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15-02060 (C) 090315 130315
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二十二届会议
2015 年 5 月 4 日至 15 日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16/21 号决议附件第 5 段提交 的国家报告*
克罗地亚
* 本文件按收到的文本翻译印发。文件内容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秘书处表示任何意见。
大 会
Distr.: General 9 February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一. 方法
1. 2013 年 12 月,克罗地亚共和国提交了关于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所提建议落 实情况的中期报告,其中所载信息和本报告(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一起,表明了 克罗地亚为有效落实普遍定期审议建议开展的系统活动。本报告是在与外交和欧 洲事务部协调下,与以下国家主管行政机构合作编写的:司法部;内务部;社会 政策和青年部;科学、教育和体育部;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人权和少数民族权利 办公室;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性别平等办公室;国家重建和住房管理办公室;克 罗地亚共和国国家检察官办公室。报告已获政府通过。2015 年 1 月 13 日与民间 社会进行了协商,并采纳了他们的一部分建议。还与人权和少数民族权利议会委 员会举行了协商。1
二. 规范和体制框架以及 2010 年以来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情况――
良好做法实例
2. 除了对各项建议落实情况的详细叙述外(第三部分),本报告的这一部分还概 述克罗地亚支持的一些良好做法实例(第 3 至 8 段)。增进和保护人权方面主要的 立法进展、挑战和实际障碍将是克罗地亚代表团介绍性发言的核心。
3. 在举行议会(2011 年)和地方选举(2013 年)之前,性别平等办公室开展了增加 妇女代表性的活动(通过宣传活动、录像、民间社会支助项目、会议),并对可公 开查询的性别统计数据进行了系统监测。2011 年议会选举后,议员中的妇女比 例为 25%。2013 年地方选举后,县议会、市议会和自治市议会女议员的比例分 别为 20.7%、23.1%和 15.7%。2013 年和 2014 年举行的欧洲议会代表选举实现了 两性平等(55%)。2015 年总统选举中,有一名女性被选入总统办公室。
4. 经性别平等办公室倡议,政府通过了“性暴力案件程序议定书”,确保主管 机构提供有同情心、注重性别和敏感的支持。随着对刑事立法的修正,2014 年 修订、印刷了该议定书,并向公众进行了分发。性别平等办公室还翻译、印刷和 分发了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
5. 在为改革和去机构化提供技术支持程序中,2012 年 11 月启动了“在社会服 务去机构化过程中支持社会福利制度项目”(加入欧盟前援助文书(IPA)第四部 分――人力资源开发)。该项目旨在加强享有社会福利制度权利和服务的人员的融 入,确保支持专家落实包容性服务和完善机构改革进程。
6. 结束了完全剥夺法律行为能力的制度。在此之前,对于因精神障碍而无法实 现自己的个人需要和权益或者影响他人权益的成人,可以宣布部分或全部剥夺其 法律行为能力。新的《家庭法》在剥夺法律行为能力的范围方面重新界定了监护 的概念。对部分剥夺法律行为能力的义务做了这样的规定:只有在为保护个人权 利所需时,才能剥夺其法律行为能力。
7. 在“没有暴力的生活”国家预防框架内,警方正与各县的教育机构、社会福 利服务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对儿童进行关于非暴力、性别平等和不歧视的教 育。在“支助犯罪和不法行为的受害者”项目范围内举办了跨部门讲习班。此 外,为提高(儿童和青少年)对仇恨言论表现的认识,社会政策和青年部设立了一 个国家委员会,负责实施欧洲委员会的“无仇恨言论运动”。该委员会为开展
“互联网上无仇恨言论”全国运动拟订了行动计划。
8. 在移徙和庇护领域(合作方:内务部、难民署、克罗地亚法律中心),正在实 施“在克罗地亚加入欧盟的背景下加强移徙和难民领域的克罗地亚民间社会”项 目,其中有一个单元是“监测非法移徙领域的政策活动”。2014 年,在五个警 务机关和外国人接待中心开展了 13 次定期监测活动,并对警官进行了三次教 育。2008/09 年期间,实施了项目准备基金的“法尔”方案 2005 年项目,即“支 持内务部编制关于建造外国人过境接待中心的项目文件”,并对在 Ježevo 外国 人接待中心建造一个容纳未成年人的设施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建造工作由 IPA 2011 年方案供资,并于 2014 年 5 月启动,计划历时 15 个月。
三. 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批准国际文书(97.1-2;98.1.-5)
9. 克罗地亚批准了《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 (2014 年 4 月)。2011 年以来,它成为 1961 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缔约国。
正计划启动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进程。克罗地亚积极支 持起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在审查国内立法和实 践是否与之相一致,以便在可能情况下加入该议定书。但克罗地亚是欧洲委员会 准许根据《欧洲社会宪章》提交集体申诉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
10. 克罗地亚是人权理事会候选成员国(2017/19 年),并在以前提出了“长期有 效的邀请”,从而证实了与理事会及其各种机制的积极合作。
11. 考虑到欧洲这个大范围,以及已在国家层面实现对移民适当保护的事实,
克罗地亚没有接受关于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 建议。
监测普遍定期审议结果的进程(96.7-8;98.22;97.8;97.16)
12. 政府让民间社会参与普遍定期审议活动,并继续开展以前的协商(会议、接 受建议、审定另外提出的报告)。通过参加“人权之家基金会”会外活动(2011 年 3 月 17 日――普遍定期审议最后文件通过之日),证实了政府对合作的充分承 诺。
13. 由于已经制定了“2013-2016 年保护和增进人权国家方案”,其中一些相关 主管部门的权限与普遍定期审议的建议相重叠,因此没有必要再通过一个监测普 遍定期审议的单独方案。已经翻译并在网站上发布了这些建议。2
14. 关于第 113 点(第一次普遍定期审议报告),克罗地亚正在继续落实主要战略 文件,并在加大努力打击仇恨犯罪,确保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以及改进人权教 育。
体制和法律框架(96.1;97.3-7;97.9-10;97.14)
15. 克罗地亚继续改进体制和法律框架。已在以下方面取得显著进展:提高公 众对少数群体和弱势群体的认识;回返者的住房问题;对仇恨犯罪的处罚;以及 对寻求庇护者和外国人的保护。政府选择有效执行“2013-2016 年保护和增进人 权国家方案”(30 个领域的措施,包括弱势群体、司法部门改革、战争罪)。人权 和少数民族权利办公室负责起草该方案执行情况年度报告。该方案包括对公务 员、法官、国家检察官和媒体进行国家和国际人权保护规定适用培训的措施,以 及反歧视措施。
16. 除监察员机构外,人权保护制度还得到以下方面的支持:人权和少数民族 权利办公室和性别平等办公室(由于经济衰退,性别平等办公室在人员招聘和资 金方面没有任何增加3 );人权委员会、县人权协调机构;国家行政机构中的普遍 平等问题协调员;以及县性别平等委员会。在修正《宪法》(2010 年)和法律框架 (2012 年)时,正式设想加强监察员机构,在国家行政机构、地方和地区自治政 府、拥有公共权力的法人以及法院侵犯权利的情形下保护公民(遵守合理时限原 则)。
17. 关于《监察员法》:扩大了在法人和自然人方面的权限;加强了与特别监 察员的协调;扩大了在法院方面的权限;可向国家行政机构提出关于加强人权保 护的建议(人权和少数民族权利办公室起草执行情况报告),并合并了人权中心。
监察员办公室是打击歧视的一个核心机构,并且自 2011 年以来一直是防止酷刑 的国家预防机制。2013 年选举了一位新的女监察员。
18. 2010 年以来,人权和民主公民教育国家委员会系统地确保在各级开展这类 教育,并对少数群体教育和年轻人重返社会方案予以确认。2014/15 学年开始 后,根据科学、教育和体育部对公众意见的回应,以多学科和跨学科方式在中小 学的所有班级,并作为一门单独的实验课在 8 年级开展了公民教育。
19. 定期对法官/国家检察官进行关于欧洲和国内反歧视法律框架的培训,以建 立统计监测制度,记录歧视案件,帮助受害者。4
20. 在警校内独立讲授或在其他课程范围内讲授人权课程(包括人道主义权利和 欧盟权利)。5
21. “2011-2015 年性别平等国家政策”包括在各级教育机构开展性别敏感教 育,以及对教师、6 国家官员和公务员进行继续培训(在国家公共管理学院内)。
此外,还提倡在公共和官方交流中使用对性别敏感的语言。
22. 关于对媒体的教育,应当指出克罗地亚广播电视台就工作人员对于节目内 容应促进性别平等的看法所开展的调查,以及性别平等办公室的活动。该办公室 翻译、印刷和传播了两份促进对媒体和编辑教育的出版物,一份是欧洲委员会编 写的“打击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加强新闻业的性别认识”,另一份是国际新闻工 作者联合会编写的“将性别平等纳入新闻报道活动”。在性别平等办公室与民间 社会联合实施的“我投票反对暴力”项目范围内,举办了关于性暴力的讲习班,
印刷并向媒体分发了“媒体报道家庭暴力指南”。
23. 不断加强政府与民间社会的合作,并尊重以下三方的活动:克罗地亚共和 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办公室(协调和监测关于向民间社会发放资金的投标)、
促进民间社会发展国家基金会以及民间社会发展委员会。通过了“2012-2016 年 创造有利于民间社会发展的环境国家战略”。
歧视(97.17;97.20;97.27;97.30;97.73;98.15;98.18)
24. 政府继续根据《宪法》以及与各项欧盟指令(就业待遇平等、族裔平等)相一 致的《反歧视法》(2009 年)、“2013-2016 年保护和增进人权国家方案”和
“2013-2015 年消除在融入方面实现权利平等所面临障碍的行动计划”,采取反 歧视措施。通过设立站在受害者一方的“干预”机构和提出关于歧视的集体申 诉,加强了对公民的保护。法律还保护歧视行为的证人,并界定了有义务报告歧 视案件的各种人员,2012 年,在这方面与欧盟所有法律实现了一致(禁止歧视除 外)。《性别平等法》(2008 年)在继续执行,该法普遍禁止与性别、婚姻或家庭 状况及性取向有关的歧视(就业、工作和教育领域)。反歧视规定还被纳入了多项 法律,7 并在保护免遭歧视和防止歧视方面取得了进展。
25. 人权和少数民族权利办公室为民间社会项目提供资金,协调“国家反歧视 计划”内的活动,该计划是一个改善反歧视制度的战略文件(领域:家庭、社会 福利、教育、劳动、卫生保健、少数群体和外国人保护)。该办公室还负责起草 一份直到 2018 年的新文件(已成立工作组)。
26. 建立了打击仇恨犯罪的有效机制,该机制得到了整个区域甚至更大范围的 关注。人权和少数民族权利办公室作为收集仇恨犯罪数据的核心机构,对分析反 歧视法执行情况的监测仇恨犯罪工作组(2010 年)进行协调,并协调数据收集工作 和部门间的合作,经其提议,2011 年通过了“仇恨犯罪案件中的活动议定 书”,以加强对这类犯罪的调查和起诉活动。为内务部、国家监察员和司法部编 制了不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统计监测表,司法部则为仇恨犯罪轻罪法院分配了一个 独特的子代码。
27. 政府设立了打击体育中的暴力国家委员会,目的是为了防止和打击体育赛 事中的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该委员会拟订了“关于执行打击体育赛事内外体育 暴力的教育措施方案的行动计划”,该计划由科学、教育和体育部及教育局实 施。
28. 继续开展对司法人员的教育。2012 年,作为 IPA“建立歧视预测综合系 统”项目(由人权和少数民族权利办公室和监察员实施)的一部分,法官和国家检 察官,尤其是法院道德委员会的成员8 接受了关于欧洲和克罗地亚反歧视立法的 培训。
29. 关于媒体在促进容忍方面的作用,继续通过法律框架(《克罗地亚广播电视 台法》规定了容忍、理解和尊重差异、隐私和尊严、人们的名声和名誉以及政治 和宗教多元化等)和反歧视运动(电视短片、互联网横幅)来开展各种活动。9 为扩 大对劳动和就业领域反歧视立法的认识,政府支持“促进就业和社会团结社区方 案”中的各种项目,克罗地亚就业局也参与了该方案的实施。10
30. 克罗地亚没有接受建议 98.18.――平等获得公民身份,因为某些外国人群体 享有入籍特权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固有权利,克罗地亚在这方面并没有偏离国际公 民法的一般原则,也不是一个例外。不过,虽然符合法律要求的所有外国人均可 在同等条件下以入籍方式正常获得克罗地亚公民身份,某些类别的外国人则可按 照更加优惠的条件获得公民身份。
酷刑和拘留场所(97.28-29;97.36)
31. 根据国际义务,克罗地亚在预防和起诉酷刑犯罪行为方面,将国际文书的 规定纳入了《刑法》。在监察员办公室内建立了国家保护机制,并在拟订加强该 机制的法律修正案。
32. 在收到关于酷刑或残忍行为和迫害的报告后,警察将根据刑事立法和《反 歧视法》,采取措施查明犯罪人,国家检察官办公室则(根据《禁止酷刑公约》) 确保综合处理关于侵犯人权的报告和有效起诉犯罪人。
33. 不断采取措施减少监狱机构过度拥挤现象11――根据《监狱服刑法》(牢房大 小为每名犯人 4m2 和 10m3),通过建造新设施,可容纳人数已从 3,771 人增至 3,900 人(增加 3.42%)。2014 年 10 月 30 日,共有 3,891 名犯人(99.77%)。12 监狱 系统的行政管理(内务部)被纳入了 IPA TAIB 2012/13 年项目。13
34. 刑罚系统计划雇用 50 名新工作人员,并计划建立提供各种服务(家庭医疗、
保健、医药、住院)的独立保健机构。根据《强制性健康保险法》,所有享有克 罗地亚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被剥夺自由者都加入了保险。自 2007 年起,在各县 (包括监狱内)实施了吸毒者重返社会项目。
司法部门(97.47-50;97.15)
35. 《宪法》和《法院法》保障司法权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并由国家司法委员 会予以监督。禁止对法院诉讼过程和结果以及法官施加任何形式的影响。法院裁 决只能由主管法院修改。人人必须遵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院判决。法院工作具 有公开性(不得向公众披露的除外)。新的《法院法》以及《宪法》保障的当事人 有权在合理时间内获得审判的制度是根据保护在合理时限内获得审判的权利以及 对这种权利受到侵犯情况下予以适当赔偿的要求拟定的。
36. 作为对独立性的民主保障,定期通过加强司法职业的措施。14为实行司法入 职改革,有一个工作组自 2014 年 10 月以来一直积极工作,并在讨论《司法学院 法》、《法院法》、《国家司法委员会法》和《国家检察官法》的修正问题。15 37. 为实现法院工作的最大效率和建立工作监测制度,法院院长负有诸多义 务。法院院长必须向上一级法院院长和司法部提交法院年度任务表,以及每月一 次的成果报告。向上一级法院、国家司法委员会和司法部提交关于法院行政任务 和法院处理案件(包括就当事人要求保护在合理时限内获得审判的权利的根据提 出质疑)效率的年度报告。
38. 为提高司法系统的质量、能力和效率,新的《法院法》(2013 年)提供了权 力下放的可能性。为了使工作量更加平均并改变法院的实际权限,这项举措由司 法部长发起。克罗地亚最高法院院长向克罗地亚议会提交关于司法机构工作情况 的年度报告(这些报告可提出活动警告、组织问题、法律缺陷,并提议如何改进 法院工作)。通过“2013-2014 年执行司法部门发展战略指南的行动计划”,加强 了减少未结案件数量和缩短诉讼时间的措施。规定对旧案件必须按存档顺序予以 解决,而新颖之处(对于较大的法院而言)在于任命法院行政“管理人”,以减轻 院长的部分行政负担,加强对法院及时有效开展工作的关注。
39. 在实行职能合并(2011 年修正司法机构辖区/所在地法)后,继续在实现法院 和国家检察官网络的合理化(实际合并――最后期限为 2019 年)。2013 年进行了 10 次合并。正在实行计算机化――在所有县级商事法院和 65 个市法院建立了法 院档案管理综合系统(e-File)。正在更新土地登记部门的计算机设备,并在计算机 联合系统中建立一个网络。2013 年以来,司法部深入开展基于四个方面的司法 系统重组工作:对市法院和轻罪法院网以及市级国家检察官办公室的地域重组;
组织重组(提高辅助服务效率);改革上诉程序(在县法院以电子形式随机分配案 件);完成系统的计算机化。
40. 2014 年 10 月 24 日,克罗地亚议会就新的《法院辖区和所在地法》以及
《国家监察员辖区和所在地法》进行了投票。
41. 在颁布新的《刑事诉讼法》后,加快了腐败案件的处理程序,并建立了揭 发和起诉腐败者的有效制度。负责反腐败的专门法院机构、国家检察官办公室和 警察机构通过打击腐败和有组织犯罪署协同行动。2012 年起诉和判决的有组织 犯罪和腐败案件(包括官员层面)有所增加。建立了调查、起诉和判决结果追踪记
录。对犯罪所得资产予以永久或暂时性的没收。正在加强司法部反腐败部门的能 力。
42. 通过颁布新法律,继续加强反腐败框架,这些法律包括:《防止利益冲突 法》,该法对官员的资产记录实行核查,加强了预防措施,提高了专业能力,并 实现了冲突利益委员会(2013 年)的非政治化;《获取信息权法》,该法建立了一 个新机构――信息问题专员,并确保在行政法院获得保护;以及《公共采购 法》。正在制定“反腐败战略和行动计划”,目的是为了防止各部门的腐败。
43. 《政治活动和选举活动筹资法》建立了选举活动和政党筹资监督方面的一 个独特法律框架。设定了所允许的最高捐款额度;政党和独立候选人需有单独的 选举活动筹资账户。国家选举委员会负责监督选举活动的筹资,国家审计署则对 政党活动进行年度审计。正在加强对政党及其负责人的罚款力度。
免费法律援助(97.52-53;98.10-11)
44. 不断改进免费法律援助制度,以确保所有公民(包括少数民族成员)一律平等 原则。新的《免费法律援助法》(2014 年)对初级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改革,在所 有法律事项中均提供免费法律援助,而不必确定受援者的物质条件。这有助于为 社会和经济上处于最弱势的公民群体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护,并杜绝(物质)歧视 的可能性。扩大了初级法律援助(从而包括一般法律信息以及起草提交欧洲人权 法院和国际组织的材料)和受援者(克罗地亚境内的无人陪伴外国儿童,对于有永 久居留权的外国人,不再假设存在互惠)的范围。进一步放宽了获得二级法律援 助的标准,尤其是在批准法律援助的程序类型和资产调查方面。
45. 克罗地亚没有接受建议 98.11,“所有申请者都能利用免费法律援助”,因为 该建议具有模糊性,利用免费法律援助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但这并不妨碍进一步 完善法律框架。
新闻自由(97.60-63)
46. 根据人权和少数民族权利议会委员会的建议,国家检察官办公室改进了其 在记者受到威胁和袭击情况下采取的行动,并自 2010 年以来一直保持有关记 录,其中特别关注对犯罪人的起诉。国家检察官办公室向内务部汇报案件情况 (数量、国家检察官的活动、事件描述、结果等)。为起草《白皮书》,向克罗地 亚记者协会提交了关于对记者和媒体所有人袭击情况的报告(2011 年,补充至 2013 年 6 月)。报告提到 11 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7 项判定有罪;1 项宣告无 罪;3 项驳回)和 4 项非最终裁决。
47. 为改善公共信息获取情况,《获取公共信息法》(2013 年与民间社会合作通 过)规定了公开自由获取、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平等获取等原则。该法规
定了对实施侵犯信息权的轻罪的国家行政机构(13,060 欧元以下罚款)及其负责人 (2,610 欧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措施。
妇 女 权 利 和 打 击 家 庭 暴 力 (09.12 ; 97.18-19 ; 97.64-65 ; 97.31-32 ;
97.34;98.16)
48. 促进妇女参与和确保性别平等是《性别平等法》取得的一项成就,并在继 续实施现有的国家性别平等政策,通过行动计划确定了专题领域(促进妇女人 权、性别平等、市场上的平等机会和对性别敏感的教育),现又新增了一个领 域――妇女参与体育运动。性别平等办公室对这些措施进行监督,并向政府报告 有关情况。县议会必须采取行动计划。在监督和管理委员会的任命中促进平等的 代表性(所占比例偏低的性别不得低于 40%)。妇女的政治参与受到特别关注。16 49. 减少失业、消除劳动力市场上对妇女的歧视以及实现机会平等是“2011–
2015 年性别平等国家政策”的目标和重要领域,其中包含以下方面的措施:缩 小工资差距;支持妇女创业;调整家庭、私人和职业义务(平均分担家务和育儿 责任;使用陪产假);以及让妇女参与公共生活。根据该文件,主管机构继续开 展研究和分析工作,改进关于男女在劳动力市场上地位的统计指标的质量,并提 高对妨碍增强妇女能力的陈规定型观念和障碍的认识。鼓励在父母就业场所开展 学前教育,并提高对同工同酬原则重要性的认识。所采取的措施包括系统收集和 监测关于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地位(性别间的不同)的统计数据。
50. “2011-2012 年鼓励就业国家计划”包含促进特殊群体――单身母亲、有四 个或四个以上孩子的母亲、子女有发育障碍的母亲、子女患恶性疾病的母亲――
就业的措施,保证发放 12 个月的全额毛工资。“2014-2020 年妇女创业发展战 略”实施了减少失业和劳动力市场上对妇女歧视的措施。妇女是失业者中的弱势 群体,尤其是受教育程度低、遭受家庭暴力、长期失业和少数民族妇女,但她们 也具有创业潜力。每年都要庆祝欧洲薪金平等日(男子薪金高出 11%),并对如何 采取措施缩小现有差距的统计指标进行分析和分发。
51. 正在改进立法,并使之与关于陪产假和市场上性别平等、职业任命和薪金 的欧盟指令相一致。例如,《孕产和育儿支助法》修正案调整了陪产假的期限,
规定了只能由父母一方行使权利的条件,并实现了收养与陪产假期限的平等。此 外还调整了家庭责任和义务、贡献以及新的《保姆法》(活动规范)。为了今后采 取战略,编写了关于制定家庭政策的分析报告。
52. 预防和减轻暴力后果方面的法律框架包括《防止暴力法》(界定了暴力、目 的、处罚)、《外国人法》(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允许有充分和合理理由的情况 下,没有得到适当照料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暂时停留)和“2011-2016 年防止家 庭暴力国家战略”。此外,继续资助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儿童提供的庇护 所,并通过社会福利中心向受害者提供援助。国家检察官办公室起诉暴力行为 人,并保持专门记录(被告性别、受害者性别和年龄、活动类型、裁决类型)。还
保持涉及对妇女实施暴力的其他犯罪行为记录,并注意对受害者的询问,避免二 次受害(尤其是在强奸案中)。内务部保持关于家庭暴力性质、情况和趋势的详细 统计资料。有 4,000 多名警官接受了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领域的各种教育。
2012 年,政府通过了“性暴力案件程序议定书”。17
儿童权利(97.13;96.5-6;97.33;97.67-68;97.35;98.12)
53. 尽管发生了危机,政府仍保持了对儿童的适当关注。2013 年签署了《儿童 权利公约》关于起诉机制的任择议定书,2014 年 9 月成功提交了关于《儿童权 利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54. 有儿童的低收入家庭被视为社会弱势群体。新的《社会福利法》(2014 年) 将支持援助改为保证最低福利(随儿童的数量而增加,儿童福利不列入住户收 入)。此外,社会援助通过教育支助来保证。18 在“2011-2016 年社会福利制度发 展战略”和改革家庭法框架内,2014 年通过了新的《家庭法》,并使之与国际 标准相一致,规定了保护儿童权利的新体制外措施,界定了执行机制,并使法院 可以作出让那些子女已交他人照料者部分或全部获得父母照料权的决定,以及对 收养儿童须征得父母同意加以补充的决定。
55. 《家庭法》规范儿童的权利(包括儿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情况下),以便 在确定儿童权益的程序中以及就此类程序中代表儿童的特别监护人发表意见。年 满 14 周岁的儿童可独立参加确定其权利的机构程序。2014 年 9 月,根据“2012- 2015 年欧洲委员会儿童权利战略”19 和“欧盟儿童权利议程”,通过了“2014- 2020 年儿童权利国家战略”,该战略符合“联合国儿童替代照料指南”,并有 一部分专门述及这一指南。20
56. 根据“2011-2016 年(2018 年)社会福利院和从事社会福利活动的其他法人去 机构化和改革计划”,通过了“执行计划”,设想大幅减少福利机构中的儿童数 量,加强日托服务和对家庭的支助,以防止将儿童与生身父母分开。为支持去机 构化开展了两个 IPA 项目,目的是实现对社会福利制度服务对象的更大包容,
并为制度专家提供支持。还开展了旨在提高行为失调儿童和青少年福利院专家的 能力和工作质量以及加强寄养能力的项目。
57. 在开展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教育方面,改善了机构间的联系,增加了 儿童受教育的机会。为中学生提供居住区之间的交通补助,以确保城市中心以外 的学生能够接受教育,而大学助学金和补贴制度增加了低收入家庭学生获得高等 教育的机会。“2014-2020 年儿童权利国家战略”包含 44 项教育领域的措施。
58. 国家认识到需要具体对待存在发育障碍的学生的入学问题,有 18,385 名学 生(5.56%)在普通或专门学校接受教育。这是通过方案和专业支持、空间、教育 和教学上的调整以及附加康复方案实现的,目的是使这些学生能够获得教育,加 强他们在教育系统和整个社会中的融入和代表性。
59. 正在处理获得卫生保健方面的法律优先事项,根据旨在提高面向妇女和女 孩的保健服务的质量和可获得性(改善恶性疾病的预防和早期发现制度;维护妇 女的生殖健康;提高对性传播疾病的认识)的“2011-2015 年性别平等国家政策”
和“2014-2020 年儿童权利国家战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32 项措施)。还根据 科学、教育和体育部长的一项决定,通过四个模块在学校开展健康教育:健康的 生活;防止暴力;防止吸毒;以及性教育。
60. 在打击家庭暴力领域,实现了国内立法与国际规章的一致性,21 通过《防 止家庭暴力法》、“2014-2020 年儿童权利国家战略”(领域:性暴力、贩卖儿 童、体罚、家庭暴力、校内暴力)和“2011-2016 年防止家庭暴力国家战略”,加 强了部门间的协调。通过了以下文书:“儿童和青少年中发生暴力情况下的行为 议定书”,规定了主管机构的义务和‘同伴暴力’的定义(还包括不具有犯罪行为性 质的‘冲突’);“虐待和忽视儿童情况下的行为议定书”(2014 年 11 月);以及
“教职员工保护学生权利和向主管机构报告侵权案件的行为法令”。22 此外,
《外国人法》允许出于人道主义原因,批准遭到遗弃、成为有组织犯罪受害者或 由于其他原因没有父母照顾、监护或陪伴的未成年外国人短暂停留。
61. 对于实施应处三年监禁或更严重处罚的犯罪行为,并且犯罪的性质和严重 程度使得不适合采取教育措施,而需处以更严重刑罚的年龄较大的未成年人(16 至 18 岁),可以实行少年监禁。除了这种处罚外,还可根据《刑法》采取安全措 施。对于较小的未成年人(14 至 16 岁)采取教养或安全措施。法院可以裁定未成 年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仍处以少年监禁处罚。除此之外,法院还可裁定采取教 养措施,加强对该未成年人的照顾和监督,将其移交惩戒中心,以及不得超过核 查期限的其他一项或多项特定义务。23
62. 可在预防措施、临时安排住处或居家审前拘留无法达其目的的情况下,作 为最后措施,并根据行为的严重性和预期处罚,裁定在必要的最短时间内对未成 年人实行审前拘留。这种未成年人被安置在封闭机构中(在建立这种机构前,应 根据部长决定,在监狱和教养院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拘留设施,对其实行审前拘 留)。未成年人与成人分开关押,只有在单独关押对未成年人有害的情况下,才 能经主管法院批准,将其与成人关在一起。24
63. 改善了罗姆儿童的教育,并考虑到罗姆女孩的特殊性。25 “2013-2020 年罗 姆人融入问题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包含一些关于对罗姆人实行可持续性包容教 育政策的措施,并落实了用于此目的的资金。26 所面临的挑战是辍学率高和设 立专门的罗姆人班级的问题。定期采取措施,执行欧洲人权法院在 Oršuš 一案中 作出的裁决。“2014-2020 年儿童权利国家战略”包含七项改善罗姆儿童教育的 措施。还向罗姆父母提供支助:2013 年,将 495 名罗姆儿童纳入了成人教育方 案(446 名儿童参加扫盲方案,49 名儿童参加第一文凭方案)。
64. 开展了许多打击歧视的项目。27 Međimurje 警察局通过了“加强安全和罗 姆人社会融入的预防措施方案”。2014 年 9 月,在 Nedelišće 举行了首次“安全
和预防展览会”,让罗姆学前儿童了解预防性的政策活动,并促进自我保护行 为。28
残疾人(96.2;97.11;97.26;98.8)
65. “去机构化执行计划”29 强调应防止把残疾人送到收容机构,并发展服务 和社区支持,根据该计划,在确保参与社区生活的权利方面取得了进展。预计到 2016 年底,将把各县的福利院改为社区服务提供者;发展有均衡地区分布的社区 支助服务;使 1,043 名受益人离开收容机构,以实现其参与社区生活的权利。30 66. 自 2013 年起,与开放社会研究所联合实施了“Stančić 康复中心和 Zagreb 康复中心改革和去机构化”项目,到目前为止,已有 164 名受益人离开这两个中 心。31 正在将其他机构如 Ozalj 康复中心包括进来,并在几个月内为 58 名受益人 安排了有组织的住房。2013/2014 年期间,共有 389 名受益人离开收容机构。32 67. “去机构化执行计划”设想将 20%有精神障碍的受益人从机构转移到 32 个 优先住房。与此同时,正在扩大国有住房为精神病患者提供的有组织住房服务。
2013 年,80 名精神病人离开了收容机构(57 名住在有社区支助的有组织住房里,
其余的安置在收养家庭)。截至 2014 年 10 月,有 22 人被纳入有组织住房计划。
68. 为消除机构缺陷,定期开展监督工作。33 残疾人问题监察员对残疾人进行 探访,并起草报告,向主管部长提出建议,由其加以落实。此外,克罗地亚还彻 底废除了完全剥夺法律行为能力制度。34
69. 2013 年,为残疾人协会的 129 项三年期方案提供了资金(430 万欧)。35 为确 保服务的可持续性,2013 年批准了 121 个援助服务提供者的三年期方案(470 万 欧元)。36 为确保扩大服务网络,社会政策和青年部从欧盟基金争取到了资金 (2014 年继续竞争),科学、教育和体育部则确保学习援助服务的可持续性及其继 续扩大。
70. 存在发育障碍的儿童在与其他儿童相同的基础上享有权利。根据“人人有 学上”的原则,对教育系统进行了调整,确保所有儿童都能获得教育。通过和调 整了协助发育障碍儿童和改善有天赋儿童的条件的法令:在特殊教育中心开展移 动咨询服务活动,地方一级的义务包括为这些学生提供资金和专业支持以及制定 工作方案。“2014-2020 年儿童权利国家战略”包含针对这些儿童的 15 项措施。
71. 《投票人登记法》(2012 年)使得被剥夺法律行为能力的人可与拥有投票权 的公民处于平等地位,有 16,000 多人获得了这种机会。为确保机构中的人能够 在以后的选举中拥有投票权,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电话和电子邮件支持,与媒 体合作,传单等)。由于以上努力,在 2013 年的选举中,执行了规定如下投票人 投票能力的法律规定:这些人由于身体障碍或文盲、严重疾病、身体机能失调、
没有能力或残疾等原因,原本无法独立投票或进入投票站。此外,《选举克罗地 亚共和国公民担任欧洲议会议员法》修正案规定盲人可在他人帮助下投票,主管
人口贩运(96.3;97.37-46;98.9)
72. 尽管国内打击人口贩运制度已与国际标准相一致,但正根据当前趋势,对 战略文件加以补充,并在国家打击人口贩运协调员支持下,加强部门间的合作以 及与领国的合作。37 克罗地亚根据其欧盟成员国身份,正在作出调整,以顺应 国际趋势,特别从过境方面应对移徙和人口贩运(可能)增加的情况,并在加强及 早确认弱势群体中潜在受害者的措施。
73. 鉴于贩运妇女(色情行业)和儿童(乞讨、卖淫)的特点,正在加强保护措施和 查明受害人的措施,并改进了与警察和国家检察官办公室的合作,确保更有效地 起诉犯罪行为人。根据“2012-2015 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报 告,政府对现状和采取进一步行动的基础有了深刻了解。“2014-2020 年儿童权 利国家战略”设想了保护儿童免遭贩运的四项措施。
74. 根据“人口贩运受害者自愿返回情况下的行为议定书”,(只)可进行自愿遣 返(由内务部主要负责,并与其他部门和民间社会合作),返回必须满足受害者安 全标准,包括与返回国机构的交流。否则,根据《外国人法》,将出于人道主义 原因,批准作为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外国人暂时停留,并接受援助和保护方案。
75. 民间社会是国家打击人口贩运委员会及其行动小组的合作伙伴和组成部 分。一些庇护所――包括一个成人受害者庇护所,其他为儿童庇护所――由民间社 会组织运营(并由国家预算供资)。
76. 关于加强报告的敏感性问题,为保护受害者的隐私权和防止二次受害,正 在对媒体进行教育。还在 IPA“改善人口贩运识别制度”项目下开展了有针对性 的教育。
少数群体(97.21-24;97.72;97.74-80;98.6;98.19)
77. 在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和确保其平等方面,实施了“2011-2013 年执行《少 数民族权利宪法法案》行动计划”,并为这一期间拨出了 180 万美元。2010 年,《宪法》和《少数民族权利宪法法案》修正案保障所有少数民族――共有 22 个――明确享有平等。行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指出,多数措施已经落实,尤其是 在教育、文化自治、宗教权利和代议制民主等领域。
78. 为增加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在“2011-2014 年国家行政机构雇用少数民 族行动计划”中,政府设定了少数民族占雇员总数 5.5%的下限。2012 年,有 1,752 名少数民族被雇用(包括专业服务部门和政府机构),并在继续努力达到这 一下限(“禁止招聘新的公务员和雇员的决定”已经生效,这影响到少数民族)。
2012 年行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中明确提到一些缺陷(招聘障碍和推迟发布结果,
这妨碍了他们权利的充分落实)。
79. 少数民族在克罗地亚议会中的代表性得到保障。8 个少数民族代表中,塞尔 维亚少数民族有 3 名代表,意大利、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少数民族各有 1 名代
表,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黑山、马其顿和斯洛文尼亚少数民族共有 1 名代 表,奥地利、德国、鲁塞尼亚、乌克兰、犹太、罗姆、保加利亚、俄罗斯、罗马 尼亚、波兰、瓦拉几亚和土耳其少数民族共有 1 名代表。
80. 少数民族还有权选举地方自治单位的代表机构,并有权提出改善他们地位 和增加其在国家行政机构和地方自治单位中候选人的措施。在 2011 年的少数民 族议员和代表选举中,选出了 276 名议员和 169 名代表。38 保障少数民族在其 行政机构中代表性的 97 个地方自治单位(85 个都市和市;12 个县)中,有 62 个 实现了这一权利(在 16 个单位中,某少数民族的成员占全体选民的多数39)。2013 年,政府通过了“为地方自治单位经济发展薄弱地区少数民族议员和代表工作供 资的决定”,从财政意义上确定了所有议员和代表的统一地位,无论他们在哪里 工作。该决定为 84 名议员和 24 名代表落实了 43,800 欧元。
81. 司法部保持关于《少数民族权利宪法法案》确保的少数民族在司法机构中 代表性(包括官员和雇员)的统计数据,并起草司法部门的基本组织规则。《法院 法》规定在招聘法院官员和雇员时,必须考虑少数民族成员的代表性;《国家司 法委员会法》规定,任命法官和副国家检察官时,必须根据《少数民族权利宪法 法案》的条款,考虑少数民族成员的代表性,少数民族在申请空缺职位时,有权 援引《少数民族权利宪法法案》。2012 年,司法部起草并分发了关于实现在司 法机构面前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的权利的非正式传单和这些机构招聘时应参考《少 数民族权利宪法法案》第 22 条的宣传海报。2010 年起草了“少数民族在司法机 构中的代表性分析报告”。40
82. 为执行《少数民族权利宪法法案》有关少数民族参与决策进程的规定,人 权和少数民族权利办公室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包括举办研讨会和改进少数民族议 员和代表的工作,以改善对话,加强与地方自治单位的合作。人权和少数民族权 利办公室还提倡在人口普查中声明少数民族身份,以根据《少数民族权利宪法法 案》落实所保障的权利。在号召选举地方自治单位代表和执行机构成员之前,人 权和少数民族权利办公室动员少数民族成员竞选职位,并动员他们投票选举自己 的代表。
83. 政府向克罗地亚议会提交的《少数民族权利宪法法案》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中,提到促进族裔间容忍方面的进展。人权和少数民族权利办公室及少数民族委 员会加强了这方面的活动。41
84. 《刑法》(2013 年)改进了仇恨犯罪的法律框架――每一项犯罪行为都可能出 于仇恨,对于某些行为,出于仇恨被明确定为一种犯罪要素,对于另一些行为,
则被定为一种加重情节。该法包含具体的犯罪行为,如侵犯平等权(列入了新的 歧视理由――婚姻状况、年龄、健康状况、残疾、遗传、性别认同、性取向),侵 犯表明自己民族归属的权利,以及公开煽动暴力和仇恨等。
85. “政府和克罗地亚广播电视台 2013-2017 年协定”作出了对少数民族广播内 容的节目编制承诺。促进电子媒体多元化和多样性基金还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制
作和播放对少数民族重要的非盈利基金会视听和广播节目。根据议员的意见,将 修订《电子媒体法》与少数民族节目编制供资有关的规定。
86. 政府特别关注落实罗姆少数民族依法享有的同等权利和《宪法》保障的地 位。根据“2013-2020 年罗姆人融入问题国家战略”和“2015-2015 年罗姆人融 入十年行动计划”,正在系统实施打击歧视和隔离及实现罗姆人融入和促进容忍 的措施和方案。42 其中包括:克罗地亚议会决定支持设立“国际罗姆人语言 日”和在萨格勒布大学开设罗姆语言、文学和文化课程,并开展“罗姆大屠杀受 害者国际纪念日”纪念活动。克罗地亚主持的“2015-2015 年罗姆人融入十年”
倡议的一个优先事项是列入罗姆人在欧洲的历史经历专题(促进容忍和不歧视,
年轻罗姆人在实现容忍中的作用)。
87. “2011-2015 年性别平等国家政策”包含一项提高少数民族成员、特别是罗 姆妇女地位的具体目标,并规定了实现这一目标的特别措施(包括对公务员和雇 员开展有关这些问题的教育;增加教育补助金数额;监测教育领域的统计数据 等)。性别平等办公室参加了关于少数民族妇女权利和对罗姆妇女协会资金支持 的讨论和会议。43
88. 根据现代法律框架保障少数民族妇女的平等权利(根据新《宪法》和所有少 数民族名单――序言中列出 22 个)。在此基础上,克罗地亚的斯洛文尼亚人 (10,500 人)也实现了权利。44
89. 随着对《外国人法》(2013 年)的修订,关于永久居留的规定包括在克罗地 亚出生或自出生以来一直生活在克罗地亚、由于合理原因没有实现其居留规范化 的外国人。该法纳入了与克罗地亚有紧密联系的罗姆少数民族,并推动了萨格勒 布宣言的执行。“罗姆人国家战略”提出到 2020 年解决这一问题。该法就生活 在克罗地亚并且出生时其父母已获永久居留许可的儿童的永久居留做出了规定。
90. 除“移徙政策”外,政府还通过了“2013-2015 年消除在融入方面实现个人 权利所面临障碍的行动计划”,根据该计划,提出了针对外国人、受庇护者和受 辅助保护者,在教育、卫生保健、社会政策、文化、住房、就业和打击歧视领域 连续采取的措施。加强了提高公众对移民和寻求庇护者权利认识的活动。45
难民和流离失所者(96.4;97.81-86;98.7;98.17;98.20-21)
91. 克罗地亚批准了主要国际文书,并积极参与解决难民问题的区域进程(2005 年由《萨拉热窝宣言》启动),2011 年,这一进程从政治框架转向技术层面。该 进程是伙伴国家与难民署、欧盟委员会、欧安组织、行政首长协调会和美国合作 商定的,目的是持久解决 27,000 个家庭(74,000 人)的住房问题。2013-2017 年,
将照顾到 3,541 个家庭(8,529 人)――他们目前生活在塞尔维亚,部分在黑山及波 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多为塞尔维亚族)。
92. 作为落实回返政策和恢复受战争破坏地区的一个前提条件,政府始终以财 政和社会假设为基础。这是通过满足行动计划基准来实现的,根据该计划,已为
473 个家庭提供了住房,并在为另外 619 个家庭提供住房(根据以前的决定)。46 关于集体中心的住房,生活在 500 个有组织住房里的 90,000 人中,只有 428 人 留下(217 个家庭)。47 申请国家特别关注地区之外住房的最后期限已经延了三次 (最近一次:2013 年 4 月至 8 月),国家特别关注地区的申请期限仍未到期。“关 于回返者回返和从塞尔维亚向克罗地亚搬运家庭用品的方案”正在执行。边境费 用由塞尔维亚负担,居住地费用则由克罗地亚负担。48
93. 克罗地亚与难民署合作实施区域住房方案。难民署参加了在克罗地亚处理 用户挑选问题的工作组(根据难民署脆弱性标准――其中优先考虑区域住房方 案――审查个人的住房申请)。难民署起的是咨询作用――核实有资格获得住房的 用户,并确定区域住房方案基金供资项目的可持续性要素,包括享有的权利和谋 生手段。它在新项目申请――对项目表示同意,从而保证项目具有自我维持能力 和受益人满足脆弱性标准――以及起草和分发区域住房方案信息方面发挥着重要 作用。
94. 关于流离失所者和难民的住处,曾使用被遗弃的私人建筑物,这些建筑物 后来被还给所有人。到目前为止,已归还了 19,280 所建筑物。对于其余的 39 所 建筑物,已经启动了 14 个住房程序,其他的正根据保障住房方案加以解决。为 解决偿还临时住户对私人财产所投资金的剩余费用,修订了《国家特别关注地区 法》,促进与所有人达成解决办法。此外还重建了 149,818 所住房,另有 155 所 住房正在重建。
95. 由于条件困难,对回返者的永久居留问题予以优惠处理,具体条件如下:
1991 年 10 月 8 日他们在克罗地亚有住处;他们是回返、重建或提供住房方案的 受益者;他们的永久安居意图明确。在批准居留后,即优先解决入籍申请。根据
《外国人法》,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于提交申请之日已拥有至少 10 年难民身 份或被纳入重建、回返或提供住房方案的外国人,将批准其暂时停留。
96. 通过有永久居留权(没有工作许可)的外国人自由进入劳动力市场和享有各种 权利(包括专业培训、教育、助学金、社会护理、养老金和卫生保健、子女补 助、孕产和育儿支助、税收减免、结社自由、以及参加代表工人或雇主的组织 等),确保回返者能够成功融入社会。
97. 克罗地亚庇护制度依据《庇护法》建立。保护的范围以及各项程序,包括 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的权利,已与欧盟所有法律实现了一致,从而确保 对第三方国民(无国籍人、难民、受辅助保护的外国人)的保护。2015 年将通过
《国际临时援助法》。为改善欧洲共同庇护制度,内务部与欧洲支助办公室合 作,并与民间社会积极合作实施各种项目。49
98. 为提高住所质量和增加其容纳人数,并考虑到 2011 年以来寻求庇护者人数 的不断增长,采取了相关措施,使可容纳人数显著增加。50 通过了“确保被庇 护者和受辅助保护外国人住所的行为议定书”,以改善内务部融入问题官员与社 会福利中心的协调。2013 年,他们开始住进公寓。
99. 根据“2013-2015 年移徙政策”,任命了落实外国人融入问题常设委员会,
并确定了一些问题。2013 年,通过了“2013-2015 年消除在外国人融入克罗地亚 社会方面实现个人权利所面临障碍的行动计划”。2014 年,政府收到了关于该 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0. 自 2006 年以来,一直为区域和解进程提供系统和专门的支持,并支持受 害人找到公正的解决办法。司法部的支助系统在该部范围内――独立的受害人和 证人支助司51 和县法院运作。52 2010 年还成立了监测和改善受害人和证人支助 制度委员会,负责实现对待受害人和证人方式的标准化。由受害人和证人支助协 会志愿者运营的受害人、犯罪行为和不法行为全国呼叫中心自 2013 年 7 月起开 始运作。
101. 根据《经济赔偿法》,从 2013 年 10 月起,暴力犯罪行为的受害人有权获 得医疗费用赔偿(如未加入强制性卫生保健计划下保险的话)和收入损失赔偿,并 间接有权获得对失去法律支助的赔偿和丧葬费赔偿。
102. 尽管由于战争形势(这种形势并非克罗地亚所致)造成国家间的支付交易终 止,一段时期内无法支付养老金,但克罗地亚并没有终止任何人获得养老金的权 利。克罗地亚和塞尔维亚正在讨论这一问题的解决办法,以及关于缔结将能解决 这一问题的社会保险问题国家间双边协定的谈判。
战争罪(97.51;97.54-58;98.13-14)
103. 通过完成第 23 章――司法和基本人权――以及加入欧盟,克罗地亚表明了 对调查和起诉战争罪的承诺,但这一进程因克罗地亚司法系统无法抓捕犯罪人以 及获取证据和证人(散布在前南斯拉夫地区)而受到妨碍。在加强处理战争罪犯罪 行为的区域合作中,克罗地亚在该地区发挥着领导作用。国家检察官办公室与塞 尔维亚共和国战争罪检察官(克罗地亚自 2006 年以来与之订有协定)及波斯尼亚 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2013 年签署了关于起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灭绝 种族罪犯罪人的议定书)之间的区域合作得到加强。在奥西耶克、里耶卡、斯普 利特和萨格勒布设有四个起诉战争罪的专门(县)法院。战争罪部门(专门的国家监 察官办公室)在县国家检察官办公室内运作。《刑法》(2013 年)减轻了县法院的 负担,使它们能够专门处理战争罪。
104. 在战争罪案件方面通过了一项决定,按照该决定,当法院无法安排交通 时,在克罗地亚法院作证的克罗地亚证人和受害人可以得到有组织的交通工具,
乘坐司法部的车辆前往该法院。通过国际法律援助被传唤在贝尔格莱德高级法院 作证的克罗地亚证人或被传唤在克罗地亚起诉战争罪的四个县法院之一作证的塞 尔维亚证人如果提出请求,可以得到前往法院的有组织的交通工具,并得到警察 保护(与内务部官员合作)。
105. 克罗地亚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充分合作,
并经常满足所有合作要求,特别是在获取/提供文件方面。53 2014 年 9 月,国家
检察官办公室签署了“国家检察官办公室与国际刑事法庭机制检察官办公室谅解 备忘录”,以更有效地起诉 1991 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地区犯下严重违反国际人 道主义法的人员,同时考虑到这种起诉由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国际刑事法庭机制 和国内法院主导。
106. 根据检察官办公室之间的协定开展该地区的日常国际合作(协助处理案 件)。检察官办公室接收关于住在本国和拥有本国国籍的犯罪人的数据和证据。54 国家检察官办公室有处理战争罪案件的独立资金。
107. 在战争罪案件中,国家检察官办公室以不偏袒的方式开展工作,也起诉克 罗地亚军队和警察人员。根据“2011 年起执行关于调查和起诉 1991 至 1995 年 所犯战争罪的战略的行动计划”,加强了揭露和起诉战争罪的工作。2013 年,
确定了新的国家优先事项,并修订了地区优先事项,以提高效率。通过指定处理 战争罪的专门法院和国家检察官办公室,以及警察局内的统一组织,提高了犯罪 人已知和尚未发现犯罪人的案件的工作效率。
108. Gotovina 等人的案件在法律上已经结束,2012 年 11 月 16 日作出了无罪判 决。国家检察官办公室请求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前南问题国际法庭检察官办公室 提供了文件,以便国内司法系统继续确定“风暴”行动期间和之后犯下战争罪的 罪犯。
注
1 Indicates the interest of the Parliamentary Committee for Human Rights and Rights of National Minorities, which carefully follows and addresses the reports to the responsible UN bodies and the alternative report of the civil society, which is particularly expressed in terms of monitoring the UPR – in the report preparation phase and in the phase of implementing recommendations.
2 For example: MFEA published the URP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OGE published the CEDAE; the MI placed a banner for the European Human Rights Court and ensured access to other reports in the area of human rights.
3 OGE still has six employees and its financing was reduced by 12% in comparison to 2011.
4 During 2011–2014, the Judicial Academy (JA) organised training for judicial officials; i.e. for 30 officials in 2011, 100 in 2012 and 278 in 2013/14 on the application and alignment of legislation with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 The State school for judicial officials held two workshops (51 attendees) in 2013/14 on criminal law and the civil law aspects of ECHR. Through the programme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 an online course is currently underway for judicial officials on the ECHR and Court. A total of 14 Croatian judicial officials participated in three workshops in Florence (2013) as part of the project “European judicial cooperation through the practice of national courts in the protection of fundamental rights”. In 2014, two JA projects were approved: education of judicial officials on the EU Charter on fundamental rights, and on the rights of children.
5 Subjects taught also include the Constitution, misdemeanour law (asylum; domestic violence) and criminal law (hate crimes,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and human dignity – terrorism, slavery, human trafficking), and education and training is provided on 'police authority' (particularly application towards children and foreigners; ethics and the code of conduct) and specialist courses (human trafficking, hate crimes), while at the High Police School, the courses: Human rights and police authority, and Police Ethics are taught (each of 45 hours).
6 In October 2014, the publication “Recommendation CM/Rec(2007)13 of the Committee of Ministers to Member States on gender mainstreaming in education and the Memorandum with substantiation”
was distributed at the meeting of primary school principals in the City of Zagreb. This publication was printed by the OGE in 2010 and is regularly disseminated.
7 The Constitutional Act on the Rights of National Minorities (CARNM), Labour Act, Act on Same-sex Unions, Criminal Code (including the preven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in proceedings), Free Legal Aid Act, and the National Programme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human rights 2013–
2016.
8 Through the mediation of the JA, 9 judicial officials received training on the EU directives on discrimination at the Academy for European Law (Trier) over a three-year period. In 2011, 30 judicial officials participated at the JA seminar “Together against the discrimination of LGBTIQ persons”. In 2014, the JA held 6 workshops on laws in the area of combating discrimination and gender equality, for a total of 72 participants.
9 Reference to the IPA project “Establishing a comprehensive system for protecting against discrimination” with five regional round tables, with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media that contributed to raising awareness in electronic and printed reports on the appearance, prevention and mechanisms of discrimination.
10 The project “Stimulating equality on the Croatian labour market” from 2010 (CES in cooperation with OHRRNM and research institutions) resulted in the “Collection of good practices in combating discrimination and promoting diversity on the labour market” and the “Guidelines” of the same time, for including anti-discrimination into labour market policies. Research was conducting among unemployed persons and employers on discrimination on six bases (gender, age, disability, ethnicity, religious affiliation and sexual orientation).
The project “Stimulating diversity on the Croatian labour market” (in partnership between the OHRRNM and civil society and the Institute for Development of the Labour Market) from 2011 was aimed at strengthening capacities of stakeholders on the labour market (employers, CES, unions, coordination for human rights and committees for gender equality), managing diversity and raising awareness of discrimination. A special award was introduced for the best practice among employers in employing persons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2012, five regional round tables were organised as part of the project “Equality in diversity”
(OHRRNM, CES, and Office of the Ombudsman), with three components: strengthening participants in the labour market for implementing anti-discrimination principles; Advising employers on anti- discrimination; Anti-discrimination campaigns at the national level. A network of regional anti- discrimination contact points has also been established for the purpose of informing and advising, and connecting with the ombudsman. Employers received suppor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nti- discrimination tools for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and individual training on recognising discrimination. A brochure on examples of anti-discrimination practice was published.
11 See: PART II – paragraph 8.
12 At the Glina penitentiary, a new facility for 420 prisoners was built (7 rooms adapted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nd the kitchen was adapted, and the adaptation of the old facility is underway. The old block for accommodation in semi-open conditions and the prisoner visitor’s centre were fully refurbished. Intensive preparations are underway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additional capacities at the Zagreb prison (loan agreement with the CES and drafting of the project documentation). At the Bjelovar prison, reconstruction of accommodation units, the kitchen and archives began in 2012, and a construction permit was obtained for expansion of the accommodation capacities.
13 “Support to the Croatian prison system” (EUR 4.69 million) for the improvement of infrastructure and for education of the staff of the Administration and IT equipping of the Administration, and for assistance in the rehabilitation of juveniles at the Turopolje Juvenile Detention Centre.
14 The condition of appointment of judges in first instance course is completion of the State School for Judicial Officials (attaining knowledge for responsible and independent work), and the foundation for further promotion (appointment to higher courts) is a transparent assessment of the competent court council on the work of the judge. The Standards from the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s (2010) were strengthened by amendments to the Courts Act, Act on the SJC (increasing transparency in the appointment of judges, with detailed explanations – points from structured interviews), Act on the State Attorney’s Office, and will be maintained in the future reorganisation of the network of first instance judicial bodies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