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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明末荷蘭俘虜交涉看中荷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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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明末荷蘭俘虜交涉看中荷關係

林逸帆

*

摘 要

1622 年荷蘭東印度公司前來澎湖欲與中國發展貿易關係,但各自的 海上活動中,雙方各自抓了俘虜。荷蘭長官雷爾生至福州交涉,主要訴 求 為 自 由 通 商 及 釋 放 人 質 , 而 中 國 一 方 則 要 求 荷 蘭 退 出 澎 湖 。 此 次 交 涉,中國釋放荷蘭俘虜作為表達善意的工具,但在中國官員 Hongtsiensou 的居中協調下,雙方交涉未果。此後,新任巡撫南居易與都督謝隆儀對 荷蘭人採取強硬態度,荷蘭人與謝隆儀屢次書信往返未果後,決定前往 漳州灣,與中國展開最後的談判,卻爆發了司令官 Christiaen Francx 被 俘 事 件 , 使 荷 蘭 對 中 國 的 貿 易 通 商 直 接 交 涉 , 劃 下 句 點 。 改 採 中 國 商 人 作 為 折 衝 的 角 色 , 為 荷 蘭 的 中 國 貿 易 服 務 , 貿 易 交 涉 過 程 中 , 荷 蘭 俘虜 Christiaen Francx 仍是交涉的籌碼之一,Christiaen Francx 即中國 史 料 所 稱 的 「 高文律」,最後仍遭受斬首示眾的命運。料羅灣之役導致 荷蘭人被俘,是明荷衝突中,最後被俘的荷蘭俘虜,在貿易優先的情況 下,最終荷蘭俘虜仍是接受中國的審判。 關鍵詞:荷蘭東印度公司、荷蘭俘虜、高文律、雷爾生、澎湖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碩士班研究生 史耘 第14 期 2010 年 6 月,頁 10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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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17 世紀初期的東亞,進入一個多勢力角逐的世界。從 16 世紀 起,東亞世界可說是以中國的華夷秩序為中心,環以朝鮮、日本、 琉球、越南等週遭國家與民族構成的政治、經濟圈。1在這個多層 因素交流的東亞中,由於 16 世紀末因為地理大發現而來到東方活 躍的歐洲人,更增添了許多變動。最早到來東方的歐洲人為葡萄牙 人、西班牙人次之,接著荷蘭、英國人也來到東亞。歐洲人來到東 亞,為了獲利之求,必定要接觸中國與日本。乃因,16 世紀中期 後,中日貿易之興盛。雖然此時中日間官方貿易停止,但雙方對物 資的需求卻提高,其中又以中國對銀的需求、日本對絲的需要為 主,使中日貿易獲利頗巨。2來到東亞的葡萄牙人是歐洲人中,最 先插足中日貿易並於其中獲利。然而,並非只有葡萄牙人了解這 點,17 世紀初來到東亞的荷蘭人也積極想參與其中。

荷蘭東印度公司(Vere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 VOC) 成立於 1602 年,3荷蘭聯邦議會賦予荷蘭東印度公司特許狀,46 條特許明訂各項荷蘭東印度公司相關事務,最重要的就是給與特許 權,從非洲好望角以東,南非麥哲倫海峽以西為荷蘭東印度公司之 範圍,非東印度公司內船隻不可航行,此範圍內荷蘭東印度公司擁 1 荒野泰典,〈東アジアの華夷秩序と通商關係〉,《講座世界史1 世界史とは何か》 (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97),頁75-80。 2 劉序楓,〈明末清初的中日貿易與日本華僑社會〉,《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11:3 (臺北,1999.9),頁437-444。中國於16世紀改採白銀作為貨幣,然自產白銀供不應 求,急需進口,日本作為亞洲唯一大量白銀的生產者,便以出口銀換取中國絲貨,全漢 昇,〈明中葉後中日間的絲銀貿易〉,《中國近代經濟史論叢》(臺北:稻鄉出版社, 1996),頁159-162。 3 包樂史(L. Blusse)著;莊國土及程紹剛譯,《中荷交往史(1601-1989)》(阿姆斯特 丹:路口店出版社,1989),頁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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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主權,能締約、設立殖民地、任命知事、軍隊、裁判官等。4公 司於1602 年 6 月派出 15 艘船隻組成的艦隊啟航至中國從事貿易, 此 艦 隊 的 司 令 官 韋 麻 郎 (Admiraal Wijbrand van Waerwijck) 於 1604 年 8 月 7 日抵達澎湖,與中國官員交涉未成,同年 10 月 25

日而離開,即中國所謂的「沈有容諭退韋麻郎」事件。51609 年公

司為了使運作更有效育,設立東印度總督(Gouverneur-Generaal) 與印度評議會(Raad van Nederlandsch-Indie),兩者合稱為印度總 督府(Hooge Regeering),設於爪哇島西北部的雅加達(後稱巴 達維亞城,Batavia),主要管理公司於東方的要塞、重要據點、 商館等公司事宜。6

為了公司的獲利並打擊敵人(西班牙、葡萄牙人),1622 年 東印度總督庫恩(Jan Pietersz. Coen)及印度評議會的決議,派遣 長官雷爾生(Cornelis Reijersen)及其艦隊從巴達維亞城出發,前 往中國沿海以攻佔澳門並占領澎湖做為其根據地7。長官 雷爾生攻 打澳門失敗後,依總督庫恩先前命令,至澎湖做為荷蘭東印度公司 在中國沿岸的根據地並築城。此消息很快地傳到中國人耳中,開始 有中國人前來探求荷蘭人來此之目的,荷蘭人也很快展開尋求貿易 之交涉。從1622 年佔澎湖至 1624 離開澎湖前往大員這三年期間, 多次折衝,林偉盛將其分為商周祚時期與南居益時期8,而最後結

4 Gerardus Cornelius Klerk de Reus 著;臺灣總督官房調查課譯,《和蘭東印度會社の行

政》(臺北:臺灣總督官房調查課,1923),頁125-138。

5 村上直次郎許賢瑤譯,〈澎湖島上的荷蘭人,《咾咕石:澎湖文化中心季刊》,3

(澎湖,1996),頁45-46。

6 Gerardus Cornelius Klerk de Reus 著;臺灣總督官房調查課譯,《和蘭東印度會社の行

政》,頁302-308。 7 程紹剛譯註,《荷蘭人在福爾摩莎》(臺北:聯經,2000),頁6-10。庫恩於1622年3月 26日的報告中,原本是說若攻佔澳門未成,則改佔澎湖或 Lequeo Requeno(小琉球,這 裡是指臺灣),9月6日的報告顯示,後來改變主意,不論佔領澳門成功與否,都要佔領 澎湖(或其他更好的地方)。 8 林偉盛,〈荷蘭人據澎湖始末(1662-1624)〉,《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16(臺 北,1999.5),頁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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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是荷蘭人選擇退出澎湖,進駐大員。其後仍為了與中國自由貿易 而努力,直至料羅灣之役(1633),對中國貿易形成的衝突才告一 段落。在這些年的折衝中,因為意外或戰爭導致中國人或是荷蘭人 都有相當人數被俘虜,其中荷蘭人被中國官方所俘虜者,從荷蘭人 佔領澎湖至料羅灣之役,在荷蘭人紀錄中共計三次,也與中國文獻 相符合。 俘虜,作為戰爭之戰利品、炫耀工具,同時也成為交涉主要工 具,在此時期的戰爭,彼此都抓了對手作為俘虜。荷蘭人除了被中 國官方所俘,也被中國海盜鍾斌抓去,而中國人也經常被荷蘭人俘 虜作勞力工作。過去關於 1622 到 1633 年的討論中,多集中於荷蘭 貿易中的衝突事件與勢力的角逐,9然像「俘虜」這種犧牲品,卻 被逐漸隱沒,故本文主要從中荷間所進行的貿易交涉中,以「荷蘭 俘虜」作為主體,探求中國及荷蘭東印度公司交涉模式與背後的文 化脈絡。為顧求篇幅,其他俘虜則另文討論。本文試圖從荷蘭史 料,如《雷爾生長官日記》10、《荷蘭臺灣長官致巴達維亞總督書 信集》、《熱蘭遮城日誌》、《東印度事務報告》、《巴達維亞城 日記》,搭配中文史料《明實錄》等進行抽絲剝繭,冀望尋找漸漸 被淹沒於歷史之中的俘虜身影,即使無法能為其發聲,至少也能知 9 相關討論見陳小沖,〈1622-1624年的澎湖危機─貿易、戰爭與談判〉,《思與言》, 31:4(臺北,1993),頁47-82;林偉盛,〈1633年的料羅灣海戰:鄭芝龍與荷蘭人之 戰〉,《臺灣風物》,45:4(臺北,1995),頁47-82;村上直次郎,許賢瑤譯,〈澎 湖島上的荷蘭人〉,頁44-62;林偉盛,〈荷蘭人據澎湖始末(1662-1624)〉,頁1-45; 何孟興,〈從「熱蘭遮城日誌」看荷蘭人在閩海的活動(一六二四-一六三○年)〉, 《臺灣文獻》,52:3(南投,2001.9),頁341-356;何孟興,〈詭譎的閩海(1628-1630 年)─由「李魁奇叛撫事件」看明政府、荷蘭人、海盜李魁奇和鄭芝龍的四角關係〉, 《興大歷史學報》,12(臺中,2001.10),頁133-156。 10 林偉盛譯,〈雷理生[Cornelis Reyersen]司令官日誌(1623)〉,《臺灣文獻》,54:4 ( 南 投 ,2003 ) , 頁 241-282 ; 林 偉 盛 譯 , 〈 雷 理 生 [Cornelis Reyersen] 司 令 官 日 誌 (1622)〉,《臺灣文獻》,54:3(南投,2003),頁139-187;臺灣總督府史料編纂 會,〈司令官コルネリス ライエルセンの日誌〉,(臺北: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年分不詳)。皆譯自 Groeneveldt, door W.P. De Nederlanders in China. 's Gravenhage: Nijhoff, 1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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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最後去向。

二、雷爾生的福州交涉

1622 年 7 月 10 日,長官雷爾生與其艦隊,依照總督庫恩的命 令抵達澎湖,展開與中國貿易的交涉。8 月 1 日確定將於澎湖築城 而很快地進行築城工作,11卻引起了中國的注意,不斷派人前來探 消 息 , 更 有 中 國 官 員 王 守 備 (Ongsoepie ) 及 商 人 黃 明 佐 (Wangsan)12前來交涉,希望荷蘭人能離開澎湖,在此貿易是不 可能的,如果為了貿易跟中國開戰,那中國將以戎克船封鎖,不許 出海等。13對此,長官雷爾生認為依據總督庫恩下的指示,若無法 達成貿易交涉,便對中國進行攻擊,於 1622 年 10 月 17 日派遣 Cornelis van Nieuwenroode 所率領的艦隊前往中國,攻擊船隻。14

但此艦隊中的dan Sampson 號及快艇 Paliacatta 號與 Sincquapure 號 則於 10 月 20 日被暴風吹離艦隊,在 Nieuwenroode 的艦隊對中國 人攻擊、燒毀房屋後,11 月 8 日小船 Engelsen Beer 號也被暴風吹 走。包含Engelsen Beer 號的船長 Jan Janisan 在內的 14 個荷蘭人與

2 名日本人,被抓去福州,15對照中文文獻,即「前撫院商都御史 11 林偉盛譯,〈雷理生[Cornelis Reyersen]司令官日誌(1622)〉,頁169、174-175;〈司 令官コルネリス ライエルセンの日誌〉日譯本無頁,以下以日期記之。臺灣總督府史料 編纂會,〈司令官コルネリス ライエルセンの日誌〉,1622年7月10日、8月1日。 12 這裡的 Wangsan 與1604年韋麻郎要離開澎湖時遇到得絲商 Wangsan 為同一人,原本學者 都翻為「黃商」,依據翁佳音的考證應為漳州紹安人黃明佐,為來往於馬尼拉的大商 人。翁佳音,〈十七世紀福佬海商〉,《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第七輯上冊》(臺北: 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1999),頁66-68、74。 13 林偉盛譯,〈雷理生[Cornelis Reyersen]司令官日誌(1622)〉,頁181-182;臺灣總督府 史料編纂會,〈司令官コルネリス ライエルセンの日誌〉,1622年10月14日。 14 江樹生主譯,《荷蘭臺灣長官致巴達維亞總督書信集 I》(臺北:南天,2007),頁 22;以下簡稱《長官書信 I》。 15 林偉盛譯,〈雷理生[Cornelis Reyersen]司令官日誌(1622)〉,頁186-187;日譯本為4 名日本人,臺灣總督府史料編纂會,〈司令官コルネリス ライエルセンの日誌〉,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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宵旦焦勞,諭勦互用。時則有銅山俘獲而論那等一十六名。」16, 「而論那」等的 16 名被俘擄的人,即與荷蘭文獻中記載,被抓去 福州的16 名俘虜相符。 荷蘭方面,鑒於此次行動的損失,雷爾生需於行動上有所調 整 , 加 以 12 月 28 日 來 了 中 國 使 臣 Hon:gon:con 帶 來 都 督 (Totok)17的信,內容談到可以和荷蘭進行友好的商業貿易,而荷 蘭人必須定居於中國司法管轄地之外。據 Hon:gon:con 說,最初派 來澎湖的使中國使者,如王守備、黃明佐都在中國官員面前說荷蘭 人的壞話,說荷蘭人只是海盜,要來中國沿海搶劫,是沒錢又沒貨 物的乞丐。但有個官員洪千總(Hong sieu son)則反駁王守備、黃 明佐的話,因此 Hon:gon:con 才被派來荷蘭人這裡,荷蘭人為了讓 Hon:gon:con 了解王守備、黃明佐錯誤的謊言,則將他們的金錢與 貨物展示給 Hon:gon:con 看。為了能夠與中國高層的官員直接溝 通,而不出現王守備、黃明佐等類似的誤會,長 官 雷爾生決定親 自前往漳洲灣進行交涉。18 長官雷爾生於1623 年 1 月 5 日抵達漳州灣,10 日抵達廈門, 被帶到中國官員都督(Totok)那裏問話。都督問荷蘭人來此的企 圖。荷蘭人以要求自由通商回應。中國人說如果願意將船開到別的 地方,中國司法管轄之外的地方,他會很高興的與我們在那裡通 商,並進一步向荷蘭人要索青銅炮十門,條件是他們會寫信給國 王,尋求對釋放俘虜和開放貿易等對荷蘭人有利的事,最後討價還 價的結果是荷蘭人贈給青銅炮兩門、鐵炮兩門及毛瑟槍和 haecx 六 支19毛瑟槍和 haecx 送給國王,而中國人承諾將派兩隻戎克船和一 年12月28日;長官書信則提到是11個荷蘭人與6名日本人飄離船隊,13個人被俘,江樹生 主譯,《長官書信I》,頁33-34。 16 中央硏究院歷史語言硏究所編,《明清史料戊編 1》(臺北:維新,1972),頁13。 17 廈門游擊。江樹生主譯,《長官書信 I》,頁34。 18 林偉盛譯,〈雷理生[Cornelis Reyersen]司令官日誌(1622)〉,頁187;江樹生主譯, 《長官書信I》,頁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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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使節前往巴達維亞,並派人協助荷蘭人尋找便利之處,使中國人 可在哪裡跟他們貿易,還會幫忙帶人去攻擊葡萄牙人與西班牙人的 船隻。到了 1 月 13 日,10 日與荷蘭人交涉中國官員,改稱荷蘭人 必須放棄澎湖到大員或其附近,他們就派船到巴達維亞。荷蘭人認 為,10 日的協定是贈送禮物給國王的話,中國就派使節前往巴達 維亞,並在其他可通商之處,並未說要放棄澎湖。現在中國官員則 堅持荷蘭人必須先放棄澎湖,再談其他部分。中國官員把之前的協 議推說是翻譯上的錯誤,並要「處罰」翻譯人員。在雙方討價還價 之下,荷蘭人在總督庫恩來信前允許離開前,可留兩艘船及城堡在 澎湖,而在找到適當地方後,再前往貿易。20這裡需注意的是荷蘭 人從未說要離開澎湖,只說可以尋找新地點在那裡交易。 1 月 14 日荷蘭人起程前往福州,路經石美(T’ somcij)、同 安(Tangoua),在同安時,中國人不知道是出於怕荷蘭人作亂的 心理,或是為了「迎接」荷蘭人,派了 40、50 名士兵「護送」荷 蘭人至該日,位於同安住所。接著在 15 日荷蘭人離開同安,想要 其往福州,在大盈(Tovaia)時,都督的手下前來,帶來福州最高 長官的信,說已經有使者前往巴達維亞,並會想辦法釋放荷蘭犯 人,或給他們更好的待遇,故以不需要前往福州。因此荷蘭人折回 同安,在途中遇到稱為 Huigsovant(興泉道)的官員,叫荷蘭人回 同安等他,一起回廈門。到了同安,荷蘭人卻沒有地方住,只好委 居小廟,最後遇到一個中國官員 Hongtcheeuwon 給其住所以等待 興泉道。23 日,福州長官送給來 Hongtcheeuwon 的信,說荷蘭人 可選擇前往福州或回去。25 日長官雷爾生決定為公司最大利益和 被 俘 虜 的 人 的 權 益 而 前 往 福 州 。28 日 雷 爾 生 抵 達 漳 州 附 近 的意思,為毛瑟槍即為haecx。但日譯本1月12日的日記中,記 haecx2支和毛瑟槍4支。林 偉盛譯,〈雷理生[Cornelis Reyersen]司令官日誌(1623)〉,頁243;臺灣總督府史料編 纂會,〈司令官コルネリス ライエルセンの日誌〉,1623年1月10、12日;江樹生主 譯,《長官書信I》,頁35。 20 林偉盛譯,〈雷理生[Cornelis Reyersen]司令官日誌(1623)〉,頁243-245;江樹生主 譯,《長官書信I》,頁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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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ouijtsou),種種跡象顯示,中國人對於「夷」人有所畏懼, 如派了 5、6 隊士兵出來希望荷蘭人走別的路,不要經過漳州城, 在一個村落附近,送給荷蘭人食物之後馬上離開,在荷蘭人經過的 地方,山上附近有很多士兵發射大砲並大叫,雖然雷爾生認為這是 在「尊重」他們,但實際上應該是中國人在「驅離」荷蘭人而對他 們叫囂。同日,荷蘭人亦再次遇見了黃明佐(Wan Sang),其前 來傳達都爺釋放善意,並說已經釋放1 個荷蘭俘虜。21 1 月 30 日,中國人再次利用俘虜來表達此次交涉的誠意,中 國官員 Bija,帶來 1 個荷蘭俘虜,並帶來俘虜的書信。內容說到他 們受到很大的飢餓和痛苦,因而瀕臨死亡,希望能獲得援助,也得 知 Engelsen Beer 號船長 Jan Janisan 在監獄的第 3 天就死了,剩下 13 人在獄中22。1 月 31 日,中國的新年開始,荷蘭人必須等待中 國新年過後,才能前往福州拜會長官。2 月 2 日荷蘭人開始步行前 往福州,途中在經過城市的地方,中國人仍就是不允許進入,最後 於 6 日終於抵達福州。23在會面巡撫商周祚前,有官員先來要求毀 壞澎湖之城,並告訴荷蘭人這裡的大官是不承認先前的協定,在中 國官員不斷要求、荷蘭人不斷拒絕的情況下,官員 Hongtsiensou24 來 向 長 官 雷 爾 生 「 套 招 」 , 要 求 先 假 裝 破 壞 一 下 澎 湖 的 堡 壘 , Hongtsiensou 跟荷蘭人去確定後,就可以「作弊」告知巡撫等大官 荷蘭的人堡壘已毀,跟上頭有了交代後,荷蘭人可以再修復堡壘, 修繕的錢還是由中國人出,最後荷蘭人跟Hongtsiensou 達成協議, Hongtsiensou 還答應可以幫忙走私綢賣給荷蘭人。252 月 11 日在 21 林偉盛譯,〈雷理生[Cornelis Reyersen]司令官日誌(1623)〉,頁245-249。 22 林偉盛譯,〈雷理生[Cornelis Reyersen]司令官日誌(1623)〉,頁249;臺灣總督府史料 編纂會,〈司令官コルネリス ライエルセンの日誌〉,1623年1月30日。 23 林偉盛譯,〈雷理生[Cornelis Reyersen]司令官日誌(1623)〉,頁250-251。 24 Hongtsiensou(或拼成 Houtamsong 等等),又名「長鬍鬚」。可能是都司洪先春,尚未 確認,但可以確認的是 Hongtsiensou 的妻舅,後來也與荷蘭進行貿易。翁佳音,〈十七 世紀福佬海商〉,頁72。 25 林偉盛譯,〈雷理生[Cornelis Reyersen]司令官日誌(1623)〉,頁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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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tsiensou 的「翻譯」下,長官雷爾生與巡撫商周祚達成的協議 是可以幫助荷蘭人尋找中國司法管轄之外的地方,並承諾中國人可 以前往通商,在荷蘭人找到適當的地點前,船隻可以先停在澎湖。 與商周祚見面結束之後,在 Hongtsiensou 幫助協調下,雷爾生也要 求了相關釋放荷蘭俘虜的事宜。但中國人顯然認為若答應荷蘭人, 把荷蘭人俘擄交給荷蘭人的話,有失其名望,更別說釋放了,只答 應改善俘虜待遇,不銬枷鎖,而且也不會虐待這些俘虜,因為目前 並沒有開戰。但在皇帝命令下來前,不能隨意釋放。26 這整段荷蘭人前往請求通商、釋放俘虜的經過,被記錄在《明 實錄》上,福建巡撫商周祚曾奏: 於 是 遣 人 請 罪 , 仍 復 求 市。……今 許 止 遵 舊 例 , 給 發 前 引 原販彼地舊商,仍往咬鞆吧市販,不許在我內地另開互市 之名,諭令速離彭湖,揚帆歸國,如彼必以候信為解,亦 須 退 出 海 外 別 港 以 候 。 但 不 係 我 汛 守 之 地 , 聽 其 擇 便 拋 泊。27 商周祚所奏內容,大致上與雷爾生於日記中記載之談判內容無異, 即中國方面要求荷蘭人離開澎湖,去中國管轄以外的地方,想佔哪 裡都可以,只是商周祚並未在奏摺明確指出,其允諾荷蘭人,中國 人可出海與其貿易,其實這間接在允諾走私。浙江歸安出身的商周 祚對通商事宜交涉手段較為圓滑,先利用俘虜問題博得荷蘭人的好 感,再要求荷蘭人退出澎湖,則通商之事可以商量,只要先給中央 一個交代。而長 官 雷爾生在此次福州經驗,可視為是荷蘭人與中 國人的直接交涉,即使直接面對面交涉,其中仍需透過重重翻譯, 且面對了許多官員,雷爾生就曾抱怨過,此行先後就見過「8 個官 26 林偉盛譯,〈雷理生[Cornelis Reyersen]司令官日誌(1623)〉,頁253-254。 27 夏原吉等撰,黃彰健校勘,《明熹宗悊皇帝明實錄》(京都:中文出版社,1984,國立 北平圖書館紅格抄本微卷影印;據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民國51年刊本),卷30, 頁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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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28,不同的中國官員的作風又不同,雖然基本論調不變,但時 而答應,時而反悔,使荷蘭人相當不解,認為中國人行事作風前後 不一,一開始較低階官員說一套,到了較高階官員時又是另一套, 對於初來與中國交涉的荷蘭人來說,是一種巨大的文化差異,這趟 旅程,使長官雷爾生形成對中國人的印象為「中國人講的話很難相 信」29、「中國人承諾時很熱心,要履行時就很拖延了。」30等狡猾 形象,而就此傳回巴達維亞城。這些文化交往上的基本差異,需要 時間上的磨合及了解。但時間上卻不允許,先前 Hongtsiensou 對長 官雷爾生進行的「套招」動作,真的如期實現了,但不久中國即發 現荷蘭人並沒有離開,且劫掠依舊,1622 年 10 至 12 月,甚至至 福建沿海掠奪民眾當苦力,31使中國認為荷蘭人毀約,也使商周祚 遭受撤換。中國認為荷蘭人狡猾與背信,其後改稱其為「狡夷」 32,正籌備將其逐出澎湖,更加上陜西渭安出身的新任巡撫南居 益,陸地保守性格極重,直指荷蘭人為「狡夷之反覆必不可以理 諭,互市之要求必不可以苟從。」33實際上荷蘭人在指謫中國人如 何狡黠的同時,自己也並非真正的正義,在與中國人談判的過程 中,同時也掠劫奪了中國船隻與村莊,34還說因為中國人違背了他 們的「承諾」,仍就有中國船前往荷蘭人的敵人西班牙所在馬尼 拉,因此掠奪前往馬尼拉的中國船。35總之,雙方彼此的誤解,都 造成了往後的交涉危機。 28 江樹生主譯,《長官書信 I》,頁35。 29 江樹生主譯,《長官書信 I》,頁37。 30 江樹生主譯,《長官書信 I》,頁49。 31 楊彥杰,《荷據時代臺灣史》(臺北:聯經,2000),頁26。 32 夏原吉等撰,《明熹宗悊皇帝明實錄》,卷37,頁1930。 33 夏原吉等撰,《明熹宗悊皇帝明實錄》,卷37,頁1930。 34 林偉盛,〈荷蘭人據澎湖始末(1662-1624)〉,頁12-19。 35 江樹生主譯,《長官書信 I》,頁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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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火燒荷蘭船與司令官

Christiaen Francx 被俘

在長官雷爾生於 1923 年 9 月寫給巴達維亞總督的信件中,透 露出對中國的貿易不順,使其萌生退意,一直希望有人能夠來接替 其位置,特別是在主戰派巡撫南居益上任後,對於過去的協定內容 等於要重新開始。361623 年 8 月,荷蘭就與中國的交涉者新任都督 謝隆儀(Tschiaa)不斷往來書信,且彼此的態度越來越強硬,中 國一開始也要求荷蘭釋放被抓的中國人,荷蘭人則提到他們的荷蘭 人還在福州,而且認為羈押中國人,是依照「正義」所捕獲,且已 經釋放了一百多名的中國人,謝隆儀(Tschiaa)再次答覆,認為 荷蘭人抓去的商人跟荷蘭戰犯是不能比的,而且荷蘭戰犯還活著, 已經是表達對荷蘭方的善意。雷爾生則回信說,抓住前往馬尼拉的 中國人,跟中國捕獲的荷蘭戰犯,對他們來說是意義相同。雙方屢 次書信往來,幾乎是僵持不下,荷蘭人強調中國要遵守前任巡撫商 周祚的承諾,允許貿易、中國禁航馬尼拉;中國則強調釋放中國人 並離開澎湖,甚至還希望荷蘭人不要到大員,退回巴達維亞。37在 一連串交涉中,俘虜成為雙方交涉的擋箭牌,作為掩飾答應對方條 件的藉口。而面對中國的強硬態度,荷蘭方面也開始欲採取強硬的 手段,而且總督庫恩在1623 年 6 月 20 日的報告中,就顯示出他的 態度轉變,認為即使在跟中國交涉下,結果都不大,為了不浪費時 間,應該要採取強硬的措施去應對。但了解中國的皇帝的態度之 前,會停止中國沿海的戰爭。38也就是,若中國不答應要求,則將 開戰。因此雷爾生,在10 月 25 日派遣司令官 Christiaen Francx 與 其艦隊前往漳州河,在跟中國人戰爭前,先與掛白旗進入漳州河 36 江樹生主譯,《長官書信 I》,頁49-61。 37 林偉盛,〈荷蘭人據澎湖始末(1662-1624)〉,頁20-26。 38 程紹剛譯註,《荷蘭人在福爾摩莎》,頁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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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國談判,若不行則進行武力侵略。39 10 月 28 日,艦隊掛著白旗於浯嶼(Pagoda)停泊,有一位中 國商人 Quitsuan40登上荷蘭人船艦,荷蘭人先向其表達和平貿易之 意願,Quitsuan 則表達歡迎之意,並會協助荷蘭人,請求福建巡撫 讓中國商人與之貿易,他又引薦一位居於山中,因為戰爭而失去財 產的「隱士」會見荷蘭人,「隱士」是雖苦於貧窮、痛苦折磨,但 在大官前面講話,具有很大的影響力,已和大官說好,願意前來與 荷蘭人談判。41 11 月 5 日「隱士」果然登船前來,並帶來都督之信,要求荷蘭 人解釋其目的給這位正直的「隱士」聽。「隱士」聽了荷蘭人的說 法,認為荷蘭人是正當的理由,願意替荷蘭人向都督請求,解決問 題。不久之後,中國官員果然來進行談判,並帶來都督的信,其中 規定了種種的貿易協定,荷蘭人認為合理,而與中國約定承認都督 帶來的協定。中國人要求荷蘭人派2、3 人上岸與都督簽署協定,而 中 國 人 也 會 留 同 數 的 人 在 船 上 當 人 質 。 在 荷 蘭 人 卸 下 心 防 後 , Muyden 號與 Erasmus 號的高級商務員和船長隨中國官員其登陸, 受到盛大歡迎並在海濱接受饗宴。之後,Erasmus 號船長為避免爛 醉,而帶船員回船,其中有一個中國官員藉口要帶更多的食物來, 其實是招集士兵準備攻擊。那個包藏禍心的中國官員,帶來有毒的 食物與飲料到船上,結果水手們狂吐不止。到了夜晚,荷蘭人還沒 回到船上,因而向船上的人質詢問,中國人只答,還在都督的地方 飲酒作樂。結果,隔天早上有50 艘火船正逼荷蘭人而來,事情發生 的突然且意外,中國人乘機用火船火攻荷蘭船,結果 Muyden 號燒 起,船上的荷蘭人與中國人質一起隨船爆炸沉入海裡,Erasmus 號 39 江樹生主譯,《長官書信 I》,頁75。 40 又作 Cipzuan,或 Quypsuan,是曾經前往巴達維亞經商,受過荷蘭好處的人。林偉盛, 〈荷蘭人據澎湖始末(1662-1624)〉,頁26-27。 41 程紹剛譯註,《荷蘭人在福爾摩莎》,頁39-41;村上直次郎譯註;中村孝志校註,《バ タヴィア城日誌 1》(東京:平凡社,1970),頁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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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不可思議的滅火。42上岸的司令官Christiaen Francx、上級商務員 Willem Van Houdaen 和船長 Doede Florisz Croes 等人則被俘。43

爾生決定予以還擊,前往漳州灣,盡力捕捉中國人,但因兵力不 足,成效不彰。44 此次俘虜事件,對中國方面來說,可以說是打了一場勝仗,當 然必須將其事蹟記載下來,於《廈門志》可見,天啟 3 年(1623) 中記有: 秋 , 紅 夷 犯 鼓 浪 嶼 , 浯 銅 遊 把 總 王 夢 熊 擊 破 之 ( 「 府 志」.王氏家譜載:『鼓浪嶼與廈門帶水並崎,被紅夷燒 毀。是秋復至,夢熊率親丁與戰,奪其三艘,夷敗走.復 率大直逼內地,夢熊乃以小艇數十扮漁舟、藏火具,潛迫 其旁,乘風縱火,棄艇挾浮具泅歸;援以巨艦,焚甲板十 餘 艘 , 生 擒 大 酋 牛 文 來 律 欽 等 , 夷 脫 於 火 者 咸 溺 於 水』)。冬十月二十四日,福建總兵官謝隆儀大破紅夷於 浯嶼(「晃巖集」:『隆儀與巡撫南居益定計駐節廈門, 適夷泊浯嶼,忽意動颺去.次月復至,隆儀用間計,夜出 不意突擊之,擒其酋、火其艦,俘六十餘人,焚溺無算。 乘勝,遂有澎湖之捷』。)45 秋天發生的浯銅遊把總王夢熊火攻事件,與福建總兵官謝隆儀冬 10 月 24 日的火攻事件,雖然記載時間不同,但應為同一事件;細 節有些許不同,都是於旁等待,趁其不意,以火船攻之,且兩者都 有過分誇耀當事人的功勞。既然是用計戰勝,且還擄獲荷方將領, 如此成績,當然要上報中央,故可見: 42 程紹剛譯註,《荷蘭人在福爾摩莎》,頁39-41;村上直次郎譯註;中村孝志校註,《バ タヴィア城日誌 1》,頁39-42。。 43 江樹生主譯,《長官書信 I》,頁76。 44 林偉盛,〈荷蘭人據澎湖始末(1662-1624)〉,頁27。 45 周凱,《廈門志》,《臺灣文獻叢刊》九五(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卷 16,頁66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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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啟 三 年 , 撫 院 南 都 御 史 節 鉞 撫 臨。……遂 於 本 年 十 一 月 焚夷巨艦一隻,生擒酋長高文律等五十二名,斬首八顆, 其夷眾死於海濤及錙重沉溺者俱無算。46 此條記載的時間點則與荷方的記錄相同,被燒毀的為上述的 Muyden 號,提到生擒的酋長高文律,應是被俘荷人中的司令官 Christiaen Francx。 司令官 Christiaen Francx 被俘,更加深了長官雷爾生辭去職 務 的 心 意 , 而 中 國 方 面 態 度 強 硬 , 使 貿 易 無 進 展 , 雖 有 李 旦 (Cappiteijn china, 中國甲必丹)帶來物資,但品質卻令人不甚滿 意。雷爾生也在 1624 年 2 月 20 日給巴達維亞總督的信件中切確的 提出,中國人不肯與其交易是因為佔領澎湖之事,離開澎湖,至大 員或許可以使通商交易有進展,加上澎湖並非良好的生活之地。47 與中國情況至此,也已無法直接交涉,戰爭一觸擊發。接替雷爾生 的新任長官宋克(Sonck)於 1624 年 7 月 7 日抵漳州灣,8 月 3 日 抵達澎湖,發現中國大規模的戰船正向澎湖前進,以現有得兵力並 無法抵擋,終於決定妥協,退出中國司法所管轄之澎湖,於 8 月 1 日前往中國管轄之外的大員。在巴達維亞方面,新任總督卡爾本杰 (Pieter de Carpentier)接替庫恩,認為可等待時機,再重新與中 國人進行貿易協商,若與中國貿易不順,可隨時重新佔領澎湖。48 在這過程中,李旦擔任重要的角色,荷蘭退出澎湖時,作為荷蘭與 中國之間的協商角色,荷蘭人借重與中國進行溝通。而李旦確實也 是中國官員所認可之溝通角色。如天啟五年(1625)四月《明熹宗 悊皇帝明實錄》所提: 今 鎮 臣 俞 咨 夹 言 , 泉 州 人 李 旦 久 在 倭 用 事 , 旦 所 親 許 心 46 中央硏究院歷史語言硏究所編,《明清史料戊編 1》,頁13 47 江樹生主譯,《長官書信 I》,頁93-99。 48 江樹生主譯,《長官書信 I》,頁107-113;程紹剛譯註,《荷蘭人在福爾摩莎》,頁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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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今在繫誠,質心素子,使心素梦諭旦立功贖罪,旦為 我用,夷勢孤可圖也。臣因進巡海道恭政孫國禎,再四商 確,遂聽其所為,而倭船果稍引去,寇盜皆鳥散,夷子立 寡援,及大兵甫臨棄城遁矣。49 荷蘭人轉至大員後,皆是透過中國商人帶來消息,間接地與中國方 面溝通,最主要的要求為自由貿易。李旦長期經營日本生意,故這 裡說其「久在倭用事」,與許心素關係匪淺,有學者推測許心素與 李旦應有結拜關係,50故中國官員乃將許心素的兒子作人質,要求 李旦擔任居中協調者。其後許心素也運中國貨物至大員,並幫荷蘭 人傳消息給中國官商。

先前被俘的司令官 C. Francx、Willem Van Houdaen、Doede Florisz Croes 等人,長官宋克從李旦帶來的訊息中得知,這些俘 虜還活著,而且被送到國王的王宮去了,而押送的人為陳士英,雖 然荷蘭人努力寫信給陳士英,希望能為釋放俘虜做努力,但並未得 到回音51。1625 年 2 月 19 日的書信中,荷蘭人仍向李旦打聽其俘 虜的消息,李旦回答這些俘虜正在北京,很快的就會送回大員52。 1625 年 9 月長官宋克溺水而亡,由比特(Witt)代替其職,李旦此 時被發現捲款遣逃,但大員開始已經有其他的商人前來貿易,從中 國人哪裡的消息獲知,荷蘭俘虜仍在北方,荷蘭人開始相信這些人 早死了53。比起之前了長官雷爾生福州之行的殷切要求釋放俘虜, 仍不得其果。荷蘭人退出澎湖之後,與中國的大小之事交涉轉由中 介海商來處理,滿足了中國天朝上國夷夏之防的觀念,其後,俘虜 之事也是由中介海商的交涉。實際上,這些海商大概也明白俘虜的 49 夏原吉等撰,《明熹宗悊皇帝明實錄》,卷58,頁2662。 50 翁佳音,〈十七世紀福佬海商〉,頁75-76。此文中也證明李旦與顏思齊並非同一同,顏 思齊應是荷文中所稱的(Pedro Chnia)。 51 江樹生主譯,《長官書信 I》,頁120。 52 江樹生主譯,《長官書信 I》,頁159。 53 江樹生主譯,《長官書信 I》,頁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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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放實非可能,從其回答中,可知是在敷衍荷蘭人,連欠荷蘭錢的 李旦,都敷衍著說到了北京俘虜,很快就會回來。實際上,中國人 應該都了解,這些戰俘,回來的機會應該都不大。依照中國法例 「凡邊鎮俘囚解京,例當法司議罪獻俘,禮部擇日祭告郊廟。」54 司令官 C. Francx 等人,不是中國人隨便擄來的「狡夷」,而是 於戰爭中的勝利品,當然必須要押解京城,而司令官 C. Francx 等 人 真 的 依 照 中 國 慣 例 , 伏 法 了 嗎 ? 從《明 熹 宗 七 年 都 察 院 實 錄》11 月 27 日的紀錄中,得到了答案: 刑部尚書喬允升等,疏為謹俘囚內,稱都御史南居益,觧 獲紅夷高文律等獻俘,看淂紅夷之數,為閩患也凡三浃歲 矣。……城 拆 寨 似 已 , 搖 尾 乞 憐 , 乃 其 犯 順 亂 華 , 無 辭 駢 首就僇,合應依律正罪,庶國法彰而皇威暢矣。奉聖旨, 這逆夷高文律咖囕氏等,著便會官處,決各夷首級,仍傳 示各邊,昭布天下。55 明清史料中也提到這些俘虜被視為戰犯,斬首以示天下之事: 將擒獲高文律等俘解闕下,蒙熹宗皇帝採廷臣議,祭告郊 廟,御門受俘,刑高文律等於西市,傳首各邊,以昭示天 下。 按照中國之貫例,將戰俘斬首示眾,中國海商等不可能不知,而為 了貿易上的利益,操控荷蘭對中國的貿易,對於荷蘭人的詢問只是 敷衍隱瞞。中國海商操控了荷蘭對中國之貿易,導致荷蘭要努力的 自由貿易無法實現,而這種情況下,荷蘭人再怎麼努力的想要贖回 他們的人,也是徒勞無功。俘虜既然已經到了對方手上,再怎麼想 要回來,即使是個司令官,也不得不放棄。就像荷蘭人經常將中國 54 中央硏究院歷史語言硏究所編,《明清史料乙編 7》(臺北:維新,1972),頁659。 55 李長春,《明熹宗七年都察院實錄》(京都:中文出版社,1984,據中央研究院歷史語 言研究所藏抱經樓舊藏抄本影印),卷8,頁975-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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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俘虜來作為勞力一樣,俘虜只有在特殊時刻,需要做為談判籌碼 時,才有生存的釋放,而此時的情況是,中國方面佔上風,更不可 能聽到荷蘭人之聲音。

四、明末最後的荷蘭俘虜

荷蘭至大員後,雖以李旦作為中間人,交涉貿易事宜,但整個 中國沿海的勢力,逐漸由鄭芝龍掌握。因此,荷蘭也開始與鄭芝龍 交涉貿易事宜。1628-1631 年間福建沿海一帶,海盜橫行,荷蘭雖 曾聯合海盜打擊官方,或反之,協助官方打擊海盜,所企求的貿易 皆無所進展。在這其中,荷蘭曾協助鄭芝龍清除海盜鍾彬,獲得鄭 芝龍允許其可在漳州河貿易,但因為新皇帝與軍門的嚴格要求,鄭 芝龍的允諾未成。561633 年,在與鄭芝龍已經交涉一年多未果的情 況下,臺灣長官蒲陀曼(Hans Putmans)決定,趁鄭芝龍前往內山 地區武平縣鎮亂,加以海盜劉香於沿海作亂,決定以強硬的武力手 段,讓中國官方屈服。57而展開了 1633 年 7 到 9 月間的戰爭,最 後於 10 月於料羅灣展開決戰,中國鑒於荷蘭人的集結與侵犯,逐 漸將兵力集中於此。荷蘭與海盜劉香集結一氣,要共同對抗鄭芝龍 為首的明朝海船。5810 月 22 日,天亮前 15 分鐘,中國官方的戎克 船開始逼近荷蘭的船,中國派來了140 到 150 艘左右的艦隊快速逼 近,其中三艘鉤住了荷蘭的快艇 Brouckerhaven 號,並用火攻,使 Brouckerhaven 號最後自行引爆而沉落。中國方面不斷的使出火船 來鉤住荷蘭的船,一旦鉤住便快速使其燒毀,荷蘭人面了極大的損 失與失敗,最後為了停損,選擇快速離開戰場回到大員。而荷蘭人 也自述這場戰爭,使其「本季衰落到在中國沿海不能有任何的作 56 林偉盛,〈1633年的料羅灣海戰:鄭芝龍與荷蘭人之戰〉,頁49。 57 包樂史,〈中國夢魘─一次撤退,兩次戰敗〉,收入《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 9》(臺 北: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2005),頁151。 58 林偉盛,〈1633年的料羅灣海戰:鄭芝龍與荷蘭人之戰〉,頁5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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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59而明朝這邊也稱「料羅之役,芝龍果建奇功,焚其巨艦, 俘其醜類,為海上數十年所未有。」60對鄭芝龍來說,也利用此 役,向荷蘭證明,他才是中國沿海的「主宰」。61 在料羅灣之役中,中國稱「俘其醜類」,從 11 月 20、21 日的 日誌中可知,有 83 名荷蘭人被俘虜,中國來的商人稱,這些荷蘭 俘虜已經帶到海澄,目前會受到鄭芝龍良好的待遇。6223 日,鄭芝 龍的僕人 Hansie 帶來被抓的俘虜寫於 10 月 23、24 日的信件,讓 荷蘭人大為驚訝,63因為對照之前司令官 C. Francx 被 處 死 的 事 件,還活著的俘虜可以寫信來,讓荷蘭人受寵若驚。但這只是鄭 芝龍懷柔的手段之一。此後,荷蘭透過一個在大員重要的華商林亨 萬(Hambuan)64,有效的針對自由通商事宜進行交涉,至於荷蘭 俘虜之事,也同樣委託亨萬處理,亨萬則不時帶來俘虜消息,12 月 30 日,荷蘭被俘虜的最高階級的商務員 Paats 與其他共 8 人被 送到北京。651634 年 3 月 7 日,亨萬帶來消息,告知荷蘭人應該用 甚麼方式去請求中國官員,使貿易平順並使俘虜的釋放機會較大。 66雖然在亨萬的協助下,使荷蘭的貿易逐漸有起色,但是商務員 Paats 等俘虜的情況卻不那麼樂觀。10 月 21 日,亨萬來信告知自 由貿易之可行之外,也告知俘虜將被送到皇帝那裡,荷蘭人得知釋 放無望,可能將遭遇與司令官 C. Francx 一樣被處死的遭遇,6712 月 31 日,亨萬再次說明,要解救這些荷蘭俘虜已經是無望。68 59 江樹生譯註,《熱蘭遮城日誌第一冊》(臺南:臺南市政府,1999),頁132。 60 《鄭氏史料初編》一五七(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2),頁90。 61 包樂史,〈中國夢魘─一次撤退,兩次戰敗〉,頁155。 62 江樹生譯註,《熱蘭遮城日誌第一冊》,頁136。 63 江樹生譯註,《熱蘭遮城日誌第一冊》,頁137。 64 翁佳音,〈十七世紀東亞大海商亨萬(Hambuan)事蹟初考〉,《故宮學術季刊》, 22:4(臺北,2005),頁83-101 65 江樹生譯註,《熱蘭遮城日誌第一冊》,頁141。 66 江樹生譯註,《熱蘭遮城日誌第一冊》,頁149。 67 江樹生譯註,《熱蘭遮城日誌第一冊》,頁186。 68 江樹生譯註,《熱蘭遮城日誌第一冊》,頁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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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人雖試圖寫信拜託中國人請求俘虜被釋放,69仍不得其門。這 次的交涉,就跟司令官 C. Francx 事件一樣,終無結局。但這些 俘虜的下落卻值得去追尋,對照中國方面的史料,這些荷蘭俘虜 可能是「夷酋呷咇嘽吧口塀主等十四名」,擔下場卻與斬首示眾 的「高文律」有所不同: 遵照本部題奉欽依內事理,將原發夷酋呷咇嘽吧口塀主等 十四名,多撥的當軍壯,同原解官陳其蘊等押赴刑部收管 施行。70 此事雖未定讞,但並非建議處死,而是充當軍壯,可能與中國當 時北方戰事有關。這也是在中荷衝突中,最後一批被明朝抓去的 荷蘭俘虜。然而,從荷蘭文獻看來,就如先前一樣,這些俘虜最 終並未回到荷蘭人的身邊。 荷蘭人為了尋求自由貿易而來到中國沿岸,進行交涉,乃兩個 不同文化體系之交會。荷蘭法學家 Hugo Grotitus 所認為「貿易自 由是基於國家的原始權利,他有著自然和永久的原因;因此,該權 利不能被消滅,或在任何情況下不可以被消滅,除非經所有國家的 一致同意。」71帶著此信念至東方來貿易的荷蘭人,卻在中國不得 其門而入,荷蘭人也以強硬態度去執行這樣強烈的信念。先是進行 協商,但由於與中國的語言、文化之差異,而不得其果,其後則採 取武力的方式,試圖打開僵局。在這互相交涉、摩擦的過程中,荷 蘭人也漸漸了解中國的行事模式。繼任雷爾生的長官宋克在剛到澎 湖時,寫給東印度總督的書信抱怨過 我的前任在中國沿海弄得全中國對我們都極為忿恨反感, 直把我們看作就是謀殺者、強暴者、海盜……那時攻打中 69 江樹生譯註,《熱蘭遮城日誌第一冊》,頁196。 70 中央硏究院歷史語言硏究所編,《明清史料乙編 7》,頁659。 71 Hugo Grotitus,馬忠法譯,《論海洋自由或荷蘭參與東印度貿易的權利》(上海:上海人 民出版社,2005),頁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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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的情形,的確很激烈,也很殘忍,據我的看法,用這種 方式永遠達不到通商的目的,我們相信,要用其他更溫和 的方法,才能通商交易。72 雖然宋克認為和平的談判才有可能達到自由通商。但在宋克死後, 繼任者對於停滯的貿易,終究採取戰爭方式解決。為什麼荷蘭人與 中國人的交涉上一開始無法順遂?一開始對於中國人一無所知,而 中國人對於荷蘭人的夷夏之防更為強調,過去明朝是秉持著以朝貢 貿易來控制外國人的商業貿易,朝貢中的夷夏之別十分明顯,在雷 爾生進入福建,前往福州得過程中,也可一窺一二。荷蘭若要透過 戰爭,強開貿易之門,經過上述的事件可知難以達成,包樂史認 為,中國集結的船隻與戰術的運用,都高過於荷蘭。73因此,比起 荷蘭人強硬的交涉與戰爭,透過中國商人去與官方交涉貿易,反而 更有效果。此外,被俘虜的荷蘭人在中國被視為榮耀皇帝之戰功, 地方官員往往需要用其展現其功績之作,釋放俘虜困難之處,乃意 料中事。但荷蘭的長官,在要求釋放俘虜的態度上,總是如一,每 次都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向中國要求、交涉,但隨著與中國交往的 時間一久,歷經各種事件,也逐漸了解到中國對俘虜之態度,且更 重要的貿易問題擺在前面,貿易的獲益才是荷蘭東印度公司最重要 的,因而俘虜問題通常都不了了之,這也是荷蘭人束手無策所在。 而運氣不好的荷蘭俘虜,不論官階高低,最後都只能在客死異鄉。 72 江樹生主譯,《長官書信 I》,頁113-114。 73 包樂史,〈中國夢魘─一次撤退,兩次戰敗〉,頁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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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ore Chinese-VOC Relationship According to the

Dutch Prisoners of War Negotiations in Late Ming

Lin Yi Fan

Abstract

In 1622, VOC had come to Penghu to increase the trade relationship with China. But both sides captured each other in their maritime activities. VOC Commander Reijersen had come to Fuzhou to negotiate for free trade and releasing hostages for main demand, and Chinese side requested VOC must leave Penghu. At first, Chinese released a prisoner as goodwill. However, it was unsuccessful by the Chinese officer Hongtsiensou’s conciliation finally. Since then, the new governor 南居易and Totok (都督)謝隆儀 took a strong stand against the Dutch. After unable to have a satisfied result by repeated in correspondence with 謝隆儀, Dutch decided to go to Zhengzhou Bay to conducted the final negotiation with China. But due to the Commander Christiaen Francx was captured, VOC no longer direct trade negotiations to China. Chinese merchants as the new Compromise role to serviced VOC trading in China, Dutch prisoners Commander Francx was still bargaining chips with Netherlands trade. Chinese people named Commander Francx "高文律", who still suffered beheaded finally.Dutch People captured in Liaoluo Bay Battle is the last one captured by china during Ming Dutch conflict.Since trade was mostly consider, Dutch prisoners was still brought to Chinese trial finally.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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