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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最少點擊次數的簡單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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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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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於最少點擊次數的簡單解題

方妙如

基 隆 市 立 東 光 國 民 小 學

壹、前言

去 年 筆 者 在 尋 找 科 展 比 賽 題 材 中 意 外 發 現 中 華 民 國 第 52 屆 中小 學 科 學 展覽 國 中 組 數 學 科 作 品 「 萬 數 歸 一 --圖 形 上 點 邊 數 字 和 為 定 值 之 研 究 」(以 下 簡 稱 《 歸 一 》 )是 鳳 山 國 中(以 下 稱 鳳 中)以 臺 北 市 立建 國 高 級 中學 第 90 期 通訊 解 題 9004 的 題目 作 為發 想註 一 。 鳳 中 學 生 在 此 科 展 作 品 中 以 每 個 邊 每 個 角 均 設 未 知 數 , 並 利 用 解 聯 立 方 程 式 的 方 式 回 答 問 題 , 在 最 後 的 結 論 中 , 鳳 中 學 生 提 到 對 於 奇 數 多 邊 形 和 偶 數 多 邊 形 皆 有 解 , 但 對 偶 數 多 邊 形 尋 求 最 少 點 擊 次 數 仍 無 法 說 明 。 筆 者 覺 得 這 個 題 目 非 常 有 趣 , 希 望 尋 求 一 個 更 簡 單 且 直 觀 的 解 題 方 式,因 此 根 據 第52 屆「 萬 數歸 一 」p13(五)之 推 論 9 的 完 整 结 果, 提 出 除 了 設 未 知 數 解 方 程 式 之 外 的 另 類 思 考 。 本 文 分 成 五 節,自 第 三 節 開 始,先 說 明 如 何 利 用 基 本 型 並 配 合 加 法 結 合 律 和 交 換 律 , 來 得 到 存 在 性。第 四 節 分 三 項 討 論:(一)存 在 性(二)唯 一 性 和(三)最 少 點擊 次 數。每 一 項 又 分 為a.奇 數 邊 形 b.偶 數 邊形 。 討 論 時, 奇 數 邊 形以 五 邊 形 、偶 數 邊 形 以六 邊 形 示 範, 盡 量 不 失 其 一 般 性 。

貳、建中

90 期通訊解題原題

程 式 設 計 師 想 設 計 一 款 益 智 遊 戲,規 則 如 下:電 腦 在 正 n 邊 形 的每 個 頂 點 上隨 機 放 一 個 介 於 0~10 的數 字 , 然 後玩 家 可 任 意用 滑 鼠 點 選正 n 邊 形 的邊 , 當 他 每點 選 正 n 邊形 的 邊 一 次 時,點 選 的 邊 其 兩 端 點 數 字 都 加1,直 到每 個 頂 點 的數 字 均 相 等就 可 以 過 關(可 不 只 一 次 點 選 同 一 邊 , 遊 戲 開 始 後 , 頂 點 數 字 可 以 超 過10)。 鳳 中 的 科 展 作 品 頂 點 上 的 數 字 不 限 , 探 討 玩 家 可 用 滑 鼠 任 意 點 擊 各 邊 並 討 論 兩 個 問 題 : 1. 是 否經 過 點 擊 後, 每 個 頂 點的 數 字 均 達到 相 等 。 2. 如 何求 出 最 少 的點 擊 數 。 鳳 中 對 於 奇 數 多 邊 形 和 偶 數 多 邊 形 分 別 回 答 了 第 一 個 問 題 , 至 於 第 二 個 問 題 , 原 作 者 表 示 奇 數 多 邊 形 的 情 形 已 有 結 果,但 偶 數 多 邊 形 的 情 形 仍 無 法 說 明(引 原作 品 P29 結 論 與 展 望 說 明 六),我 們 將 在 本文 的 第 四 節回 答 最 少 點擊 次 數 的 問題 。

(2)

參、以化繁為簡為基礎

原 作 者 是 以 設 定 未 知 數 做 為 各 邊 點 擊 次 數 , 再 利 用 解 方 程 式 得 到 結 論 。 本 篇 想 從 基 本 的 幾 何 圖 形 出 發 , 使 用 加 法 的 結 合 律 和 交 換 律 來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 我 們 認 為 這 樣 的 看 法 比 較 容 易 了 解 , 並 貼 近 問 題 的 本 質 。 先 以 一 個 三 邊 形 為 例 , 三 邊 形 三 頂 點 各 有 一 數 字 , 稱 為 三 數 三 邊 形(如 圖 一 )。 如 果 有 兩 個 頂 點 是 O, 稱 為 一 數 三 邊 形 (如 圖 二 )。 利 用 加 法 結 合 律 , 三 數 三 邊 形 可 以 分 成 三 個 一 數 三 邊 形 。 當 我 們 點 擊 或 或 邊 一 次 時 , 相 當 於 在 此 邊 的 兩 頂 點 各 加 1。 換 句 話 說 , 當 我 們 點 擊 兩 次 , 如 下 圖 : 當 我 們 點 擊 四 次 時 4 4 0 4 0 4

2 2 0 2 0 2

1 1 0 1 1 點 擊 0 點 擊 點 擊 0 1 1 3 0 0 4 0 0 0 2 2 4 0 3

(圖 二 ) (圖 一 )

(3)

當 我 們 點 擊 三 次 時 綜 上 所 述 : 從 加 法 交 換 律 的 觀 點 就 是 : 由 此 可 以 使 點 擊 後 每 個 頂 點 的 數 字 為 三 個 頂 點 原 來 數 字 之 和 。 點 二 次 點 四 次 點 三 次 9 9 9 4+2+3 2+4+3 3+4+2 4 2 3

9 9 9

3 3 3 4 4 4 2 2 2

1 0 1 1 1 1

3× 0 0 1 3 0 0 0 0 2 0

4 0 3 3 0 0 3 3

(4)

如 果 將 各 邊 點 擊 次 數 中 最 小 者 自 各 邊 點 擊 次 數 扣 去 , 則 得 下 圖 : 由 上 法 , 可 以 盡 量 減 少 點 擊 次 數(見 四 ,(三),a)。

肆、問題與討論:以下試將本文問題 分成三個部分討論之,即:

(一 ) 是 否 存 在 能 使 各 頂 點 數 字 均 相 等 的 點 擊 方 法 ? (二 ) 在 頂 點 數 字 已 經 相 同 情 形 下 , 達 到 此 一 數 字 的 點 擊 方 法 是 否 為 唯 一 ? (三 ) 最 小 頂 點 數 字 , 即 最 少 點 擊 次 數 為 何 ? 每 個 問 題 皆 以 奇 數 邊 形 與 偶 數 邊 形 分 開 討 論 。

一、 存在性

(a) 奇 數 邊 形 : 以 五 邊 形 為 例 利 用 加 法 結 合 律 , 五 數 五 邊 形 可 以 分 成 五 個 一 數 五 邊 形 。 依 前 所 述 , 欲 使 每 個 頂 點 數 相 等 的 結 果 必 是 點 擊 後 的 頂 點 數 字 為 所 有 頂 點 數 字 之 和,因 此 在 一 數 五 邊 形 中,我 們 需 在 , 邊 同 時 點 擊 次,使 五 個 頂 點 都 會 有 , 如 下 所 示 :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點 零 次 點 二 次 點 一 次 5 5 5 4+0+1 2+2+1 3+0+2 4 2 3

(5)

可 依 此 類 推 到 其 他 頂 點 點 次 點 次 0 0 0 0

點 次 點 次 0 0 0 0

點 次 點 次 0 0 0 0

點 次 點 次 0 0 0 0

點 次 點 次 0 0 0 0

(6)

因 此 , 對 邊 而 言 , 需 點 擊 加 次 , 其 他 各 邊 類 推 : 點 擊 完 成 後 , 就 可 以 讓 每 個 頂 點 數 字 均 為 + + + + , 由 此 可 確 定:雖 以 五 邊 形 考 量 , 並 不 失 其 一 般 性 , 讓 奇 數 邊 形 每 個 頂 點 數 相 同 的 方 法 是 存 在 的 。 奇 數 邊 形 的 點 擊 方 式 如 上 所 示,我 們 再 介 紹 在《 歸 一 》文 中,P13,推 論 9,利 用 解 方 程 式 所 得 的 演 算 法(algorithm) 《 歸 一 》1. 當 n 為奇 數, 令 = +…+ ,i=1、 2、 …、 n。 若 足 碼 超 過 n,則 取 除 以 n 之 後 的 餘 數。 在 五 邊 形 的 情 形 中,這 個 演 算 法 的 內 容 是 說: = , = ,可 以 看 出 此 與 我 們 利 用 加 法 交 換 律 、 結 合 律 得 到 的 結 果 一 致 。 進 一 步 我 們 將 七 邊 形 的 結 果 圖 示 如 下 (證 明 略 ): 事 實 上 , 因 為 要 求 點 擊 各 邊 後 , 每 個 頂 點 數 字 是 + + +…+ , 所 以 在 決 定 後 , 其 他 邊 的 點 擊 數 … 也 都 會依 序 決定 。 = + = + = + = + = + = + = + = = = = =

(7)

(b) 偶 數 邊 形 : 偶 數 邊 形 的 頂 點 可 以 分 成 兩 類 , 以 任 一 點 為 第 一 點 , 順 時 鐘 編 號 , 則 依 序 第 1,3, 5…點 稱為 奇 點。第 2,4,6…點 稱 為 偶 點。當我 們 點擊 一 邊 時,相 鄰偶 點 的數 字 和 奇 點 的 數 字 各 增 加 1。 因 此若 偶 點 的 數字 和 不 等 於奇 點 的 數 字和 時 , 則 無論 怎 樣 點 擊 , 都 無 法 使 各 頂 點 的 數 字 變 成 相 等 。 因 此 , 此 後 假 設 在 偶 數 邊 形 奇 頂 點 的 數 字 和 需 與 偶 頂 點 的 數 字 和 相 等 , 即 + + +… = + + +… 接 下 來 要 討 論 《 歸 一 》 一 文P13 推 論 九, 對 偶 數 邊圖 形 的 點 擊數 。 推 論 九 2.所 給 出 的 演 算 法 如 下 (當 偶 數 圖 形 奇 數 頂 點 的 數 字 和 等 於 偶 數 頂 點 的 數 字 和 時): 《 歸 一 》2. 當 n 為偶 數, 令 = +…+ ,i=1、 2、 …、 n。 若 足 碼 超 過 n,則 取 除 以 n-1 之 後 的 餘數 , 其 中 。 先 以 四 邊 形 為 例 討 論,四 個 頂 點 若 滿 足 奇 頂 點 和 等 於 偶 頂 點 和,即 = , 則 透 過 對 奇 數 邊 形 的 了 解 , 由 三 邊 形 延 伸 出 四 邊 形 , 如 下 圖: 根 據 四、(一 )奇 數邊 形 存 在 性的 討 論,我 們 可以 在 這個 三 邊 形 得 到 相 應 三 邊 的 點 擊 數 :

(8)

將 和 自 然 地 令 成 = = , 則 = + = + , 所 以 就 滿 足 了 頂 點 數 都 達 到 一 致 的 + + , 而這 就 是 推 論九 ,2 關 於 n=4 的 內 涵。 再 以 六 邊 形 為 例:先 對 下 面 這 個 五 邊 形 記 下 點 擊 數 , 並 且 令 = = + , 則 = = , 符 合 頂 點 數 均 到 達 。 而 這 就 是 推 論 九 、2,n 等 於 6 的 內 涵(請參 考 下 面 四、(二) 唯 一性 的 討 論)。

二、 唯一性

(a) 奇 數 邊 形 : 以 五 邊 形 為 例 頂 點 數 字 , , , , 點擊次數 , , , , 若 點 擊 , , , , 可以 將 頂 點數 字 均 變 成”A” 即 + + A, + + A, + + A + + A, + + A 得 到 A 之 後 , , , , , 的 解是 唯 一 的 ,才 能 得 到 同樣 的 A 原 因 : 因 為 如 果 減 1, 就 要 加 1, 就 要 減 1, 就 要 加 1, 就 要 減 1 則 + -1 + -1 A (矛盾)

(9)

(b) 偶 數 邊 形 : 當 我 們 確 定 偶 數 邊 形 奇 頂 點 的 數 字 和 等 於 偶 頂 點 的 數 字 和 時 , 可 以 求 出 每 邊 點 擊 次 數 , 使 頂 點 數 字 均 相 等 。 以 六 邊 形 為 例: 1. 如 果偶 頂 點 的 和=奇 頂 點 的和 , 則 可 點擊 使 各 頂 點數 字 均 變 成 A(見 四 、(一),b)。 2. 顯 然 1, 1, 1, 1, 1, 1,是另一組亦可得到 A 之解,因 此 通 常 不 是 唯 一 解(此 點 性 質與 奇 數 邊 形不 同)。 3. 如 果 頂 點 數字 均 為 A,並且 奇 數 邊 中有 一 邊 點 擊數 =0,偶 數邊 中 也 有 一邊 點 擊 數 =0, 則 得 到A 的 點 擊 次 數 為唯 一 解 。 因為 若 令 某 一點 擊 數 =0 的 邊 為 , 不 能 降 1, 因 為 等 於 0, 1為負數(矛盾),同理,若 等於 0,則 也不能降 1,這就說明了 此 種 情 形 下 解 的 唯 一 性 。

三、最少點擊次數

(a) 奇 數 邊 形 : 以 五 邊 形 為 例 在(一 )存 在性 中,我 們已 經 確 定 有一 個 方 法 可以 讓 每 個 頂點 數 字 均 為 + + + + 在(二 )唯 一性 中 , 固 定 A, 我 們 也確 定 達 到 每個 頂 點 數 字為 A 的 點 擊次 數 是 唯 一 可 能 , 即 + + A, + + A, + + A + + A, + + A A 確 定 時, , , , , 唯 一 ,而 有 下 式 : + + + + +2( + + + + 5A 若 有 另 一 種 點 擊 方 式 , 而 使 頂 點 數 字 均 為 A’, 則 有 + + + + +2( ′+ ′+ ′+ ′+ ′ 5A’

(10)

兩 式 相 減 得 2[( + + + + -( ′+ ′+ ′+ ′+ ′ 5(A- ) 所 以(A- )一定 是 2 的 倍 數 。 注 意 到 , 達 到 最 少 點 擊 次 數 相 當 於 得 到 最 小 頂 點 數 字 A。 假 設 是 邊 上 點 擊 次 數 之 最 小 值 , 我 們 將 各 邊 都 減 去 , 頂 點 數 字 由 原 來 的 A 變成 A-2 頂 點 數 字 由 原 來 的 A 變 成 A-2 則 A-2 必是 最 小 頂點 數 字 , 理由 如 下 :

若 有 另 一 種 點 擊 方 式,使 頂 點 數 字 均 為A’, A’ < A-2 , ’, ’, ’, ’, ’是 相 關 點 擊 次 數 , 則 必 可 在 每 邊 各 再 點 擊 相 同 次 數 使 頂 點 數 字 變 成 A- 2 。 因 為 若 在 ′ …. ′ 各加 1,則頂點數字變成 A’+2,但因為已知(A-2 )- 是 2 的 倍 數,因 此可 以 透 過 同時 增 加 ′ …. ′而達到頂點數字 A-2 。但 A-2 的點 擊 次 數 中 有 一 邊 為 0, 由 唯 一 性 , A-2 不 可 能 藉 同 時 增 加 ′ …. ′而得到。由 此 可 知 A-2 是最小頂點數字。 任 一 次 點 擊 完 成 後 , 可 以 選 擇 、 、 、 、 中 的 最 小 值(假 設 此 處 的 最 小 值 為 ),將 各 邊 點擊 次 數 均 扣掉 ,變 成 - =0, - , - , - , - 。這 就 是 奇 數 邊 形 的 最 小 點 擊 次 數 。 (b) 偶 數 邊 形 在 假 設 偶 數 邊 形 中,偶 頂 點 和 奇 頂 點 數 字 和 相 等 的 情 形 下,得 到 了 存 在 性(四、(一)) 以 六 邊 形 為 例 , 如 下 圖 , 已 知 + + = + + ′ ′ ′ A’ A’ A’ A’ A’ ′ ′ - 0 A-2 A- 2 A- 2 A-2 A- 2 - - -

(11)

假 設 在 各 邊 點 擊 , , , , , 後 , 各 頂 點 的 數 字 均 變 成 A 現 假 設 是 奇 邊 中 的 最 小 值, , ,我 們 可 將 奇 邊 數 上 的 均 降 , 而 得 此 時 , 頂 點 數 字 從 A 降 至 A 。 不 妨 再 設 是 偶 邊 數 , , 中 之 最 小 值 , 則 可 將 偶 邊 數 上 的 均 降 而 得 頂 點 數 字 A A A A A =0 A A A A A A A A

(12)

上 圖 在 奇 邊 及 偶 邊 中 均 各 有 一 為 0,根 據(四,(二),b,3 偶 數 邊形 唯 一 性 的討 論), 可 知 上 圖 達 到 頂 點 數 字A 的 點 擊 數 唯 一 。 接 下 來 , 證 明 A 是 最 小 可 能 之 頂 點 數 字 , 亦 即 相 關 的 點 擊 次 數 為 最 少 。 上 圖 為 點 擊 次 數 ′… ′所得頂點數字 A’,並設 A’< A ,則 可 將 奇 邊 之 ’, ’, ’同 時 增 加 點 擊 次 數 (A A’)次而將上圖變成 ′′ A ′ ′′ A ′ ′′ A A A A ′ ′ A’ ′ ’ A’ ′ ′ A’ A’ A’ A’ A A A A =0 0 A A (圖 三 )

(13)

但 ′′, ′′, ′′ 均不為 0,此與圖(三)頂點數為 A 之 點 擊 數 之 唯 一 性 違 背 。

伍、結論

1. 數 學解 題 應 該 要注 意 到 問 題的 本 質,例 如 :在奇 數 邊形 的 時 候,如 果要 回 答存 在 性 , 應 該 要 先 想 想 最 基 本 的 奇 數 邊 形(即 一 數 多 邊 形 )如 何 求 解 , 以 及 一 般 型 與 基 本 型 的 關 係 。 現 在 因 為 加 法 結 合 律 和 交 換 律 , 使 我 們 運 用 一 般 奇 數 邊 形 可 以 分 解 成 基 本 型 的 和 , 而 讓 問 題 變 得 清 楚 易 懂 。 2. 偶 數多 邊 形 的 問題 比 較 複 雜, 但 是 在 偶頂 點 數 字 和等 於 奇 頂 點數 字 和 的 假設 下 , 可 以 利 用 奇 數 多 邊 形 過 渡 到 偶 數 多 邊 形 來 找 到 存 在 性(見 四 , (一 ), b), 另 一 方 面 當 然 也 可 以 利 用 偶 數 邊 形 時 的 基 本 型 來 得 到 存 在 性 , 因 為 篇 幅 關 係 , 我 們 省 略 了 偶 數 邊 形 利 用 基 本 型 得 到 存 在 性 的 討 論 。 3. 至 於如 何 決 定 最少 點 擊 次 數, 這 相 當 於決 定 最 小 頂點 數 字 。 在奇 數 邊 形 的時 候 , 我 們 要 求 某 一 邊 上 的 點 擊 次 數 為 0 來 得 到最 少 點 擊 次數 , 在 偶 數邊 形 的 時 候, 我 們 要 求 在 奇 數 邊 上 要 有 某 一 邊 的 點 擊 次 數 為 0, 並 在 偶數 邊 上 也 要求 某 一 邊 的點 擊 次 數 為 0, 進而 利 用唯 一 性 來 說明 這 是 最 少點 擊 次 數(詳本 文 四 ,(三))a 及 b) 4. 本 文希 望 拋 磚 引玉 , 提 供 一個 有 別 於 傳統 設 未 知 數來 解 方 程 式的 作 法 。

參考文獻

建 中 通 訊 解 題 第 90 期 。 中 華 民 國 第52 屆 中 小學 科 學展 覽 會 國 中組 數 學 科 作品「萬 數 歸一 −圖 形 上點 邊 數 字 和為 定 值 之 研 究 」。 中 華 民 國 第54 屆 中 小學 科 學展 覽 會 國 小組 數 學 科 作品「 一 擊 兩 得~ 頂 點 全 等最 小 值 之 探 討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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