降猺,責監江州酒稅。」87晉州知州焦 敏,「報政蔑聞,隳官有素,罔念靖共之訓,備彰趨附之蹤。」因此被貶為監渭 州酒務。88又如英宗治平時,「吏部郎中知磁州李田監淄州鹽酒稅。嘉祐六年始 置考課法,至是考課院言田再考在劣等,故有是命。」89又如判尚書刑部江休復, 「坐預進奏院祠神會,落職,監蔡州商稅。」90徽宗政和五年,「提舉河東給地 牧馬尚中行,以奏報稽違,且欲擅更法,詔授遠小監當官。」91 在黨爭激烈的時期,執政掌權者也常以「貶為監當官」作為對付政敵的手段。 舉例言之,王安石變法時期,呂陶言四川榷茶之弊,新黨「劾其沮敗新法,責監 懷安商稅。」92唐坰批評變法派:「安石專作威福,曾布等表裡擅權,天下但知 憚安石威權,不復知有陛下。」結果,唐坰被「改監廣州軍資庫,後徙吉州酒稅。」 93蘇轍也「坐兄軾以詩得罪,謫監筠州鹽酒稅,五年不得調。」94哲宗紹聖親政 84 王安石:〈右侍禁周君墓誌銘〉,收於曾棗莊、劉琳主編:《全宋文》(成都:巴蜀書社,1988 年)第 33 冊,頁 187。 85蘇頌:〈皇城使李公神道碑銘〉,見《全宋文》第 31 冊,頁 413-415。 86《宋史》卷 333〈潘夙傳〉,頁 10718。 87《宋史》卷 350〈張整傳〉,頁 11087。 88宋仁宗:〈焦敏職方員外郎監渭州酒務制〉,收於《全宋文》第 22 冊,頁 395。 89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 208-6a-b,治平三年六月乙酉。 90 《宋史》卷 443〈文苑五.江休復〉,頁 13092。 91 《宋史》卷 198〈兵十二.馬政〉,頁 4945。 92 《宋史》卷 346〈呂陶傳〉,頁 10979。 93 《宋史》卷 327〈王安石傳附唐坰傳〉,頁 10552。時期,又對舊黨人物則加以整肅。常安民則因反對新黨官員彈劾蘇軾兄弟而被章 惇「擬監滁州酒稅。」95晁補之「坐修神宗實錄失實,降通判應天府、亳州,又 貶監處、信二州酒稅。」96秦觀則是「紹聖初,坐黨籍,出通判杭州,以御史劉 拯論其增損實錄,貶監處州酒稅。」97張耒則是「紹聖初,…坐黨籍徙宣州,謫 監黃州酒稅。」98徽宗即位後,蔡京當政,對於不附己者,也以「貶為監當官」 作為打擊整肅的手段。例如開化令李光「有政聲,召赴都堂審察,時宰不悅,處 以監當。」99蔡京興蘇州錢獄,侍御史沈畸「閱實平反以聞」,結果「京大怒, 削畸三秩,貶監信州酒稅。」100左司員外郎倪濤因為反對「聯金滅遼」的計畫, 被「貶監朝城縣酒稅」101。對於舊黨的殘餘份子,蔡京也嚴加打擊。如家愿「以 曾入黨籍,謫英州酒稅。」102
參、宋代中央的監當官
宋代除了在地方上,設置了許多不同種類的監當官之外,中央政府的許多機 構之內也設置了監當官。中央的監當諸局,職掌繁雜,種類眾多。按其職掌略做 區分,負責軍器的製造與管理者,包括了軍器五庫(衣甲庫、弓槍庫、劍弩箭庫、 軍器什物庫、揀選衣甲器械庫)、內弓箭庫(分為內、外、南三庫)、弓弩院、弓 弩造箭院、東西作坊、作坊物料庫、皮角場庫等,南宋時整併為「內軍器庫」與 「御前製造軍器所」。 為皇室宮廷提供服務者,與飲食有關者,包括了法酒庫、內酒坊、都麴院、 油醋庫、水磨務(掌水碾磨麥)、內物料庫、乳酪院;與服飾有關者,如尚衣庫、 內衣物庫、新衣庫、綾錦院、裁造院、文繡院、西內染院、西染色院;與宮室有 關者,如修內司、後苑燒朱所(燒製朱漆)、內柴炭庫;於交通有關者,如御輦 院、車輅院;與禮儀器用有關者,如文思院、後苑造作所、朝服法物庫、冰井務 (祭祀薦冰);與寶物收藏有關者,如奉宸庫、祇候庫、鞍轡庫、香藥庫、瓷器 庫、藥蜜庫、雜物庫、合同憑由司;與娛樂有關者,玉津瑞聖宜春瓊林四苑、養 象所。滿足了皇帝以及皇室成員食、衣、住、行、禮儀、賞賜、娛樂的各項需求。 為中央文武官吏與京師事務提供服務者,與居住生活所需有關者,如東西八 94《宋史》卷 339〈蘇轍傳〉,頁 10823。 95《宋史》卷 346〈常安民傳〉,頁 10991。 96《宋史》卷 444〈文苑六.晁補之〉,頁 13111。 97《宋史》卷 444〈文苑六.秦觀〉,頁 13113。 98 《宋史》卷 444〈文苑六.張耒〉,頁 13114。 99 《宋史》卷 363〈李光傳〉,頁 11335。 100 《宋史》卷 348〈沈畸傳〉,頁 11023。 101 《宋史》卷 444〈文苑六.倪濤〉,頁 13125。 102 《宋史》卷 390〈家愿傳〉,頁 11950。作司、煎膠務、窯務、鑄瀉務、事材場、退材場、丹粉所、炭場、皮剝所;與飲 食有關者,如三省樞密院激賞庫、外物料庫、牛羊司、供庖務;與交通有關者, 如天駟左右監、左右天廄坊、牧養上下監(收養病馬)、車營、致遠務、駝坊; 其他如都亭驛、懷遠驛(接待外國使臣)、都進奏院(將中央詔敕符牒頒下地方, 並受天下章奏狀牒以奏御)金耀門文書庫(收藏三司檔案)、度牒庫、以及各官 署之監門官。103 限於篇幅,本文對於中央的監當官,僅以倉儲出納之管理、京師稅收之徵收、 以及商業的經營三方面,略做簡單的介紹。
一、倉儲出納之管理
(一)左藏庫
「掌受四方財賦之入,以待邦國之經費,給官吏、軍兵奉祿賜予。」職責為儲存 地方上供的財賦,提供京師吏祿兵廩之用,並有一部份用於邊費。北宋時,左藏 庫分為南北兩庫,徽宗政和六年改為東西兩庫。此外,西京、南京、北京亦各置 左藏庫。104北宋之左藏南北庫設有監官四人通管。神宗熙寧元年(1068),南庫 監官改為文資一人,使臣二人,北庫監官改為文資、使臣各一人。105南宋高宗時, 重新設置左藏東西庫,隸屬於太府寺。106左藏東西庫的區分為:「夫絹帛之庫于 東者,監官之員有二,銀會之庫于西者,監官之員有三,所謂提轄者,總其條式 而振舉焉。」107可見東庫收藏絹帛,西庫收藏貨幣。同時也可知南宋時左藏東西 庫共有監官五人(東庫二人,西庫三人)。(二)內藏庫
職掌為「掌受歲計之餘積,以待邦國非常之用。」108可見內藏庫是為了「待 非常之用」而設置的,「凡貨財不領於有司者,則有內藏庫,蓋天子之別藏也。 縣官有鉅費,左藏之積不足給,則發內藏佐之。」109可知內藏庫為天子私藏,非 有特殊需求,盡量不動用內藏庫的庫藏。內藏庫之外,元豐庫為神宗元豐四年修 103 以上中央政府中設置監當官的機構,散見《宋會要輯稿》之〈職官〉、〈食貨〉、〈兵〉、 〈方域〉諸門,及《文獻通考》之〈職官考〉各卷,茲不贅述。 104《宋史》卷 165〈職官五.太府寺〉,頁 3907。 105 《宋會要輯稿.食貨》51-25a。 106 《宋會要輯稿.食貨》51-10b。 107 《宋會要輯稿.食貨》51-18a-b。 108 《宋史》卷 165〈職官五.太府寺〉,頁 3907。 109 《宋史》卷 179〈食貨下一.會計〉,頁 4369。造,110「掌受諸路積剩及常平錢物,凡封樁者皆入焉。」111哲宗元祐三年,也下 詔「改封樁錢物庫為元祐庫」112。徽宗時期,也設有「崇寧庫」、「大觀庫」。113南 宋則有「左藏南庫」114、「左藏封樁庫」115。這些財庫,近於天子私藏,以待非 常之用,戶部經常性的開支不得任意動支。
(三)司農寺倉
司農寺諸倉「掌九穀廩藏之事,以給官吏軍兵祿食之用。」116北宋時期共有 二十五倉,南宋時,則設有「南北省倉」。紹興元年(1131)七月五日,高宗下 詔:「行在省倉受納綱運。」117紹興三年正月六日,「行在省倉內鎮城倉改為行在 南倉,仁和倉改為行在北倉。」118司農寺倉為收納全國各地方轉運上供米糧之所。(四)布庫與茶庫
布庫「掌受諸道輸納之布,辨其名物以待給用。」119以京朝官、三班二人為 監官,又以內侍一人監門。120茶庫「掌受江、浙、荊湖、建、劍茶茗,以給翰林 諸司及賞賚、出鬻。」121布庫與茶庫,收受並儲存由全國各地運至京師之布與茶, 以供朝廷之用。(五)都鹽院
「掌受解州池鹽,以給京城及京東諸州出鬻、廩祿之事。」以京朝官及三班 使臣二人監領。122意即收納解州池鹽作為官員的俸祿,有餘並可出賣。 110《宋會要輯稿.食貨》52-14a。 111《宋史》卷 165〈職官五.太府寺〉,頁 3908。 112《宋會要輯稿.食貨》52-16a。 113《宋史》卷 165〈職官五.太府寺〉,頁 3908。 114《宋會要輯稿.食貨》51-29a-30a。 115《宋會要輯稿.食貨》52-21b。左藏封樁庫,孝宗乾道六年初置。 116《宋史》卷 165〈職官五.司農寺〉,頁 3905。 117《宋會要輯稿.食貨》62-12b。 118 《宋會要輯稿.食貨》62-13a。 119 《宋史》卷 165〈職官五.太府寺〉,頁 3908。 120 《宋會要輯稿.食貨》52-33a。 121 《宋史》卷 165〈職官五.太府寺〉,頁 3908。 122 《宋會要輯稿.職官》5-67b。(六)排岸司與下卸司
排岸司「掌水運綱船輸納雇直之事。」123負責將由水路綱船運輸而來的米糧 裝卸上車,運送至諸倉。北宋開封府的排岸司分為四司:東司在廣濟坊,西司在 順成坊,南司在建寧坊,北司在崇慶坊。其下有廣濟十五指揮元額七千五百人, 並在曹、鄆、濟等州并廣濟軍住營,每年春初由催綱司差配上綱執役。124 南宋時亦置有排岸司,紹興三年,高宗依知府梁汝嘉之請,專置「行在排岸 司」。125紹興七年八月又在建康府設置文臣排岸司,置監官一員,以「行在排岸 司」為名。126於是臨安府、建康府皆有行在排岸司。 下卸司「掌受納綱運。」127以京朝官一員監,或以倉界守給官兼管勾。其下 領有裝卸五指揮以供其役。128排岸司與下卸司,都是負責搬運各地運送至京師的 米糧貨物。(七)在京糧料院與專勾(審計)司
諸司、馬軍、步軍糧料院,「掌以法式頒廩祿,凡文武百官、諸司、諸軍奉 料,以券準給。」129設有「勾當諸司、馬、步軍糧料院官各一人。」130負責文武 官吏與軍隊兵士俸祿的發放。太宗淳化三年設置馬軍專勾司、步軍專勾司,淳化 五年又將兩專勾司合為一,稱為馬步軍專勾司。131「勾當馬步軍專勾司官一人, 以京朝官充。掌諸軍兵馬逃亡收併之籍,諸司庫務給受之數,審較其欺詐,批曆 以送糧料院。」132神宗元豐二年六月,又設置「諸司專勾司」。133諸軍、諸司專 勾司負責審核文武官員的俸祿數目,然後「批曆以送糧料院」,作為發放俸祿的 依據。南宋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十一日下詔:「諸司專勾司、諸軍專勾司,專字下 犯御名同音者,改作諸軍、諸司審計司。」134亦即專勾司的「勾」字與高宗趙構 的「構」字諧音,因此將專勾司改為審計司。 123《宋史》卷 165〈職官五.司農寺〉,頁 3905。 124《宋會要輯稿.職官》26-28a。 125《宋會要輯稿.職官》26-29b。 126《宋會要輯稿.職官》26-30a-b。 127《宋史》卷 165〈職官五.司農寺〉,頁 3905。 128《宋會要輯稿.職官》26-32a。 129《宋史》卷 165〈職官五.太府寺〉,頁 3908。 130 《宋史》卷 162〈職官二.三司使〉,頁 3811。 131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 33-9a,淳化三年末。 132 《宋史》卷 162〈職官二.三司使〉,頁 3811。 133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 298-14a,元豐二年六月丙午。 134 《宋會要輯稿.職官》27-61a。綜上所述,京師負責倉儲出納管理之監當諸局,負責收受全國各地運送至京 師之錢幣、米糧、布帛、茶鹽等物,以備朝廷之支用。而在京糧料院與專勾(審 計)司,則負責發放文武官吏與兵士的俸祿。可見宋代國家財賦的收支,以京師 為中心,成為全國財賦轉運之樞紐。
二、京師稅收之徵收
北宋的汴京,南宋的臨安,既為全國財賦薈萃之地,京師之商業繁榮不難想 見。因此,京師的稅收名目甚多。在京師負責徵收各種稅賦的監當官,茲表列如 下: 監當局名 監當官 執掌 資料來源 都 商 稅 院 ( 都 商 稅 務) 以京朝官、諸司使 副、三班使臣三人 監 「掌京城商賈廊店市收 」,負責商稅的徵收。 《宋會要輯稿. 職官》27-34b。 抽稅箔場 監官二人,以京朝 官、三班、內侍充 任。 掌抽算汴河、惠民河商販 葦箔、蘆蓆、藺蓆,以給 內外之用。 《宋會要輯稿. 食貨》54-13a。 麥麥肙場 以三班使臣為監官 掌收京畿諸縣夏租麥麥 肙 《宋會要輯稿. 食貨》54-14a。 汴 河 上 下 鎖、蔡河上 下鎖 掌收舟船木筏之征。 《宋史》卷 165 〈職官五.太府 寺〉,頁 3908。 京西抽稅竹 木務 以京朝官或閤門祇 候一人勾當。 掌受陝西水運竹木、南方 竹索,以及抽算黃、汴、 惠民河商販竹木。 《宋會要輯稿. 食貨》55-13b。三、京師之商業經營
京師既為財賦匯集之地,商業繁榮,朝廷也在京師設置許多官營商業機構。 其中最重要者,為「榷貨務」。榷貨務「掌鹽、茗、香、礬鈔引之政令,以通商 賈,佐國用。」135監官三人,以朝官、諸司使副、內侍擔任。136南宋高宗建炎二 年正月,將「真州榷貨務」與「行在印賣鈔引」合併,稱為「行在榷貨務」,重 新恢復了榷貨務的組織架構。137又置都茶場,給賣茶引,隨行在所榷貨務置場, 135 《宋史》卷 161〈職官一.尚書省〉,頁 3791。 136 《宋會要輯稿.食貨》55-22a。 137 《宋會要輯稿.食貨》55-25a。故通稱為「榷貨務都茶場」。138紹興三十一年,高宗又下詔:「會子務隸都茶場。」 139此外,在建康、鎮江並設有榷貨務都茶場。 榷貨務的職掌,包括了鹽、茶、香、礬的專賣與紙幣的發行等等。對於鹽鈔 的榷賣方面,係由商人運糧粟至邊境,或在京師榷貨務納錢後,憑鹽鈔至地方鹽 場領鹽,稱為「入中」。仁宗天聖八年十月,「詔罷三京、二十八州軍榷法,聽商 人入錢若金銀京師榷貨務,受鹽兩池。行之一年,視天聖七年增緡錢十五萬。」 140 對於茶鈔的榷賣方面,「商賈貿易,入錢若金帛京師榷貨務,以射六務十三 場茶,給券隨所射與之。」141也是行「入中」之法,由商人在京師榷貨務納錢後, 憑茶鈔至地方茶場領茶。 對於礬的榷賣方面,也是由商人納錢於邊境,或在京師榷貨務納錢後,憑鈔 至地方礬場領礬販售。「礬以百四斤為一馱,入錢京師榷貨務者,為錢十萬七千; 入錢麟、府州者,又減三千。」142 對於香的販賣方面,係將諸路的乳香運至榷貨務販賣。孝宗淳熙十五年 (1188),「以諸路分賣乳香擾民,令止就榷貨務招客算請。」143 至於紙幣的發行方面,南宋高宗紹興六年(1136)設置「行在交子務」,造 交子三十萬用於江淮。144紹興末,「置行在會子務,後隸都茶場。」145發行東南 會子。 除了茶、鹽、香、礬的專賣與紙幣的發行之外,榷貨務也收買其他商品。例 如布帛,北宋時,「東京榷貨務歲入中平羅、小綾各萬匹,以供服用及歲時賜與。」 146仁宗時,榷貨務「入中他貨,予券償以池鹽,繇是羽毛、筋角、膠漆、鐵炭、 瓦木之類,一切以鹽易之。…虛費池鹽,不可勝計。」147 榷貨務從事的鹽、茶、香、礬的專賣交易與鈔引的兌換,為南宋朝廷賺取了 大量的收入。紹興二十四年(1154),行在、建康、鎮江三榷貨務所收鹽錢、茶 錢、香礬錢、雜納錢,共計二千六十六萬七千四百九十一貫二百六文;紹興三十 二年增加至二千一百五十六萬六千九十二貫六百七十二文。孝宗乾道六年,訂立 三榷貨務歲額錢數:行在八百萬貫,建康一千二百萬貫,鎮江四百萬貫。總計有 138 《宋史》161 卷〈職官一.尚書省〉,頁 3791。 139 《宋史》卷 181〈食貨下三.會子〉,頁 4406。 140 《宋史》卷 181〈食貨下三.鹽上〉,頁 4416。 141 《宋史》卷 183〈食貨下五.茶上〉,頁 4478。 142《宋史》卷 185〈食貨下七.礬〉,頁 4535。 143《宋史》卷 185〈食貨下七.香〉,頁 4538。 144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錄》(標點本,北京:中華書局,1988 年)卷 98,紹興六年二月 甲辰,頁 1611。 145 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 188,紹興三十一年二月丙辰,頁 3150。 146 《宋史》卷 175〈食貨上三.布帛〉,頁 4231。 147 《宋史》卷 181〈食貨下三.鹽上〉,頁 4416-4417。
兩千四百萬貫之多。148 至於京師其他官營商業機構,表列於下: 監當局名 監當官 執掌 資料來源 雜買務 以京朝官、三班、 內侍三人監 「掌和市百物,凡宮禁、 官府所需,以時供納。」 為政府的採購機構。 《宋史》卷 165 〈職官五.太府 寺〉,頁 3908。《宋 會要輯稿.食貨》 55-15a。 雜賣場 內侍及三班使臣二 人為監官 「掌受內外幣餘之物,計 直以待出貨,或準折支 用。」為拍賣多餘官物的 機構。 《宋史》卷 165 〈職官五.太府 寺〉,頁 3908。《宋 會要輯稿.食貨》 54-17a。 禮賓院 以閤門祇候以上及 三班內侍二人監 掌蕃夷互市。 《宋會要輯稿. 職官》25-6b。 太醫局熟藥 所、和劑局 (南宋改名 太 平 惠 民 局) 和劑局置監官文武 各一員,差京朝官 或大使臣;熟藥所 各差小使臣或選人 一員。 掌修合良藥,出賣以濟民 疾。 《宋史》卷 165 〈職官五.太府 寺〉,頁 3908。《宋 會要輯稿.職官》 27-66a。 左右廂店宅 務 「掌管官屋及邸店,計直 出僦及修造之事。」為官 營出租房舍的機構。 《宋史》卷 165 〈職官五.太府 寺〉,頁 3908。 寺務司 (內侍一人提點) 三班使臣一人監 「掌京城大寺殿宇廊舍 補葺,聽命於開封府。」 亦即為負責管理開封府 各廟宇。 《宋會要輯稿. 職官》25-8a。 課利司 以寺務司官兼掌 掌京城諸寺、邸店、莊園 課利之物。 《宋會要輯稿. 職官》25-9a。 國子監書庫 監官 「掌印經史群書,以備朝 廷宣索賜予之用,及出鬻 而收其直以上於官。」是 官營的賣書機構。 《宋史》卷 165 〈職官五.國子 監〉,頁 3916。 戶部贍軍激 監官 (隸屬於戶部的賣酒機 《宋史》卷 185 148 《宋會要輯稿.食貨》55-27b-28a。
賞酒庫 構) 〈 食 貨 下 七 . 酒〉,頁 4520。《宋 會要輯稿.食貨》 20-17b。 由上可見,宋代中央的監當官,其經濟功能與地方監當官不盡相同。中央監 當諸局之中,雖然屬於財賦收入(稅收、商業經營)者為數不少,但是屬於財賦 支出、消費的監當機構數量更多,而且用度甚大,種種開支都在於維持中央政府 的運作乃至全國性的開支。顯而易見的,僅憑京師本身的收入是無法滿足中央監 當機構的各種消費需求的。因此,地方財賦的轉輸中央,成為京師維持繁榮的重 要條件。
肆、監當官與北宋的全國財賦流通
隨著宋代經濟的蓬勃發展,各地的監當官所主管的各種場務為宋朝政府帶來 了大量的財富。據統計:太宗至道年間,兩京諸州收榷酒歲課銅錢一百二十一萬 四千餘貫,鐵錢一百五十六萬五千餘貫,京城賣麴錢四十八萬貫;至真宗天禧年 間,榷課銅錢七百七十九萬六千餘貫(為至道年間的 6.42 倍),鐵錢增一百三十 五萬四千餘貫(增幅為 86.5﹪),賣麴錢增三十九萬一千貫(增幅為 81.46﹪)。 又太宗至道時,關市津渡等商稅收入僅四百萬貫,至真宗天禧五年,增加為八百 四萬貫(總數為至道時的兩倍)。149仁宗皇祐年間,商稅「歲課緡錢七百八十六 萬三千九百。…至(英宗)治平中,歲課增六十餘萬。」150神宗熙寧十年,商稅 收入達八百七十四萬六千六百五十二貫。151 這樣一筆可觀的財政收入,對於宋朝政府而言,自然可以充分運用,作為安 定天下、開創太平盛世的憑藉。一般討論北宋政治,經常提到「三冗」的弊病, 也就是「冗兵」、「冗官」、「冗費」,國家需要大量的錢財來養官與養兵,監當場 務適時提供了大量的財賦經費,當然對於宋朝政府掌握官僚與軍隊,有效控制全 國,有莫大的幫助。 再從宏觀的角度言之,宋代整個國家的經濟循環之中,監當官扮演了相當重 要的角色。各地的商稅、專賣、坑冶、鑄錢等機構,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政 府將這些收入存積於中央(由左藏庫、內藏庫及其他諸倉收儲),其後或用於軍 隊、官員的俸祿(由諸軍、諸司糧料院負責發放),或用於皇室、官署的消費支 出與修繕營造,再將財富發散於地方。由於北宋建都於北方的汴京,大量軍隊部 149《續資治通鑑長編》卷 97-21b,天禧五年末。 150《宋史》卷 186〈食貨下八.商稅〉,頁 4543。 151各州商稅數字見《宋會要輯稿.食貨》15、16、17。其總數見宋晞:〈北宋商稅在國計中的 地位與監稅官〉,收入《宋史研究論叢》(一),頁 67。署於北邊的宋遼邊境與西北的宋夏邊境,因此在國家財賦的收入與支出之間,無 形中以南方的財賦收入,繁榮了北方的經濟,促進了北宋整體經濟的均衡發展。 其運作方式,可參見「宋代監當官體系與財賦循環關係圖」:
附圖:宋代監當官體系與財賦循環關係圖 由上圖中,我們可以看出監當官在北宋財賦循環與流通的過程中,扮演了十 分重要的角色。在宋代,商業雖然蓬勃發展,但是足以影響全國經濟的大商人、 商幫似乎尚未興起。因此,國家(政府部門)在全國財賦循環與流通的過程中所 扮演的角色,便顯得相當重要。一方面,國家利用監當官徵收各種專賣稅收,並 且將百姓繳納的稅賦收於倉庫之中,是一種聚積財賦的手段,並且將全國各地財 賦之大部分,集中到中央(汴京)。另一方面,朝廷又通過發放俸祿(由糧料院 等機構負責)的方式,將這些財賦重新分配到文武官吏與軍隊兵士的手中。在全 國各地任官的官員,以及駐紮在全國各地的兵士,其日常生活所需,就必須用他 們的俸祿向各地的百姓、商人購買,財賦因而又回到了百姓的手中。這種財賦重 分配的過程,這便形成了宋代財賦的循環的主要途徑。 此外,全國各地的經濟水平不一,有些地方商業發達,有些地方則蕭條落後, 在徵收商稅及茶鹽酒稅的過程中,經濟發達的地區自然會繳納較多的財賦。但 是,國家是在全國各地都設置官吏(不分繁榮還是落後),大批軍隊駐紮之處, 也經常是邊界疾苦之地。因此,在這種全國性的財賦循環流通的過程中,繁榮地 區的物產與貨幣,會隨著官吏軍隊俸祿的發放,流通到落後地區,進而刺激落後 鑄錢監 坑冶 內藏庫 左藏庫 諸司、馬、步軍糧料院 諸司、馬步軍專勾司 其他場務 酒務 茶鹽專賣 商稅 監倉 在京諸倉 文 武官吏 諸軍兵士 百姓 消費 消費 課利收入 俸祿 支出 支出
地區的產業發展。(如果落後地區的官吏與軍隊有足夠的俸祿收入,當地貧窮的 百姓會想盡辦法提供各種消費與服務,以賺取官吏兵士手中的錢。)因此,這種 全國性的財賦流通,對於宋代較貧窮落後地區的開發,也是有相當大的助益。 最明顯的例子是北方三重路(河北路、河東路、陝西路)的經濟。當時宋朝 政府為了防範遼國與西夏,在此三路駐紮重兵。宋朝利用各種方式,將兵餉俸祿 送至沿邊諸軍,沿邊諸軍的兵士就在當地消費,這當然對北方三重路的經濟發 展,有相當大的助益。日本學者宮澤知之在〈北宋的財政與貨幣經濟〉一文中, 就指出北宋的財政體系是一種「軍事財政」體系,宮澤知之以榷鹽的「入中法」 為例,強調北宋時期的榷鹽法,要求商人運送粟米至沿邊諸軍,再至京師榷貨務 換取鹽引,然後至鹽產地解州取鹽。這一路上,商人可以附帶從沿邊購買商品至 京師販賣,因此加速了北邊的商業發展。152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透過中央與地方 監當官體系的運作,宋朝政府和百姓、商人之間的經濟活動聯繫了起來。促進了 當時全國範圍內的財賦流通,使得北方較貧窮的地區,其經濟得以持續發展與維 持。
伍、南宋時期監當官的困境與弊端-以監稅官為例
不過,到了南宋時期,監當官體系的運作卻面臨了相當多的困難,也產生了 許多弊端,使得監當官對於南宋的經濟發展,產生了許多消極而負面的影響。本 文以商稅場務的運作為例,來說明南宋時期監當官的困難與弊端。一、朝廷需財孔急,催督嚴峻
南宋時期,由於財政上需財孔急,經常將監當官體系視為增加財政收入的重 要來源。例如朝廷經常要求各種監當場務增加課利收入,並將歲額不斷增加。孝 宗時,正言葛邲說道: 征榷歲增之害,如輦下都稅務,紹興間所趁茶鹽歲以一千三百萬緡為 額,乾道六年後增至二千四百萬緡。成都府一務,初額四萬八千緡, 今至四十餘萬緡,通四川酒額歲至五百餘萬緡,民力重困。…願明詔 152宮澤知之:〈北宋的財政與貨幣經濟〉,收入《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史:宋元明清卷》(上 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年),頁 86-92。有司,茶鹽酒稅比原額已增至一倍者,毋更立新額,官吏不增賞,庶 少蘇疲氓。153 可見如商稅務、茶鹽、酒務,歲額都不斷增加。又如孝宗淳熙三年六月十日時: 臣僚言:「諸路漕司有一分五釐錢、二分折酒錢,於酒稅錢內每百貫 或取二百、或五十至八十,大郡一歲不下二三萬緡,小者亦不下萬餘 緡,各令通判置歷拘收,往往撥入公帑,餽遺親舊。乞封樁以備水旱 兵革之費。」戶部勘當:「欲依所請,取諸郡籍歷參校,每歲支用剩 數具申朝廷,酌度令認數收管。」從之。154 也就是說,南宋酒務有陋規,於酒稅之中還附加了「折酒錢」(每百貫中,取五 十至二百文),朝廷知道後,不是將陋規廢除,而是將之合法化。可見南宋中央 與地方政府為了增加財賦收入,也就顧不得百姓疾苦了。 這種重稅政策一直延續到整個南宋時期。光宗、寧宗以後,據《宋史.食貨 下八.商稅》記載: 光、寧嗣服,諸郡稅額皆累有放免。然當是時,雖寬大之旨屢頒,關 市之征迭放,而貪吏並緣,苛取百出,私立稅場,算及緡錢、斗米、 束薪、菜茹之屬,擅用稽察措置,添置專欄收檢。墟市有稅,空舟有 稅,以食米為酒米,以衣服為布帛,皆有稅。遇士夫行李則搜囊發筴, 目以興販。甚者貧民貿易瑣細于村落,指為漏稅,輒加以罪。空身行 153 《宋史》卷 385〈葛邲傳〉,頁 11827-11828。 154 《宋會要輯稿.食貨》64-113b-114a。
旅,亦白取百金。方紆路避之,則攔截叫呼;或有貨物,則抽分給賞, 斷罪倍輸,倒囊而歸矣。聞者咨嗟,指為大小法場,與斯民相刃相劘, 不啻讎敵,而其弊有不可勝言矣。155 可見當時官府濫設稅場,監當官剝削百姓,對百姓造成了甚大的痛苦。當時雖有 少數監稅官吏清廉自持,如理宗時的常楙「監江淮茶鹽所蕪湖局,不受商稅贏。」 156但這僅是鳳毛麟角,無補於南宋商稅場務對商人橫征暴歛的局面。 在朝廷的重稅政策之下,對於地方監當官的非法行為,則採取了睜一隻眼、 閉一隻眼的態度,例如地方上的私設場務,朝廷雖然要求加以裁撤,但是稅收卻 不准減少。我們可以孝宗乾道九年溫州平陽縣的私設場務為例: 溫州平陽縣有私置漁野稅舖,為豪右買撲,乘時於海岸琶曹小鑊等十 餘所置舖。瀕海細民兼受其害。昨來戶部住罷已及三年。今豪民詭名 又復立價承買。平陽知縣林志屢乞行廢罷,如不欲虧失名錢,本縣自 甘抱認發納。157 可見私設場務屢廢屢設的原因,在於朝廷「不欲虧失名錢」。平陽知縣林志為了 將私設場務廢除,甚至情願將減少的課利收入「自甘抱認發納」。又如淳熙五年 時,「兩浙江西湖北申到人戶買撲場務,雖非吏部差官,緣係常平租額,收到錢 皆是起發應副大軍之數。詔且令依舊存留。揚州、高郵軍、盱眙軍亦以走失常平 官錢不便為請,亦許存留。」158只要牽涉到朝廷的收入(如常平租額、常平官錢 等等),孝宗也只有網開一面,對這些私設場務採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姑息 態度了。又如寧宗開禧元年(1205)六月二日廣東提舉陳杲奏言: 155 《宋史》卷 186〈食貨下八.商稅〉,頁 4547。 156 《宋史》卷 421〈常楙傳〉,頁 12596。 157 《宋會要輯稿.食貨》18-6b。 158 《宋會要輯稿.食貨》18-10a。
廣州、肇慶府、惠州共管墟稅八十三場,皆係鄉村墟市,苛征虐取, 甚至米粟亦且收錢,甚為民害。近者台臣奏罷石涕、石津二場,餘(八 十)一場猶故。臣計漕司每歲墟稅所入,通不過二萬三千緡有奇,而 三郡之民均受其害。若遽行廢罷,則養兵之費無所措辦。昨降指揮, 經略司每歲於鹽、舶二司各撥一萬緡入樁積庫,以備緩急,乞移此以 補漕計,將八十一墟悉行廢罷。159 同樣是因為擔心「養兵之費無所措辦」,故不能將「苛征虐取」的場務罷廢。只 有等到經費可以從其他地方填補,罷廢場務才有可能實現。 有些私設稅場雖已罷廢,但地方官府卻另有辦法以維持財賦的收入。例如: 淳熙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右正言葛邲言:「州郡雖已罷私置稅場,卻增起稅務則 額。如湖北監司,按鄂州稅銀,每兩舊收錢八文,今增作四十八文。」160這是為 了將罷廢稅場的稅收,併入現有的稅場之中,故將現有稅場的徵稅標準大幅提高。 由上可知,由於朝廷需財孔急,對於地方監當官的督催甚為急迫嚴峻,因此 地方監官為了滿足上供財賦的需求,不得不採取一些巧取豪奪的手段,以達成朝 廷的要求。地方官即使有心改革徵收商稅的弊政,也須以不減少財賦收入為前 提,改革弊政才有實現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