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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國小三年級兒童的有理數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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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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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數學教育系

在職進修教學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甯平獻 博士

一個國小三年級兒童的有理數概念

研究生:紀家鳳 撰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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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探 索 一 位 國 小 三 年 級 兒 童 的 有 理 數 概 念 。 研 究 者 透 過 教 學 晤 談 法 對 一 位 國 小 三 年 級 兒 童 - 小 宣 , 進 行 七 次 訪 談 , 蒐 集 其 對 有 理 數 概 念 的 解 題 活 動 資 料 , 並 將 資 料 轉 譯 和 編 輯 成 訪 談 原 案 , 再 依 據 訪 談 原 案 分 析 其 有 理 數 概 念 的 解 題 活 動 類 型 。 依 據 原 案 分 析 結 果 , 本 研 究 主 張 小 宣 的 有 理 數 概 念 : 在 正 整 數 情 境 下 是 合 成 巢 狀 數 概 念 ; 在 分 數 情 境 下 則 是 與 合 成 巢 狀 數 概 念 相 對 應 的 加 法 性 分 數 概 念 ; 對 等 關 係 具 備 加 法 性 和 等 分 割 性 質 。 其 解 題 活 動 類 型 具 有 以 下 性 質 : 一 、 能 通 過 皮 亞 傑 的 古 典 的 部 份 - 全 體 測 試 二 、 整 合 正 整 數 加 減 運 算 問 題 成 部 份 - 全 體 問 題 三 、 能 同 時 使 用 兩 種 高 低 階 單 位 且 不 混 淆 四 、 能 成 功 的 解 決 高 階 的 分 數 部 份 - 全 體 問 題 五 、 尚 未 暸 解 乘 法 交 換 律 和 乘 法 對 加 法 的 分 配 性 六 、 無 法 視 高 階 單 位 為 組 織 全 體 的 單 位 七 、 無 法 以 乘 法 取 消 除 法 八 、 全 體 中 的 殘 餘 部 份 不 能 成 為 其 他 部 份 的 全 體 九 、 假 分 數 化 為 帶 分 數 上 的 表 現 不 穩 定 十 、 對 等 關 係 具 備 加 法 性 和 等 分 割 的 性 質 根 據 以 上 結 論 , 研 究 者 提 出 對 本 研 究 的 反 思 並 提 出 若 干 建 議 , 以 作 為 教 學 者 及 未 來 研 究 之 參 考 。 關 鍵 詞 : 有 理 數 概 念 、 教 學 晤 談 法 、 部 份 - 全 體 運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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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 h e ma i n p u r p o s e o f t h i s s t u d y w a s t o e x p l o r e a t h i r d - g r a d e s t u d e n t ’s c o n c e p t o f r a t i o n a l n u mb e r s . T h e r e s e a r c h e r, t h r o u g h a t e a c h i n g i n t e r v i e w m e t h o d , c a r r i e d o u t s e v e n i n t e r v i e w s w i t h a t h i r d - g r a d e s t u d e n t , X i a o - x u a n . T h e r a t i o n a l n u mb e r p r o b l e m- s o l v i n g a c t i v i t i e s w e r e c o l l e c t e d , t h en t r a n s c r i b e d a n d e d i t e d i n t o i n t e r v i e w p r o t o c o l s ; b a s e d o n t h e i n t e rvi e w p r o t o c o l s , t h e p a t t e r n s o f r a t i o n a l n u mb e r p r o b l e m- s o l v i n g a c t i v i t i e s w er e a n a l y z ed . A f t e r a n a l y z i n g t h e p r o t o c o ls , t h e s t u d y d e c l a r e d t h a t X i a o - x u a n ’s r a t i o n a l n u mb e r c o n c e p t w a s t h e f o l l o w i n g : u n d e r n a t u r a l n um b e r s i t u a t i o n h e r c o n c e p t m a t c h e d a n i n t e g r a t i ve n e s t e d n u mbe r s c o n c e p t . U n d e r f r a c t i o n a l n u m b e r s i t u a t i o n ( c o r r e s p o n d i n g t o i n t e g r at i v e n e s t ed n u m b e r s ) h e r c o n c e p t ma t c h e d a n a d d i t i v e fr a c t i o n c o n c e p t . A b l e t o a d d a n d p a r t i t i o n i n s o l v i n g t h e p r o b l e m o f c o r r e s p o n d i n g r e l a t i o n s h i p . T h e p r o b l e m- s o l v i n g t y p e s h a v e t h e f o l l o w i n g p r o p e r t i e s : 1 . A b l e t o p a s s P i a g e t ’ s C l a s s i c a l P a r t - w h o l e T e s t . 2 . I n t e g r a t e t h e a d d i t i o n a n d s u b t r a c t i o n o f n a t u r a l n u m b e r p r o b l e m - s o l v i n g t o p a r t - w h o l e q u e s t i o n s a n d s u c c e s s f u l l y s o l v e t h e m a l l . 3 . Ab l e t o u s e c o mp o s i t e u n i t a n d u n i t o n e w i t h o u t c o n f u s i n g . 4 . A b l e t o s o l v e a d v a n c e d f r a c t i o n P a r t - W h o l e p r o - b l e m s . 5. N o t a b l e t o u n d e r s t a n d m u l t i p l i c a t i o n e x c h a n g e l a w s a n d m u l t i p l i c a t i o n d i s t r i b u t i v e l a w y e t . 6 . N o t a b l e t o v i e w c o mp o s i t e u n i t a s a u n i t t h a t c o mp o s e s t h e w h o l e . 7. N o t a b l e t o u s e m u l t i p l i c a t i o n t o c a n c e l d i v i s i o n . 8. Th e r e s i d u a l p a r t o f t h e w h o l e c a n ’ t b e a w h o l e t o a 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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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h e o t h e r p a r t s . 9 . T h e a b i l i t y t o c h a n g e i m p r o p e r f r a c t i o n s t o m i x e d f r a c t i o n s i s n ’ t c o n s t a n t . 1 0 . A b l e t o a d d a n d p a r t i t i o n i n s o lv i n g t h e p r o b l e m o f c o r r e s p o n d i n g r e l a t i o n s h i p . I n l i g h t o f t h e s e c o n c l u s i o n s , t h e r e s e a r c h e r p r o p o s e s i n t r o s p e c t i o n s a n d m a k e s s e v e r a l s u g g e s t i o n s t o s e r v e a s r e f e r e n c e f o r t e a c h e r s a n d f u t u r e r e s e a r c h . K e y w o r d s : r a t i o n a l n u m b e r c o n c e p t , t e a c h i n g i n t e r v i e w , p a r t - w h o l e o p e r a t i o n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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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摘 要 ... I

ABSTRACT ...III

目 次 ... V

表 次 ... VII

圖 次 ... VIII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 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 3

第 三 節 論 文 組 織 ... 3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5

第 一 節 知 識 論 與 心 理 學 理 論 的 立 場 ... 5

第 二 節 數 學 概 念 與 數 概 念 的 本 質 ... 9

第 三 節 有 理 數 的 相 關 研 究 ... 11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 31

第 一 節 教 學 晤 談 法 ... 31

第 二 節 受 試 者 的 選 擇 ... 32

第 三 節 訪 談 問 題 的 結 構 與 內 容 ... 32

第 四 節 資 料 的 蒐 集 過 程 ... 36

第 五 節 資 料 的 整 理 分 析 ... 37

第 四 章 小 宣 的 有 理 數 概 念 ... 39

第 一 節 小 宣 的 有 理 數 概 念 ... 39

第 二 節 小 宣 在 有 理 數 問 題 情 境 中 的 解 題 策 略 ... 71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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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結 論 ... 123

第 二 節 檢 討 與 反 思 ... 136

第 三 節 建 議 ... 136

參 考 文 獻 ... 139

一 、 中 文 部 份 ... 139

二 、 英 文 部 份 ... 141

附 錄 : 訪 談 原 案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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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次

表 一 小 宣 解 加 減 法 問 題 的 解 題 策 略 ... 130 表 二 小 宣 解 乘 法 相 關 問 題 的 解 題 策 略 ... 132 表 三 小 宣 解 等 分 除 問 題 的 解 題 策 略 ... 133 表 四 小 宣 解 分 數 問 題 的 解 題 策 略 ... 134 表 五 小 宣 解 對 等 關 係 問 題 的 解 題 策 略 ...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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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次

圖 3-1 累 進 性 合 成 運 思 下 的 內 嵌 數 ... 15 圖 3-2 部 份 - 全 體 運 思 下 的 合 成 巢 狀 數 ... 17 圖 4-1 原 案 二 的 解 題 紀 錄 ... 41 圖 4-2 原 案 三 的 解 題 紀 錄 ... 43 圖 4-3 原 案 五 的 解 題 紀 錄 ... 46 圖 4-4 原 案 七 的 解 題 紀 錄 ... 48 圖 4-5 原 案 八 的 解 題 紀 錄 ... 50 圖 4-6 原 案 九 的 解 題 紀 錄 ... 51 圖 4-7 原 案 十 的 解 題 紀 錄 ... 52 圖 4-8 原 案 十 四 的 解 題 紀 錄 ... 62 圖 4-9 原 案 十 六 的 解 題 紀 錄 ... 65 圖 4-10 原 案 十 九 的 解 題 紀 錄 ... 69 圖 4-11 原 案 二 十 一 的 解 題 紀 錄 ... 73 圖 4-12 原 案 二 十 二 的 解 題 紀 錄 ... 77 圖 4-13 原 案 二 十 五 的 解 題 紀 錄 ... 83 圖 4-14 原 案 二 十 七 的 解 題 紀 錄 ... 85 圖 4-15 原 案 二 十 八 的 解 題 紀 錄 ... 95 圖 4-16 原 案 三 十 一 的 解 題 紀 錄 ... 102 圖 4-17 原 案 三 十 八 的 解 題 紀 錄 ...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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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 章 共 分 成 三 節,首 先 論 述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其 次 闡 述 研 究 目 的, 最 後 說 明 論 文 組 織 。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數 學 是 科 學 教 育 的 基 礎 , 也 是 國 民 教 育 的 核 心 課 程 之 一 , 其 重 要 性 不 容 置 疑。九 年 一 貫 數 學 領 域 的 課 程 主 題 中,「 數 與 量 」在 國 民 教 育 的 數 學 課 程 中 具 有 最 重 要 的 位 置 , 其 主 要 概 念 的 形 成 奠 基 於 國 小 階 段 ( 教 育 部 , 民 92)。 可 見 在 國 民 教 育 的 國 小 階 段 中 , 數 概 念 的 學 習 為 數 學 課 程 的 主 要 內 容 。 國 小 階 段 的 數 概 念 學 習 涵 蓋 了 正 整 數 與 有 理 數 的 範 疇 , 其 中 正 整 數 概 念 是 學 習 數 學 的 基 礎 , 而 有 理 數 概 念 應 用 課 題 相 當 廣 , 是 小 學 數 學 教 育 中 最 有 挑 戰 性 的 教 學 主 題,恰 如 Behr,Harel, Post 和 Lesh(1992) 所 說 的 , 學 習 有 理 數 為 兒 童 數 學 發 展 上 的 嚴 重 障 礙 , 這 點 大 家 都 有 共 識 ; 但 是 如 何 促 進 有 理 數 概 念 的 理 解 卻 沒 有 共 識 。 所 以 兒 童 的 正 整 數 概 念 如 何 發 展 成 為 有 理 數 概 念 , 是 一 項 值 得 探 究 的 主 題 。 九 年 一 貫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綱 要 中 提 及 整 數 計 算 的 經 驗 有 時 反 而 會 造 成 有 理 數 學 習 的 錯 誤 ( 教 育 部 , 民 92)。 這 種 說 法 不 禁 令 人 狐 疑 之 處 在 於 有 理 數 概 念 應 由 正 整 數 概 念 衍 生 而 來 , 為 何 會 有 概 念 的 構 成 成 分 妨 礙 概 念 的 學 習 之 說 ? 有 邏 輯 上 的 爭 議 , 所 以 有 必 要 將 正 整 數 概 念 納 入 有 理 數 概 念 中 , 合 而 為 一 調 查 兒 童 的 有 理 數 概 念 發 展 情 形 ; 再 者 , 這 種 整 數 計 算 的 經 驗 會 造 成 有 理 數 學 習 錯 誤 的 說 法 , 不 免 令 人 質 疑 大 人 是 以 成 人 的 程 序 性 數 學 知 識 來 看 兒 童 的 數 學 知 識 , 忽 略 了 兒 童 本 身 建 構 知 識 的 主 動 性 , 以 及 其 內 在 運 思 的 本 質 與 限 制 。 Booth( 1981) 強 調 很 多 學 生 並 非 使 用 學 校 教 導 的 方 法 來 解 決 問 題 , 而 是 使 用 他 們 自 發 的 策 略 來 解 題 。 是 以 , 兒 童 的 數 概 念 應 不 同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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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人 的 數 概 念 , 其 數 概 念 的 發 展 過 程 必 定 有 其 不 同 於 大 人 數 概 念 的 演 化 路 徑 , 欲 了 解 兒 童 的 數 概 念 應 將 研 究 焦 點 回 歸 兒 童 主 體 。 根 本 建 構 主 義 的 創 始 人 von Glasersfeld(1987) 也 指 出 : 由 於 晚 近 的 研 究 者 察 覺 兒 童 是 用 自 己 的 經 驗 去 概 念 化 其 數 學 經 驗 , 而 非 發 現 數 學 的 真 理 , 因 此 數 學 教 育 的 研 究 趨 勢 逐 漸 朝 向 調 查 數 學 概 念 的 本 質 , 以 及 觀 察 兒 童 在 與 該 數 學 概 念 相 關 之 實 際 表 現。Steffe(1988)也提 出 說 明 唯 有 透 過 兒 童 的 語 言 與 動 作 才 能 確 實 的 了 解 兒 童 的 數 學 概 念 。 然 而 , 我 國 過 去 對 國 民 小 學 兒 童 有 理 數 概 念 的 研 究 上 , 一 向 缺 乏 對 兒 童 有 理 數 概 念 的 表 現 特 質 加 以 描 述 之 實 徵 性 研 究 , 對 課 程 編 製 者 與 教 學 者 而 言 , 無 法 預 期 兒 童 學 習 有 理 數 概 念 的 可 能 起 點 行 為 或 可 能 達 成 的 學 習 成 果 , 又 怎 能 促 使 學 童 學 習 有 理 數 概 念 呢 ? 所 以 本 研 究 以 根 本 建 構 主 義 的 知 識 論 立 場 看 待 兒 童 的 數 學 知 識 , 要 獲 知 兒 童 的 有 理 數 概 念 必 須 將 研 究 焦 點 回 歸 兒 童 主 體 , 觀 察 其 在 有 理 數 情 境 下 的 實 際 表 現 , 也 就 是 致 力 於 描 述 兒 童 的 解 題 活 動 類 型 。 就 目 前 課 程 的 編 排 上 , 正 整 數 概 念 的 學 習 課 程 從 一 年 級 開 始 , 有 理 數 之 分 數 形 式 在 三 年 級 正 式 引 入 , 而 三 年 級 的 正 整 數 概 念 的 課 程 內 容 包 括 正 整 數 的 四 則 運 算 之 問 題 情 境 , 涉 及 加 減 法 的 進 退 位 和 乘 除 法 問 題 的 單 位 量 轉 換 , 其 中 加 減 法 的 進 退 位 也 是 單 位 量 的 轉 換 概 念 , 都 是 乘 法 性 的 問 題 , 所 以 學 童 的 正 整 數 概 念 層 次 也 應 由 加 法 性 需 求 漸 次 轉 變 為 乘 法 性 需 求 ; 再 者 , Vergnaud( 1983) 表 示 有 理 數 概 念 屬 於 乘 法 性 結 構 。 乘 法 概 念 的 發 展 對 日 後 比 、 比 例 、 線 性 函 數 、 指 數 函 數 、 對 數 函 數 概 念 品 質 亦 有 重 大 的 影 響( Smith & Confrey,1994)。是 以 , 為 瞭 解 兒 童 的 有 理 數 概 念 , 其 如 何 從 正 整 數 概 念 發 展 成 為 有 理 數 概 念 , 基 於 上 述 國 小 三 年 級 課 程 編 排 上 正 式 引 入 有 理 數 之 分 數 形 式 , 以 及 正 整 數 之 問 題 情 境 也 轉 向 有 理 數 之 乘 法 性 結 構 的 需 求 , 此 兩 項 理 由 , 故 本 研 究 選 定 一 名 國 小 三 年 級 的 兒 童 為 研 究 對 象 , 將 正 整 數 概 念 納 入 有 理 數 概 念 中 來 刻 畫 兒 童 的 有 理 數 概 念 , 致 力 於 描 述 兒 童 在 正 整 數 與 有 理 數 情 境 下 的 解 題 活 動 類 型 , 期 望 能 了 解 其 有 理 數 概 念 發 展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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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 以 提 供 作 為 國 小 數 學 教 育 之 參 考 。 由 於 本 研 究 是 只 針 對 一 個 個 案 做 一 深 入 的 探 討 之 本 土 實 徵 資 料 , 所 以 不 預 期 能 將 結 果 類 推 到 其 他 同 齡 的 兒 童 身 上 , 不 過 期 望 將 來 教 育 研 究 者 能 繼 續 致 力 蒐 集 更 多 本 土 兒 童 有 理 數 概 念 的 實 徵 資 料 , 豐 富 兒 童 有 理 數 概 念 之 發 展 演 化 途 徑 , 以 作 為 教 學 者 之 參 考 以 及 課 程 編 排 之 依 據 。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在 探 討 一 位 三 年 級 兒 童 的 有 理 數 概 念 , 根 據 兒 童 在 正 整 數 與 有 理 數 的 問 題 情 境 中 的 解 題 反 應 資 料 , 分 析 描 述 其 解 題 活 動 類 型 , 以 暸 解 其 有 理 數 概 念 發 展 的 演 化 成 果 。

第三節 論文組織

本 研 究 分 為 五 大 部 份。第 一 章 為 緒 論,主 要 說 明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研 究 目 的 和 論 文 組 織 ; 第 二 章 為 文 獻 探 討 , 除 了 闡 明 本 研 究 所 持 有 的 知 識 論 以 及 心 理 學 理 論 的 立 場 外 , 接 著 討 論 數 學 概 念 和 數 概 念 的 本 質 , 還 有 對 有 理 數 的 相 關 研 究 加 以 探 討 ; 第 三 章 為 研 究 方 法 , 主 要 在 說 明 本 研 究 所 採 行 的 研 究 方 法 以 及 研 究 實 施 過 程 : 首 先 , 第 一 節 說 明 蒐 集 資 料 的 方 法 - 教 學 晤 談 法 , 第 二 節 說 明 受 試 者 的 選 擇 , 第 三 節 說 明 訪 談 問 題 的 建 構 , 第 四 節 說 明 資 料 蒐 集 的 過 程 , 第 五 節 說 明 資 料 的 處 理 分 析 ; 第 四 章 主 要 在 分 析 小 宣 的 有 理 數 概 念 與 他 的 解 題 策 略 , 小 宣 的 有 理 數 概 念 在 第 一 節 中 說 明 , 小 宣的 解 題 策 略 則 在 第 二 節 中 來 描 述 ; 第 五 章 先 總 結 本 研 究 的 結 論 , 接 著 提 出 對 本 研 究 的 檢 討 與 反 思 , 最 後 提 出 未 來 研 究 的 建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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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 章 分 為 三 節 。 第 一 節 先 闡 明 本 研 究 所 持 有 的 知 識 論 以 及 心 理 學 理 論 的 立 場 ; 第 二 節 討 論 數 學 概 念 與 數 概 念 的 本 質 ; 第 三 節 則 對 有 理 數 的 意 義 與 相 關 研 究 加 以 探 討 。

第一節 知識論與心理學理論的立場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學 童 的 數 概 念 , 乃 屬 於 知 識 的 範 疇 , 因 此 必 須 對 知 識 的 起 源 和 本 質 應 當 有 所 主 張 。 本 研 究 在 知 識 論 上 所 採 取 的 是 根 本 建 構 主 義 的 立 場 , 在 心 理 學 上 所 採 取 的 是 基 模 論 的 立 場 。

壹、知識論的立場─根本建構主義

知 識 問 題 的 探 討 , 在 哲 學 上 稱 之 為 「 知 識 論 」(Theory of Knowledge), 或 稱 為 「 認 識 論 」( Epistemology)。 知 識 論 是 一 門 研 析 知 識 的 性 質 、 範 圍 與 確 實 性 的 學 問 ( 伍 振 鷟 , 民 88)。 本 研 究 所 採 取 的 知 識 論 立 場 為 根 本 建 構 主 義 ( radical constructivism)。其原創者 von Glasersfeld(1995) 提出根本建構主 義 在 知 識 論 上 有 兩 項 基 本 的 原 則 : 一、知 識 並 非 被 動 地 接 受 而 得,它 是 經 由 認 知 個 體 主 動 建 構 而 成。 二 、 知 識 獲 得 的 方 式 是 調 融 的 , 認 知 的 功 能 是 用 來 要 組 織 個 體 的 外 在 經 驗 世 界,而 非 用 來 發 現 已 存 在 的 本 體 現 實(ontological reality)的。 根 本 建 構 主 義 的 知 識 論 觀 點 可 說 是 對 傳 統 實 在 主 義 知 識 論 的 一 種 反 動 。 傳 統 實 在 主 義 知 識 論 主 張 知 識 的 本 體 是 客 觀 的 , 存 在 於 認 知 個 體 之 外 , 認 知 是 去 「 發 現 」 外 在 的 客 觀 知 識 ; 相 對 的 , 根 本 建 構 主 義 知 識 論 將 認 知 的 重 心 置 於 認 知 的 主 體 上 , 強 調 個 體 在 認 知 過 程 中 的 主 動 建 構 , 認 知 是 發 明 的 過 程 。 相 較 之 下 , 根 本 建 構 主 義 的 知 識 論 將 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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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的 重 心 由 傳 統 實 在 主 義 知 識 論 的 客 觀 知 識 移 轉 到 認 知 主 體 上 , 強 調 個 體 在 認 知 過 程 中 的 主 動 建 構 知 識 , 而 非 被 動 的 接 受 。 von Glasersfeld(1995)認為種種外在的事物自身之內並沒有存在 著 某 種 客 觀 獨 立 的 知 識 , 只 有 在 個 體 透 過 感 官 或 是 溝 通 知 覺 到 這 些 外 在 的 事 物 及 語 言 , 並 且 將 之 組 織 和 賦 予 意 義 後 , 知 識 才 被 產 生 出 來 。 根 本 建 構 主 義 除 了 肯 定 個 體 主 動 建 構 知 識 的 能 力 外 , 也 否 定 傳 統 實 在 主 義 對 知 識 的 客 觀 性 看 法 。 由 於 個 體 對 於 外 在 環 境 的 體 認 並 不 相 同 , 因 此 存 在 個 體 心 智 內 的 知 識 並 非 客 觀 一 致 的 , 但 也 不 意 味 根 本 建 構 主 義 者 認 為 個 體 建 構 的 知 識 是 完 全 唯 我 主 義 的 , 乃 因 個 體 的 知 識 是 來 自 於 知 覺 到 的 世 界 , 個 體 所 建 構 的 知 識 必 然 得 符 合 外 在 環 境 的 限 制 , 以 達 到 認 知 的 調 融 性 功 能 。 所 以 , 根 本 建 構 主 義 揚 棄 了 「 客 觀 知 識 」 的 存 在 假 設 , 而 以 「 交 互 主 觀 性 」 的 觀 點 取 而 代 之 ( 甯 自 強 , 民 76)。 也 就 是 在 交 感 互 動 領 域 中 的 溝 通 除 了 會 促 使 溝 通 者 逐 漸 調 適 自 己 的 建 構 之 外 , 它 還 會 交 互 的 限 定 溝 通 者 知 識 建 構 的 方 向 , 使 得 溝 通 者 的 建 構 達 到 能 相 容 的 (compatible)程度。 根 本 建 構 主 義 主 張 知 識 是 個 體 為 了 在 環 境 中 生 存 , 所 產 生 的 經 驗 類 型。這 些 類 型 是 功 能 的、演 化 的,而 且 是 相 對 的( 甯 自 強,民 82b; 民 83;民 85b)。兒童數概念類型之「功能」是用來組織、解釋甚至 預 測 研 究 者 所 經 驗 到 的 兒 童 在 問 題 情 境 中 的 表 現 ; 而 類 型 的 解 釋 威 力 若 不 足 以 說 明 新 例 證 時 , 則 類 型 應 當 有 所 調 融 以 組 織 、 解 釋 新 例 證 , 此 為 類 型 的 「 演 化 」 ; 此 外 , 研 究 者 所 建 構 的 類 型 也 會 因 研 究 者 本 身 經 驗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 此 為 類 型 的 「 相 對 性 」 ( 張 淑 怡 , 民 84)。 所 以 研 究 者 所 建 構 的 只 是 一 個 在 經 驗 群 中 能 存 活 的 類 型 , 而 非 永 遠 的 真 理 。 由 於 晚 近 的 研 究 者 察 覺 兒 童 是 用 自 己 的 經 驗 去 概 念 化 其 數 學 經 驗 , 而 非 發 現 數 學 的 真 理 , 因 此 數 學 教 育 的 研 究 趨 勢 逐 漸 朝 向 調 查 數 學 概 念 的 本 質 , 以 及 觀 察 兒 童 在 與 該 數 學 概 念 相 關 之 實 際 表 現 (v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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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asersfeld, 1987) 。 研 究 者 認 為 兒 童 的 數 學 知 識 不 同 於 大 人 的 數 學 知 識,其 知 識 有 兒 童 主 動 建 構 的 特 性,否 則,經 由 大 人 直 接 灌 輸 知 識 , 每 人 理 應 皆 有 相 同 的 知 識 才 對 , 所 以 , 本 研 究 採 取 根 本 建 構 主 義 的 觀 點 看 待 兒 童 的 數 概 念 與 研 究 者 的 兒 童 數 概 念 。 兒 童 的 數 概 念 乃 兒 童 在 有 關 數 學 情 境 中 所 建 構 的 經 驗 類 型 ; 而 研 究 者 的 兒 童 數 概 念 則 為 根 據 兒 童 在 數 學 解 題 情 境 中 的 解 題 表 現 所 建 構 的 類 型 。 是 以 , 研 究 者 所 建 構 的 只 是 一 個 在 經 驗 群 中 能 存 活 的 闡 釋 , 而 非 永 遠 的 真 理 。

貳、心理學的立場-基模論

根 本 建 構 主 義 深 受 皮 亞 傑 的 發 生 認 識 論 (genetic epistemology) 所 影 響 ,von Glasersfeld( 1980) 也 曾 表 示 皮 亞 傑 的 基 模 論 ( scheme theory) 和 根 本 建 構 主 義 是 相 容 的 。 皮 亞 傑 認 為 基 模 是 主 體 用 來 認 識 周 圍 世 界 的 基 石 , 主 體 從 認 識 起 點 的 遺 傳 性 基 模 開 始 , 在 後 天 適 應 環 境 的 過 程 中 , 慢 慢 分 化 和 複 雜 化 、 整 併 , 形 成 相 互 交 錯 的 網 狀 結 構 , 即 認 知 結 構( 許 育 彰,民 90)。因此,本研究將以基模論的觀點來組 織 兒 童 的 數 概 念 。 為 了 彰 顯 基 模 的 特 質 ,von Glasersfeld (1995)特別對基模下一 操 作 性 的 定 義 , 以 作 為 研 究 者 進 行 概 念 分 析 時 的 一 項 有 效 工 具 。 他 指 出 一 個 基 模 可 以 分 成 三 個 部 份 : 第 一 、 一 特 定 情 境 之 辨 識 (recognition)。 第 二 、 與 該 情 境 相 連 結 之 ㄧ 特 定 活 動 。 第 三 、 該 活 動 能 產 生 一 特 定 先 前 經 驗 結 果 的 期 望 。 第 一 部 份 所 指 乃 基 模 之 情 境 辨 識 功 能 。 當 個 體 面 對 一 個 新 的 情 境 時 , 會 將 此 情 境 的 要 素 與 已 有 的 基 模 情 境 要 素 進 行 比 對 , 找 出 與 此 情 境 相 容 的 基 模 情 境 , 以 決 定 發 動 此 基 模 之 特 定 活 動 , 在 此 要 特 別 說 明 的 是 , 新 情 境 的 元 素 對 解 題 者 而 言 並 非 都 是 其 辨 識 要 素 , 其 可 能 仍 忽 略 某 些 與 原 有 基 模 不 相 容 的 情 境 要 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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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 份 所 指 的 是 進 行 相 容 基 模 之 特 定 活 動 過 程 , 若 此 活 動 產 生 的 結 果 與 發 動 基 模 預 期 的 結 果 一 致 , 則 基 模 同 化 了 此 新 情 境 ; 倘 使 活 動 的 結 果 並 非 預 料 的 結 果 , 而 是 意 外 的 挫 敗 , 若 新 情 境 中 與 原 有 基 模 不 相 容 的 情 境 要 素 被 注 意 到 , 這 些 情 境 要 素 被 排 除 到 發 動 基 模 的 條 件 外 , 則 基 模 的 辨 識 情 境 條 件 改 變 了 , 構 成 了 新 的 基 模 , 此 為 基 模 調 適 的 過 程 ; 假 使 活 動 的 結 果 為 意 外 的 驚 喜 , 則 被 意 識 到 的 新 情 境 要 素 構 成 了 基 模 的 新 辨 識 類 型 , 此 改 變 亦 為 基 模 的 調 適 ( von Glasersfeld,1995)。 基 模 是 可 以 重 複 使 用 , 或 進 一 步 推 廣 的 運 作 系 統 。 不 論 是 活 動 的 類 型 或 是 心 智 上 的 動 作 , 它 們 是 用 來 改 變 情 境 的 狀 態 , 作 為 同 化 或 調 適 的 工 具(Piaget,1970,1980)。當個體面對新情境時運用既有的基模 處 理 , 獲 得 預 期 的 結 果 , 則 為 同 化 ; 若 結 果 並 非 預 期 , 則 引 發 基 模 的 調 適 , 以 期 再 次 同 化 新 情 境 。 綜 上 所 言 , 分 析 兒 童 的 解 題 基 模 時 必 須 留 意 , 第 一 部 份 中 所 指 的 特 定 情 境 , 並 非 研 究 者 所 認 知 的 問 題 情 境 , 而 是 解 題 者 所 辨 識 的 問 題 情 境 ; 第 二 部 份 其 特 定 活 動 之 內 在 運 思 不 容 易 被 得 知 , 所 以 必 須 觀 察 兒 童 外 顯 解 題 活 動 的 表 現 以 作 為 推 論 其 內 在 運 思 的 依 據 。 研 究 者 必 須 極 力 使 他 對 兒 童 活 動 的 解 釋 , 契 合 兒 童 的 原 始 初 衷 (intention) , 儘 可 能 不 做 過 度 或 不 足 的 闡 釋 ( 甯 自 強 , 民 82b)。 至 於 基 模 第 三 部 份 的 分 析 , 甯 自 強 ( 民 81b)曾依據解題者對運 作 結 果 的 預 期 能 力 , 以 及 運 作 時 對 於 感 官 材 料 的 依 賴 程 度 此 兩 向 度 , 將 解 題 活 動 的 層 次 區 分 為 感 官 活 動 (sensori-motor activity),表徵活 動 (re-presenting activity)及心智活動(mental activity)。所謂「感 官 活 動 」 , 係 指 兒 童 必 須 透 過 感 官 材 料 的 操 作 以 進 行 解 題 的 活 動 , 是 處 於 嘗 試 錯 誤 的 經 驗 階 段,不 預 期 一 定 能 成 功 解 題;而「 表 徵 活 動 」, 是 指 兒 童 在 無 感 官 材 料 的 情 況 下 , 能 自 行 以 表 徵 方 式 提 供 所 需 材 料 以 進 行 解 題 的 活 動 , 對 活 動 結 果 的 預 測 能 力 處 於 知 其 然 而 不 知 其 所 以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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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察 覺 階 段 ; 至 於 「 心 智 活 動 」 , 不 需 透 過 感 官 材 料 或 其 表 徵 進 行 解 題 , 即 可 預 測 活 動 的 結 果 並 說 明 解 題 結 構 , 還 可 以 利 用 解 題 的 結 果 做 進 一 步 的 運 思,此 時 為 瞭 解 的 階 段。甯 自 強( 民 82a,民 85a)強調概 念 形 成 是 經 歷 「 經 驗 」 、 「 察 覺 」 、 及 「 瞭 解 」 三 階 段 逐 步 完 成 的 , 顯 示 了 模 仿 的 成 功 與 真 正 的 瞭 解 間 的 差 異 。 兒 童 在 解 題 時 發 動 的 特 定 基 模 未 必 可 被 稱 之 為 「 數 概 念 」 , 皮 亞 傑 強 調 數 概 念 的 擁 有 必 須 具 備 運 思 顯 著 的 條 件 ( 甯 自 強 , 民 86a)。因此,以基模論分析組織兒童 的 數 概 念 時 , 必 須 加 以 區 分 基 模 的 品 質 。 是 以 , 本 研 究 心 理 學 上 採 用 基 模 論 的 觀 點 組 織 分 析 兒 童 的 解 題 經 驗 類 型 , 以 von Glasersfeld 對基模所提出操作性定義描述契合兒童原 始 初 衷 的 解 題 活 動 類 型 , 並 以 解 題 者 對 運 作 結 果 的 預 期 能 力 , 以 及 運 作 時 對 於 感 官 材 料 的 依 賴 程 度 此 兩 向 度 區 分 基 模 的 品 質 , 在 活 動 的 歷 程 中,對 於 感 官 材 料 的 依 賴 程 度 可 依 序 區 分 為 概 念 形 成 之 經 驗、察 覺、 及 瞭 解 三 階 段 , 以 特 化 兒 童 的 數 概 念 是 逐 步 形 成 演 化 的 發 展 本 質 。 綜 合 以 上 所 言 , 本 研 究 採 取 根 本 建 構 主 義 的 知 識 論 立 場 , 主 張 知 識 乃 個 體 為 組 織 外 在 經 驗 世 界 所 產 生 的 經 驗 類 型 ; 採 用 基 模 論 的 心 理 學 觀 點 組 織 分 析 兒 童 在 數 學 情 境 中 的 解 題 經 驗 類 型 , 以 von Glasersfeld 對基模所提出操作性定義具體化描述兒童的數概念類型, 在 活 動 的 歷 程 中 , 對 於 感 官 材 料 的 依 賴 程 度 可 依 序 區 分 為 概 念 形 成 之 經 驗 、 察 覺 、 及 瞭 解 三 階 段 , 以 特 化 兒 童 的 數 概 念 是 逐 步 形 成 演 化 的 發 展 本 質 。

第二節 數學概念與數概念的本質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一 位 國 小 三 年 級 學 童 的 有 理 數 概 念 , 應 當 先 論 述 數 學 概 念 與 數 概 念 之 本 質 。 數 學 教 育 的 目 的 在 於 使 學 生 獲 得 數 學 物 件 的 意 義 , 數 學 物 件 的 意 義 , 是 指 教 材 項 目 所 涉 及 的 概 念 及 其 表 徵 形 式 , 其 涉 及 的 數 學 概 念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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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內 蘊 化 的(interiorized)解題活動類型(甯自強,民 84a),而表徵 是 用 某 一 種 形 式,將 解 題 活 動 表 現 出 來,以 達 成 溝 通 的 目 的( 蔣 智 邦 , 民 83)。 雖 然 上 述 的 數 學 物 件 的 意 義 涉 及 心 理 運 思 與 社 會 溝 通 兩 個 層 面 , 但 本 研 究 主 要 針 對 心 理 的 層 面 進 行 探 討 , 因 此 採 取 是 Steffe(1990) 所 提 出 的 數 學 概 念 , 就 是 從 活 動 中 抽 象 出 的 基 模 。 是 以 本 研 究 主 張 數 學 概 念 即 是 從 解 題 活 動 中 抽 象 出 來 的 基 模 , 也 就 是 解 題 活 動 的 類 型 。 關 於 數 的 來 源 主 張 眾 多 紛 紜。羅 素( 轉 引 自 甯 自 強,85b)認為 : 「 由 數 學 的 觀 點 來 看,數 僅 不 過 是 相 似 的 類 所 成 的 類。」根 據 其 主 張 , 3 是由 3 個人、3 朵花、3 本書……等物件的類抽象出「3」的概念, 其 概 念 是 對 物 件 的 共 同 屬 性 抽 象 而 來 。 而 Piaget(1965)經由對兒童 的 觀 察 指 出 , 基 數 概 念 與 序 數 概 念 是 同 時 產 生 的 , 其 概 念 是 透 過 對 物 件 的 心 理 活 動 抽 象 而 來 。 相 較 之 下 , 羅 素 的 主 張 中 缺 少 了 序 數 概 念 , 其 看 法 的 差 異 在 於 , 羅 素 是 以 活 動 的 結 果 來 看 數 , 皮 亞 傑 則 是 以 活 動 的 歷 程 來 看 數 。 而 數 學 教 育 家 Davydov(1982)則以測量的觀點來看待數:「數 概 念 是 指 某 量 , 及 該 量 中 用 作 測 量 單 位 的 一 部 分 , 經 由 測 量 活 動 所 建 立 的 一 組 多 重(multiple)的關係。」歐幾里得(轉引自甯自強,85b) 說 過 : 「 所 謂 單 位 是 指 存 有 而 被 稱 為 一 的 事 物 , 而 數 則 是 單 位 所 構 成 的 多 數。」其 主 張 數 是 單 位 所 構 成 的 多 數,與 Davydov 主張數是測量 單 位 與 被 測 量 量 之 間 的 多 重 關 係 , 兩 者 說 法 有 著 共 通 之 處 : 單 位 概 念 的 存 有 。 另 外,杜 威( 轉 引 自 甯 自 強,85b)認為:「在簡單的辨認,比如, 三 個 事 物 為 3 的時候,必須包含下面的運思:將三個被辨認的事物當 成 一 個 連 通 的 整 體 或 是 群 , 即 辨 識 出 三 個 事 物 都 是 個 別 的 , 辨 識 出 一 個 由 三 個 個 體 所 構 成 的 全 體 單 位 。 」 此 說 法 更 進 一 步 主 張 由 單 位 1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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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 成 的 數 也 可 以 當 作 一 個 新 單 位 。 綜 上 所 述 , 羅 素 主 張 的 數 概 念 是 相 似 的 類 所 成 的 類 , 皮 亞 傑 主 張 的 數 概 念 是 基 數 概 念 與 序 數 概 念 , 都 能 支 持 歐 幾 里 得 對 數 概 念 的 主 張,即 數 是 單 位 1 所構成的多數。由 Davydov 和歐幾里得對數概念的 主 張 都 可 以 意 識 到 單 位 1 概念在數概念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杜威對 數 概 念 的 主 張 更 擴 展 了 數 的 組 織 結 構 , 數 不 僅 可 由 單 位 1 構成,更可 由 1 所構成的新單位構成數。從心理學的觀點,Steffe 等人(1983) 認 為:「1 是內蘊化的數數活動,而數則為由集合 1 所構成的單位。」 依 此 說 法,只 要 個 體 能 將 由 集 合 1 所構成的單位視為一體,則數「數」 活 動 的 「 數 」 所 指 向 的 不 再 侷 限 於 單 位 1,也可以是集聚單位,也就 是 可 以 將 3 個 1 當成 1 個 3 的內蘊化數數活動抽象為 1,與杜威的看 法 相 通 。 以 上 對 數 概 念 本 質 和 單 位 概 念 的 探 討 之 意 義 , 能 在 研 究 分 析 兒 童 的 有 理 數 概 念 時 , 對 確 認 兒 童 的 數 概 念 運 思 性 質 有 所 助 益 。

第三節 有理數的相關研究

壹、有理數的意義

有 理 數(rational number)是數學家發明了無理數後,將其他數與 無 理 數 區 別 而 產 生 的 術 語 ( 劉 秋 木 , 民 85) 。 此 譯 名 源 自 於 希 臘 的 「ratio-nal number」,意思是「成比的數」,因為數學家在發明無理 數 之 前 認 為 世 上 的 一 切 都 具 有 整 數 或 整 數 之 比 的 性 質 。 是 以 整 數 與 比 是 都 是 有 理 數 的 根 源 , 因 此 有 理 數 的 意 義 基 本 上 已 包 含 著 整 數 的 意 義 與 比 的 意 義 。 有 理 數 的 意 義 非 常 豐 富 , 且 各 家 說 法 不 盡 相 同 , 甚 至 與 分 數 用 語 相 通 互 用 , 沒 有 區 分 有 理 數 與 分 數 。 例 如 : 數 學 家 認 為 分 數 ( 或 有 理 數 )是 一 種 關 係, Russell 定義分數 m/n 為當 xn= ym 時存在於 x 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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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之間的關係, 在 m 與 n 不為 0 的情況下, m/n 是一對一的關係 ( 劉 秋 木 , 民 85)。 有些學者認為有理數是分數的幾個意義間的轉換活動,所以將有 理 數 的 意 義 認 為 是 兒 童 對 分 數 意 義 間 的「 彈 性 思 考 能 力 」(flexibility of thought),也就是當兒童在面對不同的分數意義的表現有差異時, 認 為 是 彈 性 思 考 能 力 未 達 到 之 故 , 所 以 沒 有 將 分 數 與 有 理 數 做 一 個 明 確 的 區 分。如Larry 和Joseph(1978)將分數區分為:圖形中全部的一 部 份 、 比 例 中 的 比 、 除 法 中 的 商 、 自 然 數 中 的 有 序 對 數 四 種 形 式 。

Carpenter、 Fennema 和 Romberg(1992)將有理數視為五種不同 的 子 結 構 : 測 量 、 商 、 算 子 、 比 、 部 份 一 全 體 關 係 。 這 五 個 子 結 構 是 形 成 成 熟 的 有 理 數 功 能 的 五 個 基 礎 , 這 五 個 基 礎 無 法 各 自 獨 立 , 兒 童 必 須 去 聯 合 這 些 子 結 構 成 一 個 聯 合 的 基 模,才 能 真 的 有 利 有 理 數 發 展。 另 外 , 對 於 未 加 以 區 分 分 數 與 有 理 數 的 觀 點 , 有 學 者 提 出 不 同 的 看 法 。 甯 自 強 (Ning , 1992)則認為分數與有理數應做區分,因為若 認 為 有 理 數 只 是 幾 種 分 數 意 義 間 的 彈 性 思 考 能 力 , 將 會 造 成 對 兒 童 在 不 同 分 數 意 義 間 的 表 現 不 一 致 原 因 的 忽 略 。 所 以 他 提 出 有 理 數 是 分 數 的 等 價 集 的 看 法 , 被 分 數 表 徵 的 有 理 數 與 分 數 間 的 關 係 , 是 一 個 類 與 構 成 此 類 的 個 體 之 間 的 關 係 。 分 數 是 透 過 分 割 活 動 與 聚 集 活 動 的 實 施 來 確 定 一 個 量 與 一 個 單 位 量 之 間 的 數 值 關 係 之 指 標 , 由 於 要 確 定 此 關 係 的 分 割 活 動 與 聚 集 活 動 並 非 唯 一 , 在 單 位 量 確 定 的 情 形 下 , 把 測 量 同 一 量 的 不 同 數 值 指 標 視 為 相 等 , 忽 略 不 同 數 值 指 標 的 分 割 數 與 集 聚 數 而 著 重 在 此 二 者 間 的 比 值 關 係 , 並 把 比 值 當 作 數 值 指 標 的 數 , 稱 之 為 有 理 數 ( 甯 自 強 , 民 84a)。 此 看 法 不 僅 清 楚 區 分 出 分 數 與 有 理 數 的 不 同 , 也 說 明 了 有 理 數 的 意 義 包 括 分 數 的 意 義 , 而 且 也 可 透 過 分 數 的 活 動 來 聯 絡 Carpenter 等 人 (1992)所提出的有理數子結構-測量、算子、部份一全體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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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 的 數 值 關 係 之 指 標 , 其 中 確 定 量 與 一 個 單 位 量 的 數 值 關 係 本 身 就 是 一 個 測 量 的 活 動 ; 而 分 割 與 聚 集 活 動 具 備 了 算 子 的 意 涵 ; 分 數 詞 的 初 始 意 義 也 有 賴 於 能 掌 握 被 測 量 量 與 單 位 量 之 間 的 部 份 一 全 體 關 係 才 得 以 獲 得 。 分 數 要 質 變 為 有 理 數 的 意 義 更 有 賴 於 比 值 的 引 入 , 最 後 有 理 數 才 有 除 的 意 涵 。 此 外,Kieren 認為若將有理數視為商,此時有理數是一個附加的 數 量 ; 但 若 視 為 比 , 則 有 增 強 有 理 數 特 色 的 效 果 , 因 比 強 調 量 與 單 位 間 的 關 係 屬 性 (Kieren, T.E. ,1992)。 另 外 ,92 年 數 學 領 域 課 程 綱 要 指 出 小 學 的 有 理 數 教 學 應 包 含 平 分、測 量、比 例、部 份-全體的意涵,最後歸結成日後學習數學中,有 理 數 最 核 心 的 意 涵 - 除 的 意 涵 ( 教 育 部 ,2003)。 綜 上 所 述,正 整 數 與 比 為 有 理 數 的 來 源,有 理 數 的 子 結 構 - 測 量、 算 子 、 部 份 一 全 體 關 係 , 可 以 透 過 分 數 的 活 動 來 聯 絡 , 引 入 比 值 的 概 念 後 , 分 數 質 變 為 有 理 數 , 有 除 法 的 意 涵 , 可 為 商 。 所 以 要 探 索 兒 童 的 三 年 級 有 理 數 概 念 可 以 先 從 兒 童 的 正 整 數 概 念 、 分 數 概 念 和 比 的 概 念 著 手 。

一、正整數概念

在 國 小 數 學 課 程 中 , 所 有 的 數 概 念 皆 由 正 整 數 概 念 延 伸 而 來 , 所 以 欲 探 討 兒 童 的 有 理 數 概 念 , 勢 必 瞭 解 兒 童 的 正 整 數 概 念 類 型 。 兒 童 對 正 整 數 的 運 思 方 式 , 在 不 同 的 運 思 層 次 下 , 會 產 生 不 同 的 正 整 數 概 念 類 型。根 據 甯 自 強( 民 81a,民 82b,民 83,民 85b)的研究,其將

運 思 方 式 分 為:序 列 性 合 成 運 思(sequential integration operations)、 累 進 性 合 成 運 思 (progressive integration operations)、部份-全體運 思 (part-whole operations)、測量運思(measurement operations)和 等 比 例 運 思 ; 其 運 思 方 式 所 產 生 的 正 整 數 概 念 分 別 為 : 起 始 數 概 念 、 內 嵌 數 概 念、合 成 巢 狀 數 概 念、測 量 單 位 數 概 念 和 有 理 數 概 念。以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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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 針 對 此 五 種 不 同 的 運 思 期 所 建 構 的 正 整 數 概 念 提 出 說 明 : ( 一 ) 起 始 數 概 念 起 始 數 概 念 的 意 義 為 與 標 準 數 詞 序 列 中 , 一 段 由 1 開始的有限數 列 , 一 一 對 應 的 一 個 以 「 一 」 為 元 素 的 群 體 , 或 是 集 聚 「 一 」 所 成 的 單 位 , 而 且 此 集 聚 單 位 的 數 值 是 有 限 數 列 的 最 後 一 項 。 具 備 起 始 數 概 念 的 兒 童 在 進 行 數 的 合 成 、 分 解 時 , 序 列 性 的 使 用 合 成 運 思 來 進 行 解 題 活 動 。 序 列 性 合 成 運 思 是 指 兒 童 依 數 詞 將 指 示 的 的 量 依 序 全 盤 表 現 以 進 行 量 的 合 成 與 分 解,並 對 合 成 或 分 解 的 結 果 重 新 合 成 加 以 數 值 化。 序 列 性 合 成 運 思 運 用 在 加 減 法 情 境 時 , 數 數 活 動 都 是 由 1 開始: 例 如 解 決 5+3=?時,兒童各自做 5 和 3 的表徵量後,合併它們並由 1 重新數過以確定數值;解決 8-3=?時,兒童先做出 8 的表徵量後, 在 8 的表徵量中利用由 1 數起的方式做出 3 的表徵量,再把 3 的表徵 量 去 除 後 , 由 1 數起來確定剩餘量的數值。解題過程中其所操作的是 量 , 並 非 數 , 此 階 段 的 數 詞 都 是 各 自 獨 立 的 。 在 處 理 比 較 問 題 時 , 具 備 起 始 數 概 念 的 兒 童 同 樣 也 使 用 序 列 性 合 成 運 思 , 將 所 有 的 被 比 較 量 表 徵 出 來 後 , 透 過 一 對 一 的 比 較 活 動 進 行 比 較 , 兒 童 對 兩 數 的 比 較 , 僅 能 比 較 出 其 中 含 1 的多少,而不是兩數 的 大 小 。 僅 具 備 起 始 數 概 念 的 兒 童 能 建 構 一 個 異 於 1 的集聚單位,但是所 建 構 的 集 聚 單 位 之 間 沒 有 關 係 , 所 以 無 法 進 行 單 位 量 的 轉 換 活 動 。 ( 二 ) 內 嵌 數 概 念 內 嵌 數 概 念 的 意 義 為 與 標 準 數 詞 序 列 中 , 一 段 非 由 1 開始的連續 有 限 數 列 , 一 一 對 應 的 一 個 以 「 一 」 為 元 素 的 集 聚 單 位 , 而 且 此 集 聚 單 位 的 數 值 是 有 限 數 列 的 項 數 。 內 嵌 數 與 起 始 數 的 不 同 處 在 於 , 前 者 以 整 數 群 體 為 觀 點 -5 是 1 個 5,而後者側重於群體中的元素-5 是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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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1。 具 備 內 嵌 數 概 念 的 兒 童 在 進 行 數 的 合 成 、 分 解 時 , 累 進 性 的 使 用 合 成 運 思 來 進 行 解 題 活 動。累 進 性 合 成 運 思 是 指 以 合 成 運 思 的 成 品( 集 聚 單 位 ) 為 起 點 , 進 一 步 累 加 更 多 個 「 一 」 以 形 成 另 一 個 新 的 集 聚 單 位 , 舊 的 集 聚 單 位 內 嵌 於 新 的 集 聚 單 位 之 中 。 具 有 內 嵌 數 概 念 的 兒 童 將 小 的 數 內 嵌 於 大 的 數 中 , 可 以 理 解 比 較 型 的 減 法 問 題 , 解 合 成 與 分 解 的 問 題 時,以 採 用 向 上 數 和 向 下 數 的 策 略 進 行 解 題。例 如 解 決 5+3 = ? 時 , 可 以 以 5 為基礎,依數詞序列多數 3 個數詞「六、七、八」 得 到 解 答 8,如圖 2-1 所示;解決 5-3=?時,可以以 5 為基礎,依 數 詞 序 列 倒 數 3 個數詞「四、三、二」得到解答 2。 圖 3-1 累進性合成運思下的內嵌數 具 有 內 嵌 數 概 念 的 兒 童 可 以 在 不 同 的 數 詞 序 列 中 重 複 製 作 相 同 集 聚 單 位 , 如 解 決 5+3=?時,以 5 為基礎,向上數「六、七、八」3 個 數 詞 就 是 在 製 作 集 聚 單 位 3, 此 時 集 聚 單 位 3 以 不 用 依 賴 數 詞 序 列 「 一 、 二 、 三 」 即 可 重 複 製 作 , 內 嵌 數 概 念 允 許 了 新 的 單 位 是 可 計 數 的 、 可 再 製 的 以 及 可 重 複 的 , 因 此 能 夠 處 理 如 3×4=?的乘法問題, 但 是 由 於 1 仍然內嵌於 3,新舊單位之間的部份-全體關係是隱約的, 所 以 兒 童 在 複 製 活 動 中 , 容 易 將 一 個 集 聚 單 位 3 與一個單位 1 混淆。 此 階 段 的 包 含 除 是 利 用 較 大 的 集 聚 單 位 元 素 , 製 作 較 小 且 等 價 的 集 聚 單 位 的 活 動。例 如 12÷3=?的解題是利用 12 個 1 可以做成幾個 3 的 想 法 進 行 , 此 階 段 兒 童 所 進 行 的 除 法 並 不 是 截 割 活 動 , 此 時 的 除 法 可 以 看 成 連 減 的 活 動。在 處 理 等 分 除 的 問 題 時,例 如 12÷3=?的解題 5 6 7 8 6、7、8 是數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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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 則 傾 向 混 淆 3 等份與一份 3 個,因為兒童無法把構成集聚單位的 元 素 與 整 體 加 以 明 顯 的 區 分 。 ( 三 ) 合 成 巢 狀 數 概 念 合 成 巢 狀 數 概 念 所 指 示 的 集 聚 單 位 , 可 以 由 1 與其他的高階單位 聯 合 合 成 , 合 成 時 重 複 的 高 階 單 位 不 會 與 1 產生混淆。在複製過程中 高 階 單 位 不 會 與 1 產生混淆,則此高階單位可稱為「可重複的單位結 構 」 , 是 一 個 真 正 的 高 階 單 位 , 因 為 它 的 複 製 成 品 中 含 有 它 與 「 一 」 的 關 係 , 此 為 部 份 - 全 體 運 思 所 建 構 。 在 解 決 單 位 量 的 轉 換 問 題 時 , 建 構 合 成 巢 狀 數 的 部 份 - 全 體 運 思 能 清 楚 區 分 「1」與「3」的差別, 能 將「1」視為「3」的一個內嵌元素,也能將「1」脫嵌而出,視為與 「3」互相獨立的一部份,所以在重複「3」的時候,不會失去「3」的 數 值 , 錯 把 「3」當成「1」。 由 於 兒 童 已 能 掌 握 一 個 異 於 1 的集聚單位,而且不會與單位 1 混 淆 , 能 將 「34」視為 3 個十與 4 個一所合成的數,其 34、10、4 與 1 之 間 的 部 份 - 全 體 關 係 是 明 顯 的 ,34 與集聚單位 10 和 4 間的關係是 透 過 合 成 活 動 來 聯 絡 ( 甯 自 強 , 民 84b),故此階段的兒童其數概念 為 合 成 巢 狀 數 概 念 , 如 圖 2-2 所示。能用部份一全體關係重新詮釋合 成 、 分 解 活 動 、 所 以 能 掌 握 加 減 互 逆 的 關 係 ; 能 處 理 如 3×4=?的乘 法 問 題 , 不 會 混 淆 「3」與「1」;能察覺交換律的事實,但還不是真 正 的 了 解,認 為 5 ×3 和 3 ×5 的 相 等 是 必 然 的,因 算 出 來 皆 為「 1 5 」, 並 非 真 正 的 乘 法 交 換 律 , 真 正 的 乘 法 交 換 律 蘊 涵 著 二 階 的 部 份 一 全 體 關 係 的 交 換,是 部 份 一 全 體 運 思 期 尚 無 法 掌 握 的 活 動;處 理 12÷3=? 包 含 除 問 題 是 以 截 割 活 動 進 行 , 還 不 是 包 含 除 的 意 義 活 動 , 因 為 單 位 量 3 還不是構成全體 12 的單位,如果能以3為單位來解決3×5+3 ×? = 2 7 , 其 中 2 7 要 視 為 3 ×9 才 是 包 含 除 活 動 ; 處 理 等 分 除 問 題 是 以 估 計 集 聚 單 位 的 數 值 方 式 進 行 截 割 活 動 , 若 數 值 不 吻 合 , 就 重 估 再 截 割 , 雖 然 會 利 用 乘 法 算 則 求 解 , 但 是 不 認 為 乘 除 法 為 反 運 算 ,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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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乘 除 法 為 反 運 算 蘊 含 兩 階 層 的 部 份 - 全 體 關 係 。 【 (1.1.1.1.1.1.1.1.1.1) ( 1.1.1.1.1.1.1.1.1.1) ( 1.1.1.1.1.1.1.1.1.1) ( 1.1.1.1) 】 圖 3-2 部份-全體運思下的合成巢狀數 ( 四 ) 測 量 單 位 數 概 念 所 謂 測 量 單 位 數 也 可 以 說 是 具 有 保 留 概 念 的 合 成 性 巢 狀 數 (Piaget,1987;甯自強,民 83)。所謂合成巢狀數的保留概念是指一 數 雖 由 多 種 單 位 構 成 , 一 旦 構 成 , 其 總 和 不 會 因 調 整 其 內 部 結 構 而 產 生 變 化。如 在 解 8×3= 6×? 的 問 題 中,將 每 一 個 8 看 成 一 個 6 和 一 個 2, 而 得 出 3 個 6 和 3 個 2,再 合 成 3 個 2 成 為 一 個 6,得 到 答 案 4,在 不 需 確 定 24 的 情 況 下 , 將 24 看 成 一 個 結 構 可 變 換 的 合 成 性 巢 狀 數 , 其 中 6 不但是構成全體 24 的部份,也是部份 2 的全體,此時 6 具備測量 單 位 的 性 質 , 稱 其 為 一 測 量 單 位 , 由 測 量 單 位 所 構 成 的 數 稱 之 為 測 量 單 位 數 。 測 量 單 位 不 但 可 以 成 為 測 量 單 位 數 的 單 位 量 , 同 時 也 可 以 分 割 成 數 個 等 價 的 低 階 單 位 , 作 為 此 低 階 單 位 的 單 位 數 , 即 單 位 量 和 單 位 數 的 角 色 可 以 互 換,用 Piaget 的 話 來 說,就 是 容 器 與 被 容 納 物 的 角 色 互 換 ( Piaget,1987)。 建 構 測 量 單 位 的 測 量 運 思 能 掌 握 兩 階 層 的 部 份 - 全 體 關 係 , 不 但 能 掌 握 1 與 3 的部份-全體關係,並且把 3 當成構成其他集聚單位的 明 顯 部 份 。 因 此 解 3×5+ 3×? = 27 的 問 題 時 , 能 以 3 為 單 位 求 解 , 解 5×3+ 4×3= ? 的 問 題 時,可 以 先 求 出 5+ 3 的 結 果,再 求 出 9×3 的 結 果, 兒 童 已 經 開 始 了 解 乘 法 對 加 法 的 分 配 性 了 ; 在 比 較 5×3 和 3×5 時 , 依 據 乘 法 交 換 律 認 為 他 們 的 相 等 實 屬 必 然 , 因 為 他 們 可 以 交 換 兩 階 層 的 部 份 - 全 體 關 係,兒 童 已 能 了 解 乘 法 的 交 換 律;解 決 12÷3=?包含除 問 題 時,單 位 量 3 已是全體 12 的明顯構成單位,雖然進行的也是截割 活 動,但 已 質 變 為 包 含 除 的 意 義;進 行 12÷3=?等分除活動時,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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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建 構 3 個等價且未定數值的集聚單位,雖然進行的活動仍然是截割 活 動 , 但 是 其 截 割 方 式 是 分 配 每 一 個 集 聚 單 位 一 個 元 素 的 結 果 為 截 割 值 , 進 行 對 全 體 的 截 割 活 動 , 並 以 截 割 數 作 為 每 個 集 聚 單 位 的 數 值 , 會 利 用 乘 法 求 解 , 也 認 為 乘 除 法 為 反 運 算 。 ( 五 )、 有 理 數 概 念 將 正 整 數 當 成 是 等 比 例 的 比 值 時 , 此 時 的 正 整 數 是 有 理 數 。 這 種 意 義 的 正 整 數 含 有 密 度 的 意 味 。 舉 例 來 說 , 每 班 修 課 的 人 數 必 須 多 於 「 五 」人 以 上 始 得 開 班 授 課,意 指 所 有 課 的 師 生 比 值 須 小 於 五 分 之 ㄧ。 密 度 蘊 涵 著 共 變, 也 就 是 說 數 值 不 受 分 割 數 的 影 響,所 以 10/2=15/3 = … … 等 ( 甯 自 強 , 民 81a)。 整 體 而 言 , 當 兒 童 擁 有 序 列 性 合 成 運 思 時 , 其 正 整 數 概 念 為 起 始 數 概 念;當 兒 童 擁 有 累 進 性 合 成 運 思 時,其 正 整 數 概 念 為 內 嵌 數 概 念; 當 兒 童 擁 有 部 份 - 全 體 運 思 時 , 其 正 整 數 概 念 為 合 成 巢 狀 數 概 念 ; 當 兒 童 擁 有 測 量 運 思 時 , 其 正 整 數 概 念 為 測 量 單 位 數 概 念 ; 當 兒 童 擁 有 等 比 例 運 思 時 , 其 正 整 數 概 念 為 有 理 數 概 念 。 Vergnaud(1983)提出了有理數概念是屬於乘法性結構的主張。 他 以「 乘 法 概 念 域(Multiplicative conceptual field)的觀點,說明比、 比 例、分 數、線 性 函 數 等 概 念 皆 屬 於 一 個 較 大 的 概 念 體 ─「 乘 法 結 構 」 (Multiplicative structures)。Steffe 認為乘法概念從數數的概念中發 展 出 來 , 兒 童 能 三 個 一 數 、 五 個 一 數 、...才 建 構 乘 法 結 構 ; 亦 即 兒 童 能 形 成 不 同 單 位 的 概 念 才 發 展 出 乘 法 結 構( 劉 秋 木,民 85)。換句 話 說 , 使 用 異 於 1 的單位概念應為發展出有理數乘法性結構的基礎。 甯 自 強 ( 民 82c)也提出相容於 Steffe 的觀點,以單位量轉換的觀點 說 明 乘 除 運 思 的 本 質 。 他 認 為 乘 法 活 動 其 實 就 是 將 高 階 單 位 所 表 示 的 量 化 為 低 階 單 位 所 表 示 的 量 的 單 位 量 轉 換 活 動 ; 等 分 除 為 新 高 階 單 位 未 知 的 單 位 量 轉 換 活 動 ; 包 含 除 則 為 將 低 階 單 位 所 表 示 的 量 化 為 高 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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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位 所 表 示 的 量 的 單 位 量 轉 換 活 動 。 是 以 分 析 有 理 數 概 念 之 乘 法 性 結 構 , 可 以 透 過 乘 除 情 境 , 了 解 兒 童 在 單 位 量 轉 換 中 , 使 用 異 於 1 的單 位 之 情 形 。 本 研 究 將 以 甯 自 強 提 出 的 正 整 數 概 念 類 型 為 理 論 基 礎 , 觀 察 兒 童 在 單 位 量 轉 換 中,使 用 異 於 1 的單位之情形,探討兒童的有理數概念。

二、分數概念

欲 探 討 兒 童 的 有 理 數 概 念 亦 可 從 兒 童 的 對 分 數 詞 掌 握 的 意 義 分 析 , 有 關 兒 童 分 數 概 念 的 研 究 相 當 多 。 皮 亞 傑 認 為 兒 童 能 理 解 分 數 的 意 義 , 必 須 具 有 以 下 的 概 念 : 一 、 能 分 割 整 體 ; 二 、 能 決 定 部 分 量 ; 三 、 必 須 窮 盡 分 割 量 : 四 、 決 定 分 割 數 與 全 體 的 關 係 ; 五 、 所 有 的 被 分 割 量 皆 相 等;六、知 道 部 份 來 自 於 全 體; 七、部份的和等於全體, 且 全 體 是 不 變 的 (Piaget,1960)。以上可知分數概念源於等分活動, 並 以 部 份 - 全 體 概 念 掌 握 分 數 的 意 義 。 其 中 部 分 - 全 體 概 念 更 是 分 數 發 展 的 基 礎 。 根 據 甯 自 強(Ning,1992)的研究指出兒童在不同的運思方式下,對 於 分 數 詞 意 義 有 不 同 的 掌 握 。 因 此 根 據 不 同 的 運 思 期 區 分 兒 童 的 分 數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 分 數 的 前 置 概 念 ; 二 、 起 始 單 位 分 數 ; 三 、 加 法 性 分 數 ; 四 、 巢 狀 性 分 數 ; 五 、 有 理 數 。 ( 一 ) 分 數 的 前 置 概 念 在 合 成 運 思 下 分 數 詞 的 意 義 為 「 分 數 的 前 置 概 念 」 。 在 合 成 運 思 期 的 兒 童 雖 具 有 數 概 念 與 分 割 活 動 , 但 其 數 概 念 只 有 序 列 性 合 成 運 思 不 見 得 能 進 行 等 分 割 活 動 , 更 缺 乏 等 分 割 後 的 分 得 量 與 單 位 量 作 並 置 比 較 , 亦 即 只 是 靠 知 覺 做 判 斷 , 分 時 不 一 定 相 等 , 也 不 一 定 窮 盡 。 當 兒 童 僅 能 用 序 列 性 合 成 運 思(甯自強,民 81a)來處理有關整數問 題 時 , 其 分 數 詞 所 指 向 的 數 學 物 件 多 為 並 置 類 型 (Juxtapo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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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tern,Ning,1992)。 所 謂 並 置 類 型 是 由 兩 個 使 用 子 分 割 單 位 形 成 的 集 聚 單 位 被 並 置 所 形 成 的 物 件。例 如「1/3」對兒童而言,其意義是「1 和 3」或是「3 和 1」,若給予兒童 6 個花片,要求其取出其中的「1/3」 來,他 的 答 案 會 拿 出 1 個花片或 3 個花片。據甯自強(民 82d)的說法, 其 認 為 「 並 置 類 型 」 的 使 用 大 多 出 現 在 涉 及 分 散 的 活 動(即 離 散 量)。 至 於 在 破 裂 活 動 中,分 數 詞 1/4 的使用未必需涉及分母為四的合成活 動 , 她 是 純 由 空 間 的 感 覺 來 指 出 1/4 的,亦即她的 1/4 不是約定成俗 的 分 數 概 念 , 此 類 型 稱 為 「 撕 裂 類 型 」(splitting patterns)。 ( 二 ) 起 始 單 位 分 數 在 累 進 性 合 成 運 思 下 分 數 詞 的 意 義 為「 起 始 單 位 分 數 」(initial unit fraction, Ning,1992)。在此運思階段的兒童尚無子分割單位數值化的概 念 , 能 將 一 單 位 量 內 嵌 於 全 體 做 比 較 。 此 時 將 等 分 割 後 的 分 得 量 與 單 位 量 作 並 置 比 較 , 對 單 位 量 的 掌 握 並 不 明 確 , 假 如 問 一 份 是 全 部 的 1/3,全部是多少,會回答 4,可以說單向的部份-全體關係並不明確, 即 部 份 是 在 全 體 之 中 , 易 混 淆 部 份 與 全 體 的 關 係 。 分 子 內 嵌 於 分 母 之 中 , 將 分 子 移 出 分 母 , 會 導 致 分 母 的 摧 毀 。 此 時 的 分 數 詞 意 義 為 「 內 嵌 並 置 類 型 」(embedded patterns)(甯自強,民 82d)。 此 外 , 在 累 進 性 合 成 運 思 時 , 無 法 進 行 單 位 分 數 的 累 積 活 動 , 以 分 數 詞 「 三 分 之 ㄧ 」 為 例 , 若 兒 童 無 法 掌 握 一 與 三 的 部 份 - 全 體 關 係 而 僅 視 其 為「 三 份 中 的 一 份 」時,容 易 造 成 1/3+1/3=2/6 的錯誤,因 為 兩 個 「 三 份 中 的 一 份 」 合 起 來 , 當 然 是 總 數 六 份 中 的 兩 份 , 故 此 運 思 下 的 分 數 是 不 可 以 被 重 複 的 單 位 分 數,故 名「 起 始 單 位 分 數 」。「 起 始 單 位 分 數 」 與 「 單 位 分 數 」 分 數 詞 意 義 上 的 差 異 , 主 要 來 自 於 兒 童 是 否 是 利 用 部 份-全 體 運 思 來 同 化 數 的 情 境 , 當 缺 乏 部 份 -全 體 運 思 時 ,1/3 是不可被重複的。 ( 三 ) 加 法 性 分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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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部 份-全 體 運 思 下 分 數 詞 的 意 義 為 「 加 法 性 分 數 」 。 在 部 份-全 體 運 思 期 , 具 有 子 分 割 運 思 , 子 分 割 單 位 自 此 開 始 成 為 所 謂 的 單 位 分 數 概 念,能 將 1/3 視為「以三份為全體的一份部份」,當 1/3+1/3 時, 則 指 向 兩 個 同 為 以 三 份 為 單 位 的 一 份 部 份 的 合 成 , 全 體 三 份 保 持 不 變 , 才 能 得 到 以 三 份 為 全 體 的 兩 份 部 份 結 果 2/3,所以稱為加法性分 數 。 當 兒 童 的 分 數 詞 為 加 法 性 分 數 時 , 可 做 同 分 母 的 合 成 、 分 解 、 比 較 問 題 , 但 缺 乏 通 分 的 概 念 , 認 為 3/4 與 6/8 是不同的。 「 起 始 單 位 分 數 」 與 「 加 法 性 分 數 」 兩 概 念 的 區 分 在 於 分 子 與 分 母 間 是 否 具 備 明 顯 的 部 份-全體關係(甯自強,民 86b)。而加法性分數 的 部 份-全 體 關 係 僅 能 明 顯 的 出 現 於 單 位 分 數 內 容 為 單 一 個 物 的 情 境 中 。 ( 四 ) 巢 狀 性 分 數 在 測 量 運 思 下 分 數 詞 的 意 義 為「 巢 狀 性 分 數 」。巢 狀 性 分 數(nested fraction)除了分子與分母間具備明顯的部份-全體關係外,它與加法 性 分 數 的 主 要 區 分 在 於 巢 狀 分 數 的 部 份-全 體 關 係 可 以 出 現 在 單 位 分 數 內 容 物 是 複 數 個 物 的 情 境 中,而 加 法 性 分 數 的 部 份-全體關係僅能明顯 地 出 現 於 單 位 分 數 內 容 物 單 一 個 物 的 情 境 中 。 此 外,由 單 位 的 觀 點 來 看,加 法 性 分 數 是 以 1 為基礎的三階單位

(unit of units of units,甯自強,民 86b),巢狀分數則是以由 1 構成的集 聚 單 位 為 基 礎 的 三 階 單 位 。 以 一 箱 汽 水 有 24 瓶為例,1/4 箱 汽 水 的 1/4 為一單位,此單位一方面以部份-全體的方式並置 1 份與 4 份,而 1 份則是由 6 個 1(6 瓶汽水)所組成的集聚單位。集聚單位 6 在此, 一 方 面 是 由 1 的部份所構成的全體,另方面也是構成 24 此一全體的 部 份。集 聚 單 位 6 是能與全體各自獨立運作的部份單位,其是可迭次 (iterable)的單位,亦即 6 是一個部份也可是一個全體。 換 句 話 說,在 測 量 運 思 階 段 是 具 有 雙 向 的 部 份-全體運思與具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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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割 單 位 數 值 化 的 分 數 概 念 , 因 此 時 能 同 時 運 思 兩 個 分 數 , 因 而 稱 為 「 巢 狀 分 數 」 , 例 如 能 將 32 視為 5 又 3 分之 1 個 6,此 6 可為某些 的 全 體 , 亦 可 為 32 的部份。此外,在測量運思階段可理解等值分數 與 分 數 的 次 序 比 較 , 但 還 缺 乏 共 測 單 位 的 概 念 , 因 此 只 能 以 等 分 割 的 方 式 來 運 思,而 非 應 用 共 測 單 位(甯自強,民 86c)。因此,可將 3/4 與 6/8 視為同一分量的測量值,能進行通分及帶分數、假分數的互化。 ( 五 ) 有 理 數 在等比例運思下分數詞的意義為「有理數」。所謂有理數是巢 狀 分 數 的 重 組,即 兩 個 部 份-全體關係的重組。兒童能以分數作為測量 單 位 , 比 較 3/4 與 2/3 時能以 1/12 為測量單位;1/12 為 3/4 的測量 單 位 亦 為 2/3 的測量單位,因此可稱之為 3/4 與 2/3 的共測單位。亦 即 能 以 共 測 單 位 來 理 解 不 同 分 數 詞 之 間 的 等 值 或 次 序 關 係 。 在 此 運 思 期 下 知 道 分 數 間 的 稠 密 性 , 亦 能 將 分 數 視 為 一“比值”。 綜 上 所 述 , 在 分 數 的 前 置 概 念 , 兒 童 無 法 進 行 等 分 割 活 動 , 更 缺 乏 等 分 割 後 的 分 得 量 與 單 位 量 作 並 置 比 較 ; 當 兒 童 能 進 行 等 分 割 活 動 後 , 等 分 割 後 的 分 得 量 與 單 位 量 作 並 置 比 較 , 對 單 位 量 的 掌 握 並 不 明 確,假 如 問 一 份 是 全 部 的 1/3,全部是多少,會回答 4,無法進行單位 分 數 的 累 積 活 動,1/3+1/3 的結果是 2/6,此時兒童具備的是起始單位 分 數 ; 當 兒 童 的 明 確 掌 握 單 位 分 量 和 單 位 量 的 關 係 時 , 可 做 同 分 母 的 合 成 、 分 解 、 比 較 問 題 , 其 所 具 備 的 是 加 法 性 分 數 , 不 過 尚 缺 乏 通 分 的 概 念 ; 等 到 兒 童 能 使 用 通 分 概 念 進 行 分 數 的 解 題 活 動 時 , 就 具 備 了 巢 狀 性 分 數 ; 如 果 能 以 共 測 單 位 來 理 解 不 同 分 數 詞 之 間 的 等 值 或 次 序 關 係 , 知 道 分 數 間 的 稠 密 性 , 能 將 分 數 視 為 一“比值”,則為有理數概 念 。 教 育 部 國 立 編 譯 館 依 據 82 年課程標準所編的國小數學科教學指 引 也 有 如 下 的 說 明 : 當 使 用 分 數 數 詞 ( 字 ) 來 描 述 有 理 數 時 ( 以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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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例 ),至 少 可 以 從 下 列 六 個 角 度 來 討 論 分 數 數 詞( 字 )的 意 義:(1) 部 分 與 全 體 的 比 較 : 全 體 為 5 時,3 是 5 的部份;(2)除法的活動: 3 除以 5 活動的另一種記法;(3)算子:對於物件 1,進行一個運作, 將 1 等分割成 5 份,再取出其中的 3 份;(4)小數的另一種記法;(5) 比 的 意 義:表 示 兩 數 量 的 相 對 關 係( 3:5);(6)測量:用來測量一 個 不 滿 一 個 單 位 量 的 數 值 問 題 , 或 是 對 兩 等 量 的 對 等 關 係 進 行 數 值 化 ( 比 值 ) ( 國 立 編 譯 館 , 民 89)。 以 上 的 分 數 概 念 類 型 是 分 析 兒 童 運 思 的 理 論 基 礎 , 可 以 透 過 82 年 課 程 標 準 所 編 的 國 小 數 學 科 教 學 指 引 所 提 出 的 六 個 角 度 , 作 為 擬 定 訪 談 問 題 情 境 的 參 考 資 料 , 以 探 索 兒 童 的 分 數 數 詞 ( 字 ) 的 意 義 。

三、比的概念

比 是 指 並 置 的 兩 對 應 關 係 量 的 紀 錄 , 例 如 「 小 華 拿 了 4 顆蘋果, 去 菜 市 場 換 了 5 顆橘子」可以記為「4:5」,同時,比也是傳達相對

大 小(relative magnitude) 的 抽 象 意 義 的 一 種 比 較 性 指 標 (comparative index);比有兩種,一種是內在比(internal ratios ),表示兩個量的比是 比 較 其 同 一 層 面 , 例 如 , 教 室 中 男 女 生 的 比 都 是 人 數 的 比 ; 另 一 種 稱 為 外 在 比(external ratios ),表示兩個量的比是比較其不同層面,例如, 學 生 數 與 教 室 面 積 的 比 , 一 方 面 是 人 數 另 一 方 面 是 面 積 大 小 , 是 兩 種 不 同 屬 性 的 比 較 。 而 對 於 一 個 比 「A:B」是透過找一個後項為「1」, 而 且 和 「A:B」相等的比,如「A:B=X:1」,此時叫「X」為「A:B」 的 比 值( 周筱亭、黃敏晃,民 91)。 比 是 有 理 數 的 根 源 , 而 且 比 值 的 引 入 才 能 進 一 步 將 分 數 質 變 為 有 理 數 , 所 以 要 探 討 兒 童 的 有 理 數 勢 必 從 其 比 的 概 念 著 手 。 然 而 比 對 三 年 級 兒 童 而 言 , 是 較 高 層 次 的 概 念 , 所 以 要 探 討 兒 童 的 有 理 數 的 概 念 會 從 比 概 念 之 前 身 - 對 等 關 係 著 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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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 等 關 係 」是 82 年版部編本所採用的專有名詞。所謂對等關係 是 指 兩 數 量 A、B 之間,由於某種原因,而產生一種配對關係。當將 A 與 B 的對等關係與其他 Am 與 Bm 的對等關係視為等價類時,則「A: B」蛻變為「每 A 個就有 B 個」的等比關係的基礎。這種關係是透過 相 對 的 兩 量 可 以 同 步 地 進 行 重 覆 或 等 分 割 活 動 來 體 現 的 。 由 於 三 年 級 的 學 童 尚 無 足 夠 的 分 數 經 驗 解 題 , 所 以 研 究 者 所 佈 的 對 等 關 係 問 題 中,數 值 皆 限 定 為 整 數,包 含:( 一 )整 數 倍 轉 換 問 題 ; ( 二 ) 非 整 數 倍 轉 換 問 題 。 總 結 上 述 , 正 整 數 概 念 和 比 概 念 是 有 理 數 的 根 源 , 而 分 數 概 念 也 是 有 理 數 概 念 的 主 要 概 念 , 有 理 數 的 子 概 念 包 含 正 整 數 概 念 、 分 數 概 念 和 比 概 念 。 由 於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究 兒 童 有 理 數 概 念 從 正 整 數 概 念 發 展 成 為 有 理 數 概 念 之 初 始 階 段 , 正 整 數 概 念 之 有 理 數 的 意 義 將 著 重 於 部 分 - 全 體 關 係 與 乘 法 性 結 構 , 所 以 在 正 整 數 的 情 境 中 的 佈 題 會 包 含 部 分 - 全 體 關 係 問 題 和 乘 除 法 之 單 位 量 轉 換 問 題 ; 分 數 概 念 之 有 理 數 的 意 義 將 著 重 於 部 分 - 全 體 關 係 , 由 於 三 年 級 剛 引 入 分 數 , 其 分 數 概 念 可 能 為 處 於 啟 蒙 階 段 , 不 涉 入 分 數 在 小 數 與 數 線 上 的 意 義 分 析 , 在 分 數 概 念 的 佈 題 包 括 部 分 - 全 體 關 係 問 題 , 分 析 兒 童 是 否 能 以 部 分 - 全 體 關 係 掌 握 分 數 的 初 始 意 義 , 還 有 確 定 量 的 數 值 、 量 的 合 成 與 分 解 問 題 、 量 的 單 位 量 轉 換 問 題 、 等 值 分 數 問 題 、 以 分 數 表 示 除 法 的 商 , 分 析 兒 童 對 分 數 詞 的 掌 握 。 至 於 比 還 未 有 比 值 的 概 念 前 , 是 屬 一 種 對 等 關 係 , 因 而 要 探 討 三 年 級 兒 童 有 理 數 的 概 念 之 比 概 念 可 由 對 等 關 係 問 題 著 眼 。

貳、有理數的相關研究

Vergnaud(1983)提出了有理數概念是屬於乘法性結構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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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 組 成(Vergnaud,1988),Vergnaud 從維度與測度空間將情境分為三 種 不 同 類 型:測 度 同 構 型、測 度 叉 積 型(product of measures)、多重 比 例 型 (multiple proportion)。 Greer(1992,1994)的研究著重在探討如何使得學生的整數乘除 概 念 得 以 擴 展 至 有 理 數 , 他 的 觀 點 源 自 於 學 生 對 乘 除 運 算 之 迷 失 概 念 的 研 究 , 其 中 數 值 型 態 是 造 成 學 生 困 難 的 主 因 。 基 於 此 Greer 將整數 乘 除 問 題 分 為 四 種 情 境 : 等 組 問 題 、 乘 法 性 比 較 問 題 、 乘 法 叉 積 、 矩 形 面 積;進 一 步 將 涉 及 有 理 數 的 乘 除 法 情 境 分 為 十 類:整 數 等 組 問 題、 有 理 數 等 組 問 題 、 比 率 問 題 、 測 度 的 轉 換 問 題 、 乘 法 性 比 較 問 題 、 部 份 全 體 問 題 、 乘 法 性 改 變 、 組 合 問 題 、 矩 形 面 積 問 題 、 測 度 的 結 合 問 題 。 為 促 使 學 生 在 乘 除 情 境 中 所 建 構 的 模 型 具 功 能 性 , 上 述 兩 位 學 者 的 研 究 提 出 的 多 樣 化 的 乘 除 情 境 , 可 供 擬 定 訪 談 問 題 之 參 考 , 但 是 必 須 留 意 的 是 , 不 能 單 以 成 人 所 認 定 的 情 境 分 類 作 為 基 模 情 境 分 析 的 依 歸 , 畢 竟 孩 子 所 辨 識 的 問 題 情 境 不 等 同 於 研 究 者 所 類 化 的 問 題 情 境 。 在 國 內 以 描 述 國 小 兒 童 之 有 理 數 概 念 的 子 概 念 - 分 數 概 念 的 文 獻 最 為 豐 富 , 比 的 研 究 較 少 , 而 研 究 對 象 大 多 是 高 年 級 的 學 童 , 各 相 關 的 研 究 , 說 明 如 下 : 陳 瑞 發( 民 91)以問卷調查法收集國小低年級學童分數概念的表 現 資 料,逐 題 分 析 並 找 出 學 童 主 要 錯 誤 類 型。研 究 結 果 發 現:1. 低年 級 學 童 在 連 續 量 等 分 問 題 的 表 現 較 離 散 量 問 題 為 佳 ; 在 離 散 量 等 分 問 題 中 , 部 分 學 童 認 為 每 個 人 都 有 分 到 糖 果 就 是 公 平 的 , 不 管 每 個 人 是 不 是 分 到 一 樣 多。2. 部分二年級學童在處理簡單分數問題時,同時部 分 學 童 離 散 量 情 境 問 題 易 受 分 數 符 號 中 分 子 或 分 母 的 影 響 , 而 在 解 題 時 發 生 錯 誤 ; 多 數 學 童 真 分 數 教 學 前 自 發 形 成 的 真 分 數 概 念 並 不 正 確。3. 低年級學童有忽略單位量的錯誤情形,也發現學童會隨著內容 物 增 加 , 愈 能 注 意 單 位 量 不 同 ; 部 分 學 童 傾 向 自 行 假 設 單 位 量 進 行 解 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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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 靖 瑩( 民 91)以問卷調查法收集國小中年級學童分數概念的表 現 資 料,分 析 犯 錯 誤 類 型 的 學 童 在 分 數 概 念 的 表 現。研 究 結 果 發 現:1、 處 理 「 一 半 」 問 題 優 於 處 理 「 等 分 」 問 題 , 連 續 量 情 境 表 現 優 於 離 散 量 情 境;解 單 位 分 數 問 題 表 現 優 於 解 真 分 數 問 題。2、較習慣用全部內 容 物 當 單 位 量 , 面 對 餘 量 再 分 問 題 時 會 自 行 增 減 內 容 物 改 變 單 位 量 , 會 傾 向 於 自 我 假 設 在 同 一 情 境 中 出 現 的 各 個 分 數 具 有 相 同 的 單 位 量 , 面 對 比 較 問 題 時 受 直 觀 規 律 的 影 響 而 錯 誤 解 題。3、等值分數概念的表 現 受 分 母 或 分 子 控 制 的 情 形 而 錯 誤 解 題。4、類型九(使用整數支配法) 之 錯 誤 類 型 最 困 難 , 犯 錯 誤 類 型 二 ( 不 瞭 解 分 數 符 號 平 分 意 義 ) 的 學 童 在 其 他 概 念 的 表 現 情 形 良 好 , 另 外 八 個 錯 誤 類 型 的 學 童 , 在 等 值 分 數 概 念 表 現 最 差 , 簡 單 分 數 概 念 表 現 最 好 。 詹 婉 華( 民 91)以問卷調查法收集國小高年級學童分數概念的表 現 資 料 , 探 究 國 小 高 年 級 學 童 的 分 數 概 念 。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 等 分 概 念 的 錯 誤 類 型 包 括 : 未 注 意 等 分 或 忽 略 等 分 、 受 題 目 中 訊 息 的 影 響 ; 單 位 量 概 念 的 錯 誤 類 型 包 括 : 未 注 意 單 位 量 不 一 定 相 等 、 將 總 量 視 為 單 位 量 、 受 題 目 訊 息 的 影 響 、 以 小 數 解 答 、 單 位 量 錯 誤 或 改 變 單 位 量 ; 等 值 分 數 概 念 的 錯 誤 類 型 包 括 : 受 題 目 分 數 符 號 的 自 然 數 的 影 響 、 未 具 細 分 並 組 合 的 能 力 、 未 以 相 同 的 單 位 比 較 、 不 會 比 較 。 以 上 陳 瑞 發 ( 民 91)、黃靖瑩(民 91)和詹婉華(民 91)都採 用 問 卷 調 查 法 分 別 針 對 低 、 中 、 高 年 級 作 分 數 概 念 之 探 究 , 分 別 發 現 三 個 不 同 階 段 中 學 童 分 數 概 念 的 錯 誤 類 型 。 若 從 學 生 的 解 題 類 型 有 其 發 展 上 的 意 義 來 看,研 究 者 以 錯 誤 類 型 來 看 待 孩 子 的 概 念 是 以 成 人

觀點而言,忽略了其

概 念 的 發 展 性 格,況 且 也 無 法 對 造 成 兒 童 錯 誤 類 型 的 成 因 提 出 說 明 , 因 其 描 述 的 是 兒 童 解 題 的 結 果 , 而 非 致 力 於 解 題 歷 程 的 描 述 。 林 大 錦(民 92)利用紙筆測驗來探討三至六年級的兒童其分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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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由 開 學 到 學 年 結 束 時 , 在 整 個 學 年 的 活 動 發 展 可 發 現 (1)三年級兒童的分數發展是起於由學習並置類型的活動經驗, 並 嘗 試 於 加 法 性 分 數 的 經 驗 活 動 中 , 而 後 發 展 轉 為 在 察 覺 於 並 置 類 型 的 活 動 , 並 學 習 加 法 性 分 數 的 活 動 經 驗 。 (2)四年級兒童的分數發展是起於由加法性分數的經驗活動中, 並 嘗 試 於 巢 狀 分 數 的 經 驗 活 動 , 而 後 發 展 轉 為 其 並 置 類 型 活 動 已 漸 成 熟 , 再 以 察 覺 加 法 性 分 數 的 活 動 , 並 獲 得 巢 狀 分 數 的 初 步 經 驗 。 (3)五年級兒童的分數發展是起於加法性分數的察覺經驗,並以 經 驗 於 巢 狀 分 數 活 動 為 基 礎 , 而 後 發 展 轉 為 成 熟 的 加 法 性 分 數 活 動 , 並 漸 能 察 覺 到 巢 狀 分 數 的 活 動 , 並 獲 得 有 理 數 中 共 測 單 位 分 數 的 初 步 經 驗 。 (4)六年級兒童的分數發展是起於在漸能察覺巢狀分數活動,並 有 有 理 數 中 共 測 單 位 分 數 的 活 動 經 驗 為 基 礎 , 而 後 發 展 轉 為 能 察 覺 到 巢 狀 分 數 活 動 , 也 察 覺 到 共 測 單 位 分 數 活 動 經 驗 , 但 有 理 數 關 係 中 的 對 等 問 題,兒 童 尚 未 具 有 明 顯 的 經 驗 活 動。 二 、 暑 假 過 後 , 兒 童 學 習 活 動 的 存 活 現 象 : 暑 假 後 , 整 個 試 題 活 動 顯 示 其 兒 童 學 習 後 的 存 活 現 象 大 部 分 是 存 在 的 , 甚 至 微 升 擴 張 其 經 驗 。 兒 童 在 分 數 的 主 要 學 習 活 動 及 在 嘗 試 學 習 活 動 中 , 所 獲 得 的 試 題 解 題 經 驗 雖 經 過 暑 假 後 , 其 經 驗 能 具 有 存 活 且 有 時 存 活 還 會 微 升 擴 張 其 經 驗 , 但 仍 有 試 題 活 動 經 驗 其 存 活 度 降 低 , 只 是 此 種 現 象 較 少 。 張 日 齊( 民 92)以紙筆測驗方式進行國小三至六年級學童分數詞 的 評 量 , 探 討 國 小 學 童 分 數 概 念 發 展 上 的 差 異 。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 各 年 級 在 分 數 概 念 測 驗 的 得 分 由 三 至 六 年 級 呈 上 升 趨 勢 , 顯 示 兒 童 分 數 概 念 的 發 展 確 實 受 年 級 因 素 的 影 響 ; 每 個 年 級 在 各 個 測 驗 的 得 分 由 起 始 單 位 分 數 至 有 理 數 呈 下 降 趨 勢 , 顯 示 分 數 概 念 的 發 展 確 有 其 先 後 性 ; 三 年 級 學 生 已 有 一 半 的 分 數 概 念 發 展 在 起 始 單 位 分 數 階 段 , 四 年 級 的

數據

圖 4-9  原 案 十 六 的 解 題 紀 錄   當 生 被 問 及 4 個 5/7 條 合 起 來 是 多 少 條 後 , 在 紙 上 畫 畫 寫 寫 ( 如 圖 4-9) 了 約 3 分 20 秒 , 接 著 提 供 黑 色 積 木 讓 生 操 作 , 過 了 35 秒 後 生 回 答 2 又 6/7。  從 上 圖 的 解 題 紀 錄 中 , 可 見 小 宣 嘗 試 過 畫 圖 也 寫 了 20- 14=6, 由 此 判 斷 生 應 能 算 出 20/7,只 是 在 轉 換 為 帶 分 數 的 過
圖 4-17  原 案 三 十 八 的 解 題 紀 錄  我 向 生 提 問 買 3 部 要 39 個 硬 幣,買 5 部 要 多 少 個 硬 幣 之 後,生 在 紙 上 計 算 ( 如 圖 4-17) 後 回 答 52 個 , 詢 問 其 如 何 算 出 , 生 回 答 先 39 ÷3= 13 就 是 1 部 要 13 個 硬 幣 , 然 後 再 加 26( 又 重 新 在 紙 上 計 算 ) 是 65 個 , 我 又 問 其 原 來 回 答 52 個 是 否 只 算 了 1 部 的 錢 , 生 同 意
表 二  小 宣 解 乘 法 相 關 問 題 的 解 題 策 略   缺 積 數 問 題   乘 法 對 加 法的 分 配 性 問 題   問 題 類 型       使   用   與   否   解 題 策 略   一位數乘以一 位 數 二位數乘以一位數 一位數乘以二位數 二位數乘以二位數 乘法交換律問題 同單位量 缺部分單位數 缺單位量 背 誦 九 九 乘 法   ˇ 交 換 被 乘 數 和 乘 數,再 使 用 乘 法 對 加 法 的 後 分 配 性 質 成 功 解 題   ˇ ×  乘 法 直 式
表 現 進 行 逐 次 分 割 單 一 個 物 , 再 合 成 分 得 量 的 策 略 成 功 求 解 , 未 能 將 被 除 數 視 為 一 個 全 體 進 行 等 分 割 , 以 分 數 表 示 相 除 的 結 果 , 顯 示 小 宣 的 有 理 數 概 念 尚 未 發 展 為 除 法 的 意 涵 。   五、對等關係問題的解題策略  小 宣 在 解 整 數 對 整 數 的 整 數 倍 的 對 等 關 係 轉 換 問 題 時 , 以 重 複 對 應 關 係 或 者 透 過 消 費 相 同 的 總 量 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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