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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董事會與校務行政的關係初探-以臺南市私立德光中學為例/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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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董事會與校務行政的關係初探

-以臺南市私立德光中學為例

宮高德 靜宜大學教研所助理教授 在現行的教育政策中,鼓勵私人 興學,以達成教育普及的目的,並為 遵從體制的要求,按《私立學校法》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私立學校必需有 「董事會」的設置,其用意即為謀求 私立學校校務的健全運作和發展。 私立學校必須依法成立為「財團 法人」的組織架構,而董事會又依照 法人的「捐助章程」設置(學校財團 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之規定),作為 執行職務的法源依據。因此,私校董 事會的組成是否健全?以及是否正常 運作?均事關緊要,有如火車頭帶動 整列火車一般,成為校務行政是否有 效率的動力和樞紐,今以臺南市私立 德光中學為例加以說明。

一、私校董事會的組織

董事會的組成必須遵守教育部的 母法,相關規條都不能有所牴觸,例 如臺南市私立德光中學的董事會組織 方面的規定,即按照法人的「捐助章 程」第二章第一節條文:「本法人董事 會之總額為九人,董事長一人,由當 屆董事互選之,對外代表本法人。1、 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2、董 事 須 認同 本法 人設 立 目的 及辦 學 理 念。董事候選人並須為具備熱心教育 事業並具貢獻之國內外人士。」 擔 任 董 事 的 資 格 也 有 嚴 格 的 條 件,第 八條的規定 不 得為董 事候選 人:1、曾任私立學校法中華民國九十 七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已設立之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長、董事,或 修正生效後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 事、監察人,或私立學校校長,利用 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或經依 法解職或免職。2、曾受有期徒刑一年 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 年。3、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4、 無行為能力者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本 法人所設學校之職工、學生不得充任 本校法人之董事。」 擔任學校董事者沒有前科紀錄就 是最低門檻,奉公守法者才能使董事 會依法行政。德光中學的董事傳統上 都是由天主教的神父擔任,深受倫理 道德的規範,待人處事的修養都符合 社會的高標準。 第十條的規定是有關董事解職的 理由和依據的法規:「董事長、董事有 私立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其當 然解任之生效日期,依私立學校法施 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 董事長、董事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 由法人董事 會 予以解 職或解 聘:「1、董事長、董事任職期間,因 故不能履行董事長、董事職務。2、董 事長、董事任職期間,因個人行為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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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本法人聲譽。前項解職、解聘事項 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並在三十日內補選。」 第十一條的規定是有關董事出缺 時的補選作業:「董事長、董事於任期 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其出缺後一個 月內,推選董事長或補選董事。依法 補選之董事,補足原任者之任期。但 創辦人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時,其補 選董事之任期以補足當屆董事之任期 為限。」 第十二條的規定是董事會作業上 的人事安排:「本法人董事會得設秘書 一人,辦事員一人到二人,辦理日常 事務、會議記錄、檔案彙整及內部控 制等事宜。」 由上述規定可知,私校董事會的 組織制度受到教育部的監督,所有會 議記錄都須報部備查,其運作都依循 法規不可造次或逾越分際,德光中學 校務行政工作也能因董事會的正常而 步上正軌,兩者是相輔相成的。

二、私校董事會的職權

有關私校董事會的職權都有明確 的範圍和內容,我們看看臺南市私立 德光中學在「捐助章程」第二節規定 (第十三條)的條文,董事會之職權 如下:「1、捐助章程之變更。2、董事 之選聘及解聘。3、董事長之推選及解 職。4、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5、校 長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6、依 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 項規定,為有助增加本法人所設學校 財源之投資。7、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 九條第一項規定,為不動產之處分、 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8、依私立學 校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學校附屬機構 之設立。9、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 停辦、改制、合併、解散,或改辦理 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或 聲請本法人破產之決定。10、校務報 告、校務計畫、重要規章之審核及執 行之監督。11、經費之籌措及運用。 12、本法人及所設學校預算及決算之 審核。」 由此可知,董事會除了對其自身 的組織行使職權外,對學校經營策略 的走向有決定權,而在校務行政方面 最直接的關係就是「校長之選聘、監 督、考核及解聘」,董事會直接管轄校 長,並不直接干預校務行政,而是賦 予校長最大和獨立的職權(包括人事 和財務權),而校長必須向董事會負 責。從創校至今,德光中學董事會都 遵守此向傳統,校務行政不會受到綁 手綁腳的干預,反而在董事會的鼓勵 支持下,更能發揮行政效力。 在董事會的職權上,為了使職權 的執行更完備,再加上第十四條的補 充規定:「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之重要事 項,指依《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 但 書規定所列 各款及下列事 項:1、捐助章程之變更。2、監察人 之選聘及解聘。3、依私立學校法第四 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為有助 增加本法人所設學校財源之投資。4、 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學校 附屬機構之設立。5、本法人所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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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籌備、停辦、改制、合併、解散, 或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 事業,或聲請本法人破產之決定。」 這項但書的補充規定,董事會在 於學校經營策略的方向做管控,並不 涉及對學校內部行政方面的介入或干 預。德光中學董事會都謹守分際,沒 有不合宜或逾越的事情發生。

三、董事會議的召開

私校董事會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召 開會議,捐助章程的規定:「第十五條 --董事會議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 開會通知應以可供存證之方式,於會 議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董事 長召集董事會議,並為會議主席。董 事 長 因故 不能 出席 會 議或 擔任 主 席 時,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臨時 主席。」 第十六條清楚規定基本的、無可 推託的義務--「董事應親自出席董 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十七條是對會議發出通知的規 定--「會議通知應連同議程,於會 議七日前,以可供存證查核方式通知 各董事。前項所訂會議七日前,指開 會通知單發文日之次日起算至開會當 日前一日止,至少滿七日。按私立學 校法施行細則所定連續召集三次董事 會議,每次會議間隔之一定期間,至 少十日。」 第十八條針對出席和投票的規定 --「本法人董事會之決議,應有董 事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本法人董事會議決 議方法,原則上採舉手表決,並得經 董事會 決議採不記 名 或記名 投票方 式,表決結果應載明於會議紀錄,對 召集程序、決議方式或決議內容有異 議之董事,並得請求將異議之意旨記 明於會議紀錄。」 第十九條指明會議紀錄要有效簽 名並永久存檔--「本法人董事會議 記錄由會議主席及紀錄人員簽名,並 於會議後十五日內分送各董事、監察 人及其他列席人員與教育部。董事會 議紀錄應列入本法人重要檔案,於本 法人存續期間,永久保存於本法人主 事務所。」 這些會議準備、議程進行、合法 有效的規定與所有正式會議的規定都 相同,希望嚴謹的要求達到學校正常 的運作,德光中學董事會所召集的會 議與校務行政的關係,是經由列席行 政主管向董事會的報告,以其內容, 作為董事會明察校務行政執行上和教 學工作的依據,以及作為雙向溝通的 橋樑,也是會議提案和討論的主題, 雙方在 會議上有最 密 切的接 觸 與合 作,經常也是雙方最融洽的時刻。

四、監察人的資格和職務

最近的四、五年,政府法律有新 的規定,必須在董事會內設置「監察 人」的職務,因此臺南市私立德光中 學在「捐助章程」內,以第三章的條 文作為監察人的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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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第二十條的規定是有關監察 人的選聘-「本法人置監察人一人, 由董事會選任,任期四年,連選得連 任。監察人如為專任,依私立學校法 第三十條,於董事會選聘時,決定其 報酬。」 監察人的資格要符合這些條件- 「1、曾任公私立學校、政府機關或機 構總務、會計單位主管或經理等相當 職位以上職務者。2、具會計師或律師 資格者。3、曾於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 擔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講授財務金 融、會計、審計、經濟、法律、教育 行政或相關課程者。4、曾任公私立學 校校長、學校或學校法人董事長、董 事或監察人,瞭解私立學校運作者。 5、曾任金融、證券、期貨等相關機構 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職務者。」 由此看出,監察人的資格規定, 比較偏重具有財金或會計、法學和經 濟背景的人士出任此職務,所擔任的 角色是針對學校的預算和決算案的監 察功能,要多費力氣,甚至要能挑出 不易覺察的毛病和缺失。 有關監察人的限制,在二十一條 說明-「1、曾任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 事長、董事,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 董事、監察人,或私立學校校長,利 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或經 依法解職或免職。2、曾受有期徒刑一 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 三年。3、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4、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這樣的限制無非希望監察人都是 潔身自好廉潔自持,沒有前科或不良 紀錄者,唯有奉公守法的好公民,才 有足夠的能力明辨是非、理性公正客 觀的判斷。德光中學董事會的監察人 是台北教區退休總主教,曾任德光董 事長多年,完全符合章程規定的資格。 捐助章程的第二十二條是有關監 察人的職權-「1、財務之監察。2、 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監察。 3、決算報告之監察。4、依私立學校 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學校法 人解散清算期內財務報表及各項簿冊 之審查。監察人有私立學校法第二十 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解 任;有同條第三項情事時,其職務當 然停止。」 從監察人的職權來看,主要是針 對學校財務狀況的督察,學校的財務 是否穩健,關係著學校的生存發展、 老師工 作和學生受 教 的權益 至為重 大,尤其要防止過去曾發生某些校產 被掏空的重大弊端。在德光中學的傳 統體制中不曾發生過這些事。 第二十三條規定監察人的解聘- 「1、具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列情形 之一。2、有事實足以證明其從事或涉 及不誠信、不正當之活動,或有妨礙 公務、違反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3、 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任職本 法人或所設學校。監察人若有前項情 形之一 ,經本法人 董 事會決 議解聘 者,應予補選,但以補足原任監察人 之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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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監察人解聘的規定,主要用意 是為健全良好制度、賦予真實責任、 完全執行的權力,使校務行政不致逾 越界線,而能在規範的領域內發展。

五、法人及所設學校之管理

捐助章程第四章的篇幅較多,有 八條文的規定,是有關於「學校法人 及所設學校之管理」方面的規定,這 些都與校務行政的關係較為密切,例 如第二十四條-「本法人所設學校校 長 由 董事 會遴 選, 應 遵守 私立 學 校 法、本章程、校長聘約與董事會決議。 1、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事 項與程序,由董事會通過之遴選、續 聘、連任與考評辦法行之。2、校長之 聘約,應由本法人及當事人以書面方 式為之;內容並應載明權利、義務及 其他雙方合意之事項。」 校長是校務行政的主導者,其行 政作風和意圖,必然形成學校辦學的 特色,是學校經營發展的關鍵人物, 也是與董事會連繫最密切的人。德光 中學推展「英語教學特色」不遺餘力, 已獲得全國各項競賽的優異成績,就 是校長苦心經營的果實。 第二十五條規定學校經費不該和 董事有任何牽連-「本法人及所設學 校 基 金及 經費 不得 寄 託或 借貸 與 董 事、監察人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 機構。」 第二十六條規定董事會應支援校 務行政的經費-「本法人所設學校之 收入,應悉數用於當年度預算項目之 支出;其有賸餘款者,應保留於該校 基金運用。前項賸餘款,經本法人董 事會決議,並報經教育部同意後,得 於其累積盈餘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 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 第二十七條規定相關附屬機構和 投資方式-「本法人與所設學校為增 進教學效果,並充實學校財源,得訂 定章則經教育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准,設立與教學、實習、實驗、研 究、推廣相關之附屬機構;以投資方 式、依法接受政府機關、民營企業或 私人委 託、合作經 營 或其他 法定方 式,辦理與教學、實習、實驗、研究、 推廣相關事業者,亦同,其業務與財 務仍應受本法人董事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的內部控管亦屬行政 範圍-「本法人董事會應建立內部控 制制度 ,對本法人 與 所設學 校之人 事,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 第二十九條的會計制度是校務行 政最重要的部分-「本法人之會計制 度,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所設學 校之會計制度,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 後,報 請本法人董 事 會議同 意後實 施。」以上述條文的規定,都是德光 中學一直遵從的行政模式。 德 光 中 學 校 在 財 務 的 行 政 工 作 上,把學校法人及所設學校之年度收 支預算、決算,都分別報請法人董事 會查核後,送教育部備查。也在學校 資訊網站公告至預算年度終止日。學 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算及年度財 務報表,都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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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公告。也接受委請的會計師檢查 學校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報 告、內部控制及其他事項,相關承辦 人員都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第三十條-「董事長、董事、監 察人為無給職者,得酌支出席費及交 通費。」 第三十一條-「董事長、董事、 監察人支領報酬時,應由本法人聘為 專 任 。第 十二 條所 列 董事 會辦 事 人 員,得納入本法人所設學校之員額編 制。前三項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 董 事 會辦 事人 員所 需 經費 及支 用 情 形,應載明於本法人之年度收支預算 及決算。」 此外,董事在執行職務有利益衝 突者,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假借職務 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其本人 或第三人之不正當利益。 由此可見此項規定是為防止弊端 的發生,更有進者,在董事會議討論 事項涉及董事長或董事本身利害關係 時,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之 討論及表決。如果應迴避之人卻未迴 避,其參與之該次會議所為之決議都 是無效的。德光中學董事會不曾違背 這些規定,沒有不合諧或衝突的事情 發生。

六、私校董事會與校務行政的關

私校董事會的設立,是為督導校 務行政 是否符合原 初 創辦學 校的理 念,並實踐教育宗旨,培育觀念正確、 健康活潑、樂觀進取的學生。 例如德光中學的「辦學理念」為: 1、天主教敬天愛人的博愛精神,追求 「真、善、美、聖」全人教育為目的。 2、陶冶學生品性,培育學生術德兼修 的教育目標。董事會常常以此勉勵校 務行政人員朝向這目標去認真努力, 許多年來,我們觀察到,無論在校學 生或畢業校友都屢創亮眼的佳績,獲 得長官、社會和家長的肯定,這些表 現就是兩者相互合作的最佳證明。 私校董事會必須全力支持學校的 行政工作,例如德光中學為適應大環 境的改 變, 向董事會 提案恢 復國中 部、招收男生、綜合高中停招、職業 類科減班、籌建體育大樓、圖書館誠 品化工程、教室教學數位化、更新行 政設備等,董事會經討論後都全力支 持,對做的很好的人或事都積極的鼓 勵表揚,帶動高昂的行政士氣。 因此,德光中學董事會與校務行 政雙方是「督察-成效」、「使命-承 行」、「教練-選手」取向的關係,維 持彼此「尊重-合作」的精神,雙方 相處「信念-和諧」就成為學校穩重 發展、突破困限的關鍵,德光中學董 事會和學校行政雙方都能完全掌握其 韻味並在技術的運作上順暢自如。這 可以做為其他私校的參考例子和運作 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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