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會研究計畫焦點座談
變性問題之 ( 法律面 ) 探討
計畫主持人 : 張永明
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高雄大學主任秘書
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E-Mail:changym@nuk.edu.tw
壹、前 言
1. 現行法制多以性別作為制度準據 : 如選舉
人名冊、專技人員名簿之性別記載、大學
校長遴選委員會應兼顧性別比例
2. 國家依據自然定律立法
3. 變性改變自然現象
4. 變性手術一般為變更性別登記之前置階段
5. 變性要變到什麼程度
6. 醫療與法律之不同思考模式與任務
貳、多國變性法之立法情形
一、德國變性人法 TransSexuellenGesetz 1980 年
特別案例中更改名字與確認性別認同法」
二、日本性同一性障礙者性別特例法 2003 年
性同一性障害者の性別の取扱いの特例に関する法律
三、英國性別承認法 2004 年
The Gender Recognition Act 2004
四、美國州法 : 如加州健康與安全法等 1995 年
五、中國大陸變性手術技術管理規範 2009 年
四、美國州法關於變性規定
1. 無聯邦級之變性法案
2. 部分州之法案規定變性人申請變更性別
登記之要件與程序
3. 州出生證明法、身分文件法、反歧視法
、醫療法及家庭法等 5 個領域,亦有涉
及變性之相關規定
4. 就原來性別是否在新出生證明顯示,變
性醫療手術之補助,工作與獄政等事項
,考慮變性狀態,以結婚時點決定婚姻
五、中國大陸變性手術技術管理規範
1. 2009 年變性手術技術管理試行規範
2. 對醫療機構之基本要求
3. 對手術人員之技術要求
4. 對技術管理基本要求
5. 須年滿 20 歲且無婚姻狀態
6. 建立術後隨訪制度
7. 過去中華禮教觀念濃厚,嚴防男女之分別
,當今隨著經濟成長,傳統觀念激烈改變
六、台灣全民健保法與內政部行政規則
1. 全民健保法第 51 條第 3 款費用不給付者:
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
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
術、變性手術。
2. 內政部於 2008 年 11 月 3 日頒布戶政機關
受理性別變更登記之認定要件:
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
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摘除性別器官證明
台灣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之認定要件
1. 申請女變男之變性者,須持經二位精神科
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
構開具巳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
宮、卵巢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2. 申請男變女之變性者,須持經二位精神科
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
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畢
丸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參、各國變性人法規範事項分析
一、變性權人:原發性變性慾症患者
二、年齡規定:多數規定成年
三、手術規定:具備另一性別生殖器官外觀
四、管轄機關:法院,委員會,戶政機關
五、同意權之規定:大陸告知直系親屬
六、婚姻狀態:無婚姻狀態,但有同性婚姻
七、父母子女關係:無未成年子女
八、國家監管情形:英美規定較詳細
伍、討論議題
1. 變性手術定位為單純醫療行為,科技決定
一切即可,還是定位為須進行私人利益與
國家社會利益,以及私人利益間衡量之法
律問題
2. 我國健保法不給付變性手術之規定,有無
修正之必要,修正後可能之影響又為何
3. 傳統以兩性為基礎之社會與法制結構有無
改變之必要,若有,如何改變
4. 內政部性別變更登記行政規則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