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1.82 年 9 月 1 日經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2.85 年 4 月 25 日經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3.101 年 11 月 6 日經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4.102 年 3 月 12 日經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5.102 年 4 月 9 日經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6.102 年 6 月 14 日經 101 學年度第五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7.103 年 12 月 9 日經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104 年 4 月 15 日經 103 學年度第三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9.110 年 3 月 16 日 109 學年度第 4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 110 年 6 月 21 日 109 年度第 5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資訊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審議教師評審相關
事項,依據本校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設本系教師評 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系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至少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
系教評會審議事項包括:
一、 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進修、休假研究 等項。
二、 講座、客座、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三、 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系教評會 審議之事項。
第三條 系教評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當然委員: 系主任(兼召集人)、醫學資訊研究所所長、
製造資訊與系統研究所所長。
二、 推選委員: 由系務會議自本系專任教授推選六至十二人。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製造資訊與系統 研究所委員至少一人,委員推選辦法另訂之。
第四條 教評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議,所提 議案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得通過;並得視事實需 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五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 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 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