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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8年度「政策廣宣媒體通路案」投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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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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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08 年度「政策廣宣媒體通路案」投標須知

(107.8.15 版)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本標案名稱:108 年度「貿易政策及措施廣宣案」

三、 採購標的為:勞務

四、 本採購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五、 本採購:非共同供應契約。

六、 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850 萬元。

七、上級機關名稱:經濟部。

八、依採購法第75 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九、依採購法第76 條及第 85 條之 1,受理廠商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之採購申 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 委員會、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 號 9 樓、電話:(02)87897530。

十、 本採購為:未分批辦理。

十一、招標方式為:本案業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之情形,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

附件 1

(2)

十二、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我 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十三、 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四、本採購:不允許共同投標。

十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 1 日者,以 1 日計。

十六、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復。

十七、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3 條第 3 項: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 要之點之文件。

十八、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5 條: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十九、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履約完成日。

二十、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投標文件包括「服務建議書」1 式 15 份、「投標廠商聲明書」、「委 託代理授權書」、「同意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各1 份。

二十一、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 使用英文。

二、 公開評選之資格標開標時間:民國107 年 12 月 17 日上午 9 時 30 分。

二十二、公開評選之資格標開標地點: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第5 會議室(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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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區湖口街1 號 7 樓)。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二十三、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至多5 人(評選時:計畫主持人 或協同主持人務必出席簡報)。

二十四、本採購開標採:限制性招標採公開評選,資格與規格(服務建議書評 選)1 次投標分階段辦理,投標廠商請就各階段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 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等。

二十五、押標金金額:無。

二十六、 無押標金之理由為:勞務採購。

二十七、履約保證金金額:新臺幣85 萬元整。

二十八、履約保證金有效期:自簽約日至履約完成,並經機關驗收合格且無 待解決事項後30 日內無息退還。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 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 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契約約定之最後施工、供應

或安裝期限長90 日。但得標廠商以銀行開立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有效期未能立即涵蓋上述有效期,須 先以較短有效期繳納者,其有效期每次至少3 年。得標廠商應於有效 期屆滿前60 日辦理完成繳交符合契約約定額度之保證金。

二十九、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應於決標日後60 日內簽約並繳納履約保證金,

逾期以棄權論,取消得標資格,並由優勝序位第2 名廠商取得與本局

(4)

議價之權利。

三十、 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現金繳納處-臺北市湖口街 1 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秘書室事務科(出納);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國庫 局、帳號:264409、戶名-推廣貿易基金 401 專戶。

三十一、 履約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 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 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 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 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三十二、本採購: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三十三、決標原則:依採購法第22 條第 1 項第 9 款,準用最有利標。

三十四、 本採購採:非複數決標。

三十五、 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分資格審查、服務建議書評選及議價等程 序進行,依政府採購法相關作業規定採序位法評定優勝廠商順序。

三十六、 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否。

三十七、本採購適用採購法:無例外情形。

三十八、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見投標廠商資 格審查表。

三十九、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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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 購法第50 條規定辦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 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 採購法第50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7 款規定辦理。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 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 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 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

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 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機關辦理採購,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 2 家以上廠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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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1 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者」或第50 條第 1 項第 7 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四十、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 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詳見本採購招標規範書及契約草案。

四十一、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臺北市中正區湖口 街1 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四十二、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四十三、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 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7)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

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

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 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 1 款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 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 無競爭優勢者。

四十四、全份招標文件包括:投標須知(附件 1)、招標規範書(附件 2)、投標廠 商資格審查表(附件 3-1)、廠商評選表(附件 3-2)、廠商評選結果彙總 表(附件 3-3)、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 4)、契約草案(附件 5)、授權書 (附件 6)、同意書(附件 7)、保密切結書(附件 8)、證件封(附件 9)、規 格封(附件 10)、外標封(附件 11)。

四十五、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投標廠 商聲明書,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 件,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投標分階段辦理者,各階段之投標文 件請分別密封於證件封、規格封(內置服務建議書一式 15 份,本 建議書內之報價視同標價)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所有內外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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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廠 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 張,愛惜資源。

涉及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著作財產權,機關如欲使用該等文件,

應經該廠商同意無償授權機關使用,或由機關給予報酬後,於彼 此約定範圍內使用。

四十六、投標文件須於 107 年 12 月 14 日下午 5 時前,以郵遞、專人送達 方式送至下列收件地點: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 1 號經濟部國際貿 易局秘書室文書科總收發。

四十七、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四十八、其他須知:

(一)資格審查合格廠商,依廠商遞送招標文件時間先後決定簡報先後 順位(評選時間得由本局於資格審查結束後當場宣布,或另以書面 或電話通知)。第 2 階段服務建議書評選投標廠商應依前述順序依 序進行簡報,簡報時間為 15 分鐘(含樣帶播放時間),超過 3 家 ( 不含 3 家 ) 廠商簡報時間則改為 12 分鐘,答詢時間以 10 分鐘為原 則,皆採統問統答。簡報資料不得逾越服務建議書範圍,並應由 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出席簡報,且出席簡報人數不得超過5 人。(經評選第 1 名優勝廠商,另行函告議價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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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服務建議書之報價視同標價,廠商報價超過預算者係投標文 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為不合格標,不予議價機會。

(三)立法院審查預算如有下列情形,廠商必須遵守,且本機關不負任 何賠償責任。

1.本計畫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除,本機關即終止契約。

2.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減本計畫經費或刪減本機關總經費 或政策改變須調整委辦工作項目,致影響本計畫執行者,雙方得 協議變更計畫內容後議價(以議價時工作項目調整表為準)。

3.簽約後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凍結,得依政府採購 法第64 條(政策變更)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

(四)本案有關分包之規範,依據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五)出席議價會議之廠商人員如為負責人本人,請攜帶身份證明 文件正本與會;如委託代理出席,請代理人攜帶身份證明文 件正本及委託代理授權書,代理授權書如於投標時已檢附且 未變更代理人者則免附。

四十九、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 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 一 ) 本 部 貿 易 局 興 利 除 弊 電 話 : ( 02 ) 2341-7871 ; 傳 真 :

(10)

(02)23222107;e-mail:462@trade.gov.tw。

( 二 ) 經 濟 部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電 話 : ( 02 ) 2397-1592 ; 傳 真 :

(02)2397-1593;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 15 號。

(三)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 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 號 9 樓。

(四)臺北市調查處電話:(02)27328888;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 二段176 號;臺北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

(五)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 號;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五十、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 國史 館郵局第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 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 臺 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 號。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二十六、 押標金有效期(無押標金者免填):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 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

(十五)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十二)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十四)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r]

(十三)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5.機關發現廠商未依約履行保障勞工權益之義務,經查證屬實,除 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事由者外,依本目約定計算違約金

(十四)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