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並提 昇技能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定對象如下: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1.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
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 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2.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 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3.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 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 血親者。
(二)中高齡失業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並於最近一個月 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指經社政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認定 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六)更生受保護人:
1.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2.假釋、保釋出獄者。
3.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4.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5.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條,
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6.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7.受緩刑之宣告者。
8.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9.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七)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 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 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八)二度就業婦女:指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並於最 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而尚未就業 之婦女。
(九)家庭暴力被害人。
(十)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前項特定對象具有二種以上身分者,僅能擇一申請。
三、特定對象報名參加技能檢定,並申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附件一)。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下列文件之一:
1.獨力負擔家計者: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具下列情形之一者,需 另檢附之文件:
(1)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者:檢附報案紀錄文件。
(2)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者:檢附訴訟文件。
(3)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檢附入獄、羈押或 拘禁通知文件。
(4)配偶或撫養之直系血親為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 工作者:檢附身心障礙或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文件。
(5)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 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者:檢附公文或轉介單。
(6)二十五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 讀者(但不包括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學以上進修學 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檢 附在學證明文件。
2.中高齡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最近一個月內求職 登記證明文件正本及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表。
3.身心障礙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影本,且有效期限至檢定報名日期以後。
4.原住民:戶政機關登記有案之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低收入 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6.更生受保護人:地方法院檢察署或財團法人臺灣(福建)更 生保護(分)會出具之證明文件正本。
7.長期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最近一個月內求職登 記證明文件正本及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表。
8.二度就業婦女:
(1)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之證明文件影本。
(2)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表;未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檢附 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文件影本。
(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最近一個月內求職登記證明文件 正本。
9.家庭暴力被害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正本。
(2)保護令(通常報護令、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影本。
(3)判決書影本。
10.其他經本部認為必要之文件。
四、補助項目、標準及原則如下:
(一)補助項目為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
但氬氣鎢極電銲、一般手工電銲及半自動電銲等三職類之術科 測試費,限補助單件費用。
(二)各補助項目均採全額補助,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 結餘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有孳息者,亦同。
(三)特定對象申請本要點之補助,各補助項目最多補助三次,同一 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一次為限。補助次數自本要點中華民國九 十九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起,開始計算。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申請補助經審查同意後,
未參加學科或術科測試者,不得再申請該缺考職類尚未補助之 項目,並扣減第三款所定之補助次數一次。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於地方政府辦理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 戶年度總清查案件期間,在未取得該證明文件前,應於報名時 先繳費,嗣後再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補助。
五、申請程序:
(一)特定對象於報名參加技能檢定時,應同時提出補助之申請,並 暫免繳交報名費用(含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及報名資格審查 費)。
(二)特定對象首次申請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之補助,經審查合格且當 次技能檢定測試成績合格者,逕予補助證照費;測試成績不合 格,再次報名參加同一職類同一級別技能檢定且測試成績及格 者,僅得申請證照費之補助。
(三)特定對象申請補助期間,以技能檢定報名起迄日為準。
(四)特定對象申辦合併發證者,申請補助項目以證照費為限。
(五)特定對象不得以同一申請案,重複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 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以外之機關提出補助申請。有隱匿 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本部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 項。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特定對象提出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後,由受委任、
委託辦理技能檢定相關業務之單位(以下簡稱各承辦單位)辦理 初審。經初審合格者,再由各承辦單位將該申請書函送技檢中 心辦理複審,並由技檢中心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者。
(二)申請補助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 受理。
(三)特定對象申請補助,經初審及複審合格者,始得予以補助;經 審查不符資格者,不予補助。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特定對象申請補助之案件經初審及複審合格,或符合第五點第 二款逕予補助證照費規定者,由技檢中心依特定對象參加技術 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撥付補助款,並代為繳庫。
(二)符合第四點第五款規定之特定對象,經審查所附證明文件(繳 費單據、補助申請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個人存摺封面影本及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合格者,由技檢中心將 補助費用撥付至申請人帳戶。
八、督導及考核:
(一)特定對象依規定繳交各項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均應屬實。有 虛偽不實者,應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受補助之 各項費用。
(二)經技檢中心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 制執行。
(三)經撤銷補助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各 項補助。
(四)本部得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初審及複審之審 核結果予以督導考核,並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 估之參據。
九、經費來源:本要點經費來源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附件一之1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1.為報名參加本次技能檢定考試,本人同意詳實填載本申請書所示各項 資料,並依規定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另同意主管機關與受託單位基於考 試事務、統計分析、證書發放與相關訊息之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 所提供之相關個人資料。
2.本人保證依規定所繳交之各項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均屬實。有虛偽不 實者,本人無條件同意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撤銷補助,並願繳 回受補助之各項費用,且自撤銷補助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特定對 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所定各項補助。
3.茲證明本人申請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款,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 檢定中心代為繳庫。
申請(具結)人中文姓名:
(請務必以正楷親自填寫)
出 生
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性 別
免試別 □免試學科
□免試術科
報名日期、職類 (代號)、級別
報名日期: 年 月 日
職類(代號): ( ) 級別: 級
連絡 電話
住宅:
公司:
行動電話:
戶 籍 地 址 □□□-□□(郵遞區號請務必填寫)
通 訊 地 址 □□□-□□(郵遞區號請務必填寫)
學 歷 □國小 □國中 □高中 □高職 □專科 □大學 □碩士 □博士
身 分 別 □獨力負擔家計者 □中高齡失業者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更生受保護人
□長期失業者 □二度就業婦女 □家庭暴力被害人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 證 明 文 件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_____份。2.符合補助資格條件證明文件 _____份。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學科測試費 120 元 □審查費 150 元 □術科測試費 元
合計 元
□證照費 160 元 (本項目僅供測試成 績 不 合 格 , 再 次 報 名 參 加 同 一 職 類 同 一 級 別 技 能 檢 定 且 測 試 成 績 及 格 者 勾 選)
附件一之2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1.為報名參加本次技能檢定考試,本人同意詳實填載本申請書所示各項 資料,並依規定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另同意主管機關與受託單位基於考 試事務、統計分析、證書發放與相關訊息之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 所提供之相關個人資料。
2.本人保證依規定所繳交之各項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均屬實。如有虛偽 不實者,本人無條件同意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撤銷補助,並願 繳回受補助之各項費用,且自撤銷補助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特定 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所定各項補助費用。
3.茲證明本人申請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款,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 檢定中心代為繳庫。
申請(具結)人中文姓名:
(請務必以正楷親自填寫)
出 生
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性 別
免試別 □免試學科
□免試術科
報名日期、職類 (代號)、級別
報名日期: 年 月 日
職類(代號): ( ) 級別: 級
連絡 電話
住宅:
公司:
行動電話:
戶 籍 地 址 □□□-□□(郵遞區號請務必填寫)
通 訊 地 址 □□□-□□(郵遞區號請務必填寫)
學 歷 □國小 □國中 □高中 □高職 □專科 □大學 □碩士 □博士
身 分 別 □獨力負擔家計者 □中高齡失業者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更生受保護人
□長期失業者 □二度就業婦女 □家庭暴力被害人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證照費 160 元(首次申請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之補助,經審查合格且當 次技能檢定測試成績合格者,逕予補助證照費)
合
計 16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