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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豐原區南陽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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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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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豐原區南陽國民小學 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 第 1 次招考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草案)

一、依據: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三﹚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二、組織:成立「109 學年度臺中市豐原區南陽國民小學代理(課)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類別及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國小普通班 1 實缺

自 110 年 2 月 11 日起至 110 年 7 月 7 日止,或依臺中市 政府教育局函文為準或代 理原因消滅為止

1. 備取若干名(依實 際缺額錄取,並 錄取分數高低優先聘 任,錄取後由學校 安排職務)

2. 如有臨時新增缺 額,得增加錄取名 額。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110 年 1 月 11 日起至 110 年 1 月 18 日止,逕至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nyes.tc.edu.tw)、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http://tsn.moe.edu.tw)下載。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 無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如附 錄說明)。

(二)資格條件

本次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1.倘第 1 次招考甄選未通過或無人報名,續辦第 2 次招考,並公告尚餘缺額。倘第 1 次招 考已足額甄選,不辦理第 2 次招考、第 3 次招考,並於網站公告。

2.倘第 1 次招考、第 2 次招考甄選未通過或無人報名,續辦第 3 次招考,並公告尚餘缺額。

倘第 2 次招考已足額甄選,不辦理第 3 次招考時,於網站公告。

3.上述公告,公告於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nyes.tc.edu.tw)、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 站(http://www.tc.edu.tw/)、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http://tsn.moe.edu.tw)。

第 1 次招考 資格條件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育部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 師聘任辦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 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2 次招考 資格條件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育部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 師聘任辦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2)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 3 次以後 招考資格

條件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育部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 師聘任辦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六、報名日期 第 1 次招考

報名日期 110 年 1 月 18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 30 分至 11 時。(逾時恕不受理)

第 2 次招考 報名日期

110 年 1 月 19 日(星期二)上午 8 時 30 分至 11 時。(逾時恕不受理)。

※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第 3 次招考

報名日期

110 年 1 月 20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 30 分至 11 時。(逾時恕不受理)。

※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七、報名方式

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豐原區南陽國民小學室人事室(求真樓地下室,地址:臺中市豐原區南陽路 440 號)。

聯絡電話:04-25222521#707、757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正、影本(正本驗畢發還,並不得以切結 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三)繳交本人最近 2 吋脫帽半身照 2 張(1 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另 1 張請先自行黏貼於 准考證)。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出具 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影本請自行影印),報名時間截 止後不接受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免繳。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試教:成績占 60%。報考國小普通班老師請準備四下翰林版數學,單元自選,時間為 10 分 鐘。以上請準備教學簡案三份,供評審人員參閱。

評分標準含:教材掌握、教學法靈活運用、口語及肢體表達、儀態及台風 (二)口試:成績占 40%。口試時間 5~10 分鐘。

甄選成績同分時以試教、口試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

總成績未達 80 分者不予錄取。

十一、甄選日期

第 1 次招考甄選日期 110 年 1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 時起。

(請於下午 12 時 50 分前至求真樓 1 樓教務處報到)

第 2 次招考甄選日期

110 年 1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 時起。

(請於下午 12 時 50 分前至求真樓 1 樓教務處報到)

※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第 3 次招考甄選日期

110 年 1 月 20(星期三)下午 1 時起。

(請於下午 12 時 50 分前至求真樓 1 樓教務處報到)※

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3)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豐原區南陽國民小學 十三、錄取及放榜

(一)錄取

甄選成績未達 80 分者,不予錄取。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總 成績相同時,以試教、口試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並經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

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二)放榜

第 1 次招考放榜 110 年 1 月 18 日(星期一)16 時前放榜。

如報名人數過多,致延後考試期程,將延後放榜 第 2 次招考放榜 110 年 1 月 19 日(星期二)16 時前放榜。

如報名人數過多,致延後考試期程,將延後放榜 第 3 次招考放榜 110 年 1 月 20 日(星期三)16 時前放榜。

如報名人數過多,致延後考試期程,將延後放榜

並公告錄取人員姓名於本校網頁、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 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 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如遇本校網頁或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 頁因故故障以致無法於上述時間前公告時,將順延至網頁修復完成後放榜公告。

(三)成績複查

1.報考人憑准考證及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教務處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 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如報名人數過多,致延後考試期程,將 延後至放榜後 1 小時內。

第 1 次招考成績複查 110 年 1 月 18 日(星期一)16~17 時。

第 2 次招考成績複查 110 年 1 月 19 日(星期二)16~17 時。

第 3 次招考成績複查 110 年 1 月 20 日(星期三)16~17 時。

2.報考人經申請成績複查後,若成績複查結果確有影響甄選結果時,本校將於於本校網頁 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tc.edu.tw)重新公告甄選結果,並以電話 及掛號信函方式個別通知當事人;若無影響甄選結果,則不再另行公告

十四、附則

(一)經錄取人員本校將另行通知開教評會時間,請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 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應聘 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 3 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限應聘者,

視同棄權。

(三)代 理 教 師 經 甄 選 錄 取 , 須 配 合 學 校 行 政 需 求 與 安 排 。

(四)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 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涉及刑責,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錄 取 分 發 任 用 後 如 發 現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 33 條 或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之 情 事 者 ,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

(六)經甄選錄取者未依學校規定期限繳交公立或健保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取消資格;如患有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法定傳染病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

(4)

十五、申訴專線:04-25222521#707、757 人事室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函報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備查。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本校網 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 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 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 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 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 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 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 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 師。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5)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 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 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餘 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為,應由 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 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

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 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 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 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 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 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

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三條 學校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學校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 定資格之限制。

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 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6)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 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 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學校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 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 十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及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應 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學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前,應查詢其有無前 條規定之情形,已聘任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

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

第 十一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止聘約之執行: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第 十二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內,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服務學校應 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止聘約之執 行六個月以下,並靜候調查;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 二次,每次不得逾三個月;其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經調查屬實者,依第六 條或第七條規定辦理: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

二、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內,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服務學校認為有先行停止聘約 之執行進行調查之必要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止聘約 之執行三個月以下;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一次,且 不得逾三個月;其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經調查屬實者,依第六條或第七條 規定辦理: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情形。

二、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

前二項情形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第 十三 條 依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止聘約之執行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停止聘 約之執行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或鐘點費。

依第十一條第一款、前條第一項規定停止聘約之執行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停止聘約之執行 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或鐘點費;停止聘約之執行事由消滅後,未予終止聘約者,補發其停止聘 約之執行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或鐘點費。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聘約之執行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發給半數本薪

(年功薪)或鐘點費;調查後未予終止聘約者,補發其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

或鐘點費。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 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7)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 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 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8)

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臺中市豐原區南陽國民小學第 1 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表格自行下載使用,列印時請以 A4 紙張列印】

甄選類別:□國小普通班代理教師 □國小普通班代課教師 □

准考證號碼: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正面半身 脫帽照片 現職機

關學校 身 分 證 字 號

服役

情形 □免役 □役畢 □服役中 連 絡 電 話 TEL:

手機:

地 址 電 子 郵 件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別 起 迄 年 月 大 學 年 月至 年 月 研 究 所 年 月至 年 月

應 繳 驗 證 件

類 別 證 書 字 號 發 證 日 期 發 證 機 關 備註

國小合格教師證書

□幼教合格教師證書

□其他(如身障手冊)

經 歷

曾 服 務 之 機 關 學 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試教主題 普通班代理:數學

填表人簽章: 填表日期: 110 年 月 日

(9)

109 學年度臺中市豐原區南陽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教師甄選 應考人健康聲明切結書

應考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連絡電話

報考當日您是否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 機制」下列情形之一者:

1.應居家隔離,不得外出者;

2.應居家檢疫,不得外出者;

3.自主健康管理被規範不得外出者(經安排採檢,接獲檢驗結果前,應留 在家中不可外出者)。

□是

□否

報考當日您是否有發燒(額溫 37.5 度、耳溫 38 度)、咳嗽或呼吸急 促症狀?(已服藥者請勾選「是」 )

□是

□否

因防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之需要,請配合填寫旅遊情形:最近 3 個月是否 有出國?請配合填寫相關問題。 □未出國 □有出國:日期 年 月 日 *前往國家、地區 :

□無轉機

□有轉機 (轉機國家、地區: ) *返台日期: 年 月 日

以上資料如有不實或隱瞞,本人願負相關法律責任,貴校並得以健康安全 考量拒絕本人參加報名及甄試或不予錄取,本人絕無異議。

應考人簽名: 日期:110 年 月 日

(10)

委託書

本人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貴校辦理之 109 學年度代理(代課)教師甄選,

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報名,並願意負起一切法律責任,恐 口說無憑,特此具結。

此致

臺中市豐原區南陽國民小學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月 日

(11)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 109 學年度臺中市豐原區南陽國民小 學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錄 取資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經發現有教師法第 14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 33 條情 事之一者。

此 致

臺中市豐原區南陽國民小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

(12)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 )為應徵臺中市豐原區南陽國民小 學 代理(代課)教師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 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豐原區南陽國民小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中華民國 110 年 月 日

(13)

臺中市豐原區南陽國民小學 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第 1 次招考

准考證

臺中市豐原區南陽國民小學 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第 1 次招考

口試、試教:110 年 1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3:00

項目 時間 地點

報到說明 口 試 、 試 教 前 10 分 鐘

(12:50 以前) 求真樓 1 樓教務處(休息室) 試教、口試 13:00~

試教:敬業樓 1 樓 210 教室 口試:求真樓一樓會議室 試教委員簽章

口試委員簽章 注意事項:

1.各試場配置圖於當天公布於教務處前公布欄,請提前到場查看。

2.報到後請考生至試場休息室等候。

3.口試及試教經試務人員唱名 3 次未到場者,以棄權論,該項成績以零分計算。

4.請考生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准考證以備查驗,未攜帶者不得參加甄選,並嚴守紀律不得擾亂考場秩 序,如有作弊或冒名頂替者,即取消應考資格。

5.行動電話及其他電子通訊器材一律關機並不准攜入考場,違者扣該科總成績 10 分。

6.如遇天災等不可抗拒力量致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或影響考試作業進行時,考試時間另行通知,其他 相關作業並配合考試時間一律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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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類別(勾選):

□國小普通班代理教師

□國小音樂專長代理教師課教師 編號:

姓名(自填):

(14)

109 學年度臺中市豐原區南陽國民小學第一學期 教科書選用暨自編教材一覽表

製表日期: 109 年 6 月 4 日 領域/課程名

稱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四年級 五年級 六年級

學 習 領 域

語 文

國語 南一 康軒 康軒 康軒 南一 康軒 本土語 康軒 康軒 康軒 康軒 康軒 康軒 新住民語

英語 E-Star(1) 何嘉仁

Dino on the Go(3)

翰林

Dino on the Go(5)

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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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與人文 康軒 康軒 康軒 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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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南陽

Windows 10 電腦魔法時 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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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ratch 3 小小程式 設計師 (巨岩)

Powerpoint 2019 簡報 製作 (小石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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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曾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或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