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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Introduction to Rules and Practices Regarding the Inspection of Answer Sheets and the Release of Sampl...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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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Associate Professor, College of Law,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美國律師考試閱覽試卷及公布參考答案

法制簡介

劉定基*

現行典試法規定僅允許應考人於榜示後申請閱覽試卷,同時限制申請提供參考 答案,並明文排除其他法律適用的規定,迭遭學者批評,認為恐有違憲疑義。本文 從美國律師考試閱覽試卷及公布參考答案相關案例與規定的介紹出發,希望開闊此 一問題討論的視野,不再侷限在維護應考人權利、考試程序公平等目的,而能將在 美國被多數州所肯認,幫助應考人學習、協助其準備下次考試的目標,納入我國未 來修法參考。 關鍵字:閱覽試卷、參考答案、律師考試、正當程序

國家

菁英

No.47 第 12 卷第 3 期 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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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Introduction to Rules and Practices

Regarding the Inspection of Answer

Sheets and the Release of Sample

Answers of U.S. Bar Exams

Abstract

The current Examination Affairs Act (EAA) permits examinees to inspect their answer sheets after the exam result is made public, while at the same time prohibits them from requesting sample answers. The above-mentioned provision draws heavy criticism from scholars who claim it is unconstitutional. By introducing the rules and cases regarding the inspection of exam answer sheets and the release of sample answers of U.S. bar exams, this article wishes to broaden the discussion of this topic, not limiting itself to the traditional issues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procedural rights of the examinees or the maintenance of the fairness of the exams. The article argues that assisting failing examinees in learning about their examination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and improving preparation for the next exam should be an important goal when the EAA is amended in the future.

Ting-Chi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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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典試法第26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依規定申請複查成績或閱 覽其試卷」;同法第27 條第 1 項進一步規定:「應考人不得為下列之申請:一、任 何複製行為。二、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三、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 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 有關資料」。準此,國家考試的應考人雖得申請閱覽(但不得複製)其本身的試卷, 但對於其他有關考試資訊的申請公開,卻受到限制;尤其,典試法第27 條第 2 項更 明定:「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條文」,似欲一舉限縮政府資訊公開 法,1甚至是相關行政、訴願及訴訟程序法規中閱覽卷宗、調查證據規定的適用。2論 者對於上述規定妨礙考試資訊公開、影響應考人對於考試事務的瞭解、信賴與監督, 甚至可能侵害應考人受憲法保障的「應考試服公職權」、「工作權」或「訴訟權」, 迭有批評。3 受限於邀稿主題與篇幅,本文對於典試法上述規定的爭議,不擬重複論述,僅 將重心放在美國律師考試閱覽試卷及公布參考答案相關案例與規定的介紹,希望藉 由比較法的研究,提供未來實務及修法參考。 在 美 國 法 上, 有 關 律 師 執 業 資 格 的 取 得, 是 由 各 州 的「 法 院 規 則(court rules)」及(或)「法律」加以規範,4並沒有全國一致的作法。上述多元制度並陳 1. 參見范姜真媺,有關國家考試之個人資料保護與公開,國家菁英季刊,第 10 卷第 2 期,2014 年 7 月,頁 105。 2. 實務上似有採取此一廣泛排除效果的見解,參見最高行政法院 90 年度判字第 1433 號判決。在學理上,有關 此一排除規定解釋上可能的疑義,參見董保城,國家考試排除行政程序之探討,國家菁英季刊,第12 卷第 1 期, 2016 年 3 月,頁 117-120;董保城、謝碩駿,國家考試之「試卷」禁止閱覽與「評閱標準」及「參考答案」禁 止公開?— 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848 號判決,法令月刊,第 63 卷第 9 期,2012 年 9 月,頁 19-30;湯德宗、賴宇松,論複查考試成績之資訊公開限制 — 典試法第 23 條之檢討,考試院委託研究,2005 年11 月 21 日,頁 39-41。 3. 湯德宗、賴宇松,同前註,頁 34-36;謝碩駿,典試法第 23 條第 2 項、第 3 項及典試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之 1 第1 項之合憲性?─評最高行 100 判 1613 判決、北高行 99 訴 768 判決,臺灣法學,第 208 期,2012 年 9 月 15 日, 頁202-205;董保城,應考試權與實質正當程序之保障:釋字第 319 號解釋再省思,國家菁英季刊,第 1 卷第 2 期, 2005 年 6 月,頁 165-168;陳愛娥,閱卷委員的學術評價餘地與應考人的訴訟權保障 — 最高行政法院 90 年度 判字第1433 好判決評析,月旦法學,第 82 期,2002 年 3 月,頁 222。 4. 應說明者,在美國三權分立的制度下,因為律師執行業務被認為與司法權的行使具有密切關係,因此有關律 師執業資格與相關規定,一般認為屬於司法機關(法院)的權限;至於立法機關基於維護公共利益,雖可對 律師執業資格或業務執行加以規範,但仍屬輔助性質,並不能取代(supersede)或減損法院在此一事務上所 享有的權限。Thomas J. Goger, Validity, under Federal Constitution, of State Bar Examination Procedures, 30 A.L.R. FED. 934 (1976).

壹、前言

貳、美國律師考試閱覽試卷及公布參考答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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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也反映在律師考試相關資訊公開的規定與實務上。各州有關應考人得否申 請公開考試資訊,以及可以公開資訊的範圍也有一定差異。 綜合而言,美國考試資訊公開的案例與法制,可以依「主張公開的法律依據」 及「申請公開的資訊種類」等兩項因素加以劃分。前者包括依據聯邦或州憲法規定 主張限制公開規定違憲進而要求公開,以及依據各州規定申請公開兩種情形;後者 則可分為申請公開「應考者個人試卷」及「參考答案(sample answer)」等兩種類型。 以下即分別加以說明。 一、依據聯邦或州憲法規定主張限制公開違憲 在州法院規則或法律不允許應考人申請公開考試資訊或限制公開範圍的情形, 實務上有許多應考人曾嘗試依據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14 條或各州憲法「正當程序 (procedure due process)」的規定,主張不予公開的規定違憲,要求考試機關應公 開相關資訊。然而,不論是聯邦法院或州法院,對於此一主張,都持「保留」的態度。 詳言之,雖然相關法院確實認為律師考試通過與否,涉及應考人自由或財產權 利,相關考試程序(包括考試資訊的公開)應受到聯邦或州憲法正當程序條款的檢 驗,但在進行利益權衡時,法院卻都認為既有考試評分程序與允許應考人重複應考 的規定,已足以確保應考人的權利,且公開考試資訊、甚或提供個別聽證程序的行 政負擔過重,因而否定應考人憲法正當程序的主張。

舉例而言,在Whitfield v. Illinois Board of Law Examiners 一案中,5落榜應考人 起訴主張當時Illinois 州律師考試禁止其閱覽本身試卷並進一步與參考答案對照的規 定,6妨礙其發現評分的錯誤且無法使其瞭解本身的優缺點,違反聯邦憲法增修條文 第14 條正當程序的保障。7聯邦第七巡迴上訴法院雖然同意依據憲法正當程序的規 定,落榜的應考人應該享有一些(some)程序保障,但在本案的情形,憲法「並未」 強制要求應賦予原告起訴主張的程序。8 第七巡迴上訴法院指出,Illinois 州允許落榜者「重複應考(reexamination)」 的規定,已提供適當的程序處理評分錯誤的問題;更何況在本案中,至少一位考官 曾親自與原告討論其考試表現,並評閱原告所提出的擬答;考量以上替代程序,法 院認為聯邦憲法並不要求提供原告更進一步的程序保障。9此外,法院進一步表示, 5.504 F.2d 474 (7th Cir. 1974).

6.Illinois 州目前已允許應考人閱覽其個人試卷並提供參考答案。Rules Governing Request to Inspect, https://www. ilbaradmissions.org/feb-2013-rules-governing-request-to-inspect (last visited Sept. 17, 2016).

7.504 F.2d at 478. 8.Id. at 477-78. 9.Id. at 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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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允許原告閱覽、比較其本身與其他人的試卷,並不足以發現評分的錯誤或使原 告瞭解其本身的能力;原告必須能夠進一步詰問考官並要求後者說明評分的理由, 才能達成其目的。10然而,鑑於Illinois 州一年有數百位落榜者,課予考試機關此一 額外的程序義務,勢將造成其不可承受的負擔。11最後,法院強調,雖然有部分州法 院透過制定法院規則或個案裁判,賦予落榜應考人類似的程序權利,但相關法院是 依據司法機關對於律師考試固有的監督權限而作成上述決定,並非基於憲法正當程 序的要求,無法比附援引。12 應說明者,上述所謂「允許落榜者重複應考,已提供適當的程序處理評分錯誤」 的論理,主要是比較「重複應考」與「其他程序(如:閱覽試卷、提供參考答案、 甚或舉行個別聽證)」在糾正錯誤可能性、救濟時效性,以及對行政效率的影響後, 所獲致的結論。詳言之,允許應試者閱覽試卷、比較參考答案,甚至舉行聽證詰問 考官,無非是為了發現評分的錯誤(但未必一定能夠發現),但假設評分錯誤發生 的機率不高,尤其在不同次考試中重複發生在同一應考人身上的機率更低的情況下, 允許落榜者重複參與下次考試,就足以排除評分錯誤。13此外,由於美國各州律師考 試通常一年舉行兩次,立即參與下次考試,將比尋求其他救濟程序更為快速有效。14 當然,增加閱覽試卷等其他額外程序,勢必伴隨一定的行政成本,也是影響法院決 定既有程序是否正當的重要因素。 如前所述,美國法院在各州法院規則或法律禁止公開考試資訊的情形下,普遍 不願基於憲法正當程序規定,賦予落榜應考人請求公開相關資訊的程序權利。若州 法院規則或法律已允許應試者申請公開部分考試資訊,則法院對於落榜者依據憲法 正當程序規定,請求以特定方式公開資訊,或主張應進一步公開其他考試資訊,更 是採取「否定」的態度。

早 在1937 年, 紐 約 州 最 高 法 院(New York Court of Appeals) 在 Application of Abloff 一案中,15即因原告已獲得檢視其本身試卷的機會,而拒絕原告檢視「其

他應考者」試卷,以便進行比對的請求。16而在Petition of Pacheco 一案中, 17New

10.Id. 11.Id 12.Id. at 4779.

13.See Michael S. Davis, Comment, Review of Failing Bar Examinations: Does Reexamination Satisfy Due Process?, 52 B.U. L. REV. 286, 300-01 (1972).

14.Tyler v. Vickery, 517 F.2d 1089, 1104 (5th Cir. 1975). 15.7 N.E.2d 677 (N.Y. 1937).

16.Id.

17.514 P.2d 1297 (N.M. 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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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xico 州既有規定原已允許落榜者「檢視 / 閱覽(review)」考試題目、其本身試 卷及參考答案,但原告起訴請求「複製」上述資料,遭到New Mexico 最高法院駁回。 法院認為原告的請求除逾越考試規定的文義外,也不合理、適當;法院強調允許落 榜者檢視、閱覽相關考試資訊的規定已足以使原告瞭解其不足之處,協助其準備未 來的考試。18 最後,應特別指出者,雖然美國法院普遍認為不能從憲法正當程序的規定,推 導出應賦予落榜者申請公開考試資訊的程序權利,但部分法院對於考試相關資訊應 盡量公開,則抱持正面、肯定的態度,甚至有直接在判決中要求考試機關應慎重檢 討既有規定的情形。例如:在Taylor v. Safly 一案中,19Arkansas 州最高法院即曾同 情地表示: 應考人花費相當時間與努力從被認可的法學院(accredited law school)畢業,才能取得參與律師考試所要求的資格, 之後更需準備並參與嚴格的律師考試;而當應考人落榜時, 僅僅被告知其未通過考試,而無法得知其「為何」落榜。從 一個生涯規劃破滅的應考人角度思考,現行程序顯然有缺失 且有失公平。20 Arkansas 最高法院更進一步指出:「允許落榜者比對其本身答案與參考答案的 作法,將無可避免地造成訟累的主張,無法成立;即便確實如此,若此一作法是賦 予應考人基本公平程序的最低標準,又有何不可」。21 二、依據各州法院規則或法律規定請求公開 固然在美國法院實務上,律師考試落榜者主張各州禁止或限制考試資訊公開的 規則或法律,牴觸聯邦憲法或州憲法正當程序條款,進而直接依據憲法申請公開相 關資訊的請求,沒有獲得法院的支持。但有相當多數的州,卻在其法院規則或法律 中,明文賦予應考人申請閱覽、複製或提供個人試卷及(或)參考答案的權利。部 分州法院甚至直接基於其對於律師考試與執業資格的固有監督權限,於個案判決中 命考試機關公開相關資訊。本節將先針對後一情形加以說明;接著再針對各州法院 規則或法律作一歸納式的整理介紹。 18.Id. at 1300. 19.637 S.W.2d 578 (Ark. 1982). 20.Id. at 580. 21.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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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州法院直接本於監督權責要求公開(提供)考試資訊

Application of Peterson 一案,22Alaska 最高法院在審理落榜應考人向考試機 關提起的申訴程序中,是否可以取得考試相關資訊的爭議時,基於該院對取得律師 執業資格的固有權限,以及對相關程序的監督職責,認定考試機關應該提供原告: 考試題目、原告本身的答案、參考答案,以及具有代表性、通過及未通過該次考試 其他應考人的試卷等資訊,才能使原告有意義的進行申訴程序,並符合程序的基本 公平性。23法院強調,原告在申訴程序中必須舉證證明考官的評分過程有裁量濫用 (abuse of discretion)或其他不當行為(improper misconduct),此一高度的舉證責 任是伴隨律師考試的本質及評閱申論試題所必須具有的裁量空間而產生;24相對地, 法院也認為,只有原告能在申訴程序中取得上述考試資訊,其才有機會滿足如此嚴 格的舉證責任要求。25

除了維護申訴程序基本公平的考量外,當法院規則或法律已經部分允許應考人 申請公開考試資訊時,法院在個案從寬解釋相關規定,擴張考試資訊公開範圍的案 例,也不少見。例如同樣是Alaska 最高法院,在 In re Application of Obermeyer 一案 中,26該院即認為考試機關應該公開「跨州律師考試(Multistate Bar Exam (MBE))」 的試題與答案。27應說明者,本案發生時,Alaska 州律師規則(Alaska Bar Rule)已 允許向落榜者提供「該州」律師考試試題、答案、評分標準及具有代表性、通過及 未通過該次考試其他應考人的答案等資訊;然而,該規則同時也明定,若依據「全 國律師考試機關會議(National Conference of Bar Examiners (NCBE))」的規定或政 策,禁止提供應考人MBE 試題與答案時,落榜者即不許允取得該資訊。28

Alaska 最高法院指出,雖然 NCBE 基於相關試題可能重複使用,為了維持每年 考試難度的一致性,其政策強烈表示除法律或法院規則另有規定外,禁止公開MBE 的試題與答案;然而,依據該院Application of Peterson 案,落榜者有權閱覽 MBE 相 關資訊,該州律師規則應作符合先例的解釋。29法院重申,允許檢視MBE 資訊,落 榜者可以瞭解其準備不足之處,以便將其精力集中在適當方向,避免浪費時間及金 錢;同時,落榜者也將更信服相關試題及答案是公平、正確的,且得以確認其答案 22.459 P.2d 703 (Alaska 1969). 23.Id. at 709 24.Id. at 711. 25.Id. 26.717 P.2d 382 (Alaska 1986). 27.Id. at 390-91 28.Id. at 390. 29.Id. at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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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正確的評閱。30至於NCBE 主張 MBE 試題可能重複使用的問題,Alaska 最高法院 雖承認允許閱覽將造成一定困擾,但因NCBE 原本即允許在州法或州法院規則明定 的情形下得檢閱相關資訊,且事實上已經有其他州允許落榜者閱覽MBE 資訊,因 此認定判決結果不會對MBE 的有效性造成影響。31 (二)各州規定整理 如前所述,美國目前有關律師考試相關資訊的公開,主要是在州的法院規則或 法律中加以規定。依據本文整理、分析,多數的州,對於應考人申請閱覽(複製) 個人試卷及提供參考答案,採取開放的態度;完全禁止閱覽個人試卷及提供參考答 案者,反而是少數;部分則採取折衷的方式,或僅允許閱覽個人試卷,或僅提供參 考答案。 若進一步針對允許公開律師考試相關資訊的規定進行分析,不同州對於「申請 期間」、「申請主體」、「申請公開的資訊範圍」或「公開的方式(主動公開或申 請公開)」也有不同的規定。以下即舉例說明上述不同的立法例。 1. 以是否公開考試相關資訊區分 如前所述,依據本文蒐集所得的資料,大多數的州對於考試相關資訊的公開, 抱持正面、積極的態度。以許多臺灣留學生參加的New York 州律師考試為例,該州 律師考試委員會規則(Rule of the State Board of Law Examiners)6000.12 節即專門針 對「考試試題、落榜者答案及經檢選通過考試者答案」三項資訊的公布(主動公開) 與提供(申請公開)加以規定。 依據上述規定,考試委員會除了須於考試結果公布後60 日內,主動在委員會網 站公布試題及具有代表性的通過考試者答案外,32如落榜者於接獲考試結果通知60 日內提出書面申請並付費,委員會也必須提供一份考試試題、落榜者本身作答答案 及經檢選通過考試者答案的「影本」。應說明者,所謂「具有代表性的通過考試者 答案」,依據上述規則,指:「經考試委員會挑選,在個別問題中獲得優於平均分 數的答案」。又,公布此一答案的格式,應注意保護作者的身分不被公開。 當然,並非所有的州都對律師考試資訊公開採取如同紐約州一般的完全開放態 度,少部分的州(如:Vermont、South Dakota33…)既不公開試題及參考答案、也未 30.Id. 31.Id. at 390-91.

32. 所謂考試試題指「跨州申論試題(Multistate Essay Examination)」,以及「跨州實務表現試題 (Multistate Performance Test)」概要(synopsis)。公布網址為:The New York State Board of Law Examiners, Past Exam Essay Questions with Sample Candidate Answers, https://www.nybarexam.org/ExamQuestions/ExamQuestions.htm (last visited Sept. 17, 2016).

33. 應說明者,因為 South Dakota 律師考試範圍包括「原住民法(Indian Law)」。針對此一特殊領域,該州律 師考試委員會有公布參考試題(sample exam questions)。See Board of Bar Examiners, South Dakota Unified Judicial System, http://www.ujs.sd.gov/Board_of_Bar_Examiners/ (last visited Sept. 1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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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落榜者閱覽、複製其本身答案的管道。也有的州介於上述兩種情形之間,採取 折衷的作法,例如:Massachusetts 州考試委員會在其網站公布最近十年的申論試題, 但「不」包含參考答案,34同時落榜者也可以申請複製其申論題答案。35又如:New Jersey 州考試委員會選擇公布申論試題「及」參考答案, 36但並不允許落榜者提出救 濟或閱覽、複製其本身的答案。37 對於各州律師考試資訊公開規定分歧的原因,本文雖試圖從期刊論文中尋找答 案,但未發現有論者加以檢討或說明。然而,本文推測可能與以下因素有關。首先, 如前所述,美國實務見解普遍認為憲法正當程序的規定「並未」課予考試機關公開 或提供相關考試資訊的義務,因此各州司法、立法機關即享有較大的裁量空間決定 其律師考試事務(包括對如何降低評分錯誤、協助落榜者準備再次應考、行政成本 的負擔… 等因素,都可能有不同判斷)。其次,除 Delaware 州外,其他各州律師 考試都是一年舉行兩次(二月及七月),且除少數一、兩州考試錄取率為40%,其 他各州錄取率平均都在50% 以上,38此或許導致部分州選擇逕以「重複應考」作為 排除評分錯誤的手段。 最後,在研究過程中,本文發現一項有趣的統計數據。對照「總應考人數」 與考試資訊公開的程度,在人數較多(超過1,000 位應考人)的州中,39 似僅有 Tennessee 州對於考試資訊完全不公開,其他州至少部分公開,而唯二總應考人數超 過10,000 人的州:California 及 New York 更是完全公開(公開試題與參考答案,並 允許(落榜者)取得自身答案);反之,多數完全不公開考試資訊的州,應考人反 而較少。40從以上統計數據的簡單觀察,似乎落榜人數的多寡並未影響考試資訊公開 的程度(理論上,落榜人數越多,考試資訊公開作業的負擔也越高;但另一方面, 落榜人數較多的州也是應考人數較多的州,考試機關或許資源較為豐富);因此,

34. Essay Questions From Prior Bar Exams, Massachusetts Court System, http://www.mass.gov/courts/court-info/sjc/ attorneys-bar-applicants/bbe/bar-exam-info/essay-questions-from-prior-bar-exams.html (last visited Sept. 16, 2016). 35. Massachusetts Grading Information FAQs, Massachusetts Court System, http://www.mass.gov/courts/court-info/sjc/

attorneys-bar-applicants/bbe/faqs/grading-info-faq-gen.html#5.%20Can%20I%20obtain%20a%20copy%20of%20 my%20essays? (last visited Sept. 16, 2016).

36. Questions and Sample Answers, New Jersey Board of Bar Examiners, https://www.njbarexams.org/bar-exam-questions-and-sample-answers (last visited Sept. 16, 2016).

37. Information For Bar Exam Applicants, New Jersey Board of Bar Examiners, https://www.njbarexams.org/appinfo. action?id=1 (last visited Sept. 16, 2016)

38. 2015 Statistics, National Conference of Bar Examiners, http://www.ncbex.org/assets/media_files/Bar-Examiner/ articles/2016/BE-March2016-2015Statistics.pdf (last visited Sept. 16, 2016).

39. 包括:Arizona, Colorado, Georgia, Florida, Illinois, Louisiana, Maryland, Massachusetts, Michigan, Missouri, New Jersey, New York, North Carolina, Ohio, Pennsylvania, Tennessee, Texas, Virginia, Washington.

40. 例 如,Hawaii 州:292 人;Kentucky 州:570 人;New Hampshire 州:209 人;South Dakoda 州:100 人; Vermont 州:10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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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為何出現此一現象,仍待探究。 2. 相關公開規定的內容分析 依據本文初步整理,在全美50 州中,至少有 42 州(部分)公開律師考試資訊, 其中公開參考答案者有30 州。以下即從不同角度,分析這些公開的規定內容,希望 能夠描繪出不同公開模式的梗概,以供未來修法參考。 首先,從考試資訊「公開的方式」觀察,可以區分為「主動公開」與「申請公開」 兩大類,部分州的規定則兼採二者。以前述New York 州規定為例,即一方面課予考 試委員會主動公開試題及具有代表性的通過考試者答案的義務,另一方面則賦予落 榜者申請公開的權利。應說明者,目前各州主動公開的資訊,原則上以試題及參考 答案為主,公開的管道則多選擇在考試機關的網站(專區)公布,以方便應考人查 詢。值得特別注意者,依據California、Washington、Delaware 考試規則,考試機關 不待申請,應將「落榜者」個人「申論試題的答案」「主動」寄還(通過考試者則 無權請求公開此一資訊);41此一作法,可說是主動公開的一項特殊設計。 至於申請公開,主要以「個人答案」為對象,但也有部分州考試規則將「參考 答案」列為申請公開的項目,必須提出申請(並支付費用)才能取得。42應注意者, 各州對於申請公開的「申請人資格」、「申請方式」及「申請時間」多設有明確規定。 就申請人資格而言,原則上僅「落榜者」才可提出申請;此一限制,從保護必要性 及節省行政成本的角度,實有一定道理,值得參考。43關於申請方式,相關規定多要 求應以書面為之。而在申請時間上,一般也有限制,只是各州規定期間長短有相當 差異,短則20 天,44長則90 天。45 值得特別說明者,在落榜者實際提出申請之後,考試機關究竟應如何向申請人 「公開」相關考試資訊,在處理方式上,也有不同作法。其一是僅允許落榜者「閱

41.Rules of the State Bar, Title 4, Div. 1, Ch. 5, Rule 4.62;Admission Policies of the Washington State Bar Association, http://www.wsba.org/~/media/Files/Licensing_Lawyer%20Conduct/Admissions/WSBA%20Admission%20Policies. ashx (last visited Sept. 16, 2016); Rule 18, Rules of the Board of Bar Examiners of the Delaware Supreme Court, http://courts.delaware.gov/rules/pdf/BBEAmendments2016jan07.pdf (last visited Sept. 16, 2016). 應 說 明 者, Delaware 州也會一併將每題兩份具代表性的參考答案主動寄給落榜者。

42. 例如:Alabama, Alaska、New Mexsico 州。較特別的是,Connecticut 及 North Carolina 州直接將最近律師 考 試 申 論 試 題 的 參 考 答 案 製 作 成 小 冊 子 加 以 販 售。Samples Answers from Recent Bar Exams, Connecticut Bar Examining Committee, http://www.jud.ct.gov/cbec/questions.htm (last visited Sept. 16, 2016); Select Answers Booklet, Board of Law Examiners of the State of North Carolina, https://ncble.org/select-answers-booklet/ (last visited Sept. 16, 2016). 43. 相對地,典試法第 26 條第 1 項及其授權訂定的「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均規定「應考人」得申請閱 覽試卷,不限於未通過考試者,範圍較大,是否確有必要?在實務運作上是否造成考試機關過度負擔?值得 進一步關注。 44. 例如:West Virginia。 45. 例如:Wiscons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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覽(檢視)」所申請的資料;46此種模式的目的,主要應是使落榜者能夠有機會確認 評分的正確性。47另一作法則是提供複製本(有的州同時提供閱覽及複製,由申請人 自行選擇);48此種模式除了使落榜者確認評分是否有瑕疵外,恐怕也有讓其仔細檢 討不足之處,以便能有所精進的目的,特別是如果該州一併公布或提供參考答案, 更能達成自我學習的功能。 最後,在參考答案的形式上,各州作法也有差異,同樣值得我們關注。目前絕 大多數的州,包括New York 及 California 這兩個應考人數超過萬人的州,參考答案 都是從通過當次考試、該題獲得高分應考者實際撰寫的答案中所檢選出來,且通常 只做最低程度的文字編輯(如:拼字錯誤、字體、間距)即公開。此種形式的參考 答案,可以反映考試時作答的真實情況(受限於時間壓力的回答長度與品質),且 由於每位應考人的答案不論在文字使用、鋪排及論理上,不至於完全相同,更可以 凸顯獲得高分的答案可能有多元的內容與呈現方式。此外,也有少數的州選擇公開 或提供爭點大綱(issue outline)與配分標準。49此種形式的參考答案,直接反映出題 者設計題目時所設定的(標準)答案,且較容易與落榜者的答案比對而確認評分的 正確性;然其缺點是應考者難以一窺獲得高分考生實際作答與考官實際給分的情形, 也無法體現獲得高分的答案可能有多種內容或不同回答模式的現象。 綜觀美國律師考試資訊公開的實務,法院未從憲法正當程序條款直接要求(全 國)一致地最低公開標準,剛好讓我們有機會跳脫應考人權利保障與程序公平的傳 統思考,進而探究公開考試資訊背後所追求的其他目標。 無可否認者,考試資訊的公開,尤其是允許應考人(落榜者)閱覽或檢視其本 身的試卷,主要目的仍在確保評分的公平、正確,使當事人有機會發現評分的錯誤, 但從美國有相當數量的州允許落榜者申請複製試卷,甚至主動將答案卷寄回給落榜 者,使其有更充裕時間檢討以往答題缺漏的作法,我們也必須清楚體認,協助落榜

46. 例如:New Mexico、West Virginia, Wyoming。典試法第 26 條第 1 項及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也是採取此 一模式。

47. 考察典試法第 26 條第 1 項允許閱覽試卷的立法理由,除強調資訊公開外,主要在藉由開放閱覽試卷「對閱 卷委員造成一定程度之提醒,有助於提升閱卷品質」,似乎也是著重在確保評分的公平與正確。尤其,依據 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第9 條規定:「應考人閱覽試卷之時間,每科目以十五分鐘為限」,如此短的時間, 目的顯然並非在提供閱覽者自我檢視、學習的機會。

48. 例如:New York, Maryland。 49. 例如:Oregon 及 North Dakota。

參、美國制度的啟示:代結論

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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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發現自己的不足、以便更好地準備下次考試,也是考試資訊公開的重要功能。50 同理,有關應否公開參考答案的爭議,也不應該侷限在參考答案有助於增進應 考者對於試務公正、合理的信賴,或協助發現、判斷評分過程的瑕疵。與前述目的 同等重要的是,參考答案的公布,有助於落榜者瞭解自身學習的盲點,可以將精力 集中在需要加強的地方,避免像無頭蒼蠅一般的盲目準備而虛擲時間。 就前述後一目的而言,美國多數州選擇公開通過考試者獲得高分的實際答案的 作法,恐怕值得我們認真思考。本文認為,考試機關自行準備的參考答案或爭點大 綱,一方面無法準確反映考生臨場作答的真實情況;51另一方面,容易被應考人誤解 為「標準答案」,除可能使落榜者斤斤計較,質疑評分正確性外,也強化了個別試 題只有「單一」、「正確」答案的刻板印象。52反之,公布應考者所撰寫的實際答案, 因是參與同次考試、面臨相同壓力下的應考人所作,除能體現考試作答的實際狀況 外,也更容易使其他應考人信服;更重要的是,如果公布兩份以上內容不盡相同但 同樣獲得高分的答案(美國的情況時常如此),將有助於打破僅有持特定見解(或 者有能力背誦法條、判解字號及其內容)才能獲得考官青睞的迷思。尤其,就律師 考試而言,雖然對於重要實務見解及學說的認識,是測驗不可或缺的部分,但考生 能從不同面向思考、以及其邏輯推理與論述的能力,也應該是評分的重要依據,而 要清楚傳遞此一訊息,唯有公布經評閱的實際作答答案,才有可能。 現行典試法有關考試資訊公開的規定,僅允許應考者閱覽試卷,但不得申請複 製或提供參考答案,姑不論其合憲性如何,顯然未將幫助應考人學習、協助其準備 下次考試,此一在美國被多數州認為與維護應考人權利、考試程序公平同等重要的 目的納入考量。展望未來,若能以更開闊的視野思考考試資訊公開的爭議,或許各 方將更容易達成相關資訊應盡量公開的共識。 50. 應注意者,美國甚至有業者向落榜者收購寄還的答案卷,並建立線上資料庫,提供應試者付費查詢,以便學 習如何撰寫考試答案,成為幫助準備律師考試的新工具。See http://www.baressays.com/ (last visited Sept.16, 2016).

51. 以筆者的教學經驗來說,經常聽到學生反應:「考試時間這麼短,怎麼可能想到這麼多爭點、寫這麼多內容?」 52. 類似見解,參見李震洲,國家考試申論式試題應否公布參考答案之研究,考銓季刊,第 42 期,2005 年 4

月,頁71。由考試機關公布命題委員提供的參考答案,也可能產生其他問題,參見范姜真媺,同前註 1,頁 10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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