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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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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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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研究.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自行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2) 096301070000G2012. 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研究. 研究主持人:王順治.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自行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3) ARCHITECTURE &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RESEARCH PROJECT REPORT. The Research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Architectural Works. BY Wang , Shun - Chih. December 31, 2007.

(4) 目次. 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研究. 目. 次. 圖次………………………………………………………………………………VII 表次…………………………………………………………………………………IX 摘要…………………………………………………………………………………XI.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1 第二節 研究目的…………………………………………………………2 第三節 研究內容與方法…………………………………………………3 第四節 國內研究文獻回顧………………………………………………4 第五節. 用語定義說明…………………………………………………6. 第六節. 研究架構流程…………………………………………………8. 第二章 智慧財產權之認識、深入瞭解與正確掌握………………………………9 第一節 廿一世紀知識經濟時代之認識…………………………………9 一、知識經濟時代之來臨………………………………………………9 二、知識經濟內涵之特色……………………………………………10 三、智慧財產權是知識經濟發展下之法律制度……………………11 第二節. 智慧財產權法律性質之深入瞭解……………………………12. 一、權利、財產之概念認識…………………………………………12 (一)權利之概念、定義與源起………………………………………12 (二)財產之概念、定義與內容………………………………………13 二、財產權、產權與所有權之基本認識……………………………15 (一)財產權之概念、理論與觀點……………………………………15 (二)產權之概念、理論與觀點………………………………………16 (三)所有權之概念、理論與觀點……………………………………17. I.

(5) 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研究. 第三節. 國際智慧財產權發展之正確掌握……………………………18. 一、世界貿易組織(WTO)智慧財產權協定與國際條約之認識與掌握……18 (一)世界貿易組織概述……………………………………………18 (二)《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認識與掌握…19 (三)《巴黎公約》之認識與掌握……………………………………20 (四)《伯恩公約》之認識與掌握……………………………………21 (五)《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之認識與掌握…………………22 (六)《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之認識與掌握…………23 二、智慧財產權特色與本質之掌握……………………………………26 三、智慧財產權保護之時代意義………………………………………27 第四節. 小結……………………………………………………………28. 第三章 《著作權法》有關「建築著作」之認識與重點整理……………………29 第一節 我國《著作權法》之認識………………………………………29 一、《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與保護對象……………………………29 二、《著作權法》之基本原則…………………………………………30 (一)思想與表達區分原則…………………………………………30 (二)原創性原則……………………………………………………31 (三)創作保護主義原則……………………………………………32 (四)著作權與著作物所有權分離原則……………………………32 (五)權利耗盡原則…………………………………………………32 第二節 建築學、建築物與建築著作之認識……………………………33 一、建築學……………………………………………………………33 二、建築物……………………………………………………………34 三、建築著作…………………………………………………………35 第三節. 著作權內容之重點整理………………………………………38. 一、著作人格權………………………………………………………38 (一)公開發表權……………………………………………………38 (二)姓名表示權……………………………………………………39 (三)禁止不當修改權………………………………………………39 II.

(6) 目次. 二、著作財產權………………………………………………………40 (一)重製權…………………………………………………………40 (二)公開播送權……………………………………………………42 (三)公開展示權……………………………………………………42 (四)改作權及編輯權………………………………………………43 (五)出租權…………………………………………………………44 三、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時間與授權利用……………………………44 四、著作權管理………………………………………………………45 第四節. 小結……………………………………………………………46. 第四章 建築著作相關之法律課題與國內外判例探討…………………………47 第一節. 建築著作之法律課題探討……………………………………47. 一、建築著作之範圍探討……………………………………………47 二、建築著作、圖形著作及美術著作之區隔探討…………………51 三、建築著作「原創性」之探討……………………………………53 第二節. 涉及建築著作侵害之法律課題探討…………………………56. 一、建築著作之重製權探討…………………………………………56 (一)從平面至平面之重製…………………………………………57 (二)從平面至立體之重製…………………………………………57 (三)從立體至平面之重製…………………………………………58 (四)從立體至立體之重製…………………………………………58 二、建築著作之修改權探討…………………………………………60 (一)變更設計之建築師非原設計者侵害著作權之認定 屬私權由法院為之與行政機關無涉(內政部 76.1.6 台 內營字第 465078 號)………………………………………………60 (二)建築物變更設計如侵害原設計之著作人格權時應 經原建築師同意(內政部 75.8.23 台內營字第 429302 號)……………61 三、建築著作之抄襲認定探討………………………………………65 第三節. 建築著作之侵權案例探討……………….……………………68. 一、建築著作侵權之台灣案例探討…………………………………68 (一)屏東縣屏東市鶴聲國民中學案(91. 年度上訴字第 411 號)…………68. III.

(7) 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研究. (二)台南縣佳里勞工住宅案(92. 年度台上字第 1167 號)………………70. (三)高雄市電腦量販連鎖店室內裝修案 (94. 年度屏簡字第 189 號) …72. 二、建築著作侵權之大陸案例探討(2005,高民終字第 445 號)……………74 三、建築著作侵權之日本案例探討(2004,平成 15 年( )第 3575 號)………76 第四節. 小結……………………………………………………………80.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81 第一節. 結論……………………………………………………………81. 一、「建築著作」須強調「原創性(Originality)」之表達形式…………81 二、「建築著作」及「建築設計圖」之界定宜更明確………………81 三、依建築設計圖之重製行為不應視為是「圖形著作」之實施行為…82 四、建築師之「禁止不當修改權(同一性保持權)」與建物所有人之 修繕權應有所平衡………………………………………………82 五、建築著作權與《公平交易法》可能發生之關係………………82 第二節. 對行政機關之建議……………………………………………83. 建議一、立即可行建議………………………………………………83 建議二、中長期建議…………………………………………………83 建議三、中長期建議…………………………………………………83 第三節. 後續研究建議…………………………………………………84. 一、建築業界應重視「建築著作權」之管理…………………………84 二、建築業界應著手建立保護建築設計之修改權…………………84 三、建築業界應思考創造「建築著作權」合理使用之原則或規則…84. 本案期初審查會議紀錄 (2007.3.5) …………………………………………………85 本案期中審查會議紀錄(2007.8.29)…………………………………………………87. 附錄一:《伯恩公約(1979.10.2)》(英文版)…………………………………………91 附錄二:《伯恩公約(1979.10.2)》(中文版)…………………………………………115 附錄三:《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1996.12.20)》(英文版)………………133 附錄四:《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1996.12.20)》(中文版)………………139. IV.

(8) 目次. 附錄五:《著作權法(2007.7.11)》…………………………………………………143 附錄六:國內「建築著作」之侵權案例(2003.5.8,91 年度上訴字第 411 號)……………159 附錄七:國內「建築著作」之侵權案例(2003.3.13,92 年台上字第 1167 號)……………163 附錄八:國內「建築著作」之侵權案例(2005.8.25,94 年度屏簡字第 189 號)…………167 附錄九:大陸「建築著作」之侵權案例(2005,高民終字第 445 號)…………………169 附錄十:日本「建築著作」之侵權案例(2004.6.23,平成 15 年( )第 3575 號)…………171. 參考書目…………………………………………………………………………185 索引………………………………………………………………………………189 謝誌………………………………………………………………………………191 簡歷………………………………………………………………………………193 後記………………………………………………………………………………194. V.

(9) 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研究. VI.

(10) 圖次. 圖次 [圖 1]純粹思想觀念與智慧財產權之法律關係…………………………………11 [圖 2]日本建築師安藤忠雄作品(Expo’92/Sevilla. Japan Pavilion)………………………49. [圖 3]應用三維雷射掃瞄技術之瓜筒掃瞄………………………………………58 [圖 4]李祖原建築師設計之內湖濱湖皇家大廈…………………………………58 [圖 5]有可能涉及「語文著作」、「美術著作」之「建築著作」 實施或重製之新聞報導……………………………………………………59 [圖 6]高雄市電腦量販連鎖店室內裝修有關著作權侵害案……………………72 [圖 7]大陸地區北京市「楓丹麗舍(上)」與「森林大第(下)」之 建築著作侵權案海報………………………………………………………74 [圖 8]大陸地區北京市「楓丹麗舍(上)」與「森林大第(下)」之 建築著作侵權案示意圖……………………………………………………74 [圖 9]日本大阪市預購住宅之著作權侵害案……………………………………77. VII.

(11) 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研究. VIII.

(12) 表次. 表次 [表 1]建築作品、美術作品及實用藝術品之相互關係表…………………………52 [表 2]有關「原創性」之廣義與狹義關係表………………………………………54 [表 3]有關「抄襲」之不同程度類型表…………………………………………66. IX.

(13) 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研究. X.

(14) 摘要. 摘. 要. 關鍵詞:建築著作、著作權、智慧財產權. 一、研究緣起 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是本(廿一)世紀愈來愈受到建築界重視之重要 課題,本研究探討我國《著作權法》所保障「建築著作權」之相關疑義,我國 之「建築著作權」發展,目前正處於萌芽階段,如何正確認識此一課題暨探討 釐清法律未盡周延之處,是本研究主要探討內容。 二、研究方法及過程 本研究透過文獻回顧、法令分析及相關判例歸納三角度,從建築管理及建 築專業立場,並輔以法學基本原理原則,循以下研究過程探討: (一)智慧財產權之認識、深入瞭解與正確掌握 (二)《著作權法》有關「建築著作」之認識與重點整理 (三)建築著作相關之法律課題與國內外判例探討等方向進行 三、重要發現(簡述如下) (一)概念釐清:智慧財產權之認識、深入瞭解與正確掌握(詳 p9~28) 1.認識廿一世紀知識經濟時代之特色 2.深入瞭解智慧財產權法律性質 3.正確掌握國際智慧財產權發展 (二)重點整理:《著作權法》有關「建築著作」之認識與重點整理(詳 p29~46) 1.我國《著作權法》之認識. 2.建築學、建築物與建築著作之認識 3.著作權內容之重點整理 (1)著作人格權 (2)著作財產權 (三)案例探討:建築著作相關之法律課題與國內外判例探討(詳 p47~80) 1.建築著作之法律課題探討 2.涉及建築著作侵害之法律課題探討 (1)建築著作之重製權探討 (2)建築著作之修改權探討 (3)建築著作之抄襲認定探討 3.建築著作之侵權案例探討 (以台灣、大陸、日本等地法院判例探討) XI.

(15) 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研究. 四、主要建議事項 謹歸納以下五點結論及三點對行政機關之具體建議: (一)結論:(詳 p81~82) 1.「建築著作」須強調「原創性(Originality)」之表達形式 2.「建築著作」及「建築設計圖」之界定宜更明確 3.依建築設計圖之重製行為不應視為是「圖形著作」之實施行為 4.建築師之「禁止不當修改權(同一性保持權)」與建物所有人之修繕權應有所平衡 5.建築著作權與《公平交易法》可能發生之關係 (二)對行政機關之建議:(詳 p83) 建議一: 1.立即可行建議:建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得就近年涉及「建築著作」之函釋、 侵權判例等資訊,進行蒐集及彙整出版,以嘉惠建築業界。 主辦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說. 明:為使建築業界重視「建築著作」相關權益暨掌握著作權法發展趨 勢,建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得就近年涉及「建築著作」之函釋、 侵權判例等資訊,進行蒐集及彙整出版,以供建築業界、學界參 考,並有助於我國著作權之發展推動。. 建議二: 2. 中長期建議:建議內政部營建署得就《建築法》之建築物定義與建造行為 等有關建築著作財產權部分,與業界共同研商,決定是否需 增修相關條文內容。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說. 明:鑒於知識經濟時代,智慧財產權愈發受到重視,為健全我國建築 藝術品質之正面發展,建議內政部營建署得就《建築法》之建築 物定義與建造行為等有關建築著作財產權部分,與業界共同研 商,決定是否需增修相關條文內容,以符時代潮流。. 建議三: 3.中長期建議:建議內政部營建署得就「建築物」外牆面改變併同結合「建築著 作」修改權思考,兼顧合理使用及維護建築立面應有藝術品質。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說. 明:對建築立面之改變,建議內政部營建署得就「建築物」外牆面改 變併同結合「建築著作」修改權思考,依建築所有人、合法目的、 善意修改等前提下為之,以兼顧所有人合理使用暨保護建築師著 作人格權以及建築管理之需要,以維護建築立面應有藝術品質。. XII.

(16) 摘要. Abstract Keywords: architectural works, copyrigh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1.Research Background “Architectural work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issue that has gained greater and greater importance in the circle of architecture, and this study would explore relevant dubious meaning of “architectural work rights" as secured in our “Copyright Law." The development of our “architectural work rights" is currently at the burgeon stage, and it would be primary content of investigation in this study as how proper knowledge of such an issue can be achieved and the investigation of legal incomprehensiveness conducted. 2. Methodology and process This study would make use of the three approaches as literatures review, analysis of legal provision, and relevant legal precedent to conduct research process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uilding management and the profession of architecture, assisted with fundamental rules and principle of legal theory: (1) the knowledge, profound appreciation, and accurate master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2) acknowledgement and arrangement of focused points of “architectural works" in “copyright law." (3) Conduct from the approach of relevant legal issues and legal precedent domestic and overseas of architectural works 3. important discoveries (briefed as follows) (1) concept clarification: the acknowledgement, profound appreciation, and accurate mastery (details in P. 9 to 28) st. 1. learn about the features of knowledge-based economic era of the 21 century 2. learn profoundly about the legal featur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3. accurate mastery of the develop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nternationally (2) arrangement of focused points: acknowledgement and arrangement of focused points of the “architectural works" in “copyright law."(details in P. 29 to 46) 1. acknowledgement of our “Copyright law" 2. acknowledgement of architectural study, building, and architectural works 3. arrangement of focused points regarding the content of copyright (1) moral rights (2) economic rights (3) Case study: relevant legal issues and legal precedent domestic and overseas of architectural works (details in P. 47-80) 1. investigation of legal issues of architectural works 2. investigation of legal issues involved of infringement of architectural works (1) Investigation of reproduction rights of architectural works (2) investigation of modification rights of architectural works (3) investigation of confirmed plagiarism of architectural works 3. investigation of infringement case of architectural works (illustrated with legal precedent ruled of district court in the Taiwan, mainland China, and Japan) XIII.

(17) 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研究. 4. primary items of suggestions Five items of conclusions and three substantial recommendations are reached for the reference of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1) conclusions: (details in P. 81-81) 1. architectural works" must stress the expression form of “originality" 2. the "architectural works" and the "planing" must be definite. 3. reproduction act based on architectural design blue-print should not be conceived as the implementation act of “graphic works" 4. modification rights of “architectural works" should be given balance between monopoly and public interests 5. there might be conflict between architectural copyright and “Fair Trade Law". (2) suggestions to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Details in P. 83) Suggestion 1: immediate and feasible suggestion: put forth suggestions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IPO, Ministry of the Economic Affairs, R. O. C. ) to compile and collect with interpretations and legal precedents of infringement on “architectural works" collected in recent year for publication to benefit the building industry. Sponsoring authori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IPO, Ministry of the Economic Affairs, R. O. C. ) Assisting authority: Architecture &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Elaboration: To render the building industry with due attention on relevant interests and development trend of copyright law on “architectural works," it is suggested that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IPO, Ministry of the Economic Affairs, R. O. C. ) should compile and collect with interpretations and legal precedents of infringement on “architectural works" collected in recent year for publication for the reference of to the building industry and academic world. As such, it should help the development and promotion of copyright in our country. Suggestion 2: medium- and long-term suggestion: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gency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can work with the building industry regarding the definition and construction behavior of building in relation to the part of architectural work rights in “Building Law," and determine if content of relevant articles should be amended or added. Sponsoring authority: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gency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Assisting authority: Architecture &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Elaboration: In view of the knowledge-based economic era,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nowadays. To render the positive development of our architectural quality of arts, it is suggested to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gency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that it can work with the building industry regarding the definition and construction behavior of building in relation to the part of architectural work rights in “Building Law," and determine if content of relevant articles should be amended or added to cope with the trends of the times. Suggestion 3: medium- and long-term suggestion: it is suggested to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gency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that it should deliberate on the modification rights regarding the change of mural wall of “building" along with “architectural works" so as to administer reasonable usage and the maintenance of artistic quality at the standing façade of building. Sponsoring authority: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gency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Assisting authority: Architecture &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Elaboration: with regard to the change of the standing façade of building, it is suggested to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gency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that when modification rights are considered it should deliberate regarding the change of mural wall of “building" along with “architectural works" as well as the premise of owner of the building, legal purpose, and bona-fide modification. As such, it can administer the reasonable use and protect the moral rights of the architect as well as the need of building management so as to maintain the artistic quality of the standing façade of the building. XIV.

(18) 第一章. 第一章. 緒論. 緒論. 認識與重視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與正確看待此一課題是本章目的。 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是本(廿一)世紀愈來愈受到建築界重視之重要課題,本研究探討我 國《著作權法》所保障「建築著作權」之相關疑義,我國之「建築著作權」發展,目前正處萌 芽階段,如何正確認識此一課題暨探討釐清法律未盡周延之處,是本研究努力之目標。.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本文以客觀務實角度,探討智慧財產權有關「建築著作(Architectural Works)」引起 之相關課題,特別是針對《著作權法》所保障之「建築著作權」。 基於《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暨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 定(TRIPS)》 註 1 已明定保護「建築著作(Architectural. Works)」及相關立體著作之藝術作品. (Artistic Works)。據此,我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九款亦納入「建築著作」及經內. 政部公告列舉為: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惟從建築 管理角度思考,如何正確認識「建築著作」、「衍生著作(原著作改作之創作)註 2 」以 及保護「建築著作權」?又《著作權法》與《建築法》應如何連結?俾使「建築 著作」、「其他之建築著作」、「重製」等在解釋上能符合社會發展期待暨確保 著作人之權益?此外,有關「建築著作」之侵害判斷、「建築著作權」之限制及 「著作人格權」之行使等相關課題,現階段都亟需研究釐清。 註1:查國際間最早且最重要之著作權公約,首推《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其全名為《保護文學和 藝術作品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中國大陸譯為 《伯爾尼公約》。該公約源於十九世紀西歐特別是法國出現許多文學家、藝術家所創作之作品,因這 些作品迭經翻譯至世界各地,該「著作權」遂逐漸受到創作人重視及倡議應有國際保護。1878 年法 國文學巨匠維克多‧雨果(Victor Hugo)於巴黎召開大會成立國際文學藝術協會後,該協會 1883 年將一 份經過多次討論之國際公約草案送交瑞士政府,嗣經瑞士政府 1886.9.9.於伯恩(Berne)舉行第三次大會 上通過定名為《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恩公約》 ,簡稱《伯恩公約》 ,該公約之原始簽字國有英國、法 國、德國、意大利、瑞士、比利時、西班牙、賴比瑞亞、海地及突尼西亞等十國,該公約分:本文、 附屬條款及最後議定書等三部份。依該公約前言揭示之目的為"共同希望以有效方法儘可能一致地保 護文學及藝術著作作者之權利"。《伯恩公約》後於 1887.12.15.生效,是世界第一個國際著作權公約, 《伯恩公約》自 1886 年迄今經七次修正,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第九條第一項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IPO Copyright Treaty)》第一條第四項規定所有 WTO及WCT會員國無論是否為《伯恩公約》會員國都應遵守《伯恩公約》1971 年巴黎修正案第一條至 第廿一條及其附則等規定,此使巴黎修正案成為普世著作權保護標準。我國亦於 2002.1.1.以「臺澎金 馬獨立關稅領域」名義加入WTO),截至 2003.5.15.世界上已有 149 個會員國加入《伯恩公約》。資料 來 源 :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9/28/content_1104119.htm 、 章 忠 信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5&act=read&id=1 等相關網站。 註2:例如:申請建照執照之「水電消防圖」、「結構圖」是否屬「建築設計圖」?又具有原創性(Original) 之「施工圖」 、 「設備圖」應如何定位?「原創性」應如何判斷等?此外,依附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潢)」 、 「景觀」等立體著作及其設計或施工圖面,是否得視為「建築著作」?又復依「標準圖」稍做修改之. 1.

(19) 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研究. 「建築著作」如何與「衍生著作(原著作改作之創作)」區別等等課題,都亟待研究釐清。. 2.

(20) 第一章. 第二節. 緒論. 研究目的. 本文研究目的旨在探討「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相關課題。 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我國《著作權法》首將「建築圖」納入「美術著作註 3 」, 八十一年六月十日《著作權法》修正後,「建築著作」成為《著作權法》所稱之 「著作」,受該法保護,「建築著作」因性質特殊,兼具美學與科技,包含感性 註4 及理性,且建築之「著作」與「著作物 」關係,有別於《著作權法》所載其他. 之語文、音樂、戲劇(及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電腦程式等九類 著作,而法學上咸認為「著作」保護除應屬人類精神作用之成果外,尚需符合: 原創性 (original)、表達性 (expression)、附著性 (fixation)、合法性 (legitimacy) 等要件 註 5 。 保護建築著作權之目的,在保障著作人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與促進 國家文化發展,惟近年來社會已有若干侵害建築著作權之案例發生,如何 避免侵害他人之建築著作權與維護個人之建築著作權,在建築界儼然已是 一項重要課題。在這樣之時代背景考量下,從政府部門、建築學、法學等角度 探討「建築著作」課題,便成為本研究之焦點。據此,本研究研提具體可行結論 與建議,期有以下三點貢獻,俾供主管建築機關參採。 一、就《著作權法》之「建築著作」與《建築法》之「建築物」內容,並就建築 著作之「原創性」部分提出研究心得與看法。 二、對於《著作權法》之「建築著作」公告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 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進行研究,以提出研究結論與建議事項。 三、探討《著作權法》之「建築著作」相關課題,如:室內裝修(潢)、景觀設計、 建築修繕、衍生著作(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等課題以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等 相關判例,在深入分析歸納後,提出專業見解,供主管建築機關及業界參採。 註3:詳當時《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略以:「美術著作」指著作人以智巧、匠技、描繪、或表現 之繪畫、建築圖、雕塑、書法或其他具有美感之著作。但有標示作用,或涉及本體形貌以外意義,或 係表達物體結構、實用物品形狀、文字字體、色彩及布局、構想、觀念之設計不屬之。惟對有關「建 築圖」之涵義,並未明確。又 1990.1.24.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一條第二款僅提到略以:依本法註 冊專有重製之利益者,為有著作權,包括有「美術之製作」。 「著作」無附著物(如:演說)。「著作物」則有附著物(如:繪畫)。又 註4:查「著作」與 「著作物」不同, 「著作」係指畫紙上畫作之表達。而非畫作所附著之畫紙。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其 保護客體為「著作」 ; 「著作物」僅為「著作附著之物」 ,享有所有權(如:買一幅畫,通常是買到的畫 之所有權,並未買到畫之著作權)。 註5:據歸納,所謂「原 創 性 」指係由 作 者 自 行 創 作 且 無 抄 襲 他 人 之 意。「 表 達 性 」係《著作權法》第 十條之一所稱略以:其 保 護 僅 及 於 該 著 作 之 表 達 , 而 不 及 於 其 所 表 達 之 思 想 、 程 序 、 製 程 、 系 統、操 作 方 法、概 念、原 理、發 現。 「 附 著 性 」以 一 定 方 式 表 現 出 來 讓 人 的 感 官 可 以 得 知 , 不以有形為必要。「 合 法 性 」 則 是 依 《著作權法》第九條所列之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3.

(21) 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研究. 第三節. 研究內容與方法. 本研究內容圍繞在「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此一命題,特別是釐清有關 《著作權法》之「建築著作」課題,這些課題跨越政府主管建築機關、建築學界、 法學界等領域,例如在主管建築機關方面,室內裝修(潢)、景觀設計、建築修繕、 能否納入該「建築著作」範疇?在建築學界方面,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 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衍生著作(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等,應如何認定其內容?在 法學界方面,「建築著作」之侵害判斷、「建築著作權」之限制及「著作人格權」 之行使等相關課題課題。簡而言之,研究內容圍繞在:建築著作、建築著作人、 建築著作權、衍生著作、著作重製等相關權利之侵害及保護課題。 在研究方法方面,本研究透過文獻回顧、法令分析及相關判例歸納三角度,從 政府建築管理及建築專業立場為主,並輔以法學基本原理原則,進行研究探討。 「智慧財產權」是近年漸受各界重視及開發之課題註6,「建築著作」因性質較 為特殊,雖已受《著作權法》保護,復經前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公告「建築著作」 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註7,惟卷查《著作權法》 第三條第五款後段略以: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認定屬「重 製」,據此,「建築著作」除包括建築物、組合屋註 8 外,亦可能擴及至:室內裝 修(潢)、景觀設計、雜項工作物註 9 、機電設備等,如何釐清這些課題,都在本研. 註6:以王羲之扇上題字故事可證古人已略有「智慧財產權」觀念;今以知名作家J. K.羅琳(J. K. Rowling, 1965.7.31.英籍)為例,在經歷離婚、失業成為單親媽媽後,窮困的蝸租在愛丁堡一間小公寓,靠著微 薄失業救濟金養活自已和女兒,但僅六年後,她的處女作《哈利波特─神秘的魔法石》及其系列兒童 小說,從九十年代轟動全球迄今,鑄造了成功與財富。成為史上首位收入超過十億美元之作家,據英 國《經濟學人》報導,她擁有價值五億英磅之財產,遠比英國女王還富有,在世界富豪榜上居於第 122 位。此案例顯示只要善用「智慧財產權」,即使三餐不繼的單親媽媽也能成為英國第一富婆,個 人如此,各產業要提昇競爭力追求獲利、國家要追求經濟成長,更是如此。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wiki/J%C2%B7K%C2%B7%E7%BD%97%E7%90%B3。另註:王羲之扇上題字 故事略以:王羲之在橋上見一位婆婆滿面愁容,拿六角竹扇叫賣卻無人要買。王羲之十分同情表示要 在扇上題字,幫忙賣個好價錢。老婆婆卻怕塗寫後賣不出去。王羲之說:「你只要說是王右軍寫的, 一定可以賣百錢。」果然,扇子很快被搶購一空。不久,老婆婆拿一堆扇子要王羲之題字,王羲之婉 拒後為避免和老婆婆碰面,很少再走石橋或繞路行走。現在,在浙江省紹興市內蕺山附近,還有座「題 扇橋」,橋上還豎著「晉王右軍題扇橋」之大石碑,橋附近還有條小弄稱「躲婆弄」。 註7:資料來源:1992.6.10,內政部台(81)內著字第 8184002 號公告。 註8:組合屋是由製造組合屋者,依自己或他人創意製造而符合「原創性」要件及具藝術特徵,若定著於地 上就是建築物得享著作權保護,惟何人享有則是另一課題。又組合屋得申請新型或新式樣專利而享專 利權保護,惟是否享有著作權則無關聯。然組合屋若非《建築法》之建築物或無建築設計圖時,則有 疑義。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張靜,2006.8,《著作權案例彙編(9)-建築著作篇》,p7~9。 註9:「雜項工作物(miscellaneous works)」依我國《建築法》第七條定義略以:為營業爐、水塔、瞭望臺、 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 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 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另註:雖然「兒童遊樂設施(無機械性動力)」現中央主. 4.

(22) 第一章. 緒論. 究之列。. 管機關為內政部兒童局,而非營建署,然「兒童遊樂設施」按其性質亦有可能為「建築著作」。. 5.

(23) 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研究. 第四節. 國內研究文獻回顧. 建築學界對「建築(Architecture)」一詞所指專業,咸認有「建構良好環境之藝術」 或「以建造為手段之藝術」等涵義,此一觀點亦見諸相關語言(意)之研究註 10 、 11 。 在西方社會「Architecture(建築)」不等同「Building(建築物)」,「Architecture(建築)」 被視為是一項藝術作品(著作),而「Building( 建 築 物 ) 」則僅被認為是人為之 Structures(構造物)。鑒於「建築(物)」兼具有「藝術性」、「實用性」之雙重性及 屬於不動產之財產標的等多項特色,故須就該角度蒐尋相關研究文獻。 據查國內有關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權課題」文獻,近年具一定參考價值者 僅三篇,或因該建築著作權利課題涉及建築管理之法令、制度、政策層面,且亦 涵蓋「建築學」、「法學」、「經濟學」及「行政學」等專業領域,故此類文獻 相對較少且其內容多從單一角度論述。今就各該文獻之性質、動機、方法、角度、 研究發現或結論、建議事項或其他之重點等彙整如[表 1-4-1.1],由該表不難發現: 建築學界或背景之研究者注重於「建築著作」與《建築法》之關連性,並就保障 建築師之立場進行探討;惟法學界之研究者則著眼「建築著作」法令規範之未明 地帶,為法律解釋或適用疑義(爭點),提出見解。以上這些文獻論及「建築著作」 應予重視與亟需釐清之處,本研究將於後續章節,一併納入分析探討。 註10:據成功大學建築系王維潔教授考證指出「建築(architecture)」這個複合字在西方語言中,拉丁文為 architectura、意大利文architettura、西班牙文arquitectura、法文同英文都是architecture。此字其實來自 於兩個希臘字根:arch或archi,它來自希臘文動詞arkhi、arknein,主宰也,引做最高級解。例如天使 長archangel、大主教archbishop出其字源。又與之相似之拉丁字根arca,指弓形,後引申為拱形。因 此arch有希臘文與拉丁文兩個根源,意義不同,不可混為一談。Architecture的後半部tecture來自於希 臘文tekhne,指技藝或藝術。而tekhne此字在當時,拉丁文譯為ars,後而演進為今日所說的art,藝術。 自古,tekhne與ars本為一家,今人多將科技與藝術全然分離,並常互相對立,實在誤謬。由字面的意 思可知,architecture這個複合字就是作「最高級之藝術」解。此外,王維潔教授更由五千年前古埃及 象形文字(象形文字具有表音及表意兩種功能的語言,其圖象(詳下圖)左邊字元為一件建築工具(砌磚 桿)、中間字元上方是一隻手,下方是一個圓形容器,最右邊字元是一個人用手扶一個長方形,長方 形邊框有十個點,人的兩隻手各扶著其中一個點。),引申略有:手藝、材料、工法(具)、環境、敬 業精神等涵義,又其發音為kd(亦是雙音表音符號,代表兩個音k與d,發音為「卡得」或「凱得」), 復因學者們所採用之母音各自不同,故造成古埃及象形文專有術語 之英譯時有不同拼法。資料來源:王維潔,2006.3,建築考義由一個埃及象形 文看建築的內蘊,《建築學報》第 55 期,p69~94。 、 「築」為例(詳右圖),據查辭典, 「建」為會意字,從 註11:筆者以中文小篆之「建」 「聿」從「廴」,「聿」即筆,「廴」為「廷」之省字,即朝中;故「建」為持 筆立於朝中,有建立(造)、做(提)出之義。 「築」為形聲字,從「筑」從「木」, (古埃及象形文字 kd) 「筑」是以竹尺擊弦發聲之樂器,有下擊之義,「木」為搗土木杵;故「築」 有營築、構(夯)築、修築等義。 「建築」兩字則有偏向以規劃、設計及營建等功 能性或實用性之涵義,而較未突顯其藝術性價值。另註:「小篆」係秦始皇統 一中國後,有感於全國文字之繁雜和書體不一,而由宰相李斯負責提出之「書 同文」做法(在秦國原使用之大篆籀文基礎上進行簡化,並取消六國異體字而創 製之統一文字書寫體(標準字體),該標準字體至西漢末年始漸被隸書取代。), (中文「建築」之小篆). 6.

(24) 第一章. 緒論. [表 1-4-1.1]國內近年有關「建築著作權課題」之文獻摘要整理 研究年月. 1994.2.. 1996.2.. 2006.2.. 著者. 內政部/成功大學建築研究所 (陳耀光教授). 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林大為 (蔡明誠教授指導).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 林辰熹股長. 研究名稱. 「建築著作」著作權相關問題 之研究. 建築著作之研究. 從 1990 年美國建築著作權保 障法案論建築設計著作權. 文獻性質. 內政部委託研究 報告. 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 碩士論文. 《智慧財產權》月刊 86 期 專題論述. 鑒於從法的觀點「建築著作」 鑒於「建築著作」兼具藝術性與 以美國 1990 年建築作品著 為建築設計師智慧的結晶,創作 實用性雙重性格,又因其依不動產 作權保護法案對美國建築作 研究動機 成果也都屬於「智慧財產權」的 具體表現之特殊性,惟《著作權法》品著作權的保護出發,進行 範疇,故應當受法律保護,鼓勵 對「建築著作」之解釋尚不乏疑義, 探討。 創作者向更高層次的創作努力。 必須予以檢討。 研究方法. 文獻蒐集、資料彙整. 文獻蒐集、法學學理探討. 文獻蒐集、資料彙整. 1.我國《著作權法》有關「建築 1.建築著作之保護客體。 著作」著作權之分析與檢討。 2.建築著作之保護要件。 研究角度 2.案例研究-侵害「建築著作」 3.建築著作之著作人格權。 著作權之認定與解析。 4.建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3.《著作權法》與相關建築法令 5.建築著作權之限制。 之適用性分析。. 1.認識美國 1990 年以前對建 築相關著作權之保護。 2.認識美國 1990 年建築作品 著作權保護法案。. 1.建築物列入建築著作之中,是 1.建築著作之保護客體方面,建築 為重視建築文化之創舉。 著作應採擴張解釋。 2.在我國《著作權法》有關圖面 2.建築著作之保護要件方面,除「原 的規定,僅指明有建築設計 創性」外,至少需有最低程度的 研究發現 圖,應注意考量其他法令與建 創作性。 或結論 築 著 作 之 相 關 性 及 互 補 作 3.建築著作之著作人格權方面,在 用。例如:日本《著作權法》 解釋上宜認為所有人因實用性必 所稱之建築著作物,包含有建 要所為之變更,得不受著作人同 築圖面,其不一定僅指建築設 一性保持權拘束。 計圖,尚包含有施工圖等。 4.建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方面,承 3.其他國家能將增建、改建、修 認建築著作人之公開展示權,似 建等行為從著作同一性保持 無必要。 權中刪除,自是有其社會背 5.建築著作權之限制方面,長期公 景,也不至因此使得建築物慘 開展示之建築物,得予攝影、錄 遭破壞,我國是否能直接引用 影、播送及製作平面或立體描繪 他國法令條款,則有待進一步 物,且不論係為私人目的或營利 之研究。 目的。. 就美國 1990 年前後有關建 築 作 品 著 作 權 之 (1) 建 築 作 品、(2)建築作品定義、(3)建 築作品(著作)專屬權的限 制、(4)建築物著作權的生效 日與落日條款、(5)建築作品 著作權保護法案對美國現行 著作權法之衝擊、(6)建築作 品著作權人、(7)建築作品著 作權的侵犯認定等方面,歸 納各該重點,予以說明。. 故「小篆」是中國首次有系統將文字書體「標準化」之結果。. 7.

(25) 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研究. 1.「建築著作」重製之定義規 1.建築著作之保護客體方面,庭園 1.依「1990 年眾院 735 號報 定,似嫌簡略而不能涵蓋其他 設計、室內設計應予包括。 告」對法案的詮釋:「保護 多樣方法對建築物之重製。 2.建築著作之保護要件方面,「足 建築作品著作權是為了激 建議事項 2.「建築物著作」重製範圍之解 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 勵卓越的設計,俾以提昇公 或其他之 釋,應賦予較大空間。 共環境的品質。」。 度」應予探討。 重點 3.「建築著作」著作人之規定, 3.建築著作之著作人格權方面,因 2.建築作品是種很特別的藝 應參考《建築法》將建築師視 技術上困難無法按圖施工不得不 術表達形式,美國國會已在 為當然「建築著作」著作人。 變更設計建造時,亦不宜逕認已 法案中明定不再適用抽離 4.「建築著作」納入施工圖、結 侵害著作人之同一性保持權。 出藝術概念的檢測,法案保 構圖及設備圖、規劃報告。 4.建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方面,建 護將有用途或無用途的建 5.室內設計與建築景觀設計應 議《著作權法》第六十條增訂合 築元件所作成的原創性的 納入建築著作中。 法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之所有人, 創意表達。 6.第十七條有關建築物之修繕 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 3.「建築師事務所」可以被視 和改塑用語,應予修改。 5.建築著作權之限制方面,何謂「以 為建築作品著作財產權人。 7.對於建築工程施作過程之諸 販 賣 重 製 物 為 目 的 所 為 之 重 行為人,應適用默示授權。 製」?建議應予探討。. 資料來源:本研究製。. 8.

(26) 第一章. 第五節. 緒論. 用語定義說明. 本研究基於研究需要,並為避免造成名詞混淆,相關之用語定義臚列如下: 1.建築(Architecture): 係指建構良好環境之藝術,或謂以建造為手段之藝術。註12 2.建築物(Building): 純指供人們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之房屋,多針對量體而言;我國《建築法》 第四條定義略以: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 公眾使用之構造物(structures)或雜項工作物(miscellaneous works)註 13 。 3.建築設計(Architecture Design): 基於為滿足一定之建造目的(包括期待之環境角色要求、使用功能要求、視覺 感受要求等)而進行之設計,使具體之物質材料依其於所建位置之歷史、文化、 景觀等環境,在技術、經濟等各方面可行條件下能形成審美對象之產物。 4.建築著作(Architectural Works): 係指以建築物或者構造物形式表現之作品;內政部公告包括:建築設計圖、 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註14 5.建築著作權(Architectural Work Rights): 建築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所享有之權利。 6.財產(Property): 指具有經濟價值且依一定目的結合之權利義務總體。 7.財產權(Property Rights): 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原則上人格權及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均可 歸類為財產權。財產權的所謂「財產利益」,不一定具有經濟價值,具有精神、 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錄影帶、論文稿件等,也得為財產權的標的。 財產權一般又可細分為:債權、物權、準物權及無形(體)財產權。 8.有形(體)財產(Tangible Property): 係指依法可轉讓之固定資產、流動資金、專項資金、債權債務等。. 註12:資料來源:(1)王維潔,2006.3,建築考義由一個埃及象形文看建築的內蘊, 《建築學報》第五十五期。 (2)漢寶德,建造藝術的生命力,http://www.interbreedingfield.com/about.htm。王維潔教授更考證指出 Architecture這個複合字應作「最高級的藝術」解。 註13:資料來源:詳前p3 之註 9。 註14:資料來源:詳前p3 之註 7。. 9.

(27) 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研究. 9.無形(體)財產(Intangible Property): 指人類基於思想進行創作活動而產生精神上、智慧上之無形產物,例如音樂 (如曲詞創作)、書籍(如小說、學術論文創作)、畫作(如國畫、油畫、漫畫等創 作)、網站設計、電腦軟體等著作、專利、商標等。註15 10.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係指國家以立法方式保護人類精神智慧產物,並賦與創作人得專屬享有之權 利,包括:(1)工業產權註 16 ,如發明(專利)、商標、工業產品外觀設計以及原產 地地理標誌等。(2)著作權,如文學和藝術作品:諸如小說、詩歌和戲劇、電影、 音樂作品;藝術作品諸如繪圖、繪畫、攝影和雕塑以及建築設計。 11.著作(Work): 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12.著作人(Author): 指創作著作之人。 13.著作人格權(Moral Rights): 用以保護著作人之名譽、聲望及其人格利益,因與著作人之人格無法分離, 故不可以讓與或繼承。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 修改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等三種權利。 14.著作財產權(Economic Rights): 係指著作之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散布、出租等多項權利(詳《著作權法》第廿二~廿九條)。 15.著作權(Copyright): 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16.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s): 亦譯為「著作鄰接權」係指與著作權相鄰之權利。廣義概念包括表演者、錄 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視組織和書刊出版者因傳播作品活動依法享有的權利。 註15:亦有學者定義為以下三類:(1)不具備一定形狀,但占有一定空間或能為人們支配之物,如電、熱、 生、光等能源。(2)智慧財產權,此係以智慧財產之非物質性而作出之界定。(3)沿襲羅馬法模式,將 有形(體)物所有權之外的任何權利(無形財產)。 註16:工業產權(Industry Property)又稱「工業所有權」,國際通用之法律術語。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 設計、商標所有權等統稱。有些國家(如日本)之法律和國際條約還將服務標記、廠商名稱、產地標記 和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最常見的是以專利為依據的專利權)之權利包括在內。此權利不僅 適用於工業本身,也適用商業、農業、礦業、採掘業以及一切製成品或天然品。. 10.

(28) 第一章. 第六節. 緒論. 研究架構流程. 研究背景、目的、內容 及方法之說明. 文獻回顧、研究架構 及流程之建立. 對「智慧財產權」之 「建築著作」課題之認識 、深入瞭解與正確掌握. 國內外《著作權法》 保護「建築著作」課題 之內容與檢討. 國內外對「建築著作」 相關之法律課題與侵害 判例的分析探討. 1. 對知識經濟時代有關 財產權、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之認識、瞭解 與掌握 2. 對建築物、建築著作之 定義、內容與探討. 1. 國際對「建築著作」保護 之內容與方式. 1. 「建築著作」與其涉及 侵害之法律課題探討. 2. 對我國《著作權法》有關 「建築著作」保護內容與 方式之認識. 2. 國內外有關「建築著作」 涉及侵害之判例探討 ( 以台灣、中國大陸、 日本等地為例). 3. 對智慧財產權之法律 性質予以掌握. 3. 對著作人格權、著作財 產權之認識與重點整理. 3. 對於「建築著作」應有 之認識. 綜合分析檢討及召開 簡報會議以尋求共識. 歸納研究結論與 研提建議事項. 結論與建議. 11.

(29) 第二章 智慧財產權有關「建築著作」之認識、深入瞭解與正確掌握. 第二章 智慧財產權有關「建築著作」之認識、深入瞭解 與正確掌握 對「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予以清楚認識、深入瞭解及正確掌握是本章目的。 探討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課題,須先認識「財產權」、「智慧財產權」、「著作權」等 權利性質,並且深入瞭解「建築著作」之藝術特色,才能夠正確掌握「建築著作」之重要意義。為 此,本章從時代演變及國際、法學等角度,正確認識「建築著作」之價值。. 第一節. 廿一世紀知識經濟時代之認識. 一、知識經濟時代之來臨 在經濟發展史上,農業革命、工業革命、資訊革命分別被稱為第一波、第二波 及第三波革命。在農業時代,地主掌握了土地,便掌握了致富關鍵,享有特殊之 社會階級,一如封建社會之君主是最大地主,享有最高榮譽及權力;在工業時代, 資本成為生產工具,資本家掌握資本、機器與勞力,便掌握經濟大權,享有極高 及尊崇之社會地位,而沒有掌握生產工具之勞工,便需為資本家工作,勞工薪資 與工作環境則均由資本家決定;而在資訊革命下之知識經濟註 17 時代,人才受重視 之程度達到頂點,人才普遍被認為是極稀少之社會資源,特別是具整合相關專業 能力或擁有第二乃至第三專長之人才,其知識(腦力)成為最主要及最重要之生產 因素,鑒於透過知識進步可以直接提升生產力,成為財富之新碁石註 18,為此,國 際產生「智慧財產權」之概念及制度,時至廿一世紀,企業只要能保護強化自己 之「智慧財產權」. 註19. ,即相對擁有先發、壓倒或獨占性條件之競爭優勢。. 註17:據學者研究,「知識經濟(Knowledge-based Economy)」最早由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y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簡稱OECD)於 1996 年提出,其定義為:一個以擁有、分配、 生產和使用「知識」為重心的經濟型態,與農業經濟、工業經濟並列的新經濟型態,又稱為「新經 濟」 ,主要係泛指運用新技術、員工創新、企業家毅力與冒險精神,作為經濟發展原動力之經濟。資 料來源:http://www.read.com.tw/web/hypage.cgi?HYPAGE=subject/sub_economy.asp。 註18:資本主義之核心思想就是個人擁有生產性資產,以及有能力分配產出,這項原則正是資本主義名稱 之由來,惟必須先以法律規範所有權,資本主義始能運作自如。資料來源:高希均等,2001.9.30, 《知 識經濟之路》,天下遠見出版,p139、271~272。 , 註19:資訊革命後,維繫長期競爭優勢之唯一要素就是知識,意即現代企業之成敗關鍵就在「智慧財產權」 因為原料可以從他處購得,再轉運到需要之地方,資金不過是另一種商品,從紐約、東京或倫敦都 可以借到,世界上除了知識,沒有競爭對手拿不到或買不起之特殊零件,以往決定企業成敗之關鍵 因素是原料、資本、土地或勞力,如今「知識」後來居上,透過法律規範「知識」所有權,也就是 「智慧財產權」之制度,故掌握該「智慧財產權」 ,更周密地保護這些權利,便可成為廿一世紀贏家。 資料來源:萊斯特‧梭羅(Lester C. Thurow,齊思賢譯),2000.7,《知識經濟時代》,時報文化出版, p139。高希均等,2001.9.30,《知識經濟之路》,天下遠見出版,p139。. 9.

(30) 智慧財產權之建築著作研究. 二、知識經濟內涵之特色 查知識經濟係以知識為基礎之經濟,其內涵核心在知識,惟知識不同於農業或 工業產品,知識是無形的,知識亦不等同資料及資訊,知識之本質是永不耗竭, 而且可共用及無損其價值,知識亦具有關聯性可相互結合,並可以濃縮成符號或 抽象概念及儲存在愈來愈小之電子空間等特色註 20。由此可知:知識並非和人力、 資本或土地等並列之資源,而是具有特殊意義之最重要的資源,換言之,「知識」 之本質就是資源,並且是無可替代之資源,而非僅是資源之一種。 另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對「知識」之定義,主要包括有:文學藝術、 科學技術、管理和行為科學等項目,雖然就各業界而言,對「知識」之定義容有 差異,但其具體範疇則涵蓋知道是什麼(Know-What)、知道為什麼(Know-Why)、知道 怎麼做 (Know-How) 、知道是誰 (Know-Who) 、知道在何地 (Know-Where) 以及知道是何時 (Know-When) 等向度. 註 21. 。另據觀察現代社會對「知識」之重視亦反映在知識管理. (Knowledge Management)、知識整合(Knowledge Integration)、智慧資本(Intellectual Capital)等認知. 基礎上註 22,這些都是強調知識經濟概念之發展結果,而這樣的發展結果也造就了 「知識產(商)品」或「智慧財產權產(商)品」,這些產(商)品在積體電路、資訊科 技、網際網路等表現上,尤其是在累積財富與營運成長等方面,特別顯著。 廿一世紀由於知識、資訊之流通,已使得各企業組織、各國綜合國力之競爭在 很大程度上轉化與集中為知識或智慧財產權之競爭,促使智慧財產權在全球經濟 發展上,愈來愈密切及逐漸扮演著關鍵之角色,其作用已貫穿整個經濟領域. 註 23. ,. 而「建築著作」所彰顯之文化資產、設計創意等價值,也愈受關注。 註20:若以「稻米」和「汽車把手」分別代表「農業」與「工業」產品,這二種經濟中關鍵之資產、資源、 產品都具有「衝突性」-意即當某人在使用時,無法同時被另一人使用。在「資料、資訊與知識」 方面,按一般觀念,「資料」通常是指不含上下文之獨立訊息;而有上下文則是「資訊」,唯有我們 以更寬廣、更高層次的模式整理資訊,並與其他模式相連時,才能稱為知識。資料來源:海蒂‧托 佛勒(Alvin Toffler,張美惠譯),2007.1,《Wealth 3.0 托佛勒 財富革命》,15 知識的優勢,時報文化 出版,p110~112。 註21:資料來源:李順德,2006.9,《WTO的TRIPS協議解析》,WTO與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出版社,中國 大陸,p8。 、 「知識整合(Knowledge Integration)」 、 「智慧資本(Intellectual 註22:這些「知識管理(Knowledge Management)」 Capital)」等課題,不外乎強調「知識」之重要性以及如何最佳運用,成為當今的顯學。「知識管理」 「知 係指將知識視同資產進行管理,凡是能有效增進組織知識資產價值之活動,均屬於知識管理範疇; 識整合」則是為強化組織內部文化、價值以及工作效率與系統運作的提升所作的一切協調運作之活 動;「智慧資本」之涵義更廣,屬於無形無相,指每個人與團隊能為組織帶來競爭優勢的一切知識 與能力之總和。 註23:本研究認為在目前社會各服務業動輒以加盟店、連鎖店等拓展趨勢,以及各產業為突顯自我特色及 區別其他廠商致多有其強調之建築(室內)裝修(潢)風格或該企業識別空間特色下,「建築著作」之重 要性及其發展,必將與日俱增,益受產業界重視。. 10.

(31) 第二章 智慧財產權有關「建築著作」之認識、深入瞭解與正確掌握. 三、智慧財產權是知識經濟發展下之法律制度 查智慧財產權是保障人類就其原創性智慧成果享有權利,進而鼓勵從事創造性 活動之法律,據查國際上對其定義,主要有《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及世界 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註 24 ,其權利主要反映 在:著作權(Copyright)、專利權(Patent)、商標權(Trademark)等三項法律上註25 ,由於智慧 財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其保護客體是已具體化為作品之智慧、思想等,例如: 「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該「表達」所隱含之「觀念」; 「專利權」保護的是發明與創作,意即當該「觀念」或「方法」在符合《專利法》 規定下申請獲准後,始可禁止他人利用該「觀念」或「方法」去施行;「商標權」 保護的則是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等商標,藉以區別他人之商品或服務。 故歸納而論,單純之智慧、思想及觀念, 如尚未具體化為成文學藝術或科學技術作 品、技術方案、商標等成果者,依法是不受 智慧財產權之保障註26,其與各權利法律間之 關係,雖或界線未明或有模糊地帶,但已有 學者提出概念如[圖 1],各該權利落實在制度 面時,我國對「著作權」採創作主義,對於 「專利權」及「商標權」則採註冊主義註27 。. [圖 1]純粹思想觀念與智慧財產權之法律關係. 資料來源:李明德,2003.10,《美國知識產權 法》,法律出版社,中國大陸,p15。. 註24:《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第二 條第八款將「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定義包括:文學、藝術與科學之創作,表演藝術、 圖像與廣播之演出、個人努力領域之發明、科學上之發現,工業設計,商標(服務標章、商業名稱和 設計)、防止不公平競爭之保護,以及所有其它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之智力活動成果之權 利。另國際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一條之二,則定義包括:著 作權及鄰接權利、商標、地理標誌、工業設計、專利、積體電路之外觀設計(分布圖)、對未公開資訊 之保護。資料來源:世界貿易組織(WTO)網站http://www.wto.org/、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網站 http://www.wipo.org/。 、 《專利法》 、 《商標法》三法外,廣義還包括《營業秘密法》 、 《積 註25:國內智慧財產權主要除《著作權法》 體電路電路佈局保護法》 、 《衛星廣播電視法》 、 《有線廣播電視法》 、 《廣播電視法》 、 《光碟管理條例》 等。甚至是與建築或建築物有關之《文化資產保存法》 ,也是屬於智慧財產權之範疇。另在國際上之 國際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還包括地理標誌權、工業產品外觀設 計權等;在《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1992.8.12.)》還包括 了植物新品種權。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www.tipo.gov.tw/等相關網路資訊。 註26:如這些未具體化為作品、技術方案、商標等成果之智慧、思想及觀念也受到保障時,其結果將造成 有害於人類之創造活動,而有悖於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宗旨。另註:依智慧財產權之基本理論,純粹 之思想觀念包括:概念、公式、名詞術語、客觀事實、科學發現和科學原理等,是不受智慧財產權 之保護。資料來源:李明德,2003.10,《美國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中國大陸,p14~27。 註27: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採「創作主義(創作保護主義)」,意即只要完成著作,不必向政府辦理登記 就享有著作權; 「註冊主義」則是指當該創作完成後,必須向國家主管機關履行註冊手續,始取得該 項權利。. 1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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