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類 科:地政
科 目: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34420 頁次:1-1
一、甲乙雙方為夫妻,並未登記任何婚姻財產制,在婚姻關係中,民國89年8 月1日曾以乙之名義購買A屋,並以乙的名義登記為A屋所有人。民國105 年甲因有資金上需求,尋得對購買A屋有興趣之丙,雙方議價A屋以每坪 30萬元出售,總售價2,550萬元,訂金80萬元。甲利用乙與好友到日本旅 遊期間,與丙訂立A屋買賣契約。乙回國後知情,主張甲未經其同意,故 甲與丙所成立之A屋買賣契約無效,並欲退還80萬元簽約金。丙拒絕乙之 主張,並主張甲乙為夫妻,且甲持有乙之印章及A屋所有權狀與其簽定A 屋買賣契約,其並不知道甲無代理權,主張乙應依約移轉交付A屋所有權。
請問乙與丙之主張,何者有理由?(30分)
二、甲75歲已喪妻,有子女乙與丙。甲因已有中度老年癡呆症症狀,且有憂鬱 症症狀,甲的兒子乙為了避免甲有不當之法律行為,而傷害甲之權益,幫 甲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於民國105年6月30日經法院為輔助宣告之裁定,
法院並裁定乙為其輔助人。但甲與乙之感情並未很好,經常因為丁(乙妻)
之態度而吵架。甲的女兒丙經常回家照顧甲,陪甲就醫,丙也是甲自幼疼 愛之女兒。甲親筆撰寫遺囑分配其財產,將其A屋及其所在之土地一起由 丙繼承,而其存摺中的現金由乙繼承,該遺囑全文記明撰寫遺囑日期為民 國106年5月31日,並簽名。甲在遺囑簽完名後,並將之密封,密封處再次 簽名與記明日期。完成後交付好友戊,並叮嚀戊,迨甲死亡時,將之交付 給其子女乙與丙。甲死亡時,甲存摺中的現金有1,020萬元,A屋及其所在 之土地市價約3,000萬元。請問甲之遺囑之效力如何?(40分)
三、甲已離婚,有一子乙、一女丙,乙長年在國外工作,丙未婚並與甲同住在 B屋。甲經多年工作積蓄購置A土地與B屋及其所在之土地所有權,A地與 B屋與其所在之土地所有權,價值差距不大,甲在遺囑中,將A地分配乙,
B屋及其所在之土地給丙。甲於民國89年2月10日過世,乙、丙對於甲遺囑 中財產分配並無意見。但乙因為長年在國外,並無意願回國辦理A地之所 有權繼承登記。乙、丙因此未辦理繼承登記,但丙在甲過世後,在A地上 蓋A屋,並搬進A屋住,將B屋出租。請問丙於民國99年3月1日,請求單獨 為B屋及其所在土地之繼承登記,並請求登記為A地所有權人,地政事務 所是否應該接受丙之請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