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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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級教師會功能 自由評論 第 162 頁國民中小學導師是所得稅法修正後的另類受益者!?
汪耀文 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博士生 民國 100 年(以下同)1 月 7 日立 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 修正案,自翌年元旦始,公私立國中 小及幼稚園教職員工均須課稅。教育 部為配合國中小課稅籌劃配套方案, 為期減輕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 數負擔,以增加教師備課時間,同時 調增班級導師費,遂訂定〈教育部補 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 師 費 實 施 要 點 〉 。 該 要 點 補 助 國 民 中、小學班級導師每月導師費新臺幣 一千元(即每月導師費計新臺幣三千 元),並將導師的授課節數,向下調 降四節。從二千到三千、百分之五十 的增幅,再從非導師身分別的下修二 節課、到具導師身分別的四節課等數 據上的差異(教育部,2012),不禁讓 人聯想國民中小學導師彷彿是該波改 革中的另類受益者。 然深究其實,細以衡諸導師費的 核發依據,吾人即行得知具導師身分 別之教師們自始是一群默默地堅守崗 位的教育人員,與「受益」兩字實無 相涉。確依〈公立中小學導師費支給 標準〉核發的導師費,被歸類為薪外 之津貼、非職務加給,排除在法定待 遇之外,輒已影響相關教育人員的權 益。其一,自 82 年至 100 年底一期 間,國民中、小學導師每月津貼二千 元,近廿年光景未曾調整;反觀與導 師費同為「兼任」屬性之主管職務加 給,卻迭經 82 年度 6%、83 年度 8 %、84 年度 3%、85 年度 5%、86 年 度 3%、87 年度 3%、88 年度上半年 3 %、90 年度 3%、94 年度 3%、100 年 7 月 1 日 3%累次調升(行政院人事行 政局,2112);其二,行政主管機關基 於所謂「待遇衡平」、突顯兼任行政 職務教師之繁重與辛勞之整體考量, 未將導師費納入年終獎金、考績獎金 計支內涵。同樣的校園,同樣的春風 化雨志業,卻有著不同的獎金採計標 準,怎不生「差別待遇」的歧義;其 三,同是公、差假外出洽公,兼任導 師之教師的導師費與兼任行政職務教 師之職務加給之扣、予,截然不同。 兼導師者須按日扣減;兼任行政職務 教師,卻全不適用(教育部,2012)。 97 年立委洪秀柱、江義雄、李慶 安三人提案之《教師待遇條例草案》, 其中第三條第五款,「加給」乃指本 薪、年功薪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 性質及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對教師另 加之給與。同草案第十一條再將加給 分為三種,其首「職務加給」,乃對 教師兼任主管職務、導師或擔任特殊 教育者,給付之法定待遇(立法院, 2008)。準此,吾人欣見導師費納為法 定待遇一部分的務實合理作法。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於 101 年 12 月 28 日作出 釋字第 707 號解釋文:「關於公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部分之規定,與憲 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 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 效力。」理由書中更倡言為使教師安 心 致 力 於 教 育 工 作 , 以 提 昇 教 育 品 質,其生活、財產權自應予以保障。 職是之故,吾人愷切期盼立法院 制定教師待遇相關法律之際,能秉前 開草案之精神,將導師費納為職務加 給,而非原先的俸外津貼。讓法制化 的導師費,同隨國家整體經濟財政實 力,與時調整。國家財政拮据之際的 必要撙節,導師們期能和衷協力、共 體時艱;惟福國裕民、欣欣向榮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