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中期以後的旗務政策(178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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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誌. 謝. 在論文定稿即將付梓之際,腦海中浮現的是八年前初入師大歷史學 系的畫面,當時,從未想過自己將來會走向史學研究的道路。在各種因 緣際會下,我踏上了碩士生涯的旅程,儘管這趟旅程充滿荊棘、艱辛, 卻讓我獲益良多。一路走來,史學的學習、閱讀與反思,交織著命運的 無常、試煉與恩遇,能順利完成碩士論文,心中充滿無限感激。 這本論文得以完成,最先要感謝指導教授莊吉發老師。莊老師嚴謹 的治學態度與處世之道,一直是我學習的榜樣。老師總是不斷鞭策我們 運用檔案來從事論文寫作,且不厭其煩地叮嚀我們加強滿文,正是經由 這種訓練,讓我有機會奠定紮實的研究基礎。自忖缺乏世智辯聰,謝謝 老師時常以「勤能補拙」四個字鼓勵我,並在論文寫作過程中給予許多 提點與指導。莊老師的關懷與指點,是我得以順利完成論文的重要關 鍵。 其次要感謝的是論文口試委員葉高樹老師和魏秀梅老師,感謝兩位 老師在百忙之中,撥冗審閱論文,在口試中賜予許多寶貴的意見,指點 我改正缺失的方向。尤其謝謝葉老師自大一以來的教導與照顧,不厭其 煩地與我討論問題,尤其在我最挫折的時候,指引我方向,並給予鼓勵, 讓我有了重新出發的勇氣。更謝謝老師在實習期間仍然不斷叮嚀與鞭策 我撰寫論文,讓我能夠如期完成學業。 在師大歷史學系求學的這段時間,感謝系上師長們的教導,從各位 師長的身上,我學習到許多從事學術研究的態度和方法。尤其特別感謝 吳志鏗老師在我求學期間的支持與勉勵,雖然在史學的殿堂裡,我仍有 許多欠缺之處,但吳老師對我的啟發,是我繼續努力向前的動力。由於 吳老師的無私關懷與大力協助,讓我的碩士生涯增色不少,也更為踏實, 對此我終生銘感在心。另外,也謝謝林士鉉老師在論文大綱審查期間給 予的諸多建議,此有助於我重新思考論題並修正缺失。 i.
(6) 在這八年當中,同窗好友彼此間的相互學習與鼓勵,是我一路走來 不會感到孤單的主因。感謝同門學長姐雨萍學姐、偉皓學長、承誌學長、 崞虔學長、佳瑞學長、智鈞學長、松穎學長、仲烜學長、諶鴻學長以及 悅柔學姐平時的關懷與加油打氣,並不吝分享許多研究上的心得。感謝 益德學長不厭其煩的指點迷津,替我解答各種疑難雜症。感謝讀書會的 所有夥伴:麗君學姐、珮瑩學姐、名哲學長、書寧學姐、盛吉學長、富 翔學長、彥伯學長、佑鋐學長、蕭琪、意茹、秀孟、淑芳、韋聿、冠辰、 妍伶、珮文、怡芳、冠中等人,你們在讀書會中所給予的種種意見,擴 大了我的研究視野,每次都使我滿載而歸。 在論文撰寫期間,特別感謝臺北故宮圖書文獻處善本書室的王瑾小 姐、呂玉女小姐、杜祿榮先生、殷金枝小姐、段莉敏小姐、田兆炎先生 以及鄒信勝先生等人,多次協助檢索和調閱檔案,使我蒐集資料的過程 頗為順利。此外,還要感謝師大歷史學系辦公室的美芳助教、文珠助教、 育甄助教,協助我解決許多行政上的難題。 最後,要特別感謝一直陪伴在我身邊的家人,謝謝你們永遠做為我 最堅強的後盾。感謝我摯愛的父親一路相挺,無條件的給予各種支持與 鼓勵,陪我歡笑,陪我哭泣,始終在我身邊,支持我走自己想走的路, 並協助我渡過重重難關。謝謝長期包容我的慈母,總是樂於分享我的憂 傷與喜悅,母親為我付出的心血,並非三言兩語可以道盡,而我對父母 親的感謝之情,亦非筆墨足以表達。 回首這八年在師大的點點滴滴,心中滿懷感恩,感謝各種不可思議 的善因、善緣,讓我這個平凡的學子得以完成碩士論文。惟自知才疏學 淺,加以倉促付梓,書中若干不足與未及增補之處,尚祈學者先進見諒, 並不吝賜正。. ii.
(7) 摘要 以往的清史研究大都站在漢民族的立場來討論問題,「漢族中心」 的史觀相當明顯。在此情況下,與旗人切身相關的八旗議題,便較不受 學界注意。清朝統治者強調「八旗為國家根本」,給予旗人種種優厚待 遇,成為有清一代較為特殊的一群人。然而,過度保護,卻導致八旗子 弟缺乏危機意識,只圖安逸,不思上進,進而產生諸多問題。為了解決 這些問題,滿洲統治者制定了許多相關政策與措施。 惟在眾多旗務當中,以旗人的語言、戰技、生計以及漸染漢習最受 滿洲統治者的重視。降及清末,又有消彌旗民畛域以及改革八旗教育等 議題。滿洲統治者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制定諸多旗務政策,惟這些政策 的宗旨,本應在保護旗人,並透過各種方法維持旗人與民人之間的界 線。 然而,就這些政策的實際執行結果來看,當統治者無能力繼續維持 全體旗人的特殊性時,只好從統治集團外圍成員著手,一步步消除八旗 所享有的特權,使旗人逐步走向齊民化。不過,終清一代,齊民化從來 就不是統治者的本意,即便在清末出現了較大規模的旗務改革與破除滿 漢畛域,其用意皆在於延緩漢人的反動,以穩固政權,故僅是一種統治 手段。只有辛亥革命爆發,滿洲政權瓦解之後,當旗人消除其心中那種 民族優越意識之時,才有可能真正徹底的齊民化。. 關鍵詞:在地化、清語騎射、旗人生計、漸染漢習、滿漢畛域. iii.
(8) Abstract In the past, studies of Qing history generally discussed problem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Han people. The sinocentric bias of historiography was quite obvious. Under such circumstances, the Eight Banners, a topic concerning the “people of the banners”, did not attract much scholarly attention. The Qing rulers emphasized that “the Eight Banners are the foundation of the nation”, and granted the bannermen various privileges, turning them into a special group of the Qing dynasty. However, excessive protection led to a lack of crisis awareness among the members of the Eight Banners. Preoccupied with preserving a comfortable lifestyle, they failed to strive for progress, resulting in many problems. In order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the Manchu rulers adopted numerous policies and measures. Manchu language ability, martial skills, livelihood, and the gradual adoption of Han manners were those issues among the numerous banner affairs which received most attention from the Manchu rulers. Towards the end of the Qing dynasty, there emerged issues like the termination of the distinct status of bannermen and a reform of eight banners education. The Manchu rulers tried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by adopting various banner policies, always with the general objective of protecting the bannermen and preserving the separation between them and the Han population. However, if we look at the results of the actual implementation of these policies, we find that the rulers, when they were no longer able to maintain the distinct status of all of the bannermen, decided to begin with the members at the periphery of the ruling class, and step by step revoked all of their privileges, eventually turning the bannermen into common people. But iv.
(9) the Qing rulers never had the intention of equal social status of Manchu and Han. Even during the late Qing, when major reforms of banner affairs began and the separation of bannermen and Han was lifted, the real intention behind these measures was to defer Han reactions and stabilize Manchu rule. Only after the 1911 revolution, when the Manchu political order had collapsed, and their consciousness of ethnic superiority declined, the bannermen could really become common people. Keywords: indigenization, “shooting, riding, and speaking Manchu”, livelihood of bannermen, gradual adoption of Han manners, separation of Manchu and Han. v.
(10) 目 第一章. 次.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回顧 .............................................................................. 14. 第三節. 研究方法 .............................................................................. 34. 第二章. 承平時期旗務政策的轉向(1780—1839) ................................... 45. 第一節. 清語能力的重視 .................................................................. 46. 第二節. 騎射技能的強調 .................................................................. 60. 第三節. 八旗生計的照顧 .................................................................. 85. 第四節 「沾染漢習」的革除 .......................................................... 128 第三章. 戰亂時期旗務政策的調整(1840—1864) ................................. 147. 第一節. 八旗兵餉的削減 ................................................................ 147. 第二節. 旗民交產禁令的廢止 ........................................................ 159. 第三節. 京師同文館的設立 ............................................................ 172. 第四節. 神機營的設置 .................................................................... 192. 第四章. 秩序恢復時期的旗務政策(1865—1893) ................................. 207. 第一節. 八旗官兵薪餉的恢復 ........................................................ 209. 第二節. 移旗屯田政策的推行 ........................................................ 226. 第三節. 八旗鰥寡孤獨的撫卹 ........................................................ 244. 第四節. 其他照顧生計的措施 ........................................................ 258. 第五章. 清末時期的旗務改革(1894—1911) ......................................... 269. 第一節. 籌畫旗人生計 .................................................................... 269. 第二節. 改革八旗教育 .................................................................... 286. 第三節. 化除滿漢畛域 .................................................................... 306. 第六章. 結論 ............................................................................................ 323. 徵引書目 .................................................................................................... 331 vi.
(11) 表. 次. 表 3-4-1. 神機營建置一覽表 ...................................................................... 197. 表 3-4-2. 神機營兵丁來源一覽表.............................................................. 200. 表 3-4-3. 神機營各隊將領人數一覽表 ..................................................... 201. 表 4-3-1《欽定戶部則例(乾隆朝)》與《欽定戶部則例(同治朝)》中關於 養贍八旗孀婦之記載比較表 ............................................................... 244 表 4-3-2. 《欽定戶部則例(乾隆朝)》與《欽定戶部則例(同治朝)》中關. 於養贍八旗鰥寡孤寡之記載比較表 .................................................. 249 表 4-3-3. 駐防孤寡卹例表 .......................................................................... 251. 表 5-2-1. 各省興辦八旗蒙學堂、小學堂、中學堂以及高等學堂情形一. 覽表 ........................................................................................................ 287 表 5-2-2. 新式學堂語言學習科目一覽表 ................................................. 296. vii.
(12) 圖. 次. 圖 2-3-1 清代東北移旗屯田圖 .................................................................... 106 圖 2-4-1 旗袍 .................................................................................................. 131 圖 2-4-2 坎肩 .................................................................................................. 131 圖 2-4-3 馬褂 .................................................................................................. 131 圖 2-4-4 薙髮垂辮 .......................................................................................... 132 圖 2-4-5 小高粱頭(一) ................................................................................... 132 圖 2-4-6 小高粱頭(二) ................................................................................... 133 圖 2-4-7 兩把頭 .............................................................................................. 133 圖 4-2-1 清代東北移旗屯田圖 ..................................................................... 235. viii.
(13)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以往的清史研究大都站在漢民族之立場來討論問題,「漢族中心」 的史觀相當明顯。在此情況之下,與旗人切身相關的八旗議題,便較不 受學界注意。然而,以八旗為中心的各種課題,實有其研究的意義與價 值。清朝統治者認為旗人能以少數軍隊在短時間內統一中國的關鍵即在 「以弧矢威天下」,1而八旗勁旅「克奏膚功」,2所以特別強調「八旗為 國家根本」。3為了鞏固「國家根本」,進而維持清朝政權的穩定,統治 者給予旗人種種優厚的待遇,致使旗人在權利義務、政治地位、經濟來 源等方面均有別於民人,成為有清一代較為特殊的一群人。 4不過,過 度的保護,卻導致八旗子弟缺乏危機意識,只圖安逸,不思上進,進而 產生諸多問題。 雍正皇帝繼位之初,曾斥責八旗人等「不勤習騎射,不諳生計,妄 費濫用,競尚服飾,飲酒賭博,失其生計,至於窮困」,並限令三年之 1. 2 3. 4. 《清實錄.仁宗睿皇帝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6 年),卷首一,頁 10a,〈仁宗睿皇帝 實錄序〉。 《清實錄.仁宗睿皇帝實錄》,卷首一,頁 10a,〈仁宗睿皇帝實錄序〉。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乾隆朝上諭檔》(北京:檔案出版社,1998 年),第 1 冊,頁 45,乾 隆元年四月二十二日,奉上諭。 清代實施旗民分治,旗人歸屬於八旗制度,編入八旗戶口冊;民人屬州縣衙門管轄,編入 《民數冊》。凡納入旗籍者,稱之為「旗人」;而納入民籍者,則稱之為「民人」。(詳見賴 惠敏,〈從法律看清朝的旗籍政策〉,《清史研究》,第 1 期(北京,2011),頁 39。)其中,「旗人」 在清朝大部分時間內為一種職業身分上的旗人,其成員包括:八旗滿洲、八旗蒙古、八旗 漢軍以及內務府包衣;降及清末,則轉為民族上的旗人,甚至在 1914 年提出「旗族」一詞, 作為民族的稱呼;日後,更在共產黨治理下被官方界定為「滿族」。至於「民人」,係以「漢 人」為絕大多數。而未納入旗籍的蒙古人、回人、藏人則由理藩院管理。詳見路康樂(Rhoads, Edward J. M.)著,王琴、劉潤堂譯,《滿與漢:清末民初的族群關係與政治權力(1861-1928)》 (Manchus and Han: Ethnic Relations and Political Power in Late Qing and Early Republican China, 1861-1928)(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 年),頁 358-363。.
(14) .2.. 清中期以後的旗務政策(1780-1911). 內,「將一切廢弛陋習,悉行整飭」;5而且,他亦指責旗人等「棄其應 習之清語,反以漢語互相戲謔」。6面對上述問題,滿洲統治者往往將旗 人這些負面的行為,歸咎於「漸染漢習」的影響。如雍正皇帝就將這一 切指向「漸染漢人習俗,互相倣傚」所致, 7乾隆皇帝亦直指八旗人等 「漸染漢習,竟至忘失滿洲本來技藝」。8由此可知,清語漸荒、騎射衰 弱、生計困難以及「漸染漢習」,實為當時旗人所面臨的重大問題。八 旗人等既為「國家根本」,故當其面對上述問題時,往往會引起滿洲統 治者的高度重視,為了解決這些問題,統治者亦制定了許多相關政策與 措施。而這些問題與解決措施便構成了旗務政策的研究範疇。 乾隆皇帝即位之後,曾經施行兩次大規模的漢軍出旗為民,第一次 發生在乾隆七年(1742)至八年(1743)之間,是以京師的漢軍為出旗的主要 對象,採取鼓勵但不強迫的辦法,以自願為主。 9第二次出旗為民是從 乾隆十九年(1754)至乾隆二十年(1755)開始,一直延續到乾隆四十五年 (1780),是以駐防的漢軍為主要對象,但是與前次京師漢軍的出旗不同, 5. 6. 7. 8. 9. [清]允祿等奉敕編,《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臺灣商務印 書館,1986 年),卷 1,頁 22b-23a,雍正元年十月二十五日,詔入八旗大臣等奉上諭。 [清]允祿等奉敕編,《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6,頁 2b,雍正六年正月二十九日,奉上 諭。 《清實錄.世宗憲皇帝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5 年),卷 52,頁 5a,雍正五年正月癸巳 條。 《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6 年),卷 1254,頁 20a,乾隆五十一年 五月上丁巳條。 乾隆七年四月,乾隆皇帝針對在京的八旗漢軍頒布了〈漢軍歸籍移居諭〉,其中規定在京八 旗漢軍人員,除「從龍子孫」外,其餘者,如果有願意「改歸原籍」者,准其與該處民人「一 體編入保甲」;有不願「改入原籍」但外省可以居住者,不拘「道里遠近,准其前往入籍居 住」,此即為八旗漢軍的出旗為民令。(《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 164,頁 32b-34a,乾隆 七年四月壬寅條。) 乾隆八年四月,乾隆皇帝針對先前頒布的〈漢軍歸籍移居諭〉做了更進一 步地解釋:「朕前因八旗漢軍,戶口日繁,生計未免窘迫,……特降旨除從龍人員子孫無庸 更張外,其餘各項入旗人等,……原指未經出仕及微末之員而言,至於服官既久,世受國 恩之人,在伊等本身,及伊等子第,自不應呈請改籍,而朕亦不忍令其出旗。」(《清實錄. 高宗純皇帝實錄》,卷 189,頁 16b-17a,乾隆八年四月戊申條。).
(15) 第一章. 緒論. .3.. 駐防漢軍出旗為民,多少帶有強制性。10論者多謂自乾隆年間實施兩次 大規模的漢軍出旗以後,朝廷的旗務政策即無太大變化。惟這種論述僅 是一種推論,未有實際研究。尤其是十九世紀後期以降,戰亂頻仍,軍 費浩繁,財政窘迫;西方勢力亦逐漸進入中國,洋槍洋砲與外語能力愈 來愈為重要。此時,旗人所面臨的是一前所未有的局面,在此情況下, 旗務問題性質的轉變以及解決問題之政策、措施的改變等議題,便顯得 格外重要,且值得詳加研究。 為了探討上述問題,本文以「清中期以後的旗務政策」為題,詳加 論究。就廣義而言,「旗務政策」泛指一切與八旗有關的事務。惟在眾 多旗務當中,又以旗人的語言、戰技、生計以及漸染漢習最受滿洲統治 者的重視,故傳統即以此作為旗務的內涵。然而,降及清末,列強在中 國競奪路權、礦權,強占港灣,劃分勢力範圍,侵逼日甚,清朝政權岌 岌可危,優惠旗人的政策因此迭遭質疑。此時,如何縮短旗人與民人在 任官、法律、婚姻、教育等方面的差距,遂成為統治者面臨的主要難題。 因此,改革八旗教育以及消弭旗民畛域等議題亦在本文的討論範圍之 內。 值得注意的是,有關旗務政策的討論,實難捨離旗人特權與滿洲傳 統文化兩個議題。關於八旗所享有的特殊權利,11八旗既為「國家根本」, 10. 11. 乾隆十九年年三月,乾隆皇帝下令閩浙總督喀爾吉善會同福州將軍新柱商議實施駐防漢軍 出旗的具體辦法,希冀達到駐防漢軍「各得生計」,而在京的八旗滿洲「亦得稍為疏通」的 效果。(《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 459,頁 17a,乾隆十九年三月丁丑條。)同年七月,喀爾 吉善與新柱擬定了〈改補福州駐防漢軍各事宜〉六條,其要點如下:第一、漢軍願為民者, 准入民籍。第二、漢軍仍願食糧者,分派綠營改補,坐補糧缺。第三、漢軍甲兵應先儘, 馬甲改補一千名。第四、漢軍原住房屋,無論官房自葢,均留給滿兵駐箚。第五、漢軍水 師兵,令滿洲壯丁隨營學習,遇缺漸次頂補。第六、京城撥駐滿兵,俟閩省漢軍改補綠營 後,隨時請撥,分次來閩,與漢軍人員交替任事。乾隆皇帝准奏。(《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 錄》,卷 469,頁 2b-4b,乾隆十九年七月甲午條。) 目前法學界對「特權」的定義如下:泛指法律賦予某人或某類人的特別權利或豁免,有的特.
(16) .4.. 清中期以後的旗務政策(1780-1911). 故在政治、經濟、法律等方面享有諸多特權。在政治方面,旗人所享有 的特殊權利主要表現在入仕與升轉途徑、官職缺額的分配以及權力的掌 握等三個層面。就入仕與升轉途徑而言,民人入仕基本上要通過科舉考 試,旗人入仕,則無此限制。除了科舉考試以外,旗人尚可透過擔任侍 衛、任職筆帖式(bithesi)、12繙譯科舉等途徑入仕。旗人任官,文武互轉, 13. 尤其武職改用文職,是旗人升轉的特殊途徑,包括:以武科甲出身,. 但擔任文職者;14由侍衛而洊擢至文職高官者;15由士兵或武職官轉任文 職官者。16旗人不僅入仕途徑較民人多元,入仕條件較為寬鬆,而且,. 12. 13. 14. 15. 16. 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剝奪,稱為「絕對特權」(absolute privilege);有的特權只在特定情形 下享有,或在特定情形下才可剝奪,稱之為「限制性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或「附條件特 權」(conditional privilege)。詳見薛波主編,《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年),頁 1095,privilege 條。 筆帖式為滿文[bithesi]的音譯,漢譯為辦理文書之人,天聰五年(1631)改巴克什(baksi)為筆 帖式,掌管翻譯滿、漢章奏文書。詳見安雙成主編,《滿漢大辭典》(瀋陽:遼寧民族出版 社,1993 年),頁 422。 八旗官員,文武皆有互遷之階,漢籍官員則否,但也未嘗全無。舉例而言,清朝初年,漢 武臣改文臣者有順治朝的李國英由總兵改四川巡撫,後升至總督;康熙朝的趙良棟由提督 授川陝總督兼將軍;雍正朝的岳鍾琪由提督授川陝總督。漢文臣改武臣者有順治朝的朱衣 客由莊浪道參議改四川總兵。([清]福格,《聽雨叢談》(北京:中華書局,1984 年),卷 1, 〈文武互用〉,頁 20-21。) 如漢軍正紅旗武進士朱倫翰,曾任官浙江糧儲道;漢軍鑲紅旗武進士徐湛恩,曾任官內閣 學士;鑲白旗武進士包衣人偏武,曾任知縣;漢軍鑲紅旗武進士佟泌年,授官知縣;滿洲 正黃旗武進士薩哈布,官至刑部員外郎;滿洲鑲白旗武舉殷德布,任官工部主事;內務府 包衣武舉崇綸,歷筆帖式,洊擢至理藩院尚書。([清]福格,《聽雨叢談》,卷 11,〈武進 士洊文職〉,頁 238-239。) 例如:鄂善由侍衛任秘書院學士,累官至陝西總督;米思翰由侍衛兼一等男爵授內務府總 管大臣,後官至戶部尚書;拉哈達由侍衛而授侍郎、工部尚書;索額圖由侍衛而授侍郎、 大學士;其他如明珠、傅恒、福隆安等亦為侍衛出身,後官至大學士、尚書。詳見杜家驥, 《八旗與清朝政治論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年),頁 424。 這種途徑又可以再分為兩類:一為出身士兵或低階官職者,一為由較高階的武職官轉高級 文官者。前者如:參領、佐領、輕車都尉可推升京堂;雲騎尉可升至郎中;驍騎校、護軍 校可升為員外郎;參領又可推升為布政使、按察使。後者則如:康熙朝的馬爾賽,以都統 授武英殿大學士。([清]福格,《聽雨叢談》,卷 1,〈軍士錄用文職〉,頁 26;同書,卷 1, 〈大學士〉,頁 13-14。).
(17) 第一章. 緒論. .5.. 入仕後的升遷也遠較民人快速。17 就官職缺額的分配而論,清代官職缺額的分配一共分為六個等級, 以宗室缺列為第一優先,依次為八旗滿洲、八旗蒙古、八旗漢軍,再依 次為內務府包衣缺,最後才是漢缺。但是,督、撫、藩、臬由特旨簡放 者,則不在此規定之中。18尤須注意的是:首先,旗人可以占用漢缺, 但漢人官員卻不可以擔任滿缺。19如中央官司官以上,八旗漢軍「得用 漢缺」 ,至於外官,無論是八旗滿洲、八旗蒙古、八旗漢軍以及包衣, 「皆 得用漢缺」。其次,八旗滿洲、八旗蒙古不出任地方較低階的官職,亦 即外官從六品首領佐貳以下官員,不授予八旗滿洲與八旗蒙古。20再次, 宗室一般不外任地方官,尤其規定不任「道以下官」 ,21這主要是由於一 般宗室至少有四品官的身分,而道以下的官職則低於四品,如此一來, 宗室若擔任六品、七品知州、知縣等官,與其上司、同僚多有不便,對. 17. 18. 19. 20. 21. 以坊缺為例,旗人若是編修、檢討的翰林出身,開坊而得坊缺的速度之快,有「甫釋褐即遷 擢者」(清史稿校註編纂小組編纂,《清史稿校註》(臺北:國史館,1986 年),第 4 冊,卷 117,〈選 舉五.封蔭推選〉,頁 3220),其中,又以八旗滿洲「開坊最速」,有「編不過夏」之稱。([清] 繼昌,《行素齋雜記》(臺北:文海出版社,1985 年),卷下,頁 40b)值得注意的是,儘管旗人無翰 林出身之官,也可以升轉坊缺,而漢人任坊缺,則必須是翰林院的編修、檢討等翰林,甚 至亦有終身不得坊缺的現象。詳見杜家驥,《八旗與清朝政治論稿》,頁 425。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記載:「凡內外官之缺,有宗室缺,有滿洲缺,有蒙古缺, 有漢軍缺,有內務府包衣缺,有漢缺。凡宗室京堂而上,得用滿洲缺,蒙古亦如之,內務 府包衣亦如之。漢軍司官而上,得用漢缺,京堂而上,兼得用滿洲缺。凡外官,蒙古得用 滿洲缺,滿洲、蒙古、漢軍、包衣,皆得用漢缺。滿洲、蒙古無微員,宗室無外任。」( [清] 崑岡奉敕撰,《欽定大清會典.光緒朝》(臺北:啟文出版社,1963 年),卷 7,〈吏部.文 選清吏司〉,頁 8a-9a。) 不過,仍有例外的情形。如雍正年間(1723-1735),滿洲副都御史缺出,雍正皇帝便在鄂文 端的保舉之下,用許希孔擔任該職,但踰年即將其調漢缺。([清]昭槤,《嘯亭雜錄》(北京: 中華書局,1980 年),卷 4,〈漢人任滿缺〉,頁 112。) 陳文石,〈清代滿人政治參與〉,《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 48 本 4 分(臺北, 1977),頁 552。 [清]崑岡奉敕撰,《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卷 7,頁 9a。.
(18) .6.. 清中期以後的旗務政策(1780-1911). 行政亦會產生影響。22就此而論,在滿洲統治者眼中,旗人的地位優於 他人,故旗人可以占用漢缺,但漢人官員卻不可擔任滿缺;而且,同屬 旗人,宗室的地位高於八旗滿洲、八旗蒙古,而後者又高於八旗漢軍, 所以才會出現宗室一般不外任地方官,八旗滿洲、八旗蒙古不出任地方 較低階官職的現象。再者,雍正皇帝曾說:「如宗室中有一善人,滿洲 內亦有一善人,朕必先用宗室。滿洲內有一善人,漢軍內亦有一善人, 朕必先用滿洲。推之漢軍、漢人皆然。」23顯示滿洲統治者選任官吏, 亦以親親為先,即以宗室為首要,次及八旗滿洲、八旗蒙古、八旗漢軍, 漢人則殿後。24 從權力的掌握來說,有清一代,諸帝雖皆宣稱「滿漢一體」,但漢 官從未進入權力核心。以議政王大臣會議、六部官職以及軍機大臣為例, 入關初期,清朝最高決策機構為議政王大臣會議,25直到乾隆五十六年 (1791)議政王大臣會議撤銷為止,除了范文程和寧完我在順治朝曾短期 任職之外,無論八旗漢軍或漢人官員,皆未有擔任過議政大臣者。再者, 皇太極於天聰六年(1632)正式設立六部,各部大臣設滿、蒙、漢復職, 但這絕不意味著滿漢之間的地位平等。事實上,各部皆由滿洲王貝勒掌 管,其下滿、漢官員也並非分庭抗禮,且「各部事皆滿尚書為政,侍郎. 22 23. 24. 25. 杜家驥,《八旗與清朝政治論稿》,頁 421。 [清]允祿等奉敕編,《世宗憲皇帝上諭內閣》,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卷 30,頁 9a-9b, 雍正三年三月十三日,又諸王宗室等以建立宗學具摺謝恩奉上諭。 這種情形亦表現在封爵制度上,《清朝文獻通考》記載:「我朝封爵之制,親親而外,次及 勛臣,所以隆報功之典,廣世祿之恩也。茲所記載首滿洲、次蒙古,又次漢軍。……若漢 人以軍功封者,則次於漢軍之焉。」([清]嵇璜等奉敕撰,《清朝文獻通考》(上海:上海商 務印書館,1936 年),卷 250,〈封建考五.異姓封爵一〉,頁 7093。) 《嘯亭雜錄》載:「國初定制,設議政王大臣數員,皆以滿臣充之。凡軍國重務不由閣臣票 發者,皆交議政大臣會議。每朝期,坐中左門外會議,如坐朝儀。雍正中設立軍機處,議政 之權遂微,然猶存其名以為滿大臣兼銜。」([清]昭槤,《嘯亭雜錄》,卷 4,〈議政大臣〉, 頁 93。).
(19) 第一章. 緒論. .7.. 皆不能異詞」,26甚至出現「京堂俱一滿一漢,印歸滿官」的現象。27由 此而論,六部的實權皆掌握在滿官手中,漢官只不過是陪襯而已。28此 外,雍正皇帝為對西北用兵,故而創設軍機處,成為決策中樞。有清一 代,滿軍機大臣多於漢軍機大臣者,共計八十年,佔設置軍機大臣總時 期的百分之四十三;而漢軍機大臣多於滿軍機大臣者,共計五十九年, 佔設置軍機大臣總時期的百分之三十一。29儘管不同時期滿漢軍機大臣 的比例多寡有所差異,30但大體而言,滿軍機大臣多於漢軍機大臣的情 形仍持續了很長一段時間。 在經濟方面,滿洲統治者將八旗視作維護與穩定政權的基石,為了 保障其生計,進而維持滿洲政權,統治者在經濟方面給予旗人諸多特殊 優厚的待遇。入關之初,順治皇帝下令:「凡八旗壯丁,差徭、糧草、 布匹,永停輸納。」31意即永遠停徵八旗人等的差徭、糧草與布匹,旗 人僅須承擔兵役即可。32而且,旗人也享有許多其他經濟上的特權,例 26. 27 28 29. 30. 31. 32. [清]歐陽兆熊、金安清,《水窗春囈》(北京:中華書局,1984 年),卷下,〈奏對不可含糊〉, 頁 59。 [清]談遷,《北游錄》(北京:中華書局,1960 年),〈紀聞下〉,頁 349。 姚念慈,《清初政治史探微》(瀋陽:遼寧民族出版社,2008 年),頁 210-216。 傅宗懋,《清代軍機處組織及職掌之研究》(臺北:嘉新水泥公司文化基金會,1967 年),頁 156。 雍正、道光、咸豐、光緒四朝於軍機大臣任用員額中的種族分配,俱以漢大臣多於滿大臣 的時間為多;乾隆、同治、宣統三朝於軍機大臣任用員額中的種族分配,則以滿大臣多於 漢大臣的時間為多;唯嘉慶一朝,在任用軍機大臣方面,滿、漢種族區分之色彩極輕。詳 見傅宗懋,《清代軍機處組織及職掌之研究》,頁 157-165。 清高宗敕撰,《清朝通志》(臺北:新興書局,1963 年),卷 86,〈食貨略六.蠲賑上〉, 頁 7255。 除此之外,旗地與漢地不同,無須繳納土地稅。惟東北旗地自康熙朝中葉以後,已由租賦 合一轉變為租賦分離的型態,旗地所有者向朝廷繳納賦稅,向租佃者徵收地租。康熙三十 二年(1693),清廷行丈奉天旗地,以畝為計量單位,徵收豆草,並規定:「盛京旗人所種地 畝,每年地一晌,徵豆一關東升,草一束。」([清]鄂爾泰等纂,《八旗通志初集》(臺北:學生 書局,1968 年),卷 18,〈土田志一〉,頁 37b。)此為東北旗地以畝為准,徵收賦稅之始。儘管 東北旗地開始納稅給朝廷,但總體而言,無論是賦稅還是地租,東北旗地的負擔都較民地.
(20) .8.. 清中期以後的旗務政策(1780-1911). 如:圈佔土地、漢人投充。滿洲正白旗人端方曾說:「漢人無不納稅, 滿人則以兵之名額,坐領餉糈,有分利之人,而無生利之人。」33一語 道盡旗人與民人在經濟上之權利與義務的差別待遇。就圈占土地而論, 入關以後,新征服的土地必須有人鎮守,且大批八旗兵丁的生活也必須 安置,滿洲統治者遂在關外時期「計丁授田」舊制的基礎之上,34實行 圈地。35惟圈民人之地以豢養東來的八旗兵丁,無疑是為了保障八旗生. 33 34. 為輕,且也比同時期的關內省份來得輕。相關研究詳見刁書仁,《東北旗地研究》(吉林: 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 年),頁 142-146。 《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臺北:文海出版社,1981 年),下冊,頁 926。 天命六年(1621)七月十四日,努爾哈齊下令計丁授田,《滿文老檔》記載:「hai jeo bade juwan tumen inenggi, liyoodung i bade orin tumen inenggi, uhereme gūsin tumen inenggi, usin be gaifi, meni ubade tehe coohai niyalma morin de buki.……bi te usin be tolofi emu haha de jeku tarire sunja cimari, kubun tarire emu cimari usin be neigen dendefi bumbi, suwe haha ume gidarda, haha gidaci usin baharakū.……ilan haha de emu cimari alban usin weilebumbi, orin haha de emu haha be cooha ilibumbi, ineku orin haha de emu haha be alban weilebu.」漢文譯為:「取 海洲地方十萬日,遼東地方二十萬日,共三十萬日田地,給與我等居於此處之軍隊的人 馬。……我今計田,平均分田,給與一男丁種糧之田五晌,種棉之田一晌。汝等不得隱瞞 男丁,若隱瞞男丁則得不到田。……使三男丁耕作一晌公田,於二十個男丁中徵兵一人, 出公差一人。」(羅馬拼音的轉寫可詳見滿文老檔研究會譯註,《滿文老檔Ⅰ.太祖》(東京:東洋文 庫,1955 年),頁 355-356。)同年十月初一日,努爾哈齊再次頒布有關計丁授田的命令,《滿 文老檔》記載:「ice inenggi, nikasa de wasimbuha gisun, ishun aniya coohai niyalmai jetere jeku, morin ulebure orho liyoo, tarire usin gaimbi. liyoodung ni sunja wei niyalma, ejen akū usin be tebume, orin tumen inenggi, hai jeo, g’ai jeo, fu jeo, ginjeo duin wei niyalma de, ineku ejen akū usin be tebume, juwan tumen inenggi usin be tucibufi bu.」漢文譯為:「初一日,下令漢人說到: 明年徵收士兵食糧、馬食草糧、耕種之田。令遼東五衛交出栽種無主田地二十萬日,令海 州、蓋州、复州、金州四衛交出栽種無主田地十萬日。」(羅馬拼音的轉寫可詳見滿文老檔研究 會譯註,《滿文老檔Ⅰ.太祖》,頁 396。)由這兩段引文可知,計丁授田是以男丁為單位,授田 對象除了滿洲兵丁之外,亦包括漢民;至於其範圍則涵蓋了整個遼東地區的土地。基本上, 計丁授田政策是狩獵的女真族在征服農業民族以後,將本民族的生產全面過渡到農業生產 上,將本民族在內的各族人民強制地附著於土地上。詳見李洵、薛虹主編,《清代全史.第 一卷》(瀋陽: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 年),頁 162。. 35. 順治元年(1644)十二月,順治皇帝下令戶部:「我朝建都燕京,期於久遠。凡近京 各州縣,民人無主荒田及明國皇親、駙馬、公、侯、伯、太監等死於寇亂者,無主 田地甚多,爾部可槩行清查。若本主尚存,或本主已死而子弟存者,量口給與,其 餘田地盡行分給東來諸王、勳臣、兵丁人等。此非利其地土,良以東來諸王、勳臣、.
(21) 第一章. 緒論. .9.. 計而不惜犧牲民人的土地權益。雖然對統治者來說,圈地不過是沿用關 外時期的舊制,但對漢人而言,卻是一大秕政。 從漢人投充來看,為體恤所獲人民父子兄弟離散之苦,以及救濟無 衣無食的貧民,統治者於順治二年(1645)頒布投充令,開放有親人在旗 下而擬與親人同住,以及飢寒無告之民人加入八旗充當旗下奴隸。36從 兵丁人等無處安置,故不得不如此區畫。然此等地土若滿漢錯處,必爭奪不止,可 令各府州縣鄉村,滿漢分居,各理疆界,以杜異日爭端。今年從東先來諸王各官兵 丁及見在京各部院衙門官員,俱著先撥給田園,其後到者,再酌量照前與之。至各 府州縣無主荒田,及徵收缺額者,著該地方官查明造冊送部,其地留給東來兵丁。」 (《清實錄.世祖章皇帝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5 年),卷 12,頁 8b-9a,順治元年十二月丁丑條。) 此為圈地命令的第一次頒布,而頒布這項命令的原因在於東來的諸王、勳臣以及兵 丁等無處安置。至於這次圈占的土地,大多為近京的無主荒地及明朝遺留的皇莊、 官莊;而且,為了防範爭端,故而令滿漢分居。其後,由於八旗兵丁不斷東來,原 來圈占的土地不夠分配,順治皇帝遂於順治二年(1645)九月再次向戶部頒布諭旨: 「河間、灤州、遵化等府州縣,凡無主之地,查明給與八旗下耕種。其故明公侯伯、 駙馬、皇親、太監地,酌照家口給發外,餘給八旗。」(《清實錄.世祖章皇帝實錄》,卷 20,頁 13b,順治二年九月甲子條。)到了順治四年正月,順治皇帝三度下令: 「戶部奏請, 去年八旗圈地,止圈一面,內薄地甚多,以致秋成歉收。今年東來滿洲,又無地耕 種,若以遠處府州縣屯衛、故明勳戚等地撥給,又恐收穫時,孤貧佃戶,無力運送。 應於近京府州縣內,不論有主無主地土,撥換去年所圈薄地,竝給今年東來滿洲。 其被圈之民,於滿洲未圈州縣內,查屯衛等地撥補,仍照遷移遠近,豁免錢糧。四 百里者,准免二年,三百里者,准免一年。以後無復再圈民地,庶滿漢兩便。疏入, 從之。」(《清實錄.世祖章皇帝實錄》,卷 30,頁 2a-2b,順治四年正月辛亥條。)由此可知,這 次圈地命令的頒布,除了因八旗兵丁繼續東來,朝廷無地可撥之外,尚與過去所占 之土地貧瘠,不堪耕種有關。值得注意的是這次圈占的土地,已從無主荒地擴大為 「不論有主無主」一律圈取;而且,儘管滿洲統治者對被圈之民以「撥補」之制予 以補償,但朝廷所撥補之地俱為土質鹹薄的田地,不堪耕種,或距離遙遠,遷移不 易,甚或虛懸未補。 36. 順治二年頒布的投充令如下:「近聞出征所獲人民,有祖父、父母、及伯叔兄弟、親子、伯 叔之子,並元配妻,未經改適,在籍者甚多,爾等如情願入滿洲家,與兄弟同處,可赴部 稟明。如實係同胞兄弟,即令與同處。若係遠支兄弟,則勿令同處。又聞貧民無衣無食, 飢寒切身者甚眾,如因不能資生,欲投入滿洲家為奴者,本主稟明該部。果係不能資生, 即准投充。其各謀生理,力能自給者,不准。爾小民如以遠支兄弟為近支,本可自給,而 詐稱無計資生,及既投入滿洲,後復稱與已無預,雖告不准。至各省人民,有既經犯罪, 欲圖倖免,白與該部,情願投充,該部不知其有罪,輒令投充。嗣後得實,仍坐罪不宥。」.
(22) .10.. 清中期以後的旗務政策(1780-1911). 表面上看,投充令的頒布似為一德政,但就其背後的經濟意義則可發現, 民人投身旗下為奴,身家財產即為旗主所有,而旗人多收投充,即可藉 此奴隸名額多得圈地,攫取大量土地,甚為有利可圖。37既然有利可圖, 許多旗人遂大肆逼迫民人投身為奴,甚至由旗下莊頭奴僕代為逼勒。面 對這種情形,滿洲統治者亦發布諭旨,嚴禁逼迫民人投充,並提出懲處 辦法。38然而,禁止逼迫民人投充之命令的實行成效並不理想,違法逼 勒漢人投充的事件仍時有所聞。39儘管統治者下令嚴禁逼迫民人投充, 但這並非單純站在民人的立場加以考量,而是有其政治上的動機。一旦 民人投身旗下為奴,其身家財產即為旗主所有,而旗人又不須納稅,如 此一來,國家稅收勢必將因此而減少,進而危及統治者政權的穩定。為 了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當民人投身旗下為奴的現象過於普遍時,統治 者不得不加以遏止,下令嚴禁逼勒漢人投充。由此可知,當統治者的利 益與滿洲貴族利益相衝突時,也只能犧牲後者的利益了。 在法律方面,旗人所享有的法律特權表現在司法管轄的特殊化,以 及笞、杖、徒、流、死五等刑罰的換刑。就司法管轄的特殊化而論,按 清律規定,若犯罪的雙方俱為旗人,犯笞、杖罪者,「該管章京即照例 回堂完結」。40換言之,旗人犯笞、杖輕罪,交由其所在之旗審理。若. 37. 38. 39 40. (《清實錄.世祖章皇帝實錄》,卷 15,頁 6b-7a,順治二年三月戊申條。) 吳志鏗,〈清初法令與滿洲本位政策互動關係之研究—以五大政令為中心〉(臺北:國立臺 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論文,1993 年),頁 71。 懲處辦法如下:第一、凡恐嚇民人,逼脅投充為奴者,許令本人赴部告理,或赴五城御史 及順天府衙門控訴,轉送戶部,治以迫脅之罪。第二、距京城三百里內外莊頭人等,有逼 勒投充為奴,及將工匠逼脅為奴者,道府州縣官審明,即將受逼之人釋放。如有莊頭及奴 僕人等,恃強不從者,該道即行拏解戶部,審明定罪。如有重罪,可轉申撫按題參,請旨 定奪。(《清實錄.世祖章皇帝實錄》,卷 15,頁 19b-20b,順治二年四月辛巳條。) 吳志鏗,〈清初法令與滿洲本位政策互動關係之研究—以五大政令為中心〉,頁 76。 [清]崑岡奉敕撰,《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卷 819,〈刑部.軍民約會詞訟〉,頁 21a。.
(23) 第一章. 緒論. .11.. 與人命盜案、持金刃傷人有關,則交刑部完結。41至於旗人與民人發生 糾紛,「不歸漢官統轄」,而是由「將軍督撫會理事同知庭鞫」。42由此 可知,當旗人與民人爭訟時,州縣官無權判決,須依照旗民分治的原則, 由各旗與地方特設的理事同知共同審理。就笞、杖、徒、流、死五等刑 罰的換刑而言,民人犯法,有前述五等刑罰,但是,旗人犯罪卻可享有 刑罰上的特權。43旗人犯罪,可用鞭責、枷號取代正刑,顯示旗人與民 人「刑罰異制」 。44那麼,為何會有如此差異?《清史稿》從制度層面加 以解釋:「原立法之意,亦以旗人生則入檔,壯則充兵,鞏衛本根,未 便離遠。有犯徒、流等罪,直以枷號代刑,強榦之義則然。」45在八旗 制度之下,統治者為鞏固政權,在各地設立駐防,如果旗人犯罪,即處 以徒、流等罪,遠離其駐防地區,則駐防的兵力勢必因此而衰弱,進而 危及國家統治基礎的穩定。儘管如此,仍不能忽視旗人與民人「刑罰異 制」為一差別待遇的事實。造成這種差別待遇的原因,或許與滿洲統治 者視八旗為鞏固統治的重要利器有關。既為利器,則統治者對其須不斷 給予特權與體恤,以換取他們的效忠。除此之外,旗人即便是犯了死罪, 亦可以減等,由斬立決改為斬監候。而且,旗人犯竊盜罪基本上不用刺 字,即使是重犯,也不過是刺在手臂上,而不同於民人刺在臉上。46 41. 42 43. 44. 45 46. [清]崑岡奉敕撰,《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卷 819,〈刑部.軍民約會詞訟〉,頁 21a。 [清]蕭奭,《永憲錄》(北京:中華書局,1959 年),卷 1,頁 60。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記載:「凡旗下人犯罪,笞杖各照數鞭責。軍流徒免發遣, 分別枷號。徒一年者,枷號二十日,每等遞加五日,總徒准徒,亦遞加五日。流二千里者, 枷號五十日,每等亦遞加五日。充軍附近者,枷號七十日,邊衞者七十五日,邊遠、沿海、 邊外者,俱八十日,極邊、煙瘴者九十日。」([清]崑岡奉敕撰,《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光 緒朝》,卷 727,〈刑部.犯罪免發遣〉,頁 1b-2a。) [清]劉錦藻,《清朝續文獻通考》(臺北:新興書局,1963 年),卷 245,〈刑考四.刑制〉, 頁 9890。 清史稿校註編纂小組編纂,《清史稿校註》,第 5 冊,卷 150,〈刑法二〉,頁 3979。 劉小萌,《清代北京旗人社會》(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 年),頁 29。.
(24) .12.. 清中期以後的旗務政策(1780-1911). 除了八旗特權問題之外,探討旗務政策亦不可忽視滿洲傳統文化的 消逝與統治者為維護傳統文化所做的努力。入關以來,滿洲皇帝即相當 重視清語、騎射等滿洲民族特質的維持,並時常告誡旗人革除「漢人習 氣」。統治者希冀藉此塑造自我與他者的本質性文化差異,從文化上強 調旗人的特殊性,進而穩固統治基礎。然而,隨著八旗人等在關內居之 既久,與漢民族的接觸日趨頻繁,受所在環境影響,旗人的日常生活與 風俗習慣逐漸融入當地社會,且這種過程並非統治者的主觀願望與權力 可以決定或改變的。在這種情況下,滿洲統治者為了繼續維持其在中國 的統治,如何在維護滿洲民族傳統與遷就現實環境之間取得一平衡,遂 成為其所面對的一大難題。 清初以來,滿洲統治者為了建構自己的統治地位,透過給予旗人種 種特殊權利以及強調滿洲文化的方式,致力於旗人的特殊化。姑且不論 其動機為何,八旗擁有特殊權力為歷史上一不爭的事實。然傳統清史研 究者在討論八旗種種相關議題時,或站在反滿立場,過度賦予旗人所享 有之特殊權利諸多負面意義,一味批判;或基於史學研究應富有正面教 化意義的史學方法,不願正視八旗享有特殊權利這一事實。相較之下, 似乎較少注意到清中期以後八旗逐步去特殊性,意即逐步「齊民化」的 過程。 所謂「齊民化」係指旗人逐漸卸除其在政治、經濟、法律、教育、 日常生活、風俗文化等方面的特殊性,漸漸縮小與民人之間的差距,逐 步與民人齊一的過程。47先就八旗所享有的特殊權利來看,自滿洲統治 者穩固其在中國的統治之後,儘管不再像以往一樣,透過剝削民人的權 利來特別強調旗人特殊優越的身分地位,但仍以國家力量透過各種政策 與措施保障他們的特殊性。惟清中期以降,對外戰爭導致國庫日益空虛, 財政困難。當照顧旗人的傳統與國家庫帑不足這種現實環境相衝突時, 47. 關於齊民化的定義,詳見第一章第三節「研究方法」。.
(25) 第一章. 緒論. .13.. 滿洲統治者往往會屈就現實,以國家利益為主要考量,而暫時放棄優先 照顧八旗的原則,縮短了旗、民之間的距離。儘管日後當國家社會秩序 逐漸恢復時,統治者曾想要恢復旗人的特權,但朝廷力有未逮,無能亦 無法繼續確實維持八旗人等的特殊權利。爾後,隨著甲午戰爭爆發,清 朝政權陷入重大危機,要求消弭滿漢畛域的聲浪日益高漲。在此情形下, 統治者只好致力於消除旗民差異,漸次取消八旗的特權,使旗人齊民化 的趨勢更為顯著。再就日常生活與風俗文化來說,儘管滿洲皇帝時常強 調清語、騎射以及淳樸風尚等滿洲傳統文化。然受所處環境的影響,為 了生活所需,旗人只好放棄部分傳統,改採能適應當地環境的生活方式。 同時,西方新事物所帶來的衝擊,亦導致旗人開始與民人一樣,漸漸西 化、現代化,開始接受西方的語言與船堅砲利,在文化上逐漸卸除其特 殊性,轉與民人齊一,邁向文化上的齊民化。 八旗人等既為「國家根本」,故在清末以前,統治者所制定之旗務 政策的宗旨,本應在於保護旗人,並透過各種方法維持旗人與民人之間 不可逾越的界線,進而鞏固滿洲政權。然而,就乾隆朝後期以降之旗務 政策的實際執行結果來看,這些政策卻導致旗人自清中期開始無論在權 利、日常生活、風俗文化等各方面,均於潛移默化之中,逐漸與民人融 合,逐步走向旗人的齊民化。這樣的結果,恐為滿洲統治者所始料未及, 而這種政策與實施結果之間的相互矛盾,便相當具有討論價值,值得吾 人深入研究。降及甲午戰爭爆發,在消弭滿漢畛域的聲浪日益高漲的情 形之下,統治者才不得不致力於滿漢畛域的消除,以政府的力量推動八 旗的齊民化。 由此而論,旗人的齊民化實為一相當複雜的過程,與統治者的意志、 能力以及所處的時代、環境皆有相當密切的關係。旗人齊民化的相關議 題實有其複雜性,亦有其研究價值,理應受到學界更多的重視。透過對 於這些課題的探討,更能擴展目前清史學界的視域,亦可深化學界對八.
(26) .14.. 清中期以後的旗務政策(1780-1911). 旗問題的研究。因此,本文以清中期以後的旗務政策為研究主軸,探討 與比較不同時期的滿洲統治者所採取的旗務政策,針對這些政策執行的 結果進行分析與檢討,並從中觀察清朝中葉以降旗人漸趨齊民化的過 程。. 第二節 研究回顧 關於旗務研究,孟森於 1936 年撰寫〈八旗制度考實〉一文,48首開 八旗制度研究的風氣。此後,關於八旗制度的研究便如雨後春筍般的展 開。49在研究制度面的同時,與八旗切身相關的旗務問題亦愈來愈受學 界注意。滕紹箴《清代八旗子弟》與劉小萌《八旗子弟》兩本專書,為 早期討論相關問題較為全面者。兩者皆注意到旗人在入關以後,面臨了 清語漸荒、騎射衰弱、生計困難以及「漸染漢習」等問題,且論及滿洲 統制者為解決問題所採取的措施。50爾後,或有站在統治者整飭旗務與 48. 49. 50. 孟森,〈八旗制度考實〉,《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6:3(臺北,1936),頁 343-412。 陳佳華於 1984 年回顧了 1930 年代至 1980 年代關於八旗制度的研究,他指出這段時間的研 究重點在於旗地、八旗子弟、旗人的民族與階級問題、八旗兵的作用以及關於八旗制度史 料的考證。近年來,劉小萌〈近年來日本的八旗問題研究綜述〉與定宜庄〈美國與臺灣學者 近年來對滿族史與八旗制度史的研究簡述〉兩文,仍然持續關注八旗制度研究的發展,但這 兩篇文章皆較為注重外國論著的討論。鹿智鈞〈近二十年來(1989-2009)八旗制度研究的回 顧與討論〉一文,則針對近二十年來一百多篇臺灣與中國地區關於八旗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駐防制度與滿漢關係、八旗組織中的各民族成員以及八旗生計與旗務整飭等議題的研究成 果,進行了整體性、廣泛性的回顧與分析,彌補了劉小萌與定宜庄的不足。詳見陳佳華, 〈八旗制度研究述略〉,《社會科學輯刊》,第 5 期(瀋陽,1984),頁 109-116;陳佳華, 〈八旗制度研究述略(續)〉,《社會科學輯刊》,第 6 期(瀋陽,1984),頁 113-120;劉小 萌,〈近年來日本的八旗問題研究綜述〉,《八旗制度與滿族文化》(瀋陽:遼寧民族出版 社,2002 年),頁 57-73;定宜庄,〈美國與臺灣學者近年來對滿族史與八旗制度史的研究 簡述〉,《八旗制度與滿族文化》,頁 51-56;鹿智鈞,〈近二十年來(1989-2009)八旗制度 研究的回顧與討論〉,《史耘》,第 14 期(臺北,2010),頁 125-175。 滕紹箴,《清代八旗子弟》,北京:中國華僑出版公司,1989 年;劉小萌,《八旗子弟》, 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1996 年。其中,劉小萌《八旗子弟》一書於 2008 年重新出版,題 為《清代八旗子弟》,兩書內容相近,無太大差異。詳見劉小萌,《清代八旗子弟》,瀋陽:.
(27) 第一章. 緒論. .15.. 駐防八旗的立場探討旗務問題,或有將研究焦點置於生計問題、漸染漢 習、消除滿漢畛域等主題上,亦有學者從民族共同體的角度切入思考相 關問題,這些皆開闊了旗務研究的視域。 (一)旗務整飭 佟永功、關嘉祿〈雍正皇帝整飭旗務述論〉一文為較早從統治者整 飭旗務的角度切入探討者,51然而,該文並未清楚界定旗務的範圍,亦 未對旗務下一明確的定義。葉高樹〈深維根本之重:雍正皇帝整飭旗務 初探〉與〈清雍乾時期的旗務問題:以雍正十三年滿、漢文「條陳奏摺」 為中心〉兩篇文章,於開端便清楚界定其所謂旗務的範圍包涵:語文教 育與軍事訓練、八旗生計困難的改善以及沾染漢俗陋習的革除,堪稱目 前專文討論旗務問題的佳作。 〈深維根本之重:雍正皇帝整飭旗務初探〉 一文指出雍正皇帝在位期間,曾針對八旗人等廢弛本習、生計困難、沾 染陋習等病象進行整飭;但是,就成效而論,官員常不能落實皇帝的政 策,使旗人無法普遍受惠,而旗人常不能確實守法自律亦造成查緝官員 疲於奔命,進而導致這些政策淪為臨時性的救濟措施。52〈清雍乾時期 的旗務問題:以雍正十三年滿、漢文「條陳奏摺」為中心〉一文則是兩 岸清史學界首先利用雍正十三年(1735)滿、漢文「條陳奏摺」來分析雍 乾之交時期旗務問題者,葉氏主張儘管雍正皇帝在位期間曾致力於整飭 旗務,但是八旗人等面臨陞遷管道的壅滯、民族本習的廢弛、經濟生活 的困難、漢人習俗的沾染等困境,實為長時間累積的結果,並非雍正朝. 51. 52. 遼寧民族出版社,2008 年。 佟永功、關嘉祿,〈雍正皇帝整飭旗務述論〉,收錄於支運亭主編,《八旗制度與滿族文化》 (瀋陽:遼寧民族出版社,2002 年),頁 115-127。 葉高樹,〈深維根本之重:雍正皇帝整飭旗務初探〉,《臺灣師大歷史學報》,第 32 期(臺 北,2004),頁 89-120。.
(28) .16.. 清中期以後的旗務政策(1780-1911). 短短十餘載所能徹底扭轉。乾隆皇帝繼位之初,在雍正皇帝的基礎之上, 針對旗務問題提出各種因應之道,其構思即來自於「條陳奏摺」的內容。 53. 葉氏《清朝前期文化政策》一書曾將旗務問題中的「國語騎射」放 在文化政策的脈絡中探討。他認為旗人入關以後,統治者為擴大政權基 礎,刻意引進漢文化,但在文化交流的過程中,卻興起了抗拒同化的文 化危機意識;此時,「國語騎射」作為滿洲本習,實可成為區隔統治者 與被統治者的文化標誌,以及保持統治優勢的有效策略。然而,儘管統 治者對此有強烈的要求,但包括滿洲王公大臣與八旗子弟在內的統治集 團成員,卻未必能有正確的認知,所以無論統治者以獎勵勸誘或是訓誡 嚴懲的方式,仍難以遏止本習日益廢弛的現象,終致無力挽回其頹勢。 54. 蔡偉傑也從文化的角度切入探討旗務問題,他以為在滿漢接觸的歷史. 過程中,滿漢之分主要是建立在身分與文化上的差異。關外時期的滿洲 文化對於統治者而言,是征服民族優勢的象徵,清朝皇帝透過復興清語、 騎射等滿洲符號以及排斥漢習的做法來重申滿洲性(Manchuness),藉此 重新鞏固滿漢對立的二元意義結構與相應的滿洲統治地位。55 (二)駐防八旗 定宜庄《清代八旗駐防研究》從駐防八旗切入探討旗務問題,首先, 就清語漸荒與騎射衰弱的現象而論,她認為這種現象自雍正朝初年以來 便已經存在,且最早出現在南方各省的駐防兵丁,甚至在滿洲統治者的. 53. 54 55. 葉高樹,〈清雍乾時期的旗務問題:以雍正十三年滿、漢文「條陳奏摺」為中心〉,《臺灣 師大歷史學報》,第 38 期(臺北,2007),頁 70-141。 葉高樹,《清朝前期的文化政策》(臺北:稻香出版社,2002 年),頁 351-408。 蔡偉傑,〈論清朝前期的滿洲文化復興運動〉,臺北:政治大學民族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 年。.
(29) 第一章. 緒論. .17.. 故鄉—東北地區,駐防官兵的滿語、滿文的水平也急遽下降。56其次, 從駐防旗人的生計問題來看,定氏以為此問題首先出現於京師,然後波 及內地各省駐防,最後危及邊疆,嚴重動搖八旗的根基,致使統治者採 取漢軍與開戶人出旗的方式來解決問題。57再次,就旗人「漸染漢習」 而言,定氏認為駐防旗人受漢文化影響的途徑除了直接透過與漢人的交 往之外,還間接透過那些樂於此道的駐防將領。而且,旗人意識到自己 在經濟、文化各方面都落後漢人,且不得不依賴漢人,故產生一種自卑 的心理,並由此產生對漢文化乃至對漢人的仰慕。58 同樣從駐防八旗的角度切入,林承誌〈分鎮巖疆.駐衛內裏—清朝 駐防八旗問題研究〉一文討論了駐防八旗官兵的清文教育與騎射訓練, 此為定宜庄較少論及之處。林氏認為儘管國語騎射是朝廷一體並重的政 策,但此政策推行至駐防八旗時,卻是騎射重於國語。他分析原因在於 朝廷認為駐防兵丁只能以武備為上,學習文藝會防礙武技的精進,所以 不斷強調駐防八旗官兵須以騎射為首務。59至於駐防兵丁的生計問題, 林承誌雖未專門討論,但是亦探討了與生計習習相關之駐防八旗的俸餉、 養廉銀、恩賞以及撫恤等問題。60許富翔〈清代江寧滿城的研究〉聚焦 於江寧駐防的討論,他以為儘管統治者再三提倡「國語騎射」,但駐防 當地的環境卻無法提供維持「國語騎射」的條件,且駐防旗人本身亦缺 乏危機感。61就出旗為民政策而言,許氏強調就江寧滿城來說,出旗的. 56 57 58 59. 60 61. 定宜庄,《清代八旗駐防研究》(瀋陽:遼寧民族出版社,2002 年),頁 263-270。 定宜庄,《清代八旗駐防研究》,頁 221-243。 定宜庄,《清代八旗駐防研究》,頁 268-274。 林承誌,〈分鎮巖疆.駐衛內裏—清朝駐防八旗問題研究〉(臺中:東海大學歷史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2007 年),頁 241-258。 林承誌,〈分鎮巖疆.駐衛內裏—清朝駐防八旗問題研究〉,頁 141-206。 許富翔,〈清代江寧滿城的研究〉(臺北:東吳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 年),頁 94-106。.
(30) .18.. 清中期以後的旗務政策(1780-1911). 對象曾經及於八旗滿洲與八旗蒙古。而且,他特別指出:導致乾隆朝與 道光朝出旗政策的因素不同,前者歸因於滿洲統治者對於旗人的認同以 及對政治利益的維護;後者則歸咎於八旗生計的困難。62 (三)生計問題 近年來,學界針對旗人生計困難及清朝皇帝解決生計問題之辦法提 出許多見解,這部分的研究成果亦較其他旗務問題為多。在這些研究成 果中,有學者論述八旗生計困境的現象;亦有論者綜合論述滿洲統治者 解決旗人生計問題的舉措;還有研究者針對京旗回屯、出旗為民、生息 銀兩、八旗孀婦的生計照顧與清末新政時期籌劃旗人生計等議題進行探 討。 1.八旗生計困境的現象而論 韋慶遠在〈論“八旗生計”〉與〈論“八旗生計”(續)〉兩篇文章 中指出:旗人的生計問題在康熙朝中葉便已經出現,至乾隆、嘉慶時期, 情況更為惡化。韋氏分析造成此種現象的原因包括:旗丁剛領到兵餉與 口糧後便即買賣、典押兵餉與軍用裝備以及旗地的日漸流失。滿洲統治 者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採取增加旗人任官與披甲的機會、給予金錢上的 補助、回贖旗地以及仿古制推行井田等措施。但是,就施行成效來看, 由於旗人生活奢侈,且不允許無披甲機會的旗人自由轉業,所以生計困 難的問題無法得到徹底解決。63李興華〈芻論雍正朝的“八旗生計”〉 亦就八旗生計問題的產生原因予以詳細論述。他主張生計問題的產生與 旗地變化、對旗人的種種限制、恩養制以及八旗人口劇增等因素有關。. 62 63. 許富翔,〈清代江寧滿城的研究〉,頁 151-158。 韋慶遠,〈論“八旗生計”〉,《社會科學輯刊》,第 5 期(瀋陽,1990),頁 85-90;韋慶 遠,〈論“八旗生計”(續)〉,《社會科學輯刊》,第 6 期(瀋陽,1990),頁 82-85。.
(31) 第一章. 緒論. .19.. 面對這種情況,雍正皇帝採取諸多措施來維護八旗官兵的利益。然而, 由於八旗子弟在經濟上的揮霍無度,賭博唱曲,玩物喪志,以及在政治 上的貪贓枉法等原因,終究導致上述措施成效不彰。64劉德鴻〈乾隆時 期滿族統治階級的腐朽與“八旗生計”〉以為旗官的勒索也是導致旗人 生計日形窘困的因素之一,且劉氏亦注意到統治者本身與王公貴族的奢 靡浪費。65陳力〈八旗貴冑的沒落──清代旗人經濟狀況研究〉則主張 除了上述因素之外,清中期物價上漲、通貨膨脹等因素,亦使旗人的生 活更加艱難。66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十八世紀以來,八旗人口遽增,造成旗人生計 上的困難,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旗人皆是如此。賴惠敏〈鐵桿莊稼? 清末內務府辛者庫人的家戶與生計〉以清末內務府辛者庫人為例,67認 為從《內務府財務類俸米冊》 、 《盛京內務府糧莊檔案彙編》 、 「內務府會 計司呈稿」 、 「內閣滿漢黃冊」 、 「內務府奏銷檔」……等史料的記載可知, 清末國家財政困難,並非所有的旗人都能領俸餉度日,七班管領、四班 管領以及安立管領下的辛者庫人即各憑本事,透過食口糧、飯食銀兩、 恩賞銀兩、撈油水、以及經營副業等方式維持生計,較少出現生計困難 64 65. 66. 67. 李興華,〈芻議雍正朝的「八旗生計」 〉,《八旗制度與滿族文化》,頁 282-291。 劉德鴻,〈乾隆時期滿族統治階級的腐朽與“八旗生計”〉,《滿學研究.第三輯》(北京: 民族出版社,2003),頁 161-179。 陳力, 〈八旗貴冑的沒落──清代旗人經濟狀況研究〉 ,《蘭州學刊》 ,第 5 期(蘭州,2010), 頁 194-197。 「辛者庫」為八旗之下的一種旗人組織--管領,「辛者庫人」即管領下人。「辛者庫」一詞, 是由「辛者庫遮特勒阿哈牛彔」不斷簡化而來的。「辛者庫遮特勒阿哈牛彔」,滿文讀如[sin jeku jetere aha niru],漢譯作「管領下食口糧之人」。不過,賴惠敏與杜家驥對於辛者庫人來 源問題的看法,大相逕庭。賴惠敏認為辛者庫人的來源多為罪犯;杜家驥則以為辛者庫人 絕大數都是原管領下人,並非罪奴,因罪打入管領下的辛者庫人,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詳見杜家驥,《八旗與清朝政治論稿》,頁 493-498;賴惠敏,〈鐵桿莊稼?清末內務府辛 者庫人的家戶與生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 38 期(臺北,2002),頁 73-75。.
(32) .20.. 清中期以後的旗務政策(1780-1911). 的現象。68 2.改善旗人生計問題之綜論研究 黃秀美〈清康雍乾三朝八旗生計問題之研究〉為較早有系統的探討 八旗生計問題的論著,她認為滿洲統治者為鞏固政權,故而透過圈地、 俸餉制度等方式維持旗人的基本生計,使其專心為國效力。然而,由於 物價上漲、人口滋生等因素,致使旗人生活日益貧困,從而出現八旗生 計問題。69儘管該文對旗人生計問題有一全面的整理,但僅將焦點置於 盛清時期,殊為可惜。 嚴愛景〈有關八旗生計措施〉主張這些解決辦法並非長遠之計。因 為清政府為了保持八旗兵源,規定旗人不准從事工商業;但是,隨著八 旗人口滋生繁衍,大量成丁補進八旗當差,成為無業的「閒散」遊民, 70. 致使京師的八旗生計問題終清一代得不到很好的解決。嚴氏認為出關. 移屯才是永久之計。71周遠廉〈八旗制度和“八旗生計”〉強調「滿洲 根本」與八旗甲兵「拱衛宸極,綏靖疆域」的基本國策是旗人生計艱難 的罪魁禍首,在此政策之下,旗人不能自由謀生,坐盼兵缺,生計日漸 艱困,致使旗人生計問題長期無法得到根本解決。 72嚴愛景與周遠廉討 論的時間範圍為康、雍、乾三朝,但他們並未比較這三朝為解決旗人生 68. 69. 70. 71 72. 賴惠敏認為辛者庫人經管皇帝的庫房、廚房等單位油水特別多,且這些辛者庫人也透過經 營當鋪、飯鋪、印子錢鋪等副業維持生計。詳見賴惠敏,〈鐵桿莊稼?清末內務府辛者庫人 的家戶與生計〉,頁 71-105。 黃美秀,〈清康雍乾三朝八旗生計問題之研究〉,臺北:國立政治大學邊政研究所碩士論文, 1993 年。 「閒散」一詞,滿語讀如[sula],音譯為「蘇拉」,意指無法補上兵缺,未披甲當差的旗人。 (詳見安雙成主編,《滿漢大辭典》,頁 533。)由此可知,補進八旗當差的旗丁,實不同於「閒 散」。因此,嚴氏所謂「大量成丁補進八旗當差,成為無業的『閒散』遊民」不甚妥當。 嚴愛景,〈有關八旗生計措施〉,《中央民族大學學報》,第 6 期(北京,1996),頁 45-47。 周遠廉,〈八旗制度和“八旗生計”〉,收錄於閻崇年主編,《滿學研究.第七輯》(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頁 23-68。.
(33) 第一章. 緒論. .21.. 計問題所採取之措施的異同,故而無法從中分析康、雍、乾三朝在解決 八旗生計問題上的延續性與特殊性,實為可惜。 3.京旗回屯 李自然〈試論乾隆朝東北禁邊與八旗生計之關係〉主張乾隆皇帝為 了解決旗人生計問題,透過東北禁邊來保障東北的土地不會被民人佔種, 嚴禁該區旗人招募民人租種,使旗人獨享東北地利,從而為京旗回屯提 供便利的條件。73康文林(Cameron Campbell)、李中清(James Lee)以及陳 霜(Shuang Chen)等三人所著 “Vulnerability and Resettlement Mortality Differences in Northeast China by Place of Origin, 1870-1912”一文,具體探 討同治朝以降京旗回屯的實際執行情況,他們認為來自北京的旗人與鄉 間旗人被移置東北後,其死亡率有很大的差異,京旗的死亡率高於鄉間 旗人。74 就京旗回屯的成效而論,魏影〈清代京旗回屯思想述論〉 、 〈乾隆朝 京旗回屯述略〉以及〈略論清代京旗回屯的失敗〉等三篇文章根據「軍 機處滿文錄副奏摺」的記載,認為確有相當部分的京旗子弟留在回屯地 區,解決了自身及其後裔的生計問題;京旗回屯亦導致移駐地區的快速 發展,使邊陲逐漸變為內地。然而,參與回屯者畢竟是少數,所以京旗 回屯最終宣告失敗。不過,魏氏也指出京旗回屯是由國家組織,且是一 種在國家所有地上進行的屯田,所以旗人並未脫離國家的嚴格控制,這 也是為什麼儘管成效不佳,但滿洲統治者卻依然強調和推行京旗回屯的. 73. 74. 李自然,〈試論乾隆朝東北禁邊與八旗生計之關係〉,《中央民族大學學報》,27:6(北京, 2000),頁 52-55。 Shuang Chen, Cameron Campbell, James Lee, “ Vulnerability and Resettlement Mortality Differences in Northeast China by Place of Origin, 1870-1912,” Annales de Démographie Historique, 2005:2(2006), pp.47-79..
(34) .22.. 清中期以後的旗務政策(1780-1911). 根本原因。75 關於京旗回屯的討論,亦有學者將焦點置於雙城堡地區的探討。嘉 道年間(1796-1850),北京閒散旗人回屯雙城堡地方,加藤直人〈清代双 城堡の屯墾について──咸豊元年の副都統職銜総管設置をめぐって〉 探討了此時期雙城堡屯墾的情況,並對該地屯丁的管理制度進行深入考 察,且分析了咸豐元年(1851)在雙城堡地方設置總管衙門的原因。76近來, 陳霜在 “Where Urban Migrant Met Rural Settlers: State Categories, Social Boundaries, and Wealth Stratification in Northeast China, 1815-1913”一文, 亦大量使用雙城地區未出版的史料,如:雙城堡總管衙門官兵屯丁戶口 地畝檔冊、寧古塔副都統衙門檔案、雙城堡協領衙門檔案……等,深入 討論了嘉慶朝以降雙城地區的移旗屯田政策。陳氏認為嘉慶二十年 (1815),雙城地區設立國家農場,將京旗移入該地屯田,並找了許多東 北鄉間的旗丁至此地協助京旗適應鄉間生活,依靠朝廷發放的田地過活。 她指出:滿洲統治者將該地區的官方移民與非官方移民分成京旗、鄉間 旗人、浮丁與民人四大種類,各享有不同的土地權利。而且,陳氏亦運 用吉尼係數(Gini coefficient)等方法分析了這些種類間的不平等,77並同時 探討滿洲統治者如何維持每一種類內部間的平等。她特別強調:此時的 滿洲統治者仍然可以維持雙城地區財富與權力的平衡,顯示十九世紀的 清廷依然具有相當的控制力。78 75. 76. 77. 78. 魏影,〈清代京旗回屯思想述論〉,《江南社會學院學報》,8:4(蘇州,2006),頁 65-67; 魏影、王小紅,〈乾隆朝京旗回屯述略〉,《歷史檔案》,第 1 期(北京,2007),頁 81-86; 魏影,〈略論清代京旗回屯的失敗〉,《北方文物》,第 1 期(哈爾濱,2008),頁 83-86。 加藤直人〈清代双城堡の屯墾について--咸豊元年の副都統職銜総管設置をめぐって〉 ,收 錄於石橋秀雄主編, 《清代中國の諸問題》(東京:山川出版社,1995 年),頁 141-158。 吉尼係數(Gini coefficient)是由義大利經濟學家於 1922 年所提出,為描述貧富差距水平最常 用的方法,其經濟含義是: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於不平均配的百分比,數字愈大,表貧 富差距愈大。詳見陳祥升,〈吉尼係數逐步擴大的原因分析〉,《三峽大學學報》(人文社 會科學版),25:5(宜昌,2003),頁 73。 Shuang Chen, “ Where Urban Migrant Met Rural Settlers: State Categories, Social Boundaries, and.
(35) 第一章. 緒論. .23.. 4.出旗為民 除了前述定宜庄《清代八旗駐防研究》一書有論及之外,孫靜〈乾 隆朝八旗漢軍身分變化論述〉一文在出旗漢軍的出路方面做了補充。就 漢軍出旗的成效而論,孫氏認為出旗為民使漢軍最早獲得贍養自身的謀 生本領,這對解決和改善漢軍旗人的生存狀況不無裨益。79不過,謝景 芳〈清代八旗漢軍的瓦解及其社會影響—兼論清代滿漢融合過程的複雜 性〉以為漢軍的存在不是導致八旗生計問題的原因,所以旗人生計問題 不會因大部分漢軍的出旗而得到根本的解決。80 范傳南〈乾隆朝八旗漢軍出旗標準芻議〉一文也探討了乾隆朝八旗 漢軍出旗為民的政策對漢軍旗人生計的影響。與先前研究較為不同之處 在於范氏跳出了以往漢族民族主義的解釋框架,站在滿洲統治者的立場, 對於出旗為民政策抱持肯定的態度,實為研究上的一大貢獻。他強調清 廷並未對出旗的漢軍人員採取完全不管不顧的態度,而是在能力所及的 範圍內,儘量挑選擁有較多資產和謀生能力的人員出旗,其本身自有的 財產,亦准許出旗人員攜帶出旗,以備謀生之需。但是,范氏也認為在 八旗制度之下,長期保持的軍事職能使絕大多數的漢軍人員缺乏謀生技 能,即使略有資產,也在出旗後的日常生活中消耗殆盡,使漢軍旗人逐 漸陷入貧困之中。81許會娟〈簡論清代旗人出旗〉亦有論及此議題,惟 未有太多突破。82. 79. 80. 81 82. Wealth Stratification in Northeast China, 1815-1913,” (PhD diss., University of Michigan, 2009). 孫靜,〈乾隆朝八旗漢軍身份變化論述〉,《黑龍江民族叢刊》,第 2 期(哈爾濱,2005), 頁 59-64。 謝景芳,〈清代八旗漢軍的瓦解及其社會影響—兼論清代滿漢融合過程的複雜性〉,《中央 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35:3(北京,2008),頁 55-63。 范傳南,〈乾隆朝八旗漢軍出旗標準芻議〉,《歷史教學》,第 6 期(天津,2010),頁 9-16。 許會娟〈簡論清代旗人出旗〉,《黑龍江史志》,第 9 期(哈爾濱,2010),頁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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