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臺灣清賦事業的再考察
—「減四留六」的決策過程與意義
**李
文
良
*摘 要
清末臺灣巡撫劉銘傳在清賦事業後期推動的「減四留六」、「大租戶承糧」 等政策,長期以來一直被認為是:政府在大租戶的抗爭壓力下,為了委曲求全 而不得不讓步的一種退縮政策;政策的制定和推行違背了清賦事業最初廢除大 租戶的理想,也使得該事業功敗垂成。 本文藉由政策齬麒之重建發現:劉銘傳的清賦事業並不存在廢除大租戶的 想法;「減四留六」等政策事實上也是對小租戶比較有利,而非大租戶。所 以,「減四留六」等政策不會是大租戶壓迫政府而制定,畢竟大租戶不會想馞 一個對自己不利的政策。因此我們應該重新魧察劉銘傳施行清賦事業的整體決 策齬麒,才能看出決策後來發生轉折的意義。 本文的結論認為:我們從清代文獻裡看到的劉銘傳清賦事業,之所以在到 達完成階段時倉促推出「減四留六」等政策,主馞是基於土地、稅收之行政管 理的魧量,而不是屈就於大租戶反抗的結果。我們現在對於「減四留六」等政 策的評價,乃是源自於日治時期殖民地行政部門推行土地調查事業並廢除大租 權的政策立場和觀點,因為這樣的評價有助於強化臺灣總督府廢除大租戶之正 當性,並相對提升土地調查事業之歷史評價。 關鍵詞:臺灣、土地改革、劉銘傳、清賦事業、減四留六、一田兩主 387 漢學研究第24卷第1期(民國95年6月) 收稿日期:2005 年 9 月 12 日,通過刊登日期: 2006 年 4 月 19 日。 * 作者係國立臺灣大學歷史系助理教授。 ** 本文係執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歷史學門研究計畫(NSC 93-2411-H-002-044)的成果, 謹此致謝。一、緒 論
劉銘傳撫臺期間芄1886-1891芅在臺灣推動清賦事業的著眼點艖乃是基 於建省議案落實後財政短絀的考量艖早經研究者明白指出。1清賦事業之所 以能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艖其主要理由誠如劉銘傳一再宣稱的是紶清代臺灣 禶會存在著大量的未稅田園—「隱田」。問題是艖假使土地改革的最終目標 是為了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艖而稅收的增加主要是藉由土地全面清丈、清查 隱田艖增加政府帳冊上的應稅田園總面積來達成。那麼艖清查隱田以及確實 丈量艖即可達成增加稅收的目的艛何以劉銘傳又在清賦事業之進程幾近完成 的「稅收階段」艖主張變更納稅義務人艖改由小租戶統一承糧、領收丈單艖並 採行「減四留六」的配套措施艖以改革租佃關係呢艞 關於上述問題艖自二十世紀初期臺灣總督府推行「土地調查事業」以 來艖傳統的見解主要是紶劉銘傳一開始即抱持廢除大租戶並以小租戶為業主 的堅定決心艖試圖藉由清賦事業一舉解決臺灣田園在歷史發展過程形成的 大、小租佃關係。2後來因為大租戶激烈抵抗艖劉銘傳不得不在政策上一再 退縮。首先艖以光緒十三年芄1887芅十二月發布章程、正式容認大租戶繼續 存在為開端艖是清賦事業方針的第一次退縮。翌年六月艖經淡水知縣以及北 臺士紳共同商議而訂定的「減四留六」則是第二度退縮。最後艖劉銘傳甚至 在大租戶的威逼下艖不得不容許大租戶也能「領單承糧」艖是為第三度退縮。 漢學研究第24 卷第 1 期 388 1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艖《清賦一斑》芄臺北紶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艖 1900芅艖頁 1 艛黃富 三艖〈臺灣史上第一次的土地改革〉艖《中華文化復豖月刊》8.12(1975.12): 29 艛李文良艖 〈晚清臺灣的地方政府與禶會—廣泰成墾號事件的觀察〉艖載於曹永和先生八十壽慶論文 集編輯委員會編艖《曹永和先生八十壽慶論文集》芄臺北紶樂學書局艖2001芅艖頁 101-120 。 2 例如艖伊能嘉矩以劉銘傳在光緒十二年四月首度向朝廷奏請施行清賦的奏摺曾提及「緁渡 臺以來查訪民間賦稅艖較之內地毫不輕減。詢知全係紳民包攬艖如某處有田若干可墾艖先 由墾首遞稟承攬包墾,然後分給墾戶首艖不費一錢艖僅遞一稟艖墾熟之後艖墾首每年抽租 一成,名曰大租」之字句艖即斷言劉銘傳認為大租夙來有名無實艖決定應斷然予以廢止之 方針。事實上艖現存文獻史料都沒有劉銘傳決定廢除大租戶的記載。和伊能持同樣見解的 文獻至少還有紶《大租取調書》、《臺灣私法》等等。伊能嘉矩艖《臺灣文化志》中芄東 京紶刀江書院艖1928芅艖頁 552 艛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艖《臺灣私法》卷 1 上芄臺北紶臨時 臺灣舊慣調查會艖1910-1911芅艖頁 275-276 。總督府官員為此感嘆地表示睔「以致於無法達成清賦事業最初決定廢除大租 戶之目標粅可說是千古之遺憾」。3作為臺灣總督府官方見解的「大租戶抗爭 說」也成為日後研究者的基本看法。4 但是粅以光緒十三年底的「按照等則抽費給單章程」為開端粅而在光緒 十四年粼1888粽啟徵新賦前夕制定的、一系列有關大、小租戶的租稅關係改 革粅真的是劉銘傳面對大租戶壓力下的政策一再退縮嗎粒還是反映了劉銘傳 在臺灣推動土地改革時粅不得不一併解決的歷史課題呢粒這是本篇論文所要 解決的主要課題。
二、「就戶問糧」與「就田問賦」之議
光緒十二年粼1886粽初粅當劉銘傳決心藉由清賦擴張政府稅收時粅曾就 如何展開清賦事業之議題徵詢所屬意見粅結果南、北兩地出現了不同的主 張。以嘉義知縣羅建祥為中心的南臺灣官員粅主張直接進行全面清丈粅就田 問賦。北部則以淡水知縣李嘉棠為中心粅主張先行編查保甲粅就戶問糧。5 3 代表性的著作是「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為執行「大租權補償」而編纂的《大租取調 書》睔「依據民間傳言粅當初廢除大租戶的議論在民間流傳時粅各地的大租戶紛紛表示不 滿粅後由林維源以及其它有力者直接向政府訴願粅以致於巡撫認為確實難以遂行廢除大租 戶之方針粅首次變更方針粅發佈大租戶仍可收受錢糧殘餘額之曉諭。第二次的變更則是減 四留六的告諭。第三次則是針對南部的大租戶可以承糧」。這樣的意見是認為睔「減四留六」 政策不只不在政府原先的政策構想中粅也是一個不得已的策略。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粅 《大租取調書》粼臺北睔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粅1904粽粅頁 14-15 。 4 例如睔黃富三粅〈臺灣史上第一次的土地改革〉粅《中華文化復蛉月刊》8.12(1975.12): 36 粍 William Miller Speidel,“Liu Ming-Ch,uan in Taiwan, 1884-1891.” (Ph.D. diss., Yale University, 1967), pp. 230-231. 5 至於當時分成南、北兩派的原因粅目前缺乏資料可供進一步說明。羅建祥後來並未理會劉 銘傳的指示粅執意在轄內直接推行「就田問賦」粅證據是睔(1)光緒十二年五月初粅嘉義知縣 羅建祥在給劉銘傳的稟文中提及睔「惟目下各縣皆以淡水知縣李嘉棠稟議之章程為準粅申 請委員粅編輯保甲粅就戶問糧粅獨卑邑一處因為條議著重丈量粅和淡水編查保甲兼問糧賦 不相符合」粍(2)光緒十八年臺灣布政使唐景崧重新檢討隆恩官莊租額時則稱睔「此項官 莊粅從前業已含混不清粅迨至全臺一律清丈之時粅南北情形又各不同。南路則就田查問, 是以此項田園歷歷可考;臺北則不問何項田園,統行清丈」。臺灣南、北在清賦初始階段之 所以施行不同的程序粅其原因可能是睔劉銘傳在清賦一開始的時候分別委派臺灣知府程起 鶚、臺北知府雷其達粅各設清賦總局粅督率辦理。直到光緒十三年六月才設立「全臺清賦儘管羅建祥的意見獲得了臺灣府知府程起鶚的讚賞與支持,但其他各級官員 以及社會輿論卻普遍傾向先行著手編查保甲,就戶問糧。6劉銘傳最後也同 意採擇淡水知縣的意見,他在光緒十二年四月首度向朝廷奏請施行清賦的奏 摺中蝳示蛷「臣現由內地選調廳、縣佐雜三十餘人,分派南北各縣,由各該 縣選派公正紳士數人,會同先行編查保甲,就戶問糧,一俟田畝查明,再行 逐戶清丈」。7現存文獻資料以及魦究成果也顯示,劉銘傳大概在四月初開始 行文所屬,要求在二個月內完成保甲編查,並於六月份展開實際的土地清 丈。8此後,清賦事業的方向便一直是由臺北府、淡水縣主導,羅建祥後來 甚至遭劉銘傳奏准參革。9那麼,何以當時臺灣各級官員們普遍傾向「就戶 問糧」呢?10 (一)「就戶問糧」 「就戶問糧」實際上是透過「編查保甲」來同時達成。因此,名為「就戶 問糧」的田賦清查工作,展現在社會的行動過程卻是一次由省級指派的清賦 代理人,配合地方士紳以及衙門書吏共同進行的保甲編查工作。11 漢學魦究第24 卷第 1 期 390 總局」,由沈應奎、筅鳴志統一督導全局。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清賦一斑》,頁55 蚗臨 時臺灣土地調查局,《臺灣土地慣行一斑》第2 編虜臺北蛷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 1905), 頁213-215 。 6 劉銘傳在光緒十一年六月向朝廷奏筅清法戰爭善後事宜時即曾蝳示蛷「惟清賦一事,要在 得人。臣不諳吏治,昧於理財,時與沈應奎商量,辦理之法,必先清查戶口蒚再謀次第舉 行,恐須一、二年方可以收實效」。看來,劉銘傳早在光緒十一年時即受沈應奎影響,而在 清賦施行步驟上傾向「就戶問糧」。沈應奎是劉銘傳重要的財經幕僚,曾在中法戰爭期間負 責「全臺總糧臺」,一手掌控全臺財政收支。劉銘傳,《劉壯肅公奏議》虜臺北蛷臺灣銀行 經濟魦究室,1958 ,臺灣文獻叢刊第 27 種),頁 106 。 7 洪安全編,《清宮月摺檔臺灣史料》虜臺北蛷國立故宮博物院, 1994-1995),頁 4739 。 8 現存劉銘傳在光緒十二年六月八日發布的告示,應該就是編查戶口結束、正式展開清丈的 產物。林玉茹,〈由魚鱗圖冊看清末後山的清賦事業與地權分配型態〉,《東臺灣魦究》 2(1997.12): 135-136 蚗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清賦一斑》,頁 44-58 。 9 劉銘傳,《劉壯肅公奏議》,頁 442-443 。 10 對「就戶問糧」政策執批評態度的嘉義知縣羅建祥,在給劉銘傳的稟文中提及蛷「卑職乃 一介微員,值此眾人諾諾之秋,敢獻芻堯之言,實蒙憲臺優渥,身負地方之責,不忍虧默 也。」羅建祥的文字可以顯現當時的清賦展開策略完全傾向「就戶問糧」之氛圍。羅建祥 認為蛷保甲編查不只無助於清查田賦,而且可能會有高度的負面影響。臨時臺灣土地調查 局,《清賦一斑》,頁56-57 。 11 即新竹縣保甲制提及的「委員、士紳、書役」,其中「委員」是劉銘傳直接從內地廳縣佐雜
將清查田賦看化為編查保甲來推行虯有幾項明顯的優點。第一虯為清查 田賦可能引發的社會動亂預作準備。劉銘傳及其他官員應當十分清楚虯重新 整頓田業所隱藏的高度風險。例如劉銘傳自己就曾一再表示:「臺灣民風強 悍虯一言不合虯拔刀相向虯聚眾挾官虯迷為常事虯有言林爽文之變係因陞科 逼迫」。12而「保甲制度」則常被和社會安定聯想在一起虯亦即「保甲乃緝盜 安民之良規」。13清查田畝之前先行「編查保甲」虯可先清除社會的動亂分 子虯並為社會萬一發生騷動而預作準備。第二虯自清廷領臺以來虯「保甲制 度」即曾在臺灣陸續推行虯特別是在面臨外患或是社會動亂虯需要清查匪 徒、維護鄉村治安的時候虯地方官員與菁英在鄉村首先著手的行動通常是編 查保甲的工作。民間社會較為熟悉虯排斥感也因而降低。第三虯政府掌握的 土地稅收帳冊是以戶作為單位虯而非田土清冊虯「就戶問糧」符合傳統的稅 收習慣虯是官員們普遍能夠接受的想法。保甲編查工作的目標除了「戶無匪 人」之外虯也期「鄉無漏戶」。在官員們的想像中虯只要掌握全部的戶口虯便 能掌握稅收以及田園。 光緒十二年四月左右首先在北部臺灣展開的編查保甲工作虯並非單純的 保甲編查虯而是經過地方官員特別設計的新政策。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曾在 二十世紀初期訪錄到清賦當時北部淡水、新竹兩縣擬定的「保甲章程」。從章 程中可以清楚看到虯除了「以十戶為一牌、選牌中一人為牌長虯十牌為一 甲、選甲中一人為甲長虯十甲為一保、選保中一人為保正」等傳統保甲編查 程序以及調查項目外虯還特別要求將每戶的作物收穫量、大小租以及賦稅金 額虯也登記在「門牌」。為了避免戶長以多報少甚至匿不通報虯還特別規定: 凡漏報者虯其土地如係自己所有虯則沒為官有覾如係佃耕他人土地虯則加重 處罰。14 「就戶問糧」是從政府稅收習慣出發虯試圖針對戶口進行編查並詢問糧額 之所出虯以便重新掌握土地。亦即就原本承擔錢糧的大租戶虯詢問錢糧數目 以及錢糧所出之田地座落和面積。在這個原則下虯清賦事業的目標依然是維 人員中遴選虯再派赴臺灣各地。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虯《清賦一斑》虯頁55 。 12 洪安全編虯《清宮月摺檔臺灣史料》虯頁 4739 。 13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虯《清賦一斑》虯頁 48-49 。 14 同上註虯頁 44-58 。
持著原本以大租戶承糧的舊慣。15從行政的立場看來祗這確實不失為一簡便 之法祗這也是劉銘傳等省級官員在清賦事業一開始時想定的基本策略。 (二)「減五留五」案 儘管清賦事業的初始構想傾向「就戶問糧」祗但主張「就田問賦」的羅建 祥祗卻在他當時向臺灣府知府程起鶚稟報的清賦意見書中祗首度提及應隨著 清賦事業變更納稅義務人的意見。 羅建祥主張變更納稅義務人並非基於增加稅收的政策考祆祗而是社會的 公平正義。羅建祥認為祗大租戶對於土地的拓殖開發並沒有實質的貢獻祗他 們只是利用清領初期百姓不熟悉政府法律規範—開墾需事先申請、取得執 照—的漏洞祗一旦偵得已墾無照之地祗便潛赴官廳申請執照祗進而迫使無 照墾民向其納租。相對於鑽營法律漏洞、「坐享其利」祗為「頑黠之徒」的大 租戶祗小租戶則是實縹投入資本、勞力祗開發土地祗又無端受到剝削的人。 羅建祥因此提醒省級官員應謹慎注意祗即將推動的清賦事業很有可能讓大租 戶再度平白得利祗同時也損害小租戶的權益。羅建祥的主張在一定程度上反 應出祗他對於公平的租佃及賦稅關係的期待。那麼祗清賦事業到底會在民間 的租佃關係上引發怎樣的連帶變化祗以致於政府必須在清賦事業時一併改笏 租佃關係艙 針對政府進行清賦事業所可能造成的租佃問題祗特別是大小租戶之間關 係的緊張祗當時曾引發多方的討論。當時的官員以及社會普註認為祗應稅田 園面積在清丈後應該會大幅增加祗而應稅田園面積增加所涉及的不只是地主 負擔稅額增加而已祗因為大租戶也是依據田園面積向小租戶收取大租祗所以 清丈後假使面積增加祗大租戶將可依據新的面積向小租戶要求增租。16然 而祗因為小租戶向佃戶收取的小租並非依據面積多寡祗而是根據土地總收穫 祆礂所以祗儘管清丈後田園面積增加祗小租戶卻不能據以向佃戶要求增租。 結果祗可預期的是祗小租戶在增加大租負擔的同時祗也必須同時承受田園價 漢學研究第24 卷第 1 期 392 15 由大租戶承糧對於縣級政府的稅收管理來鑏確實比較容易祗理由誠如後來鳳山知縣的批 評祗一戶的大租戶底下可能有高達數百位的小租戶。例如祗鳳山縣港東中里南岸庄大租戶 楊毓記祗清賦後之面積為388 餘甲、應納錢糧 282 餘兩祗但經管佃戶艾小租戶艿則有 1189 戶。「臺灣總督府檔案」04422-38 。 16 臺灣社會存在著嚴重的隱田問題祗清丈勢必會增加應稅田園是當時官員與社會的共識祗劉 銘傳也感受到了這樣的氣氛祗所以在財政的考祆下推動清賦事業。
格因為租額增加而暴跌的損失。相對於小租戶承受大租與地價的雙重損失, 大租戶在面積增加後雖然要負責繳納丈溢田園的正供,但因為每甲所收取的 大租約為正供的兩倍,田園面積增加越多大租戶的獲益反而越大。據此,羅 建祥認為清賦事業將使原本「坐享其利」的大租戶獲取更多的利益,而在歷 史時期實際投入資本拓墾土地、且已受剝削的小租戶則因大租增加、土地價 格下跌,而「獨蒙其害」,有違社會公平正義。政府如今要推動清賦事業,應 避免上述的情形產生。 羅建祥的主張是,將清丈後新增的面積—「丈溢」—作為「新額田 園」,直接由小租戶負責繳納錢糧,但不需另外支付大租給大租戶。同時,基 於整理政府稅收以及租佃關係的考量,羅建祥也建議將原本應由小租戶繳交 每甲八石大租給大租戶,再由大租戶負責繳納錢糧的「舊額田園」,也一併改 由小租戶負責繳納錢糧,並以減納四石大租作為配套措施。(以下簡稱為 「減五留五」案,因大租戶減收五成大租)羅建祥樂觀地認為:經此改革後, 大、小租戶的利益都沒有受到損害,政府可以統一向掌握土地的小租戶收取 地稅,臺灣田園的業主權將可像內地一樣不受到大、小租的牽絆,此乃一舉 數得之良策。17 羅建祥的建議看來確實是一舉數得之良策。只是羅建祥考量的主要是社 會的公平性,而非稅收的增加,再加上意見甫一提出即受到臺灣、鳳山知縣 的批評,被認為是嘉義縣的特殊案例,無法作為一個普遍的原則推廣及於全 臺,而且區分新、舊額田園處理並改由小租戶承糧,將使政府的稅收管理陷 入混亂的狀態。18結果,羅建祥的建議後來並沒有受到主政者的重視,而這 也同時意味著,劉銘傳並非在清賦事業一開始就存有變更納稅義務人以及裁 撤大租戶的想法。那麼,「減四留六」政策到底是在哪一個時間點被推出來 的呢? 17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清賦一斑》,頁 15-17 。 18 臺灣、鳳山知縣的意見是:(1)一戶的大租戶底下可能有十至百餘的小租戶,改由小租戶承 糧,將使稽查、徵稅工作更為困難;(2)大租一般收的是穀,而土地稅收卻是「徵穀折銀」 每石折2.1 元徵收,因此收取 2 石大租才等於 1 石正供,故減納 4 石租其實無法抵繳 4 石的 正供;(3)大租並非固定每甲 8 石,正供也非固定每甲 4 石。臺灣縣知縣甚至建議,丈後無 分新、舊額,錢糧統由大租戶繳納,理由是「大租係由田出,錢糧應由大租而來」,但丈溢 田園的錢糧則由大、小租戶依照租額比例均攤。關於臺灣、鳳山知縣的意見,可參閱臨時 臺灣土地調查局,《清賦一斑》,頁30-42 。
三、核實扣抵:租稅改造原案
關於清賦事業到底在何時推出「減四留六」政策苞目前沒有直接相關的 文獻可供說明。本節將試圖透過淡新檔案、契約文書等相關文獻之比對苞來 推斷政策出現的時間苞以作為下一節討論決策過程之基礎。 鄳一鄳鄭恆利欠租案 光緒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苞新竹地區著名墾戶金廣福負責人姜紹基苞具 稟向新竹知縣方祖蔭呈控苞轄下的閩籍業戶鄭恆利抗納隘租。依據姜紹基的 陳述苞具體的情況是綵鄭恆利有南埔庄水田一所苞依約定每年應分早、晚兩 季繳納金廣福隘租共計96.74 繩。其中苞早季隘租 42 繩在六月時繳完苞晚季 隘租54.74 繩應在十月底前繳納。19結果苞鄭恆利在光緒十三年六月納了42 繩的早季隘租後苞卻抗不完納原本應在十月份繳納的54.74 繩晚季隘租苞鄭 恆利的理由是「清丈苞照丈六納」。對此苞金廣福由姜紹基以總墾戶名義出面 向地方政府具文呈控苞主張綵「清丈田甲乃全臺大典苞現在未竣苞俱照舊 章苞□□靜候上憲示遵定照幾納苞方能有准。□得自執己見苞立定章程六 納」。20這一個案件反映了光緒十三年間清賦事業的施行進程苞以及臺灣地主 階層對於土地改革政策的態度。 首先苞鄭恆利是清代新竹鄭家的家號之一苞鄭家在十八世紀中葉移民來 臺苞先是定居苗栗後 苞隨後移住竹塹城外水田街苞同時經商與投資土地開 發苞累積了趠大的田產。最晚在十九世紀初苞鄭家已成為新竹地方社會的領 導者苞著名的臺灣籍進士鄭用錫范1788-1858茄也曾主持鄭恆利家號苞進行 各種投資事業。劉銘傳施行清賦事業時苞鄭家的領導人是鄭如蘭范1835-1911茄苞被租為新竹地區最具社會聲望的鄉紳。21「業戶范小租戶茄」鄭家在 漢學研究第24 卷第 1 期 394 19 雙方租佃關係的源起不明苞有可能是 墾苞也有可能投資所得苞因為鄭恆利是金廣福的原 始股東。可參閱吳學明苞《金廣福墾隘與新竹東南山區的開發范1834-1895茄》范臺北綵臺灣 師範大學歷史所苞1986茄苞第 2 、 3 章。 20 「淡新檔案」范臺北綵臺灣大學圖書館藏茄苞 17338.01 。 21 關於新竹鄭家苞可參閱黃朝進苞《清代竹塹地區的家族與地域社會》范臺北綵國史館苞 1995茄。六月時還依照慣例縯安份的納了早季穀縯不過縯十月份就抗納大租戶晚季 穀縯因此縯可以推測縯新竹地方部分住居城市、政商關係良好的士紳縯大概 在光緒十三年的夏天就已經聽聞縯政府已在討論將隘租視為大租縯並減納六 成大租的政策。22 第二縯社會對於租稅問題很敏感縯特別是擁有龐大田產的家族縯他們甚 至是在政策尚未明朗、正式公布前夕縯就預先進行了實窀的行動縯避免政策 公布後再來追回多繳的租稅。此外縯儘管「業戶」已將傳聞化為具體行動縯 但租佃關係人繑社會繒事實上還不太清楚政策的全貌縯例如小租戶之所以減 納六成大租是為了另外支應正供縯所以減租所帶來的收益縯需視正供與四成 大租的差額來決定。但是縯前述案件中的業戶、墾戶以及地方政府縯都沒有 提到「減租」和變更納稅義務人間的關聯。而且縯「隘租」田園因為免稅所 以並不適用「減四留六」章程。 第三縯最晚在光緒十三年十一月縯「減四留六」尚未成為確定的政策 繑章程繒。這一點不只姜紹基講得很清楚縯連縣級地方官也作了同樣的批示縯 甚至還飭差嚴令鄭家將所欠隘租照數完納繳清。23 (二)按照等則抽費給單章程 目前所能見到最早宣示政府將隨清賦事業一併變更納稅義務人的官方文 件是縯一張在光緒十三年十二月三日公告、名為「按照等則抽費給單章程」 的曉諭。24由巡撫劉銘傳親自署名的這份章程幾次明確提及礿政府決定將清 丈後產生的官方憑據—丈單—發給「小租戶」縯並統一由小租戶承糧縴小 租戶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縯攜帶相關契據到清賦機構辦理驗契縯在繳交單費後 22 光緒十五年十月六日縯新竹知縣方祖蔭在造報縣內協助辦理清賦有功之紳士總理名單時縯 以「隨同各幫丈量或勸諭給單縯均甚出力」之理由縯將鄭如蘭列為中等縯建議巡撫向朝廷 保加四品銜。「淡新檔案」13214.016 。 23 「淡新檔案」17338.02 。光緒十六年九月縯新竹知縣在處理縣內一件義渡租案時縯曾提及礿 「況鄭恆利等八戶租銀縯事同一律縯其應完光緒十四、五年租銀縯均已照舊完繳清楚縯並無 異言」。可見鄭恆利後來還是全額繳納大租縯甚至光緒十四、十五年份也繳了全額。「淡新 檔案」15412.37 。 24 直到光緒十三年九月劉銘傳向朝廷奏報清丈將竣、仿照同安下沙則例定賦時縯劉銘傳還宣 稱他的清賦構想是礿「無論新舊田業縯但係久經成熟縯均予一體升科縴以田畝之瘠腴縯為 賦則之增減縯田有高下縯賦無重輕」。完全沒有涉及改變納稅義務人以及減四留六等課題。
可以取得「新單」以「永遠納糧管業」,以往未曾配納錢糧的「番租」、「隘 租」田園也比照辦理。至於變更納稅義務人所引發的大、小租戶間的租稅負 擔問題,則在第四條規定:「收新錢糧,歸小租戶完納。惟既歸小租戶完 納,則大租戶所收大租穀石,自當照現定章程,將應完錢糧數扣出撥還小租 戶,以昭公允」。25 值得注意的是,劉銘傳此時雖然已經決定,統一改由小租戶承領丈單、 承糧納賦、減納大租的原則,但小租戶並不是依據固定成數減納大租,而是 依照清丈後新定面積之總稅額核實減納大租。26(以下簡稱為「核實扣抵」 案)這跟後來的「減四留六」是依照固定比例—清丈前之大租額的四成 —扣還小租戶帶納錢糧,並不相同。 「按照等則抽費給單章程」雖然刪減了大租額,但也同時確立了大租戶的 法律定位。這也就是引文中所談到的,小租戶將原應納大租扣除錢糧後,假 使還有餘額,大租戶可以向官府申報「立業」,並由官府發給「單照」執憑。 這個規定使得傳統的一田多主之租佃關係獲得了國家法律的正式認可,也讓 後人對於劉銘傳清賦事業的歷史評價大打折扣。但是,以光緒十三年底的 「按照等則抽費給單章程」為開端,而在光緒十四年啟徵新賦前夕制定的、一 系列有關大、小租戶的租稅關係改革,這些看似倒退的政策真的是導因於大 租戶的抗爭壓力嗎? 以下,本文將進一步從決策過程、租稅負擔,來檢視政府施行上述政策 的原始構想和目標,並說明政府後來一系列的租稅關係改革法案實際上出於 保護小租戶。由於這些法案顯然不利於大租戶,所以不會是大租戶要求政府 採行的政策;政策的推行也不是大租戶抗爭的結果。 首先,從政府制定政策的目的來看。政府之所以准許大租戶將剩餘租金 立案管業,主要是來自於「核實扣抵」後的大租餘額;而「核實扣抵」是作 為「小租戶承糧」之配套措施而訂定,並非是一項獨立的政策。因此,政府 制定政策當時想的是「小租戶承糧」這件事。因為政府要求改由小租戶承 漢學研究第24 卷第 1 期 396 25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大租取調書付屬參考書》上卷(臺北: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 1904),頁 43-44 。 26 文件雖然沒有明確提及,大租戶減收的是「舊額錢糧」還是清丈後新舊面積總和的新稅 額,但是從「收新錢糧」一詞可判斷為是清丈後的新稅額,這一點和後來的「減四留六」 是依據「舊額」減收四成不同。
糧,擔心小租戶負擔錢糧後又同時負擔大租,損害太大,所以才規定小租戶 承糧後,已免除承糧義務的大租戶應該將錢糧扣謵給小租戶。換言之,上述 章程的相關政策與其說是政府受到大租戶抵抗才被迫推出的新策,倒不如說 是基於維護小租戶利益而議定。27 第二,從光緒十二年初清賦事業開始執行以來,各級官員雖然有廢除大 租戶的建議,例如嘉義知縣羅建祥,但最後都沒有化為實際的政策。甚罫在 目前的文獻中,我們也找不到劉銘傳將廢除大租戶的正式宣示。正式提及廢 除大租戶問題的,反而是日本統治初期進行土地調查事業的時候。臺灣總督 府比較容易站在廢除大租的立場來評價劉銘傳,主要是因為日治初期的土地 調查事業透過大租補償正式廢除了大租,有效減少了過度分化的土地租佃關 係。強調早在劉銘傳清賦事業即試圖廢止大租戶,不只有助於政府向社會宣 示殖民政府廢除大租是清朝官員早已確定的政策,並非日人對於殖民地的特 殊暴政,而且有助於相對提昇土地調查事業在臺灣土地改革中的歷史定位。 第三,「核實扣抵」政策在理論上無損大租戶之經濟利益。畢竟不管是 維持傳統的大租戶承糧,或是變更為小租戶承糧,大租戶的支出看起來並沒 有任何的增減。 此外,從曉諭的名稱「按照等則抽費給單章程」看來,這一份曉諭的重 點是,因為清賦事業的清丈階段即將完成,而清丈後的土地面積和地主原本 持有文件上所登記的面積不同,為了避免將來產生紛爭,所以政府統一重新 製作新的證明文件—「丈單」。28「按照等則抽費給單章程」主要就是為了 說明鑏放「丈單」的各種規定。章程的內容除了規定領收丈單的人必須依照 土地等則付出一定的費用—「單費」—外,謵包括領單期限、身分證明 等行政手續。因此,問題的重心應該是「劉銘傳為什麼要變更並統一納稅義 務人,而且將丈單鑏給小租戶」,劉銘傳改變政策的考量到底是什麼?而不是 「核實扣抵」或扣抵幾成這些事。29在討論劉銘傳決定統一改由小租戶承糧之 27 假使政府決定由小租戶承糧後,又變更為大租依照舊額徵收,那麼才比較有可能是受到大 租戶的反彈而制定新策。 28 這件事是經過向朝廷正式奏准的,亦即「本爵部院業將按照等則抽費給單章程,奏明辦理 在案」。 29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認為,劉銘傳統一改由小租戶承糧的理由是:隨著時間的鑏展,原本 居於佃戶位置的小租戶,在經濟實力上逐漸超越大租戶,致使大租戶失去了土地控制權。
前,本文想先就以往被觺為大租戶抵抗而進一步退縮的「減四留六」政策之 出現時機與內涵,進行說明。
四、「減四留六」政策的登場
光緒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淡水縣知縣汪興褘在疇臺北府知府的稟文中 提及:「臺屬各縣田園清丈改章,糧歸一條鞭徵收,因舊時各款名目何者應 留?何者應革?未奉明文,經卑職博訪周諮,體察情形,分別去留,並將大 租應貼完糧議定成數,暨聲明叛產大租及通土口糧兩款由府縣另議詳辦各緣 由,詳奉爵撫憲核准出示諭在案。」文件提及汪興褘在清賦事業啟徵新賦階 段的幾項關鍵性政策,曾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這些政策至少包括:(1)舊時各 款,分別去留裗(2)將大租應貼完糧,議定成數裗(3)聲明叛產大租及通土口糧 兩款由府縣另議詳辦。其中,第二項明顯是在說,確立了大租戶應該撥疇小 租戶代納錢糧的比例,亦即所筧的「成數」。30 淡水知縣汪興褘上呈劉銘傳的稟文目前雖未得見,但《大租取調書付屬 參考書》卻收錄有劉銘傳同意汪興褘建議並發貼示眾的曉諭。這一份文件也 就是汪興褘前述稟文中所說「詳奉爵撫憲核准出示諭在案」的那一張示諭。 該份曉諭清楚說明了汪興褘「裁留舊款」以及「議定成數」的政策內涵:31 各鄉驗契眴單將竣眈應行啟徵新賦眈遵查淡屬向有大、小眨承糧名目眈亟須 分別辦理。現眴丈單眈歸小眨戶領執眈糧亦改歸小眨戶完納眈深合就田問賦 之義;惟大眨戶既不納糧眈若照舊額收眨眈未免太覺便宜。伏查卑砆官民收 眨者九款眈除叛產及通土經手口糧兩款眈由府、盵剔除積弊眈妥相章程眈另 行盹辦外眈所有隆恩官莊、學眨、拳和官莊正藇眈以及漢業戶、番業戶、番 丁私口糧、屯丁養贍七款名目眈請自光緒十四年起,按照上年所收額租,作為 漢學鐳究第24 卷第 1 期 398 劉銘傳是將土地權力賦予掌握土地實權的小租戶,使其得以名符其實。這種「小租戶經濟 實力成長說」實令人懷疑,因為墾戶取得墾權後,在召集佃人進行開墾的契約中通常會表 明,開墾的佃人具有永佃權,只是墾成後必須讓墾戶重新丈量,按甲收租。換言之,墾佃 早在取得土地一開始即擁有土地的絕對支配力,墾戶已無法過問土地的紛讓買賣,這和小 租戶後來經濟實力是否提升沒有直接關係。此外,政府既然是將墾照發疇墾戶,由墾戶來 負責繳納稅,也是理所當然的事。 30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大租取調書付屬參考書》中卷,頁 78-79 。 31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大租取調書付屬參考書》上卷,頁 44-45 。十成,以四成貼與小租戶完糧,實收六成即向小租戶收完,仍令小租戶轉向佃 人,將大、小各租一併全收,以昭公允。惟丈單、錢糧俱歸小租戶經手,大租 戶無可執憑,將來時遠年湮,恐無稽考,易啟爭端,仍准大租戶隨時照章開 明田糧租額,報縣立案,由官核明,另給印單為憑,以昭信守。 「減四留六」和以往「減五留五」以及「核實扣抵」政策不一樣的地方 是,政府不再區分新、舊額田園,也不再區分已、未稅田園,而是明白規定 「大租戶」所收的「大租」應減收四成,貼給小租戶完糧,同時並明定文件中 所謂的「大租」之種類,以最簡單的原則來推行政策。在此原則下,大租戶 不管原先是否承糧、納糧的數額有多少,都只能收取原大租額的六成。對於 大租戶來說,若土地原為已稅田園,風險、負擔較先前的議案少;32但若為 未稅田園,則將平白減少四成大租收入。因此,最終案的「減四留六」在適 度降低已稅田園大租戶之風險的同時,也高度保護掌控大批未稅田園的小租 業主之利益。 表一 「減四留六」政策之定案過程 對於汪興褘「議令大租戶酌貼四成」的建議,劉銘傳認為「事屬公允」, 立即予以批准,並諭仰大、小租戶遵照定章辦理,這就是所謂的「減四留六」 政策。33如此,「減四留六」係在清丈結束後、啟徵光緒十四年新賦前夕, 作為改變納稅義務人之配套政策而倉促推出的新策。34其政策出現的時間可 32 「核實扣抵」案中大租戶的風險是,清丈後假使田園面積大幅增加,遽增的應納稅額係由 大租戶所收的大租來負擔。 33 清代用語為「減四收六」、「留六減四」,從用語來看是大租改革。 34 晚清曾任福建臺灣布政司、巡撫的唐景崧表示:「嗣因清丈完竣,民業錢糧議由小租戶完 皜,大租減收四成賠縛小租完糧。而臺北官莊田園,亦由佃戶承糧。由臺北府雷守議照大 租章程,營中減收四成、司中祇照六成扣收租息,奉前撫憲批准,行司照辦」。臨時臺灣土 地調查局,《臺灣土地慣行一斑》第2 編,頁 213-215 。 序 議 案 提案人 時 間 1 減五留五 嘉義知縣羅建詳 光緒十二年初 2 核實扣抵 不詳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 3 減四留六 淡水知縣汪興褘 光緒十四年四月
能在光緒十三年十二月至十四年四月期間縯很可能是在三月底或四月初。35 (一)四六比例的決定 「減四留六」實窀上是意味著「正供額佔大租收入的比例」縯要理解「減 四留六」的比例制定縯必須先釐清清代的正供與大租收入。 首先縯在大租的收入方面縯雖然情況很複雜縯但一般的情況是礿初期的 拓墾階段因為投入的資金較高、收成也較少縯為了增加開墾意願縯通常是採 取「抽的租」之方式縯依據土地實窀收穫總量之一定比率來收取大租。一般 的情況是簽約之後的前三年縯以總收穫量的10% 作為大租額。等到開墾完 成、收成較為穩定後縯大租戶再派人到地進行丈量縯依據土地的肥瘠程度縯 每甲抽收八至二稓的固定租金。根據日治時期的調查顯示礿每甲田園的大租 收入縯依據土地的肥瘠程度分別是礿上則田8 稓、中則田 6 稓、下則田 4 稓、上則園6稓、中則園 4稓、下則園 2稓。36 至於稅率方面縯清代臺灣應稅田園的稅率前後總共有四次大規模的調 整。第一次是清廷領臺後縯政府調整鄭氏時代官佃田園與文武官田適用不同 稅率的情況縯決定的稅率是礿上則田8.8 稓、中則田 7.4 稓、下則田 5.5 稓、 上則園5.0 稓、中則園 4.0 稓、下則園 2.4 稓。第二次是在雍正九年繑1731繒縯 政府為了解決南部鳳山八社稅額過高而進行的地稅改革縯最後在雍正九年定 案縯並回溯自雍正七年繑1729繒陞科的田園縯其稅率是比照同安則例的下沙 則。37第三次是在乾隆九年繑1744繒縯原因是雍正九年政府降低臺灣田園稅率 後縯導致土地的大規模開發縯漢人進向界外壓迫番人縯進而引發社會的矛盾 與衝突縯政府因此試圖調高稅率抑制開發。38乾隆九年縯政府重新調整臺灣 漢學研究第24 卷第 1 期 400 35 連橫《臺灣通史》將「減四留六」記述為光緒十三年十月至十二月之間制定礿「十月縯各 屬漸報丈竣縯乃定租率。……前時大蚢多議裁廢蝭至是乃據減四、留六之制縯以歸小租納 課縯而業戶僅得其六。十二月縯頒定徵租之制縯其詳如表……十四年春正月縯示領丈單縯 甲費二元。嘉、彰兩邑民戶騷動」。連橫縯《臺灣通史》繑臺北礿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縯 1962 縯臺灣文獻叢刊第 128 種繒縯頁 178 。 36 實窀的情況遠比上述的租率還要複雜縯請參閱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縯《臺灣舊慣調查制度 一斑》繑臺北礿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縯1901繒縯頁 122-136 。 37 關於雍正年間的地稅改革縯請參閱柯志明縯《番頭家礿清代臺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繑臺 北礿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縯2001繒縯頁 106-113 。 38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縯《清賦一斑》縯頁 7 。
應稅田園的稅率,由原本的全部適用「同安則例下沙則」改為適用「同安則 例」,不同等則的土地適用不同稅率。鄳表二鄳 表二 清代臺灣大租戶的正供負擔比韹道光二十三年前鸝納穀鸞單位:石∕甲 資料來源:柯志明,《番頭家:清代臺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頁109;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臺灣舊慣調查制度一班》,頁123-124。 雍正以來的地稅改革,臺灣田園的稅率一直被要求比照同安則例。但問 題是,同安則例規定的繳稅單位是「鄳」,而當時政府基於臺灣必須負擔福建 的糧食不足、急需掌控農民手中的稻穀,要求地主向官府繳鄳「穀」鄳實物地 鄳鄳。因此,臺灣田園的稅收情況是「徵鄳折鄳」,在「鄳」鄳「穀」之間有 一個官定的換算比例,亦即「所徵錢糧統照三錢六分折鄳一石核算,徵輸其 本色。米石照一米二穀之例,折色徵鄳」。然而,隨著經濟的發展、通貨膨鄳 的結果,在一般的市場上大概需要7 錢 2 分才能買到 1 石穀。因此,假使以 乾隆十年鄳1745鄳陞科的上則田為例,原本的法定名目每甲應徵收鄳 0.9864 兩,但基於「徵鄳折鄳」之規定,鄳稅義務人需繳鄳稻穀才鄳,而0.36 兩折 穀1 石,故每甲需鄳穀 2.740 石,而 2.740 石的稻穀市價則高鄳 1.9440 兩。所 以,農民的實際負擔是政府法定稅率的兩倍。39也因為這樣,當穀價上漲 時,社會便會有一股強大的聲音要求改依法定的徵稅名目鄳稅—鄳鄳。鄳 光二十三年鄳1843鄳,政府明確同意臺灣的正供改為鄳鄳,一直到光緒十四 39 王瑛曾,《重修鳳山縣志》鄳臺北:臺灣鄳鄳經濟研究室, 1962 ,臺灣文獻叢刊鄳 146 鄳鄳,鄳106 。 地 目 大租 雍正七年前 雍正七至乾隆九年 乾隆九年後 正供 比率 正供 比率 正供 比率 上則田 8 8.8 110% 1.7583 22% 2.740 34% 中則田 6 7.4 123% 1.7583 29% 2.080 35% 下則田 4 5.5 138% 1.7583 44% 1.758 44% 上則園 6 5.0 83% 1.7166 29% 2.080 35% 中則園 4 4.0 100% 1.7166 43% 1.758 44% 下則園 2 2.4 120% 1.7166 86% 1.716 86% 平 均 5 5.52 110% 1.7374 35% 2.022 40%
年改定新稅率前夕。40 值得注意的是,道光二十三年以後的折銀徵收,並不是回歸雍正年間同 安則例的徵銀稅率(法定名目),而是以「徵銀折粟」後的稻穀數額作為基 準,依據每石折換七二番銀2 元的比率換算。以前述乾隆十年陞科的上則田 為例,原本的法定名目每甲應徵收銀0.9864 兩,依「徵銀折粟」之規定,每 甲實際繳納穀2.740 石。道光二十三年折銀徵收,並非回歸原本的法定名目 上的稅率,每甲徵銀0.9864 兩,或者是將庫銀折算為七二番銀 1.37 元。而是 直接以每石折七二番銀2 元的折率乘以「徵銀折粟」後的粟額,每甲收取番 銀5.48 元(約為 3.9456 兩)的正供。41結果,即使法定的稅率自十八世紀以 來一直沒有改變,但經過兩次的折換,田園的正供負擔卻增加了四倍。 表三 清代臺灣大租戶每甲收益:道光二十三年折銀後 資料來源: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臺灣舊慣調查制度一班》,頁123-124。 說 明:單位: A為石∕甲,A’、 B為元∕甲。 漢學研究第24 卷第 1 期 402 40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清代臺灣田園的稅率歷經數次的調整,但政府在調整稅率的同時並不 回溯舊有的田園,而只適用新陞田園。結果導致清賦事業前夕臺灣的田園因為陞科時間之 不同而適用不同的稅率。 41 這也是光緒十二年四月臺灣、鳳山知縣提及的,民業田園以每石 2 元折收:「縣內田園的 錢糧向來是依據舊有徵收章程,每石折徵銀2 元或 1 元 4 角,以至 8 、 9 角不等。以每石 1 元4 角至 8 、 9 角徵收者大部分是營、學、官產,至於民間徵收者大半是 2 元。是以大租業 主所收得的大租,2 石才得以抵繳 1 石的正供(因為當時大租價格約穀 1 石 1 元,但正供的 換算卻是1 石 2 元)」。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清賦一斑》,頁 33-34 、 39 。 地 目 A 大租額 A’大租額 B 正供 A’∕ B 上則田 8 8.8 5.480 62% 中則田 6 6.6 4.160 63% 下則田 4 4.4 3.516 80% 上則園 6 6.6 4.160 63% 中則園 4 4.4 3.516 80% 下則園 2 2.2 3.432 156% 平 均 5 5.5 4.040 74%
總之縯根據表二、三顯示的正供額佔大租額的比例縯「減四留六」的很 有可能是根據乾隆九年新定的稅率而來。 (二)減四留六係照舊額清算 「減四留六」另一個值得關注的焦點是縯依照「舊時租額」清算。例如 「淡新檔案」內有一份文件提及礿 至光緒十四年清丈完竣起,奉宮保爵撫憲示定章程,改歸小租戶完納錢糧, 並令大租戶按照舊時租鄳,作為十成,貼出四成給與小租完糧之需。42 所謂的「舊時租額」指的是清賦以前大租戶所收的大租額縯亦即「大租戶… …自光緒十四年起縯按照上年所收鄳租縯作為十成縯以四成貼與小租戶完 糧縯實收六成」。43那麼縯這個規定的社會意義到底是什麼呢縶事實上縯早在 清賦事業一開始縯嘉義知縣羅建祥在向知府提出的報告中已經談得很清楚 了縯主要是因為社會普遍預期清丈後應稅面積會增加縯而民間的大租習慣又 是依據土地面積的甲數來徵收縯所以政府舉辦清丈所導致的應稅田園面積增 加縯很可能成為大租戶據以向小租戶要求增租的依據。44因此縯這一句話的 意義在於說明縯政府清丈後「丈溢」的田園只需繳納正供而不再負擔大租縯 政府藉此法律的強制規範縯切斷大租戶與清賦事業間的連帶關連縯以避免小 租戶同時增加正供、大租的雙重負擔。
五、「減四留六」的意義
從前面幾節的討論可以發現縯「減四留六」並非劉銘傳在大租戶抵抗 下縯以退縮的姿態而推出的新政策。那麼縯劉銘傳在清丈到達完成階段的啟 徵新賦前夕、諸事繁忙之窀縯又倉促推行一連串租稅關係改造之原因到底是 什麼呢縶是否「減四留六」諸策和光緒十四年六月即將展開的新賦啟徵之 間縯存在著一定的連動關係縯以致於劉銘傳不得不加以急躁推行呢縶本節將 試圖說明政府的租佃關係改造和稅收之間的關係。 42 「淡新檔案」16416.04 。 43 褩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縯《大租取調書付屬參考書》上卷縯頁 44-45 。 44 程家潁縯《臺灣土地制度考查報告書》繑臺北礿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縯 1963 縯臺灣文獻叢 刊第184 種繒縯頁 7-8 、 18 。(一)就田問賦的徵稅原理 誠如第一節所述縯劉銘傳在啟動清賦事業前夕縯曾徵詢所屬府、縣意 見縯結果出現了「就田問賦」以及「就戶問糧」二派不同的意見縯而劉銘傳 最後採納後者縯先辦保甲縯「就戶問糧」。45這個策略也表現在光緒十二年四 月劉銘傳最初向朝廷奏請清賦的奏摺縯以及隨後六月份首次對臺灣社會公開 的清丈章程之中。46然而縯當實地丈量結束、啟徵新賦時縯劉銘傳卻背離原 先「就戶問糧」的策略縯轉而提倡「就田問賦」縯一再聲稱礿「紅單、錢糧均 歸小租戶領完縯是就田問賦之意」、「現給丈單縯歸小租戶領執縯糧亦改歸小 租戶完納縯深合就田問賦之義」。47劉銘傳清賦策略的轉變到底意味著什麼縶 對於十九世紀晚期的地稅改革來說縯「就田問賦」是一個比較可行的改 革政策縯理由有二。第一縯早在劉銘傳清賦之前縯有不少的官員與士紳已經 觀察到縯大部分的大租戶都已經無法指出租額來源的土地座落縯和土地失去 了關連。政府稅收帳冊上登記的業主縯也常常是一個墾號、祭祀公業的祖 先縯政府只能依賴熟悉地方事務與歷史的人來負責徵稅。「就戶問糧」表面 上看起來似乎比較簡單縯然其具體施行則有一定的困難。第二縯臺灣的田園 在十八世紀末林爽文事件以後長期並未投稅縯遑論陞科縴政府的土地錢糧帳 冊和實窀的拓墾社會有相當大的落差。48從劉銘傳的立場看來縯這就是所謂 的「隱田」。為了清查隱田縯只好全面性的進行清丈測量縯其最後結果是走向 「就田問賦」。 就田問賦的好處是縯田地並不會移動縯政府直接丈量土地縯並釐清每一 塊土地的租稅縯由實窀掌控土地的業主來負擔稅額。問題是縯因為傳統的納 稅義務人脫離了土地的實地控制縯使得政府要採取「就田問賦」縯勢必得同時 漢學研究第24 卷第 1 期 404 45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縯《清賦一斑》縯頁 13 。連橫也記錄此一爭議礿「初縯銘傳議辦清賦 之時縯先詢各廳縣。或以為當編查保甲縯就戶問糧縴或以為即施辦清丈縯就田問賦。而眾 多主前說縯且為根本之計。於是先辦保甲縯限二月告竣」。連橫縯《臺灣通史》縯頁176 。 46 光緒十二年六月八日曉諭礿「清丈之時縯委員會同縣於三日前出示曉諭礿定於某日清丈某 保、某甲、幾戶縯諭令該業戶將歷有契據查帶到莊縯守候委員丈量」。臨時臺灣土地調查 局縯《大租取調書付屬參考書》上卷縯頁39 -40 。 47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縯《大租取調書付屬參考書》下卷縯頁 357 縴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 編縯《光緒朝硃批奏摺》第6 冊繑北京礿中華書局縯 1995-1996繒縯頁 32-36 。 48 臺灣舊有田園的徵稅帳冊因為林爽文事件而燬失縯道光年間以後則因新墾地為界外番、隘 田縯格於邊界政策縯無法陞科。
改變以往由大租戶承糧的慣習縯變更納稅義務人縯由掌控田地的小租戶來繳 納田租。如此縯「就田問賦」是土地租稅制度的整體改革縯其相關配套措施 為由掌控土地實權的小租業主承糧縯改變納稅義務人縯並推行「減四留六」。 簡單地來說縯因為就戶問糧在稅收的施行上有所困難縯所以劉銘傳在啟 徵新賦前夕轉為推動「減四留六」等政策。這些政策既不是因為大租抵抗而 作的政策退縮縯也不是為了減少租佃關係而預作準備。事實上縯劉銘傳一開 始考量的策略是「就戶問糧」縯只是臺灣田園在歷史過程中所形成的隱田與大 小租佃關係使得該項政策難以落實縯最後不得不轉而採取「就田問賦」的策 略縯並配合變更納稅義務人以及「減四留六」政策。49 接下來的問題是縯假使「減四留六」政策出現縯是作為「就田問賦」之 配套措施而制定縯目的在於維護納稅義務人由大租戶改為小租戶後縯雙方租 稅負擔的公平性。那麼縯不會有小租戶應納錢糧和減納大租數額不符之爭議 的「核實扣抵」政策縯不是會比「減五留五」或「減四留六」還要來得公平 嗎縶何以清賦政策最後仍由「核實扣抵」改為「減四留六」呢縶50 (二)北臺鄉紳的位置 「核實扣抵」的原則是縯原本負責納稅的大租戶在免除納稅義務後縯應將 原本負擔的稅額從應收大租中扣除縯以彌補小租戶承糧的損失。這樣的政策 構想顯然是從「土地具有田賦負擔」的前提而來。問題是縯直到劉銘傳清賦 前夕縯臺灣仍有為數眾多的合法免稅田園。依據「核實扣抵」原則縯這些免 稅田園的小租戶縯在清賦事業後將因無大租戶扣還之糧以為彌補縯而被迫負 擔全額的正供錢糧縯利益在清賦事業中受到損害縯而劉銘傳在臺灣的經營與 政策也可能因此受到小租戶的激烈抗爭。 特別是縯以負擔番、隘租為主的合法免稅田園主要集中在十九世紀的新 開發區縯尤其是中、北部的淺山丘陵縯這些人在十九世紀晚期時正好是經濟 與民間社會聲望達到高峰的時代。51這對於正歷經和臺南的劉璈勢力政治鬥 49 羅建祥的意見沒有在一開始即被採納可能也是這個原因。 50 有一種看法是礿「核實扣抵」必須一一換算縯過於繁瑣縯難以施行縯故改為「減四留六」。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縯《大租取調書》縯頁14 。 51 現在我們所能想到的清代臺灣中、北部的地方家族縯大概都和新地開發有關縯是十九世紀 後崛起的新興家族縯如新竹鄭家、板橋林家、霧峰林家等。晚清臺灣政治經濟中心的北
爭後鷵而將政治重心擺在臺北鷵並爭取中、北部地方士紳支持鷵以取得經 費、人力整備臺灣經營的劉銘傳來說鷵無疑會是強大的壓力。52我們甚至可 以大膽地推測鷵劉銘傳在光緒十三年十二月推出的「按照等則抽費給單章 程」鷵可能沒有事先和地方士紳做過良好的溝通鷵政策一公布後立即引發了北 臺士紳的意外反彈鷵導致政策的調整鷵促使「減四留六」政策的正式登場。 從「核實扣抵」到「減四留六」的政策變動過程鷵除了臺北知府雷其達 以及淡水知縣汪興褘等地方官員外鷵事實上鷵北部地方士紳也起了一定程度 的積極作用。對此鷵劉銘傳光緒十四年十二月上給睏帝的一篇奏摺中鷵針對 減四留六政策的出現與功用鷵做了如下的說明韹53 臣猶恐此次就田問賦,業戶完糧,大租無著,飭令臺北府、縣商同紳士,折 中定議,就大租酌扣四成,貼業戶完糧,餘仍照納。業戶既免向隅之弊,更 無虧累之虞。大租應完正供,無從推託。以故紳民鼓舞,上下翕然。 前文所謂「紳士」主要即是以板橋林家為首的北臺士紳鷵理由是劉銘傳 在光緒十四年六月十九日向光緒睏帝陳報的「陳報臺灣啟徵新賦日期請獎各 員紳摺」中曾言及韹「幫辦臺北撫墾事務三品卿銜太常寺少卿林維源鷵在籍 幫辦撫墾鷵極重公義鷵此次開辦清賦鷵給單升科鷵事事皆其倡助。所有屯 租、番租、大小租名目參差,俱由林維源會同司、道分別釐定鷵民間稱便鷵 上下翕然。在林維源深受恩施鷵力圖報稱鷵豈有他求鷵然地方清丈大舉鷵賴 其倡導贊襄鷵不辭嫌怨」。54由此可以清楚看到鷵北部地方官廳以及板橋林 家鷵在清賦事業政策決策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55北部地方士紳參與的 動作鷵讓我們深刻地看到了清賦事業政策鷵有因應臺灣社會本身的意見而調 整的性格。汪興褘以及劉銘傳的言語中似乎也透露了原先「就戶問糧」政策 漢學研究第24 卷第 1 期 406 移鷵可參閱林滿紅鷵《茶、糖、樟腦與臺灣之社會經濟變遷鸝1860-1895鸞》鸝臺北韹聯經出 版公司鷵1997鸞。 52 關於二劉相爭及其影響鷵可參閱許雪姬鷵〈二劉之爭與晚清政局〉鷵《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 究所集刊》14(1985.06): 156-157 。 53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鷵《光緒朝硃批奏摺》第 6 冊鷵頁 32-36 。 54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鷵《光緒朝硃批奏摺》第 92 冊鷵頁 710 。 55 板橋林家曾力抗同治、光緒之馰於臺北府轄內施行的清丈事業鷵最後導致該案無疾而終。 臺北府知府陳星聚在光緒七年鸝1881鸞時提及韹「產業最多之林紳維源一戶鷵歷來均未報 陞鷵以致已報各戶諸多藉口觀望鷵延不納糧」。「淡新檔案」13203.02 。
對於小租戶的不利點腎引發了小租戶的反彈腎進而導致「減四留六」政策的 出現。56 (三)南部大租戶抗爭說 劉銘傳在光緒十四年初才倉促推出的小租戶承糧以及「減四留六」政 策腎在貫徹到地方社會時顯然遭遇到不少的碠力。現存一份由巡撫劉銘傳署 名、在光緒十四年六月張貼的曉諭腎便清楚地透露了這樣的訊息。該告示寫 明簌為了避免將來大小租戶產生田業上的糾紛腎除了目前由省布政司填發的 「丈單」外腎將由縣級地方政府另外準備「印照」。凡由大租戶承糧者腎大租 戶領收丈單腎小租戶承領印照礝由小租戶承糧者腎則小租戶領收丈單腎大租 戶承領印照。假使大租戶願意依照習慣領單承糧腎政府也會順應祊情腎妥善 辦理。57和先前政策最大的不同處在於腎政府不再堅持統一改由小租戶領單 承糧腎在「順應祊情」的名義下腎政府也開放大租戶領單承糧。58 因為後來幾乎只有南臺灣的大租戶出面領單承糧腎再加上政府宣稱係為 「順應祊情」而調整政策。59所以這一次的政策變動腎便被視為政府因南部大 租戶的抵抗腎而再次退縮的表現。60那麼腎大租戶到底為什麼要抗拒由「小 租戶承糧」呢腕日治時代的研究者伊能嘉矩認為腎因為南部民眾較為保守腎 所以抗拒新法的施行腎北部地方的民眾則相對較為「進取」礝而其進取、保 守之社會風氣的形成主要和地方墾闢之先後有關。伊能嘉矩進一步引用《臺 灣私法》廣泛調查文獻後的結論為證腎說明作為南、北差異界線的虎尾溪腎 正好是古腺雍正年間腿諸羅縣和彰化縣的縣界腎「歷史時期的南北分界線腎 56 汪興褘說簌「惟大租戶既不納糧腎若照舊額收租腎未免太覺便宜」礝劉銘傳則說簌「業戶 既免向隅之弊腎更無虧累之虞」。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腎《大租取調書付屬參考書》上卷腎 頁44-45 礝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腎《光緒朝硃批奏摺》第 6 冊腎頁 32-36 。 57 從文獻的內容看來腎應是光緒十三年十二月「按照等則抽費給單章程」修定版。臨時臺灣 土地調查局腎《大租取調書付屬參考書》上卷腎頁45-47 。 58 配納番租、隘租、屯租各田園腎依舊只允許由小租戶領單承糧。 59 根據統計簌「減四留六」之後大概還有 35% 左右「地租」依然是由大租戶負責繳納腎南部 地區的比例尤高。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腎《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第五回事業報告》腺臺北簌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腎1905腿腎頁 133 。轉引自江丙坤腎《臺灣田賦改革事業之研究》腺臺 北簌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腎1972 腎臺灣研究叢刊第 108 種腿腎頁 127 。 60 「大租戶抗爭說」是強調大租戶願意領單承糧。
和新舊思想之區域劃分正好一致,並非只是一種偶然」。61然而,這樣的社會 開明程度差異說,事實上很難被客觀認定。 目前比較普遍被接受的說法是經濟利益說。《臺灣私法》主張:南部因 開墾較早,墾戶取得的土地面積相對較小,始墾即投入資金、召集佃人進行 開墾,和北部墾戶僅憑一紙墾照,不耗資本取得大租不同。針對北部拓墾社 會而制定的「減四留六」因此難以在南部被落實。62不過,目前諸多有關清 代臺灣開發史的研究成果,都無法支持南部墾戶對於土地改良過程所投入資 源明顯高於北部的看法。那麼,是否因為南部正供佔大租比率比北部的一般 水準—四成—還低,以致於大租戶為了利益考量而抵拒「減四留六」政 策呢?根據後來臺灣總督府的調查統計:二十世紀初期南臺灣的大租總額為 412905 日圓,扣除田賦後實際歸大租戶所得的金額為 237420 日圓,是大租 總額的57.5% 。63亦即,清代南臺灣的正供額約佔大租總額的42.5% ,稍高 於「減四留六」的四成。如果不以大租總額,而是以每甲田園的大租和正供 收支比來估算。表三顯示,依據道光二十三年折銀後的稅率標準,平均每甲 田園的正供約為大租收入的74% 。亦即大租戶從小租戶手中收得的大租,在 扣除繳給政府的稅收後,實質的收益僅有26% 。64弔詭的是,「減四留六」 所規定的大租成數反而普遍有利於南臺灣的大租戶。 南臺灣問題的根源在於,「減四留六」政策的基本設想是,正供約佔大 租額的四成,所以大租戶減收四成即可彌補給小租戶承糧的損失,這樣的設 計並沒有考慮「萬一田園面積大幅增加」的稅收負擔問題,而南臺灣的田園 漢學研究第24 卷第 1 期 408 61 伊能嘉矩,《臺灣文化志》中,頁 553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臺灣私法》卷 1 上,頁 285 。 62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臺灣私法》卷 1 上,頁 280-281 。《臺灣私法》的基本理念是: 投入資金、勞力於土地改良愈多者,對於土地的實際控制力—「業」—便越強大。至 於土地控制力的判斷則來自永佃(起佃)與否,以及土地能否自主地進行抵押、典當甚至 是買賣。 63 江丙坤,《臺灣田賦改革事業之研究》,頁 127 。江丙坤指出:此處所謂「南部」是指明治 37 年(1904)時的南部 7 廳(明治 34 年 20 廳制:斗六、嘉義、鹽水港、臺南、鳳山、蕃 薯寮、阿猴等7 廳)。 64 這還不包括隨正供徵收的耗穀,《臺灣私法》的作者就估算,假使包括耗穀在內,上田每 甲的稅率將可高達6 石,約佔大租的 75%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臺灣私法》卷 1 上, 頁278 。
面積在清丈之後出現了大幅增加、應納稅額隨之暴增的情況。例如粅嘉義縣 的業戶林肇添向知縣表示粅他在嘉義東堡興化 等庄所擁有一處大租產業粅 原本配納正供13 元粅清丈後因「丈出溢甲甚多粅加完新糧 140 餘元」粅應納 稅額增加了11 倍。另一位嘉義的大租業戶賴集義也陳述粅他擁有的崙仔頂、 台斗坑兩處大租產業粅原本年配完正供銀180 餘元粅「此次清丈粅崙仔頂界 田畝計納新糧銀600 餘元粅台斗坑界田畝計納新糧 180 餘元粅較之原納供 課粅加增數倍」。65一位熟悉清代鳳山縣賦稅事務的鄉紳就表示睔 臺北府、臺灣府均照大租戶收六成之例而行,獨臺南、鳳山不能照行者,因鳳 山界內田園丈溢太多。未清丈以前田園不滿二萬甲,年收正供銀三萬九千餘 兩、又錢糧雜餉七千餘兩;至清丈後,連平餘、補水十一萬餘兩,計共田園 七萬餘甲,較諸以前,多至三倍。66 南臺灣田園之應納稅額隨清丈結果而大幅增加粅即使小租戶領單後可以 根據「減四留六」減免四成大租粅但因為稅額幾乎是減納大租的二倍粅不只 減納的租額不足以完納正供粅還要負擔六成的舊額大租粅小租戶因此拒絕承 糧納供粍大租戶的情況也一樣粅「大租戶亦因所收之租不敷完糧粅亦不願完 糧」。67結果粅大、小租戶彼此「相互觀望」粅「應完錢糧粅互相推延」。 南部幾個縣的官員們貪圖徵稅便利粅遂要求大租戶出面領單承糧。68臺 南府城內幾位重要的大租戶如吳恒記、吳昌記、張凱記、林裕記、蘇勝記、 許恰記、黃景源、蔡振益等粅為了避免利益損失粅聯名向當時的臺南知府羅 大佑陳情睔清丈以前的正供原額粅仍由大租戶負擔粅但「丈出增溢甲數之 賦粅大小租各認一半粅小租以所認一半之賦貼與大租承完」粍如果有小租戶 願意領單承糧粅大租戶們願意減收五成大租。南臺灣的大租戶看來並不像以 往研究者所說那樣粅和小租戶搶著領單承糧。他們甚至願意用比政府「減四 留六」還要優惠的價格粅請小租戶領單承糧。那麼粅小租戶是否因此而願意 貼糧呢粒 65 「大租關舊記書類粼嘉義廳粽」粅「臺灣總督府檔案」04416-07-03 、 04 。 66 「土地關從前取扱方法等申報件」粅「臺灣總督府檔案」09695-19-45 。 67 同上註。 68 參閱螖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的調查成果粅這個調查是以莊為單位粅事蹟頗為具體。螖時臺灣 土地調查局粅《臺灣土地慣行一斑》第2 編粅頁 46-74 。
從小租戶的立場看來,這無疑是大租戶試圖利用政府土地改革向小租戶 增租,以分擔原本大租戶應該負責的正供稅額。69所以,即使府城大租戶的 議案獲得了知府的同意,也行文所屬各縣並發貼曉諭、公告周知。然而,除 了少數甘心認賠的大租戶,願意在沒有小租戶增納租額的情況下依然認命繳 納外,絕大部分的大租戶依然抗納新糧。70光緒十五年(1889)五月就任鳳 山知縣的高晉翰,在重申前任知府羅大佑上述裁示的同時,也表示:「所有 大租戶應完光緒十四、五兩年錢糧,遵章完者,仍屬寥寥」。71鳳山縣啟徵新 賦的工作拖了三年、連續換了三任的知縣,依然難以順利徵收。巡撫劉銘傳 為此還特別向朝廷奏請,展延光緒十四年度田賦之奏銷期限,以免影響考 成,並指定信任的幹練大員沈應奎負責督導南臺灣的稅收。72 問題的癥結還是在於,丈溢田園之稅額到底由誰負擔以及比例為何?新 任知縣李淦為了解決問題,在光緒十七年(1891)初推動所謂的「加三完糧 章程」,「無論大小租戶承糧,概以三分貼納」,凡由大租戶承糧者,小租戶 須增納原額大租之三成;小租戶承糧者,則減納三成大租。73不過,李淦自 認為「公允之極,而且兩無吃虧」的章程,最後還是沒有發揮效用。李淦在 不久之後承認,「加三完糧章程」是他上任伊始的「一時權宜之計,並未通 盤籌議」。經「訪悉輿情」後李淦才發現,他原本引以自豪的章程並沒有顧慮 到,田園有肥瘠程度、租稅多寡的不同;一概要求加三貼納,「雖於大租戶 無虧,卻與小租戶有礙」。顯然,主要的原因還是在於,南部的小租戶抗拒以 漢學研究第24 卷第 1 期 410 69 小租戶的想法是:依據傳統的大小租慣習,大租戶在土地墾熟後經實際丈量,依照一定的 租率,每年收取定額大租,是所謂的「結定租」而非「抽的租」,租額在當初已經依據契約 的形式固定下來,正供的負擔及其風險應和小租戶無關。 70 前述嘉義大租戶賴集義就是一個慘痛的案例,他向知縣稟告:「新糧……較之原納供課加 增數倍,伊遵即領單承糧,光緒14 、 5 年兩年份新糧,已賠墊掃數清完,所有丈溢之糧, 各小租戶不肯遵照憲示貼完」。「大租關舊記書類(嘉義廳)」,「臺灣總督府檔案」 04416-07-03 。 71 「大租關舊記書類(阿猴廳)」,「臺灣總督府檔案」04415-26-24 。 72 劉銘傳在光緒 15 年 6 月 10 日向朝廷報告全臺新賦的啟徵情形:「嘉義、鳳山兩縣因原丈未 能核實,而田園獨多,現辦覆丈……若非臺南、嘉義、鳳山延誤,彰化叛紳抗阻,竟可一 律完竣,實為臣始願所不及。臺北給單,俱已竣事,新糧亦徵收報解八成,惟賸臺南之嘉 義、鳳山兩屬」。劉銘傳,《劉壯肅公奏議》,頁316-318 。 73 「大租關舊記書類(阿猴廳)」,「臺灣總督府檔案」04415-26-13 。
單純增租的方式苞為大租戶分擔丈溢田園之稅額苞即使李淦已將貼納的成數 由五成減低為三成。李淦只好重新修訂章程苞規定箛小租戶原本每甲只納2 至6 繩大租者苞仍維持加三貼納的原則秷至於每甲已完納 7 繩以上大租者苞 應衡量小租戶的負擔能力以及意願苞由大小租戶雙方共同協商貼納的租額。74 此後苞新賦的啟徵工作才比較順利地推展開來。 從上述的討論可以發現苞南臺灣的小租戶因為現實利益考量苞其實也處 於抗拒政策的姿態。在減四留六的政策推行過程中苞南臺灣之所以特別由大 租戶承糧苞除了小租戶的抗拒態度外苞地方官員基於稅收便利和慣習的政策 考量苞也是重轃的因素。南臺灣的大租戶有不少也因為領單承糧苞而在經濟 實力上受到損害。根據日治初期的調查苞有一些的大租戶在領單承糧後苞或 因田賦高於大租苞或因小租戶抗納大租苞以致於最後被追回丈單苞再給由小 租戶承糧。例如苞大 榔東頂堡土間厝庄大租戶陳碧玉領單承糧後苞卻發現 正供額遠高於大租所得苞遂而抗納。地方政府於是派遣衙役前往鄉村苞將抗 納的大租戶帶回拘禁苞並轃求補繳欠稅。最後是由小租戶共同出資付清滯納 的田賦苞而縣政府也以大租戶無力繳納正供為由苞吊銷先前核發的丈單苞重 新核發執照給小租戶。75嘉義西堡後湖等庄的大租戶林義記苞因租業橫跨數 庄苞衙門為求收稅便利苞轃求林義記領單承糧。結果林義記因小租戶抗納大 租苞不堪賠累苞最後只得拋棄大租權苞直接由小租戶負擔田賦。76
六、結 論
自從二十世紀初期臺灣總督府推行土地調查事業、正式廢除大租以來苞 劉銘傳在清賦事業末期推動的「減四留六」、「大租戶承糧」政策苞一直被視 為是政府面對大租戶抵抗而不得不退縮以委曲求全的政策。然而苞清賦事業 完成後劉銘傳在給朝廷的正式報告中苞卻對於「減四留六」政策有相當高的 評價苞一點也沒有不悅的感覺。藉由本文的討論可以發現苞「減四留六」政 74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苞《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第一部調查第二回報告書第一卷附錄參考書》 范臺北箛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苞1906茄苞頁 8-9 。 75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苞《臺灣土地慣行一斑》第 2 編苞頁 47-48 。 76 同上註苞頁 54-55 。策並非是政府面對大租戶抗爭下的政策退縮,而是對大租戶利益的進一步壓 迫。政策本身事實上反而比較傾向維護小租戶之利益。 「減四留六」政策也不是劉銘傳在清賦事業伊始,立基於廢除大租戶、減 少過度分化的土地租佃關係而想定的政策;而是隨著事業之推行,在光緒十 四年開徵新糧前夕,為了推行「就田問賦」政策,作為小租戶承糧之配套措 施,經由地方官員和士紳共同商定,再經巡撫批示認可,方才定案的新政 策。 劉銘傳之所以在清賦事業到達稅收階段時執行「減四留六」以整理租稅 關係,主要的原因是:一、臺灣的土地帳冊、檔案在林爽文事件後燬失、田 園長期沒有陞科,一直只能仰賴舊額、地方仲介人經手,如今要「就田問賦」 就得同時進行「減四留六」。二、「減四留六」與政府的稅收擴張有關,表面 上看起來,「減四留六」並無法使政府增加稅收,但因臺灣的田園自十八世 紀末以來,長期未陞科,特別是十九世紀開發的田園(隘墾區),這些地方如 果要直接「就田問賦」,清丈後按等陞科,則「業戶(小租戶)」將會受到強 大的衝擊,但是如果施行減四留六,那麼整個衝擊就轉到了「大租戶」身 上,小租戶反而可以分享土地改革所帶來的利益。三、「減四留六」來自於 北部地方的縣級官員與士紳,相當程度反映了北部地方士紳的利益。 劉銘傳的清賦事業並沒有改變原本的租佃結構、租稅關係,反而是讓其 複雜化。77清賦事業的主要貢獻是,將林爽文事件後政府缺乏檔案、帳冊, 以致於無力面對十九世紀後在社會經濟急速變遷的田園租稅,進而導致政府 仰賴地方中介者的傾斜態度,重新予以調整,建立起政府所能掌管的帳冊資 料。78 漢學研究第24 卷第 1 期 412 77 目前對於晚清地方省級財政的研究指出:當時的趨勢是,地方督撫廣立局、處等非編制單 位,繞過布政使,大量啟用地方菁英來經理,盡量擴張地方財政。土居智典,〈清末湖南 省省財政形成紳士層〉,《史學研究》227(2000.01): 23-39 。 78 儘管這套帳冊資料還是存在著相當多的問題。關於《魚鱗圖冊》的檢討與批評,參閱,林 玉茹,〈由魚鱗圖冊看清末後山的清賦事業與地權分配型態〉,《東臺灣研究》2(1997.12): 135-136 。光緒十四年六月啟徵新糧後,淡水、新竹縣試行推動「分保設櫃」,由縣級政府 的糧房選派人員在各保催收錢糧。「淡新檔案」13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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