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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 化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到 宅 鑑 定 服 務 申 請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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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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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修正 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七日修正

彰 化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到 宅 鑑 定 服 務 申 請 書

縣民 因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需 24 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請勾選)屬實,

□長期重度昏迷者

無法自行至鑑定醫療機構辦理鑑定,懇請貴局指派鑑定機構醫師及人員前往協助辦理鑑定。

個案 現居地址

(必填)

□住宅

□機構

代理人姓名 與個案關係

代理人 身分證字號

代理人 聯絡電話

公文寄送地址

□同上

檢具文件 □3 個月內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需含全癱、需 24 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其中之一敘述)

□6 個月內出院病歷摘要或鑑定相關之病歷資料。

□身心障礙鑑定表。

□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一吋相片三張。

注意事項 一、 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辦理。

二、 申請文件經衛生局審核,倘檢附之病歷資料或診斷證明書未符 合者,本局將通知補件,若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補件者,將檢退申請 文件至申請書中的公文寄送地址。

三、 醫事人員依據醫療專業判斷進行「身心障礙鑑定」相關事宜,

若經醫師判斷需補附其他病歷資料或需近一步到院檢查、治療,亦 請配合醫囑辦理。

本人已明白並同意上述注意事項,並願意遵守其相關規定:

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 月 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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