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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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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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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94 年 11 月 22 日本校 94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第 6 條 95 年 3 月 31 日本校 94 學年度第 4 次教務會議通過第 3 條 95 年 6 月 13 日本校 94 學年度第 5 次教務會議通過第 1 條 95 年 9 月 25 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 0950133669 號函同意修正第 1、3、6 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 學位授予法暨本校學則等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學系得互為輔系,其設置輔系後可接受輔系學生之名額、標準與條件由各學系訂定後 統一公告。 第三條 各學系學士班學生得自二年級起至四年級第一學期止(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向本校 或他校設置輔系之學系選修輔系。 已核准選修輔系一次者,不得再申請;但因轉系而互換主輔系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學生修讀輔系須依行事曆規定時間內申請並附在校歷年成績單,經主、輔系主任及所屬 學院院長、教務長核准後,於該學年度第一學期規定時間內選定輔系課程。 第五條 輔系課程應以該學系專業(門)必修科目表為依據,各學系設置輔系時應指定輔系學生必 修專業(門)科目二十學分以上為輔系課程。 第六條 輔系應修學分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主系所修科目與輔系必、選修科目性質相同者,應由輔系學系指定替代科目補足所差學 分,並檢具書面報告送教務處備查。 第七條 凡選修輔系之學生,其每學期學業成績,以其主系及輔系課程學分合併計算,如有所 選修輔系課程不及格者,應依照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因轉系而申請互換主、輔系時須於轉系後第一學期加退選前提出申請。 第九條 凡選修輔系之學生於轉學時,其轉學修業證明書或成績單均應加註輔系名稱及選修輔 系科目。 第十條 凡修滿輔系規定之專業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學位證書、中英文學位證明書、中英 文歷年成績單均應加註輔系名稱。 第十一條 凡選定輔系之學生如修業年限屆滿應屆畢業時,未修滿輔系規定課程可延長修業年限 至多二年。放棄修讀輔系資格,所修輔系科目視為選修科目,與主系相關者得列入畢 業學分數計算。 放棄輔系資格者,應於主系應屆畢業學年度最後一學期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逾期則 延長畢業年限一學期。 第十二條 學生於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尚未修足輔系規定之必修科目學分,不得申請發給有關輔系 資格之任何證明。 第十三條 學生修習輔系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若學校需另行開班,應繳交學分費;學生因修 習輔系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十學分以上 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第十四條 輔系課程規定有實驗或實習者,學生選修該項課程時,應另加繳輔系實驗材料費或實 習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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