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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損益表、綜合損益表與權益變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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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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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過去表達於損益表之部分:稱為「本期損益」,包含當期已實現的所有收益與費損項目。 定義 (2) 過去直接列為股東權益增減之部分:稱為「本期其他綜合損益」。通常為未實現損益。 (3) 以上二者合計:成為「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簡稱「綜合損益」。 意涵 :企業的期間淨利,係指其在維持期末資本(淨資產)與期初資本於相同水準之下,能分配給股東之金額。 公式 :當期損益=(期末淨資產-期初淨資產)+本期分配給業主之金額-本期業主增加投資。 資本 維持法 (1) 財務資本:係指依原始投入之貨幣金額衡量之資本。(IASB 規定採用) P. 48 資本衡量 (2) 實質資本:係指依現時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或未來淨現金流入之現值等方式衡量。 衡量 缺點 :未將構成損益之要素作進一步的揭露,閱讀者無從得知損益詳細內容,亦無法預測未來損益及現金流量。 綜合 方法 損益表 意涵 :將會計期間中與損益有關之交易予以衡量,並彙總為損益表。 公式 :當期損益=收入-費用+利益-損失。 交易法 損益衡量 :對損益之認定係採歷史成本及應計基礎的觀念。 優點 :將構成損益之要素分別揭露,閱讀者可得知損益詳細內容,並預測未來損益及現金流量。 (1) IFRSs 允許企業選擇「單一綜合損益表」或「兩張損益報表」任一方式,來表達企業營運之財務績效資訊。 表達 (2) 編製單一綜合損益表:應區分「本期損益」與「本期其他綜合損益」二部份。 (3) 編制兩張損益報表:係包含「損益表」與「綜合損益表」兩表。 表達與 (1) ~ (6) (6) ~ (8) 揭露 (1) 收入(由主要營業活動產生者)。 (2) 對投資採用權益法所認列之投資收入。 (3) 融資成本(包含借款利息及手續費等)。 單獨列示 (4) 所得稅費用。 基本項目 (5) 以單一金額列示之停業單位稅後損益。 可自行增加 (6) 本期損益。 (7) 其他綜合損益及其組成項目(不含(8))。 (8) 採用權益法比例認列之他公司其他綜合損益。 (9) 綜合損益總額。

(2)

P. 64 (1) 企業應在損益表或綜合損益表中揭露:本期損益及綜合損益總額分攤與(1)非控制權益,及(2)母公司業主之金額。 綜合 表達與 應揭露 損益表 揭露 其他資訊 (2) 母公司普通股每股所享有(或應承擔)之本期損益(即每股盈餘)亦應予揭露。註:繼續營業部門損益之每股盈餘 (1) 協助評估企業過去之經營績效並作為預測未來經營績效之依據。 用途 (2) 協助預測未來現金流量之金額、時間及其不確定性。 (1) 損益表中未包含金額無法可靠衡量之項目。如:員工向心力增加、技術改進、知識增長等人力資源增加。 限制 (2) 會計估計及會計方法之選用,會影響損益之品質。企業「盈餘管理」會降低報表的可靠性與可比較性。 未強制 :IAS 並未強制規定損益表之格式、內容及各組成項目列示於損益表上之先後順序。 本期損益 部份 規定 :收益或費損之個別項目如係重大,應於損益表或附表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及金額。 (1) 存貨跌價損失,或「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減損損失及減損迴轉之利益。 重大項目 揭露 (2) 企業重組活動之負債準備成本,及其當期迴轉金額。 (3)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之處分損益。 格式 項目 內容 (4) 投資之處分損益。 (5) 訴訟賠償款。 (6) 其他負債準備之迴轉。 (1) 企業於認列損益表之費用項目時,可依企業之性質或功能來分類與表達。 規定 (2) 選擇依據:企業歷史、營運項目、行業特性等可提供較可靠與攸關財務資訊之表達法 費損 (1) 概念:以費用性質(如製成品、在製品、員工福利及廣告成本等)來分類彙總「損益」中之各項費用。 分類 性質法 P. 54 (2) 優點:無須額外揭露有關費用功能之分類資訊,在實務上易於企業使用。 (1) 概念:以費用功能(如銷貨成本、管理、銷售與研發費用等)來分類彙總「損益」中之各項費用 功能法 (2) 缺點:IFRSs 規定應揭露以「費用性質法」來分類費用之額外資訊。

(3)

意涵 :係將所有本期損益項目區分為收益與費損二類,分別加總,再以收益總額減費損總額即得本期淨利(淨損)。 單站式 優點 :簡單易懂。(與 IAS 性質法雷同) P. 55 缺點 :無法直接得知某些財務分析上重要的數字,如銷貨毛利、營業淨利等。 意涵 :將主要營業活動之結果與非主要營業活動之結果分開列示,並再將費用依功能分類。 優點 :有助於計算衡量企業績效之相關比率,亦可與同業、前期或預算數比較。 缺點 :損益表的格式易予人某些成本或費用先由收入彌補之猜測。 (1) 出售商品與提供服務之收入,應分開列示。 營業收入 多站式 (2) 出售商品稱為「銷貨收入」,並先列示總額,然後減銷貨折扣、銷貨退回與折讓,而得銷貨淨額。 P. 57 (1) 買賣業:銷售商品成本,稱為「銷貨成本」。 營業成本 本期損益 (2) 買賣業:如採永續盤存制,銷貨成本可直接以單一金額表達。若定期盤存制應採P. 54的多站計算式。 部份 又稱「繼續營業單位損益」 (1) 可依功能區分為:銷售費用與管理費用。 細項 營業費用 指引 (2) 折舊費用與研究發展費用:因性質較為特殊,亦有企業將其獨立列示。 (其他) 營業外 (1) 性質特殊:亦即與主要營業無直接關係。如利息收入(費用)、投資收入(損失)。 收益費損 兩者有一 (2) 在營業中非經常重複發生:如出售固定資產損益。 (1) 應納稅額:係企業依照稅法規定之課稅所得為基礎而決定。 所得稅 費用 (2) 所得稅費用:係運用跨期間所得稅分攤來決定,使報表更適切表達。 註:但不分攤於營業外(其他)收益與費損 (3) 同期間所得稅分攤:將當期所得稅費用分攤於不同所得來源,使所得與其相關稅額相配合。 簡明 意涵 :係指企業將重要營業結果彙總成簡明損益表,並輔以附註或附表說明彙總數字之詳細內容。 損益表 P. 59 優點 :更能符合各類報表使用者不同程度之資訊需求。

(4)

(1) 我國規定:凡同時符合性質特殊且不常發生兩條件之項目,應列為非常項目。如:土地被徵收所產生的利得。 非常項目 (2) IAS 新規定:不論在損益表或附註中,均不得將任何收益費損表達為非常項目。 意涵 :係指由原採用之會計原則改用另一會計原則。此處所稱之「會計原則」,泛指原則、程序及應用方法等。 會計原則 本期損益 其他 變動 規定 :除極少數特殊情況下,所有變動均須認列「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並追溯重編以前年度財務報表。 部份 報導問題 又稱「繼續營業單位損益」 意涵 :若原採用之會計原則違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現改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處理者,則應屬於錯誤之更正。 會計錯誤 更正 規定 :對於前期仍未消除之錯誤影響數,應認列「前期損益調整」,並作「期初保留盈餘」之調整。 註:會計原則變動與錯誤更正之影響,均不得列入本期綜合損益之計算而應作為期初保留盈餘之調整 。 (1) 屬企業組成單位:凡構成企業之部分,就經營及財務報導目的而言,其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可與其他部分明確區分者。 必要條件 兩者皆備 (2) 計畫或已處分:係指於年度中「已處分」或於一年內「計畫處分」。 停業單位 辨認 (1) 為企業主要且可分離之業務項目或營運區域。 充分條件 (2) 為企業主要且可分離之業務項目或營運區域之一部分。 三者有一 (3) 為以再出售為目的而取得之子公司。 (1) 營業損益(指報導期間開始日至處分日之間)=停業單位之收入-各項成本費用。 停業 停業單位 單位 損益內容 (2) 處分損益=出售停業單位淨資產所得之淨額-淨資產帳面金額。 P. 61 (3) 評價損益:係指期末尚未處分之停業單位淨資產依公允價值評價所認列之減損損失或減損回升利益。 (1) 停業單位之經營績效:應於損益表中單獨列示。 (2) 停業單位損益之合計數:應以稅後淨額列示於繼續營業單位損益下方,及在非常項目上方。 停業單位 表達揭露 (3) 停業單位損益之營業、處分及評價損益:得於損益表中分別列示或以附註揭露。 P. 61 (4) 停業單位之營業收入、成本、費用、稅前損益及相關所得稅費用:應以附註方式揭露。 (5) 編製比較財務財務報表時:應將以前年度之營業結果重分類。

(5)

意涵 :係指未列入本期損益之收益及費損項目。 (1) 資產重估增值之變動。 (2) 確定福利計畫下之精算損益。 組成 項目 (3)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所產生之損益。 (4) 非交易目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之未實現損益。 (5) 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規定 :本期發生之其他綜合損益,應於綜合損益表中列於「本期損益」之下方。 本期 其他 表達 兩者擇一 (1) 所有項目以「稅前」金額表達,而「所得稅費用」以單一彙總金額列示。 綜合損益 方式 P. 67 (1) 所有項目以「稅後」淨額列示。 規定 :累計之其他綜合損益,應以股本、資本公積及保留盈餘以外之科目列示。 累計 表達 兩者擇一 (1) 分別列示金額:於財務狀況表之權益中就其他綜合損益各組成項目分別列示其累計數。 方式 (2) 單一金額與附註:於財務狀況表之權益中以單一金額列示其他綜合損益之累計數,並於附註揭露組成項目。 意涵 :綜合損益之組成項目在本期淨利及其他綜合損益間之轉換,稱為重分類調整。 (1) 處分國外營運機構 。 重分類 產生原因 (2) 現金流量避險之被避險預期交易影響損益時。 調整 P. 68 註:其他三項組成項目,因於後續使用或除列時轉列保留盈餘,並不會有重分類情形。 (1) 直接報導:可直接列示於報導當期綜合損益之財務報表中。 揭露方式 (2) 附註揭露:在財務報表之附註中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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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顯示保留盈餘自期初至期末之變動情形。 目的 (2) 藉由表中之本期淨利與期末保留盈餘二項,來連結損益表與財務狀況表。 (3) 藉由表中之本期淨利與所發放股利之比較,可了解當期股利分配的來源為當期全部、部份或過去累積盈餘。 規定 : 「前期損益調整」及「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應以其稅後淨額列入保留盈餘表,作為期初保留盈餘之調整。 格式 (1) 調整後期初保留盈餘=期初保留盈餘 ± 前期損益調整(稅後) ± 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稅後)。 保留 P. 70 盈餘表 公式 (2) 可分配股利餘額=調整後期初保留盈餘+本期淨利。 (3) 期末保留盈餘=可分配股利餘額-股利。 意涵 :係指公司正式指定保留盈餘之一部分不能用於分配股利。 目的 :告知股東或其他報表使用者,有一部份保留盈餘已受限制,不能用於發放股利。 盈餘 指撥 特性 :保留盈餘指撥,並未使保留盈餘總數發生任何變動。 (1) 以附註或括號說明。 處理方式 P. 71 (2) 做正式分錄。借「保留盈餘」、貸「已指撥保留盈餘」。而保留盈餘表亦區分成「已指撥」與「未指撥」兩區塊。 權益 目的 :顯示業主或股東權益自期初至期末之變動情形。 變動表 P. 72 編制時機 :若會計期間中除保留盈餘外,其他權益項目有重大變動,則應編製此表,並取代保留盈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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