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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學理論與專業倫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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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卷 第 期 0 4

J OA O A E S U U U I I R N L F H N N N V R T Y 1 9 9 , 6 Vol. 1 0, No. 4

伦 理 学 理 论

专 业

伦 理 教

本文 拟 从 伦 理学的 角 度, 探讨专业 伦 理 教育的 伦 理学理论基 础相关问题。 由于伦理 规 范 和伦理 思 想 的 形 成, 都有其 长远的 历史 发 展 和 深厚 的理 论 意 涵, 不 是 速食面式 的分 析 和 讨 论便能济事。 因此, 讨论 专 业伦 理 之 时, 厘清其伦理 学 理 论 依据, 有时 甚 至 要 回朔 中西哲学 史 上 的 学说, 尤其是儒家伦理 学 和 亚 里斯 多德与康德等人 的伦 理 思 想, 都 会 很 有助 益。 不 过, 伦理 学 理 论 众 多, 究竟何 者与专 业 伦理 教育较 有 关 系?甚 么理论 比较 适职业理 教 育 的? 为了 回这 些 问题, 我 们 有 必要 对 当前 几 个 主 要 的伦理 学 理论 加以评析。 一般 而言, 英 文 的 “ rP of e ss io na le h t ics” 一 词, 中译为 “ 专 业伦理” 或 “ 职 业 伦理” 皆妥, 不过, 也有人喜 用 “ 专 业道 德” 一词。 这是 因为 一般人常 把 “ 伦理” 与 “ 道 德” 混用, 泛指个 人 或 群 体合乎 行 为 规 范 和善 恶评 价之 行 为、 规 范 和 评价之 标 准, 和 人为 了 实现 其 本 有善性 所做 之努力。 在哲学 上, “ 伦 理” 和 “ 道德” 在意义 上虽 然 相关, 但 亦 有 别。 这 两个语 词 的意 义需 要 加以辨明。 从 西 方哲学看 来, 在康德 ( Kan )t 以后, 德 国观 念 论 的 哲学 家 便将 “ 伦理” 和 “ 道 德” 予以 区分。 例如 德哲谢林 ( Sche ill ng ) 就曾指 出, “ 道德” 只是针 对 个人 之 规 范 要求, 而且 只要求 个 人 达到 人格 的 完美, 但 “ 伦理” 则是 针 对 社 会 规 范 的要求, 并 且要 求 全 体 社 会 遵 行规 范, 藉以保障每 一 个 人 之 人 格。 黑格 尔 ( Heg e l) 亦谓 “ 道 德” 涉 及 个 人的主观 意 志, “ 伦理” 则指体现 于家 庭、 社 会、 国 家中 的 客观 意 志, 或称为 “ 伦理 生 活体系” ( iS ltt ihc ke it)。 大体说来, “ 道 德” 关 涉个 人, 而伦理 则是 涉 及 社 会群体。 在中国哲学 里, “ 道 德” 通常亦 指 一 个 人 实 现 其 人性 时 的 历程 和成果, 其中 虽 会涉 及 人 伦关 系, 但 总以道 德 主

本身为 核 心。 至于“ 伦理” 一 词则强调 社 会关系 和群体 规 范 的 意 味 较浓。 近 人黄 建中曾证 以 《说文》: “ 许慎 《说 文》人部曰: ` 伦、 辈也。’ 羊部曰: ` 群、 辈也。’ 伦与群均 训辈, 似 伦亦 可 训 群。 ” 伦理 就是 苟 子 所言群 道, 荀子谓: “ 群 道 当 则万 物 皆得 其 宜, 六畜皆得 其 长, 群 生 皆得 其命。” 可见, 从 中国哲学 的 观 点 看 来, “ 道 德” 也是 涉 及 个 人 , 而伦 理 则是 涉 及 群 体。 像 儒家所 言 “ 诚 意、 正心、 修 身” 属 于道德; “ 齐 家、 治 国、 平 天 下” 则属 于伦理。 两者 虽 密 切 相关, 但 层次 有别。 从以上的分 辨, 我 们 可以肯定: 道 德关 涉到 个 人作 为 行 为 的 主体, 以白由和有 自觉 的 方 式 提升其 人 性 的 历 程与结果; 而伦理 则关涉乎 许多人 , 作 为 共 同 主体, 在 社 会与 历 史 中 互 动 的关 系与 规 范。 伦理 与 道 德皆本乎人性, 但 人 性有几个特征: l) 特殊性: 此 乃 人之所 以 为人 之本质, 是 人与其 他非人性存在 (例如 动 物) 的 断 裂 之处。 像 在 儒 家哲 学中的 “ 人禽之辨” , 便 是 为 了 突 显 人性 此种特殊性与断裂 性。 2 ) 相关性: 人性 虽有其特殊性与断 裂 性, 但又它 人、 其它 生物, 乃 至宇宙 全体有密切 之关系。 中国伦 理 思 想 一般认为 人与一切有生命之存在物之 间 皆有 内在关联。 3) 发 展性: 人有向善之性, 可 以扩充发 展, 扩 充 之 方向有 二: 一为对人的特 殊性不断 予 以 提 升, 一 为在 相关性中不断 发 展 人性。 道德所著重 的是 提 升 人性 之特殊性, 伦理所著重的 则 是 发 展 相关性时 之 规 范。 两者 的关 系是 对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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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大 学 学 报 6 1 9 9 的, 也 就 是既差异又相关, 既连 续又裂。 人之所以会 有 道德的 问题 和伦理的 问题, 主 要在 于 人性之自 由与关系乃处 于一种对 比的情 境。 通常吾 人 将伦理与道 德相提并论, 其依据 即在此一对比。 也 因此, 当有 人 用 “ 专 业 道德” 一 词时, 其 用 意 是比较强 调专业 人员个 人 以自由和自觉 的 方 式, 遵 守专 业 的行 为规 范, 藉以提升其向善之性 的 历 程 与结果; 于用 “ 专 业 伦 理” 一 词时, 其 用 意 比较强调 某专 业团体的成 员 彼此 之 间或与社 会 其 它 团体及其成员 互 动时, 遵 守 专 业的行 为规 范,

以维持并 发 展 彼此 的 关 系。 两者 密切 相关, 也 因 此 在 讨论时必须 予以兼 顾。

业 伦

与 三

学理论

为什么会有 “ 专业 伦 理” 的 必要 呢? 这 是 由社 会的 变 迁, 促 成 了社 会 结 构 的 改变, 因 而造 成 人与人互动模式 的 改 变, 也就 是伦理 关 系 之改变。 伦理关 系之 改 变形成人在 其 上 进行的道德实践 的崭新 处境。 其 中最 明显的现 象 是: 社会 的 理 性化与分 工化, 造 成专 业 伦理 的 突 出。 专业 伦 理 规 范 必 须 有专 业 知识和技术作 为 依 据。 若无 专 业 知识和技术为 凭, 行 动 时恐 会 鲁莽从 事, 甚至伤及所要 对待的 生命或 社会。 可 见, 专 业科 技 所 提供的客 观 知识和技术亦可做为专业伦理规范之 支 持。 并且, 专 业科技 对 于某 一 系统 (如生 命 系统、 工程系统) 的 研 究 所 提 出的功能命题 和演 进命题, 亦 皆可 以 因著行动者或 该 系统 本身的 要 求, 而转化 为伦 理 规 范命题。 此时, 吾 人若采取专业知 识和 技术所 提 供 之 某一 规 范来实 现 伦 理价值 (例 如 正 义、 仁爱… …等)、 和谐 人 际 关 系, 实际 上 就 是采取某种伦 理、 道德 的 立 场。 这样 一 来, 伦理、 道德便 能 依 照 专 业 知识、 技术、 和人际 关 系的 轨 迹来获 得实 现. 就 此 而言, 专 业伦理 教育可分 两种方式 进 行。 一方 面可以用溶 入 式 教 学 法, 在 涉 及专 业 知 识 和技术 的课 堂 上 进 行, 讨 论如 何 将 某 一 专业 科技 对 于 某 一 系 统所 提 出 的 功 能命题 和 演 进命题, 转 化 为 伦理 规 范 命题与实 践方 法, 并分 析各种专 业案 例。 另一方 面, 可以专 业伦理 学方式 进 行, 讨论 伦理价值、 规范、 评 析 各 种 伦理 学 理 论, 在 此 也 可以讨论各种 伦 理 案 例 与 实践情境。 前一种 方 式 较 适合在专 业科目中进 行; 后 一种方 式 则 较 适 合于在 通 识教 育 中进 行。 从专 业伦理 学角 度 看来, 专 业 的 个人 和团体对 于伦理 道 德 立 场 和价值的 决 定, 通常都不自觉的地假 定 了某种 伦 理学 理 论 取 向。 专业伦 理 教 育 有 必 要 对这 些 理 论 加以讨 论, 如 此 一 来, 专 业 人员 才能 更有 自 觉地 了解、 实践或改 善 其 立 场 和价值观。 大 体 而言, 我 们 可 从

种伦理 学 理 论 里 归 纳 出两种主 要 形 态的伦 理 学: 一种 是“ 目的论的 伦 理 学” , 主 张伦理行 为 是 为 了追 求某些 目的, 不管 是追求利益、 幸福、 人生 全面 的 实现 或 德 行的完成, 都是根据 目的来决 定 的伦理行 为, 此种主张称之 为 “ 目的 论 的 伦 理学”。 另外 一种形 态的 伦理 学 是 “ 义务 论的 伦理 学”, 认 为伦 理 行 为不 应 该 追求任何目的, 而应 该为义务 而义务, 这样才能 显 示 出 伦 理 道 德 的高贵与 尊 严, 纯粹 是遵 守伦理道德 义务的 行 为。 在 现存种种目的论 伦 理 学 里, 有二 种是 最 有 影 响 力 的: 其 一是 “ 效益论” ( Uilt itar iain s m )。 英 文 的 Uilt it aria in s m 一 词过去 中译为 “功 利 主 义” , 但这 在今 天已被 当成贬辞使用, 用来骂 人。 “ 效 益 论” 一 词 则 比较 中性, 所以我主张将Uilt itairain sm 译为 ` 效 益 论’ 。 另外 一种目的论 则 是 重视 人生 的 全 面 实现, 这 可以追 溯 到 中 国古代的 孔、 孟与西 方的亚 里斯多德。 所 谓 人性 全面 的 实现, 亚 里斯 多德称为 ` 幸 福’ 。 幸 福并不 只是快 乐, 而是 人本 有的 好 能 力 的 全 面 展 开。 为 此, 亚 氏伦理 学 也被称为“幸福论” (E ud ae -monl s m)。 今 天 我 们改以另外一 个 语 辞一 “ 德 行论” (Vi rt ue tE hi c S ) 来称呼 它, 因为人 生的目的 是 人性 本 有 的好能 力 的卓越 化, 以及 人与人 之 间 良好关 系的 全 面 展开, 而 这 两者也 正 是美德所 在。 以下就将一 一检讨 效 益 论、 义务 论与德 行 论 三 种 伦理 学, 藉 以评价它们与 专 业伦理教育的 关 系, 分 析 其 优 缺 点, 以确 立专 业伦理教 育 的 需 要, 指明 怎样 的 伦理 学才是今天最 应 该 在教育与社 会 上来推动与 加 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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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沈清 松 伦理 学 理 论与专业 伦 理教育

效益论

专 业 伦 理

教育

首先谈谈效益论 的伦理 学, 它最 重 要 的 目的就 是 “ 效益” ( Uilt it y) 认为区别一件事 情 的善恶依据, 在 于 一个 行 为 是不 是 能够达 到最 大的效 益。 一 个行 为 能达 到 最大的 效 益时就 是善的, 不能达 到 最 大 效 益 就 比较 不善, 所 以善恶是 根据所 达到 的效益 而定 的。 “ 最大 效 益” 按 照过去效 益 论 的 说 法, 是 “ 最大多 数人的最 大 快 乐” 。 “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 其 实就 是效益的最 大化、 充 量化。 效 益 论者所追求的 “ 快 乐” , 其 实就 是 “ 效益” , 换 言之, 就 是 最大 多数人获 得 最大的 效 益。 效 益 论者假定 了大部 分 的 人都是追 求快 乐 的 事情, 而避 免苦 的 东西, 简单的 说, 就 是 趋 乐 避 苦。 因此 一件 事情做出来能达 到最大 的效 益, 而且大 多数人也都能 够 获 利, 这 就 是 一件善事。 效益 论伦理 学的 论 点可以归纳为以下 三点: l) 就 心理 论证 言, 效 益 论 认 为所 有人在 心 理 倾 向上都是 迫求快 乐, 避 免痛 苦。 2 ) 就 善 恶 判准 言, 效 益 论 者以是 否合乎人类 在心 理 上求乐 免苦的倾向来 作 为善 恶 的判准。 3 ) 就 道 德 规 范 言, 效 益 论 者 主 张, 道德规范是为 了增 益 人 群 之 乐, 减 免其苦。 可见道 德 规 范本身 并无 纯 粹 的 义务性 , 而是 以 达至增 乐 免苦 为其 规 范 性 的 依 据。 在 工商业社 会 里许多 人 的 伦 理 思 想 就是 趋 向 于效 益, 比如 生 意 能做到最好, 赚最多的钱, 就 是 善 的; 政 策 的决定 能 最 有 效、 得 到 最大 的 效 益, 就是善的。 在 现代社 会 里, 效 益论 其 实 是 一 个 被 普 遍接 受的伦 理 思 想, 即使只是隐藏性、 未 明 言的接受。 因此, 在 工商业社 会 中 的 专 业 伦理, 尤其 是商 业 伦 理 (Bus is ne s s tEih c s), 往 往 是以效 益论 为其 理 论 依据。 既 然各 种 专 业 训 练 皆有 其 应 追 求 的 效 益, 效 益论 的 专 业 伦 理 也 最 容 易 受到 欢迎。 在 工程伦理 里 面 , 工程 的 设计与执行 对 于 品 质 的注 重、 安 全 设计、 安 全制造、 节 约 资 源、 注重创新、 和对公共 福 扯 的 重视… …等等, 其 最 后 的 理 论 基 础, 大 体 上 皆是 效 益 论, 因为 其 所追 求 的 目的, 无 非 是 效 益的最 大 化 或 “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 乐”。 不 过, 效 益 论 最 大 的 问 题 在 于: 往 往最 大 的 效 益 很 可能 是 违 反 正 义 的。 例 如 财 团与官 员结合 炒 热 地 皮, 很多 人 会 在 这 勾结中获 益一得 到最大 效 益, 但 这 是违 反正 义 的。 因为金、 权 的结合所 能 达 到 的 效 益, 虽 然 是非常高 的, 但 同时 就 会有另一批 人 因此相对 地被 剥 夺 了权益, 例如 使 物价提高, 社 会消费型态 提 高, 造 成 其 他 人 相 对 的 贫 穷 化。 所以追 求 最 大 效 益 的 后果 是 有 可 能 违 反 道 德 或伦理 的。 另外, 为 了追 求 最 大 的 效 益, 就 要 不 断地算计, 这样才可能 在政策或投资上达 到 最大 的效 益。 现代 社 会 最 大 的 困 境 是 虚 无 主义, 而效 益 论 既 然以求 效 益 为唯 一 的 目的, 心中又常在 盘算 效 益, 为此效 益 论 只会 加 强 这种虚 无 主 义 的倾向, 解决 不 了 问题。 因为 人所 追求的若只是效 益, 所 得 到的 效益 只不 过 是 些表面的 东 西, 如存款上的 数字, 没办法 提供人们心 灵 上值得奉献 的 理 由。 虽 然 企业 获益, 业务推展 了, 但 没 有 理 想, 没有卓越 感, 伦理 关 系搞 不 好, 也 没做 过什么好事, 所 以心 灵 上 还是 不满 意。 因此效 益 论 无 助 于我们人类走出 虚 无 主 义 的 黑 暗, 反而助长 了虚 无 主 义的 风 气。 效 益 论 为 了 面 对第一个 问 题一效 益 与正义可 能 违 背 的情 形 一 所以就 做 了一 些 调 整, 为此 在 当代的 伦理 思想里 出现 了所谓 的“ 规 则的 效 益 论” ( ( R ul e U ilt itar ian is m ), 主张在 追求最大 的 效 益时必须 遵 守 规 则, 如果某些可获 得 最大效益的行为与 某些道德规则 (正 义) 相 抵触时, 就 不 可 以做。 比如金、 权 结合虽可造成投资报酬 率 的 最 大化, 可以得到 最高 效 益, 但此 效 益 本身违 背 正 义, 因此就 不 可以做了。 ` 规 则的效益 论’ 对效益论本身做了改革, 但它本身产 生 的 问 题 是: 首先, 规 则本身常会相冲突, 例如 保护个 人 隐私 的 规 则会与追求真 实、 公 平、 公 开 的 原 则 相冲突, 此 时 究 应何去何 从? 其 次, 当规则与 效 益冲突 时, ` 规 则的效益论’ 本身到底 应 如何主 张? 如 果 不 论什么事都以规 则为优 先、 遵 守 义 务而 放弃 效 益, 如此以遵守 规 则、 义务 为 要, 就 变 成 义 务 论 了; 若是放弃规 则而追求效 益, 如 此 一来又变成原来 的效 益 论 了。 “ 规 则 的效 益 论” 的 基本 问 题 在 于 有 很 多的 世 俗 效 益 基 本 上 就 是 会与规 则相 反 的。 我 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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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大 学 学 报 6 1 9 9 处的现代社会 正 是 如此, 其 中最大的 世俗效 益 往 往 就 是违背道德正 义的。 因此 “ 规则的效益 论” 对原有 的 效 益 论 所 能做的改正有限, 它在面 对 规 则与规 则, 或规则与效 益 两相 冲突 时, 不是变成原来的 效益 论, 就 是 强 调 规 则 而 放 弃效 益, 成为 义 务 论。 目前有许多 的商业伦理 (Bus ine s s tE hics ) 的课 本都教 授 “ 规 则的 效 益 论” , 其实它仍 是有许多的 矛 盾。 在 专 业伦理 教育中, 对 此 不 可 不察。

务论

理 学

业 伦

理 教

由于效益论 的 专业伦理教育有上述的缺点, 以义务 论伦理 学 为本的 专业伦理 教育便显 示其 优 点 和 重 要性。 因为 一方 面 义务 论 伦 理 学 对 于专 业 伦 理 所 应 遵 守 的规 范, 皆予以明确 的 规 定。 比较容易学习。 例 如 各 种 守 则、 公 约 (像 工 程 师 守 则), 皆可 在学 会 或专 业 团体中 经 由讨 论、 建立共识、 订 定完 整规 范, 并经由活 泼 的 教 学 法, 例如溶入 式 教 学、 个 案 教 学、 情 境教学… …等等, 让 学 生认知并 习得 这 些 规 范。 以工 程伦 理 为 例, 诸如 “ 不 收 取回扣、 佣 金” , “ 应妥 善 处 理 废弃物” , “ 应 注重 生 态 保育、 环境 保 护” , “ 应 守 职 业秘 密” , “ 应注 重公共安 全” , “ 应 注意 公 众 的 健康” , “ 应支持 专业 团体组 织” … …等等。 这 些 都是出 自 义务 论 的 要 求。 另一方 面, 义务 论 伦理 学也比较 能 兼顾 道德的尊严。 因为义 务 论 要求不 可以为 任 何 目的 而 守 义务, 却应 该 为义 务 而 义 务。 而 且 义务 论伦理学 强 调 人应 自律 地 遵 守 义 务, 而不是 经 由外 力强 迫 才 遵 守 义务。 但 是, 为 了恰 当 了解和评估义务 论 专 业 伦理, 我 们 有 必要略为认识义务论 的 来 源 和要义。 在 西洋哲 学里 义 务论 可以迫溯 到康德。 康德是 个 清 教 徒, 认 为 为追 求利益 的行 为就 不 是 道德的, 相反的, 应 该 为 道 德 义务 本 身 而做的行 为 才是 道 德 的。 道 德 义 务 不是 条件性 的, 而是 绝 对 的, 称之 为 ` 无 上命令’。 康 德 认 为道德义务 是 一种 “ 无上命令” 。 他 认 为 第 一个 道 德 原 则 在 于 一 个 人应 如 此做, 使 得 其 行 为的 格 准 能 成 为普遍 法 则, 换言之, 所做的行 为 应具 有 普 遍 性, 而能使 一 般 人都能够 照著做。 当代德 国哲 学 家 谢 勒 (M . Shc el er ) 曾 批评 康 德 这 样 的 主 张 是形 式 主 义, 因为康 德 没 有 告诉 你应 该 做什么, 只说 人 的 行 为应 该 使 天 下 人都能够 照 着 做。 不 过在 我 看来, 康 德的 用 意 是 在 用“ 普 遍 性” 来检 查那 些 行 为是 合 乎 道 德 的 要 求 的。 例 如 明 知 自己钱 无 力偿还, 但 为 了借 得 到钱, 却又答 应借了 要 还, 这 种 不诚 实的 承 诺本身是不可 能普遍的, 也 因 此 不 是道 德 的。 又如 一 个 人 历 经 不幸, 厌倦 生命之 后可 否 自杀?康 德认为 自杀行 为不 可以普遍化, 否 则如 果 人人自杀, 人类 就 要濒 临绝 种 了。 康德 举 了四个类似 的 例 子, 并 一 一用普遍性加以检证。 由此 可见, 康 德的 目的是 在 以 普 遍性 做 为道 德 行 为的 验 证 标准, 其 目的 初 不 在 主张 形 式 主义。 不 过, 从自杀的 例 子 我 们 多 多少 少 可以看 出康 德 仍 然具 有 形 式 主 义 的倾向, 因 为他并 没 有进 一步 去 说 明 生命的可贵 与 对 生 命 应 有 的尊 重, 只是 一 味 主 张追求普遍的 行 为, 而且 他 只 是检查 那 些 行 为 不合 普 遍性 的 要 求, 但 是 并 没 有 说 出 那些 行 为 才真的是普遍 的。 这 是康德哲学的 困难之一。 此 一困难 并未 因康 德 的 另一个 原 则一 人 格 原 则一 而 稍 减。 诚 然, 康 德 的第二个 伦 理 原 则: “ 你应 如 此做, 使你的人格和别 人的 人格 皆不 会 成 为 只是 工 具, 而 是 目的。 ” 康德 “ 目的王国” 的主 张 的 确走 出 了 义务 论 的 案臼。 可惜 义 务论 者 并 未 就 此 加以发挥, 转 向 目的 论 发 展。 不 过, 其最· 后根本的 原 因, 还在 于康德本人也将此第二原 则视 为无 上命令, 视为义务; 此外, 他也 没有指出那些行 为才是尊重 人 格的 行 为, 其结 果是 我们仍 无 法 得知 究竟应该 做什么, 才算是尊重 人格为 目的。 在此 要 特 别 指 出, 康德在 个人道德领域 重 视 义 务, 而在 国 家 的领 域 则 提 出 “ 法治” 的 概 念, 即 “ 法 治 国” ( Rec ht st aa t)。 “ 法治 国” 这 概 念 是康 德最先 提 出来的。 他认为人 在 个 人 领域 应 该 遵 守道德义务, 而 在 国家 的 领 域 则应 该 遵 守 法治。 所以义务 论 包 涵 两 个 层 面: 一 是道德的 义务, 一是法律的 义务。 义务 论 一直 在 现代社 会 延 伸、 发 展, 因为它能配合现代化与规范建立的 需要。 义务论 在教育中也发挥作 用, 如 从小 教 育 生 活公 约与生 活 规范, 尔后 重 视 逐 渐 重 视法 治 的 教 育, 这 些都是 属 于 义务 论 的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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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沈 清 松 伦 理 学 理 论 与专业伦理 教 育 当代有些新儒家学者从 义务论的角度来解释 孔子或是儒家的思想, 他们把儒家 思想解释 为 义 务 论 的伦理学, 比如将孔 子所说: ` 三军可以夺其帅, 匹夫不 可 夺其志’ , 解释 为重 视 意 志的 自律; 将儒 思想所 谓杀生成仁, 舍

取 义, 解释 为人可以为了道德命令甚 至 愿 意失去生命, 因此认为儒家 的 道德义 务是 一种绝 对的无 上命令。 进一步 在 比较世 界 的伦理 学时, 这 些学 者 认 为儒家的 思 想 是 一种强 调 意 志自律的伦理学, 至 于西方 的基督宗教, 则是他律 的伦理思想, 因为他 们认为像十诫 的颁布是 由外在 于人意志的上帝来颁定律 则 的。 但 是, 无论是讲 自律或 是他律, 都是从 义务论的伦 理 学 出发 的 见解。 其实, 在我看来, 无 论 是儒家或基督宗教 的伦理 学

是德行 论的伦 理 学。 儒家 重 视 人本有 善性的卓 越化, 也重视人 良好 关 系的满全。 基 督宗教 也 是, 其诫律是在 神人的关系中成为可能, 例 如十诫的 颁 布 是神与人 盟约的结果, 而新约中的 耶稣也说: ` 你们如果爱我, 就遵 守 我 的命令.’ 可见爱的关 系优 先于 义务命令 的 遵 守。 从自律、 他律 的 观点比较儒家与基督宗教的伦理 学, 不但是自陷于 义务 论的案臼, 而 且会失去 儒家与基 督宗教 伦 理 学 的真 实本 意。 今天 两岸都正在积 极推行法 治, 而且 在 伦 理教育上也 强 调伦理规 范, 告诉学 生什么是应 该 与不 应 该 做的等等, 在 专 业伦理 教 育 方 面 也 强 调 义 务论 伦理 学。 这样的 一个 义务论的 伦 理 教育究竟足不 足 够? 然, 在 现代社 会 里 的 确 必须 强 调 法 治、 强 调伦理 义 务, 如此 一 来, 专业 规范才能逐渐的建 立。 就这点 而 言, 义务论 是有它的 重 要 性。 但从 另一 个 角度来看, 现代的社 会 正 处 于 虚无 主 义、 规范 解构的 况 状, 处 此 困 局, 人 心基本上 追求 的是自由、 爱与创造, 而 不是 规 范 与 义 务 本身的尊严. 所以, 我 们若只是 一昧强 调规 范、 强调 义 务, 便无 法与现代社会之 追求自我 实现 和 自由创 造 配合起 来。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一 直强 调 义务 不仅人 心 无 法接受, 而且 会将人 人皆推向无 德 的 一边。 例 如, 在 专 业工 作 里如果 犯 了 规, 没 有 被 发觉, 人 往往 内心 窃喜, 比如 怠工 而 没被 逮 到 , 那他今天又多 了一 个 小 时 的快 乐。 日常生 活常常充满了这 种小的 快 乐, 其 实 是 人性的扭 曲; 在 道 德 上 都变 成 了 没有德性的 人, 逃 过 了 规范就 觉得快乐。 主要原 因 是 不 觉 得遵 守 规 范与我人 性 的 实 现、 能力的卓越化、 关系的 良好 有任何关系。 换 言之, 强调 道德义务或法 律 义务虽然是 为 了建立社 会 的 秩序, 有其 正 面 的价值。 但 若 只有义务, 它最 后的结 果 就 是把国 民全部推 向没 有 美 德的 一 边。 我们虽 然 遵 守 法 治, 但 基 本 上 我 们是 缺 德 的。 处 于 世 纪末 的人, 所 追求的基本上是自由、 爱与 创造, 我 们要 在自由、 爱与创造 里 形 成 秩 序, 而不是 义务 形 成的秩序, 何况 纯由义务形成的 秩序是 没 有 人会喜爱的。 从 这 里就可以显出 义务 论 的困难, 它 没有 办 法 对应这个新时代。 所以如 果 只 用 义 务论、 用自律 道 德 来 解 释儒家 的 思 想, 并 不 是帮了儒家 思 想的忙, 反 而僵化 了儒 家 思 想。 而 且这样只会把儒家 变 成 维 系义 务、 律 则 的意识型态, 无 法昂扬 人的善性 与 能 动性。 把儒家 的 道 德 思 想 视 为 无 上命令, 一种 自律 的 道 德, 使 濡家 没有办 法 面 对自由 与 创造 的 需 要, 这 是 义 务 论 面对 现代社会的另一 个 困难。 义务 论所产 生 的 困难不 仅在 台湾, 在 大 陆、 欧 美 也是 如此。 所以从 八十 年代开始, 伦 理 思 想 有 了 很大的转变, 就 是 对 义 务论做了很多的检讨与批 评。 无论 是 国家 的 政 策 或 是在 教育上推 动 效 益论、 规 则效 益 论或 是 义 务 论 方 面的伦 理 思 想, 都产 生 了 很多的弊病。 这 是 因为 人 们 把过 去 良好 的传统, 如 西方自亚 里斯多 德、 多玛斯以降的德行 伦理 学, 或 是 中 国 在孔、 孟思想 里的德行 伦理 学忘了。

德行论伦 理学与专 业伦 理 教 育

德行伦理学 重 视 人本来 具有的 良好能力 的 发 挥, 而且在发挥自我 的过 程中也 注 意良好关 系的 实 现。 在 教育上, 它 重视 伦理 的判断, 知 道在什么样的情况下 判 断 是 非, 而不只是遵 守 义务, 重点 是 在能 判断 是 非 善恶, 培养实践智慧 (phor ne sis), 并且养成长久 的好习惯, 也 就是美德。 道德判断的训练远 胜 于 义务 的学 习, 良好 习惯 的培养远 胜 强调自律。 德行论 的伦理 思 想逐 渐 受 到 重 视, 并且据 此 对传统的 中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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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大 学 学 报 1 9 9 6 以及西洋的相关的伦理 思想 再做研究 和设 译。 亚里斯多德认为伦理的最 后 目的 是 在追求幸福 E u m e

o

ai a ( d

n

) , 所谓 `幸福’ 就是本有的能力、 本 性的能力得 到全 面 展 开, 如此 才 有 幸 福 可 言。 换言 之, 人若 没 有 达 到自我实现、 本性能力 无法 全 面 展开, 谈不上幸 福。 幸福 不 只 是快乐, 快乐是 短暂的, 而幸 福 是 一种持久的状态, 因著能力的全面 展 开 而 达 到 一种心灵 的持久状 态。 此外亚 里 斯 多 德谈到心 灵能力 的 全 面 展开时, 同 时也 强 调 个 人 的能力 必需在 人群 里 展 开。 如 果说亚 里斯多德的 《伦理学》 (tE hic s ) 讨 论个 人的幸 福, 其 《政 治 学》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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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 讨论 的 则 是 城邦的幸福。 人 一定 要 有 良好 的关系, 因为唯 有 在 良好的社 会关系里, 卓越的 能力 才得 以 全 面展开。 亚 里斯多 德德行 论伦理 学 亦 为圣 托 马斯 (tS . Tho ma s ) 所继 承与发 扬。 同 样 的, 在对儒家 思 想 的解释上 也 必 须 注 意 到这 一点。 首先, 儒 家 虽 然也 不 忽 视 功 利, 因此 孔 子 先 讲 “ 富之” , 再讲 “ 教 之”。 孟 子也 主张 “ 仓察 实而 后 知 荣 辱”, “ 斧斤以时 入 山林” , 然 而, 儒家从未将 功利视 为 生命意 义之所 在, 儒 家 更 不以功利 为道 德 之 标 准。 在 这 点上, 儒家颇 不同 于“ 尚功 用” 的 墨 家。 主要的 原 因 在 于濡家 区分 “ 生存” 与 “ 意 义” 二 层次, 前者 为后 者的自然 条件, 后者却是 前者的价值目 的。 对 儒 家 而言, 人诚 然 必 需 先 能 生存 才 能 进 而 度 有 意 义的 生命, 但若要 生命有意 义, 则须 进 而追求 卓 越, 贡 献 人群, 实 现道德, 成就德行。 其次, 儒 家也讲究 道德义务, 甚至可 为道德 义 务牺 牲 生命, 所谓 “ 杀身成 仁, 舍 生取 义” 是也。 不 过, 儒 家遵 守 义务的 目的 并 非 为了 义 务 本 身, 而是 为让 人本有善性 展 开, 并 使 良好 的关 系能 得到 实 现 与 满 全。 换言 之, 守 义 务 是 为 了 德行, 而不是 倒 过来, 像康德一般认为 德性 就 在 于 克 制欲望, 眼 从 义务。 若我 们要 确 定儒 家 所 言 ` 德行’ 的意 义, 基本 上 可以归纳 为二 点: 一、 本 有 善性 的 实现。 例如 仁、 义、 礼、 智四种 德 行 正是 恻 隐 之 心、 羞 恶 之 心、 辞 让之 心、 是非 之 心等四, 本有善性 的 实现。 每一 个 人本有 的 能 力可以自由发 挥, 得 到 全面的实 现, 这 是本有 能 力 的 卓越化, 以追求卓越为人生的 目的。 二、 良好 关 系 的满全。 不管 是朋 友、 夫 妇、 兄弟、 长 上、 属 下, 甚至陌生 人, 不管 是 否 是 同 一家 族 或 同 一族 群, 皆可以仁 相, 四海 之内 皆兄弟, 这种 良好关 系得以满 全 的结 果, 也是 德 行。 所以行 基 本_ 上可以 归结 为本有 能 力 的卓越化, 和 良好 关 系 的满 全。 现代社 会里 人 人 追 求 卓 越, 或许 不 会 喜爱义务, 但 一 定追求 卓 越; 不 一 定喜 欢 规 范约, 但 一 定 需 要 良好 的 关 系。 人在任何 状 况 下人都需 要 良好关 系, 不管 是在 社 会 上、 学 校 中或 旅 游 时, 而且也 唯有 在 良好关 系 中才能够 全 面 展开 自我。 现代社 会 需 要自由、 需 要创造, 这个精神可以与 德行 论伦 理 学 的 基本 原 则 相互 配合。 所 以从 这 个 点 看来, 德行 的伦理学是今天所 需 要 的, 尤其 在时代正走进 虚无 主义的 幽 谷 时, 现代人所 需 要的伦理 学, 是德 行 的 伦理 学。 所以我们不 可 再 像以前一 样 非 要 把 濡 家 的伦理 学解释为义 务 论 的 伦理 学, 一味 强 调 道 德 的 自律性 等 等 而已, 虽然儒 家 也 重 视 义 务。 我 们 也 不 能只从效 益 论来解 释 儒 家 伦理 学, 虽 然濡 家 并 不 轻 视 效益。 在今天, 我 们论 释儒家 伦理 思想, 必须还 原 出它的德 行 伦理 学 真 义。 基本 上, 德行可以归结为两点: 一、 每 个人本 有好 能 力 的卓越 化; 二、 人与 人、 人与自然关 系的 和 谐化, 换言之, 良好 关 系 的满全 也是德行。 就专 业 伦理 而言, 专 业 人员 也 可以透过专业 工作中专 业 理 想 的 实 现, 达至个 人 能 力 的 卓 越, 与 良好关系的满全。 例 如, 在各专业工作中, 专 业人员重 视 “ 职 业忠 诚”、 “ 专 业 荣 誉”、 “ 专 业尊严”、 “ 增 进 专 业 能 力” 、 “ 不 断追 求创 新” ·,· …等等, 达至个人能力的卓越化。 也 可 经 由 实 践 “ 公平、 公正” 、 “ 尊重他人” 、 “ 关怀他 人” 、 “ 支持 专 业组 织”、 “ 诚 心与他 人合作”、 “ 鼓 励 下 属、 教 导 后进”、 “ 维护企 业文化” ……等等, 达 至关 系 的和 谐化或 良好 关 系的 满全。 最 后, 德行伦 理 教育重视 道 德 判 断 能 力, 也就 是亚 里 斯 多德所谓 “ 实践 智 慧” (phor ne sis ) 的养 成, 要 学生 知 道 在什么样 的情况 下如何判断 是 非, 重点 是 在培 养 判 断 能力, 能判断 是非善 恶, 以追求能力卓 越与关系和谐。 也 因此, 专 业伦理教 育 应 多 重 视 案 例学 习和情境认 知, 鼓 励 学生多交谈与沟通, 藉以培 养其 透 过沟通以形成判 断 的 能 力 和 习惯。

(7)

第 期 清 伦 与专 伦 教育

虽然现在 世 人 皆很 有 办 法得 到自己所 追求的 目标, 并 且在 经济上也能相当 地 满 足自己, 但 当前最大 的问题 是: 在每一个 人 的 生 活里, 愈来愈缺乏值得奉献的理由与理 想。 这 是心 灵 上 一 个 很 严 重的困境, 我们称 此 困境为“ 虚无 主 义” 。 所 谓“ 虚 无 主 义” , 就 是 生命里 没 有值得奉献 的 理由, 只追求 眼 前看 得 见 的快乐 和 利益, 而失去长远的理想目标。 我们的 教育和社 会制度

允许而且 训 练专业 人 员有 效 的 去 达 到 眼 前可见的 目的、 快乐与利 益, 可 是 逐 渐 的, 生命缺 乏 意 义, 没有 长远值得奉献的 理 由, 人不知道是 为 了什么 而存在。 在 生命缺 乏 长远 意 义 的情况下, 心灵的 空 虚 产 生 了 许多 的 问题。 这 些 问题 尤 其 在近 些年来 逐渐地暴 露 出来。 原有社 区与 乡村 用以凝 聚共识、 共同遵循的 社会伦理 规范 失 去 了约束力, 甚 至有不少 反 规范的 行 为 出现。 就 此 而 言, 效 益 论 (含 规 则 效 益 论) 的专 业伦理 教育, 虽 然也 有 其 优点, 但只能 对 追求快 乐与利 益 的现代潮流予以推 波 助澜, 却无 益 于 专 业 人 员 走 出 虚无 主 义 的 幽 谷。 也 因 此效 益 论 的 专 业 伦理 教育有其 限制, 必需 进 一 步 用 义务 论 和德行 论 的 专 业 伦理 教育加 以提升和 转化。 不 过, 现代心 灵有 另 一 困境, 就 是 规范解组, 对 于原有的 理 想价值和社 会 规范 逐 渐 加以解 构。 所谓 “ 解构”, 就 是 对原 有、 已构成的社 会 规范加以否 定和解除。 但 在已有规 范解 构 之 后, 又没有任何具 共识 的新 规 范 出 现, 以致 社 会失序, 无 所 适 从。 就 现代社 会而言, 在 心 灵 上和社会 行 为 上 有 两个 很 严 重 的根 本 问题: 其 一、 就 是普遍弥漫的 虚无 主 义; 其 二, 就是 社 会 规 范 的 解 构。 在 社 会 规范 的解 构 的情况下, 义务 论的 专 业伦理也有其 限 制, 因为 此 情 此景 中, 人们追 求 的 将 不是 规 范本身及其尊严。 只讲 义 务和 自律并 不能 激 发 人 的动 机 去 向 善、 行 善, 因为在 规 范解组 之时, 人们极 力想从 规范和束缚中解 脱, 其所 追求的更 是自由、 爱与创造. 对 于 一般伦理 和 专业 伦 理 的实 践, 人们 想 的是藉 此 可以成 为 怎样 的 人, 而不 是 为 义 务而 义 务。 对 此, 德 行论 的专 业 伦 理 可 谓专 业 伦 理 的 冠 冕, 因 为 从 德 行 论 的专 业伦理 看来, 专 业 人 员 也 可以透 过在专 业 工 作 中, 养成 良好习惯 与 道 德 判断力, 实 现专 业 理想, 并藉此 达至个人能力 的卓越, 与良好关 系 的满全。 这 也 是 我们从中西 最好 的 伦理 思 想 传 统, 诸 如 儒 家 传统与亚里斯多 德 一 多 玛 斯传统, 所能得 到 的 最佳 启 示。 (作 者单 位: 台湾玫治 大学 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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