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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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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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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題目:非營利組織服務品質與顧客忠誠度之研究

-以軍人之友社國軍英雄館為例

系 所 別:科 技 管 理 研 究 所 學號姓名:M09203012 朱金龍 指導教授:蔣 德 煊 博 士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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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服務品質與顧客忠誠度之研究─以軍人 之友社國軍英雄館為例

學生:朱金龍 指導教授:蔣德煊 博士

摘 要

自政府實施週休二日以來,國人積極從事休閒活動,國內觀光旅遊等休 憩產業蓬勃發展。而以照顧官兵、服務三軍袍澤為經營宗旨之非營利組織─

國軍英雄館,在政府獎勵與鼓勵發展國內觀光事業,以及觀光飯店不斷更新、

充實設施,以高品質、低收費招攬顧客之策略下,營運績效受到衝擊。本研 究以文獻探討方式比較業界服務品質與經營管理模式,再以問卷與訪談方式 瞭解消費者(國軍官兵)之需求偏好及管理單位(國軍英雄館)之經營理念,

進而探討影響顧客忠誠度(顧客再宿意願)之關鍵因素。在研究中,以國軍 官兵之階級、役別、年齡為因子,以服務品質(顧客期望滿意度與實際滿意 度)及顧客忠誠度為研究變項,以描述性統計、t 檢定、變異數分析、迴歸分 析等統計方式探討其關聯性。研究發現,不論階級、役別、年齡對期望滿意 度觀點看法皆相同,對實際滿意度觀點看法則顯示出差異性,且顧客實際滿 意度皆低於期望滿意度;同時,中、高階、長役期幹部於服務品質之實際滿 意度調查雖比低階、短役期弟兄為低,然對英雄館之服務品質要求反而較高。

經檢討分析,完善的設施,良好的服務品質,同時強化關鍵再宿因子,方能 吸引與爭取三軍袍澤以國軍英雄館為餐飲或住宿之最佳選擇。研究結論與建 議提供國軍英雄館各經管單位參考。

關鍵字:非營利組織、國軍英雄館、服務品質、顧客忠誠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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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謝

余謹以至誠,感謝指導教授蔣德煊老師,及口試委員賀力行老師和黃慶 隆老師等諸位師長,對受業之學業暨論文給予悉心指導。

研究進修期間,承蒙 師長、家人、友人、同事、同學之關懷與鼓勵;

撰寫論文時,又蒙 受試、調查單位、部隊及英雄館等之長官、同事、官兵 弟兄之鼎力相助,不勝感激。

特申謝忱

朱金龍 謹誌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

(7)

目錄

中文摘要... i

誌 謝... ii

目 錄... iii

圖目錄... v

表目錄... vi

第一章 緒論... 1

1.1 研究背景... 1

1.2 研究動機... 1

1.3 研究目的... 2

1.4 研究範圍與對象... 2

1.5 研究問題... 3

1.6 研究流程... 3

第二章 文獻探討... 5

2.1 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國軍英雄館之探討... 5

2.2 非營利組織相關理論探討...11

2.3 服務構面的定義及概念... 27

2.4 服務品質的定義... 30

2.5 服務品質構面評估模式之探討... 32

2.6 服務品質與顧客忠誠度... 37

第三章 研究設計... 40

3.1 研究架構... 41

3.2 研究假設... 43

3.3 分析工具... 45

3.4 問卷調查之樣本... 46

3.5 研究程序... 49

第四章 資料分析與討論...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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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樣本資料分析... 51

4.2 不同的顧客來源對國軍英雄館之期望滿意度與實際滿意度之差異 情形 ... 54

4.3 國軍英雄館顧客再宿關鍵因素分析... 60

4.4 訪談調查之結果與討論... 64

4.5 問卷調查與訪談結果比較分析... 73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76

5.1 研究結論... 76

5.2 建議... 79

參考文獻... 83

附錄... 88

(9)

圖目錄

圖 1.1 本研究之研究流程... 4

圖 2.1 軍人之友社組織體系... 7

圖 2.2 國軍英雄館組織體系... 10

圖 2.3 Sasser,Olsen & Wyckoff 的整合模式 ... 33

圖 2.4 Albrecht 的服務金三角模式... 34

圖 2.5 PZB 服務品質模式 ... 35

圖 3.1 非營利組織服務品質與顧客忠誠度之研究架構... 41

(10)

表目錄

表 2.1 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全國各地站館地址及電話... 8

表 2.2 國軍英雄館甲級各館設施簡介... 9

表 2.3 民間組織的社會角色與目的... 22

表 2.4 台灣非營利組織發展之比較(1987 年解嚴與 2003 年之比較)... 23

表 2.5 缺口的意義及成因... 36

表 3.1 正式量表調查有效樣本統計... 47

表 3.2 「期望滿意度」信度分析表... 49

表 3.3 「實際滿意度」信度分析表... 49

表 4.1 曾住國軍英雄館之軍官、士官兵基本資料... 52

表 4.2 期望滿意度與實際滿意度量表... 53

表 4.3 整體滿意度量表... 54

表 4.4 期望與實際滿意度各個構面量表... 54

表 4.5 期望與實際滿意度成對樣本 t 檢定表... 55

表 4.6 不同階級對於期望滿意度觀點之變異數分析表... 55

表 4.7 不同役別對於實際滿意度觀點之變異數分析表... 56

表 4.8 不同階級之軍官與士官兵之平均數之比較... 56

表 4.9 不同役別對於期望滿意度觀點之變異數分析表... 57

表 4.10 不同役別對於實際滿意度觀點之變異數分析表... 58

表 4.11 不同役別之軍官與士官兵對實際滿意度平均數之比較... 58

表 4.12 不同年齡對於期望滿意度觀點之變異數分析表... 58

表 4.13 不同年齡對於實際滿意度觀點之變異數分析表... 59

表 4.14 不同年齡之軍官與士官兵之平均數之比較... 60

表 4.15 再宿關鍵因子逐步迴歸分析表(有形性構面)... 60

表 4.16 再宿關鍵因子逐步迴歸分析表(可靠度構面)... 61

表 4.17 再宿關鍵因子逐步迴歸分析表(反應度構面)... 62

表 4.18 再宿關鍵因子逐步迴歸分析表(保證性構面)... 63

表 4.19 再宿關鍵因子逐步迴歸分析表(關懷性構面)... 63

表 4.20 國軍英雄館受訪站長背景資料...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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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背景

台 灣 地 區 近 年 來 受 經 濟 發 展 影 響,邁 入 已 開 發 國 家 行 列,國 內 產 業 結 構 也 由 第 一、二 級 產 業 進 入 以 顧 客 為 導 向 行 銷 的 第 三 級 產 業。鑑 於 國 民 所 得 不 斷 提 高,消 費 能 力 逐 次 增 強,尤 其 在 政 府 推 動 週 休 二 日 政 策 後,消 費 型 態 趨 於 多 元 化,國 人 開 始 積 極 從 事 休 閒 活 動,國 內 觀 光 旅 遊 休 憩 產 業 蓬 勃 發 展,服 務 產 業 的 內 涵 結 構 已 然 朝 標 準 化、精 緻 化 、 多 樣 化 之 方 向 發 展 。

非 營 利 組 織 (Nonprofit Organization)隨著經濟大幅成長及社會 趨 向 多 元 化,其 管 理 與 營 運 已 受 到 學 者 和 業 界 普 遍 的 重 視。而 以 照 顧 官 兵 、 服 務 三 軍 袍 澤 為 經 營 宗 旨 之 非 營 利 組 織─軍人之友社國軍英雄 館, 其 經 營 之 良 寙, 確 實 影 響 營 運 成 效, 其 中 又 以 服 務 品 質(「 顧 客 期 望 滿 意 度 」與「 顧 客 實 際 滿 意 度 」)關 係「 顧 客 再 宿 意 願 」至 深 且 鉅。因 此,面 對 國 內 觀 光 旅 館 強 烈 競 爭,國 軍 英 雄 館 之 經 營 已 面 臨 嚴 重 考 驗 , 如 何 達 成 永 續 經 營 之 目 標 , 是 為 本 篇 之 研 究 背 景 。

1.2 研究動機

非 營 利 組 織 之 存 在,係 藉 凝 聚 之 社 會 資 源,集 中 力 量,解 決 傳 統 政 治 或 商 業 組 織 所 不 能 處 理 之 問 題( 司 徒 達 賢,1999)【3】。是 以 , 非 營 利 組 織 為 追 求 永 續 發 展,必 須 以 企 業 化 經 營 之 精 神,引 進 市 場 法 則 ,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 方 能 趨 吉 避 凶 , 增 進 營 運 績 效 。

現 代 人 消 費 之 觀 念 首 重 服 務 品 質 (Service Quality)。自 1950 年 以 來 , 品 質 的 意 識 不 斷 上 昇 , 其 中 , 日 本 在 1951 年設立了品管界最 高 榮 譽 的「 戴 明 獎 」,係 針 對 推 行 全 公 司 品 管 具 有 卓 越 表 現 的 企 業 或 個 人 , 給 予 適 當 的 獎 勵 , 以 提 昇 企 業 界 的 品 質 水 準 。 我 國 在 民 國 79 年 也 設 立 了「 國 家 品 質 獎 」,並 建 立 其 專 業 性,成 為 國 人 及 業 界 作 為 自 我 診 斷 及 自 我 改 善 的 標 竿 。

二 十 一 世 紀 已 然 邁 入 服 務 化 的 社 會,換 言 之,注 重 服 務 品 質 價 值 的 時 代 已 經 來 臨 , 企 業 經 營 應 以 「 顧 客 為 導 向 」 來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12)

(Service Quality),否則將會被同行的競爭優勢所淘汰。因此,國軍 英 雄 館 為 能 與 營 利 事 業 組 織 機 構 競 爭,其 服 務 的 型 態 必 須 轉 為 以 顧 客 為 導 向 , 此 乃 本 研 究 動 機 之 一 。

國 軍 英 雄 館 從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創 立 迄 今,已 歷 經 五 十 個 年 頭,從 各 縣 市 陸 續 建 館 以 來,至 目 前 僅 餘 十 館 繼 續 維 持 國 軍 官 兵 差 旅 期 間 之 基 本 照 顧,其 間 設 施 與 服 務 雖 有 更 新 與 改 善,惟 榮 景 已 不 復 過 去。尤 其 政 府 獎 勵 與 鼓 勵 發 展 國 內 觀 光 產 業,以 及 新 的 國 際 觀 光 旅 館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紛 紛 成 立,其 不 斷 更 新、充 實 設 施,更 以 高 品 質、低 收 費 招 攬 顧 客 之 策 略 下 , 營 運 受 到 嚴 重 衝 擊 , 為 傳 承 照 顧 服 務 三 軍 袍 澤 之 使 命 , 及 能 使 國 軍 英 雄 館 永 續 經 營 , 此 為 本 研 究 動 機 之 二 。

1.3 研究目的

本 研 究 以 Parasurman Zeithmal & Berry(以下簡稱 PZB)三位學 者 所 提 出 的 一 般 性 服 務 品 質 衡 量 模 式 作 基 礎,探 討 顧 客 對 服 務 品 質 滿 意 程 度,並 從 顧 客 滿 意 向 度 探 究 影 響 消 費 者 再 宿 意 願 之 條 件,俾 針 對 影 響 再 宿 之 關 鍵 因 素,予 以 強 化 或 檢 討 改 善,期 望 能 夠 提 供 滿 足 消 費 者 所 重 視 的 服 務 品 質 項 目 與 管 理 構 面,以 提 昇 軍 人 之 友 社 國 軍 英 雄 館 組 織 服 務 的 效 能 , 因 此 本 研 究 之 主 要 目 的 為 :

一 、 探 討 消 費 者 對 住 宿 國 軍 英 雄 館 期 望 與 實 際 滿 意 程 度 之 差 異 。 二 、 探 討 不 同 顧 客 因 子(階 級 、 役 別 、 年 齡)對 「 期 望 滿 意 度 」 與 「 實

際 滿 意 度 」 觀 點 之 異 同 。

三 、 針 對 顧 客 不 同 觀 點 , 探 討 影 響 再 宿 關 鍵 因 素 。

四 、 經 由 專 家 訪 談 , 探 討 國 軍 英 雄 館 現 況 與 未 來 經 營 方 向 。

1.4 研 究範圍與對象

為 探 討 國 軍 英 雄 館 經 營 現 況,以 曾 經 住 宿 國 軍 英 雄 館 之 官 兵、學 生 與 聘 雇 人 員 為 問 卷 施 測 對 象,並 選 擇 台 北、台 中、高 雄、花 蓮 地 區 兼 營 住 宿 與 餐 飲 業 務 之 英 雄 館 為 訪 談 研 究 對 象。冀 從 問 卷 施 測 瞭 解 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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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期 望 與 實 際 滿 意 程 度 和 對 英 雄 館 之 整 體 感 受;從 訪 談 研 究 中 瞭 解 經 營 者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與 經 營 改 善 空 間 , 俾 依 顧 客 期 望 , 調 整 經 營 作 為 , 以 爭 取 顧 客 再 宿 及 提 昇 營 運 績 效 。

1.5 研究問題

根 據 前 述 研 究 目 的,並 參 考 相 關 理 論 與 實 證 研 究 等 文 獻 資 料 分 析 結 果 , 本 研 究 主 要 探 討 下 列 問 題 :

一 、 顧 客 住 宿 國 軍 英 雄 館 其 期 望 與 實 際 滿 意 度 之 比 較 。

二 、 不 同 階 級 、 役 別 、 年 齡 之 官 士 兵 對 於 期 望 滿 意 度 之 觀 點 看 法 為 何 ?

三 、 不 同 階 級 、 役 別 、 年 齡 之 官 士 兵 對 於 實 際 滿 意 度 之 觀 點 看 法 為 何 ?

四 、 顧 客 再 宿 之 關 鍵 因 素 為 何 ?

1.6 研究流程

本 研 究 之 目 的,在 了 解 非 營 利 組 織 國 軍 英 雄 館 服 務 品 質 與 顧 客 忠 誠 度 之 關 係。於 確 立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後,即 著 手 文 獻 蒐 集 整 理、歸 納 與 分 析,條 列 非 營 利 組 織 服 務 品 質 之 各 個 構 面 與 要 素。再 經 由 問 卷 調 查 與 深 度 訪 談 後,找 出 國 軍 英 雄 館 影 響 再 宿 之 關 鍵 因 素,並 以 比 做 出 具 體 結 論 與 建 議 , 因 此 , 本 研 究 之 流 程 歸 納 如 圖 1.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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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1 本研究之研究流程 研究動機與目的

文獻資料蒐集與探 討

研究架構與假設

確定研究方法

問卷設計與測試

正式施試

實施專家訪談

資料整理與分析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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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2.1 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國軍英雄館之探討

國 軍 英 雄 館 係 指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軍 人 之 友 社 於 各 地 區 設 置 之 國 軍 英 雄 館,屬 住 宿 場 所 以 服 務 為 宗 旨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主 要 提 供 現 役 軍 官、士 官、士 兵 及 與 國 防 有 關 之 人 員 住 宿 休 憩 使 用,但 以 現 役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為 優 先。 其 經 營 管 理 及 財 務 收 支 運 用, 均 依「 國 軍 服 務 作 業 單 位 及 國 軍 英 雄 館 管 理 辦 法 」 規 定 辦 理 。

2.1.1 軍 人 之 友 社 成 立 緣 起 與 發 展 概 況

根 據「 中 華 民 國 軍 人 之 友 社 社 史 」【14】記載,軍人之友社於民 國 四 十 年 六 月 由 中 國 青 年 反 共 抗 俄 聯 合 會( 中 國 青 年 反 共 救 國 團 之 前 身 )發 起 青 年 暑 期 軍 中 服 務,並 於 服 務 工 作 結 束 後,在 當 年 九 月 一 日 記 者 節 晚 上 舉 辦「 自 由 中 國 文 武 青 年 戰 鬥 晚 會 」,會 中 宣 讀 發 起 組 織

「 軍 人 之 友 社 」 宣 言 , 希 望 能 把 敬 軍 活 動 有 計 劃 的 擴 大 到 全 社 會 去 。 隨 即 協 同 國 防 部 總 政 戰 部 策 訂 籌 設「 軍 人 之 友 社 」計 劃,以 號 召 社 會 各 界 為 軍 人 服 務,推 動 敬 軍、勞 軍 運 動,俾 能 團 結 軍 民 情 感,促 進 軍 民 合 作,增 進 軍 人 福 利,藉 以 提 高 士 氣,加 強 戰 力。其 主 要 任 務 為 慰 問、文 康 服 務、軍 眷 濟 助、調 節 軍 民 糾 紛、表 揚 敬 軍 愛 民 模 範 等 活 動 。 民 國 四 十 年 十 月 卅 日 召 開 第 一 次 社 員 代 表 大 會,正 式 通 過 大 會 議 事 規 程 與 選 舉 簡 則,並 通 過 組 織 章 程 與 相 關 計 劃 綱 要。之 後,各 地 區 縣 市 分 別 成 立 分 社,其 間 雖 經 數 度 調 整,各 項 活 動 於 焉 展 開。軍 人 之 友 社 組 織 體 系 如 圖 2.1。

2.1.2 國 軍 英 雄 館 成 立 緣 起 與 發 展 概 況

軍 人 之 友 社 各 縣 市 分 社 成 立 初 期,對 差 假 官 兵 的 服 務 僅 限 於 設 立 官 兵 服 務 部( 交 誼 廳 ),受 理 官 兵 法 律 解 答、交 通 查 詢 及 代 寫 書 信 等 委 託 事 項,至 於 差 假 官 兵 的 住 宿 安 排,則 委 由 各 高 司 單 位 在 各 重 要 城 市 設 置 之 服 務 社 或 招 待 所 負 責 接 待 。

民國四十二年,軍人之友社召開第三屆社員代表大會,決議籌建

(16)

國 軍 英 雄 館,藉 以 接 待 國 軍 英 雄、政 士,提 供 三 軍 官 兵 住 宿 交 誼。並 由 進 出 口 公 會 、 屠 宰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 漁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及 其 他 社 團 、 廠 商 熱 心 捐 獻,各 縣 市 相 繼 建 館。建 館 初 期 克 難 經 營,由 於 生 活 設 施 老 舊,民 國 七 十 年 台 北 市 英 雄 館 重 建 啟 用 後,成 為 各 縣 市 英 雄 館 重 新 整 建 之 藍 本。唯 使 用 迄 今 亦 已 廿 餘 年,各 館 雖 經 數 度 整 修 或 裁 併,亦 無 法 與 各 地 區 新 建 之 觀 光 飯 店、商 務 旅 館 比 擬 抗 衡。目 前 台 灣 地 區 國 軍 英 雄 館 僅 餘 十 處( 甲 館:台 北 市、台 中 市、高 雄 市 與 花 蓮 縣 等 四 處 ; 乙 館:宜 蘭 縣、嘉 義 縣、台 南 縣、屏 東 縣、台 東 縣 與 澎 湖 縣 等 六 處 )。

中 華 民 國 軍 人 之 友 社 全 國 各 地 站 館 地 址 及 電 話 如 表 2.1; 國 軍 英 雄 館 甲 級 各 館 設 施 簡 介 如 表 2.2;國軍英雄館組織體系如圖 2.2 所示。

(17)

圖 2.1 軍人之友社組織體系 乙 館 甲 館 澎

湖 縣

台 東 縣

屏 東 縣

台 南 縣

嘉 義 縣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台 中 市

高 雄 市

台 北 市

社 員 代 表 (165)

計 室

政 室

第 二 組

一 組

國防部

駐 社 稽 核

國防部

駐 社 監 察

各 縣 市 軍 人 服 務 站 暨 金 馬 連 絡 組

國 軍 英 雄 館 (10)

社 員 代 表 大 會

監 事 會 7(2)

常 務 監 事 理 事 會 21(7)

理 事 長

祕 書 長 副 祕 書 長

(18)

表 2.1 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全國各地站館地址及電話

站 名 地 址 電 話

基 隆 市 基 隆 市 仁 愛 區 成 功 一 路 144 號 (02)2431-6711 台 北 市 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50 巷 15 號 2 樓 (02)2561-1936 台 北 市 台北市長沙街一段20 號 (02)2331-9722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南 雅 西 路 二 段 2-1 號 3 樓 (02)2967-9244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春 日 路 43 號 (03)332-2283 新 竹 縣 市 新竹市文化街 14 號 (03)532-2784 苗 栗 縣 苗 栗 市 中 正 路 437 號 (037)320-302 台 中 市 台 中 市 東 區 南 京 路 127 號 (04)2222-3783 台 中 縣 豐 原 市 中 正 路 78 巷 1-3 號 (04)2522-2344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曉 陽 路 127 號 (04)722-2605 雲 林 縣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府 前 街 13 號 (05)532-2244 南 投 縣 南 投 市 民 權 街 30 號 (049)222-2503 嘉 義 縣 市 嘉義市民生南路 149 號 (05)222-8442 台 南 市 台 南 市 健 康 路 一 段 221 號 (06)215-3344 台 南 縣 新 營 市 中 正 路 11 號 (06)632-2271

高 雄 市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五 福 三 路 145 號 (07)251-6411#2004 高 雄 縣 鳳 山 市 自 由 路 39 號 (07)746-2305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公 園 路 28 號 (08)736-2402 台 東 縣 台 東 市 更 生 路 35 號 (089)322-116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花 崗 街 56 號 (03)832-4171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和 睦 路 2-34 號 (039)322-312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民 生 路 34 號 (06)927-2044 金門連絡組 金門金城鎮浯江街 53 號 (082)321-110 馬祖連絡組 連江縣馬祖南竿馬祖村 132 號 (0836)22425

(19)

表 2.2 國軍英雄館甲級各館設施簡介

區 分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花 蓮

間 數 192 88 185 82

人 數 572 218 515 157

住 房

部 服 務 人 員 26 23 35 25

區 別 中 、 西 餐 中 、 西 餐 中 、 西 餐 中、西餐 餐

廳 部

人 數

1000 400 1000 1000

會 議 廳

(綜藝舞台) ˇ ˇ ˇ ˇ

交 誼 廳 ˇ ˇ ˇ ˇ

百 貨 商 店 ˇ ˇ

特 產 中 心 ˇ

理 髮 部 ˇ ˇ ˇ

投 幣 式 洗 衣 設 備

ˇ ˇ ˇ ˇ

其 他 設 施

停 車 場 ˇ ˇ ˇ ˇ

說 明

住 宿 收 費 標 準 ( 以 台 北 國 軍 英 雄 館 為 例 ) :

( 一 ) 貴 賓 房 1800 元

( 二 ) 將 官 房 900 元

( 三 ) 上 校 房 700 元

( 四 ) 校 官 房 350 元(二張單人床)

( 五 ) 尉 官 房 270 元(三、四張單人床)

( 六 ) 士 兵 房 170 元(五、六、七、八張單人床)

(20)

圖 2.2 國軍英雄館組織體系 2.1.3 國 軍 英 雄 館 管 理 辦 法

依 據 國 防 部(2002)頒布「國軍服務作業單位及國軍英雄館管理 辦 法 」 規 定 【18】:

一、國 軍 英 雄 館 係 指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軍 人 之 友 社 於 各 地 區 設 置 之 國 軍 英 雄 館。其 住 宿 場 所 之 安 全 及 經 營 管 理 事 項,由 軍 人 之 友 社 負 責 執 行,並 受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之 指 導 監 督。國 軍 英 雄 館 之 住 宿 場 所 , 以 服 務 為 宗 旨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 提 供 現 役 軍 官 、 士 官 、 士 兵 及 與 國 防 有 關 之 人 員 住 宿 休 憩 使 用 。但 以 現 役 軍 官 、士 官 、 士 兵 為 優 先 。

二 、 國 軍 英 雄 館 之 安 全 及 經 營 管 理 事 項 , 範 圍 如 下 : 軍 人 之 友 社

站 ( 館 ) 長

專 員

幹 事

服 務 員

(21)

( 一 ) 安 全 管 理 事 項 : 建 築 物 、 設 備 、 防 火 及 防 空 避 難 設 施 之 安 全 ; 天 然 災 害 防 護 、 防 爆 安 全 防 護 、 環 保 衛 生 安 全 、 勞 工 安 全 、 單 位 現 金 安 全 、 個 人 隱 私 維 護 及 其 他 有 危 害 使 用 者 安 全 及 單 位 安 全 之 管 理 。

( 二 )經 營 管 理 事 項:包 括 營 運 計 劃、資 本 設 施 計 劃、人 事 作 業 、 財 產 作 業 、 採 購 作 業 、 庫 儲 作 業 、 資 訊 作 業 、 財 務 作 業 、 內 部 稽 核 作 業 及 其 他 相 關 業 務 之 管 理 。

三 、 國 軍 英 雄 館 之 財 務 收 支 管 理 與 運 用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國 軍 英 雄 館 之 設 施 , 由 軍 人 之 友 社 編 定 預 算 經 費 投 資 設 置 及 維 護 。

( 二 ) 住 宿 國 軍 英 雄 館 及 使 用 清 潔 維 護 費 用 , 其 收 費 基 準 由 軍 人 之 友 社 擬 訂 。

( 三 ) 國 軍 英 雄 館 營 運 收 入 及 支 出 , 由 軍 人 之 友 社 依 統 收 統 支 方 式 辦 理,並 訂 定 收 支 管 理 規 定 進 行 管 理,受 其 社 員( 代 表 ) 大 會 及 理 監 事 會 之 監 督 。

( 四 ) 國 軍 英 雄 館 營 運 盈 餘 , 軍 人 之 友 社 應 檢 討 支 用 於 敬 軍 、 勞 軍 及 常 備 戰 士 家 屬 服 務 工 作 事 項 , 並 受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監 督 。

2.2 非營利組織之相關理論探討

非 營 利 組 織 (Nonprofit Organization,簡稱 NPO)此名詞源自於 美 國 的「 國 家 稅 收 法 」(Internal Revenue Code,簡稱 IRC),意指符 合 該 法 條 501( C) 為 公 共 利 益 工 作 而 給 予 免 稅 鼓 勵 的 團 體 ( 馮 燕 , 1993,Hodgkinson,1989)。所以,非營利組織、慈善團體(Charities)

或 志 願 性 部 門 (Voluntary sector),有別於純粹提供公共財的政府部 門 及 完 全 提 供 私 有 財 的 營 利 部 門。非 營 利 組 織 的 性 質 介 於 政 府 部 門 與 營 利 部 門 之 間,所 以 又 稱 非 營 利 組 織 為 第 三 部 門。為 彌 補 政 府 施 政 之 不 足,非 營 利 組 織 為 民 眾 提 供 公 共 服 務( 提 供 公 共 財 ),與 營 利 組 織

(22)

一 樣,非 營 利 組 織 也 經 營 營 利 事 業( 提 供 私 有 財 ),但 其 目 的 並 非 為 賺 取 利 益 , 而 是 為 了 提 供 營 利 組 織 所 不 能 提 供 的 服 務 。

2.2.1 非 營 利 組 織 產 生 的 理 論 基 礎

非 營 利 組 織 產 生 有 其 時 代 背 景 因 素 , 王 振 軒 【1】 曾 以 政 治 經 濟 學 的 觀 點 , 認 為 非 營 利 組 織 崛 起 的 國 際 因 素 有 三 :

一 、 冷 戰 結 束 二 、 科 技 的 進 步 三 、 全 球 化

陳 金 貴 【23】則將非營利組織發生的原因歸納為:

一 、 歷 史 發 展 的 原 因 二 、 多 元 主 義 和 自 由 精 神 三 、 團 結 一 致 的 精 神

不 論 原 因 為 何 , 皆 與 Peter Drucker【50】所提「為了彌補營利機 構 凡 是 以 利 潤 為 考 量 所 引 起 的 偏 差 與 不 足,於 是 產 生 了 非 營 利 組 織 機 構 。 」 之 論 點 相 一 致 。

Salamon【 54】 研 究 中 亦 指 出 非 營 利 組 織 產 生 理 論 基 礎 有 五 , 略 述 於 下 :

一 、 歷 史

人 類 為 了 處 理 生 活 上 的 事 務,因 此 與 他 人 共 同 成 立 自 願 性 組 織,所 以 社 群 組 織 早 在 政 府 形 成 之 前 即 已 存 在。但 在 政 府 成 立 之 後 , 民 眾 擔 心 統 治 者 擴 權 影 響 他 們 的 權 益 , 加 上 政 府 官 僚 習 氣 , 某 些 公 眾 事 務 仍 堅 持 由 自 己 來 做 。

二 、 市 場 失 靈

(23)

市 場 失 靈 的 情 形 有 二 :

( 一 ) 市 場 無 法 處 理 人 民 集 權 性 的 消 費 , 每 個 人 面 對 公 共 財 都 想 坐 想 其 成,而 不 願 分 攤 其 成 本,如 新 鮮 的 空 氣、乾 淨 的 水 、 安 全 的 居 住 環 境 等 。

( 二 ) 資 訊 不 對 稱 , 如 服 務 的 購 買 者 與 消 費 者 是 不 同 的 人 , 這 種 情 況 經 濟 學 家 稱 為 契 約 失 效 , 如 消 費 者 是 那 挑 剔 的 老 人 , 而 購 買 者 卻 是 他 們 的 子 女 。

三 、 政 府 失 靈

政 府 失 靈 的 主 要 原 因 有 二 :

( 一 ) 政 府 往 往 無 法 滿 足 弱 勢 團 體 的 需 求

( 二 ) 政 府 運 作 的 程 序 複 雜 且 充 滿 官 僚 氣 息 , 無 法 即 時 反 映 民 眾 的 需 求 。

四 、 多 元 與 自 由 意 志 論

( 一 )John Stuart Mill 認為政府的運作方式無論到那裡都一樣,

但 透 過 個 人 或 自 願 組 織 , 則 可 有 多 樣 化 的 試 驗 。

( 二 )Salamon 認 為 具 有 為 群 眾 服 務 動 機 的 人 , 會 在 他 所 關 切 的 領 域 產 生 大 量 的 供 給 , 並 產 生 大 量 的 非 營 利 組 織 。

五 、 團 結 一 致

人類是群居的動物,很多事務必需透過相互協助才能完成。

2.2.2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定 義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產 生 是 為 了 提 供 民 眾 公 共 服 務 , 非 以 賺 錢 為 目 的 , 其 性 質 介 於 政 府 部 門 與 營 利 部 門 之 間,乃 為 彌 補 政 府 施 政 之 不 足。惟 國 內 外 各 研 究 者 看 法 分 歧 , 產 生 不 同 的 意 涵 , 彙 整 敘 述 如 下 :

(24)

一 、 國 內 學 者

( 一 )陳 金 貴【23】認為非營利組織是具有正式結構的民間組織,

它 是 由 許 多 志 願 人 士 組 成 的 自 我 管 理 團 體 , 其 組 織 的 目 的 是 為 公 共 利 益 服 務 , 而 非 為 自 身 的 成 員 服 務 。

( 二 ) 孫 本 初 【16】 研 究 指 出 , 非 營 利 組 織 乃 是 特 別 強 調 組 織 設 立 的 目 的 , 不 在 獲 取 財 務 上 之 利 潤 , 且 其 淨 盈 餘 不 得 分 配 其 成 員 與 其 他 私 人 , 而 具 有 獨 立 、 公 共 、 民 間 性 質 。

( 三 )司 徒 達 賢【3】認為非營利組織是結合社會上的人力、財力 與 物 力 等 多 項 資 源 , 經 由 某 一 些 有 組 織 的 活 動 , 創 造 出 有 價 值 的 服 務 , 以 服 務 社 會 中 的 某 一 些 人 , 也 就 是 所 謂 的

「C.O.R.P.S.」模式(Client 服務對象;Operation 創造價值 之 業 務;Resources 財物力資源;Participants 參與者,含志 工 ;Services 創造提供服務)。

( 四 )康 秀 芳【19】則認為,非營利組織必需具備下列五種條件:

1. 正式化:組織內部有制度化的運作程序,有定期的會議 規 劃 , 運 作 過 程 正 式 化 。

2. 私人的:該組織結構完全由民間來組成及操作,不屬於 政 府 的 一 部 分 。

3. 非利潤分配:該組織不以獲得利潤為優先,所得的利潤 作 為 該 組 織 的 事 業 目 的 用 途,不 會 分 配 給 員 工 或 政 府 部 門 。

4. 自立管理:該組織自行管理業務,不受外界干擾及控制。

5. 志願服務:該組織內在某種意義上具有志願性質。

二 、 國 外 學 者

( 一 )Wolf Thomas【58】研究指出非營利組織具有下列六項定義:

(25)

1. 具備有為公眾服務的使命。

2. 必須在政府立案,並接受相關法令的管轄。

3. 必須是一個非營利或慈善的機構。

4. 經營結構必須排除私人利益或財務之獲得。

5. 其經營得享有免除政府稅收的優待。

6. 享有法律上的特別地位,捐助或贊助者的捐款得列入免 稅 或 減 稅 的 範 圍 。

( 二 )Salamon【52】將「非營利組織」的用語整理如下:

1. 慈善部門(Philanthropy Sector):

強 調 從 私 人 及 慈 善 的 捐 款 來 支 持 組 織 運 作,這 些 捐 款 不 分 配 給 任 何 人 , 且 非 唯 一 的 財 源 。

2. 獨立部門(Independent Sector):

強 調 組 織 扮 演 著 重 要 的「 第 三 勢 力 」的 角 色,有 別 於 政 府 及 私 人 企 業,為 一 獨 立 的 組 織,但 財 政 上 較 賴 政 府 和 私 人 企 業 。

3. 志願部門(Voluntary Sector):

強 調 大 量 的 志 工 投 入 該 部 門 的 管 理 和 運 作,但 組 織 的 活 動 不 完 全 創 造 在 志 工 上 , 而 是 領 薪 水 的 職 員 來 執 行 。

4. 免稅部門(Tax exempt Sector):

強 調 在 美 國 稅 法 中,有 些 組 織 可 免 除 國 家 所 得 稅 或 房 屋 稅 、 地 價 稅 等 。

(26)

5. 公民社會部門(Civil Society Sector):

強 調 以 市 民 為 基 礎 所 設 立 的 組 織,無 固 定 的 成 員 , 而 執 行 工 作 由 領 薪 的 職 員 完 成 。

6. 非營利部門(Even Nonprofit Sector):

強 調 組 織 的 存 在,不 為 組 織 擁 有 賺 錢,但 有 時 組 織 所 賺 的 錢 遠 超 過 年 度 所 花 費 的 。

綜 觀 上 述 國 內 外 學 者 的 觀 點 , 雖 切 入 點 各 有 不 同 , 遣 詞 用 字 各 異 , 但 就 實 質 意 義 而 言 , 彼 此 相 去 不 遠 。 司 徒 達 賢 【3】 對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定 義 最 為 貼 切,他 曾 綜 合 各 家 說 法,並 加 上 自 己 的 研 究 心 得,其 所 發 展 之 「C.O.R.P.S.」模式(Client 服務對象;Operation 創造價值 之 業 務;Resources 財物力資源;Participants 參與者,含志工;Services 創 造 提 供 服 務 ) 為 「 非 營 利 組 織 」 下 了 一 個 較 為 適 切 的 定 義 。 2.2.3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範 圍 與 種 類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範 圍 ,學 者 各 有 其 不 同 的 界 定 ,看 法 各 有 分 歧 , 略 述 於 下 :

一 、 國 內 學 者

( 一 )呂 育 一【8】根據美國國稅局對不同性質的非營利組織,有 不 同 的 稅 法 管 制 條 文 , 將 非 營 利 組 織 區 分 為 四 大 類 : 1. 慈善、宗教、科學及教育

2. 人民團體 3. 同業公會 4. 社會團體

( 二 )江 明 修【4】認為非營利組織的範圍應含蓋鄰里組織、社區 組 織 、 公 益 團 體 、 私 人 志 願 組 織 、 慈 善 組 織 、 獨 立 部 門 、

(27)

第 三 部 門 、 基 金 會 、 非 政 府 及 商 業 等 組 織 。

( 三 ) 楊 東 鎮 【28】 綜 合 各 學 者 說 法 , 認 為 只 要 該 機 構 的 成 立 是 為 了 增 進 公 共 福 祉 或 某 一 團 體 之 福 利 , 而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的 組 織 , 即 符 合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定 義 , 並 將 國 內 非 營 利 組 織 區 分 為 三 大 類 :

1. 公部門的非營利組織:如醫院、圖書館、美術館…等非 營 利 導 向 的 機 構 , 這 些 由 政 府 行 政 體 系 所 獨 立 出 來 的 機 構 , 皆 具 有 其 個 別 的 政 策 性 目 標 , 這 些 機 構 雖 屬 於 政 府 部 門 , 但 亦 具 有 部 分 獨 立 性 與 相 當 的 自 主 權 , 有 其 個 別 的 組 織 目 標 與 部 分 志 願 人 員 的 參 與 。

2. 社會或人民團體:如慈濟功德會、晚晴協會…等基於某 種 理 念 或 為 了 某 一 種 公 共 事 務 而 組 織 成 立 , 這 類 型 組 織 的 特 色 在 於 機 構 是 由 人 民 團 體 所 共 同 掌 握 , 共 同 所 有 , 具 有 較 高 的 社 群 性 。

3. 財團法人: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等由一定額度的財務 基 金 為 基 礎 , 也 會 結 合 相 同 理 念 的 人 來 完 成 某 種 使 命 而 成 立 的 。 通 常 其 成 立 主 要 原 因 是 為 了 公 共 福 利 或 非 營 利 的 目 的 。

( 四 ) 康 秀 芳 【19】 則 認 為 非 營 利 組 織 是 一 種 公 共 福 利 機 構 , 包 含 私 人 基 金 會、慈 善 團 體、免 稅 組 織( 包 含 宗 教、醫 院 )、

非 商 業 性 團 體 、 民 間 機 構 、 公 立 組 織 , 乃 至 於 志 願 組 織 團 體 等 範 圍 。

( 五 )陳 淑 瑤【21】其認為非營利組織的範圍與江明修【4】相類 似,應 包 含 非 商 業 性 團 體、慈 善 團 體、公 益 團 體、基 金 會 、 志 願 組 織 、 獨 立 部 門 等 。

二 、 國 外 學 者

( 一 )Peter Drucker【50】指 出「非營利組織」的範圍包括醫院、

(28)

教 會 、 健 康 與 社 會 服 務 、 慈 善 與 服 務 團 體 、 基 金 會 等 。

( 二 )Weisbrod【59】將非營利組織區分為:

1. 商業性或私人性質的非營利組織:係以會員為服務對象 的 合 作 社 、 俱 樂 部 、 農 會 、 工 會 、 商 會 或 職 業 團 體 等 互 益 性 組 織 。

2. 集體性的非營利組織:主要為社會大眾提供公共財,是 以 社 會 大 眾 為 服 務 對 象 的 公 益 組 織 , 如 醫 院 研 究 、 博 物 館 及 美 術 等 組 織 。

3. 信賴性的非營利組織:是指提供較營利事業更具依賴性 的 服 務 之 組 織 , 主 要 以 個 人 為 服 務 對 象 , 並 向 個 人 收 費 。

綜 上 所 述,本 研 究 認 為 非 營 利 組 織 之 範 圍 是 一 種「 社 會 公 共 議 題 機 構 」。雖 然 軍 人 之 友 社 國 軍 英 雄 館 是 由 國 防 部 所 監 督 設 置,但 其 設 置 及 服 務 宗 旨 皆 屬 第 三 部 門 非 營 利 領 域 之 服 務 為 範 疇,其 業 務 與 活 動 亦 由 軍 人 之 友 社 之 非 營 利 組 織 運 作 執 行 , 當 然 屬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範 疇 。

2.2.4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特 徵

非營利組織的特徵,國內外學者各有不同的看法,分述如下:

一 、 國 內 學 者

張 文 瑛【25】研究指出非營利組織之特徵有五項,其中前三項為 非 營 利 組 織 最 主 要 之 特 徵,這 些 特 徵 對 於 不 同 類 型 之 非 營 利 組 織 具 有 不 同 的 重 要 性 :

( 一 )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

( 二 ) 資 源 提 供 者 非 以 獲 取 經 濟 利 益 為 提 供 之 前 提 。

(29)

( 三 ) 業 主 權 益 付 之 闕 如 。

( 四 ) 缺 乏 市 場 競 爭 。

( 五 ) 經 營 成 果 不 易 衡 量 。 二 、 國 外 學 者

( 一 )Hansmann【38】認為非營利組織最大的特徵在於其禁止將 淨 盈 餘 分 配 給 控 制 該 組 織 會 員 、 職 員 、 董 事 或 受 託 人 。 非 營 利 組 織 雖 可 以 從 事 營 利 活 動 , 但 其 與 營 利 事 業 最 大 不 同 在 於 其 分 配 盈 餘 受 到 的 限 制 。

( 二 )Wolf【 58】 則 從 經 營 層 面 探 討 非營 利 組 織 , 認 為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特 徵 有 六 :

1. 必須具備有公共服務的使命。

2. 必須經政府立案,接受相關法令規章的管轄。

3. 必須是一個非營利或慈善的法人組織。

4. 其經營結構必須排除私人利益或財務之獲得。

5. 其經營得享有免除政府賦稅的優待。

6. 享有法律上的特別地位,捐助者或贊助者的捐款得列入 免 ( 減 ) 稅 範 圍 。

( 三 )Oleck & Stewart【47】研究指出非營利組織有三個特徵:

1. 非營利組織在設立時,係以非營利為目的。

2. 非營利組織的利潤或資產不得分配給組織的會員、職員 或 董 事 。

3. 非 營 利 組 織 僅 能 從 事 與 政 府 允 許 其 設 立 時 所 設 定 目 標

(30)

相 關 的 業 務 。

( 四 )Salamon【54】認為非營利組織之特徵有六:

1. 具有某種程度的重要性。

2. 屬於私人性質的組織:雖然非營利組織的董事或財務資 源 可 能 來 自 政 府 部 門 , 但 在 基 本 結 構 上 則 是 由 私 人 領 導 。

3. 不分配盈餘:非營利組織並非以為所有權人創造利潤為 其 營 運 指 標 ; 非 營 利 組 織 雖 然 也 累 積 盈 餘 , 但 是 這 些 盈 餘 會 在 未 來 回 饋 給 社 會 。

4. 具有自治權:非營利組織具有其內部程序,不受外部機 構 的 支 配 。

5. 自願性質的組織:非營利組織內之活動及管理具有相當 程 度 的 自 願 性 , 董 事 會 成 員 大 多 為 自 願 者 , 大 量 使 用 志 願 工 作 者 的 情 形 普 遍 存 在 。

6. 具備公益性質:非營利組織乃因特定公益目的而存在,

提 供 公 共 財 。

( 五 ) 美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 Board)認為非營利組織具有三大特徵,分別為:

1. 收受重大的捐贈物品。

2. 營運不是為了賺取利潤。

3. 沒有所有權。

林 英 治【11】研究指出,非營利組織在本質上可以說是一種公益、

非 營 利、非 政 府 及 自 主 的。因 為 非 營 利 組 織 具 有 公 益 性,並 且 不 為 了 私 人 存 在,也 非 私 人 所 擁 有,所 以 缺 乏 業 主 權 益;另 非 營 利 組 織 不 是

(31)

以 營 利 為 目 的,自 然 其 盈 餘 或 所 得 並 無 實 質 意 義,較 難 以 財 務 狀 況 來 衡 量 營 運 績 效。但 其 具 有 自 主 性 及 非 政 府 的 特 性,因 此 比 政 府 更 具 效 率 及 彈 性 ; 所 以 其 運 作 及 管 理 方 式 異 於 政 府 部 門 及 民 間 之 營 利 組 織 。 2.2.5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角 色 功 能

一 般 而 言,非 營 利 組 織 功 能 包 括 倡 導、價 值 維 護、監 督、提 供 服 務、公 眾 教 育、開 創 與 創 新 等 功 能。隨 著 社 會 多 元 化 以 及 非 營 利 組 織 之 多 元 發 展,其 在 社 會 公 共 議 題 上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益 形 重 要。茲 將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角 色 功 能 分 述 如 下 :

一 、 國 內 學 者

( 一 ) 吳 忠 吉 【9】研究指出台灣社會的基金會具有五種功能:

1. 提供資訊、服務社會 2. 保護社會弱勢團體

3. 改善社會風氣,扶正倫理價值 4. 主動引導社會主張意見

5. 在多元化社會意識型態中,維持各方面意見的平衡

( 二 ) 蕭 新 煌 【32】檢示八 0 年代以後台灣的非營利組織,提出 五 種 與 Kramer【41】相類似的非營利組織的功能:

1. 發現與創造新的領域 2. 發起與提倡新的改革 3. 保護和維繫某些社會價值

4. 提供服務給有需要的個人與團體 5. 擴大社會參與的方法與管道

(32)

( 三 ) 蕭 新 煌 【32】 曾 將 民 間 組 織 的 社 會 角 色 分 成 三 類 如 表 2.3 所 示 :

表 2.3 民間組織的社會角色與目的

角 色 類 別 目 的 說 明/組織列舉

1、目的角色 (1)濟世工業 宗 教 型 慈 善 會 、 功 德 會 (2)公眾教育 消 基 會 、 晚 晴 協 會

(3)服務提供 世 界 展 望 會 、 中 華 兒 童 福 利 基 金 會 伊 甸 基 金 會 、 陽 光 基 金 會

(4)開拓與創新 創 世 基 金 會 、 勵 馨 基 金 會

(5)改革與倡導 兒 童 福 利 聯 盟 基 金 會 、 殘 障 聯 盟 (6)價值維護 董 氏 基 金 會 、 人 本 基 金 會

(7)整合與激勵 台 灣 亞 洲 基 金 會 、 喜 瑪 拉 基 金 會 2、手段 (1)積極手段 提 醒 、 監 督 、 諮 詢 角 色

(2)消極手段 制 衡 、 挑 戰 、 批 判 角 色 (3)服務提供

3、功能發揮 (1)帶動社會變遷 (2)擴大社會參與 (3)服務的供給 資 料 來 源 : 蕭 新 煌 (2000)

二 、 國 外 學 者

( 一 )Milofsky【45】從各種社區組織與發展研究中,歸納出下列 六 個 社 會 角 色 :

1. 有助於界定社區「界限」,以及發掘社區問題。

2. 在社區運作中,可創造鄰里關係,促進居民互動機會。

3. 在封閉社會中,有助於階級間互動,提供社會流動進階 石 。

4. 藉組織與參與,伴隨而來的訓練、經驗、聲望,創造新 社 會 領 袖 。

(33)

5. 在互動型非營利組織形成時,將個人問題集合眾力,帶 入 公 共 層 次 的 討 論 , 可 緩 和 社 會 衝 突 的 功 能 。

6. 在多元社會中,同質性高的非營利組織,因小群體個別 需 求 而 產 生 ; 而 異 質 性 高 的 組 織 , 則 可 達 成 凝 聚 共 識 或 整 合 效 果 。

( 二 )Kramer【41】將非營利組織歸出四種角色功能:

1. 開拓與創新的角色功能 2. 改革與倡導的社會功能 3. 價值維護的角色功能 4. 服務提供的角色功能

綜上所述,非營利組織因其多元發展,使得組織的角色及功能較 不 明 顯,但 其 在 推 動 台 灣 現 代 化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上,是 極 為 重 要 而 且 應 給 予 高 度 的 肯 定 。

2.2.6 台 灣 非 營 利 組 織 概 況

近 年 來 非 營 利 組 織 在 數 量 與 業 務 上 均 有 顯 著 之 增 加,對 台 灣 經 濟 成 長、社 會 建 設 均 衡 發 展、健 全 社 會 組 織 以 及 團 結 民 眾 等 方 面 貢 獻 良 多 。 表 2.4 係 1987 年解嚴與 2003 年台灣非營利組織發展之比較。依 據 內 政 部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2003 年底共有 27191 個登記單位,較 1987 年 解 嚴 前 之 總 登 數 5794 個登記單位,增加 21397 個登記單位。如表 2.4。

表 2.4 台灣非營利組織發展之比較(1987 年解嚴與 2003 年之比較)

年 代 別 小 計

學 術 文 化 團 體

醫 療 衛 生 團 體

宗 教 團 體

體 育 團 體

社 服 慈 善 團 體

國 際 團 體

經 濟

業 務

團 體

宗親會同鄉會 同

學校友會其他

全 國 性 社 會 團 體 登 記 總 數

1987 5794 952 80 4016 746

(34)

表 2.4 台灣非營利組織發展之比較(續)

2003 27191 3614 700 943 2561 7303 2162 2417 2782 中 央 政 府 所 轄 社 會 團 體 登 記 數 總 計

1987 734 325 17 339 53

2003 5467 1295 471 455 531 1135 142 1109 329 地 方 政 府 所 轄 社 會 團 體 登 記 數 總 計

1987 5060 627 63 3677 693 2003 17015 2319 229 488 2030 6168 2020 1308 2453

茲 就 台 灣 非 營 利 組 織 之 概 況 敘 述 如 下 : 一 、 台 灣 非 營 利 組 織 只 具 有 法 律 上 的 意 義

蕭 新 煌 【 32】 研 究 指 出 ,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都 必 須 登 記 為 法 人 , 有 各 自 的 主 管 機 關 , 並 經 行 政 上 的 審 查 與 核 准 。

( 一 )依「 人 民 團 體 法 」規 定 人 民 團 體 分 為 職 業 團 體、社 會 團 體 及 政 治 團 體( 含 政 黨 )三 種 , 其 中 除 政 黨 採 備 案 制 外 , 餘 應 由 發 起 人 向 各 級 人 民 團 體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許 可,但 仍 依 法 受 各 該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之 指 導 監 督 。

( 二 ) 依 「 民 法 」 規 定

依民法規定,非營利組織可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1. 社團法人以「人」為基礎,以社員為集合體,分為:

(1) 營利社團法人:企業、公司、商行。

(2) 非營利社團法人:各種協會、人民團體。

(3) 中間社團法人:同鄉會、同學會、宗親會。

2. 財團法人以「財產」為基礎,並恒為公益人。如基金會、

私 立 學 校 、 私 立 醫 院 、 寺 廟 、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

(35)

( 三 ) 依 「 所 得 稅 法 」 規 定

我 國 所 得 稅 法 第 11 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 或 團 體 , 係 以 合 於 民 法 總 則 公 益 社 團 及 財 團 之 組 織 , 或 依 其 他 關 係 法 令 , 經 向 主 管 機 關 或 立 案 成 立 者 為 限 」 , 明 示 非 營 利 組 織 之 範 圍 係 以 教 育 、 文 化 、 公 益 、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為 範 疇 。

國 內 學 者 黃 世 鑫 與 宋 秀 玲 【27】、官有垣【7】研究將 台 灣 非 利 組 織 分 為 七 大 類 :

1. 學術團體與學術研究基金會。

2. 私立學校。

3. 財團法人醫院與診所,以及醫療衛生團體。

4. 宗教團體

5. 社會福利與慈善團體及基金會。

6. 公益團體及基金會,如文教、體育國際交流、經濟業務 等 類 型 組 織 。

7. 配合政府政策而成立的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如中國生 產 力 中 心 、 海 基 會 、 國 家 文 藝 基 金 會 等 。

二 、 台 灣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核 心 價 值

組織的核心價值,決定該組織的願景與使命。非營利組織近年來 在 台 灣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蓬 勃 發 展,其 核 心 價 值 亦 隨 社 會 背 景 與 成 立 宗 旨 而 有 不 同 , 可 分 為 三 個 時 期 , 略 述 如 下 :

( 一 )1987 年解嚴前之戒嚴期

解 嚴 前 同 一 性 質 之 團 體 一 個 地 區 只 准 一 個 申 請 成 立 , 且 不 易 通 過, 所 以 成 立 時 組 織 宗 旨 包 羅 萬 象, 內 容 偉 大 卻

(36)

模 糊 , 以 利 日 後 運 作 時 之 彈 性 與 方 便 , 普 遍 以 「 宗 旨 」 、

「 任 務 」 來 概 述 組 織 的 核 心 理 念 。

( 二 ) 解 嚴 後 大 部 分 組 織 未 隨 時 代 潮 流 演 進 而 重 新 思 考 組 織 真 正 的 使 命 是 什 麼 ? 真 正 的 宗 旨 是 什 麼 ?

( 三 ) 近 年 來 NPO 的核心使命

近年來,由於社會議題導向,促使非營利組織深入探 討 本 身 的 核 心 使 命。在 台 灣 非 營 利 組 織 常 依 需 要 而 扮 演 不 同 的 角 色 或 多 重 角 色,很 少 有 組 織 只 擔 任 一 種 角 色 發 揮 一 種 功 能 , 彈 性 較 大 , 其 中 仍 以 社 會 服 務 為 主 要 宗 旨 。 2.2.7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四 大 通 病 及 改 進 策 略 ( DADS)

一 、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四 大 通 病 【26】

依 據 Regina E.Herzlinger(1996)研究指出非營利組織具有成效 不 彰、效 率 太 低、公 器 私 用 與 太 過 冒 險 等 通 病。上 述 這 些 通 病 都 可 能 演 變 成 極 嚴 重 的 局 面,因 為 非 營 利 組 織 和 政 府 機 關 在 本 質 上 缺 乏 下 述 商 業 體 系 中 三 種 最 基 本 的 責 任 機 制 。

( 一 )公 司 老 闆 會 評 估 風 險,推 動 高 效 率 政 策,非 營 利 組 織 則 否 。

( 二 ) 非 營 利 組 織 缺 乏 競 爭 、 無 效 率 。

( 三 ) 企 業 界 評 估 成 果 的 終 極 指 標 是 獲 利 , 但 非 營 利 組 織 則 欠 缺 此 種 指 標 。

二 、 改 進 策 略 (DADS)(張茂芸譯,【26】)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法 官 Louis Brandeis(1913)曾說:「媒體報導可說 是 根 治 社 會 與 產 業 禍 患 的 良 藥 。 陽 光 是 最 好 的 殺 菌 劑 。 」

Regina E.Herzlinger(1996)亦贊同上述說法,乃針對非營利組織 的 四 大 通 病 即 成 效 不 彰、效 率 太 低、公 器 私 用 與 太 過 冒 險,提 出 四 個

(37)

頗 有 可 為 的 對 策 ( 簡 稱 DADS),即非營利組織機構之營運資訊必須 揭 露(disclosure)、分析(analysis)、傳布(dissemination),並對 無 法 達 這 些 標 準 的 組 織 予 以 制 裁 (sanctions),分述於下:

( 一 )揭 露 disclosure:依一般公認的稽核標準公布年度報表、績 效 資 料 、 評 估 成 果 的 方 式 。

( 二 )分 析 analysis:依照評估標準仔細分析績效資料,如機構的 成 效 多 大 、 效 率 如 何 ?

( 三 ) 傳 布 dissemination:建立非營利組織與外界資訊交流的管 道 。

( 四 ) 制 裁 sanctions:若無法有效揭露、分析、傳佈外界所需資 訊 , 非 營 利 組 織 則 必 須 接 受 制 裁 。

非 營 利 組 織 要 運 用 DADS 策略,首先須要求公開財務報表,因為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捐 款 全 都 看 該 組 織 的 信 譽 好 壞,但 大 眾 若 得 不 到 充 分 的 資 訊 , 則 無 法 分 辨 該 組 織 是 否 善 盡 社 會 使 命 。

2.3 服 務構面的定義及概念

國 父 曾 說 : 「 人 生 以 服 務 為 目 的 。 」 林 建 山 【12】認為「服務」

兩 字 意 味 和 人 有 著 密 切 的 相 關。服 務 所 包 含 的 範 圍 很 廣 泛,通 俗 的 定 義 為 幫 別 人 的 忙,也 就 是 一 個 人 或 組 織 替 代 另 一 個 人 或 組 織 做 事。美 國 行 銷 協 會 曾 將 服 務 定 義 為「 經 由 直 接 銷 售 或 伴 隨 貨 品 銷 售 而 提 供 之 活 動 、 效 益 或 滿 足 感 。 」 茲 就 服 務 的 定 義 分 述 如 下 :

2.3.1 服 務 的 定 義

一 、 國 外 學 者

( 一 )Stanton【57】 : 認 為 服 務 是 可 以 分 別 辨 認 、 可 以 提 供 滿 足 需 求 的 活 動 或 行 為 , 這 些 活 動 或 行 為 並 不 必 然 會 伴 隨 產 品 的 出 售 或 其 他 服 務 出 現 。

(38)

( 二 )Buell【33】:服務是「用於銷售貨物或因配合貨品銷售所 連 帶 提 供 之 各 項 活 動 、 利 益 或 滿 意 」 , 意 即 將 服 務 定 位 在 商 業 活 動 中 銷 售 行 為 的 售 後 服 務 , 服 務 是 一 種 產 品 , 或 連 帶 產 品 售 後 的 另 一 種 活 動 。

( 三 )Juran【39】:認為服務是「為他人而完成之工作」( Work performed for someone else)。

( 四 )Zeithaml & Binter【60】:則將服務簡單定義為「服務就是 一 系 列 的 行 為 ( deed ) 、 程 序 ( processes ) 與 表 現

(performances)」。

( 五 )Kotler【42】:將服務定義為「 服 務 係 指 一 個 活 動 或 利 益 , 是 由 一 個 組 織 提 供 給 另 一 個 群 體 , 服 務 基 本 是 無 形 的 , 也 沒 有 所 有 權 可 言 ; 服 務 的 生 產 可 能 與 某 一 項 實 體 產 品 有 關 , 也 可 能 無 關 」 。

二 、 國 內 學 者

( 一 ) 林 建 山 【10】 : 認 為 服 務 是 幫 別 人 的 忙 , 亦 即 一 個 人 或 組 織 替 代 另 一 個 人 或 組 織 做 事 。

( 二 ) 顧 致 遠 【31】 : 認 為 服 務 是 一 種 可 能 伴 著 有 形 物 品 轉 移 , 並 滿 足 人 類 需 求 之 活 動 , 透 過 此 過 程 會 創 造 出 比 原 先 所 提 供 物 品 或 服 務 更 大 價 值 及 便 利 。

( 三 ) 方 世 榮 【2】曾將服務劃分為下列四類:

1. 單純的有形財。

2. 附加服務的有形財。

3. 重要的服務為主附加次要的商品。

4. 服務和單純的服務。

(39)

( 四 ) 陳 耀 茂 【22】 : 認 為 服 務 是 屬 於 整 體 性 的 , 它 不 但 供 給 商 品 , 而 且 還 包 含 價 格 形 象 和 評 價 等 要 素 在 內 。

( 五 ) 李 良 達 【6】:服務是一種態度、情緒和倫理。

( 六 ) 陳 淑 瑤 【21】 : 服 務 是 指 人 與 人 間 , 或 人 與 組 織 之 間 , 亦 或 組 織 與 組 織 之 間 的 一 種 無 形 的 勞 務 行 為 , 可 以 藉 由 有 形 的 實 體 而 加 強 關 係 的 存 在 , 在 人 與 之 間 而 言 是 種 憑 認 知 、 感 情 、 真 誠 的 互 動 行 為 ; 在 組 織 方 面 , 服 務 是 可 以 策 略 運 用 的 優 勢 手 段 , 「 以 客 為 尊 」 、 「 顧 客 至 上 」 等 口 號 , 皆 是 藉 由 服 務 的 價 值 創 造 而 達 到 顧 客 滿 意、顧 客 忠 誠 的 目 的。

綜 上 所 述,所 謂「 服 務 」是 一 種 人 類 特 有 的 活 動,它 是 一 種 無 形 的 勞 務 行 為,而 非 實 質 的 產 品,它 看 不 到,也 摸 不 到,必 需 藉 由 有 形 的 實 體 而 存 在 的 一 種 有 價 商 品;而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的 優 劣,並 沒 有 標 準 的 評 量 模 式 , 全 賴 消 費 者 主 觀 之 認 定 。

2.3.2 服 務 的 特 性

有 關 研 究 服 務 的 特 性 報 告 頗 多,其 中 以 Lovelock(1991)及翁崇 雄 (1993)的說法最為貼切。

Lovelock【44】指出,服務是一種商品,具有以下七種特性:

一 、 是 一 種 自 然 商 品 。

二 、 於 整 個 製 造 過 程 裡 和 顧 客 具 有 較 多 之 互 動 關 係 。 三 、 人 員 是 產 品 組 成 的 一 部 分 。

四 、 和 時 間 因 素 具 有 密 切 關 聯 性 。 五 、 無 法 儲 存 。

六 、 屬 於 整 個 過 程 的 傳 送 部 分 。 七 、 要 保 存 一 定 的 品 質 水 準 較 難 。

(40)

翁 崇 雄【17】曾整合專家學者之意見,將服務的特性歸納為以下 四 點 :

一 、 無 形 性

服 務 基 本 上 是 無 形 的,服 務 在 購 買 前,並 不 如 有 形 產 品 能 被 人 見 到 、 嚐 到 、感 覺 到 、聽 到 或 嗅 到 。也 就 是 說 ,這 種 特 徵 使 得 服 務 不 容 易 對 購 買 大 眾 做 描 述 、 展 示 , 不 容 易 在 促 銷 中 做 解 釋 , 也 不 容 易 對 潛 在 消 費 者 做 展 示。因 此 購 買 服 務 前 必 須 參 考 許 多 意 見 與 態 度 之 資 訊 , 再 次 購 買 則 有 賴 於 先 前 的 經 驗 。

二 、 不 可 分 性

服 務 的 產 生 與 消 費 通 常 是 同 時 進 行 的,也 就 是 說,服 務 並 不 像 是 商 品 一 樣 可 透 過 通 路 分 配 而 移 動,而 是 在 顧 客 與 服 務 提 供 系 統 互 動 中 所 發 生,因 此,服 務 通 常 是 一 種 互 動 過 程,在 此 過 程 中 服 務 的 提 供 與 消 費 是 同 時 發 生 的 。

三 、 異 質 性

服 務 具 有 高 度 變 化 性,會 隨 著 服 務 提 供 者 或 提 供 服 務 時 間 與 地 點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 服 務 依 賴 於「 何 人 」 在「 何 時 」、「 何 地 」 提 供 而 變 化 。 因 此 , 服 務 的 產 出 相 當 難 以 標 準 化 的 。 例 如 , 不 同 的 工 作 人 員 可 能 會 有 不 同 的 結 果。此 種 服 務 結 果 上 的 差 異 會 產 生 許 多 管 理 控 制 上 的 困 難 。

四 、 易 消 滅 性

服 務 是 容 易 消 逝 的 ,並 且 無 法 儲 存 , 是 沒 有「 存 貨 」的 。因 此 , 消 費 者 可 能 會 因 無 法 即 時 受 到 服 務 , 而 使 滿 意 度 降 低 。

2.4 服 務品質的定義

服 務 品 質 的 優 劣,比 一 般 產 品 品 質 更 難 衡 量。服 務 品 質 通 常 是 指 顧 客 事 前 期 望 的 服 務 水 準,根 據 個 人 過 去 的 經 驗、感 受,以 及 使 用 後 所 感 受 到 的 產 出 品 質,如 果 未 達 期 望,則 表 示 品 質 無 法 令 人 接 受;如

(41)

果 符 合 期 望,則 表 示 對 品 質 滿 意;如 果 超 出 期 望,則 表 示 為 理 想 的 品 質 。

國內外學者對「服務品質」定義頗多,分述如下:

一 、 國 外 學 者

( 一 )根 據 Levitt【43】看法,服務品質是指服務結果能符合顧客 設 定 的 標 準 。

( 二 )Sasser,Olsen & Wyckoff【51】則以材料、設備和人員三構 面 來 定 義 服 務 品 質 , 且 認 為 服 務 品 質 不 僅 包 括 最 佳 結 果 , 也 包 含 提 供 服 務 的 方 式 。

( 三 )Parasuraman, Zeithaml & Berry【48】將服務品質定義為顧 客 對 服 務 的 期 望 與 顧 客 接 受 服 務 後 實 際 知 覺 到 服 務 之 間 的 差 距 , 亦 即 服 務 品 質 = 期 望 的 服 務 - 知 覺 的 服 務 , 若 知 覺 的 服 務 水 準 低 於 期 望 的 服 務 水 準 , 則 表 示 服 務 品 質 低 ; 反 之 , 若 知 覺 的 服 務 水 準 高 於 期 望 的 服 務 水 準 , 則 表 示 服 務 品 質 高 。

二 、 國 內 學 者

( 一 ) 林 陽 助 【13】 研 究 結 果 認 為 「 服 務 品 質 」 的 定 義 有 兩 個 層 面 :

1. 服務品質是消費者對服務品質整體優越程度之價值,它 是 一 種 認 知 性 的 品 質 , 不 同 於 客 觀 的 品 質 。

2. 服務品質產生於服務期望與認知期望績效之間的比較。

( 二 ) 楊 宗 明 、 周 怡 君 【29】 研 究 指 出 若 要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就 必 須 以 顧 客 滿 意 為 基 礎 , 亦 即 所 謂 的 顧 客 導 向 。

( 三 ) 徐 堅 白 【15】 認 為 「 服 務 品 質 」 是 衡 量 服 務 的 提 供 , 對 消 費 者 服 務 期 望 的 滿 足 程 度 。

(42)

由 上 述 論 點 可 知 , 所 謂「 服 務 品 質 」不 同 於 有 形 的 產 品 品 質 , 服 務 品 質 是 不 易 測 量 的、 難 以 控 制 的。 因 此, 本 研 究 將「 服 務 品 質 」定 義 為:服 務 品 質 的 良 窳,來 自 於 整 個 服 務 過 程、結 果,服 務 人 員 對 顧 客 進 行 服 務 輸 送 時 所 傳 達 的 感 受,亦 即 服 務 期 望 與 服 務 績 效 之 相 對 關 係 之 比 較。若 顧 客 的 認 知 感 受 佳 即 是 對 服 務 品 質 給 予 高 的 評 價,反 之 亦 然 。

2.5 服務品質構面評估模式之探討

在 國 內 外 相 關 服 務 品 質 研 究 中 可 以 發 現,服 務 品 質 有 相 當 多 的 面 向 與 要 素 , 茲 列 出 以 下 三 種 模 式 :

一 、Sasser,Olsen & Wyckoff 的整合模式【51】

1978 年 Sasser,Olsen & Wyckoff 依據服務業的特性,將服 務 品 質 劃 分 為 原 料 、設 施 、 人 員 三 個 層 面 。蔡 文 忠【30】則依據 Sasser,Olsen & Wyckoff 之研究結果,認為服務水準是由服務觀 念 與 服 務 傳 遞 系 統 所 創 造,服 務 觀 念 是 由 管 理 者 加 以 定 義,包 括 有 形、無 形 的 整 套 服 務;服 務 傳 遞 系 統 則 著 重 在 製 造 與 銷 售 的 介 面。這 兩 者 所 決 定 的 服 務 水 準 與 顧 客 感 受 的 服 務 水 準 差 異,可 以 透 過 不 斷 地 從 顧 客 身 上 獲 取 回 饋 , 以 了 解 顧 客 真 正 的 感 受 和 預 期,同 時 也 可 以 運 用 廣 告 等 傳 播 媒 體,來 塑 造 影 響 顧 客 的 感 受 與 期 望 。 如 圖 2.3。

(43)

圖 2.3 Sasser,Olsen & Wyckoff 的整合模式【30】

二 、Albrecht 的服務金三角模式【5】

Albrecht 提出服務金三角模式,說明服務品質的關鍵因素及 因 素 間 的 相 互 關 係 ( 見 圖 2.4),分述如下:

( 一 )服 務 策 略:針 對 顧 客 價 值 體 系,完 成 服 務 傳 遞 的 特 別 方 法 。

( 二 )系 統:支 援 服 務 人 員 以 提 供 服 務 的 運 作 體 系,如 設 備 配 置 、 政 策 、 程 序 等 。

( 三 ) 人 員 : 傳 遞 服 務 給 顧 客 的 人 員 , 包 括 第 一 線 以 及 支 援 第 一 線 員 工 的 其 他 人 員 。

( 四 )顧 客:最 重 要 的 核 心,其 他 的 因 素 整 合 後 即 成 顧 客 的 經 驗 。 顧 客 感 受 的 服 務 水 準

服 務 水 準 以 三 層 面 來 定 義 績 效 水 準 1.原 物 料 2.設 施 3.人 員 服 務 觀 念

1.實體產品 2.外顯服務 3.隱含服務

管 理 者 加 以 定 義 以 便 創 造

服 務 傳 遞 系 統 1.原物料的績效

2.服務氣氛與產品的形象 3.隱含服務

運 作 後 加 以 創 造

(44)

圖 2.4 Albrecht 的服務金三角模式【5】

三 、PZB 的服務品質觀念化模式【49】

( 一 )PZB 模式

Parasuraman, Zeithaml, & Berry 等三位學者經由與管 理 者 的 深 度 訪 談 和 消 費 者 群 體 進 行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方 式 , 對 銀 行 、 信 用 卡 、 證 券 經 紀 商 與 產 品 維 修 等 四 個 服 務 業 進 行 服 務 品 質 的 探 討 性 研 究 後 , 根 據 其 研 究 結 果 得 到 下 列 三 個 結 論 :

1. 將 服 務 品 質 定 義 為 顧 客 的 期 望 和 實 際 認 知 服 務 間 的 差 距 。

2. 認為口碑相傳、個人需求、過去經驗和業者對顧客的外 部 溝 通 都 是 影 響 顧 客 對「 期 望 的 服 務 」的 四 個 關 鍵 因 素。

3. 探討出服務品質的十個一般性的決定性構面(如圖 2.5)

( 二 )PZB 模式的五個缺口 顧 客

人 員 系 統

服 務 策 略

(45)

表2.5 係 PZB 服務品質概念模式中五大缺口之意義與 成 因 一 覽 表 。 缺 口 代 表 服 務 業 的 服 務 品 質 無 法 滿 足 顧 客 的 需 求 或 期 望 的 原 因 , 業 者 必 須 縮 小 缺 口 的 差 距 才 能 使 顧 客 滿 意 。

圖 2.5 PZB 服務品質模式【49】

缺 口 三 缺 口 一

服 務 業 者

服 務 的 傳 送

( 包 含 接 觸

、 接 觸 後 ) 認 知 服 務 缺 口 五

口 碑 個 人 需 求 過 去 經 驗

期 望 服 務 顧 客

與 顧 客 的 外 部 溝 通

缺口四

缺 口 二

管 理 者 對 顧 客 期 望 的 知 覺 將 認 知 轉 換 成 服 務 品 質 規 範

(46)

表 2.5 缺口的意義及成因一覽表 缺 口 意 義 及 成 因

意 義 顧客期望的服務與管理者對顧客期望認知差異 缺 口 一

成 因 當 服 務 提 供 者 不 瞭 解 消 費 者 真 正 期 望 時 , 其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當 然 無 法 滿 足 消 費 者 的 需 求 所 產 生 的 差 異 。 意 義 管 理 者 對 顧 客 期 望 的 認 知 與 管 理 者 將 認 知 轉 變 為 服

務 品 質 規 格 間 的 差 異 。 缺 口 二

成 因

因 受 限 於 資 源 與 市 場 的 條 件 , 管 理 者 很 難 測 量 出 滿 足 消 費 者 期 望 或 超 過 消 費 者 期 望 的 標 準 , 甚 至 無 法 達 成 高 品 質 的 管 理 承 諾 之 差 異 。

意 義 管 理 者 將 認 知 轉 為 服 務 品 質 規 格 與 實 際 服 務 傳 遞 間 之 差 距 。

缺 口 三

成 因

由 於 員 工 績 效 對 消 費 認 知 有 強 烈 的 影 響 , 當 員 工 績 效 無 法 標 準 化 、 規 格 化 時 。 消 費 者 認 知 便 受 到 影 響 而 產 生 差 異 。

意 義 實際服務的傳遞與顧客外部的溝通之差異。

缺 口 四

成 因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作 廣 告 或 對 溝 通 時 , 不 可 言 過 其 實 , 做 不 實 之 廣 告 , 以 免 造 成 消 者 過 高 的 期 望 , 當 實 際 服 務 不 如 預 期 的 期 望 時 , 會 降 低 消 費 者 對 其 服 務 品 質 的 認 知 。

意 義 顧客期望的服務與實際認知的服務間的差異。

缺 口 五

成 因

指 消 費 者 的 期 望 與 接 受 服 務 後 的 認 知 差 距 。 其 為 差 距 一 玉 四 的 函 數 。 除 了 上 述 五 項 差 距 外 , 消 費 者 本 身 還 可 能 受 到 口 碑 、 個 人 需 求 及 過 去 經 驗 等 因 素 而 影 響 了 所 期 望 的 服 務 的 品 質 。

說 明 :1、一至四缺口是服務業者提供服務品質的主要障礙 2、第五個缺口是由顧客認知服務與期望有差距而形成的 資 料 來 源 : PZB 服務品質概念性模式(1985)

(47)

2.6 服務品質構面與顧客忠誠度

顧 客 的 再 購 意 願、基 本 行 為( 最 近 一 次 的 購 買 時 間、數 量 及 金 額 ) 與 衍 生 行 為( 公 開 推 薦、口 碑 或 介 紹 顧 客 等 )是 衡 量 顧 客 忠 誠 度 的 三 個 方 法 (Fornell,【36】)。所以,顧客的忠誠度,往往是服務品質 優 劣 的 重 要 指 標。因 此,如 何 贏 得 顧 客 的 信 任,爭 取 值 得 投 資 的 顧 客,

並 獲 得 顧 客 的 承 諾 , 是 經 營 者 永 續 經 營 的 重 要 課 題 。 2.6.1 顧 客 忠 誠 度 之 定 義

研 究 忠 誠 度 的 學 者 頗 多 , 謹 將 定 義 略 敘 如 下 :

( 一 )Dick & Basu【35】研究指出顧客忠誠度可視為個人態度和 再 購 行 為 之 間 的 強 度 。

( 二 )Jone & Sasser【40】則認為顧客忠誠度是顧客對某特定產 品 或 服 務 未 來 的 再 購 意 願 , 而 顧 客 忠 誠 度 有 長 期 與 短 期 兩 種 , 長 期 的 忠 誠 是 顧 客 長 期 的 購 買 , 短 期 忠 誠 則 是 當 顧 客 遇 到 更 好 的 廠 商 或 產 品 時 , 他 們 會 轉 向 新 廠 商 或 新 商 品 。

( 三 )Griffin【 37】 強 調 顧 客 忠 誠 度 將 影 響 到 顧 客 的 購 買 行 為 , 相 對 而 言 , 「 顧 客 滿 意 度 」 只 是 一 種 態 度 的 表 現 而 已 。

( 四 )Seybold【56】則認為保有顧客忠誠度可使企業提高獲利,

其 主 要 原 因 有 四 :

1. 當顧客關係持續愈久,企業可從顧客身上獲得的收益愈 多 , 企 業 的 基 本 收 益 亦 會 增 加 ;

2. 顧客購買數量愈多,企業的收入亦將隨之成長;

3. 忠誠的顧客會為企業推薦新的顧客;

4. 忠 誠 的 顧 客 願 意 支 付 更 高 的 費 用 以 獲 得 更 滿 意 的 產 品 及 服 務 , 因 此 不 需 要 價 格 或 其 他 誘 因 。

(48)

本 研 究 之 顧 客 忠 誠 度 是 國 軍 英 雄 館 之 顧 客「 再 宿 意 願 」之 忠 誠 行 為。因 此,綜 上 所 述,本 研 究 將 顧 客 忠 度 定 義 為「 顧 客 忠 誠 度 是 指 顧 客 個 人 對 某 特 定 服 務 未 來 的 再 購 之 態 度 與 意 願 之 間 的 強 度 而 言 。 」 2.6.2 顧 客 滿 意 度 與 顧 客 忠 誠 度 之 關 係

顧 客 的 滿 意 度 與 顧 客 忠 誠 度 兩 者 關 係 互 為 因 果 , 好 的 顧 客 滿 意 度,方 能 成 就 顧 客 的 忠 誠 度,換 言 之,顧 客 的 滿 意 度 決 定 顧 客 的 忠 誠 度 。

一 、 顧 客 滿 意 度 之 定 義

從 Cardozo【34】將顧客滿意度的概念引進行銷學領域至今,

已 歷 經 40 年的歷史,諸多研究結果都顯示顧客的知覺績效直接 響 對 某 特 定 產 品 或 服 務 未 來 的 再 購 意 願。謹 將 各 專 家 研 究 結 果 略 述 如 下 :

( 一 )Schreyer & Roggenbuchk【55】提出差異理論,認為顧客事 前 的 期 望 與 事 後 的 實 際 知 覺 之 間 的 差 異 , 可 以 決 定 滿 度 的 高 低 , 在 任 何 的 情 況 下 , 整 個 滿 意 度 會 因 各 層 面 的 差 異 組 合 所 決 定 。

( 二 )Oliver【46】認為結合了認知與情感的典範並加入心理學的 歸 因 與 公 平 理 論 提 出 擴 大 的 顧 客 滿 意 度 模 式 。

( 三 )Parasuraman、Zeithaml & Berry【48】提出一個整合服務品 質 和 顧 客 滿 意 度 理 論 觀 點 認 為 , 對 於 某 一 項 特 殊 的 交 易 而 言,服 務 品 質、產 品 品 質 和 價 格 的 評 估 形 成 了 交 易 的 滿 意 。 對 於 整 體 的 評 估 而 言 , 累 積 多 項 交 易 的 顧 客 滿 意 度 形 成 為 廠 商 有 關 滿 意 服 務 品 質 、 產 品 品 質 和 價 格 的 整 體 印 象 。

( 四 ) 陳 淑 瑤 【21】 認 為 所 謂 顧 客 滿 意 即 是 顧 客 在 接 觸 消 費 或 服 務 之 前 、 當 中 及 之 後 的 一 種 比 較 的 心 理 知 覺 感 受 。

二 、 顧 客 滿 意 度 與 顧 客 忠 誠 度 之 關 係

(49)

當 顧 客 的 期 望 被 滿 足 或 獲 得 實 現 後,其 滿 意 會 呈 現 水 平 或 高 於 水 平 的 行 為 認 知,在 往 後 會 有 持 續 惠 顧 的 忠 誠 度 存 在;但 當 顧 客 的 期 望 與 實 際 的 獲 得 有 落 差 時,即 會 感 到 不 滿 意,這 時 顧 客 可 能 會 有 忍 受 的 行 為 出 現,繼 續 消 費 或 接 受 服 務,但 忠 誠 度 會 愈 來 愈 弱,直 到 不 再 忍 受 而 產 生 行 為 轉 移,或 者 是 在 開 始 一 有 不 滿 意 的 感 覺 後 , 即 刻 地 產 生 尋 求 市 場 移 轉 的 行 為 。

顧 客 滿 意 度 與 顧 客 忠 誠 度 彼 此 間 有 相 互 影 響 關 聯 性,顧 客 滿 意 度 是 顧 客 忠 誠 度 的 前 提 要 件,而 顧 客 忠 誠 度 是 顧 客 滿 意 度 的 具 體 顯 現。 在 今 日「 顧 客 導 向 」的 行 銷 時 代, 組 織 之 服 務 品 質 應 依 顧 客 之 回 應 意 見 作 全 方 位 之 改 善 , 如 此 方 能 提 昇 組 織 之 行 動 力 , 以 應 市 場 之 需 。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2000), “Assessing the Effects of Quality, Value, and Customer Satisfaction on Consumer Behavioral Intentions in Service Environments,” Journal of Retailing, Vol.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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