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題目:購併策略及公司治理關係之探討研究-
以竹科高科技產業中、高階主管觀點
系 所 別:科 技 管 理 研 究 所 學號姓名:E09103027
陳 文 治 指導教授:鄧 維 兆 博士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
購併策略及公司治理關係之探討研究
-以竹科高科技產業中、高階主管觀點
學生:陳文治 指導教授:鄧維兆博士
摘 要
在 科 技 日 新 月 異 且 快 速 變 動 下 , 沒 有 人 知 道 未 來 要 依 賴 什 麼 方 法 去 創 造 財 富 。 隨 時 都 有 可 能 出 現 完 全 改 變 產 業 遊 戲 規 則 的 新 產 品 或 事 業 模 式 。 被 併 企 業 之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調 整 的 相 關 策 略 與 作 為 將 有 助 於 對 公 司 治 理 有 更 深 入 的 瞭 解 , 因 此 , 本 研 究 將 以 購 併 策 略 及 公 司 治 理 關 係 為 研 究 主 題 。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方 法 首 先 對 於 公 司 治 理 相 關 理 論 及 購 併 進 行 探 討 , 透 過 各 種 資 料 的 收 集 、 分 析 , 以 瞭 解 竹 科 高 科 技 產 業 中 高 階 主 管 觀 點 對 購 併 策 略 選 用 及 公 司 治 理 執 行 認 知 之 現 況 探 討 。 再 依 據 文 獻 分 析 法 及 專 家 訪 談 法 結 果 , 建 立 基 本 調 查 研 究 架 構 , 對 台 灣 高 科 技 產 業 之 中 高 階 主 管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 以 瞭 解 竹 科 高 科 技 產 業 中 高 階 主 管 觀 點 對 購 併 策 略 及 公 司 治 理 關 係 之 探 討 研 究 。 彙 總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目 的 , 故 本 研 究 目 的 可 歸 類 如 下 列 三 點 : 1.購 併 策 略 型 式 不 同 對 公 司 治 理 存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 2.探 討 不 同 產 業 對 公 司 治 理 之 相 關 性 。 3.探 討 不 同 產 業 對 購 併 策 略 之 相 關 性 。 根 據 統 計 分 析 之 研 究 結 果 說 明 如 下 , 購 併 策 略 型 式 不 同 對 公 司 治 理 存 有 顯 著 差 異 , 其 中 以 垂 直 購 併 為 最 顯 著 ; 不 同 產 業 對 公 司 治 理 存 有 顯 著 差 異 , 其 中 以 精 密 機 械 產 業 為 最 顯 著 ; 不 同 產 業 對 購 併 策 略 存 有 顯 著 差 異 , 其 中 以 精 密 機 械 產 業 為 最 顯 著 。
關 鍵 詞 : 高 科 技 產 業 、 公 司 治 理 、 購 併
誌 謝
本 論 文 得 以 順 利 完 成 , 道 先 得 感 謝 指 導 老 師 鄧 維 兆 博 士 殷 切 指 導 。 對 於 論 文 觀 念 架 構 的 啟 迪 及 困 感 時 , 均 能 適 時 給 與 悉 心 指 導 , 在 此 謹 致 上 最 誠 摯 的 謝 意 。 此 外 , 感 謝 口 試 委 員 在 口 試 期 間 對 本 論 文 提 出 諸 多 寶 貴 的 指 正 與 建 議 , 使 本 論 文 更 加 的 完 善 , 於 此 表 達 個 人 由 衷 的 感 謝 。
此 外,在 研 究 所 的 這 兩 年 中,感 謝 所 上 每 一 位 老 師 的 教 導 與 協 助。
最 後 更 要 感 謝 永 遠 支 持 及 關 懷 我 的 家 人 及 朋 友 讓 我 能 專 心 於 學 業 , 無 後 顧 之 憂 , 在 此 將 這 份 喜 悅 與 你 們 一 起 分 享 。
陳 文 治 謹 識 於 中 華 科 管 所
中 華 民 國 93 年 7 月
目 錄
摘 要 ... i
誌 謝 ... ii
目 錄 ... iii
圖 目 錄 ... v
表 目 錄 ... vi
第 一 章 緒論 ... 1
1.1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 1
1.2 研 究 目 的 ... 2
1.3 研 究 方 法 與 流 程 ... 2
1.4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 3
1.5 論 文 架 構 ... 3
第 二 章 文獻探討 ... 5
2.1 高 科 技 產 業 之 定 義 與 特 性 ... 5
2.2 公 司 治 理 ... 8
2.3 購 併 ...13
2.4 購 併 與 公 司 治 理 ...19
第 三 章 研 究 架 構 與 假 設 ...21
3.1 研 究 架 構 ...21
3.2 研 究 變 數 與 假 設 ...22
第 四 章 本 研 究 問 卷 設 計 ...24
4.1 資 料 分 析 方 法 文 獻 探 討 ...24
4.2 本 研 究 問 卷 設 計 ...25
第 五 章 研 究 結 果 分 析 ...28
5.1 樣 本 資 料 分 析 ...28
5.2 研 究 結 果 分 析 ...33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45
6.1 研 究 發 現 與 結 論 ...45
6.2 建 議 ...46
參 考 文 獻 ...48
附 錄 一 研究問卷 ...53
圖目錄
圖 1.1 本 研 究 流 程 圖 ... 4
圖 2.1 Lewin 組 織 變 革 的 三 步 驟 模 式 ...14
圖 3.1 研 究 模 式 圖 ...21
表目錄
表 2.1 各 國 高 科 技 產 業 摘 要 表 ... 7
表 2.2 近 年 國 內 購 併 案 彙 總 表 ...16
表 2.3 購 併 型 態 分 類 彙 整 表 ...18
表 2.4 接 管 行 為 相 關 之 國 外 文 獻 表 ...20
表 5.1 問 卷 的 信 度 分 析 結 果 ...29
表 5.2 男 女 人 數 百 分 比 表 ...30
表 5.3 教 育 程 度 分 布 人 數 表 ...30
表 5.4 年 齡 分 布 表 ...31
表 5.5 位 階 分 布 表 ...31
表 5.6 任 職 期 間 分 布 表 ...32
表 5.7 產 業 別 分 布 表 ...32
表 5.8 人 口 統 計 變 項 彙 總 表 ...33
表 5.9 公 司 治 理 比 例 分 析 ...34
表 5.10 購 併 策 略 比 例 分 析 ...34
表 5.11 購 併 策 略 對 公 司 治 理 的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35
表 5.12 產 業 別 對 公 司 治 理 的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35
表 5.13 產 業 別 對 購 併 策 略 的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36
表 5.14 性 別 在 公 司 治 理 t 檢 定 ...37
表 5.15 位 階 在 公 司 治 理 t 檢 定 ...38
表 5.16 性 別 在 購 併 策 略 t 檢 定 ...39
表 5.17 位 階 在 購 併 策 略 t 檢 定 ...40
表 5.18 教 育 程 度 對 公 司 治 理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40
表 5.19 教 育 程 度 對 購 併 策 略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41
表 5.20 年 齡 對 公 司 治 理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41
表 5.21 年 齡 對 購 併 策 略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42
表 5.22 任 職 期 間 對 公 司 治 理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43
表 5.23 任 職 期 間 對 購 併 策 略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43
表 6.1 研 究 結 果 彙 整 表 ...46
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背景與動機
隨 著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的 到 來 , 整 個 世 界 正 以 我 們 所 無 法 想 像 的 速 度 快 速 變 動 著 。 在 科 技 日 新 月 異 且 快 速 變 動 下 , 沒 有 人 知 道 未 來 要 依 賴 什 麼 方 法 去 創 造 財 富 。 隨 時 都 有 可 能 出 現 完 全 改 變 產 業 遊 戲 規 則 的 新 產 品 或 事 業 模 式 。
公 司 治 理 議 題 之 受 到 重 視 , 連 帶 使 相 關 學 說 百 家 爭 鳴 。 自 1990 年 代 以 來 , 中 外 學 界 與 實 務 界 逐 將 傳 統 資 源 論 、 資 本 論 、 成 本 優 勢 論 或 技 術 導 向 為 主 之 觀 點,轉 向 知 識 論。引 用 Drucker【39】之論點「知 識 」將 不 只 是 新 經 濟 時 代 下 企 業 的 優 勢 來 源 之 一,更 將 是 優 勢「 唯 一 」 的 來 源 。 因 此 , 公 司 治 理 議 題 亦 受 到 廣 泛 重 視 。 黃 夢 華 【18】指出,
傳 統 上 , 企 業 管 理 的 相 關 理 論 只 注 重 「 管 理 」 問 題 , 較 忽 略 「 治 理 」 問 題 。 但 事 實 上 , 企 業 一 旦 發 生 治 理 層 次 問 題 時 , 後 果 往 往 較 管 理 層 次 問 題 嚴 重 許 多 。 公 司 治 理(Corporation Governance)目的主要著重在 治 理 層 次 問 題 的 探 討 。
Drucker【39】認為:績效乃是企業的目的,也是企業之所以存在 的 理 由 。 換 言 之 , 公 司 治 理 的 目 的 在 提 高 組 織 的 績 效 。 此 外 , 台 灣 企 業 為 因 應 全 球 競 爭 的 壓 力 , 無 可 避 免 地 , 也 造 就 了 許 多 變 革 的 方 式 , 如 : 購 併 、 企 業 轉 型 、 代 理 等 。 而 企 業 在 面 對 全 球 競 爭 時 , 如 何 在 變 革 中 取 得 勝 利 , 績 效 就 是 最 好 的 證 明 。 另 外 , 主 併 公 司 進 行 購 併 而 取 得 目 標 公 司 經 營 權 後 , 被 併 公 司 的 經 營 績 效 是 否 有 所 改 善 , 在 過 去 的 相 關 研 究 未 有 一 致 的 研 究 結 論 。 國 內 學 者 楊 勝 淵 【19】 研 究 民 國 76
年 至 85 年間台灣上市上櫃公司遭受接管而經營權發生異動的 41 年購
併 案 , 卻 發 現 目 標 公 司 在 購 併 後 經 營 績 效 表 現 良 及 影 響 其 績 效 表 現 的 因 素 , 是 值 得 深 入 觀 察 、 研 究 的 議 題 。 而 最 近 的 研 究 指 出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對 於 公 司 績 效 與 價 值 具 有 重 要 的 影 響 ,La Porta et al.,;Claessens et al.,【51、37】。
李 香 瑩、鍾 惠 珍【7】提到,亞洲地區購併風潮方興未艾,而熱門
的 產 業 由 金 融 、 電 信 逐 漸 延 伸 到 傳 統 產 業 , 到 底 企 業 為 什 麼 要 購 併 ? 是 深 陷 困 境 公 司 的 投 懷 送 抱 ? 還 是 為 了 達 到 綜 效 的 兩 情 相 悅 ? 在 導 入 的 過 程 中 往 往 需 要 龐 大 的 資 金 與 人 力 , 若 導 入 失 敗 反 而 會 削 滅 企 業 本 身 的 競 爭 能 力 。
然 而 , 被 併 企 業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調 整 的 相 關 策 略 與 作 為 將 有 助 於 對 公 司 治 理 有 更 深 入 的 瞭 解 , 因 此 , 本 研 究 將 以 高 科 技 產 業 之 中 、 高 階 主 管 觀 點 對 購 併 策 略 及 公 司 治 理 關 係 為 研 究 主 題 作 一 深 入 探 討 。
1.2 研究目的
彙 總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目 的 , 主 要 在 於 瞭 解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高 科 技 產 業 之 中 、 高 階 級 主 管 對 購 併 策 略 及 公 司 治 理 關 係 之 探 討 。 故 本 研 究 目 的 可 歸 類 如 下 列 三 點 :
1. 購併策略型式不同對公司治理之相關性。
2. 探討不同產業對公司治理之相關性。
3. 探討不同產業對購併策略之相關性。
1.3 研究方法與流程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方 法 主 要 為 文 獻 分 析 法 及 問 卷 調 查 法 :
一 、 文 獻 分 析 法
文 獻 分 析 以 次 級 資 料 分 析 為 主 , 首 先 對 於 公 司 治 理 相 關 理 論 及 購 併 進 行 探 討 , 透 過 各 種 資 料 的 收 集 、 分 析 , 以 瞭 解 竹 科 高 科 技 產 業 中 、 高 階 主 管 觀 點 對 購 併 策 略 及 公 司 治 理 關 係 之 探 討 。
二 、 問 卷 調 查 法
本 研 究 依 據 文 獻 分 析 法 及 專 家 訪 談 法 結 果 , 建 立 基 本 調 查 研 究 架 構 , 對 台 灣 高 科 技 產 業 之 中 、 高 階 主 管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 以 瞭 解 竹 科 高 科 技 產 業 中 、 高 階 主 管 觀 點 對 購 併 策 略 及 公 司 治 理 關 係 之 探 討 。
1.4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 研 究 採 問 卷 調 查 法 , 雖 然 所 有 資 料 及 問 卷 可 用 來 驗 證 文 獻 的 內 容 , 但 仍 要 受 下 列 各 項 的 限 制 , 致 使 本 研 究 有 下 列 不 盡 完 善 及 限 制 之 處 :
1. 公司治理策略面的運作,是企業本身與董事、經理人、股東,三者 的 通 力 合 作 下,才 能 達 成 公 司 成 功 有 效 的 運 作,進 而 了 解 購 併 策 略 對 公 司 治 理 的 影 響,而 本 研 究 是 以 中、高 階 主 管 觀 點 對 購 併 策 略 及 公 司 治 理 關 係 之 探 討 。
2. 在組織變革方面,只討論購併部分,其餘的組織變革就不作詳加討 論 。
3. 本研究問卷的內容訂定依據,主要是參考相關的文獻資料以及專家 意 見,但 仍 可 能 對 於 購 併 策 略 及 公 司 治 理 的 相 關 因 素,有 遺 漏 未 列 出 的 情 況 產 生 。
4. 因為本論文主要在瞭解竹科高科技產業中、高階主管觀點對購併策 略 及 公 司 治 理 之 探 討 , 對 於 其 他 因 素 就 無 深 入 直 接 的 探 討 到 。
1.5 論文架構
本 論 文 依 研 究 主 題 , 共 區 分 成 五 章 , 而 研 究 架 構 依 序 為 : 第 一 章 緒 論 、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 第 三 章 研 究 架 構 與 假 設 、 第 四 章 研 究 方 法 、 第 五 章 研 究 結 果 分 析 、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 其 內 容 如 下 所 示 :
第 一 章 緒 論 , 說 明 研 究 的 動 機 與 背 景 , 闡 述 研 究 目 的 , 確 定 研 究 的 範 圍 與 方 法 , 並 提 出 論 文 的 架 構 為 何 。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 本 章 依 序 探 討 高 科 技 產 業 、 公 司 治 理 及 購 併 的 相 關 文 獻 與 理 論 , 希 望 整 理 高 科 技 產 業 發 生 購 併 時 之 參 考 依 據 。
第 三 章 研 究 架 構 與 假 設 , 本 章 分 別 找 出 公 司 治 理 及 購 併 策 略 之 構 面 因 素 , 公 司 治 理 方 面 包 含 董 事 會 、 股 權 結 構 、 資 訊 透 明 度 ; 而 購 併 策 略 則 包 含 了 水 平 式 整 合 、 垂 直 式 、 複 合 式 。
第 四 章 本 研 究 問 卷 設 計 , 本 章 分 別 探 討 本 論 文 所 採 用 之 變 異 數 分 析 之 理 論 與 應 用 , 以 及 設 計 本 研 究 之 問 卷 。
第 五 章 研 究 結 果 分 析 : 本 章 針 對 研 究 架 構 , 利 用 統 計 軟 體 進 行 分 析 後 進 行 結 果 分 析 。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 說 明 本 研 究 之 結 論 , 並 對 後 續 研 究 者 與 中 、 高 階 主 管 提 出 改 善 建 議 。
圖 1.1 本研究流程圖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確 認 研 究 主 題 與 範 圍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建 立 研 究 架 構 與 假 設
問 卷 設 計、寄 發、回 收
資 料 整 理 與 分 析
結 論 與 建 議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 章 旨 在 探 討 購 併 策 略 及 公 司 治 理 之 探 討 , 並 歸 納 、 分 析 與 比 較 國 內 外 有 關 文 獻 , 以 奠 定 本 研 究 之 理 論 基 礎 , 並 作 為 分 析 本 研 究 實 證 部 份 之 依 據 。
為 了 配 合 研 究 目 的 與 主 題 需 要 , 本 章 將 整 理 學 者 對 公 司 治 理 與 購 併 的 論 點 , 以 做 為 發 展 研 究 架 構 與 假 設 的 基 礎 。
本 章 節 係 根 據 研 究 目 的,找 尋 相 關 參 考 文 獻 資 料。共 分 為 三 部 分:
一 、 探 討 高 科 技 產 業 , 包 括 高 科 技 產 業 定 義 、 特 性 與 發 展 ; 二 、 探 討 公 司 治 理 方 面 , 包 括 董 事 會 、 股 權 結 構 與 資 訊 透 明 度 ; 三 、 探 討 購 併 策 略 , 包 含 了 水 平 式 整 合 、 垂 直 式 、 複 合 式 。
2.1 高科技產業之定義與特性 2.1.1 高 科 技 產 業 定 義
Riggs【55】認為高科技公司 (High-tech companies)它重視研發功 能 , 產 品 的 生 命 週 期 短 、 風 險 大 且 變 遷 快 速 , 並 以 「 科 技 」 作 為 主 要 競 爭 策 略 與 工 具 的 企 業 。
Bleicher and Paul【29】的研究指出:高科技產業具有技術密集度 高 、 經 濟 規 模 大 、 高 風 險 、 高 報 酬 等 性 質 是 屬 於 資 本 與 技 術 密 集 的 產 業 。 而 企 業 必 須 具 備 穩 固 的 技 術 根 基 、 隨 著 新 技 術 的 應 用 可 建 構 、 改 變 市 場 與 需 求 , 即 可 稱 為 「 高 科 技 」Shanklin and Ryans【59】。
Rogers and Larson【56】認為高科技產業應具備四個條件:(1) 科 學 家 及 工 程 師 佔 技 術 員 比 例 很 高 ;(2) 產業本身成長的速度很快;(3)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的 支 出 佔 營 業 額 很 高 的 比 例 ;(4) 產 品 的 市 場 是 世 界 性 的 。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將 高 科 技 產 業 定 義 為 六 大 類 , 其 中 包 括 積 體 電 路 產 業 、 電 腦 及 週 邊 產 業 、 通 訊 產 業 、 光 電 產 業 、 精 密 機 械 與 生 物 技 術 。
(一)積體電路產業:
包 括 IC 設計、IC 製造、IC 材料、IC 封裝測試及週邊 產 業 。
(二)電腦及週邊產業:
包 括 電 腦 系 統 、 儲 存 設 備 、 輸 入 設 備 、 輸 出 設 備 、 電 腦 通 訊 系 統 、 輔 助 設 計 設 備 、 軟 體 及 相 關 機 電 組 件 。
(三)通訊產業:
包 括 電 訊 系 統(包括電話機、數據機、交換機)、微波系 統 與 文 件 、 光 纖 。
(四)光電產業:
包 括 光 電 系 統 元 件 、 光 學 系 統 元 件 、 太 陽 能 電 池 、 平 面 顯 示 器 、 顯 像 管 、 光 學 資 訊 、 電 池 等 。
(五)精密機械:
包 括 自 動 化 系 統 、 精 密 儀 器 設 備 、 精 密 元 組 件 、 模 具 等 。
(六)生物技術:
包 括 疫 曲 製 藥 、 檢 驗 試 劑 、 醫 療 器 材 、 農 業 應 用 苗 、 生 醫 檢 驗 服 務 。
上 述 科 學 園 區 是 以 不 同 領 域 的 業 別 來 作 分 類 。 在 產 業 的 分 類 上 , 對 於 高 科 技 產 業 的 定 義 , 並 沒 有 統 一 的 標 準 , 不 同 的 國 家 往 往 有 不 同 的 認 定 。 本 研 究 綜 合 上 述 文 獻 整 理 將 台 灣 高 科 技 產 業 特 性 區 分 為 六 大 類:(1)積體電路業;(2)電腦及周邊產業;(3)通訊產業;(4)光電產業;
(5)精密機械業;(6)生物科技產業。
2.1.2 高 科 技 產 業 特 性
根 據 高 科 技 的 定 義 , 發 現 台 灣 高 科 技 產 業 與 傳 統 工 業 的 主 要 差 異 在 於 技 術 與 資 本 的 密 集 度 高 。 此 外 , 亦 有 學 者 依 產 業 別 來 定 義 高 科 技 產 業(如表 2.1 示),其中,諸如半導體、資訊、電腦等,皆是列屬的高 技 術 產 業 。
表 2.1 各國高科技產業摘要表
國 家 出 處 列 舉 之 高 科 技 產 業
美 國 美 國 國 家 科 學 基 金 會 化 工 及 製 藥、機 械(電 腦 與 辦 公 室 )、電 機 與 通 訊 、 專 業 及 科 學 儀 器 、 航 空 及 飛 彈 等 五 大 項 。
日 本 日 本 長 期 放 貸 銀 行
工 業 用 機 器 人 、 積 體 電 路 、 辦 公 室 自 動 化 、 新 材 料 工 業、生 物 科 技、資 訊 網 路 系 統、電 腦、光 電 、 般 太 工 業 等 九 項 。
韓 國 韓 國 促 進 風 險 性 投 資 方 案
半 導 體 及 電 腦 、 精 密 化 學 工 業 、 精 密 機 械 工 業 、 能 源 與 資 源 、 生 物 工 程 、 新 材 料 工 業 、 纖 維 高 分 子 工 業 、 建 築 及 環 境 、 系 統 工 業 等 九 項 。
台 灣
1.科 學 技 術 發 展 方 案
2.國 防 科 技
3.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12 年 長 程 計 晝 暨 六 年 中 程 計 畫
十 二 項 重 點 科 技 : 資 訊 、 能 源 、 材 料 、 生 產 自 動 化、光 電 科 技、生 物 技 術、肝 炎 防 治、食 品 科 技 、 災 害 防 治 、 同 步 輻 射 。
十 大 新 興 工 業 : 通 訊 、 資 訊 、 消 費 性 電 子 、 半 導 體 、 精 密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 航 太 、 高 級 材 料 、 特 用 化 學 品 與 製 藥 、 醫 療 保 健 、 污 染 防 治 。
資 料 來 源 : 蔡 美 慧 【20】
綜 合 以 上 的 高 科 技 產 業 的 定 義 , 多 數 學 者 將 其 定 義 的 重 點 置 於 研 究 發 展 經 費 與 高 級 技 術 人 才 的 使 用 率。而 在 產 業 別 方 面,以 較 具 技 術、
研 究 與 科 學 性 質 的 的 產 業 居 多 。
2.1.3 台 灣 高 科 技 產 業 發 展
高 科 技 產 業 屬 一 個 國 家 最 具 尖 端 科 技 、 最 具 發 展 潛 力 、 最 具 市 場
競 爭 優 勢 及 政 策 上 極 力 發 展 的 產 業 ; 如 美 國 為 化 工 及 製 藥 、 電 腦 與 辦 公 室 設 備 、 電 機 和 通 訊 、 專 業 及 科 學 儀 器 、 航 空 及 飛 彈 等 五 大 產 業 ,
呂 鴻 德 【2】;在我國主要包括資訊科技、光電、生物、材料、自動化
科 技 、 能 源 科 技 、B 型肝炎防治科技、食品科技等產業。
綜 合 觀 之 , 台 灣 的 產 業 在 政 府 有 計 劃 的 推 動 下 , 並 配 合 產 業 環 境 動 向 , 目 前 正 朝 向 高 科 技 方 向 發 展 , 可 以 預 期 未 來 台 灣 將 有 可 能 成 為 一 個 以 高 科 技 產 業 為 策 略 主 軸 、 創 新 導 向 為 經 濟 發 展 階 段 的 科 技 化 國 家 。
本 研 究 主 要 抽 樣 的 對 象 為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 則 包 括 了 積 體 電 路 、 電 腦 及 周 邊 產 業 、 通 訊 產 業 、 光 電 產 業 、 精 密 機 械 產 業 、 生 物 技 術 產 業 等 六 大 科 技 產 業 。
2.2 公司治理
公 司 治 理 是 一 個 從 法 律 學 、 經 濟 學 、 財 務 學 、 會 計 學 、 甚 至 政 治 學 與 社 會 學 的 角 度 , 來 探 討 公 司 企 業 組 織 的 運 作 , 以 及 其 所 涉 及 的 各 種 利 害 關 係 人 , 包 括 股 東 、 經 理 人 、 員 工 、 上 下 游 廠 商 、 社 區 、 貸 款 銀 行 、 政 府 稅 務 機 關 等 之 間 的 互 動 , 以 評 估 其 各 別 績 效 的 一 個 課 題 ,
劉 紹 樑【23】,由於公司法理論自二十世紀中葉以來一直演變和發展,
關 於 公 司 治 理 的 探 討 亦 不 斷 進 行 調 整 和 重 構 。 公 司 治 理 所 要 解 決 的 問 題 , 為 應 如 何 進 行 法 律 上 的 制 度 架 構 , 使 公 司 的 經 營 管 理 階 層 以 公 司 名 義 從 事 經 營 活 動 的 過 程 中 , 不 損 害 公 司 法 人 和 其 他 成 員 的 利 益 。
依 OECD 制訂的公司治理原則【53】,公司治理架構應能確保公
司 資 訊 能 及 時 且 正 確 地 揭 露。包 括 財 務 和 業 務 狀 況、公 司 目 標、績 效 、 股 權 結 構 、 公 司 治 理 與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等 。 而 這 些 資 訊 應 以 高 標 準 的 財 務 會 計 原 則 、 審 計 準 則 與 財 務 編 製 準 則 編 製 、 查 核 與 揭 露 。
企 業 規 模 不 斷 擴 大 和 公 司 股 權 日 益 分 散 , 股 東 擁 有 統 治 的 地 位 將 不 復 存 在 , 所 有 權 與 經 營 權 分 離 已 成 為 美 國 公 司 治 理 的 基 本 特 徵 , 所 謂 經 營 者 支 配 論 , 幾 乎 都 是 由 此 衍 生 , 迄 今 仍 然 發 揮 影 響 力 。
根 據 Alkhafaji【26】的定義,公司治理是一種結構及權力的形式,
用 以 決 定 牽 涉 組 織 運 作 的 不 同 群 體 之 責 任 及 權 利 。 而 高 蘭 芬 【10】則 認 為 , 公 司 控 制 機 制 是 指 規 範 公 司 經 理 人 或 控 制 股 東 能 以 投 資 人 利 益 為 依 歸 的 機 制。公 司 治 理 機 制,可 分 為 內 部 治 理 機 制 與 外 部 治 理 機 制。
內 部 治 理 機 制 包 括 董 監 事 的 監 督 、 激 勵 計 畫 — 獎 酬 制 度 、 股 權 結 構 及 股 利 制 度 等 , 而 外 部 治 理 機 制 則 來 自 於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 股 東 與 債 權 人 的 監 督 、 和 產 品 、 資 本 市 場 、 人 力 市 場 及 被 接 收 的 威 脅 等 外 部 市 場 機 制(external labor market)。而資訊透明度則為使治理機制能充分發揮 其 功 效 之 重 要 監 督 功 能 之 一 。
賴 英 照 【25】主張公司要有效運作,內部組織應將控股及治理分
開 , 認 為 股 東 擁 有 公 司 股 權 , 而 董 事 會 負 責 經 營 管 理 工 作 ; 因 為 股 東 本 身 未 必 擁 有 管 理 公 司 的 專 業 知 識 , 而 董 事 會 成 員 有 時 亦 各 別 缺 乏 龐 大 資 金 成 立 公 司 , 其 卻 是 由 經 驗 豐 富 的 企 管 精 英 所 組 成 , 故 公 司 將 股 東 與 董 事 合 併 , 各 得 其 所 , 各 展 所 長 。 故 公 司 治 理 一 直 致 力 於 解 決 公 司 的 控 制 者 與 所 有 者 之 間 利 益 均 衡 一 致 的 問 題 , 亦 即 公 司 治 理 的 目 標 取 決 於 公 司 控 制 者 在 何 種 程 度 上 平 衡 自 身 的 利 害 和 所 有 者 的 利 潤 。
公 司 治 理 議 題 之 受 到 重 視 , 連 帶 使 相 關 學 說 百 家 爭 鳴 。 自 1990 年 代 以 來 , 中 外 學 界 與 實 務 界 逐 漸 將 傳 統 由 資 源 論 、 成 本 優 勢 論 、 資 本 論 或 技 術 導 向 觀 點,轉 向「 知 識 論 」或「 智 價 企 業 論 」。易 言 之,引 用 Drucker(1993)【39】 之 論 點 ,「 知 識 」 將 不 只 是 企 業 的 優 勢 來 源 之 一 , 更 將 是 優 勢 「 唯 一 」 的 來 源 。
李 香 瑩、鍾 惠 珍【7】指出,在引進制度之前是否應先對台灣的股 權 結 構 、 特 殊 的 企 業 文 化 加 以 評 估 , 並 就 原 本 制 度 的 功 能 不 彰 , 尋 找 出 問 題 的 癥 結,並 尋 求 改 進 之 道,制 度 架 構 完 備,才 是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
依 據 經 濟 暨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在 1998 年所訂定之公司治理原則,共有 五 大 準 則 為 :
1. 確保股東權益。
2. 維護所有股東均受到公平合理的待遇,包括大、小數股東和外 國 股 東。以 確 保 所 有 投 資 人 的 信 賴,任 何 受 到 侵 害 的 股 東 權 益 均 有 機 會 獲 得 有 效 的 賠 償 。
3. 對保障公司利害關係人的利益有所認知,並維持財務健全積極 合 作 。
4. 確保有關公司財務狀況、績效、所有權及治理等重大資訊均能 透 明 化 、 正 確 地 揭 露 。
5. 確保公司董事會的策略性指導及有效監督,而董事會需對公司 及 所 有 股 東 負 責 。
其 亦 提 出 公 司 治 理 組 織 之 十 大 工 作 要 點 則 為 Garittee, Jean Pierre
【22】,本研究則參考十大工作要點為公司治理之問卷內容。
l. 公司目標
2. 溝通及報告
3. 選舉權
4. 公司董事會(設各種委員會)
5. 公司薪資政策
6. 策略重點
7. 營運績效
8. 股東報酬
9. 企業公民責任
10. 執行公司治理
依 據 OECD 的治理原則,公司治理原則包含股東權利、公平對待
股 東 、 公 司 治 理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角 色 、 資 訊 揭 露 程 度 及 董 事 會 責 任 。 將 上 述 原 則 與 文 獻 做 一 彙 整 後 , 本 研 究 歸 納 出 以 下 較 重 要 的 公 司 治 理 具 體 衡 量 指 標 並 探 討 其 與 經 營 績 效 間 之 關 係 :
2.2.1 董 事 會
張 明 峰 【14】認為,董事會的主要功能在避免無效率,並由最適
當 的 人 選 來 承 擔 風 險 、 履 行 義 務 。
董 事 會 組 成 大 抵 可 分 為 內 部 董 事 及 外 部 董 事 兩 種 , 內 部 董 事 指 的 是 同 時 擔 任 公 司 其 他 職 務 的 董 事 ; 外 部 董 事 則 是 並 未 在 公 司 擔 任 職 位 的 董 事 。 雖 然 有 研 究 顯 示 因 為 內 部 董 事 對 該 企 業 的 營 運 及 相 關 狀 況 有 較 高 程 度 的 瞭 解 Lang;Yermack【47、62】,可以增進董事會的效率以 及 決 策 正 確 性 。 但 就 公 司 治 理 的 角 度 而 言 , 外 部 董 事 通 常 較 為 專 業 且 獨 立 性 顯 然 較 高 Cadbury【36】,較可以達到監督功能,降低高階管理 者 串 謀 和 濫 用 公 司 資 產 的 可 能 性 而 改 善 企 業 的 績 效 。
Rechner and Dalton【54】以經營績效的觀點,則認為採兼任之企 業 其 績 效 較 佳 。 就 公 司 治 理 的 獨 立 性 與 責 任 性 而 言 , 董 事 長 兼 任 總 經 理 會 影 響 董 事 會 的 獨 立 性 和 責 任 性 , 進 而 影 響 公 司 治 理 的 監 督 績 效 。
2.2.2 股 權 結 構
高 階 管 理 者 的 持 股 率 的 多 寡 , 通 常 代 表 著 其 權 力 的 大 小 , 當 持 股 比 率 越 高 時 , 則 越 有 能 力 決 定 自 己 的 報 酬 內 容 , 但 是 , 往 往 無 法 成 功 的 執 行 公 司 治 理 。 徐 欣 怡 【11】的研究結果顯示,藉由股權的真正分 離 , 才 能 改 善 高 階 管 理 者 與 小 股 東 爭 利 的 情 形 , 如 此 , 也 才 能 提 昇 公 司 的 價 值 。
何 里 仁【4】股權結構亦為衡量公司治理的主要指標之一,而就公
司 治 理 角 度 而 言 , 股 權 結 構 有 下 列 衡 量 指 標 :
( 一 ) 管 理 者 持 股 比 例 ;( 二 ) 機 構 法 人 持 股 比 例 ;( 三 ) 董 監 事 持 股 比 例 : 當 董 事 會 持 股 比 率 越 高 時 , 公 司 利 益 與 自 身 利 益 越 相 關 , 進 而 提 高 了 董 事 會 監 督 管 理 者 的 意 願 , 使 得 董 事 會 會 審 慎 的 評 估 高 階 管 理 者 的 薪 酬 水 準 的 高 低 。
公 司 治 理 的 問 題 與 股 權 結 構 有 密 切 關 係 。 股 權 結 構 及 表 決 權 的 分 配 是 決 定 組 織 行 為 的 重 要 因 素 , 一 般 而 言 大 股 東 會 比 小 股 東 更 有 意 願
及 動 機 蒐 集 資 料 。Jensen and Warner【45】認為股權結構對管理者、
董 事 會 、 以 及 外 部 的 大 股 東 而 言 為 最 大 的 影 響 力 , 而 公 司 內 部 特 性 、 股 權 結 構 及 經 營 績 效 之 間 也 存 在 著 相 當 密 切 的 關 係 。Hill and Snell
【42】針對股權結構之治理效果的研究也指出,股權較集中的公司,
其 績 效 較 佳 。
2.2.3 資 訊 透 明 度
Healy and Palepu【44】則指出,當公司認為其價值受低估時,會 透 過 自 願 揭 露 資 訊 之 方 式,以 提 高 財 務 報 導 之 可 信 度。在 沈 宜 慶【6】、
蔡 其 諭 【21】對資訊透明度與負債資金成本的研究均指出,資訊透明
度 高 的 公 司 , 可 獲 得 較 低 的 負 債 資 金 成 本 。
Spence【61】認為在資訊不對稱情況下 ,有資訊的一方可以透過 採 取 行 動 , 向 無 資 訊 的 另 一 方 傳 遞 其 真 實 價 值 的 資 訊 , 以 消 除 或 減 少 資 訊 不 對 稱 的 問 題 。 在 資 訊 不 對 稱 情 況 下 , 由 於 投 資 者 或 債 權 人 無 法 分 辨 公 司 優 劣 , 體 質 較 佳 之 公 司 會 主 動 揭 露 其 實 施 較 高 標 準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的 訊 息 , 使 市 場 上 對 其 有 正 面 看 法 。
過 去 研 究 也 顯 示,企 業 資 訊 揭 露( 多 著 重 於 財 務 資 訊 ),有 助 於 解 決 資 本 市 場 上 的 資 訊 問 題(information problem)、及 代 理 問 題(agency problem),進而降低企業資金成本 Barry、Botsan 、Sengupta 、邱碧 珠 、 蔡 其 諭 【31、 34、 58、 8、 21】、 增 加 股 票 流 通 性 ( Diamond and Verrechia;Kim and Verrechia【38、46】等。
徐 欣 怡 【11】的研究結果顯示,主管機關應要求公司於發佈公開 說 明 或 年 報 時 , 對 於 持 股 5%以上或前十大持股之股東應詳細載明其 彼 此 間 之 關 係 與 相 互 持 股 比 率,而 非 僅 揭 露 二 等 親 以 內 之 關 係。如 此,
不 僅 有 助 於 提 升 公 司 之 透 明 度 , 更 可 讓 投 資 者 辨 別 各 公 司 的 股 權 結 構 健 全 程 度 。 雖 然 , 財 務 報 表 是 公 司 資 訊 透 明 度 中 很 重 要 的 一 部 份 , 但 是 以 嚴 格 的 標 準 來 看 , 財 務 報 表 資 訊 並 不 能 完 全 代 表 公 司 的 透 明 度 。
資 訊 透 明 度 是 良 好 公 司 治 理 下 必 然 的 結 果,曾 炳 霖【17】。而兩者 又 直 接 影 響 公 司 的 競 爭 力 。 公 司 治 理 的 基 本 精 神 就 在 於 資 訊 必 須 要 可 靠 、 即 時 、 透 明 。 依 OECD 制訂的公司治理原則【53】,公司治理架
構 應 能 確 保 公 司 資 訊 能 及 時 且 正 確 地 揭 露 。 包 括 公 司 財 務 和 業 務 狀 況 、 公 司 目 標 、 績 效 、 股 權 結 構 、 公 司 治 理 與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等 。 而 這 些 資 訊 應 以 高 標 準 的 財 務 會 計 原 則 、 審 計 準 則 與 財 務 編 製 準 則 編 製 、 查 核 與 揭 露 。
2.3 購併
八 0 年代中期以來,由於經濟競爭全球化,資訊科技發展,環境
變 遷 快 速 、 劇 烈 , 企 業 面 臨 前 所 未 有 的 大 變 動 , 長 期 成 功 的 企 業 相 繼 受 挫 , 許 多 大 型 企 業 之 購 併 、 重 組 、 規 模 縮 減 、 流 程 改 造 … 等 企 業 變 革 現 象 , 盛 行 於 歐 美 企 業 界 。 學 者 有 鑑 於 此 , 乃 紛 紛 進 行 有 關 企 業 變 革 的 研 究 , 徐 聯 恩 【12】。
在 這 瞬 息 萬 變 的 時 代 中 , 許 士 軍 【13】:「由於有內在、外在原因 之 影 響 , 任 何 組 織 任 何 時 間 皆 是 處 於 改 變 中 。 有 些 改 變 非 組 織 本 身 所 能 掌 控 , 是 非 規 劃 性 的 改 變 ; 有 些 改 變 是 組 織 有 意 識 刻 意 改 變 , 就 是 規 劃 性 改 變 」。組 織 變 革 可 以 經 由 改 變 組 織 結 構、人 員 行 為 及 科 技 工 具 三 種 不 同 機 能 著 手 ; 以 上 三 種 具 有 高 度 相 互 依 賴 性 , 任 何 種 變 革 都 可 能 引 起 其 他 變 革 ,Leavitt【49】。
事 實 上 , 企 業 從 成 立 起 , 為 追 求 成 長 達 成 企 業 的 目 標 , 即 不 斷 進 行 改 變 與 改 善 的 活 動 , 即 企 業 是 一 連 串 不 斷 累 積 漸 進 改 的 過 程 。 但 面 臨 外 部 環 境 與 內 部 環 境 重 大 變 化 時 , 危 及 或 可 能 危 及 企 業 營 運 , 引 發 企 業 營 運 架 構 , 產 生 烈 重 大 變 革 。 徐 聯 恩 【12】亦指出企業成長過程 包 含 演 進 階 段 與 變 革 階 段 , 均 充 滿 改 變 現 象 , 前 者 通 稱 為 組 織 改 變 , 後 者 稱 為 企 業 變 革 。 企 業 變 革 是 組 織 所 進 行 的 全 面 、 深 入 對 績 效 有 重 大 影 的 變 革 。
組 織 內 的 大 部 分 成 員 相 當 珍 惜 既 得 的 利 益 , 產 生 變 革 時 , 意 味 將 面 對 不 確 定 的 未 來 , 無 法 肯 定 是 否 掌 握 先 前 同 樣 的 資 源 , 亦 無 法 預 知 在 因 應 新 體 制 時 將 花 費 多 少 心 血 , 於 是 產 生 了 不 聽 話 、 冷 漠 、 怠 工 及 離 職 等 抗 拒 行 為,Hodge&Johnson【43】。因組織變革會造成組織績效 的 高 低 , 所 以 組 織 變 革 為 影 響 組 織 績 效 的 關 鍵 因 素 之 一 。 組 織 變 革 常 被 視 為 工 作 生 活 中 最 主 要 的 壓 力 來 源 ,Ashford【 28】; Schweiger &
DeNisi【60】。
組 織 變 革 是 組 織 內 部 與 外 在 環 境 關 係 的 變 化 。 當 企 業 經 營 活 動 或 試 圖 在 短 期 間 內 產 生 大 幅 變 動 的 效 果 , 並 對 企 多 數 員 工 的 和 利 益 產 生 實 質 的 變 化 時 就 是 企 業 變 革 。 目 前 國 營 事 業 的 定 位 及 營 運 模 式 , 已 經 無 法 適 應 日 益 變 化 的 環 境 , 而 必 須 有 創 新 的 變 革 的 方 式 、 變 革 的 目 標 以 及 變 革 的 績 效 等 , 是 必 須 先 釐 清 的 課 題 。
Lewin【 50】 指 出 成 功 的 組 織 變 革 須 遵 循 三 個 步 驟 : 先 將 現 狀 解 凍 (Unfreezing)、 再 推 動 變 革 ( Change)、 接 著 再 凍 ( Refreezing),
以 穏 定 變 革 效 果,「 解 凍 」旨 在 打 破 既 有 行、結 構 及 價 值 觀 念,引 發 組 織 成 員 變 革 的 動 機 , 使 新 的 行 為 規 範 即 運 作 方 式 出 現 , 此 乃 行 動 導 向 的 階 段 ,「 改 變 」, 實 質 上 從 事 各 種 組 織 發 展 之 干 預 活 動 , 使 新 的 行 為 規 範 即 運 作 方 式 出 現 , 此 乃 行 動 導 向 的 階 段 。「 再 凍 結 」, 指 建 立 某 種 程 序 使 新 的 行 為 與 運 作 能 持 續 , 即 使 變 革 的 結 果 達 到 穩 定 的 狀 態 。 具 體 方 式 包 括 提 出 工 作 要 求 , 提 供 獎 勵 措 施 等 , 以 強 化 組 織 成 員 新 行 為 的 維 持 。 如 圖 2-1 所示:
圖 2.1 Lewin 組織變革的三步驟模式【50】
企 業 變 革 是 主 客 觀 環 境 , 組 織 特 性 與 管 理 決 策 互 動 的 結 果 , 徐 聯 恩 【12】。
組 織 推 行 變 革,員 工 的 工 作 亦 將 有 所 改 變,劉 世 南、許 友 耕【24】
整 理 不 同 組 織 變 革 的 歷 程 模 型 , 可 發 現 就 員 工 而 言 , 變 革 是 行 為 模 型 重 塑 的 階 段 歷 程 , 員 工 所 面 臨 的 衝 擊 是 因 應 改 變 的 危 機 。Mishra 與 Spreitze【52】認為,組織縮編下能夠增加倖存者工作內在品質(Intrinsic quality of the survivor's work)的工作設計,將使倖存者更能夠因應縮 編 , 進 而 使 反 應 更 趨 積 極 ; 若 工 作 內 在 品 質 在 縮 編 措 施 之 下 能 夠 增 加
現 狀 解 凍
(Unfreezing)
再 推 動 變 革
(Change)
接 著 再 凍
(Refreezing)
或 維 持 原 來 的 水 準 , 倖 存 者 便 能 將 其 注 意 力 集 中 在 如 何 因 應 縮 編 上 , 而 不 會 分 心 在 如 何 能 夠 回 到 原 本 程 度 的 工 作 品 質。Cameron 等人【35】
亦 指 出 , 員 工 得 到 更 多 的 決 策 權 時 , 將 會 認 為 自 己 能 夠 更 有 效 的 因 應 縮 編 , 反 之 則 是 。 故 企 業 產 生 購 併 時 , 員 工 反 應 即 是 考 量 的 條 件 , 故 本 研 究 將 依 此 設 計 問 卷 。
根 據 余 尚 武、江 玉 柏【3】的研究指出,企業之購併的分類方法眾 多 , 如 果 我 們 以 財 務 的 觀 點 來 劃 分 購 併 的 種 類 , 若 兩 家 公 司 是 為 產 生 整 體 的 價 值 而 合 併 , 可 稱 為 營 運 合 併 ; 反 之 , 若 只 是 兩 家 公 司 的 財 務 可 以 達 到 互 補 的 作 用 , 則 稱 之 為 財 務 合 併 。
而 余 尚 武、江 玉 柏【3】則據上述研究,進一步探討出影響企業購 併 成 敗 重 要 關 鍵 因 素 包 括 以 下 幾 點 :
1. 購併案的成功,是從購併活動一連串的程序管理上所獲致,而 購 併 程 序 中 的 每 一 個 步 驟 都 隱 含 著 影 響 購 併 成 敗 的 因 素 。
2. 影響購併成敗的原因通常都不是單一要素。若企業缺乏完善的 整 體 購 併 規 劃,則 各 種 問 題 勢 必 會 隨 著 購 併 程 序 的 進 展 而 一 一 浮 現 。
3. 缺乏整體的策略及目標規劃。
4. 購併標的選擇不當。
5. 購併價格過高或給付的方式不當。
6. 購併後的發展不當。
7. 購併後的整合不當。
8. 人力資源管理不當。
近 年 來 國 內、國 際 購 併 情 形,林 永 隆【1】資料顯示,購併已是近 年 來 企 業 界 大 事,透 過 不 斷 購 併,企 業 將 更 具 競 爭 力,如 表 2.2 所示。
購 併 風 潮 隨 著 競 爭 時 代 來 臨 , 日 漸 趨 繁 , 有 關 購 併 議 題 相 當 廣 , 而 企
業 購 併 視 其 要 達 成 的 目 標 , 而 選 擇 不 同 類 型 、 型 態 與 方 式 的 購 併 , 因 此 將 諸 位 學 者 之 分 類 區 分 整 理 成「 購 併 型 態 分 類 彙 整 表 」曾 鈺 琦【16】, 如 表 2.3 所示。
根 據 前 述 文 獻 , 可 推 論 在 現 今 多 變 的 社 會 中 存 在 著 一 些 不 確 定 性 , 所 以 組 織 變 革 就 必 需 要 納 入 考 量 , 才 可 使 整 個 模 式 更 趨 於 完 美 , 因 此 , 本 研 究 依 據 上 述 文 獻 將 購 併 區 分 成 水 平 式 整 合 、 垂 直 式 整 合 以 及 複 合 式 整 合 。
表 2.2 近年國內購併案彙總表
購 併 類 型 購 併 公 司 被 併 公 司 宣 告 日 期 水 平 致 福 電 子 凌 亞 中 壢 廠 工 82.06.29 水 平 大 亞 電 纜 大 電 線 電 纜 工 80.02.21 水 平 大 東 紡 織 國 榮 紡 織 經 79.04.04 水 平 中 日 飼 料 大 佑 飼 料 經 78.01.24 水 平 太 平 洋 電 纜 泰 國 中 泰 電 線 電 纜 經 82.02.19 水 平 華 隆 西 班 牙 化 纖 廠 工 81.06.30 水 平 碧 悠 電 子 美 國 LCD 公 司 工 79.07.14 水 平 統 一 美 國WHYDHAM FOOD CO. 工 79.07.14 水 平 全 友 美 國 Microcosm 公 司 工 79.05.18 水 平 宏 碁 電 腦 荷 蘭 Kangaroo 電 腦 公 司 工 79.01.18 水 平 正 新 橡 膠 廈 門 正 星 橡 膠 經 80.10.29 水 平 萬 華 企 業 美 國 商 務 旅 館 工 80.10.29 水 平 旭 麗 美 國 Maxi Switch 經 79.08.02 水 平 全 友 美 國 Mouse System 工 78.03.18 水 平 春 雨 鋼 鐡 墨 西 哥 同 光 廠 工 82.01.07 水 平 美 利 達 深 圳 泛 逹 廠 經 81.11.27
垂 直 卜 蜂 時 時 樂 工 82.09.26
垂 直 大 西 洋 旭 順 食 品 經 78.05.23 垂 直 台 中 精 機 岱 富 公 司 經 82.11.29 垂 直 大 成 長 城 鄉 美 食 品 經 82.11.29 垂 直 國 喬 石 化 必 詮 公 司 工 81.08.20
表 2.2 近年國內購併案彙總表(續)
購 併 類 型 購 併 公 司 被 併 公 司 宣 告 日 期 垂 直 味 全 日 本 新 合 珠 式 會 社 工 81.09.12 垂 直 台 鳯 印 尼 TDA 公 司 工 79.08.11 垂 直 日 月 光 福 電 電 子 經 79.03.29 垂 直 東 元 美 國 西 屋 達 廠 工 83.11.11 垂 直 神 達 電 子 美 國 COMPAC 工 81.02.13 垂 直 聲 寶 香 港 傑 仕 家 電 工 79.05.12 垂 直 麗 正 電 子 香 港 威 倫 電 子 工 79.04.07 垂 直 宏 碁 電 腦 美 國 高 圖 斯 公 司 經 79.07.07
垂 直 興 農 南 億 工 83.07.28
複 合 中 日 飼 料 巨 蛋 超 商 工 83.12.28 複 合 和 桐 化 學 果 記 興 業&益 謙 鋼 鐡 經 82.04.30 複 合 誠 洲 電 子 德 記 洋 行 工 82.12.12 複 合 華 新 電 纜 華 邦 電 子 經 81.06.30 複 合 味 全 國 內 知 名 電 腦 廠 工 78.02.20 複 合 裕 隆 福 昌 半 導 體 經 83.10.12 複 合 嘉 新 畜 產 越 南 觀 光 飯 店 工 82.03.06 複 合 建 大 工 業 深 圳 建 泰 橡 膠 經 80.10.12 複 合 羽 田 美 國 飛 機 製 造 廠 工 79.08.23 複 合 遠 紡 美 國 梅 西 百 貨 工 81.04.12 複 合 台 塑 美 國 艾 佛 瑞 克 系 統 經 82.11.17 複 合 太 平 洋 電 纜 美 德 州 銀 行&香 港 經 78.10.15 複 合 潤 泰 紡 織 華 信 銀 行 工 80.06.19 複 合 中 橡 葛 蘭 素 盤 尼 西 林 藥 廠 工 80.06.25
資 料 來 源 : 林 永 隆 【1】
表 2.3 購併型態分類彙整表
學 者 分 類 項 數
提 出 年
份 購 併 型 態
吳 青 松 6 1990 水 平 整 合、垂 直 整 合、產 品 線 延 伸、市 場 延 伸、
科 技 連 鎖 、 多 角 化
王 泰 允 4 1991 股 權 收 購 、 資 產 收 購 、 吸 收 合 併 、 設 立 合 併
Kitching 3 1969 水 平 式 、 垂 直 式 、 複 合 式 Prichett 6 1985 水 平 式 、 垂 直 式 、 產 品 線 延 伸 式 、
市 場 延 伸 式 、 非 相 關 式 、 財 務 性 Trautwein 5 1990 水 平 式 、 垂 直 整 合 、 行 銷 中 心 、
技 術 中 心 、 複 合 式
資 料 來 源 : 曾 鈺 琦 【16】
2.3.1 水 平 購 併 ( Horizontal Marger & Acquisition)
是 指 購 併 之 兩 家 或 兩 家 以 上 從 事 相 同 業 務 公 司 的 購 併 , 此 類 型 購 併 的 主 要 動 機 在 減 少 競 爭 者 , 以 達 到 壟 斷 市 場 之 目 的 。
一 般 認 為 , 水 平 式 的 購 併 比 較 容 易 形 成 市 場 壟 斷 的 現 象 , 使 得 企 業 在 購 併 後 對 市 場 的 影 響 力 大 增。水 平 式 購 併 較 易 獲 得 市 場 綜 效Singh, Habir and Cynthia and Montgomery【57】。而 Beatty【33】則認為水 平 式 購 併 , 由 於 企 業 管 理 階 層 對 彼 此 產 業 熟 悉 度 較 高 , 所 需 的 經 營 管 理 知 識 相 同 , 因 而 合 併 後 的 經 營 風 險 較 低 。
2.3.2 垂 直 購 併 ( Vertical Merger & Acquisition)
是 指 同 一 產 業 內 , 上 游 公 司 和 下 游 公 司 之 間 的 購 併 。 垂 直 購 併 又 可 以 分 為 向 前(Forward Integration)與向後整合(Backward Integration)
兩 種 方 式 , 向 前 整 合 指 向 上 游 廠 商 的 購 併 , 向 後 整 合 指 向 下 游 廠 商 的 購 併 。 一 般 而 言 , 垂 直 購 併 可 以 達 成 交 易 內 部 化 之 經 濟 利 益 。
垂 直 式 購 併 的 綜 效 , 是 透 過 降 低 產 業 上 下 游 間 的 交 易 成 本 , 穩 定 生 產 要 素 的 供 應,或 掌 握 產 品 的 行 銷 通 路 而 產 生。Healy et al【41】提 出 企 業 進 行 垂 直 式 購 併 , 不 但 管 理 者 對 於 自 身 產 業 已 擁 有 相 當 的 技 術 與 經 驗 , 加 上 能 掌 握 產 銷 通 路 , 因 而 績 效 表 現 上 也 較 其 他 購 併 類 型 為 高 。
2.3.3 複 合 式 購 併 ( Conglomerate Merger & Acquisition)
是 指 企 業 以 購 併 方 式 進 入 另 一 新 產 業 , 新 行 業 所 經 營 的 產 品 或 勞 務 與 企 業 原 有 之 技 術 顧 客 無 關 者 , 此 種 購 併 動 機 在 於 設 法 從 事 多 角 化 經 營 , 並 降 低 風 險 。
複 合 式 購 併 能 透 過 資 源 的 互 補 , 藉 由 彼 此 的 核 心 能 力 , 產 生 相 互 支 援 、 截 長 補 短 的 效 果 。Lewllem【 49】 指 出 複 合 式 購 併 雖 會 帶 來 財 務 綜 效 , 但 公 司 整 體 在 管 理 上 相 較 於 相 關 產 業 的 合 併 型 態 較 為 複 雜 且 困 難 , 因 此 將 導 致 經 營 管 理 上 的 無 效 率 。
綜 上 所 述 , 購 併 型 態 的 不 同 , 的 確 對 購 併 綜 效 的 產 生 有 所 影 響 。 水 平 式 購 併 、 垂 直 式 購 併 , 較 易 產 生 營 運 綜 效 與 市 場 綜 效 。 而 複 合 式 購 併 , 則 較 容 易 產 生 財 務 綜 效 。
2.4 購併與公司治理
Asquith、Bruner and Mullin【27】認為,若目標公司相對於主併 公 司 的 規 模 愈 大 , 則 產 生 購 併 綜 效 就 愈 大 。 其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 當 目 標 公 司 規 模 愈 大 , 購 併 後 所 引 發 的 增 值 效 果 對 主 併 公 司 的 影 響 會 更 顯 著 ; 相 反 地 , 當 目 標 公 司 的 規 模 愈 小 , 則 購 併 後 對 主 併 公 司 的 影 響 愈 不 容 易 在 資 本 市 場 上 反 映 出 來 。 但 Beatty【33】的研究呈現相反的結 論 , 其 針 對 加 拿 大 86 件購併案進行實證研究發現,當選擇的目標公 司 愈 小 , 未 來 營 運 成 功 的 機 會 將 會 愈 大 。
一 般 而 言 , 一 家 公 司 若 要 在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必 須 經 歷 許 多 繁 瑣 的 程 序 , 例 如 本 身 獲 利 能 力 、 資 本 額 須 達 到 一 定 水 準 , 聘 請 會 計 師 查 核 、 選 擇 證 券 承 銷 商 安 排 上 市 細 節 , 並 承 銷 新 股 等 等 。 因 而 有 所 謂 借 殼 上 市 的 情 形 存 在。所 謂 借 殼 上 市(Back Door Listing)便是某家非上市 公 司,在 上 市 公 司 中,選 擇 一 家 適 當 的「 殼 公 司 」,藉 由 購 併 這 家 殼 公 司 而 成 為 順 利 成 為 上 市 公 司 。 通 常 非 上 市 公 司 借 殼 上 市 後 , 便 會 進 行 公 司 改 組 , 例 如 改 選 董 事 會 、 撤換 高 階 主 管 、 改 變 經 營 策 略…等。借 該 殼 公 司 的 外 殼 , 實 質 上 經 營 權 、 經 營 方 針 、 內 部 人 員 等 已 然 全 非 。 故 購 併 的 選 擇 , 會 造 成 公 司 治 理 的 成 效 。 茲 將 國 外 有 關 於 接 管 行 為 的 相 關 文 獻 和 實 證 結 果 匯 整 於 表 2.4 所示。
表 2.4 接管行為相關之國外文獻表
研 究 學 者 研 究 對 象 研 究 結 果
North(2001) 美 國 上 市 公 司 被 接 管 公 司 具 有 較 低 的 控 制 股 東 持 股 。
Song and
Walking(1993) 英 國 上 市 公 司
1.友 善 態 度 下 的 被 接 管 公 司 和 配 對 公 司 , 在 績 效 表 現 和 股 價 上 未 有 差 異 。
2.友 善 接 管 與 惡 意 接 管 的 目 標 公 司 兩 者 在 控 制 股 東 持 股 比 率 上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
Dayha and Powell(1999)
美 國 與 英 國 的 上 市 公 司
1.遭 惡 意 接 管 的 公 司 與 遭 友 善 接 管 的 公 司 , 在 績 效 與 股 價 上 未 有 差 異 。
2.友 善 接 管 的 目 標 公 司 相 較 惡 意 的 目 標 公 司 有 較 高 的 控 制 股 東 持 股 。
Frank and
Mayer(1996) 美 國 上 市 公 司
接 管 行 為 發 生 前,惡 意 接 管 目 標 公 司 與 友 善 接 管 目 標 公 司 之 股 價 並 無 不 同,但 惡 意 接 管 目 標 公 司 之 Tobin’Q 值 則 顯 著 低 於 友 善 接 管 的 目 標 公 司 。
Weir(1997) 英 國 上 市 公 司
1.友 善 接 管 的 目 標 公 司 比 惡 意 接 管 的 目 標 公 司 有 較 高 的 董 事 會 持 股 比 率 。
2.友 善 接 管 公 司 與 配 對 公 司 的 董 事 會 持 股 比 率 沒 有 差 異 。
Weir and
Laing(2002) 英 國 上 市 公 司
1.被 接 管 公 司 的 經 營 績 效 顯 著 較 差 。
2.被 接 管 後 公 司 獨 立 性 增 加 。 3.接 管 行 為 預 測 模 型 具 有 57%
的 預 測 能 力 。 Palepu(1986) 美 國 上 市 公 司
被 接 管 公 司 通 常 為 表 現 不 佳 者,且 公 司 資 產 規 模 要 較 其 他 公 司 為 小 。
資 料 來 源 : 康 家 祥 【15】
第三章 研究架構與假設
3.1 研究架構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方 法 與 程 序 , 首 先 是 尋 找 問 題 , 確 定 本 研 究 的 動 機 和 目 的 , 其 次 在 研 究 主 題 與 目 的 確 定 之 後 , 針 對 高 科 技 產 業 發 生 購 併 之 關 鍵 因 素 , 而 提 出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架 構 ; 再 依 據 研 究 主 題 與 目 的 針 對 公 司 治 理 與 購 併 策 略 關 係 之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彙 總 整 理 , 以 問 卷 調 查 進 行 研 究 , 再 以 所 收 集 的 資 料 利 用 統 計 方 法 (SPSS)進行分析。
針 對 收 集 到 的 文 獻 資 料 加 以 分 析、整 理、並 將 利 用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修 正 並 印 證 之 前 所 提 之 研 究 架 構 ; 最 後 加 以 撰 寫 研 究 成 果 。 為 使 整 個 研 究 得 思 緒 更 為 清 楚 , 繪 製 出 本 假 設 如 圖 3-1 所示。
圖 3.1 研究模式圖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根 據 研 究 主 題 與 目 需 要 , 本 研 究 在 研 究 方 法 上 採 大 樣 本 的 調 查 研 究 (large sample survey),進行資料之蒐集。大樣本調查研究的缺點 在 於 無 深 入 探 究 問 題 , 但 其 優 點 在 於 可 以 廣 泛 地 搜 集 大 量 資 料 ; 以 問 卷 方 式 蒐 集 資 料 的 缺 點 在 於 回 收 率 低 且 無 查 證 答 案 , 但 其 優 點 在 於 費 用 與 時 間 上 均 較 經 濟 , 適 合 在 受 訪 者 分 散 的 情 況 下 使 用 , 故 為 本 研 究
所 採 用 。
本 研 究 之 問 卷 要 項 係 採 用 李 克 特 五 點 量 表 來 測 度 。 要 求 受 測 者 依 據 實 際 經 驗 或 看 法 , 在 「 非 常 同 意 」、「 同 意 」、「 普 通 」、「 不 同 意 」 及
「 非 常 不 同 意 」 等 五 個 中 勾 選 , 依 序 分 別 給 予 5、4、3、2、1 分。並
由 圖 3.1 研究架構之變數,整理出本研究問卷之衡量項目,包括背景
變 項 及 問 卷 內 容 。 內 容 大 綱 : 計 分 為 「 公 司 治 理 」 及 「 購 併 策 略 」 等 二 大 變 數 構 面 。
並 依 據 台 灣 高 科 技 產 業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 共 發 放 160 份問卷。本研 究 採 用 變 異 數 分 析(One Way ANOVA)方法,針對問卷所收集的資料 進 行 分 析 , 以 SPSS 10.0 版統計軟體,作為資料整理分析工具,並基 於 研 究 架 構 及 問 題 特 性 之 考 量 , 在 統 計 分 析 方 法 上 , 計 採 用 了 信 度 分 析 、 變 異 數 分 析 , 茲 分 述 如 下 :
1. 信度分析:本研究將藉由各變項的 Cronbach's α值,來進行內部 一 致 性 信 度 分 析 。
2. 變異數分析:探討不同的高科技產業對公司治理及購併策略之影 響 ; 以 及 探 討 購 併 策 略 之 公 司 治 理 。
3.2 研究變數與假設
在 文 獻 探 討 中 所 列 之 諸 多 模 式 均 符 合 一 定 義 , 但 為 了 問 卷 長 度 關 係,本 研 究 採 用 何 里 仁【4】的見解,將公司治理區分為三個構面,董 事 會 組 成 、 股 權 結 構 及 資 訊 透 明 度 等 三 個 重 要 機 制 當 作 影 響 因 素 構 面 ; 另 外 , 根 據 曾 鈺 琦 【16】所彙整之購併型態分類表,本研究將購 併 策 略 區 分 為 水 平 式 購 併 、 垂 直 式 購 併 、 複 合 式 購 併 三 種 型 態 構 面 。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變 數 定 義 如 下 :
一 、 高 科 技 產 業 對 「 公 司 治 理 」 及 「 購 併 策 略 」 之 差 異 :
( 一 ) 不 同 高 科 技 產 業 對 公 司 治 理 相 關 之 探 討
( 二 ) 不 同 高 科 技 產 業 對 購 併 策 略 相 關 之 探 討
二 、 購 併 策 略 之 公 司 治 理 :
( 一 ) 水 平 式 購 併 對 公 司 治 理 相 關 之 探 討
( 二 ) 垂 直 式 購 併 對 公 司 治 理 相 關 之 探 討
( 三 ) 複 合 式 購 併 對 公 司 治 理 相 關 之 探 討
三 、 人 口 統 計 變 項 :
人 口 統 計 變 項 為 本 研 究 架 構 之 自 變 數,區 分 為(1)性別、(2)年 齡、(3)教育程度、(4)服務年資、(5)職別(6)產業 別 … 等 六 項 。
(1)性別:分為男、女等兩類。
(2)年齡:共分為五類,分別為 23 歲以下、24-30 歲、31-40 歲、
41-50 歲、50 歲以上。
(3)教育程度:共分為四類,分別為高中職以下、大 專、大學、
碩 博 士 以 上 。
(4)服務年資:共分為五類,分別為未滿半年、半年至二年、二 年 至 四 年 、 四 年 至 六 年 、 六 年 以 上 。
(5)職別:分為中階主管、高階主管兩類。
(6)產業別別:共分為六類,分別為積體電路產業、電腦週邊產 業、通 訊 產 業、光 電 產 業、精 密 機 械 產 業、生 物 科 技 產 業 。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變 數 假 設 如 下 :
一 、 研 究 模 式 的 建 立 :
H1:購併策略型式不同對公司治理存有顯著之差異。
H2:不同產業別對公司治理存有顯著之差異。
H3:不同產業別對購併策略存有顯著之差異。
第四章 問卷設計
4.1 資料分析方法 4.1.1 信 度 與 效 度 之 檢 定
從 科 學 之 觀 點 而 言 , 一 個 良 好 的 衡 量 工 具 應 具 有 足 夠 之 信 度 與 效 度 ; 而 從 操 作 之 觀 點 而 言 , 則 必 須 具 有 實 用 性 與 客 觀 性 。 一 般 而 言 , 信 度 是 具 有 穩 定 性 與 一 致 性 兩 方 面 的 意 義 ; 效 度 則 為 夠 測 出 研 究 人 員 想 要 衡 量 之 特 質 或 功 能 的 程 度 ; 實 用 性 則 是 經 濟 性 、 方 便 性 與 可 解 釋 性 等 。
一 、 信 度 (Reliability)
信 度(Reliability)是指測驗問卷資料結果的特性與結果,本 研 究 用 Cronbach’s α係數來檢定,以評估不同構面量表的可信度 檢 測 , 來 檢 測 內 部 之 一 致 性 與 穩 定 性 【9】。
一 致 性(Consistemcy),即研究者對於相同或相似的現象(或群
體)進行不同之測量(不同型式或不同時間),所得結果為一致之程
度。而 穩 定 性(Stability),則是指任何的測量包含了實際與誤差值 兩 部 分 , 若 信 度 愈 高 表 示 誤 差 值 愈 低 , 如 此 , 所 得 的 觀 察 值 就 不 會 因 型 式 或 時 間 的 改 變 而 有 所 變 動 , 即 稱 為 有 相 當 之 穩 定 性 。
信 度 係 衡 量 沒 有 誤 差 之 程 度 , 也 是 測 驗 結 果 一 致 性 (Consistency)之程度。
而 所 有 回 收 問 卷 需 先 經 過 一 致 性 指 標(Consistence Index,C.I.) 檢 測(一致性指標 C.I.=0.1),通過檢測的問卷芳屬有效問卷,若一 致 性 指 標 C.I.>0.1,則屬無效問卷。
因 此 , 本 研 究 之 問 卷 已 能 符 合 理 論 之 要 求 , 亦 即 其 內 部 具 有 一 致 性 。
二 、 效 度 (Validity)
效 度 (Validity) 即 是 正 確 性 ( Accuracy), 係 指 問 卷 量 表 所 能 測 出 欲 受 測 對 象 的 特 質 , 也 就 是 說 問 卷 是 否 能 真 正 測 出 心 理 的 反 應。若 效 度 越 高 表 示 測 驗 的 結 果 越 能 代 表 受 試 者 的 反 應。因 此,
若 是 問 卷 的 內 容 來 自 學 者 基 礎 , 加 以 配 合 學 理 及 實 務 經 驗 , 並 經 過 事 前 預 試 , 均 可 視 為 一 定 準 確 的 效 度 。 因 此 本 研 究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 所 有 的 問 項 在 所 衡 量 的 構 面 上 均 有 0.5 以上的因素負荷量絕 對 值 , 若 因 素 負 荷 量 絕 對 值 低 於 0.5 的問項均刪除,以具有準確 效 度 。
所 謂 效 度 (Validity) 即 為 正 確 性 ( Correctness), 乃 指 衡 量 工 具 能 真 正 衡 量 到 研 究 所 想 要 衡 量 的 問 題 。 常 用 的 效 度 衡 量 方 式 有 內 容 效 度 (Content Validity)、建構效度(Construct Validity)
及 效 標 關 聯 效 度 (Criterion-related)等三種。
本 研 究 之 問 卷 項 目 是 經 由 文 獻 中 找 尋 適 合 且 相 關 之 衡 量 項 目 整 理 而 得 。
對 於 最 初 決 定 之 衡 量 項 目 藉 由 中 、 高 階 主 管 之 專 業 素 養 與 豐 富 之 經 驗 , 進 行 相 關 構 面 與 評 估 準 則 之 篩 選 , 而 研 究 條 例 中 之 衡 量 構 面 或 評 估 準 則 中 , 若 一 專 家 之 專 業 素 養 與 經 驗 判 斷 有 未 盡 周 延 之 處 , 亦 請 中 、 高 階 主 管 一 並 於 問 卷 之 「 其 他 」 欄 位 中 表 示 意 見 , 作 為 第 一 次 問 卷 之 結 果 , 復 依 據 第 一 次 問 卷 結 果 作 第 二 次 問 卷 調 查 之 基 礎 , 俾 符 合 理 論 概 念 的 內 涵 。 因 此 本 研 究 所 使 用 之 衡 量 工 具 已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內 容 效 度 。
4.2 本研究問卷設計
4.2.1 研 究 樣 本 之 選 擇 與 資 料 蒐 集
本 研 究 以 國 內 企 業 為 實 證 研 究 對 象 , 抽 樣 對 象 為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高 科 技 產 業 , 本 研 究 以 李 克 特 五 點 量 表 , 請 受 訪 者 對 問 卷 中 各 敘 述 句 的 符 合 程 度 填 答 問 卷 中 並 有 設 計 可 供 勾 選 的 方 格 , 以 測 試 問 卷 有 效 性 。 本 問 卷 填 答 者 設 定 為 每 家 企 業 行 政 部 門 之 中 、 高 階 主 管 , 共 發 放 160
份 問 卷 。
4.2.2 研 究 工 具
本 研 究 乃 透 過 相 關 文 獻 的 探 討 , 以 建 構 高 科 技 產 業 之 購 併 模 式 。 為 驗 證 此 模 式 之 可 用 性 , 在 完 成 模 式 建 構 之 後 , 進 行 實 證 分 析 , 藉 以 瞭 解 企 業 之 實 際 狀 況 , 並 評 鑑 該 模 式 之 效 度 與 信 度 。
本 研 究 之 實 證 研 究 問 卷 分 成 二 部 份 , 茲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一 、 購 併 及 公 司 治 理
此 部 份 問 卷 是 採 用 李 克 特 五 點 量 表 方 式 , 分 成 「 非 常 不 同 意 」、「 不 同 意 」、「 普 通 」、「 同 意 」 及 「 非 常 同 意 」, 共 計 30 題。
其 給 分 原 則 為 , 答 「 非 常 不 同 意 」 者 得 1 分,答「不同意」者得 2 分,答「普通」者得 3 分,答「同意」者得 4 分,答「非常同
意 」者 得 5 分,得分愈高表示企業對該項構面發揮之效能愈重視。
在 文 獻 探 討 中 所 列 之 諸 多 模 式 均 符 合 一 定 義 , 但 為 了 問 卷 長 度 關 係,本 研 究 採 用 何 里 仁【4】的見解,將公司治理區分為三個 構 面 , 董 事 會 組 成 、 股 權 結 構 及 資 訊 透 明 度 等 三 個 重 要 機 制 當 作 影 響 因 素 構 面,此 部 份 問 卷 共 有 20 題,其中 1-6 題為「董監事」、
7-10 為「股權結構」、11-20 題為「資訊透明度」,如附件一所示。
另 外 , 根 據 曾 鈺 琦 【16】所彙整之購併型態分類表,本研究 將 購 併 策 略 區 分 為 水 平 式 購 併 、 垂 直 式 購 併 、 複 合 式 購 併 三 種 型 態 構 面,此 部 份 問 卷 共 有 17 題,其中 21-26 題為「水平式購併」、
27-32 為「垂直式購併」、11-20 題為「複合式購併」,如附件一所 示 。
二 、 基 本 資 料
此 部 份 問 卷 共 有 6 個題項,茲分說明如下:
(1)性別:分為男、女等兩類。
(2)教育程度:共分為四類,分別為高中職以下、大 專、大學、
碩 博 士 以 上 。
(3)年齡:共分為五類,分別為 23 歲以下、24-30 歲、31-40 歲、
41-50 歲、50 歲以上。
(4)位階:分為中階主管、高階主管兩類。
(5)服務年資:共分為五類,分別為未滿半年、半年至二年、二
年 至 四 年 、 四 年 至 六 年 、 六 年 以 上 。
(6)產業別別:共分為六類,分別為積體電路產業、電腦週邊產
業、通 訊 產 業、光 電 產 業、精 密 機 械 產 業、生 物 科 技 產 業 。
第五章 研究結果分析
5.1 樣本資料分析
本 研 究 根 據 研 究 目 的 、 研 究 假 設 , 並 採 用 SPSS 套裝軟體作為資 料 分 析 工 具 。
一 、 研 究 範 圍 與 對 象
我 們 主 要 發 放 問 卷 的 範 圍 為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 對 象 則 以 中 、 高 階 主 管 為 其 研 究 對 象 , 所 謂 高 階 主 管 則 是 指 該 公 司 之 一 級 主 管 , 而 該 公 司 之 一 級 主 管 以 下 則 屬 中 階 主 管 。
二 、 問 卷 設 計 與 回 收
本 研 究 以 李 克 特 五 點 尺 度 , 請 受 訪 者 對 問 卷 中 各 敘 述 句 的 符 合 程 度 填 答 。 問 卷 中 並 有 設 計 可 供 勾 選 的 方 格 , 以 測 試 問 卷 調 查 有 效 性。本 問 卷 調 查 回 收 問 卷 95 份,其中包含 3 份無效問卷,剔 除 無 效 問 卷 後 , 有 效 問 卷 為 92 份,有效回收率 57%。
本 研 究 採 用 分 層 抽 樣 方 式 之 最 大 原 因 , 由 於 考 量 到 高 科 技 產 業 中 尚 有 許 多 性 質 不 同 的 行 業 , 為 了 使 樣 本 的 結 構 能 與 母 體 的 結 構 一 致 , 故 以 分 層 抽 樣 的 方 式 來 提 高 樣 本 對 母 體 的 代 表 性 。
至 於 本 研 究 之 每 一 層 抽 樣 的 樣 本 數 、 比 例 配 置 分 述 如 下 : 本 問 卷 主 要 是 針 對 高 科 技 產 業 來 探 討 , 其 中 可 分 類 為 積 體 電 路 產 業 、 電 腦 週 邊 產 業 、 通 訊 產 業 、 光 電 產 業 、 精 密 機 械 產 業 、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 等;而 在 比 率 配 置 方 面,則 參 考 2004 年新竹科學園區 登 記 之 高 科 技 產 業 行 業,預 計 發 放 數 量 為 積 體 電 路 產 業 48 份、電 腦 週 邊 產 業 22 份、通訊產業 26 份、光電產業 24 份、精密機械產 業 20 份、生物科技產業 20 份。
三 、 分 析 方 法
本 研 究 根 據 研 究 目 的 、 研 究 假 設 , 並 採 用 SPSS 套裝軟體作
為 資 料 分 析 工 具 。
( 一 ) 信 度 分 析
為 了 暸 解 問 卷 的 可 信 度 , 本 研 究 以 Cronbach’s α 係數 測 定 所 有 量 表 的 內 部 一 致 性。依 據 學 者 Guielford【40】認 為 Cronbach’s α 係數若是低於 0.35 屬於低信度,應拒絕使 用;若 是 大 於 0.7 怎表示此信度相當高;若是介於 0.35 與 0.7 之間是可接受的。
問 卷 的 第 一 部 份 為 公 司 治 理 之 Cronbach’s α 係 數 為 0.6731,第二部份為購併之 Cronbach’s α 係數為 0.6973,
而 整 體 之 Cronbach’s α 係數為 0.8012 為。故本問卷一致性 良 好 。 如 表 5.1 所示。
表 5.1 問卷的信度分析結果
構 面 名 稱 Cronbach’s α 公 司 治 理 整 體 信 度 0.6731
購 併 整 體 信 度 0.6973
整 體 信 度 0.8012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 二 ) 效 度 分 析
本 研 究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 所 有 的 問 項 在 所 衡 量 的 構 面 上
均 有 0.5 以上的因素負荷量絕對值,若因素負荷量絕對值
低 於 0.5 的問項均刪除,以具有準確效度。
四 、 人 口 統 計 變 項 彙 總
依 據 本 研 究 問 卷 的 第 一 部 分 基 本 資 料 分 述 如 下 。
( 一 ) 性 別
在 92 位受訪者中有 47 位是男性(佔 51%),45 位是 女 性 ( 佔 49%)。(表 5.2)
表 5.2 男女人數百分比表
性 別 人 數 百 分 比
男 47 51.1
女 45 48.9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 二 ) 教 育 程 度
在 92 位受訪者中,大部份的教育程度為碩博士以上,
其 分 布 如 下 : 高 中 職 以 下 的 有 0 位、是大專的有 7 位、是 大 學 的 有 24 位、碩博士以上的有 61 位。(表 5.3)
表 5.3 教育程度分布人數表
教 育 程 度 人 數 百 分 比
高 中 職 以 下 0 0
大 專 7 7.6
大 學 24 26.1
碩 博 士 以 上 61 66.3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 三 ) 年 齡
在 92 位受訪者中,大部份年齡為 31-40 歲,其分布如 下 :24-30 歲有 12 位、31-40 歲的有 37 位、41-50 歲的有 27 位、50 歲以上的有 16 位。(表 5.4)
表 5.4 年齡分布表
年 齡 人 數 百 分 比
23 歲 以 下 0 0
24-30 歲 12 13.0
31-40 歲 37 40.2
41-50 歲 27 29.3
50 歲 以 上 16 17.4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 四 ) 位 階
在 92 位受訪者中,大部份位階為高階主管階級,其分
布 如 下:中 階 主 管 有 14 人、高階主管階級的有 78 人。(表 5.5)
表 5.5 位階分布表
位 階 人 數 百 分 比
中 階 主 管 14 15.2
高 階 主 管 78 84.4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 五 ) 任 職 期 間
在 92 位受訪者中,大部份任職期間為半年至二年,其
分 布 如 下 : 半 年 至 二 年 有 38 位、二年至四年者有 16 位、
四 年 至 六 年 者 有 20 位、六年以上者有 18 位。(表 5.6)
表 5.6 任職期間分布表
任 職 期 間 人 數 百 分 比
未 滿 半 年 0 0
半 年 至 二 年 38 41.3
二 年 至 四 年 16 17.4
四 年 至 六 年 20 21.7
六 年 以 上 18 19.6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 六 ) 產 業 別
在 92 位受訪者中,產業別使用分層抽樣,故在回收之
問 卷 中 產 業 別 分 佈 平 均,其 分 布 如 下:積 體 電 路 產 業 有 12 人 、 電 腦 週 邊 產 業 有 15 人、通訊產業有 18 人、光電產業 16 人、精密機械產業有 16 人、生物科技產業有 15 人。( 表 5.7)
表 5.7 產業別分布表
產 業 別 人 數 百 分 比
積 體 電 路 產 業 12 13
電 腦 週 邊 產 業 15 16.3
通 訊 產 業 18 19.6
光 電 產 業 16 17.4
精 密 機 械 產 業 16 17.4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15 16.3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係 根 據 前 述 之 問 卷 第 一 部 份 , 彙 總 如 下 表 5.8 所示。
表 5.8 人口統計變項彙總表
特 徵 變 項 項 目 說 明 樣 本 數 百 分 比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別
積 體 電 路 產 業 電 腦 週 邊 產 業 通 訊 產 業 光 電 產 業 精 密 機 械 產 業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12 15 18 16 16 15
13%
16.3%
19.6%
17.4%
17.4%
16.3%
填 寫 人 於 該 公 司 之 位 階 中 階 主 管
高 階 主 管 14
78 15.2%
84.4%
填 寫 人 於 該 公 司 任 職 時 間
未 滿 半 年 未 滿 二 年 二 年 至 四 年 四 年 至 六 年 六 年 以 上
0 38 16 20 18
0%
41.3%
17.4%
21.7%
19.6%
填 寫 人 之 年 齡 分 布
23 歲 以 下 24-30 歲 31-40 歲 41-50 歲 50 歲 以 上
0 12 37 27 16
0%
13.0%
40.2%
29.3%
17.4%
填 寫 人 之 教 育 程 度 分 布
高 中 職 以 下 大 專 大 學 碩 博 士 以 上
0 7 24 61
0%
7.6%
26.1%
66.3%
填 寫 人 之 性 別 分 布 男 女
47
45 51.1%
48.9%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5.2 研究結果分析
本 研 究 以 獨 立 t 檢定來瞭解性別、位階在公司治理及購併上是否 會 有 差 異;再 以 變 異 數 分 析(ANOVA)分別來檢定不同的教育程度、年 齡 、 任 職 期 間 、 產 業 別 是 否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性 。 最 後 再 根 據 有 顯 著 的 變
數 進 行 LSD 多重比較分析,以了解各問項彼此之顯著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