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設置要點 一、目的: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原住民學生奮發進取、向學,提升教育 水準,以培養優秀人才,貢獻國家族群,並培育其五育之均衡發展,特訂定本 要點。
二、申請資格及條件:
凡設籍本市 6 個月以上,現就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學(專)、公(私)立 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國民小學之在學日間部學生,具有正 式學籍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項獎學金。
(一)學業成績:
1、國民小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 90 分以上者。
2、國民中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 80 分以上者,但是各科成績不得低於 60 分。
3、高中(職)、大專院校者,學期成績總平均達 75 分以上者,但是各科 成績不得低於 60 分。
(二)學業成績未達標準但有下列傑出表現者:
1、通過族語認證考試。
2、參加校內各項才藝競賽優等者。
3、一年內參加本市、其他縣(市)以上個人單項特殊才藝競賽,比賽前三名;
或全國比賽前六名或特優者。
4、其他優異表現且有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國中一年級新生以國小六年級第 2 學期成績為申請依據。
申請人之在學成績除國民小學外,國民中學以上必須將各類成績換算成 0-100 數字形式,各類成績分數需符合申請資格,始得申請之。
三、獎助學金核發金額及員額:
(一)國小每人每學期 1,000 元整,預計 150 名。
(二)國中每人每學期 2,000 元,預計 30 名。
(三)高中(職)每人每學期 3,000 元,預計 15 名。
(四)大專院校每人每學期 5,000 元,預計 5 名,如有參加相關原住民服務、
族語活動並有證明者,優先錄取。
各項獎助學金員額及經費,由審查小組視經費或申請案件數調整後,擇優 獎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前項獎助學金:
(一)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等進修之 學生。
(二)研究所或補修學分之學生。
五、獎助學金來源:
本項經費來源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費及民間慈善機構或公益團體 捐贈項下支應。
六、申請方式及申請期限:
申請方式分上、下學期申請。上學期於每年 2 月 28 日前,下學期於每年 9 月
30 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各區公所提出申請,需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1 份。
(二)學期成績單正本或特殊優良表現成績證明 1 份。
(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1 份(需有註記原住民身分)。
(四)郵局帳戶影本(學生本人)。
(五)如為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請檢附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七、審查方式:
由本府邀集相關代表 7-13 人,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前項審查結果,學期總成績相同者,以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為優先 錄取。
八、獎助學金核撥
凡經本府遴選合格者,獎助學金本府將逕撥至申請人郵局帳戶。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起施行。
臺南市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申請表
臺、基本資料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姓名
族別:
申請文件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申請表
□全戶之戶籍謄本或 戶口名簿影本。
□中低或低收入戶身 身份證統一編號
戶 籍 地 址 台南市 區 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份證明。
□
100 學年度第二學期成績單(國中以上學 生之各類成績請換 算成 0-100 數字 形)
□郵局存摺影本(學生 本人)
通 訊 地 址
台南市 區 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同上
□聯 絡 電 話 學校: 住宅:
行動電話:
就 讀 學 校 年 級
學業成績總平均
貳、區公所審核項目:(請勾選符合之項目)
編號 項目
符合 不符合區公所初審結果核章
1 設籍本市且繼續居住 6 個月以上
區長 2 申請人具原住民身分且為日間部之在學學
生,非屬本要點第四點規定之學生。
3 國民小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 90 分以上者。
課長 4 國民中學學業成績總平均達 80 分以上,
但
各科成績不得低於 60 分。
5
高中(職)以上學業成績總平均達 75 分 以
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 60 分。 承辦人
6 學業成績未達標準但其他表現優秀者
領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