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of Physical Education and Sport
體育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
情境干擾對受阻擋後籃球跳投學習的影響
Effect of Contextual Interference
on the Basketball Jump Shot following Blocked
研究生:沈峻生 撰
指導教授:陳重佑 博士
論文名稱:情境干擾對受阻擋後籃球跳投學習的影響 總頁數:40 院校所組別: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研究所 畢業及提要別: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碩士學位論文提要 研究生:沈峻生 指導教授:陳重佑博士 中文摘要 本研究主要的目的在探討不同情境干擾下的練習安排,對於受阻擋後籃球跳 投學習的影響。本研究以高中學生 30 人為實驗參與者,並通過抽籤隨機安排到集 團練習(低情境干擾,男生 11 名、女生 4 名)和隨機練習(高情境干擾,男生 10 名、女生 5 名)。在二天的獲得期,要求實驗參與者進行持球急停跳投、後仰跳投 及轉身跳投練習各 40 次,並於獲得期後 10 分鐘與 24 小時後,分別實施三種投籃 動作的立即保留測驗與延遲保留測驗。測驗獲得的分數則採用 2×2 混合設計二因 子變異數分析,探討各實驗組別在持球急停跳投、後仰跳投及轉身跳投等動作的 學習效果,研究的統計顯著水準設定為α = .05。從實驗研究結果發現,隨機練習 與集團練習在做持球急停跳投、後仰跳投、轉身跳投等動作練習後,在立即保留 測驗沒有達到顯著差異,延遲保留測驗亦未達到顯著水準。綜合以上結果得知, 經過不同練習之安排,高情境干擾的隨機練習優於低情境干擾的集團練習的研究 假說,未能在本研究中獲得印證。在體育教學或是一般訓練上,教練或教師可以 依教學情境的需要選擇集團練習或隨機練習。 關鍵詞:集團練習、隨機練習
Effect of Contextual Interference
on the Basketball Jump Shot following Blocked
Shen, Chun -Sheg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was to investigate the benefit of contextual interference under various practice schedules on the skill learning of basketball jump shot following blocked. There were 30 high school students served as the participants for this study. Participants were assigned randomly to the group of blocked practice (low amount of contextual interference, 11 males and 4 females) and the group of random practice (high amount of contextual interference, 10 males and 5 females). During the two days of acquisition period, participants practiced the movements of stop jump shot, back jump shot, and turn back jump shot with 20 trials in each movement per day, for a total of 40 trials. Following the acquisition phase of 10 minutes and 24 hours of no practice, there were immediate retention test and delay retention test of three jump shots respectively. The scores of jump shot of learning effect were adopted to examine the statistical difference in 2 (groups) 2 (immediate or delay) mixed-design two way ANOVA (
= .05
). The results showed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were found between the group of blocked practice and random practice in immediate retention test and delay retention test of three movements of jump shot. After the manipulations of practice schedule, this study could not support the hypothesis that random practice better than block practice. But sport coaches or physical education teachers could organize the practice schedule of random or block in conformity with the necessary of real situation.謝 誌
很高興從事教職十二年後,能有機會重拾書本,享受扮演學生的角色。感謝 本校陳添旺校長時常鼓勵同仁進修,使得我才興起就讀研究所的意念,最後轉化 為動力,攻讀研究所。回到母校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研究所進修,在求學期間, 最感謝指導教授陳重佑博士,在我論文撰寫期間,不眠不休、犧牲假期,給予學 生從旁指正及督促,以帶領我鑽研及探索學習的歷程,是學生在教學及研究的榜 樣。 感謝口試委員涂瑞洪博士及林靜兒博士,不吝於對學生的研究提出細微的建 議及方向。 回首求學兩年,能順利完成學業,取得碩士學位,感謝父親欲乾先生、母親 月秀女士的栽培;妻妤亘、女兒庭妘、兒子靖祐的包容。 要感謝的人很多,再此一併感謝曾經協助及提攜過我的人。沈峻生
謹誌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目 錄 中文摘要---Ⅰ 英文摘要---Ⅱ 謝誌---Ⅲ 目錄---Ⅳ 表目錄---Ⅵ 圖目錄---Ⅶ 第壹章 緒論---1 第一節 問題背景---1 第二節 研究目的---4 第三節 研究限制範圍與假定---4 第四節 名詞解釋---5 第五節 研究的重要性---7 第貳章 文獻探討---8 第一節 理論基礎---8 第二節 類化動作程式與情境干擾---11 第三節 結語---14 第參章 研究方法與步驟---15 第一節 實驗參與者---15 第二節 實驗設計---17 第三節 實驗設備與動作---17 第四節 實驗程序---19 第五節 資料處理與統計分析---22 第肆章 結果---23 第一節 持球急停跳投表現的分析---23
第二節 後仰跳投表現的分析---25 第三節 轉身跳投表現的分析---27 第四節 綜合討論---29 第伍章 結論與建議---34 第一節 結論---34 第二節 建議---35 引用文獻 ---36 一、中文部分---36 二、英文部分---36 附錄 參與者須知及家長同意書---40
表目錄
表 1. 集團練習組實驗參與者基本資料---16 表 2. 隨機練習組實驗參與者基本資料---16 表 3. 持球急停跳投表現的保留測驗描述統計資料---24 表 4. 練習組別與保留測驗在持球急停跳投表現的二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24 表 5. 後仰跳投表現的保留測驗描述統計資料---26 表 6. 練習組別與保留測驗在後仰跳投表現的二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26 表 7. 轉身跳投表現的保留測驗描述統計資料---28 表 8. 練習組別與保留測驗在轉身跳投表現的二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28 表 9. 練習組別與保留測驗在轉身跳投表現的單純主要效果分析摘要---29圖目錄
圖 1. 人形立檯一座---18 圖 2. 高中籃球聯賽比賽用球---18 圖 3. 實驗流程圖---20
第 壹 章 緒 論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情 境 干 擾 對 受 阻 擋 後 籃 球 跳 投 學 習 的 影 響 , 本 章 之 內 容 包 含 : 第 一 節 、 問 題 背 景 ; 第 二 節 、 研 究 目 的 ; 第 三 節 、 研 究 限 制 範 圍 與 假 定 ; 第 四 節 、 名 詞 解 釋 ; 第 五 節 、 研 究 的 重 要 性 。第 一 節 問 題 背 景
運 動 場 上 的 各 項 運 動 技 能 是 瞬 息 萬 變 , 動 作 與 動 作 間 的 接 續 或 連 貫 都 是 靠 經 年 累 月 練 習 而 來 , 動 作 技 能 學 習 的 探 索 與 研 究 , 都 是 期 盼 動 作 學 習 者 能 習 得 更 有 效 率 且 正 確 的 動 作 , 並 能 在 學 習 過 程 中 衍 生 出 許 多 對 於 動 作 學 習 具 有 影 響 的 理 論 架 構 與 基 礎 。 有 效 的 學 習 策 略 能 促 進 學 習 者 有 更 好 的 動 作 表 現 ( m o t o r p e r f o r m a n c e ), H e n r y 在 1 9 6 0 年 代 提 出 沒 有 動 作 修 整 的 記 憶 鼓 理 論 ( m e m o r y d r u m t h e o r y ), 卻 是 初 期 解 釋 動 作 行 為 產 生 模 式 , 而 A d a m s 在 1 9 7 1 年 提 出 閉 鎖 環 理 論 ( c l o s e - l o o p t h e o r y ), 探 討 動 作 學 習 執 行 的 過 程 中 , 透 過 視 覺 、 聽 覺 或 本 體 感 覺 , 獲 得 回 饋 , 使 動 作 有 調 整 參 考 依 據 , 讓 動 作 接 近 執 行 前 欲 達 成 的 動 作 目 標 ( A d a m s , 1 9 7 1 )。 著 重 在 訊 息 回 饋 ( f e e d b a c k ) 與 錯 誤 偵 查 機 制 ( e r r o r d e t e c t i o n m e c h a n i s m ), 但 是 在 閉 鎖 環 理 論 基 礎 下 , 需 要 有 足 夠 的 時 間 才 能 讓 動 作 回 饋 產 生 , 使 學 習 者 修 正 動 作 , 所 以 一 旦 練 習 的 動 作 較 為 快 速 時 , 便 無 法 透 過 閉 鎖 環 理 論 幫 助 學 習 。 個 體 在 實 施 單 一 動 作 時 , 藉 由 訊 息 的 回 饋 , 了 解 實 際 和 原 先 設 定 預 期 結 果 之 差 異 , 由 中 樞 神 經 控 制 系 統 將 每 次 訊 息 回 饋 設 定 其參 考 值 , 即 為 知 覺 痕 跡 ( p e r c e p t u a l t r a c e )。 再 經 由 不 斷 的 練 習 、 訊 息 回 饋 、 錯 誤 偵 查 機 制 , 一 再 修 整 到 趨 近 於 目 標 值 , 稱 為 記 憶 痕 跡 ( m e m o r y t r a c e ), 在 訊 息 處 理 的 回 饋 中 倘 若 都 是 錯 誤 , 即 記 憶 痕 跡 也 會 是 錯 誤 。 然 而 , S c h m i d t 於 1 9 7 5 年 依 據 心 理 學 基 模 之 概 念 , 修 正 A d a m s 所 提 之 閉 鎖 環 理 論 不 足 之 處 , 正 式 提 出 動 作 學 習 的 基 模 理 論 ( s c h e m a t h e o r y )。 S c h m i d t 指 出 基 模 動 作 理 論 中 , 學 習 者 須 具 有 回 憶 基 模 ( r e c a l l s c h e m a ) 和 再 認 基 模 ( r e c o g n i t i o n s c h e m a ), 藉 由 反 覆 練 習 掌 握 相 同 類 型 不 同 動 作 的 起 始 行 為 來 決 定 反 應 時 給 予 的 運 動 參 數 , 以 期 達 到 預 期 效 果 。 在 開 始 動 作 執 行 時 即 可 感 覺 或 預 知 結 果 , 如 感 覺 越 精 確 , 越 能 辨 識 錯 誤 動 作 中 的 感 覺 回 饋 。 S c h m i d t 在 1 9 7 5 年 提 出 有 關 動 作 學 習 的 基 模 架 構 和 類 化 動 作 程 式 ( g e n e r a l i z e d m o t o r p r o g r a m s ) 的 發 展 , 而 動 作 基 模 主 要 因 動 作 執 行 , 記 憶 系 統 會 開 始 儲 存 概 念 性 之 工 作 記 憶 ( w o r k i n g m e m o r y ) 來 區 分 包 括 初 始 情 境 ( i n i t i a l c o n d i t i o n s )、 反 應 指 認 ( r e s p o n s e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 感 覺 結 果 ( s e n s o r y c o n s e q u e n c e s )、 動 作 結 果 ( m o v e m e n t o u t c o m e )。 類 化 動 作 程 式 的 產 生 , 即 是 解 決 大 腦 記 憶 體 有 限 的 儲 存 容 量 的 問 題 , 使 得 當 遇 到 相 同 類 似 情 境 時 , 會 快 速 提 取 完 成 目 標 時 的 參 數 因 應 。 學 習 過 程 中 所 得 到 的 經 驗 與 規 則 , 會 儲 存 於 大 腦 中 , 練 習 的 多 寡 會 影 響 參 數 提 取 的 速 度 。 練 習 的 目 的 , 在 藉 由 不 同 方 式 與 方 法 去 執 行 動 作 , 以 利 能 熟 練 達 成 預 期 目 標 。 傳 統 式 的 練 習 具 有 獨 特 性 或 特 定 性 , 重 複 練 習 可 以 達 到 精 熟 , 但 是 學 習 遷 移 有 限 。 而 另 一 種 練 習 方 式 則 加 入 參 數 學 習 , 在 執 行 不 同 動 作 時 給 予 可 能 執 行 動 作 的 參 數 , 以 達 到 準 確 性 和 學 習 遷 移 , 則 學 習 才 會 具 有 適 應 性 。
動 作 學 習 階 段 是 指 個 體 在 學 習 某 一 項 動 作 技 能 , 經 由 知 識 、 經 驗 及 一 段 時 間 的 練 習 後 , 使 得 外 在 行 為 產 生 特 定 的 改 變 , 而 動 作 技 能 成 效 的 展 現 , 是 經 由 學 習 者 在 練 習 過 後 , 經 過 一 段 時 間 的 休 息 及 調 整 , 在 立 即 保 留 測 驗 和 延 遲 保 留 測 驗 的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 來 評 估 及 呈 現 學 習 者 的 學 習 效 果( S c h m i d t & L e e , 2 0 1 1 )。 練 習 的 目 的 在 提 升 學 習 者 的 動 作 技 能 表 現 , 如 何 增 加 其 效 益 , 不 同 練 習 的 安 排 及 設 計 , 就 成 為 練 習 過 程 中 最 重 要 的 考 量 因 素 。 練 習 安 排 的 策 略 中 , 恆 常 練 習 ( c o n s t a n t p r a c t i c e ) 指 的 是 動 作 學 習 者 在 練 習 相 同 動 作 技 能 時 , 使 用 相 同 動 作 參 數 ( p a r a m e t e r )反 覆 的 練 習 , 以 達 到 熟 練 或 精 熟 階 段 。 相 反 的 , 改 變 其 動 作 參 數 ( 例 如 : 力 量 大 小 、 方 向 位 置 等 ) 則 屬 於 變 異 練 習( v a r i a b l e p r a c t i c e )的 安 排 方 式( S c h m i d t & W r i s b e r g , 2 0 0 0 )。 S c h m i d t ( 1 9 7 5 ) 指 出 , 透 過 不 同 練 習 安 排 有 助 於 學 習 者 動 作 技 能 學 習 可 類 化 到 新 情 境 的 功 用 。 練 習 變 異 性 假 說 ( v a r i a b i l i t y o f p r a c t i c e h y p o t h e s i s ) 自 S c h m i d t ( 1 9 7 5 ) 的 基 模 理 論 ( s c h e m a t h e o r y ) 衍 生 而 來 ( v a n R o s s u m , 1 9 9 0 ), 練 習 時 學 習 者 對 長 期 的 動 作 學 習 , 藉 由 透 過 不 同 參 數 練 習 安 排 , 可 使 得 動 作 學 習 會 有 保 留 ( r e t e n t i o n ) 和 學 習 遷 移 ( t r a n s f e r ) 的 效 果 , 但 是 對 當 下 學 習 者 的 表 現 卻 有 短 暫 的 抑 制 的 效 果 ; 然 而 , 恆 常 練 習 有 助 於 學 習 者 在 動 作 技 能 表 現 , 但 是 在 動 作 技 能 學 習 上 的 效 果 卻 比 變 異 練 習 小 。 此 外 , S c h m i d t a n d W e i s b e r g ( 2 0 0 0 ) 也 指 出 練 習 的 安 排 中 , 隨 機 練 習 在 學 習 期 的 動 作 表 現 被 抑 制 , 卻 有 利 於 保 留 期 的 動 作 表 現 , 即 稱 為 情 境 干 擾 ( c o n t e x t u a l i n t e r f e r e n c e )。 在 高 情 境 干 擾 的 條 件 下 , 會 對 動 作 技 能 學 習 者 產 生 暫 時 性 動 作 學 習 行 為
的 隱 蔽 或 阻 礙 , 也 認 為 執 行 目 前 動 作 會 受 到 前 一 次 動 作 練 習 結 果 的 影 響 ( L e e & M a g i l l , 1 9 8 3 )。 為 了 動 作 技 能 的 學 習 , 隨 機 練 習 的 概 念 應 在 於 優 先 處 理 面 前 所 遇 到 的 問 題 ( S h e a & M o r g a n , 1 9 7 9 ), 藉 由 不 同 練 習 的 安 排 , 隨 機 的 練 習 經 常 是 緊 接 一 個 脈 絡 不 連 貫 的 動 作 , 因 此 現 在 所 做 動 作 與 下 一 次 動 作 的 準 備 並 不 盡 相 同 , 須 經 歷 更 多 的 動 作 過 程 之 比 較 及 分 析 , 使 對 每 一 個 動 作 表 徵 的 印 象 更 深 刻 。 自 從 基 模 理 論 於 1 9 7 5 年 被 提 出 後,許 多 的 實 驗 室 研 究 都 在 針 對 不 同 練 習 的 安 排 , 或 當 下 練 習 情 境 來 檢 視 練 習 變 異 性 假 說 , 而 這 些 經 常 都 是 在 實 驗 室 的 工 作 , 例 如 : 壘 球 擲 準 練 習 ( 黃 君 潔 , 2 0 0 8 )、 籃 球 投 籃 動 作 ( 魏 展 聖 , 2 0 0 6 ) 的 實 驗 結 果 , 都 證 實 變 異 練 習 對 動 作 技 能 的 學 習 狀 況 是 有 助 益 。 透 過 不 同 練 習 的 安 排 , 也 經 常 證 明 高 情 境 干 擾 的 隨 機 練 習 優 於 低 情 境 干 擾 的 集 團 練 習 , 然 而 , 較 複 雜 的 工 作 或 許 多 簡 單 動 作 接 續 的 動 作 , 是 否 有 高 情 境 干 擾 促 進 學 習 的 效 果 , 就 值 得 研 究 進 一 步 的 探 討 。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主 要 在 探 討 不 同 情 境 干 擾 的 練 習 安 排 , 對 於 受 阻 擋 後 籃 球 跳 投 動 作 學 習 的 影 響 。第 三 節 研 究 限 制 、 範 圍 與 假 定
為 了 要 探 討 不 同 情 境 干 擾 的 練 習 安 排 , 對 於 受 阻 擋 後 籃 球 跳 投 動 作 學 習 的 影 響 。 研 究 之 基 本 假 定 為 實 驗 參 加 者 於 實驗 期 間 均 能 依 照 指 導 者 的 要 求 , 認 真 完 成 每 一 次 的 試 做 。 實 驗 中 使 用 真 人 防 守 , 有 可 能 出 現 疲 勞 、 防 守 的 積 極 度 不 同 、 防 禦 範 圍 或 高 度 不 一 致 等 問 題 , 而 增 加 實 驗 情 境 操 弄 的 不 確 定 性 , 因 此 在 實 驗 中 以 人 形 立 檯 取 代 真 人 防 守 , 以 固 定 防 守 動 作 的 實 驗 條 件 , 這 與 真 實 情 境 有 所 落 差 , 則 為 本 研 究 的 限 制 。 本 研 究 所 得 之 結 果 , 在 於 驗 證 動 作 表 現 成 果 , 因 此 不 能 將 其 過 度 推 論 於 其 他 年 齡 、 族 群 與 不 同 水 準 之 動 作 技 能 。
第 四 節 名 詞 解 釋
一 、 集 團 練 習 集 團 練 習 是 指 個 體 同 時 學 習 一 種 以 上 的 動 作 類 型 時 , 先 只 練 習 固 定 的 一 項 動 作 型 態 , 接 著 再 練 習 下 一 項 動 作 , 將 動 作 依 序 完 成 練 習 ( G o o d e & M a g i l l , 1 9 8 6 )。 本 研 究 中 , 實 驗 參 與 者 要 分 別 練 習 三 個 基 本 動 作 , 籃 球 投 籃 之 練 習 動 作 有 三 個 , 如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 後 仰 跳 投 及 轉 身 跳 投 , 先 做 完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2 0 次 , 再 做 後 仰 跳 投 2 0 次 , 然 後 再 做 轉 身 跳 投 動 作 2 0 次 , 依 順 序 直 至 練 習 完 所 有 動 作 為 止 。 在 動 作 學 習 的 研 究 典 範 中 , 係 屬 於 低 程 度 的 情 境 干 擾 狀 態 。 二 、 隨 機 練 習 隨 機 練 習 是 指 個 體 同 時 學 習 一 種 以 上 的 動 作 變 異 時 , 以 隨 機 的 方 式 同 時 練 習 多 項 動 作 型 態 , 但 是 同 一 類 型 動 作 不 連 續 出 現 為 原 則 ( M a g i l l , 2 0 0 3 )。 練 習 時 每 個 動 作 以 脈 絡 上 下 不 連 貫 、 不 重 複 等 方 式 安 排 。 本 研 究 中 , 實 驗 參 與 者 以 隨 機 的 方 式 練 習 三 個 基 本 動 作 , 但 是 各 動 作 練 習 的 總 次 數 相 等 於 集 團 練 習 組 , 如 先 做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 再 做 後 仰 跳 投 , 然 後 再做 轉 身 跳 投 動 作 , 接 續 再 做 後 仰 跳 投 、 轉 身 跳 投 、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等 動 作 , 以 此 類 推 , 每 類 型 動 作 總 加 起 來 都 做 2 0 次 。 在 動 作 學 習 的 研 究 典 範 中 , 係 屬 於 高 程 度 的 情 境 干 擾 狀 態 。 三 、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進 攻 球 員 在 面 對 防 禦 者 防 守 不 及 或 失 去 重 心 瞬 間 的 同 時 , 進 攻 球 員 就 會 壓 低 身 體 重 心 , 起 跳 後 完 成 投 籃 動 作 。 四 、 轉 身 跳 投 進 攻 球 員 在 靠 近 防 禦 者 的 防 守 , 使 其 防 守 不 及 或 是 頓 時 失 去 重 心 , 進 攻 球 員 利 用 運 球 動 作 , 右 手 運 球 後 接 續 收 球 的 同 時 , 左 腳 在 防 禦 者 兩 腳 中 間 及 重 心 壓 低 , 進 攻 球 員 的 右 腳 朝 防 禦 者 右 邊 跨 步 再 3 6 0 度 轉 身 , 起 跳 後 完 成 投 籃 動 作 。 五 、 後 仰 跳 投 係 指 進 攻 球 員 面 向 防 禦 者 防 守 的 同 時 , 瞬 間 收 球 後 轉 身 1 8 0 度 背 向 防 禦 者 , 再 立 即 回 轉 面 向 籃 框 , 接 著 可 能 有 做 肩 膀 及 頭 部 晃 動 假 動 作 以 騙 取 防 禦 者 失 去 重 心 , 進 攻 球 員 再 重 心 壓 低 , 腳 步 動 作 停 止 後 下 肢 都 必 須 彎 曲 , 使 得 踝 關 節 、 膝 關 節 及 髖 關 節 等 部 份 產 生 依 序 工 作 , 並 接 續 快 速 向 後 躍 起 投 籃 , 做 瞄 準 籃 框 投 籃 的 基 本 動 作 技 巧 , 經 過 連 續 動 作 的 整 合 才 能 完 成 該 項 動 作 。 六 、 情 境 干 擾 ( c o n t e x t u a l i n t e r f e r e n c e ) 在 動 作 練 習 的 歷 程 中 , 反 覆 執 行 相 同 的 動 作 , 由 於 操 作 者 沒 有 夾 雜 其 他 動 作 的 執 行 , 動 作 與 接 續 動 作 間 有 一 定 的 脈 絡 , 是 為 低 情 境 干 擾 。 反 之 , 不 同 動 作 的 穿 插 練 習 , 動 作 與 動 作 間 脈 絡 不 連 貫 的 執 行 , 是 為 高 情 境 干 擾 。 L e e a n d M a g i l l ( 1 9 8 3 ) 指 出 , 高 情 境 干 擾 會 對 動 作 學 習 者 產 生 暫 時 性 動 作 學 習 行 為 的 隱 蔽 或 阻 礙 。
第 五 節 研 究 的 重 要 性
籃 球 教 練 的 訓 練 策 略 是 否 能 讓 學 生 有 良 好 的 訓 練 效 果 , 與 教 練 所 選 擇 的 練 習 方 法 息 息 相 關 , 因 應 不 同 的 教 學 目 標 , 因 此 需 要 利 用 不 同 練 習 方 法 , 達 成 有 效 的 學 習 目 的 。 因 此 , 透 過 此 實 驗 設 計 可 以 將 實 際 學 習 情 境 的 研 究 與 相 關 理 論 相 互 印 證 , 進 一 步 推 論 實 際 情 境 的 練 習 安 排 。 因 過 去 的 研 究 常 常 都 是 在 實 驗 室 的 動 作 , 或 是 做 無 人 防 禦 的 投 籃 動 作 練 習 , 而 本 研 究 在 練 習 動 作 的 複 雜 性 上 增 加 了 內 容 , 研 究 的 結 果 可 以 近 一 步 檢 證 練 習 安 排 的 相 關 理 論 。 此 外 , 本 研 究 的 成 果 , 在 教 學 的 現 場 可 以 提 供 訓 練 及 教 學 的 參 考 或 建 議 。第 貳 章 文 獻 探 討
本 研 究 文 獻 探 討 分 為 三 個 部 份 來 陳 述 及 研 討 , 包 含 第 一 節 、 理 論 基 礎 , 第 二 節 、 類 化 動 作 程 式 與 情 境 干 擾 , 以 及 第 三 節 、 結 語 。第 一 節 理 論 基 礎
身 體 活 動 領 域 中 的 運 動 學 習 研 究 , 逐 漸 受 到 體 育 教 師 或 運 動 教 練 的 重 視 , 尤 其 是 早 期 的 H e n r y a n d R o g e r s ( 1 9 6 0 ) 所 提 出 的 記 憶 鼓 理 論 ( m e m o r y d r u m t h e o r y ), 一 拍 一 聲 響 沒 有 動 作 修 整 的 方 式 , 並 結 合 S - R 的 刺 激 反 應 理 論 與 效 應 , 解 釋 了 動 作 行 為 的 產 生 模 式 ( F i s c h m a n 等 , 2 0 0 8 )。 而 在 1 9 7 1 年 A d a m s 提 出 閉 鎖 環 理 論( c l o s e - l o o p t h e o r y, A d a m s , 1 9 7 1 ), 其 重 點 在 於 強 調 「 訊 息 的 回 饋 」( f e e d b a c k ) 與 「 錯 誤 偵 查 機 制 」( e r r o r d e t e c t i o n m e c h a n i s m ) 的 動 作 控 制 觀 點 , 並 影 響 了 技 能 學 習 的 策 略 , 閉 鎖 環 理 論 的 動 作 回 饋 路 徑 , 強 調 個 體 反 覆 的 實 施 單 一 動 作 技 能 , 每 做 一 次 藉 由 訊 息 的 回 饋 來 了 解 最 後 實 際 動 作 執 行 的 結 果 與 原 本 設 定 目 標 結 果 的 設 定 所 呈 現 的 差 異 , 再 經 由 中 樞 神 經 控 制 系 統 將 其 每 次 的 訊 息 回 饋 設 定 為 參 考 值 , 以 作 為 在 執 行 下 一 次 動 作 的 參 考 依 據 。 這 種 經 由 運 動 練 習 的 訊 息 回 饋 之 參 考 值 即 為 「 知 覺 痕 跡 」( p e r c e p t u a l t r a c e ), 並 藉 由 反 覆 不 斷 練 習 、 訊 息 的 回 饋 與 錯 誤 偵 察 機 制 , 個 體 一 再 的 修 正 每 一 次 的 參 考 值 。 經 由 長 時 間 練 習 的 結 果 ; 個 體 會 持 續 不 斷 的 修 正 參 考 值 以 達 到 趨 近 於 目 標 的 正 確 性 , 最 後 將 此 一 動 作 的 正 確 性 儲 存 於 記 憶 系 統 中 , 稱 之 為 記 憶 痕跡 ( m e m o r y t r a c e )。 最 後 所 謂 的 記 憶 痕 跡 即 代 表 最 準 確 的 動 作 。 經 由 上 述 的 結 果 與 經 驗 得 知 , 閉 鎖 環 理 論 是 必 須 在 運 動 技 能 練 習 中 質 與 量 都 必 須 兼 顧 。 練 習 的 次 數 多 , 不 斷 的 經 由 訊 息 回 饋 來 修 正 動 作 ( 錯 誤 偵 察 的 機 制 ) 才 能 有 更 多 的 知 覺 痕 跡 , 修 正 每 一 次 動 作 的 參 考 值 才 能 越 趨 近 於 正 確 的 結 果 目 標 。 反 之 , 大 量 練 習 動 作 技 能 過 程 中 , 倘 若 所 提 供 的 訊 息 回 饋 都 是 不 正 常 , 個 體 則 存 有 錯 誤 的 「 記 憶 痕 跡 」。 S c h m i d t 於 1 9 7 5 年 依 據 心 理 學 上 基 模 理 論 之 概 念 , 並 修 正 A d a m s 提 出 閉 鎖 環 理 論 不 足 之 處 , 提 出 基 模 理 論 , 是 大 家 共 同 推 崇 且 為 重 要 的 動 作 學 習 理 論 ( S c h m i d t , 1 9 7 5 ; S c h m i d t & L e e , 2 0 0 5 )。 此 理 論 為 開 放 式 的 方 式 呈 現 , 在 運 動 學 習 的 過 程 中 逐 漸 形 成 基 模 。 在 相 同 的 記 憶 模 式 可 執 行 相 同 類 型 的 不 同 動 作 , 可 衍 生 類 化 動 作 程 式 ( g e n e r a l i z e d m o t o r p r o g r a m s , G M P ) 的 概 念 。 基 模 ( s c h e m a ) 是 學 習 動 作 的 抽 象 呈 現 , 是 紀 錄 動 作 的 過 程 。 而 動 作 基 模 是 儲 存 於 動 作 的 知 識 認 知 及 概 念 , 並 可 藉 由 記 憶 痕 跡 來 預 測 及 推 斷 該 動 作 如 何 完 成 , 甚 至 更 可 能 嘗 試 其 他 動 作 。 胡 名 霞 ( 2 0 0 9 ) 指 出 , S c h m i d t 說 在 基 模 動 作 理 論 中 提 出 學 習 者 必 須 建 立 兩 種 基 模 , 一 種 為 回 憶 基 模 ( r e c a l l s c h e m a ), 指 的 是 執 行 動 作 時 須 利 用 多 少 時 間 、 力 量 大 小 等 參 數 設 定 , 引 導 個 體 如 何 產 生 動 作 , 它 可 能 是 藉 由 起 始 行 為 、 預 期 的 動 作 結 果 及 運 動 參 數 等 三 種 訊 息 所 產 生 , 學 習 者 開 始 反 覆 的 練 習 同 一 類 別 的 動 作 , 明 確 掌 握 相 同 類 型 不 同 動 作 的 起 始 行 為 , 以 決 定 反 應 的 運 動 參 數 , 以 期 能 夠 達 到 預 期 設 定 的 結 果 。 另 外 一 種 為 再 認 基 模 ( r e c o g n i t i o n s c h e m a ), 也 稱
之 為 感 覺 基 模 , 同 時 也 稱 為 辨 識 基 模 , 意 指 已 開 始 動 作 執 行 即 可 感 覺 且 預 知 最 後 的 結 果 , 感 覺 越 精 確 更 能 辨 識 出 實 際 錯 誤 中 的 感 覺 回 饋 S c h m i d t ( 1 9 7 5 ) 提 出 的 基 模 理 論 概 念 中 , 最 重 要 的 是 改 進 及 修 正 A d a m s 提 出 閉 鎖 環 理 論 中 不 足 之 處 。 有 意 義 的 學 習 , 都 是 經 由 習 得 的 經 驗 而 來 。 經 由 短 期 記 憶 到 長 期 記 憶 的 記 憶 儲 存 , 使 得 再 次 遇 到 相 類 似 的 情 境 時 能 夠 加 以 應 付 。 所 以 , S c h m i d t( 1 9 7 5 ) 奠 定 及 推 動 任 何 有 關 動 作 方 面 學 習 的 基 模 架 構 及 G M P 的 發 展 。 動 作 基 模 主 要 建 立 在 動 作 技 巧 上 的 確 實 執 行 , 當 個 體 在 確 實 執 行 及 某 一 動 作 時 , 記 憶 系 統 就 會 開 始 儲 存 概 念 性 或 是 一 般 抽 象 性 的 訊 息 到 工 作 記 憶 ( w o r k i n g m e m o r y ) 中 來 作 區 分 , 其 中 包 含 ( 一 ) 初 始 情 境 ( i n i t i a l c o n d i t i o n s ): 在 開 始 執 行 動 作 前 , 對 動 作 規 則 的 認 知 ; 實 際 執 行 時 及 對 前 者 能 否 相 吻 合 及 在 處 理 空 間 位 置 時 是 否 得 宜 , 例 如 : 對 籃 球 運 球 上 籃 的 認 知 、 在 真 正 執 行 肢 體 動 作 對 空 間 的 感 覺 等 ;( 二 ) 反 應 指 認 ( r e s p o n s e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 如 所 有 的 動 作 開 始 執 行 時 到 結 束 前 的 全 部 所 花 費 時 間 、 力 量 大 小 、 方 向 位 置 、 速 度 快 慢 等 所 有 訊 息 ;( 三 ) 感 覺 結 果 ( s e n s o r y c o n s e q u e n c e s ): 指 周 邊 神 經 系 統 ( 視 神 經 、 前 庭 耳 蝸 神 經 ), 本 體 感 受 器 ( 肌 梭 、 高 爾 基 腱 器 ), 在 動 作 執 行 反 應 後 , 傳 遞 該 項 感 覺 訊 息 ;( 四 ) 動 作 結 果 ( m o v e m e n t o u t c o m e ): 指 動 作 結 束 後 , 先 前 的 期 望 和 實 際 的 結 果 之 間 的 差 異 回 饋 與 傳 達 訊 息 ( S c h m i d t , 1 9 7 5 ; S c h m i d t & L e e , 2 0 0 5 )。 在 實 驗 中 , 參 與 的 受 試 者 在 學 習 的 過 程 中 已 經 學 習 到 動 作 技 能 的 規 則 或 模 式 , 當 這 些 規 則 與 所 面 臨 動 作 技 能 的 結 果 、 情 境 、 參 數 有 關 時 ; 可 能 會 保 存 在 大 腦 中 。 當 下 次 再 遇 到
相 同 類 似 的 情 況 再 次 出 現 時 , 大 腦 就 會 提 取 一 組 與 目 前 情 境 相 類 似 的 參 數 來 因 應 。 基 模 理 論 預 測 參 數 值 在 多 變 性 的 學 習 經 驗 ; 有 利 於 動 作 技 能 發 展 學 習 。 然 而 , 基 模 理 論 較 重 要 的 部 分 為 動 作 基 模 ( m o t o r s c h e m a )及 G M P, 其 中 G M P 的 表 現 是 能 夠 以 一 對 多 的 方 式 去 配 對 來 完 成 及 執 行 許 多 不 同 參 數 的 動 作 技 能 表 現 , 才 能 徹 底 解 決 大 腦 記 憶 中 既 有 的 容 量 儲 存 問 題 。 也 才 可 能 做 出 多 變 的 新 動 作 ( S c h m i d t , 1 9 7 5 )。 類 化 動 作 程 式 在 基 模 理 論 基 礎 中 , 佔 有 舉 足 輕 重 的 地 位 。
第 二 節 類 化 動 作 程 式 與 情 境 干 擾
類 化 動 作 程 式 ( G M P ) 是 基 模 理 論 得 以 發 展 健 全 的 重 要 基 礎 , 其 能 產 生 具 有 相 同 類 似 或 相 同 的 共 同 特 徵 , 建 立 在 單 一 種 類 的 類 化 動 作 的 架 構 上 , 使 得 能 夠 了 解 進 一 步 的 了 解 記 憶 中 有 限 的 儲 存 容 量 的 記 憶 體 , 動 作 產 生 時 如 何 提 取 G M P 的 關 係 , 可 藉 由 練 習 次 數 的 多 寡 而 影 響 提 取 的 進 度 。 由 於 動 作 的 執 行 不 同 於 動 作 程 式 ( m o t o r p r o g r a m ), G M P 的 表 現 , 是 能 夠 以 一 對 多 的 方 式 去 配 對 來 完 成 , 及 執 行 許 多 不 同 參 數 的 動 作 技 能 表 現 , 藉 由 學 習 者 本 身 的 經 驗 或 是 多 次 的 練 習 , 進 而 建 立 起 單 一 種 類 的 類 化 動 作 程 式 時 , 才 能 夠 在 動 作 執 行 基 礎 的 結 構 上 回 憶 基 模 所 賦 予 的 參 數 ( 例 如 : 力 量 及 速 度 ) 而 達 成 目 標 。 許 多 個 別 動 作 的 產 生 經 由 類 化 動 作 程 式 及 動 作 基 模 的 建 立 , 才 能 徹 底 解 決 大 腦 記 憶 中 既 有 的 容 量 儲 存 問 題 。 也 才 可 能 做 出 多 變 的 新 動 作 ( S c h m i d t , 1 9 7 5 ), 也 說 明 學 習 者 動 作 行 為 的 控 制 及 如 何 產 生 的 原 理 ( S h e r w o o d & L e e ,2 0 0 3 )。 練 習 的 目 的 , 在 於 藉 由 不 同 的 方 式 及 方 法 , 重 複 的 執 行 動 作 , 而 是 為 了 能 夠 精 熟 及 準 確 的 執 行 動 作 , 而 達 到 目 標 。 傳 統 式 的 練 習 為 土 法 煉 鋼 , 重 複 執 行 單 一 動 作 , 如 同 機 械 式 的 操 作 直 到 精 熟 或 熟 練 為 止 , 具 有 其 特 定 性 或 獨 特 性 , 學 習 遷 移 的 效 果 不 大 。 另 一 種 新 的 練 習 方 式 則 加 入 參 數 學 習 , 在 執 行 不 同 的 動 作 時 給 予 該 動 作 執 行 可 能 的 參 數 , 例 如 : 籃 球 投 籃 時 、 力 量 大 小 等 , 藉 由 執 行 動 作 的 準 確 性 而 達 到 學 習 遷 移 的 效 果 , 則 可 以 認 為 學 習 具 有 其 適 應 性 。 然 而 練 習 的 安 排 , 有 一 種 為 特 定 性 的 學 習 原 則 ( s p e c i f i c i t y o f l e a r n i n g p r i n c i p l e ), 指 的 是 依 照 運 動 生 理 學 中 的 特 定 訓 練 原 則 ( B a r n e t t , R o s s , S c h m i d t & T o d d , 1 9 7 3 ) 而 來 , 然 而 T h o r n d i k e 和 W o o d w o r t h 學 者 則 指 出 , 所 謂 的 學 習 遷 移 則 必 須 在 已 經 學 習 過 的 情 況 下 產 生 , 是 具 有 獨 特 性 或 是 特 定 性 ( T h o r n d i k e , 1 9 0 6 ; T h o r n d i k e & W o o d w o r t h , 1 9 0 1 )。 另 一 種 為 變 異 性 練 習 假 說 ( v a r i a b i l i t y o f p r a c t i c e h y p o t h e s i s ), 此 變 異 性 練 習 假 說 來 自 基 模 理 論 , 主 要 探 討 學 習 者 在 面 對 動 作 改 變 時 , 而 成 為 另 一 個 新 動 作 的 學 習 遷 移 結 果 , 並 非 是 特 別 或 是 特 定 動 作 行 為 的 保 留 結 果 , 變 異 性 練 習 假 說 主 要 在 假 設 練 習 有 助 於 學 習 , 對 動 作 表 現 有 暫 時 性 的 抑 制 效 果 ( H a l l & M a g i l l , 1 9 9 5 )。 S c h m i d t ( 1 9 7 5 ) 指 出 , 增 加 同 一 類 性 質 的 變 異 性 練 習 可 增 加 其 動 作 變 化 及 學 習 遷 移 , 是 受 到 相 同 動 作 程 式 影 響 。 但 是 對 於 類 化 動 作 程 式 與 動 作 參 數 的 聯 結 方 面 似 乎 沒 有 多 作 釐 清 及 說 明 , 而 基 模 理 論 沒 有 對 如 何 促 進 類 化 動 作 程 式 的 學 習 歷 程 或 條 件 提 出 具 體 方 式 , 唯 有
透 過 練 習 而 獲 得 經 驗 , 才 能 對 相 同 類 似 或 相 同 的 共 同 特 徵 提 取 動 作 程 式 。 學 習 各 種 動 作 要 經 過 多 次 的 試 作 , 可 藉 有 集 團 練 習 ( b l o c k e d )或 隨 機 練 習( r a n d o m )的 安 排 , 在 練 習 的 安 排 中 , 隨 機 練 習 方 式 在 學 習 期 的 動 作 表 現 被 抑 制 , 卻 利 於 保 留 時 期 的 運 動 學 習 的 現 象 即 為 情 境 干 擾 效 應 ( c o n t e x t u a l i n t e r f e r e n c e e f f e c t , S c h m i d t & W e i s b e r g , 2 0 0 0 )。 在 運 動 學 習 時 具 有 其 重 要 性 , 練 習 的 不 同 方 式 的 安 排 是 否 會 因 此 有 不 同 的 影 響 。 集 團 式 練 習 指 的 是 籃 球 項 目 中 , 假 設 練 習 運 球 上 籃 、 急 停 跳 投 、 爭 搶 籃 板 球 3 個 動 作 , 每 個 動 作 連 續 練 習 2 0 次 , 才 能 再 練 習 下 一 個 動 作 , 依 照 順 序 直 到 練 習 完 所 有 的 動 作 為 止 。 隨 機 式 練 習 指 的 是 沒 有 依 照 程 序 做 運 球 上 籃 、 爭 搶 籃 板 球 、 急 停 跳 投 或 是 爭 搶 籃 板 球 、 急 停 跳 投 、 運 球 上 籃 , 要 求 安 排 練 習 的 動 作 , 不 要 一 個 動 作 連 續 反 覆 做 。 假 設 集 團 式 和 隨 機 式 試 作 的 動 作 種 類 和 次 數 均 相 同 , 雖 然 集 團 式 練 習 比 隨 機 式 練 習 在 練 習 當 下 的 表 現 , 有 可 能 集 團 式 練 習 表 現 較 佳 , 但 是 在 經 由 一 段 時 間 的 延 遲 保 留 的 學 習 效 果 , 隨 機 式 練 習 卻 較 優 於 集 團 式 練 習 容 易 熟 練 或 動 作 表 現 較 佳 。 在 S h e a a n d M o r g a n( 1 9 7 9 ) 其 研 究 的 結 果 顯 示 , 集 團 練 習 方 式 , 有 較 佳 的 動 作 表 現 , 相 較 於 隨 機 練 習 。 而 在 立 即 以 及 情 境 的 延 遲 保 留 的 學 習 效 果 , 隨 機 練 習 比 集 團 練 習 佳 。 S h e a a n d M o r g a n ( 1 9 7 9 ) 的 研 究 , 有 關 於 情 境 干 擾 及 後 續 研 究 對 於 運 動 學 習 領 域 方 面 具 有 影 響 力 , 諸 多 研 究 大 致 區 分 為 情 境 干 擾 的 類 化 性 的 研 究 及 檢 驗 情 境 干 擾 效 應 , 對 運 動 學 習 影 響 的 假 說 。 在 情 境 干 擾 的 類 化 性 研 究 中 , S h e a a n d M o r g a n ( 1 9 7 9 ) 及 後 續 研 究 者 利 用 相 同 概 念 , 在 不 同 的 實 驗
去 研 究 動 作 情 境 干 擾 效 應 , 例 如 : 時 宜 動 作 ( W u l f & L e e , 1 9 9 3 ) 考 驗 錯 誤 偵 查 能 力 ( S h e r w o o d , 1 9 9 6 ; 張 智 惠 & 卓 俊 伶 , 1 9 9 8 ), 隨 機 練 習 與 集 團 練 習 方 法 之 間 的 差 異 存 在 , 可 經 情 境 干 擾 , 能 否 應 用 在 實 際 練 習 , 或 是 較 複 雜 繁 瑣 的 動 作 中 , 情 境 干 擾 的 產 生 的 變 化 是 令 人 質 疑 的 。 而 T u t s i , L e e , a n d H o d g e s ( 1 9 9 8 ) 研 究 雙 手 協 調 動 作 的 實 驗 中 , 結 果 顯 示 , 隨 機 練 習 動 作 對 學 習 有 助 益 的 , 且 隨 機 練 習 的 方 法 可 產 生 較 佳 的 協 調 方 式 ﹑ 技 能 。 所 以 日 常 生 活 中 , 實 際 情 境 的 動 作 可 觀 察 到 情 境 干 擾 效 應 , 亦 可 類 化 到 其 他 動 作 。 對 於 適 當 的 情 境 干 擾 來 增 加 動 作 練 習 可 能 將 是 以 後 研 究 的 主 題 。
第 三 節 結 語
動 作 學 習 建 立 在 基 模 的 基 礎 理 論 上 , 其 中 類 化 動 作 程 式 的 表 現 是 能 夠 以 一 對 多 的 方 式 , 去 配 對 來 完 成 及 執 行 許 多 不 同 參 數 的 動 作 技 能 表 現 , 以 及 學 習 如 何 快 速 提 取 程 式 , 才 能 解 決 大 腦 儲 存 記 憶 容 量 的 問 題 。 所 以 就 有 所 謂 的 集 團 式 練 習 及 隨 機 式 練 習 的 應 用 , 特 別 是 運 動 學 習 的 安 排 中 以 情 境 干 擾 的 預 測 方 面 , 情 境 干 擾 越 多 越 有 助 於 學 習 。第 参 章 研 究 方 法 與 步 驟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通 過 情 境 干 擾 的 練 習 安 排 , 探 討 受 阻 擋 後 籃 球 跳 投 學 習 的 影 響 , 分 為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 後 仰 跳 投 及 轉 身 跳 投 三 部 分 。 本 章 分 為 第 一 節 實 驗 參 與 者 、 第 二 節 實 驗 研 究 、 第 三 節 實 驗 設 備 與 動 作 、 第 四 節 實 驗 程 序 、 第 五 節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 。第 一 節 實 驗 參 與 者
本 研 究 之 實 驗 參 與 者 為 健 康 狀 況 良 好 的 高 中 學 生 共 3 0 名 , 實 驗 參 與 者 均 為 慣 用 右 手 投 籃 者 , 且 須 排 除 具 有 籃 球 校 隊 訓 練 背 景 或 經 驗 。 參 與 者 皆 採 自 願 的 方 式 參 與 , 並 於 實 驗 前 均 有 簽 署 「 參 與 者 須 知 及 家 長 同 意 書 」( 附 錄 )。 研 究 者 並 將 實 驗 參 與 者 以 隨 機 的 方 式 , 分 配 到 集 團 練 習 及 隨 機 練 習 , 實 驗 參 與 者 的 資 料 如 表 1 及 表 2 所 示 , 集 團 練 習 組 共 有 男 生 1 1 名 、 女 生 4 名 , 其 平 均 年 齡 為 1 7 . 5 ± 0 . 5 歲 、 平 均 身 高 為 1 6 5 . 4 ± 8 . 0 公 分 、 平 均 體 重 為 6 6 . 0 ± 1 7 . 4 公 斤 ; 而 隨 機 練 習 組 的 參 與 實 驗 者 男 生 共 有 1 0 名 、 女 生 5 名 , 其 平 均 年 齡 為 1 7 . 6 ± 0 . 5 歲 、 平 均 身 高 為 1 6 7 . 9 ± 7 . 7 公 分 、 平 均 體 重 為 6 4 . 5 ± 1 5 . 5 公 斤 。 投 籃 的 距 離 都 在 端 線 與 禁 區 垂 直 2 4 2 . 5 公 分 處 練 習,全 部 的 實 驗 參 與 者 在 這 個 投 籃 位 置 及 距 離 均 可 以 執 行。表 1 . 集 團 練 習 組 實 驗 參 與 者 基 本 資 料 ( N = 1 5 ) 年 齡 ( 歲 ) 身 高 ( 公 分 ) 體 重 ( 公 斤 ) n M S D M S D M S D 男 1 1 1 7 . 5 0 . 5 1 7 2 . 3 5 . 2 7 0 . 7 1 7 . 5 女 4 1 7 . 5 0 . 6 1 5 8 . 5 5 . 2 5 1 . 3 5 . 0 合 計 1 5 1 7 . 5 0 . 5 1 6 5 . 4 8 . 0 6 6 . 0 1 7 . 4 表 2 . 隨 機 練 習 組 實 驗 參 與 者 基 本 資 料 ( N = 1 5 ) 年 齡 ( 歲 ) 身 高 ( 公 分 ) 體 重 ( 公 斤 ) n M S D M S D M S D 男 1 0 1 7 . 5 0 . 5 1 7 4 . 6 4 . 4 7 4 . 3 1 4 . 6 女 5 1 7 . 6 0 . 6 1 6 1 . 2 3 . 6 5 4 . 6 1 . 7 合 計 1 5 1 7 . 6 0 . 5 1 6 7 . 9 7 . 7 6 4 . 5 1 5 . 5
第 二 節 實 驗 設 計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探 討 情 境 干 擾 對 受 阻 擋 後 籃 球 跳 投 學 習 的 影 響 , 先 以 抽 籤 方 式 將 學 員 安 排 至 控 制 組 - 集 團 式 練 習 及 實 驗 組 - 隨 機 式 練 習,前 者 每 個 動 作 連 續 做 2 0 次 再 做 下 一 個 動 作 , 後 者 以 上 下 不 連 續 的 方 式 呈 現 , 每 個 動 作 做 2 0 次 。 實 驗 研 究 分 為 集 團 練 習 及 隨 機 練 習 , A (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 B ( 後 仰 跳 投 )、 C ( 轉 身 跳 投 ), 共 3 種 動 作 做 2 0 次 , 各 練 習 2 天 , 集 團 練 習 以 每 個 動 作 做 完 才 可 以 再 做 下 一 個 動 作 , 如 A1A2A3. . . A2 0B1B2B3. . . B2 0C1C2C3. . . C2 0 等 順 序 直 到 練 習 完 所 有 動 作 為 止 。 而 隨 機 練 習 以 A1B1C1B2A2C2 A3C3B3. . . C2 0A2 0B2 0 等 隨 機 順 序 方 式 , 直 到 練 習 完 所 有 的 動 作 與 試 作 次 數 為 止 。
第 三 節 實 驗 設 備 與 動 作
本 實 驗 之 實 驗 動 作 及 使 用 設 備 如 下 : 一 、 實 驗 地 點 本 實 驗 研 究 的 主 要 場 地 , 均 在 無 人 干 擾 的 標 準 籃 球 場 地 中 實 施 練 習 與 測 驗 。 二 、 實 驗 器 材 ( 一 ) 實 驗 人 形 立 檯 一 座 。 ( 二 ) 使 用 高 中 籃 球 聯 賽 正 式 比 賽 用 球 約 1 0 顆 球 。 ( 三 ) 攝 影 機 一 架 。圖 1 . 人 形 立 檯 一 座 圖 2 . 高 中 籃 球 聯 賽 比 賽 用 球 三 、 實 驗 工 作 本 研 究 之 實 驗 工 作 為 情 境 干 擾 的 練 習 安 排 , 探 討 受 阻 擋 後 籃 球 跳 投 學 習 的 影 響 , 其 動 作 有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 後 仰 跳 投 及 轉 身 跳 投 三 部 分 。 練 習 過 程 中 實 驗 者 從 面 向 籃 框 做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 後 仰 跳 投 、 轉 身 跳 投 等 動 作 , 如 籃 球 場 地 圖 所 示 ,
投 籃 的 目 標 , 實 驗 參 與 者 皆 每 次 能 投 球 中 籃 , 投 籃 地 方 在 端 線 與 禁 區 垂 直 2 4 2 . 5 公 分 前 施 做 。 四 、 計 分 方 式 本 研 究 之 計 分 採 用 G i l l 等 ( 2 0 0 9 ) 所 發 展 之 計 分 系 統 , 是 以 出 手 投 籃 接 近 得 分 程 度 作 為 評 量 的 標 準 , 出 手 投 籃 後 未 碰 觸 籃 框 得 0 分 , 出 手 投 籃 後 碰 觸 籃 框 得 1 分 , 若 投 進 則 得 2 分 。
第 四 節 實 驗 程 序
本 實 驗 進 行 的 程 序 如 下 : 一 、 實 驗 參 與 者 均 須 在 實 驗 前 簽 署 「 參 與 者 須 知 及 家 長 同 意 書 」。 二 、 實 驗 流 程 說 明 整 個 實 驗 實 施 的 過 程 如 圖 3 所 示 , 實 驗 開 始 前 , 實 驗 者 須 先 告 知 參 與 者 實 驗 的 所 有 流 程 , 包 括 : 實 驗 分 組 安 排 、 計 分 方 式 、 練 習 前 的 準 備 、 每 天 練 習 的 次 數 、 練 習 位 置 等 實 驗 過 程 。圖 3 . 實 驗 流 程 圖 簽 署 「 參 與 者 須 知 及 家 長 同 意 書 」 說 明 及 動 作 示 範 進 行 A(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 B( 後 仰 跳 投 )、 C( 轉 身 跳 投 ) 等 動 作 2 天 共 4 0 次 的 練 習 。 隨 機 分 派 到 集 團 練 習 及 隨 機 練 習 練 習 後 , 休 息 約 1 0 分 鐘 , 做 立 即 保 留 測 驗 , 每 個 動 作 做 5 次 測 驗 。 第 三 天 做 延 遲 保 留 測 驗,每 個 動 作 做 5 次 測 驗。 統 計 分 析 集 團 練 習 隨 機 練 習 A1A2A3. . A2 0B1B2B3. . B2 0C1C2C3. . C2 0 A1B1C1B2A2C2A3C3B3. . C2 0A2 0B2 0
三 、 示 範 動 作 與 練 習 實 驗 參 與 者 觀 看 一 名 籃 球 校 隊 選 手 的 動 作 示 範 , 包 括 實 驗 者 的 口 語 說 明 及 6 次 的 動 作 示 範 , 示 範 者 從 指 定 位 置 做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 後 仰 跳 投 及 轉 身 跳 投 等 三 部 分 , 以 使 參 與 者 能 更 加 專 注 示 範 者 特 徵 及 要 點 。 四 、 獲 得 期 請 實 驗 參 與 者 在 實 驗 前 簽 署 「 參 與 者 須 知 及 家 長 同 意 書 」, 第 一 天 採 抽 籤 方 式 分 組 到 集 團 練 習 及 隨 機 練 習 , 練 習 ( A )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 B ) 後 仰 跳 投 及 ( C ) 轉 身 跳 投 等 三 種 動 作 , 每 一 種 動 作 一 天 做 2 0 次 。 第 二 天 的 獲 得 期 也 做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 後 仰 跳 投 及 轉 身 跳 投 等 三 種 動 作 的 練 習 , 每 一 種 動 作 各 做 2 0 次。在 集 團 練 習 組 練 習 時 先 抽 籤 以 決 定 哪 一 個 動 作 先 做 , 以 每 個 動 作 做 完 才 可 以 再 做 下 一 個 動 作 , 如 A1A2A3. . . A2 0B1B2B3. . . B2 0C1C2C3. . . C2 0 等 順 序 直 到 練 習 完 所 有 動 作 為 止 。 而 隨 機 練 習 組 以 A1B1C1B2A2C2 A3C3B3. . . C2 0A2 0B2 0 等 隨 機 順 序 方 式 進 行 , 直 到 練 習 完 所 有 的 動 作 與 試 作 次 數 為 止 。 不 論 那 ㄧ 組 練 習 方 式 , 每 一 個 動 作 都 須 2 天 共 做 4 0 次 的 練 習 。 練 習 後 , 休 息 約 1 0 分 鐘 , 做 立 即 保 留 測 驗 , 即 每 個 動 作 做 5 次 測 驗 , 所 獲 得 的 投 籃 成 績 經 由 統 計 後 得 知 集 團 式 練 習 及 隨 機 式 練 習 的 差 異 性 。 五 、 立 即 保 留 測 驗 獲 得 期 完 畢 後 休 息 1 0 分 鐘 , 立 即 實 施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 後 仰 跳 投 及 轉 身 跳 投 等 三 種 動 作 測 驗 各 做 5 次 , 並 計 算 其 投 籃 表 現 的 總 成 績 , 立 即 保 留 測 驗 後 , 與 實 驗 參 與 者 約 定 不 得 再 做 其 他 時 間 的 練 習 。
六 、 延 遲 保 留 測 驗 延 遲 保 留 測 驗 在 獲 得 期 的 隔 天 進 行 3 種 動 作 , 每 一 種 動 作 進 行 5 次 的 測 驗 , 並 計 算 各 個 投 籃 表 現 動 作 的 成 績 。
第 五 節 資 料 處 理 與 統 計 分 析
實 驗 參 與 者 進 行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 後 仰 跳 投 及 轉 身 跳 投 練 習 , 集 團 練 習 組 及 隨 機 練 習 組 測 驗 等 三 種 動 作 各 5 次 , 本 研 究 採 用 2 ( 練 習 組 別 ) × 2 ( 測 驗 ) 混 合 設 計 二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 對 各 種 不 同 投 籃 動 作 表 現 在 保 留 階 段 考 驗 其 差 異 , 研 究 的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設 定 為 α = . 0 5 。第 肆 章 結 果
第 一 節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表 現 的 分 析
實 驗 參 與 者 經 過 每 天 2 0 次 的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練 習 , 2 天 共 4 0 次 的 練 習 , 休 息 1 0 分 鐘 後 隨 即 進 行 立 即 保 留 測 驗 , 結 果 如 表 3 , 顯 示 集 團 練 習 組 的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表 現 立 即 保 留 測 驗 為 6 . 4 0 ± 1 . 3 5 分 , 而 隨 機 練 習 組 的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表 現 立 即 保 留 測 驗 為 6 . 4 0 ± 1 . 4 0 分 。 在 第 3 天 , 所 有 實 驗 參 與 者 會 於 1 5 分 鐘 熱 身 後 , 進 行 延 遲 保 留 測 驗 , 表 3 的 結 果 顯 示 集 團 練 習 組 的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表 現 延 遲 保 留 測 驗 為 5 . 8 7 ± 1 . 5 5 分 , 而 隨 機 練 習 組 的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表 現 延 遲 保 留 測 驗 為 6 . 1 3 ± 1 . 1 9 分 。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表 現 的 結 果 , 依 練 習 組 別 ( 獨 立 樣 本 ) 與 測 驗 ( 重 複 量 數 ) 等 二 因 子 , 進 行 混 合 設 計 二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後 , 結 果 如 表 4 所 示 , 練 習 組 別 與 測 驗 的 交 互 作 用 結 果 未 達 顯 著 水 準 . 0 5 的 顯 著 差 異 , F ( 1 , 2 8 ) = 0 . 2 1 , p = . 6 4 9 。 因 此 , 研 究 則 就 二 項 因 子 的 主 要 效 果 進 行 分 析 , 結 果 顯 示 練 習 組 別 的 主 要 效 果 未 達 統 計 意 義 的 顯 著 差 異 , F ( 1 , 2 8 ) = 0 . 1 1 , p = . 7 4 9 ; 而 保 留 測 驗 的 主 要 效 果 , 也 顯 示 沒 有 統 計 意 義 的 顯 著 差 異 , F ( 1 , 2 8 ) = 1 . 9 0 , p = . 1 7 9 。 因 此 ,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表 現 在 集 團 練 習 組 與 隨 機 練 習 組 的 立 即 保 留 測 驗 和 延 遲 保 留 測 驗 , 均 無 任 何 差 異 存 在 。表 3 .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表 現 的 保 留 測 驗 描 述 統 計 資 料 集 團 練 習 隨 機 練 習 測 驗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立 即 保 留 測 驗 6 . 4 0 1 . 3 5 6 . 4 0 1 . 4 0 延 遲 保 留 測 驗 5 . 8 7 1 . 5 5 6 . 1 3 1 . 1 9 表 4 . 練 習 組 別 與 保 留 測 驗 在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表 現 的 二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摘 要 變 異 來 源 d f M S F p η2 p o w e r 受 試 者 間 組 別 1 0 . 2 7 0 . 1 1 . 7 4 9 . 0 0 4 . 0 6 1 群 內 受 試 2 8 2 . 5 5 受 試 者 內 測 驗 1 2 . 4 0 1 . 9 0 . 1 7 9 . 0 6 4 . 2 6 6 組 別 測 驗 1 0 . 2 7 0 . 2 1 . 6 4 9 . 0 0 7 . 0 7 3 測 驗 群 內 受 試 2 8 1 . 2 6
第 二 節 後 仰 跳 投 表 現 的 分 析
實 驗 參 與 者 經 過 第 一 天 2 0 次 的 後 仰 跳 投 練 習 , 第 二 天 2 0 次 的 後 仰 跳 投 練 習 後 , 隨 即 休 息 1 0 分 鐘 , 進 行 立 即 保 留 測 驗 , 表 5 的 結 果 顯 示 , 集 團 練 習 組 的 後 仰 跳 投 表 現 立 即 保 留 測 驗 為 5 . 4 0 ± 1 . 6 4 分 , 而 隨 機 練 習 組 的 後 仰 跳 投 表 現 立 即 保 留 測 驗 為 5 . 4 7 ± 1 . 5 5 分 , 在 第 3 天 實 施 延 遲 保 留 測 驗 前 , 所 有 實 驗 參 與 者 會 先 實 施 1 5 分 鐘 的 暖 身 操 ( 伸 展 操 ) 後 , 方 進 行 延 遲 保 留 測 驗 , 結 果 如 表 5 所 示 , 集 團 練 習 組 的 後 仰 跳 投 表 現 延 遲 保 留 測 驗 為 5 . 6 0 ± 1 . 8 8 分 , 然 而 隨 機 練 習 組 的 後 仰 跳 投 表 現 延 遲 保 留 測 驗 為 5 . 8 0 ± 1 . 2 6 分 。 後 仰 跳 投 表 現 的 結 果 , 依 練 習 組 別 ( 獨 立 樣 本 ) 與 測 驗 ( 重 複 量 數 )等 二 因 子 , 進 行 混 合 設 計 二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後 , 結 果 如 表 6 所 示 , 練 習 組 別 與 測 驗 的 交 互 作 用 未 達 到 . 0 5 顯 著 差 異 水 準 , F ( 1 , 2 8 ) = 0 . 0 6 , p = . 8 1 1 。 因 此 , 研 究 則 就 二 項 因 子 的 主 要 效 果 進 行 分 析 , 結 果 顯 示 練 習 組 別 的 主 要 效 果 沒 有 達 到 統 計 意 義 的 顯 著 差 異 , F ( 1 , 2 8 ) = 0 . 6 7 , p = . 7 9 8 ; 而 保 留 測 驗 的 主 要 效 果 , 也 同 樣 顯 示 未 達 統 計 意 義 的 顯 著 差 異 , F ( 1 , 2 8 ) = 0 . 9 4 , p = . 3 4 1 。 因 此 ,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後 仰 跳 投 表 現 在 集 團 練 習 組 與 隨 機 練 習 組 的 立 即 保 留 測 驗 和 延 遲 保 留 測 驗 , 均 無 任 何 差 異 存 在 。表 5 . 後 仰 跳 投 表 現 的 保 留 測 驗 描 述 統 計 資 料 集 團 練 習 隨 機 練 習 測 驗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立 即 保 留 測 驗 5 . 4 0 1 . 6 4 5 . 4 7 1 . 5 5 延 遲 保 留 測 驗 5 . 6 0 1 . 8 8 5 . 8 0 1 . 2 6 表 6 . 練 習 組 別 與 保 留 測 驗 在 後 仰 跳 投 表 現 的 二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摘 要 變 異 來 源 d f M S F p η2 p o w e r 受 試 者 間 組 別 1 0 . 2 7 0 . 6 7 . 7 9 8 . 0 0 2 . 0 5 7 群 內 受 試 2 8 3 . 9 8 受 試 者 內 測 驗 1 1 . 0 7 0 . 9 4 . 3 4 1 . 0 3 2 . 1 5 5 組 別 測 驗 1 0 . 0 7 0 . 0 6 . 8 1 1 . 0 0 2 . 0 5 6 測 驗 群 內 受 試 2 8 1 . 1 4
第 三 節 轉 身 跳 投 表 現 的 分 析
實 驗 參 與 者 經 過 第 一 天 2 0 次 的 轉 身 跳 投 練 習 , 第 二 天 2 0 次 的 轉 身 跳 投 練 習 後 , 隨 即 休 息 1 0 分 鐘 , 進 行 立 即 保 留 測 驗 , 表 7 的 結 果 顯 示 , 集 團 練 習 組 的 轉 身 跳 投 表 現 立 即 保 留 測 驗 為 4 . 5 3 ± 2 . 0 7 分 , 而 隨 機 練 習 組 的 轉 身 跳 投 表 現 立 即 保 留 測 驗 為 5 . 0 0 ± 1 . 9 3 分 , 在 第 3 天 實 施 延 遲 保 留 測 驗 前 , 所 有 實 驗 參 與 者 會 先 實 行 1 5 分 鐘 的 暖 身 操 ( 伸 展 操 ) 後 , 隨 即 進 行 延 遲 保 留 測 驗 , 結 果 如 表 7 所 示 , 集 團 練 習 組 的 後 仰 跳 投 表 現 延 遲 保 留 測 驗 為 5 . 4 7 ± 1 . 2 5 分 , 然 而 隨 機 練 習 組 的 轉 身 跳 投 表 現 延 遲 保 留 測 驗 為 4 . 6 0 ± 1 . 1 8 分 。 轉 身 跳 投 表 現 的 結 果 , 依 練 習 組 別 ( 獨 立 樣 本 ) 與 測 驗 ( 重 複 量 數 ) 等 二 因 子 , 進 行 混 合 設 計 二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後 , 結 果 如 表 8 所 示 , 練 習 組 別 與 測 驗 在 交 互 作 用 方 面 達 到 . 0 5 的 顯 著 差 異 水 準 , F ( 1 , 2 8 ) = 4 . 2 2 , p = . 0 4 9 。 因 此 , 研 究 則 針 對 二 項 因 子 的 單 純 主 要 效 果 進 行 分 析 , 如 表 8 , 練 習 組 別 在 前 測 中 , 集 團 練 習 與 隨 機 練 習 沒 有 統 計 的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 F ( 1 , 5 6 ) = 0 . 6 0 , p = . 4 4 3; 而 在 後 測 中 , 集 團 練 習 與 隨 機 練 習 也 沒 有 統 計 的 顯 著 差 異 , F ( 1 , 5 6 ) = 2 . 0 6 , p = . 1 5 7 。 就 測 驗 的 單 純 主 要 效 果 而 言 , 在 表 9 所 呈 現 , 集 團 練 習 組 在 保 留 測 驗 中 , 並 沒 有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 F ( 1 , 2 8 ) = 4 . 1 3 , p = . 0 5 2 ; 而 在 隨 機 練 習 組 中 之 保 留 測 驗 亦 未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 F ( 1 , 2 8 ) = 0 . 7 6 , p = . 3 9 1 。表 7 . 轉 身 跳 投 表 現 的 保 留 測 驗 描 述 統 計 資 料 集 團 練 習 隨 機 練 習 測 驗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立 即 保 留 測 驗 4 . 5 3 2 . 0 7 5 . 0 0 1 . 9 3 延 遲 保 留 測 驗 5 . 4 7 1 . 2 5 4 . 6 0 1 . 1 8 表 8 . 練 習 組 別 與 保 留 測 驗 在 轉 身 跳 投 表 現 的 二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摘 要 變 異 來 源 d f M S F p η2 p o w e r 受 試 者 間 組 別 1 0 . 6 0 0 . 1 5 . 6 9 7 . 0 0 5 . 0 6 7 群 內 受 試 2 8 3 . 8 9 受 試 者 內 測 驗 1 1 . 0 7 0 . 6 8 . 4 1 8 . 0 2 4 . 1 2 5 組 別 測 驗 1 6 . 6 7 4 . 2 2 . 0 4 9 . 1 3 1 . 5 0 9 測 驗 群 內 受 試 2 8 1 . 5 8
表 9 . 練 習 組 別 與 保 留 測 驗 在 轉 身 跳 投 表 現 的 單 純 主 要 效 果 分 析 摘 要 變 異 來 源 d f M S F p η2 組 別 在 前 測 1 1 . 6 3 0 . 6 0 . 4 4 3 . 0 1 1 在 後 測 1 5 . 6 3 2 . 0 6 . 1 5 7 . 0 3 7 細 格 內 誤 差 5 6 2 . 7 3 測 驗 在 集 團 練 習 組 1 6 . 5 3 4 . 1 3 . 0 5 2 . 1 4 8 在 隨 機 練 習 組 1 1 . 2 0 0 . 7 6 . 3 9 1 . 0 2 7 測 驗 群 內 受 試 2 8 1 . 5 8
第 四 節 綜 合 討 論
在 體 育 教 學 或 運 動 訓 練 中 , 教 師 與 教 練 會 對 於 某 一 種 動 作 技 能 的 教 授 後 , 也 經 常 會 要 求 學 習 者 要 有 反 覆 練 習 的 過 程 , 以 達 到 熟 練 的 目 標 , 例 如 : 罰 球 線 上 的 投 籃 、 運 球 上 籃 或 是 2 人 一 組 傳 接 球 練 習 等 動 作 , 運 動 員 在 教 練 的 安 排 下 或 是 運 動 員 在 自 我 的 練 習 安 排 中 , 對 於 如 何 重 複 安 排 動 作 練 習 的 論 題 , 就 有 S c h m i d t 從 修 正 A d a m s 所 提 之 閉 鎖 環 理 論 不 足 之 處 , 而 提 出 動 作 學 習 的 基 模 理 論 ( s c h e m a s h e o r y ), 來 解 釋 動 作 學 習 的 練 習 安 排 想 法 。 事 實 上 , 在 相 同 的 記 憶 模 式 可 執 行 相 同 類 型 的 不 同 動 作 , 就 可 衍 生 類 化 動 作 程 式 ( g e n e r a l i z e d m o t o r p r o g r a m s , G M P ) 的 概 念 。因 此 , S h e a 與 M o r g a n( 1 9 7 9 ) 就 針 對 練 習 安 排 的 課 題 ,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集 團 練 習 組 在 練 習 時 的 動 作 表 現 有 較 優 於 隨 機 練 習 組 的 趨 勢 , 而 集 團 練 習 組 在 延 遲 保 留 測 驗 的 結 果 中 卻 不 如 隨 機 練 習 組 ; 在 集 團 練 習 組 的 狀 況 下 , 其 各 種 動 作 組 別 間 的 差 異 性 最 小 , 可 是 在 集 團 練 習 情 境 的 保 留 測 驗 中 , 集 團 練 習 組 則 不 如 隨 機 練 習 組 。 在 集 團 練 習 或 是 隨 機 練 習 保 留 測 驗 的 情 境 中 , 最 有 利 的 練 習 方 法 以 隨 機 練 習 組 的 方 式 較 佳 。 在 體 育 教 學 中 練 習 的 安 排 上 就 可 使 用 隨 機 練 習 , 亦 可 以 使 得 練 習 的 過 程 具 有 多 變 化 性 , 且 不 容 易 枯 燥 乏 味 。 本 研 究 以 3 0 名 高 中 生 為 實 驗 參 與 者,隨 機 分 配 到 高 情 境 干 擾 的 隨 機 練 習 組 與 低 情 境 干 擾 的 集 團 練 習 組 , 來 進 行 兩 天 4 0 次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 4 0 次 後 仰 跳 投 、 4 0 次 轉 身 跳 投 動 作 之 練 習 , 最 後 在 本 研 究 的 結 果 發 現 , 對 於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表 現 的 分 析 、 後 仰 跳 投 表 現 的 分 析 、 轉 身 跳 投 表 現 的 分 析 等 動 作 上 , 不 論 集 團 練 習 組 與 隨 機 練 習 組 的 立 即 保 留 測 驗 和 延 遲 保 留 測 驗 , 實 驗 結 果 都 沒 有 統 計 上 顯 著 差 異 , 此 一 結 果 與 S h e a 與 M o r g a n ( 1 9 7 9 ) 其 研 究 結 果 並 不 相 同 , 無 法 解 釋 隨 機 練 習 優 於 集 團 練 習 或 高 情 境 干 擾 優 於 低 情 境 干 擾 的 學 習 效 果 。 本 研 究 實 驗 參 與 者 在 動 作 操 作 時 , 前 面 有 一 位 模 擬 假 人 的 防 禦 者 , 進 攻 球 員 在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的 動 作 練 習 , 須 先 要 會 有 基 本 運 球 的 動 作 技 能 , 如 左 右 換 手 運 球 快 速 推 進 , 進 攻 球 員 並 在 面 對 防 禦 者 防 守 不 及 或 失 去 重 心 瞬 間 的 同 時 , 進 攻 球 員 就 會 壓 低 身 體 重 心 , 以 前 腳 掌 碎 步 產 生 急 停 動 作 , 腳 步 動 作 停 止 後 下 肢 都 必 須 彎 曲 , 使 得 踝 關 節 、 膝 關 節 及 髖 關 節 等 部 份 產 生 依 序 工 作 , 收 球 並 接 續 快 速 起 跳 後 , 做 瞄 準 籃 框 投 籃 的 基 本 動 作 技 巧,經 過 連 續 動 作 的 整 合 才 能 完 成 該 項 動 作。
然 而 , 後 仰 跳 投 也 是 要 有 基 本 的 運 球 動 作 技 巧 , 進 攻 球 員 在 快 速 運 球 推 進 面 向 防 禦 者 防 守 的 同 時 , 瞬 間 收 球 後 轉 身 1 8 0 度 背 向 防 禦 者 , 再 立 即 回 轉 面 向 籃 框 , 接 著 可 能 有 做 肩 膀 及 頭 部 晃 動 假 動 作 以 騙 取 防 禦 者 失 去 重 心 , 進 攻 球 員 再 重 心 壓 低 , 腳 步 動 作 停 止 後 下 肢 都 必 須 彎 曲 , 使 得 踝 關 節 、 膝 關 節 及 髖 關 節 等 部 份 產 生 依 序 工 作 , 並 接 續 快 速 向 後 躍 起 投 籃 , 做 瞄 準 籃 框 投 籃 的 基 本 動 作 技 巧 , 經 過 連 續 動 作 的 整 合 才 能 完 成 該 項 動 作 。 而 進 攻 球 員 在 做 轉 身 跳 投 動 作 時 , 須 利 用 快 速 運 球 基 本 動 作 技 巧 , 進 攻 球 員 在 靠 近 防 禦 者 的 防 守 , 可 能 使 其 防 守 不 及 或 是 頓 時 失 去 重 心 , 進 攻 球 員 利 用 運 球 動 作 及 肩 膀 晃 動 、 眼 神 的 假 動 作 , 並 右 手 運 球 後 接 續 收 球 的 同 時 , 左 腳 在 防 禦 者 兩 腳 中 間 及 重 心 壓 低 , 進 攻 球 員 的 右 腳 朝 防 禦 者 右 邊 跨 步 再 3 6 0 度 轉 身 , 腳 步 動 作 停 止 後 下 肢 都 必 須 彎 曲 , 使 得 踝 關 節 、 膝 關 節 及 髖 關 節 等 部 份 產 生 依 序 工 作 , 轉 移 重 心 及 方 向 後 在 躍 起 瞬 間 完 成 投 籃 動 作 。 動 作 者 通 常 在 練 習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 後 仰 跳 投 、 轉 身 跳 投 動 作 時 , 可 能 需 要 先 了 解 每 個 動 作 的 困 難 度 及 運 用 的 時 機 , 了 解 動 作 的 複 雜 性 , 這 些 動 作 的 困 難 度 遠 較 高 於 實 驗 室 內 的 按 鍵 工 作 或 是 罰 球 線 的 投 籃 。 因 此 本 實 驗 結 果 顯 示 , 在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表 現 、 後 仰 跳 投 表 現 、 轉 身 跳 投 表 現 , 其 動 作 技 能 表 現 , 不 論 集 團 練 習 組 與 隨 機 練 習 組 的 立 即 保 留 測 驗 和 延 遲 保 留 測 驗 都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 由 於 實 驗 參 與 者 在 實 際 練 習 前 沒 有 先 前 經 驗 , 及 執 行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 後 仰 跳 投 、 轉 身 跳 投 的 動 作 難 度 較 高 , 就 會 產 生 得 分 計 算 的 穩 定 性 問 題 。 然 而 T u t s i、 L e e 和 H o d g e s( 1 9 9 8 ) 在 研 究 雙 手 協 調 動 作
的 實 驗 結 果 顯 示 , 隨 機 練 習 對 學 習 有 助 益 , 且 隨 機 練 習 的 安 排 及 方 式 可 促 進 優 異 的 協 調 技 能 表 現 。 所 以 , 研 究 者 在 日 常 籃 球 隊 的 教 學 訓 練 中 , 就 經 常 使 用 接 近 隨 機 練 習 方 式 , 並 清 楚 要 求 隊 員 平 時 都 練 習 基 本 動 作 , 都 對 基 本 動 作 及 觀 念 有 達 到 一 定 程 度 水 準 , 如 果 用 隨 機 練 習 方 式 , 可 以 清 楚 要 求 籃 球 隊 員 對 於 執 行 每 個 動 作 的 專 注 程 度 , 從 基 模 理 論 的 類 化 動 作 程 式 來 看 , 學 習 者 可 以 提 取 相 同 類 似 參 數 執 行 工 作 , 還 能 要 求 不 同 動 作 練 習 之 確 實 執 行 。 在 模 擬 練 習 或 真 實 比 賽 的 情 境 中 , 遇 到 一 對 一 壓 迫 防 守 時 , 如 何 安 排 各 種 類 型 基 本 動 作 過 人 或 擺 脫 防 守 隊 員 的 練 習 , 是 教 學 訓 練 中 所 要 求 的 重 點 。 再 者 , 本 研 究 在 實 驗 的 操 弄 上 , 並 非 使 用 籃 球 校 隊 運 動 員 或 是 已 有 先 前 的 先 備 知 識 之 實 驗 參 與 者 , 在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表 現 的 分 析 、 後 仰 跳 投 表 現 的 分 析 、 轉 身 跳 投 表 現 的 分 析 等 動 作 , 實 驗 的 結 果 數 據 顯 示 在 練 習 時 的 投 籃 表 現 、 立 即 保 留 測 驗 及 延 遲 保 留 測 驗 , 發 現 並 沒 有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 在 實 驗 的 操 作 上 , 就 會 因 為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 後 仰 跳 投 、 轉 身 跳 投 動 作 困 難 度 較 高 , 相 較 於 無 走 步 籃 球 罰 球 線 投 籃 、 沒 有 距 離 的 籃 下 擦 板 等 動 作 較 高 , 實 驗 參 與 者 執 行 實 驗 的 工 作 就 有 動 作 流 暢 度 及 精 熟 度 不 足 等 隱 憂 , 在 練 習 次 數 不 夠 的 情 況 下 , 就 有 測 驗 信 度 的 另 外 一 個 問 題 的 發 生 。 研 究 者 在 籃 球 訓 練 營 教 學 中 , 如 果 是 初 學 者 對 動 作 沒 有 先 前 的 先 備 知 識 及 概 念 , 經 常 會 使 用 集 團 練 習 的 教 學 訓 練 方 式 , 如 : 籃 球 原 地 跳 投 , 使 初 學 者 能 在 短 時 間 能 夠 重 複 操 作 單 一 動 作 , 直 到 動 作 練 習 到 精 熟 或 達 到 一 定 熟 練 程 度 為 止 。 過 去 的 研 究 , 許 多 學 者 都 肯 定 隨 機 練 習 優 於 集 團 練 習 , 然 而 本 研 究 在 實 驗 過 程 , 實 驗 參 與 者 是 非 籃 球 校 隊 運 動 員 ,
雖 然 沒 有 隨 機 練 習 的 優 勢 表 現 , 可 是 高 情 境 干 擾 的 隨 機 練 習 並 沒 有 比 低 情 境 干 擾 的 還 要 來 的 差 , 因 此 本 研 究 認 為 在 這 些 比 較 複 雜 的 動 作 練 習 過 程 中 , 安 排 隨 機 練 習 的 學 習 成 效 未 必 比 集 團 練 習 還 要 來 的 差 。
第 伍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為 了 探 討 情 境 干 擾 的 練 習 安 排 對 受 阻 擋 後 不 同 籃 球 跳 投 動 作 學 習 的 影 響,本 研 究 則 以 3 0 名 非 籃 球 校 隊 高 中 學 生 為 實 驗 參 與 者 , 隨 機 分 派 到 兩 種 集 團 練 習 與 隨 機 練 習 , 進 行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 後 仰 跳 投 、 轉 身 跳 投 等 動 作 2 天 共 4 0 次 的 練 習 , 並 採 用 2 ( 練 習 組 別 ) × 2 ( 測 驗 ) 混 合 設 計 二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考 驗 其 學 習 效 果 ,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設 定 為 α = . 0 5 。 實 驗 結 果 經 討 論 後 , 提 出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結 論
經 由 不 同 練 習 的 安 排 , 將 實 驗 參 與 者 隨 機 分 派 到 集 團 練 習 及 隨 機 練 習 , 做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 後 仰 跳 投 、 轉 身 跳 投 等 動 作 , 從 實 驗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 隨 機 練 習 與 集 團 練 習 在 做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 後 仰 跳 投 、 轉 身 跳 投 等 動 作 練 習 後 , 在 立 即 保 留 測 驗 沒 有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 延 遲 保 留 測 驗 亦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 綜 合 以 上 結 果 得 知 , 經 過 不 同 練 習 之 安 排 , 高 情 境 干 擾 的 隨 機 練 習 優 於 低 情 境 干 擾 的 集 團 練 習 的 研 究 假 說 , 未 能 在 本 研 究 中 獲 得 印 證 。 故 教 師 或 教 練 可 依 教 學 現 場 的 狀 況 , 採 用 隨 機 練 習 或 集 團 練 習 的 安 排 , 進 行 籃 球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 後 仰 跳 投 、 轉 身 跳 投 動 作 的 教 學 。第 二 節 建 議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情 境 干 擾 對 受 阻 擋 後 籃 球 跳 投 學 習 的 影 響 , 以 非 籃 球 校 隊 運 動 員 作 為 實 驗 參 與 者 , 藉 由 不 同 練 習 的 安 排 ,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 在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 後 仰 跳 投 、 轉 身 跳 投 等 動 作 , 三 種 動 作 於 立 即 保 留 測 驗 階 段 和 延 遲 保 留 測 驗 階 段 , 都 沒 有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 研 究 者 認 為 籃 球 持 球 急 停 跳 投 、 後 仰 跳 投 、 轉 身 跳 投 等 動 作 相 對 比 原 地 投 籃 、 運 球 上 籃 、 罰 球 線 投 籃 等 動 作 , 在 實 作 上 較 不 易 完 成 或 流 暢 , 這 三 個 動 作 也 是 實 驗 參 與 者 在 高 中 學 生 階 段 應 學 習 的 動 作 技 巧 , 可 能 測 驗 難 度 較 高 , 動 作 較 難 , 所 以 測 驗 的 分 數 不 高 , 實 驗 結 果 都 沒 有 顯 示 差 異 水 準 。 因 此 , 在 此 對 以 後 可 能 有 做 相 關 研 究 的 課 題 之 研 究 者 , 提 出 以 下 建 議 : 一 、 可 以 增 加 投 籃 練 習 的 天 數 、 次 數 或 是 投 籃 的 距 離 可 以 嘗 試 再 近 些 , 以 使 得 隨 機 練 習 及 集 團 練 習 的 評 分 更 能 突 顯 是 否 有 差 異 。 二 、 在 體 育 教 學 或 是 一 般 訓 練 上 , 教 練 或 教 師 可 以 依 教 學 情 境 的 需 要 選 擇 集 團 練 習 或 隨 機 練 習 。引 用 文 獻
一 、 中 文 部 分 胡 名 霞 ( 2 0 0 9 )。 動 作 控 制 與 動 作 學 習 ( 第 三 版 )。 臺 北 縣 : 金 名 。 張 智 惠 ( 2 0 1 0 ) 。 練 習 。 載 於 劉 有 德 ( 主 編 ) , 運 動 技 能 學 習 ( 頁 4 . 1 - 4 . 3 6 ) 。 臺 北 市 : 禾 楓 。 張 智 惠 、 卓 俊 伶 ( 1 9 9 8 )。 不 同 情 境 干 擾 對 自 我 配 速 動 作 空 間 準 確 性 及 錯 誤 偵 察 能 力 學 習 的 影 響 。 體 育 學 報 , 2 5 , 2 0 9 - 2 1 8 。 黃 君 潔 ( 2 0 0 8 ) 。 變 異 練 習 與 恆 常 練 習 對 國 小 學 童 壘 球 擲 準 技 能 表 現 之 研 究 。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 屏 東 縣 。 楊 梓 楣 ( 2 0 1 0 )。 導 論 。 載 於 劉 有 德 ( 主 編 ), 運 動 技 能 學 習 ( 頁 1 . 1 - 1 . 1 4 )。 臺 北 市 : 禾 楓 。 溫 卓 謀 、 劉 淑 燕 ( 2 0 1 0 )。 理 論 與 觀 點 。 載 於 劉 有 德 ( 主 編 ), 運 動 技 能 學 習 ( 頁 7 . 1 - 7 . 3 8 )。 臺 北 市 : 禾 楓 。 魏 展 聖 ( 2 0 0 6 ) 。 不 同 練 習 方 式 對 國 小 學 童 籃 球 動 作 學 習 之 影 響 。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 新 竹 市 。 二 、 英 文 部 分 A d a m s , J . A . ( 1 9 7 1 ) . A c l o s e d - l o o p t h e o r y o f m o t o r l e a r n i n g . J o u r n a l o f M o t o r B e h a v i o r, 3 ( 2 ) , 1 1 1 - 1 5 0 . B a r n e t t , M . L . , R o s s , D . , S c h m i d t , R . A . , & T o d d , B . ( 1 9 7 3 ) . M o t o r s k i l l s l e a r n i n g a n d t h e s p e c i f i c i t y o f t r a i n i n g p r i n c i p l e . R e s e a r c h Q u a r t e r l y , 4 4 , 4 4 0 - 4 4 7 . F i s c h m a n , M . G. , C h r i s t i n a , R . W . , & A n s o n , G. J . ( 2 0 0 8 ) .M e m o r y d r u m t h e o r y ' s C m o v e m e n t : R e v e l a t i o n s f r o m F r a n k l i n H e n r y . R e s e a r c h Q u a r t e r l y f o r E x e r c i s e a n d S p o r t , 7 9 , 3 1 2 - 3 1 8 . G o o d e , S . , & M a g i l l , R . A . ( 1 9 8 6 ) . C o n t e x t u a l i n t e r f e r e n c e e f f e c t i n l e a r n i n g b a d m i n t o n s e r v e s . R e s e a r c h Q u a r t e r l y f o r E x e r c i s e a n d S p o r t , 5 7 , 3 0 8 - 3 1 4 . H a l l , K . G. , & M a g i l l , R . A . ( 1 9 9 5 ) . Va r i a b i l i t y o f p r a c t i c e a n d c o n t e x t u a l i n t e r f e r e n c e i n m o t o r s k i l l l e a r n i n g . J o u r n a l o f M o t o r B e h a v i o r , 2 7 , 2 9 9 - 3 0 9 . H e n r y , F . M . , & R o g e r s , D . E . ( 1 9 6 0 ) . I n c r e a s e d r e s p o n s e l a t e n c y f o r c o m p l i c a t e d m o v e m e n t s a n d a “ m e m o r y d r u m ” t h e o r y o f n e u r o m o t o r r e a c t i o n . R e s e a r c h Q u a r t e r l y , 3 1 , 4 4 8 - 4 5 8 . L e e , T . D . , & M a g i l l , R . A . ( 1 9 8 3 ) . T h e l o c u s o f c o n t e x t u a l i n t e r f e r e n c e i n m o t o r s k i l l a c q u i s i t i o n . J o u r n a l o f E x p e r i m e n t a l P s y c h o l o g y : L e a r n i n g , M e m o r y , a n d C o g n i t i o n , 9 , 7 3 0 - 7 4 6 . M a g i l l , R . A . ( 2 0 0 3 ) . M o t o r l e a r n i n g : C o n c e p t s a n d a p p l i c a t i o n s ( 7 t h e d . ) . N e w Yo r k : M c G r a w - H i l l . P r i c e , J . , G i l l , D . L . , E t n i e r , J . , & K o r n a t z , K . ( 2 0 0 9 ) . F r e e - t h r o w s h o o t i n g d u r i n g d u a l - t a s k p e r f o r m a n c e : I m p l i c a t i o n s f o r a t t e n t i o n a l d e m a n d a n d p e r f o r m a n c e . R e s e a r c h Q u a r t e r l y f o r E x e r c i s e a n d S p o r t , 8 0 , 7 1 8 - 7 2 6 . S c h m i d t , R . A . ( 1 9 7 5 ) . A s c h e m a t h e o r y o f d i s c r e t e m o t o r s k i l l l e a r n i n g . P s y c h o l o g i c a l R e v i e w , 8 2 , 2 2 5 - 2 6 0 . S c h m i d t , R . A . , & L e e , T . D . ( 2 0 1 1 ) . M o t o r c o n t r o l a n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