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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修正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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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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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修正總說明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前於 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九十六年 十一月七日、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一百零 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日、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及 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歷經八次修正發布。

為配合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保訓會公訓字第一

三二一六

四 八五號函訂定「新制公務人員高普初考基礎訓練課程架構及配當表」 , 基礎訓練之專題研討範圍等之調整,爰修正本要點第三點。復為以與其 他等級考試有所區隔,使課程成績評量更臻公平,將初等考試及特種考 試五等考試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課程成績測驗題數,修正為單一選 擇題五十題及實務寫作題一題、測驗時間調整為二小時,爰修正本要點 第四點。又應實務需要及為期周妥,將本要點第五點、第七點附件三、

第八點及第九點酌作文字修正或移列點次。本要點共計修正七點,修正 重點說明如下:

一、 配合法制用語,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要點第二點)

二、 配合公務人員高普初考基礎訓練課程架構及配當表,修正專題研 討範圍及研討題目。(修正要點第三點)

三、 修正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五等考試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課程 成績測驗題數及時數。(修正要點第四點)

四、 配合第四點第一款文字,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要點第五點)

五、 參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附表一實務訓練計 畫表,修正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相關欄位。(修正要點第七點附 件三)

六、 配合實務作業流程,原第九點移列為第八點。(修正要點第八 點)

七、 原第八點移列為第九點,並增列基礎訓練及考試院發給等文字。

(修正要點第九點)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2)

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 人 員 訓 練 成 績 考 核 事 宜 , 以 客 觀 、 公 正 、 公 平 之 方 式 考 核 訓 練 成 績 , 特 訂 定 本 要點。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事 宜,以客觀、公正、公 平 之 方 式 考 核 訓 練 成 績,特訂定本要點。

本點未修正。

二、基礎訓練成績考核項目 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本 質 特 性 : 百 分 之 二十五。

1、 品德:包括廉 正、忠誠、負責、

涵養、榮譽及團隊 精神等,占百分之 十。

2、 才能:包括領 導、表達、學識、

反 應 、 創 意 、 判 斷、思維、胸襟、

見解及溝通等,占 百分之八。

3、 生活表現:包 括規律、精神、整 潔、儀表、談吐及 關懷待人等,占百 分之七。

(二)課 程 成 績 : 百 分 之 七十五。

1、 高等考試三級 考試及特種考試三 等 考 試 以 上 之 考 試:專題研討成績 占百分之三十;測 驗成績占百分之四

二、基礎訓練成績考核項目 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二 十五。

1、品德:包括廉正、

忠 誠 、 負 責 、 涵 養、榮譽及團隊精 神 等 , 占 百 分 之 十。

2、才能:包括領導、

表 達 、 學 識 、 反 應、創意、判斷、

思維、胸襟、見解 及溝通等,占百分 之八。

3、生活表現:包括規 律、精神、整潔、

儀表、談吐及關懷 待人等,占百分之 七。

(二) 課 程 成 績 : 百 分 之 七十五。

1、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及特種考試三等考 試以上之考試:專 題研討成績占百分 之三十;測驗成績 占百分之四十五,

本點第二款第三目酌作文字 修正。

(3)

十五,其測驗題型 為實務寫作題及選 擇題,各占百分之 五十。

2、 普通考試及特 種考試四等考試以 下之考試:測驗成 績 占 百 分 之 七 十 五,其測驗題型為 實務寫作題及選擇 題,各占百分之五 十。

3、 高等考試三級 考試及特種考試三 等考試以上之考試 免除部分基礎訓練 者:測驗成績占百 分之七十五,其測 驗題型為實務寫作 題及選擇題,各占 百分之五十。

(三)前 二 款 成 績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小 數 點 第 三 位 採 四 捨五入方式計算。

其測驗題型為實務 寫作題及選擇題,

各占百分之五十。

2、普通考試及特種考 試四等考試以下之 考試:測驗成績占 百分之七十五,其 測驗題型為實務寫 作題及選擇題,各 占百分之五十。

3、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及特種考試三等考 試以上之考試免除 部分基礎訓練:測 驗成績占百分之七 十五,其測驗題型 為實務寫作題及選 擇題,各占百分之 五十。

(三)前二款成績均計算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小 數 點 第 三 位 採 四 捨 五入方式計算。

三、基 礎 訓 練 之 專 題 研 討 ,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一)研討範圍:以訓練 課程配當表「初任 薦任人員應具 備之 能力」相關課程為 範圍,以安排於開 訓後第三週實施完 畢為原則。

(二)研討題目:由國家 文官學院(以下簡

三、基礎訓練之專題研討,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研 討 範 圍 : 包 括 薦 任 人 員 應 具 備 之

「 管 理 力 」 及 「 執 行 力 」 兩 單 元 , 以 安 排 於 開 訓 後 第 三 週 實 施 完 畢 為 原 則。

(二)研 討 題 目 : 由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 以 下 簡 稱 文 官 學 院 ) 聘 請

一、 本 點 第 一 款 配 合 一 百 零 三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一 ○ 三 二 一 六 ○ 四 八 五 號 函 訂 定 「 新 制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初 考 基 礎 訓 練 課 程 架 構 及 配 當 表 」 修正。

二、 查 上 開 訓 練 課 程 架 構 及 配 當 表 有 關 初 任 薦 任 人 員 應 具 備 之 能 力 所 列 課 程 計 有 「 創 新

(4)

稱文官學院)聘請 講座命題,彙整提 供各組受訓人員擇 一研討。

(三)分組方式:訓練機 關(構)學校應於 第一週將受訓人員 採異質性分成若干 組,每組以不超過 八人為原則,並於 研討時聘請二名講 座共同主持。

(四)書面報告製作:

1、內 容 : 報 告 內 容 有 引 用 資 料 者 , 應 註 明 資 料 來 源 , 並 明 列 參 考 書 目 , 以 避 免 侵 害 著 作 權 。 報 告 字 數 以 三 千 字 至 五千字為原則。

2、格 式 : 書 面 報 告 應 含 封 面 、 摘 要 、 本 文 、 參 考 書 目 及 分 組 討 論 紀 錄 各 一 式 三 份。

(1) 本文 :應含前 言 、 現 況 分 析 、 問 題 檢 討、解決方案 及結語等五大 項次。

(2) 分 組 討 論 紀 錄:提供至少 二 次 會 議 紀 錄 , 字 數 不

講 座 命 題 , 彙 整 提 供 各 組 受 訓 人 員 擇 一 研 討 。 受 訓 人 員 亦 得 自 定 題 目 研 討 , 但 應 先 報 經 專 題研討講座同意。

(三)分 組 方 式 :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應 於 第 一 週 將 受 訓 人 員 採 異 質 性 分 成 若 干 組 , 每 組 以 不 超 過 八 人 為 原 則 , 並 於 研 討 時 聘 請 二 名 講 座共同主持。

(四)書面報告製作:

1、內 容 : 報 告 體 例 採 行 政 報 告 格 式 , 以 三 千 字 至 五 千 字 為 原 則 , 報 告 內 容 有 引 用 資 料 者 , 應 註 明 資 料 來 源 , 並 明 列 參 考 書 目 , 以 避 免 侵 害 著 作 權。

2、格 式 : 書 面 報 告 應 含 封 面 、 報 告 及 分 組 討 論 紀 錄 各一式三份。

(1) 報 告 : 含 摘 要、本文及參 考書目,其中 本文部分應含 前言、現況分 析 、 問 題 檢 討、解決方案 及結語等五大

思考與問題解決(含案 例 解 析 與 實 作) 」 、

「 變 革 管 理 」 、 「 績 效管理(含案例解析與 實作)」、「危機管理 ( 含 案 例 解 析 與 實 作)」、「公共關係與 政策溝通(含案例解析 與實作)」、「民眾陳 情 案 件 解 析 」 、 「 方 案管理與習作(含案例 解析與實作)」、「公 文製作與習作(含文書 處 理 、 案 例 解 析 與 實 作)」、「預算編審與 經 費 運 用 」 、 「 政 府 資 訊 系 統 應 用 與 資 安 管 理 」 及 「 會 議 實 務 」 等 十 一 門 授 課 單 元。

三、 為 達 各 組 專 題 研 討 立 足 點 平 等 及 評 分 之 公 平 考 量 , 並 與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 資 位 ) 訓 練 作 法 一 致 , 爰 修 正 由 文 官 學 院 統 一 提 供 專 題 研 討 命 題 , 並 由 各 組 受 訓 人 員 擇 一 研 討 , 不 再 開 放 受 訓 人 員 自 訂 題 目 , 刪 除 本 點 原 第 二 款 後 段

「 受 訓 人 員 亦 得 自 定 題 目 研 討 , 但 應 先 報 經 專 題 研 討 講 座 同 意」等文字。

四、 為 符 合 實 際 作 業 需 要 , 本 點 第 四 款 酌 作

(5)

限,應呈現小 組成員在專題 研討報告撰擬 過程中個人參 與情形、意見 陳述及貢獻。

3、繳 交 時 間 : 於 舉 行 專 題 研 討 前 三 日 送 交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轉 送 主持講座。

(五)進行方式:於結訓 前一週星期四或星 期五舉行為原則,

各組研討時間為五 十分鐘。研討重點 應包括現況分析、

問題檢討及解決方 案,各組推派代表 一人至三人作口頭 報告十五分鐘後,

由講座或受訓人員 提出問題,並由講 座指定該組受訓人 員作二十五分鐘之 答詢,最後由講座 講評。

(六)評分方式:專題研 討成績總分為一百 分,由主持講座依 下列配分比例評定 成績:

1、團 體 成 績 : 占 六 十 分 ; 包 括 書 面 報 告 占 五 十 分 、 口 頭 報 告 占 十 分。

項次。

(2) 分 組 討 論 紀 錄:提供至少 二 次 會 議 紀 錄 , 字 數 不 限,應呈現小 組成員在專題 研討報告撰擬 過程中個人參 與情形、意見 陳述及貢獻。

3、繳 交 時 間 : 於 舉 行 專 題 研 討 前 三 日 送 交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轉 送 主持講座。

(五)進 行 方 式 : 於 結 訓 前 一 週 星 期 四 或 星 期 五 舉 行 為 原 則 , 各 組 研 討 時 間 為 五 十 分 鐘 。 研 討 重 點 應 包 括 現 況 分 析 、 問 題 檢 討 及 解 決 方 案 , 各 組 推 派 代 表 一 人 至 三 人 作 口 頭 報 告 十 五 分 鐘 後 , 由 講 座 或 受 訓 人 員 提 出 問 題 , 並 由 講 座 指 定 該 組 受 訓 人 員 作 二 十 五 分 鐘 之 答 詢 , 最 後 由 講 座 講評。

(六)評 分 方 式 : 專 題 研 討 成 績 總 分 為 一 百 分 , 由 主 持 講 座 依 下 列 配 分 比 例 評 定 成績:

文字修正。

(6)

2、個 別 成 績 : 占 四 十 分 ; 包 括 書 面 報 告 撰 擬 過 程 參 與 表 現 占 二 十 分 , 本 組 詢 答 表 現 占 十 五 分 , 在 他 組 報 告 時 發 問 占五分。

1、團 體 成 績 : 占 六 十 分 ; 包 括 書 面 報 告 占 五 十 分 、 口 頭 報 告 占 十 分。

2、個 別 成 績 : 占 四 十 分 ; 包 括 書 面 報 告 撰 擬 過 程 參 與 表 現 占 二 十 分 , 本 組 詢 答 表 現 占 十 五 分 , 在 他 組 報 告 時 發 問 占五分。

四、基礎訓練課程測驗,依 下列方式辦理:

(一)測驗範圍:選擇題 以訓練課程教材內 容為限,實務寫作 題以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以 下簡稱保訓會)核 定發布之測驗課程 為範圍。

(二)測驗題型及時間:

除初等考試及特種 考試五等考試測驗 題型為單一選擇題 五十題、實務寫作 題一題,測驗時間 為二小時外,其餘 各等級考試測驗題 型均為單一選擇題 四十題、實務寫作 題二題,測驗時間 為二小時三十分。

(三)測驗日期:於結訓 當週星期四舉行為

四、 基礎 訓練 課程 測驗 ,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測驗範圍:選擇題 以訓練課程教材為 限,實務寫作題以 訓練課程為範圍。

(二)測驗日期及時間:於 結 訓 當 週 星 期 四 舉 行 為 原 則 , 時 間 為 二小時三十分。

(三)命題及作答:單一選 擇 題 為 四 十 題 ; 實 務 寫 作 題 為 二 題 , 受 訓 人 員 均 應 全 部 作答。

一、 本 點 第 一 款 , 為 配 合 實 務 作 業 , 爰 酌 作 文 字修正。

二、 本 點 原 第 二 款 後 段 及 原 第 三 款 移 列 至 第 二 款 , 並 配 合 本 要 點 第 二 點 第 二 款 用 語 , 將

「 命 題 」 修 正 為 「 測 驗 題 型 」 。 復 考 量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之 課 程 成 績 評 量 方 式 之 測 驗 題 型 ,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四 十 題 及 實 務 寫 作 題 二 題 , 茲 因 不 同 等 級 之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之 職 務 不 同 , 所 應 擔 負 之 職 責 程 度 各 異 , 著 重 之 能 力 亦 有 所 別 , 爰 將 初 等 考 試 及 特 種 考 試 五 等 考 試 之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課 程 成 績 測 驗 題 數 , 修 正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五 十 題

(7)

原則。 及 實 務 寫 作 題 一 題 ; 測 驗 時 間 配 合 調 整 為 二 小 時 。 至 其 餘 各 等 級 考 試 測 驗 題 數 及 時 間 仍 予 以 維 持 。 另 本 點 未 明 列 予 以 受 訓 人 員 得 選 擇 作 答 試 題 之 規 定 , 即 表 示 應 全 部 作 答 , 爰 刪 除 後 段

「 受 訓 人 員 均 應 全 部 作答」之文字。

三、 本 點 原 第 二 款 前 段 移 列 至 第 三 款 , 並 酌 作 文字修正。

五、各訓練機關(構)學校 應於基礎訓練結束後十 五日內,填具本質特性 及專題研討訓練成績清 冊(如附件一)函送文 官學院,由文官學院彙 報保訓會併同測驗成績 計算核定後,通知用人 機關(構)學校於保訓 會請證資訊管理系統下 載成績單,並轉發各受 訓人員簽收。

受訓人員如有待觀察之 行為,輔導人員應詳實 記錄其行為表現、佐證 資 料 及 輔 導 進 行 方 式

(如附件二),函送文 官學院彙報保訓會轉知 用人機關(構)學校參 考。

五、各訓練機關(構)學校 應於基礎訓練結束後十 五日內,填具本質特性 及專題研討訓練成績清 冊(如附件一)函送文 官學院,由文官學院彙 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 會)併同測驗成績計算 核定後,通知用人機關

(構)學校於保訓會請 證資訊管理系統下載成 績單,並轉發各受訓人 員簽收。

受訓人員如有待觀察之 行為,輔導人員應詳實 記錄其行為表現、佐證 資 料 及 輔 導 進 行 方 式

(如附件二),函送文 官學院彙報保訓會轉知 用人機關(構)學校參 考。

本點第一項配合第四點第一 款之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六、實務訓練成績考核項目 六、實務訓練成績考核項目 本點未修正。

(8)

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本 質 特 性 : 百 分 之 四十五。

1、品 德 : 包 括 廉 正 、 忠 誠 、 負 責 、 涵 養 、 榮 譽 及 團 隊 精 神 等 , 占百分之二十。

2、才 能 : 包 括 表 達 、 學 識 、 反 應 、 創 意 、 判 斷 、 思 維 及 見 解 等 , 占 百 分 之 十 五。

3、生 活 表 現 : 包 括 規 律 、 精 神 、 整 潔 、 儀 表 、 談 吐 及 關 懷 待 人 等 , 占百分之十。

(二)服 務 成 績 : 百 分 之 五十五。

1、學習態度:包括 主動、積極、正 面、和諧及互助 等,占百分之三 十。

2、工作績效:包括 專業、效能及品 質等,占百分之 二十五。

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本 質 特 性 : 百 分 之 四十五。

1、品 德 : 包 括 廉 正 、 忠 誠 、 負 責 、 涵 養 、 榮 譽 及 團 隊 精 神 等 , 占百分之二十。

2、才 能 : 包 括 表 達 、 學 識 、 反 應 、 創 意 、 判 斷 、 思 維 及 見 解 等 , 占 百 分 之 十 五。

3、生 活 表 現 : 包 括 規 律 、 精 神 、 整 潔 、 儀 表 、 談 吐 及 關 懷 待 人 等 , 占百分之十。

(二)服 務 成 績 : 百 分 之 五十五。

1、學 習 態 度 : 包 括 主 動 、 積 極 、 正 面 、 和 諧 及 互 助 等 , 占 百 分 之 三 十。

2、工 作 績 效 : 包 括 專 業 、 效 能 及 品 質 等 , 占 百 分 之 二十五。

七、實務訓練成績,由受訓 人員之輔導員依實務訓 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三)所定項目進行評 擬,並檢附實務訓練計 畫表及實務訓練輔導紀 錄表併送單位主管初核

七、實務訓練成績,由受訓 人員之輔導員依實務訓 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三)所定項目進行評 擬,並檢附實務訓練計 畫表及實務訓練輔導紀 錄表併送單位主管初核

本點附件三,參酌保訓會一 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公訓 字第一○三二一六○五四五 號令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 點附表一實務訓練計畫表及 實際作業需要,酌作文字修

(9)

後,轉送人事單位陳報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首長評定。

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成 績考核表、實務訓練計 畫表及實務訓練輔導紀 錄表,由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留存。

後,轉送人事單位陳報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首長評定。

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成 績考核表、實務訓練計 畫表及實務訓練輔導紀 錄表,由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留存。

正。

八、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 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 先 交 付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構)學校考績委員會 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 訓 人 員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並作成紀錄,再送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首長評定。實務訓練 機關(構)學校首長如 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 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 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 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 理由後變更之。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經 單 位 主管初核為及格,送實 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首長評定對初核結果有 意見時,應交付實務訓 練機關(構)學校考績 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 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 之機會,並作成紀錄,

再 送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構)學校首長評定。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 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經 實 務 訓練機關(構)首長依 前二項規定評定後,併 同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考 核 表、實務訓練計畫表及 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函 送保訓會。

保 訓 會 於 核 定 實 務 訓 練成績前,應派員前往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 相關人員,實務訓練機

九、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 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 先 交 付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構)學校考績委員會 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 訓 人 員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並作成紀錄,再送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首長評定。實務訓練 機關(構)學校首長如 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 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 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 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 理由後變更之。

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 管初核為及格,送實務 訓練機關(構)學校首 長評定對初核結果有意 見時,應交付實務訓練 機關(構)學校考績委 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 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 機會,並作成紀錄,再 送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首長評定。實務訓 練機關(構)學校首長 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 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 理由後變更之。

實務訓練成績經實務訓 練機關(構)首長依前 二項規定評定後,併同 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實務訓練計畫表及實務 訓練輔導紀錄表函送保 訓會。

保訓會於核定實務訓練 成績前,應派員前往實 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 關人員,實務訓練機關

點次變更,餘未作修正。

(10)

關(構)學校與受訪談

人員應予必要之協助。 (構)學校與受訪談人 員應予必要之協助。

九、實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 應 於 受 訓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及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均 經 核 定 及 格 後 , 填 報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清 冊 函 送 保 訓 會 核 定 , 並 由 保 訓 會 報 請 考 試 院 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八、實務訓練成績經核定成 績及格,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應填報實務 訓練成績清冊函送保訓 會核定,並由保訓會請 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點次變更。

二、按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成 績 包 含 基 礎 訓 練 成 績 及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 上 開 二 項 訓 練 成 績 均 經 核 定 及 格 後 , 始 由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填 報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清 冊 函 送 保 訓 會 , 爰 增 列 「 基 礎 訓 練 」 文 字 ; 另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由 考 試 院 發 給 , 爰 增 列 「 考 試 院 發 給 」 文 字,以資明確。

十、性質特殊之高普初等考 試 類 科 或 特 種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 其 成 績 考 核 事 項 除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 依 本 要 點 辦 理。

十、性質特殊之高普初等考 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其成績考核 事項除另有規定者外,

依本要點辦理。

本點未修正。

(1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修正第五點附件一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12)

附件一 年公務人員         考試本質特性及專題研討訓練成績清冊

       訓練機關(構)學校:

      訓練期間: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總編號 姓名

考試等級

類科

本質特性 專題研討 備註

      填表說明:

一、考試等級類科,請切實填寫。

二、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四等)以下之考試及免除部分基礎訓練之高考三級(特種考試三等)以上之考 試,僅填列「本質特性」成績。

本附件未修正。

附件一 年公務人員         考試本質特性及專題研討訓練成績清冊

訓練機關(構)學校:

訓練期間: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總編號 姓名 考試等級

類科

本質特性 專題研討 備註

填表說明:

一、考試等級類科,請切實填寫。

二、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四等)以下之考試及免除部分基礎訓練之高考三級(特種考試三等)以上之考試,

僅填列「本質特性」成績。

(13)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修正第五點附件二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14)

附件二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期間待觀察行為記錄單

(記錄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基礎訓練

機關(構)學 校 受訓人員

姓名

受訓人員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 實務訓練

機關(構)學 校

發生日期 行為表現 輔導方式

佐證資料

備註

輔導員簽章

附件二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期間待觀察行為記錄單

(記錄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基礎訓練

機關(構)學 校 受訓人員

姓名

受訓人員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 實務訓練

機關(構)學 校

發生日期 行為表現 輔導方式

佐證資料

備註

輔導員簽章

本附件未修正。

(15)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修正第七點附件三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16)

附件三

年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

姓名 性別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出生 年月日 考試

等級

考試 職系類科 報到

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訓練

期滿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工作

項目 考核

項目 細目 內容 輔導員

評分 小計 本質

特性

(45 分)

品德 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占20 分) (A)

才能 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及見解等。(占15 分)

生活表現 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占 10 分)

服務 成績

(55 分)

學習

態度 包括主動、積極、正面、和諧及互助等。(占 30 分) (B)

工作

績效 包括專業、效能及品質等。(占25 分)

請假紀錄 獎懲紀錄 獎懲紀錄

加減總分

(C)

具 體 優 劣 事 蹟

總評

單位與人員 評 語

考評總分

(A+B+

C)

簽 章

輔導員 單位主管 考績委員會

機關(構)學校首長

評定日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

附註:

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如成績不及格請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三、受訓人員如有因考試規則或訓練計畫規定事項,而必須列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應於備註欄註明。

參 酌 保 訓 會 一 百 零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五 日 公 訓 字 第 一

○ 三 二 一 六 ○ 五 四 五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附 表 一 實 務 訓 練 計 畫 表 及 實 際 作 業 需 要 , 爰 本 表

「 實 務 訓 練 職 系 」 及 「 職 等 職 稱 」 欄 位 予 以 刪 除。

附件三 年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

姓名 性別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出生 年月日 考試

等級

考試 職系類科

實務 訓練 職系

職等 職稱 報到

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訓練 期滿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工作 項目 考核 項目

細目 內容 輔導員

評分

小計

本質 特性

(45 分)

品德 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占 20 分) (A)

才能 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及見解等。(占 15 分)

生活表現 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占 10 分) 服務

成績

(55 分)

學習 態度

包括主動、積極、正面、和諧及互助等。(占 30 分) (B)

工作 績效

包括專業、效能及品質等。(占 25 分)

請假紀錄 獎懲紀錄 獎懲紀錄

加減總分

(C)

具 體 優 劣 事 蹟

總評 單位與人員 評 語 考評總分

(A+B+

C)

簽 章

輔導員 單位主管 考績委員會

機關(構)學校首長

評定日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

附註:

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如成績不及格請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三、受訓人員如有因考試規則或訓練計畫規定事項,而必須列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應於備註欄註明。

四、輔導員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後,填寫本考核表,並送單位主管初核後,轉送人事單位陳報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

五、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 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 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六、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及格,送實務訓練機關首長評定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付實務訓練機關考績委員會 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 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七、踐行第五點及第六點程序後,實務訓練機關仍評定受訓人員成績不及格者,應併同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實務訓練計畫表及實務 訓練輔導紀錄表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八、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請實務訓練機關留存,並於實務訓練人員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含基礎訓練成績)及格後七日內,填妥實務 訓練成績清冊,連同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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