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法制、經建行政 科 目:商事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31650 31750 頁次:1-1
一、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A 公司)董事長甲於 A 公司董事會召開前夕,
突然收到住在美國之母親病危通知致不得不赴美處理,此時甲委託另一 位公司董事乙代理出席董事會(A公司未設有副董事長),並由乙擔任主 席。進行 A 公司將以市價購買董事長甲所擁有之個人土地之議案時,董 事乙對此議案同時投下贊成票二票,其他董事亦無異議通過此案,問此 董事會有無瑕疵,試述理由說明之。(25 分)
二、甲簽發一紙金額新臺幣 50 萬元以乙為受款人之記名本票,並由丙在本 票背面記載「連帶保證人丙」後,甲將之交付給債權人乙,乙再將該本 票交付轉讓給丁,票載到期日屆期後,問丁得否持本票行使票據權利?
(25 分)
三、要保人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新臺幣 50 萬元意外傷 害險。甲因患有憂鬱症平日有吃安眠藥入睡之習慣;某日甲晚間吃了安 眠藥仍無法入睡,神智恍惚下到陽台抽菸,不慎從 5 樓陽台墜樓身亡,
問甲之法定繼承人丙得否同時向乙保險公司請求 50 萬元的保險給付?
(25 分)
四、A 船為我國甲公司所有,由甲公司聘僱乙在 A 船擔任船長,嗣因甲復積 欠丙公司貨款未償,遭丙公司聲請法院查封拍賣 A 船。試問:
乙以甲公司積欠薪資為由,主張就 A 船拍賣之價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有無理由?(10 分)
如 A 船設定抵押予我國丁公司擔保借款後甲公司始聘僱乙擔任船長,
甲公司知悉已積欠乙自 106 年 9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共計 4 個月薪資,仍將 A 船出賣移轉戊,乙並於 107 年 1 月 1 日離職,嗣 丁公司以甲欠款未償就 A 船聲請抵押拍賣,乙並於 107 年 12 月 1 日主 張就 A 船有優先受償之權,乙之主張有無理由?(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