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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電腦系統有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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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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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嘿!賽詩

糧區安

探索電腦系統有罪嗎?

交大共同科鄭中人

電腦的發明嚴重衝擊人類的生活?法律制度受到的衝擊尤其深遠。首先軟體應如 何保護?是視為技術發明以專利法保護或是歸於文學著作賦予著作保護?模糊了傳統 技術屬專利法,文化歸著作權法的分類。再者,人利用電腦快速處理資料的能力,實 現其許欺竊取或侵佔財物的犯罪行為,而有電腦犯罪的問題。尤其電腦技術與資訊技 術以及通信技術結合後改變了人類劃作表達與溝通的方式。至少許多人可以從社會的 規範解脫,大膽地暢所欲言,不必考慮言行是否一式、身份是否適當等等過去影響發 表意見的外在因素,言論與表達自由的理想得以實現,但同時也威脅了刑法規範外部 行為的基本原則,摧毀了著作權制度的典範(paradigm) 。易一方面傳統上以文字、數 字表示記載在帳簿上人工處理的貨幣、證券、商品或勞務等改由電腦處理以數位表示 儲存,原先代表的符號意義與內涵也逐漸模糊,傳統財產權的定義不足以規範 cyberspace 的交易。甚至人的言行一點一滴儲存在電腦系統裡'在電腦系統哩,人將 成為一絲不掛的透明人,更可怕的是連心裡在想什麼也可能從電腦得先] a 個人資料處 理的管理與隱私權的保護因此成為當務之急。 在許多法律問題中,本文只說明最基本的關係一每一位使用者的法律責任 我們 可以任意探索他人的電腦系統嗎? 電腦、資訊和通信等技術結合輻髏開創了 cyberspace '提供人類另一個活動空間 。電腦犯罪的問題更棘手 1 人可以在家裡電腦鍵盤上利用數據機經由通信網路雲遊四 海,享受上窮碧落下黃泉之樂。然而這個虛擬的實境畢竟不能達到夜不閉戶、路不拾 遺的理想世界。很多的構成分于「電腦系統」基於種種原因仍設有安全系統以擋架不 速之客的造訪。這些安全措施雖然發揮預期功效,但同時也惹毛一些高手,激起他們 和這些電腦系統一較長短的鬥志,想盡辦法破解安全系統進入系統內神氣一下,不敢 走任何東西,木留痕跡一溜煙就走 7: 有人取走系統軟體挑明其毛病公布在BBS上糢 電腦系統一下;還有的把破解的方法公開和同道分享。法律該不該禁止這些沒有傷刺 或損害電腦系統的駭客行為(hacking) ?現行法有沒有任何規定可以適用?是否適用以 解釋方法擴大相闋的規定?或是修改現行刑法相關規定?或另制定電腦犯罪法? 電腦系統本身應否像人或住宅一樣,享有不受侵害的完整性的權(integrity) ,牽 涉到幾個基本問題 O 首先,電腦系統對人的重要性比住宅有過之而不及,構成 cy加rspace的各電腦系統如[司現實社會的住宅一樣,是人的最後堡壘,應受法律的保 護,不容他人非法入侵和政府違法搜索。電腦系統因其目的或用途不同而無有木同的 功能,有的純粹用來製作、處理、儲存資料,有的利用這些資料控制或操作其他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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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誼通輯

網事知多少一交炙人與網路

'例如個人的電視、微波爐等家庭電器,或住宅門窗,或汽車、公司的經營系統或工 廠的製造系統,或政府的指揮系統,或國防或軍事的防衛安全系統。所以電腦系統對 個人、公司、社會或國家的影響深遠廣泛。 電腦系統的破壞,也許硬體可以重置,軟體可以再寫,但對電腦系統所造成的損 害可能無法修復或彌補,甚至可能釀成人類的悲劇,如操縱核能電廠的電腦系統遭入 侵,破壞反應爐。因此電腦系統猶如人的住宅應享有不可入侵的完整性。然而在 Cyberspace電腦系統,不像住宅有完整的形體存在可以辨識區隔。電腦系統一旦上網 路沒有實體的障礙可以阻止他人進入,只有技術的方法,而技術的阻隔也可以技術突 破入侵,甚至可以駭客的挑戰。若電腦的安全完全依賴技術層次的高低,可以說是受 弱肉強食法則的支配,不是文明社會所容許的情形。因此有立法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入 侵的必要。反對者則認為電腦系統的安全有問題,駭客才可能突破進入,所以其入侵 的行為,可以提醒負責人加強改正,是有益於負責人及社會大眾,只要不妨害或破壞 系統或取走任何東西的話,法律不應禁止。 八十年代美國各洲(至少三十八洲)皆訂定電腦犯罪法,禁止未經同意擅自進入 他人電腦。這種規定有幾個問題必須注意,第一:電腦的意義大同小異,以美國聯邦

詐欺暨濫用法(

the 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 為例,將電腦定義為電子、電磁

、光東、電化或其他高速資料處理裝置能執行邏輯算數或儲存等功能,包括與該裝置 直接相關的或一起運作的的資料儲存設備或通訊,但不包括自動打字機、排字機、手 提掌上型計算機或其他設備電腦。雖然將這些打字機排除在外,受保護的電腦還是非 常廣泛。 再者,何種行動構成入侵呢?就住宅而言,實在用不著解釋或界定入侵,但入侵 電腦的觀念對一般大眾仍然不很明確。電腦專家之間也有不同的看法。美國聯邦電腦 詐欺豎濫用法對此也沒有規定,但各州的電腦犯罪法有規定,以 Delaware 德拉瓦之電 腦犯罪法為例,凡接近、指示、溝通、儲存或擷取資料或擷取資料或其他電腦系統之 資源皆構成入侵。其中接近似乎嚴苛些,例如接近但無法 login 的情形是否包括在內不 無疑問,男有人主張入侵的電腦以所有人有安全系統為限,不加裝安全系統的,任何 人進入只要無其他進一步行為竊取檔案軟體,或其他有價值的資訊,或詐騙就不算入 侵。但電腦系統的重要性日益明顯,擅自侵入造成損壞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多數州的 規定都不以有安全系統的電腦為限。我國現行刑法是在沒有電腦的時代訂定,制訂時 根本沒有規範電腦活動的概念,所以沒有禁 [C 入侵電腦的行為。行政院的刑法修正案

E回﹒噩噩噩噩

(3)

e主題探討

對網路族而言, 銀幕是他們眺望 世界的窗口 雖針對電腦活動而修改 ,但也沒有處罰擅自入 侵的規定,此一遺漏似 乎是主事者尚無法瞭解 入侵電腦的危險性。 由此可知在網際網路上行走必須小心謹慢,未經許可不得進入他人電腦系統,進 入供公眾進入的系統也必須在資訊所有人限制的條件下滯留 3 不要逾越雷池一步,以 免觸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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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友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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