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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法上之概括條款(III)—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案例類型之後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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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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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競爭法上之概括條款(III)—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案例

類型之後續研究

研究成果報告(精簡版)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 計 畫 編 號 : NSC 95-2414-H-004-012- 執 行 期 間 : 95 年 08 月 01 日至 96 年 09 月 30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吳秀明 計畫參與人員: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張翠伶、蘇立文 處 理 方 式 : 本計畫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2 年後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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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

報告

競爭法上之概括條款(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案例類型之後續

研究

計畫類別: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NSC 95-2414 -H-004 -012 -

執行期間:95 年 8 月 1 日至 96 年 9 月 30 日

計畫主持人:吳秀明

計畫參與人員: 張翠伶、蘇立文

成果報告類型(依經費核定清單規定繳交):精簡報告

本成果報告包括以下應繳交之附件:

□赴國外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一份

□赴大陸地區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一份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心得報告及發表之論文各一份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研究報告書一份

處理方式:除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

計畫、列管計畫及下列情形者外,得立即公開查詢:

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二年後可公開查詢。

執行單位:國立政治大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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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英文摘要及關鍵詞

1、中文摘要及關鍵詞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為我國競爭法上最完整而重要的概括條款,公平會 之處分實務也累積了近 800 件的龐大案例,近年來躍居為公平會處分案例之第一 位,其實務意義萬分重要。在實務累積了龐大的案例數量之後,對於構成要件如 此抽象概括的本條而言,實有必要建立一個合理的案例體系,以利其操作。類型 化與體系化之工作,不但有助於對本條的理解,使公平交易委員會、法院與事業 均能夠掌握其全貌,也能指導未來具體個案之法律適用,建立事業競爭與市場行 為的具體規範,促進法律的安定性與可預見性,更具控制概括條款之適用範圍, 避免其過度擴張之作用。 本計畫擬延續申請人於 94 年度申請之研究計畫,嘗試從學理、比較法、公 平會及法院實務之發展,對公平法第二十四條之個別案例類型,進行進一步之探 討研究。只有藉由對公平法第二十四條概括條款具體案型(如高度抄襲、濫發警 告信函、濫用相對市場優勢地位…等)做深入之分析,始可對本條之案例類型提 出合理妥適之規範原則,並釐清本條與其他法律以及其與公平法其他各條的補充 關係,並指出過去執法可能的缺失,以供理論與實務之參酌。此一工作,實為進 一步推動我國公平法精緻化所不可或缺之步驟。其研究成果,也能使事業有具體 明確的規範基準,以資遵循。 關鍵字: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委員會、競爭法、概括條款、類型化。

2、英文摘要及關鍵詞

General Clause of the Competition Law

── Follow-on Research on §24 of the Fair Trade Law

§24 of the Fair Trade Law (FTL) provides that an enterprise shall not conduct deceptive or obviously unfair acts that are sufficient to affect trading order. §24 FTL is a very important so-called “General Clause” in the field of competition law in Taiwan. The Taiwanese competition authority, the Fair Trade Commission (FTC), has made over 700 decis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provision in the past 12 years. Moreover, the cases of §24 of FTL has also reached the first place among all kinds of FTL-cases since 2000.

Since the FTC can handle the relating cases only according to very vague elements of this article, it is necessary to set up a framework or system which c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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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rify the categories of the deceptive or obviously unfair practices that are prohibited under this article. To form such a system of illegal practices can not only help the Courts, FTC and undertaking to comprehend the full contextof §24 of FTL, but also avoid its improperly extending application. Based on the theories of competition law, this paper attempts to construct a systematical framework that can improve the transparency of the contents of this abstract General Clause. Besides, the main problems emerging from individual category of illegal practices are to be analyzed.

Keywords: Fair Trade Law, Fair Trade Commission, competition law, General Clause

二、報告內容

(一)關於建立公平法第

24 條案型體系的基本看法

1、類型化之必要與作用 隨著本條實務案例之累積,個別案例類型會被一一建立,而隨案例類型之 增加,便需要建立一個合理的案型體系。對於十二年來已有七百多件案例的公平 法第二十四條而言,顯然已經有建立體系的必要,以利於本條之操作1。針對眾 多且種類龐雜的案例加以類型化與體系化,不但有助於對本條的理解,使執法機 關、法院與被規範者均能夠掌握其全貌,也能指導未來具體個案之法律適用,建 立事業競爭與市場行為的具體規範,促進法律的安定性與可預見性,更具有控制 概括條款之適用範圍,避免其過度擴張之作用。 2、類型化標準提出之準則 案例之分類,並無所謂之唯一正確之標準,各種分類方法皆有其長、短處, 故最重要者乃其實用性、分類標準之明確性、合理性,並具有符合我國公平法制 特色之適合性2,最重要的是能藉以較為精確與全面性地反映與掌握有關本條的 實務運作,即應盡可能具有對於實務上已處理之既有案例的涵蓋完整性、能於法 律適用之際發揮充分之指引功能,並對將來可能發生之新型案例同時具有開放性 與發展性。上述實用性、明確性、合理性、適合性、涵蓋完整性、適用指引性、 1 例如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在 1950 年後已經著有 2000 件以上關於不正競爭之判決,以致於如 無一案例類型體系之指引,已經很難得知法院實務之全貌。Vgl. Emmerich, Kartellrecht, S.74. 2 因本條之補充適用範圍可及於限制競爭、不公平競爭與消費者保護,與德國不正競爭法第 1 條純粹適用於不正競爭之情形不同,故德國不正競爭法上所發展出來之案型體系,對於我 國而言在不公平競爭之領域具有高度參考價值,但不能作為本條全面之案型體系。關於本條 較早期之文獻,因欠缺實務案例之類型化基礎,故受他國案例類型體系之影響較大,但無本 國實際案例之支持,其類型化會有「下盤空虛」之弊。隨著實務經驗之累積,能反映我國法 特色與實際發生案例的類型化也逐步產生。後者才是本條概括條款法律生命力的真實表現, 惟前者也始終具有一定之參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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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與發展性等,為建立我國公平法第二十四條案型體系時,應多予注意之處。 此外概括條款案例之任何分類方法,均無法完全避免邊界案例與多重屬性案例, 一般可以依其主要屬性加以分類之。 3、建立本條之案型體系 關於公平法第二十四條之案型體系,本文的看法是以統一之標準出發,然 後在後續進一步之分類上,並採數種標準,以建立適合我國競爭法上概括條款之 的案型架構。其基本上可以分成四層結構,分述如下。 (1)第一層案例結構:依法條構成要件內容 第一層結構,係依照本條有關違法行為之構成要件內容,分為欺罔與顯失 公平兩類。本條之構成要件既然將違法行為之類型,明文規定為欺罔及顯失公平 兩大方向,則先以此一統一之標準分類,具有認識上與法律適用上之便利性,也 適合本條規定構成要件之內容特色。德國不正競爭法(舊法)第一條之核心構成 要件係「違背善良風俗」,並未對於具體之行為內容有所指示,故在類型化結構 上,不必從特定行為類型出發。惟經多年之理論實務發展後,目前被廣泛採為通 說者,為由Baumbach/Hefermehl之註釋書所提出之五分法(參見關於第三層結構 之說明),也是以行為之類型作為基礎之分類標準。本條因在法律構成要件上, 已經揭示欺罔與顯失公平之行為型態,且此二種行為類型,頗能涵蓋本法尚須補 充規範之情況,故從此二種行為類型出發,再作進一步之分類,誠符合我國之需 要,宜予採用3。 (2)第二層案例結構:依補充適用之領域(行為性質) 第二層結構,則是以本條補充適用之領域,也就是以涉案行為之性質為標 準,在顯失公平之下區分為限制競爭、不公平競爭與消費者保護三類;而於欺罔 之下,區別為不公平競爭及消費者保護二類,因在限制競爭之領域,案例多與顯 失公平有關。 在第二層結構採取此一標準,主要有兩項理由。首先是本條可以補充適用 於限制競爭、不公平競爭及消費者保護三種領域之案件,換言之,本條案例可能 分別具有三種不同之面向,故在案例類型之建立上,如能相對應地予以分類,將 與本條之內在邏輯相吻合。其次,因前述判斷「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三階門 檻理論」也是分別就此三種領域定其影響程度,故此一類型化之方法能與前述「三 階門檻理論」前後呼應,彰顯某一類型之案例所須影響交易秩序之程度,而形成 較完整的配套制度。 (3)第三層案例結構:依行為內容與型態之大部分類 緊接著在第三層結構上,則應以行為之內容與型態為標準,依據實務上實 3 惟應注意,欺罔與顯失公平之間也無絕對清楚之界線,同一行為可能兼具兩種性質。例如 隱匿重要交易資訊一般認為是一種欺罔行為,但握有交易資訊絕對優勢之一方濫用其優勢, 不當獲取交易上之利益,謂其為一種顯失公平行為亦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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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發生之案例群,建立本條案型之大部分類。在顯失公平的限制競爭項下,可分 為類似獨占、類似聯合、類似搭售、其他行為等。在顯失公平的不公平競爭項下, 基礎行為類型可以參考累積近百年理論實務經驗的德國不正競爭法,採用由 Baumbach/Hefermehl之註釋書所提出五分法之通說見解4,將此部分之案例區分 為「不當招攬顧客」(Kundenfang)、「阻礙競爭」(Behinderung)、「榨取他人努力 成果」(Ausbeutung)、「違法取得競爭優勢」(Vorsprung durch Rechtsbruch),以及 「干擾市場機能」(Marktstörung)五種5。在顯失公平的消費者保護項下,可區別 為利用資訊不對等之不當行為、妨礙消費者行使合法權益之不當行為、利用定型 化契約條款之不當行為等。又在欺罔之不公平競爭項下,可分為冒充或依附有信 賴力之主體以及不實促銷手段。在欺罔之消費者保護項下,則主要為隱匿重要交 易資訊。 第三層與第四層之案例類型,均為依據實際在我國所發生之案例予以逐步 建立,而不僅憑比較法資料或想像而建構案型體系。故此二層案型之種類與內 容,可能會隨本條實務之發展而適度調整。此部分所最後形成之風貌,也會表現 本條規定在我國之特有內涵。 (4)第四層案例結構:依行為內容與型態之細部分類 某些位於第三層的行為類型,還可以作進一步之分類,這就形成了第四層 的案例類型。例如在不當招攬顧客之下,又可參考公平會之類型化而分為脅迫、 煩擾等。在阻礙競爭之下,可細分為不當比較廣告、對競爭對手之交易相對人表 示其競爭對手侵害其智慧財產權之行為(警告信函)等。而在榨取他人努力成果 之下,可以續分為攀附他人商譽、高度抄襲、利用他人努力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 之行為等。以上所建議之案型體系,可以大致用下圖說明之:

4 Baumbach/Hefermehl, Wettbewerbsrecht, Einleitung UWG, Rdn.160ff.

5 公平會在公平法第 24 條處理原則中之分類法,其所謂以不符合社會倫理之手段從事交易 之脅迫、煩擾等行為,與Baumbach/Hefermehl所提出五分法中的不當招攬顧客近似;而以損 害競爭者為目的之阻礙競爭行為,則相當於五分法中之阻礙競爭;又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也 在五分法中。惟同屬於五分法之一項的違法獲取競爭優勢,在我國也有類似案例,如大賣場 驗證不實之案例,行為人等於在非商業區進行零售之商業行為,以低價吸引顧客,是以實質 違反其設立與經營之有關規定獲得競爭優勢,惟在公平會之分類體系中則欠缺此一類型,宜 加入之。又利用米酒市場即將因我國加入WTO而短暫紊亂失靈之際,囤積米酒牟利,或以 囤積行為使市場供需失衡之情形更加惡化之情形,則應為一種「干擾市場機能」之行為,也 可以考慮加入分類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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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公平法第二十四條之案例類型體系 不公平競 爭 欺罔行 為 消費者保 護 限制競 爭 不公平 競爭 消費者 保護 違 反公平 法第 二十四條 之行 為 顯失公 平行為 隱匿重要交易資訊 冒充依附有信賴力之主體 不實促銷手段 類似獨占 類似聯合行為 類似第 18 或 19 條禁止之行為 不當招攬顧 客 阻礙競爭 榨取他人努 力成果 違法取得競 爭優勢 脅迫 煩擾 不當比較廣告 警告信函 攀附他人商譽 高度抄襲 利用他人努力推 廣自己商品 資訊不對等之不當利用 妨礙消費者合法權益之行使 不當利用定型化契約條款 干擾市場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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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類型之進一步說明(綱要)

I.欺罔行為 1、欺罔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1)冒充依附有信賴力主體 (2)不實促銷 I、事業於贈獎活動上之宣稱與實際中獎後所贈與之獎品內 容不符 II、贈獎活動之相關資格、條件等重要資訊並未充分揭露 III、以不實之陳述從事促銷 IV、促銷或贈獎活動過程中其他有違誠信之行為 2、消費者保護領域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 (1)房屋仲介業者關於內政部版要約書之隱瞞交易資訊 (2)房屋仲介業者以欺罔手段賺取差價 (3)簽訂代工契約時隱匿交易資訊 (4)其他隱匿交易資訊之行為 II.顯失公平之行為 1、顯失公平之限制競爭行為 (1)補充獨占之行為 I、基於獨占事業公告之補充適用 II、濫用相對市場優勢地位之行為 A、「鎖入」 B、利用重大天然災害或疫情濫用優勢地位之行為 C、利用資訊不對稱不當壓抑交易相對人 D、加盟業主於加盟過程中恃相對優勢地位,隱匿重 要交易資訊以獲取利益之行為 III、其他 (2)補充聯合行為之行為 I、借牌參標 II、無競爭關係之有線電視業者間之共同行為 (3)補充維持轉售價格之行為 (4)補充公平法第 19 條之行為 2、顯失公平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1)不當招攬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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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阻礙競爭 I、不當比較廣告 II、濫發警告信函 (3)榨取他人努力成果 I、攀附他人商譽 II、高度抄襲 III、利用他人努力推廣自己產品 (4)違法取得競爭優勢 I、合作社驗證不實 II、工業區批發倉儲業者驗卡不實變相經營零售業務 (5)干擾市場機能 3、消費者保護領域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1)資訊不對等之不當行為 (2)妨礙消費者行使合法權益之不當行為 (3)利用市場機能暫時失靈之不當行為 (4)利用定型化契約條款之不當行為

三、參考文獻

(一)中文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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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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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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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文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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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ushman, The Problem of the Independent Regulatory Commissions, in: REPORT OF UNITED STATES PRESIDENT’S COMMITTEE ON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IN THE FEDERAL GOVERNMENT 205(1937)

5、Emmerich, Das Recht des unlauteren Wettbewerbs, 4.Aufl., 1995. 6、Emmerich, Unlauterer Wettbewerb, 7.Aufl., 2004.

7、Fikentscher, Wirtschaftsrecht, Bd.II, 1983.

8、HENDERSON,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 STUDY IN ADMINISTRATIVE LAW AND PROCEDURE (1924)

9、Henning-Bodewig, Das neue Gesetz gegen unlauteren Wettbewerb, GRUR 2004, S.713ff.

10、HOLLIDAY, THE DEFINITION AND MEASUREMENT OF ANTITRUST ENFORCEMENT 86(1998)

11、HOVENKAMP, FEDERAL ANTITRUST POLICY (1994)

12、Köhler/Piper, UWG, Gesetz gegen den unlauteren Wettbewerb, 3.Aufl., 2002. 13、Larenz, 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 5.Aufl., 1983.

14、Larenz/Canaris, 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 3.Aufl., 1995. 15、Möschel, Wettbewerb im Schnittfeld von Rechtswissenschaft 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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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Möschel, Ökonomische Kriterien in der Anwendung des Kartellgesetzes, JA, 1986, S.525.

17、Münker/Kaestner, Das reformiertte UWG im Überblick─Die Sicht der Praxis, BB 2004, S.1689ff.

(14)

ORGANIZATION: ANTITRUST 20 (6th ed., 1983)

19、WESTON/MAGGS/SCHECHTER, UNFAIR TRADE PRACTICES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5th ed., 1992)

四、計畫成果自評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案例,僅以公平會之處分案計算,至今已約有 800 件。公平會透過本條,廣泛介入各種產業之競爭秩序,對我國市場秩序產生相當 深廣之影響。藉由本計畫對於公平法第二十四條類型化的延續性研究,可使本條 的內涵、適用範圍與原則等,能更加具體明確。同時亦能有助於執法機關、法院 與事業均更能夠掌握本條之樣貌,適度地幫助未來具體個案之法律適用,促進法 律的安定性與可預見性。本年度之研究計畫,對於本條的案例類型,已經就我國 之案例做出分類標準,對於相關案例也已經進行歸類,同時也就各類行行為之規 範內容,從事研究與檢討。對於各個行為類型,固仍能一一作更深入之專文分析, 但本研究已經掌握各類型行為之基本問題,為公平法第 24 條之研究,打下相當 之基礎。往後將利用此一研究成果,逐步對不同之案例類型,如「相對市場優勢 地位」等,撰寫專文,進行進一步之探討,並陸續投稿期刊。 我們相信只有不斷就公平會之處分以及各級法院之有關判決,予以進行蒐 集、研讀、整理、分析、評釋、體系化等工作,始能使公平法第 24 條真正地發 揮其實質之規範效力。而個人相信本研究計畫,在此一具有重要意義之競爭法制 落實工作上,或許能夠提供一份微小但仍有其價值之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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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with respect to a free-trade area, or an interim agreement leading to the formation of a free-trade area, the duties and other regulations of commerce maintai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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