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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制度 新竹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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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 金

會計制度

新竹市政府 111 年 1 月 25 日 府主決字第 1110022124 號函核定

新竹市政府 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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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會計制度 總 說 明

一、制度訂定之沿革:

政府會計制度,為政府會計處理之準據,爰依會計法及準用中央政府特種基金 管理準則等規定並參考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及實務作法等,

訂定「新竹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本基金為預 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訂之特別收入基金,並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其收 支等事項,應分別設帳,並專款專用。

二、 制度訂定之目的:

為期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在會計事務處理上有所依循,並允當表達基金 之收入及支出情形、現金流量結果及資產負債實況等,以提供管理、考核與決策者 所需資訊之依據。

三、制度訂定之重點:

(一)特種基金、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科目及帳表為1套科目及帳表,俾利於1張平衡 表內清楚表達本基金整體資產及負債全貌,增進財務資訊完整性。

(二)處分(購置)財產及舉借(償還)長期負債造成之財務資源流入(流出),為資 產或負債科目。

(三)資產提列折舊(耗)及攤銷之計算原則、折舊(耗)及攤銷應認列支出、與長 期投資之評價及財產處分應計算損益。

(四)會計報表及決算報表分開表達。決算報表為表達預算執行結果,採與預算報表 相同之基礎編製;會計報表則依會計原則編製。並編製決算與會計收支對照表,

以勾稽轉換兩者間之差異。

四、制度之重要內容:

本制度分為總則、會計報告、會計科目、會計簿籍、會計憑證、會計事務處理 程序、會計檔案之管理、內部審核之處理等,茲將重要內容分述如下:

(ㄧ)會計年度:會計年度之開始、終了及結束期間,悉依預算法及決算法之規定。

(二)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基礎。

(三)會計報告:分為會計月報、半年結算報告、年度會計報告(決算)等,分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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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名稱、格式及說明等。

(四)會計科目:依據本基金業務需要及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債務基金、特別收 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會計報表適用科(項)目核定表設置,並按本基金可能發 生之會計事項設定。

(五)會計簿籍:會計簿籍之設置,除依會計法等相關規定設置外,以能適合本基金 實際業務需要,便於查考及產生各項會計報告為原則;又除序時帳簿及總分類 帳外,並依實際需要設置各種明細分類帳以及備查簿。

(六)會計憑證:分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二類。

(七)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依會計法及有關規定,並按各基金辦理之業務,就會計業 務處理原則、普通會計業務、業務會計業務、出納會計業務、財物會計業務、

管理會計業務、電子化處理會計業務、會計業務與非會計業務之劃分,分別予 以訂定。

(八)會計檔案之管理:就會計檔案保管、調閱、銷毀程序及電子化處理會計資料檔 案之管理,分別予以訂定。

(九) 內部審核之處理:依會計法、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明確規定預 算審核、收支審核、會計審核、現金審核、採購及財物審核、工作審核等應注 意事項。

(十)本制度未列舉之事項,應依據相關之法令辦理。

五、制度之核定權責機關:

本制度由新竹市政府公彩盈餘分配基金會計單位設計,經會商本府社會處、財 政處及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後陳市長核定頒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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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會計制度 目 次

第一章 總則 ... 1

第二章 簿記組織系統圖 ... 2

第三章 會計報告 ... 2

第一節 編製原則 ... 3

第二節 種類及格式 ... 3

第三節 會計報告之編送 ... 5

第四章 會計科目 ... 7

第一節 設置原則 ... 7

第二節 分類、編號及說明 ... 7

第五章 會計簿籍 ... 23

第一節 設置原則 ... 23

第二節 種類及格式 ... 23

第三節 會計簿籍之登載 ... 24

第六章 會計憑證 ... 25

第一節 設置原則 ... 25

第二節 種類及格式 ... 25

第三節 製作及使用 ... 26

第七章 會計業務處理程序 ... 28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原則 ... 28

第二節 普通會計業務處理 ... 28

第三節 業務會計業務處理 ... 32

第四節 出納會計業務處理 ... 32

第五節 財物會計業務處理 ... 33

第六節 管理會計業務處理 ... 34

第七節 電子化處理會計業務 ... 34

第八節 會計業務與非會計業務之劃分 ... 35

第八章 會計檔案之管理 ... 36

第九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 37

第一節 內部審核處理原則 ... 37

第二節 預算審核 ... 38

第三節 收支審核 ... 38

第四節 會計審核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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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現金審核 ... 41

第六節 採購及財物審核 ... 42

第七節 工作審核 ... 43

第十章 附 則 ... 44

附錄一 會計報告之格式 ... 45

附錄二 用途別科目名稱、編號及定義 ... 67

附錄三 會計簿籍之格式 ... 74

附錄四 會計憑證之格式 ... 76

附錄五 會計事項分錄釋例 ... 78

(7)

第一章 總則

一、新竹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依會計法及準用中央政 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等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為本制度之實施範圍。

三、本制度應以預算所定之貨幣為記帳本位幣;其以不合本位幣之本國或外國貨幣者,

應折合本位幣記入主要之帳簿。記帳時,除為乘除計算外,至元為止,角位四捨五 入。

如有特殊情形者,得擬定處理辦法,經本府主計處核定施行。

四、本制度會計年度之開始、終了及結束期間,依預算法及決算法規定辦理。

五、本制度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基礎。

六、本基金會計依會計法規定為附屬單位會計。

七、本制度應配合政府年度會計報告之編製需要,提供必要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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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簿記組織系統圖

八、本制度簿記組織系統圖如下:

會計月報

原始憑證

記帳憑證

會計簿籍

半年結算報告 年度會計報告(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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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計報告

第一節 編製原則

九、會計報告為提供有用資訊,以供報告使用者,監督政府對有限資源作最佳配置,以 及評估政府之公開報導責任、施政績效責任及財務遵循責任。

十、各種會計報告,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為適當之分析、

解釋或預測。

十一、會計報告之編製基礎、貨幣單位、計量單位、科目分類及會計處理方法應保持一 致性,如因業務需要或特殊原因,必須改變其編製基礎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並於報表中附註說明變更原因及其對資產、負債及淨資產之影響。

第二節 種類及格式

十二、會計報告應劃分會計年度,按下列需要,編製各種定期與不定期之報告:

(一)對外報告:應按行政、監察、立法之需要,及人民所須明瞭之會計事實編製 之。

(二)對內報告:由各基金自行視需要編製之。

十三、會計報告分下列二類:

(一)靜態之會計報告:表示一定日期之財務狀況。

(二)動態之會計報告:表示一定期間內之財務變動經過情形。

十四、本基金定期對外之會計報告,分為會計月報、半年結算報告及年度會計報告等三 種。

本制度未規範之會計報告,本基金得視實際需要設計編製之。

十五、會計月報,其內容如下:

(一)封面及目次(其格式如附錄一,格式 1、2)

(二)甲、預算執行報表 1.主要表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其格式如附錄一,格式 3)

2.附屬表

(1)主要業務計畫執行明細表(其格式如附錄一,格式 4)

(10)

(2)資本資產明細表(其格式如附錄一,格式 5)

(3)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執行情形明細表(其格式如附錄一,格式 6)

(三)乙、會計報表 1.主要表

(1)平衡表(其格式如附錄一,格式 7)

(2)收入支出表(其格式如附錄一,格式 8)

(四)丙、參考表

預算執行與會計收支對照表(其格式如附錄一,格式 9)

十六、半年結算報告,其內容如下:

(一)封面、封底及目次(其格式如附錄一,格式 10、11、12)

(二)摘要說明(其格式如附錄一,格式 13)

(三)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其格式如附錄一,格式 14)

(四)平衡表(其格式如附錄一,格式 15)

十七、年度會計報告(決算)之內容如下:

(一)封面、封底及目次(其格式如附錄一,格式 16、17、18)

(二)甲、總說明(其格式如附錄一,格式 19)

(三)乙、決算報表 1.主要表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其格式如附錄一,格式 20)

2.附屬表

(1)基金來源明細表(其格式如附錄一,格式 21)

(2)基金用途明細表(其格式如附錄一,格式 22)

(3)資本資產明細表(其格式如附錄一,格式 23)

(4)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其格式如附錄一,格式 24)

(5)員工人數彙計表(其格式如附錄一,格式 25)

(6)用人費用彙計表(其格式如附錄一,格式 26)

(7)增購及汰舊換新管理用公務車輛明細表(其格式如附錄一,格式 27)

(8)主要業務計畫執行績效摘要表(其格式如附錄一,格式 28)

(9)各項費用彙計表(其格式如附錄一,格式 29)

(11)

(10)管制性項目及統計所需項目比較表(其格式如附錄一,格式 30)

(四)丙、會計報表 1.主要表

(1)平衡表(其格式如附錄一,格式 31)

(2)收入支出表(其格式如附錄一,格式 32)

(3)現金流量表(其格式如附錄一,格式 33)

(五)丁、參考表

決算與會計收支對照表(其格式如附錄一,格式 34)

第三節 會計報告之編送

十八、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對象及份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計月報:應於次月 15 日前送達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本府業管單 位、財政處及主計處各 1 份。但 12 月份會計報告,配合年度決算編製期程,

依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規定編送。

(二)半年結算報告:依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編製要點規定辦理。

(三)年度會計報告(決算):依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規定辦理。

各種會計報告,均應存留副本備查。

十九、會計報告中,如有預算數與實際數作比較時,應以預算數作基礎,就有關重大差 異,作適當之分析及解釋。

二十、會計報告內容應與簿籍所記載者相同,且各種報表相關數額,應勾稽相合。

二十一、編送各種會計報告,均應加具目次,裝訂成冊,並於封面書明基金名稱、會計 報告之種類及其所屬年度(會計月報應同時列明月份),由基金主持人及主辦 會計人員蓋職名章。

二十二、會計報告,除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涉及機密部分應以機密方 式處理外,應公告於網站或張貼於機關內之適當揭示處為之。

二十三、本基金人員對本基金公告之會計報告內容,如有疑義,依會計法規定,得向會 計單位查詢之。查詢時,應以書面為之,並由會計單位負責解答,如涉及非會 計業務,由業務單位協同辦理。

二十四、本基金編送之會計報告,如接獲相關機關通知審查發現之不當或錯誤事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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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修正,並將修正後之報告依第十八點規定報送相關機關。

(13)

第四章 會計科目

第一節 設置原則

二十五、本制度會計科目之設置,除參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 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會計科(項)目規定外,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會計科目依各種會計報告所應報導之事項訂定,其名稱應能顯示事項之性 質及含義,並按各科目之性質加以分類編號。

(二)凡事項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使其一致,對於互有關係之會計科目,

應使之相合。

(三)為應不同觀點之會計報告編製需要,會計科目應搭配預算科目使用之。

第二節 分類、編號及說明

二十六、本制度會計科目之名稱、編號及其定義,係參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債務基 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會計科(項)目規定如下:

(一)平衡表科目

1-資產:凡透過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獲得或掌握之經濟資源,能以貨幣衡 量並預期未來能提供經濟效益者屬之。

11-流動資產:凡現金及其他將於一年內轉換為現金或運用之資產屬之。

1101-現金:凡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用及週轉金等屬之。

110101-庫存現金:凡庫存之當地通用貨幣及外幣屬之。收入之數,

計入借方;支領之數,記入貸方。

110102-銀行存款:凡存於金融機構等之款項屬之。存入之數,記 入借方;支領之數,記入貸方。

110103-零用及週轉金:凡撥供零星支出之定額現金屬之。撥交之 數,記入借方;收回或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10104-匯撥中現金:凡各項匯撥在途之現金屬之。匯出之數,記 入借方;匯到之數,記入貸方。

1103-應收款項:凡應收票據及各項應收款等屬之。

110301-應收票據:凡收到可按票載日期收取一定款項之票據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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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之數,記入借方;收現或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110302-備抵呆帳-應收票據:凡預估應收票據無法收取之數屬之,

係「110301 應收票據」之評價科目。提列之數,記入貸方;

減提或沖銷之數,記入借方。

110303-應收帳款:凡因業務而發生應收未收之帳款屬之。應收之數,

記入借方; 收現或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110304-備抵呆帳-應收帳款:凡預估應收帳款無法收取之數屬之,

係「110303 應收帳款」之評價科目。提列之數,記入貸方;

減提或沖銷之數,記入借方。

110305-應收利息:凡應收未收之各項利息收入屬之。應收之數,記 入借方;收現或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110398-其他應收款:凡不屬於以上之應收款項屬之。應收之數,記 入借方;收現或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110399-備抵呆帳-其他各項應收款:凡預估其他各項應收款無法收 取之數屬之,係「110301 應收票據」及「110303 應收帳款」

以外其他各項應收款之評價科目。提列之數,記入貸方;減 提或沖銷之數,記入借方。

1106-短期貸墊款:凡短期貸出或墊付之款項屬之。

110601-短期墊款:凡短期墊付之款項屬之。增加之數,記入借方;

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10602-短期貸款:凡短期貸出之款項屬之。增加之數,記入借方;

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10603-備抵呆帳-短期貸款:凡預估短期貸款無法收取之數屬之,

係「110602 短期貸款」之評價科目。提列之數,記入貸方;

減提或沖銷之數,記入借方。

1108-預付款項:凡預付貨款、用品盤存及預付各種費用等屬之。

110801-預付貨款:凡預付之貨款屬之。預付之數, 記入借方;收 回或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110803-用品盤存:凡現存備供日常辦公用之文具及其他物品屬之。

(15)

購入、退庫、盤餘或期末盤存之數,記入借方;取用、售出、

盤絀或期初轉出之數,記入貸方。

110804-預付費用:凡預付各項費用屬之。預付之數,記入借方;到 期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110805-預付繳庫數:凡預付之解繳公庫淨額屬之。預付之數,記入 借方;沖轉之數,記入貸方。

110899-其他預付款:凡不屬於以上之預付款屬之。預付之數,記入 借方;收回或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12-長期貸墊款及準備金:凡長期貸出或墊付之款項;或提撥特定財源供 特定用途之準備金等屬之。

1203-準備金:凡退休及離職準備金、其他準備金屬之。

120301-退休及離職準備金:凡約聘僱人員依規定所提之公提退離儲 金或自提退離儲金等屬之。提存或產生孳息,記入借方;支 付或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20302-其他準備金:凡不屬於以上之準備金屬之。增加之數,記入 借方;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4-固定資產:凡供施政、營運使用,具有未來經濟效益且有一定使用或 保存年限之有形資產屬之。

1401-土地:凡各種房屋基地或其他建築用地等屬之。

140101-土地:凡各種房屋基地或其他建築用地等屬之。買入成本、

永久性改良支出、重估增值或受贈之數, 記入借方;出售 或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402-土地改良物:凡使土地達到可使用狀態,並附著於土地,且具一 定使用年限,除房屋建築及設備以外之不動產屬之。

140201-土地改良物:凡使土地達到可使用狀態,並附著於土地,且 具一定使用年限,除房屋建築及設備以外之不動產屬之。改 良支出之數,記入借方;出售或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40202-累計折舊-土地改良物:凡提列土地改良物之累計折舊屬之,

係「140201 土地改良物」之抵銷科目。提列之數,記入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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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沖銷之數,記入借方。

1404-房屋建築及設備:凡房屋建築及其附屬之設備屬之。

140401-房屋建築及設備:凡房屋建築及其附屬之設備屬之。增加之 數,記入借方;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40402-累計折舊-房屋建築及設備:凡提列房屋建築及設備之累計 折舊屬之,係「140401 房屋建築及設備」之抵銷科目。提列 之數,記入貸方;沖銷之數,記入借方。

1405-機械及設備:凡機械設備及其必備之配件屬之。

140501-機械及設備:凡機械設備及其必備之配件屬之。增加之數,

記入借方;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40502-累計折舊-機械及設備:凡提列機械及設備之累計折舊屬之,

係「140501 機械及設備」之抵銷科目。提列之數,記入貸 方;沖銷之數,記入借方。

1406-交通及運輸設備:凡交通運輸、通訊等設備及其工具屬之。

140601-交通及運輸設備:凡交通運輸、通訊等設備及其工具屬之。

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40602-累計折舊-交通及運輸設備:凡提列交通及運輸設備之累計 折舊屬之,係「140601 交通及運輸設備」之抵銷科目。提列 之數,記入貸方;沖銷之數,記入借方。

1407-雜項設備:凡雜項設備屬之。

140701-雜項設備:凡雜項設備屬之。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減少之 數,記入貸方。

140702-累計折舊-雜項設備:凡提列雜項設備之累計折舊屬之,係

「140701 雜項設備」之抵銷科目。提列之數,記入貸方;

沖銷之數,記入借方。

1408-租賃資產:凡採融資租賃方式取得之租賃標的物屬之。

140801-租賃資產:凡採融資租賃方式取得之租賃標的物屬之。增加 之數,記入借方;租賃期滿、中途解約或購入後轉入適當資 產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17)

140802-累計折舊-租賃資產:凡提列租賃資產之累計折舊屬之,係

「140801 租賃資產」之抵銷科目。提列之數,記入貸方;

結轉或沖銷之數,記入借方。

1409-租賃權益改良:凡對非屬融資租賃之租賃標的物所為資本性改良 之成本屬之。

140901-租賃權益改良:凡對非屬融資租賃之租賃標的物所為資本性 改良之成本屬之。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減少之數,記入貸 方。

140902-累計折舊-租賃權益改良:凡提列租賃權益改良之累計折舊 屬之,係「140901 租賃權益改良」之抵銷科目。提列之數,

記入貸方;沖銷之數,記入借方。

1410-收藏品及傳承資產:凡為典藏、研究及展示使用,且具有歷史、

自然、文化、教育或藝術美學意義及無預期明確保存期限之圖書、

史料、古物、博物及歷史建築、古蹟等屬之。

141001-收藏品及傳承資產:凡為典藏、研究及展示使用,且具有歷 史、自然、文化、教育或藝術美學意義及無預期明確保存期 限之圖書、史料、古物、博物及歷史建築、古蹟等屬之。增 加之數,記入借方;減少之數, 記入貸方。

141002-累計折舊-收藏品:凡提列消耗性收藏品之累計折舊屬之,

係「141001 收藏品及傳承資產」之抵銷科目。提列之數,

記入貸方;沖銷之數,記入借方。但收藏品不會隨典藏、研 究及展示等使用而逐漸消失或耗損者,免提列折舊。

1411-購建中固定資產:凡未完工程及訂購機件等屬之。

141101-購建中固定資產:凡未完工程及訂購機件等屬之。增加之數,

記入借方;完工時轉入適當資產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16-無形資產:凡供施政、營運使用且具有未來經濟效益及無實體存在之 無形資產屬之。

1601-無形資產:凡權利、電腦軟體、發展中之無形資產及其他無形資 產等屬之。

(18)

160101-權利:凡取得之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財產權利等 屬之。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攤銷或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60102-電腦軟體:凡取得之電腦軟體屬之。增加之數,記入借方;

攤銷或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60104-發展中之無形資產:凡無形資產於發展階段所發生應予資本 化之支出屬之。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沖轉之數,記入貸方。

160199-其他無形資產:凡不屬於以上之無形資產屬之。增加之數,

記入借方;攤銷或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8-其他資產:凡不屬於以上之其他資產皆屬之。

1801-什項資產:凡存出保證金、存出保證品、催收款項、暫付及待結 轉帳項等屬之。

180101-存出保證金:凡存出作保證用之款項屬之。存出之數,記入 借方;收回之數,記入貸方。

180102-存出保證品:凡存出作保證用之非現金項目屬之。存出之數,

記入借方;收回之數,記入貸方。

180103-催收款項:凡各種應收債權,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尚未收回或 雖未屆滿六個月,但已向債務人或保證人訴追或處理擔保品 而轉入待催收之款項屬之。轉入之數,記入借方;收回或報 准轉銷呆帳之數,記入貸方。

180104-備抵呆帳-催收款項:凡預估催收款項無法收取之數屬之,

係「180103 催收款項」之評價科目。提列之數,記入貸方;

減提或沖銷之數,記入借方。

180105-暫付及待結轉帳項:凡暫付性質尚未確定或待結轉相當科目 之款項屬之。暫付之數,記入借方,收回或轉入相當科目之 數,記入貸方。

180106-代管資產:凡代管其他機構之資產屬之。增加之數,記入借 方;減少之數,記入貸方。(本科目應與「280107 應付代管 資產」科目同時使用)

180199-其他什項資產:凡不屬於以上之其他資產屬之。增加之數,

(19)

記入借方;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899-內部往來:凡內部往來屬之。

189901-內部往來:凡基金各部門間相往來之款項屬之。支出或應收 之數,記入借方;收入或轉抵之數,記入貸方。(本科目為 資產負債共用科目,年度(結)決算彙編報表時, 其借貸 方餘額應予軋平)

19-信託代理與保證資產:凡保管有價證券、保管品及保證品等屬之。

1901-信託代理與保證資產:凡保管有價證券、保管品及保證品等屬之。

本科目及所屬各科目,均屬備忘性質,應以附註表達,不列入基 金平衡表之資產項下;其相對科目為「2901 信託代理與保證負 債」。

190101-保管有價證券:凡受託保管之有價證券屬之。受託保管之數,

記入借方;提取之數,記入貸方;其相對科目為「290101 應 付保管有價證券」。

190102-保管品:凡受託保管之物品屬之。受託保管之數,記入借方;

提取之數,記入貸方;其相對科目為「290102 應付保管品」。 190103-保證品:凡收到外界提供作為保證用之有價證券、票據、信

用狀、保險單及銀行保證書等屬之。收到之數,記入借方;

退還或沖轉之數,記入貸方;其相對科目為「290103 應付保 證品」。

2-負債:凡過去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發生之經濟義務,能以貨幣衡量,並將 以提供勞務或支付經濟資源之方式償付者屬之。

21-流動負債:凡將於一年以流動資產或其他流動負債償還者屬之。

2101-短期債務:凡償還期限在一年或一業務週期(以較長者為準)內 之銀行透支、短期借款等屬之。

210101-銀行透支:凡向金融機構等短期透支之款項屬之。透支之數,

記入貸方; 償還之數,記入借方。

210102-短期借款:凡向金融機構等借入償還期限在一年以內之款項 屬之。借入之數,記入貸方;償還之數,記入借方。

(20)

2102-應付款項:凡應付票據、應付帳款及應付代收款等屬之。

210201-應付票據:凡因業務所簽發於約定日期支付一定款項之票據 屬之。應付之數,記入貸方;支付之數,記入借方。

210202-應付帳款:凡因業務所發生應付未付之帳款屬之。應付之數,

記入貸方; 支付之數,記入借方。

210203-應付代收款:凡應付代收之款項屬之。代收之數,記入貸方;

支付或轉帳之數,記入借方。

210204-應付費用:凡應付未付之各項費用屬之。應付之數,記入貸 方;支付之數,記入借方。

210205-應付利息:凡應付未付之各項利息屬之。應付之數,記入貸 方;支付之數,記入借方。

210206-應付工程款:凡應付未付之各項工程款屬之。應付之數,記 入貸方;支付之數,記入借方。

210207-應付繳庫數:凡應付未付之解繳公庫款項屬之。應付之數,

記入貸方;支付之數,記入借方。

210299-其他應付款:凡不屬於以上之應付款項屬之。應付之數,記 入貸方;支付之數,記入借方。

2106-預收款項:凡預收貨款、預收利息及預收收入等屬之。

210601-預收貨款:凡預收客戶訂購貨品之貨款屬之。預收之數,記 入貸方;轉列收入或退還之數,記入借方。

210602-預收收入:凡預收未實現之佣金、手續費等收入屬之。預收 之數,記入貸方;退還或轉列收入之數,記入借方。

210603-預收利息:凡預收未實現之利息收入屬之。預收之數,記入 貸方;轉列收入或退還之數,記入借方。

210604-預收定金:凡預收各項定金屬之。預收之數,記入貸方;退 還或轉列相當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210699-其他預收款:凡不屬於以上之預收款屬之。預收之數,記入 貸方;退還或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2199-其他流動負債:凡不屬於以上之流動負債皆屬之。

(21)

219901-其他流動負債:凡不屬於以上之流動負債皆屬之。

28-其他負債:凡不屬於以上之負債皆屬之。

2801-什項負債:凡存入保證金、應付保管款、應付退休及離職金、暫 收及待結轉帳項等屬之。

280101-遞延收入:凡遞延於以後各期認列之收入屬之。發生之數,

記入貸方;實現轉入收入之數,記入借方。

280102-負債準備:凡因過去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產生未確定時點或金 額之現時法定義務屬之。增加之數,記入貸方;減少之數,

記入借方。

280104-存入保證金:凡收到外界提供作為保證用之款項屬之。收到 之數,記入貸方;退還或轉抵之數,記入借方。

280105-應付保管款:凡代為保管之款項屬之。保管之數,記入貸方;

退還之數,記入借方。

280106-應付退休及離職金:凡應付約聘僱人員之退休及離職金屬之。

應付之數,記入貸方;支付之數,記入借方。

280107-應付代管資產:凡應付代管其他機構之資產屬之。增加之數,

記入貸方;減少之數,記入借方。(本科目應與「180106 代 管資產」科目同時使用)

280108-暫收及待結轉帳項:凡暫收性質尚未確定或待結轉相當科目 之款項屬之。暫收之數,記入貸方;退還或轉入相當科目之 數,記入借方。

280199-其他什項負債:凡其他什項負債屬之。增加之數,記入貸方;

減少之數,記入借方。

2899-內部往來:凡內部往來屬之。

289901-內部往來:凡基金各部門間相往來之款項屬之。支出或應收 之數,記入借方;收入或轉抵之數,記入貸方。(本科目為 資產負債共用科目,年度(結)決算彙編報表時,其借貸方 餘額應予軋平)

29-信託代理與保證負債:凡應付保管有價證券、應付保管品及應付保證

(22)

品等屬之。

2901-信託代理與保證負債:凡應付保管有價證券、應付保管品及應付 保證品等屬之。本科目及所屬各科目,均屬備忘性質,不列入基 金平衡表之資產與負債項下,應以附註表達; 其相對科目為

「1901 信託代理與保證資產」。

290101-應付保管有價證券:凡應付委託保管之有價證券屬之。增加 之數,記入貸方;減少之數,記入借方;其相對科目為「190101 保管有價證券」。

290102-應付保管品:凡應付委託保管之物品屬之。增加之數,記入 貸方;減少之數,記入借方;其相對科目為「190102 保管 品」。

290103-應付保證品:凡應付外界提供作為保證用之有價證券、票據、

信用狀、保險單及銀行保證書等屬之。增加之數,記入貸方;

減少之數,記入借方;其相對科目為「190103 保證品」。 3-淨資產:凡資產減除負債後之餘額屬之。

31-淨資產:凡資產減除負債後之餘額屬之。

3101-淨資產:凡資產減除負債後之餘額屬之。

310101-累積餘額:凡截至上期資產減除負債後之餘額屬之。本期賸 餘之數,記入貸方;本期短絀或解繳公庫之數,記入借方。

310102-本期賸餘:凡本年度收入及支出互抵後之餘額屬之。年度終 了或結束結帳時,自收入各科目餘額轉入之數,記入貸方;

自支出各科目餘額轉入之數,記入借方。

310103-本期短絀:凡本年度收入及支出互抵後之餘額屬之。年度終 了或結束結帳時,自收入各科目餘額轉入之數,記入貸方;

自支出各科目餘額轉入之數,記入借方。

(二)收入支出表科目

4-收入:凡一會計期間內經濟效益的增加,以資產流入、增值或負債減 少等方式, 造成淨資產之增加屬之。

41-收入:凡一會計期間內經濟效益的增加,以資產流入、增值或負債

(23)

減少等方式, 造成淨資產之增加屬之。

4101-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凡 依 法 令 或 契 約 規 定 徵 收、提撥或分 配之收入屬之。

410105-違規罰款收入:凡依法令或契約規定收取之罰金、罰鍰、

怠金、過怠金、沒入金或沒入物、賠償及罰款等收入屬之。

410118-運動彩券盈餘分配收入:凡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等規定 分配之收入屬之。

410123-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收入:凡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等規定 分配之收入屬之。

410199-其他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凡不屬於以上之徵收及依法 分配收入屬之。

4103-勞務收入:凡提供勞務服務等所獲得之收入屬之。

410301-服務收入:凡提供研究、管理、技術及 輸 儲 等 勞 務 服 務 所 獲 得之收入屬之。

410399-其他勞務收入:凡不屬於以上之勞務服務收入屬之。

4105-財產收益:凡財產孳息、廢舊物品售價、財產交易利益等收入屬 之。

410501-財產孳息收入:凡收取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及權利金屬之。

410502-廢舊物品售價收入:凡變賣廢舊物品等收入屬之。

410503-財產交易利益:凡交換、移轉、處分固定資產、遞耗資產、

無形資產等所獲得之賸餘屬之。

410599-其他財產收入:凡不屬於以上之財產收入屬之。

4107-政府撥入收入:凡政府售股撥入、公庫撥款等收入屬之。

410702-公庫撥款收入:凡由公庫撥入或補助之收入屬之。

410799-政府其他撥入收入:凡不屬於以上之政府撥入收入屬之。

4109-其他收入:凡不屬於以上之收入屬之。

410902-受贈收入:凡接受贈與現金或其他財物屬之。

410903-雜項收入:凡不屬於以上之其他收入屬之。

5-支出:凡一會計期間內經濟效益的減少,以資產流出、消耗或負債增

(24)

加等方式,造成淨資產之減少者屬之。

51-支出:凡一會計期間內經濟效益的減少,以資產流出、消耗或負債 增加等方式,造成淨資產之減少者屬之。

5101-人事支出:凡依法令規定進用(含聘僱)人員之薪資、福利、

獎金或其他給與等費用屬之。

510101-人事支出:凡依法令規定進用(含聘僱)人員薪資、福利、

獎金或其他給與等費用屬之。

5102-業務支出:凡處理經常業務所需之支出屬之。

510201-業務支出:凡處理經常業務所需之支出屬之。

5103-獎補助支出:凡對國內外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或個人之 補助、捐助、獎助等屬之。

510301-補(協)助政府機關(構):凡對政府機關(構)之補(協)

助屬之。

510302-捐助國內團體:凡 對 國 內 企 業、行 政 法 人、財團法人及 其他民間團體(不含私校)之捐助屬之。

510303-捐助私校:凡對私立學校之捐助屬之。

510304-其他獎補捐助:凡不屬以上其他捐助、補助及獎助之費用 屬之。

5104-財產損失:凡交換、移轉、處分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 產等所發生之損失屬之。

510401-財產交易損失:凡交換、移轉、處分固定資產、遞耗資產、

無形資產等所發生之損失屬之。

5106-利息費用及手續費:凡屬於基金債務或融資租賃負債而衍生相 關利息費用及手續費屬之。

510601-債務付息及手續費:凡支付債務利息及手續費等屬之。

510602-其他利息:凡不屬於債務付息之其他利息等屬之。

5107-折舊、折耗及攤銷:凡固定資產折舊、遞耗資產折耗及無形資產 攤銷費用屬之。

510701-固定資產折舊:凡按期提列固定資產之折舊屬之。

(25)

510703-無形資產攤銷:凡按期攤銷無形資產之數屬之。

5109-其他支出:凡不屬於以上之支出屬之。

510901-其他支出:凡不屬於以上之支出屬之。

6-本期賸餘(短絀):凡本年度收支互抵後之餘額屬之。

71-期初淨資產:凡本年度期初之淨資產屬之。

72-解繳公庫:凡本期賸餘或累積餘額解繳公庫屬之。

73-期末淨資產:凡本年度期末之淨資產屬之。

(三)現金流量表項目

80-業務活動之現金流量:凡投資、籌資活動以外,列入本期賸餘(短 絀)計算之交易及其他事項所產生之現金及約當現金(包括現金及 自投資日起三個月內到期或清償之債權證券)之流入與流出。

8001-本期賸餘(短絀):凡本期賸餘(短絀)屬之。

800101-本期賸餘:凡本期賸餘屬之。

800102-本期短絀:凡本期短絀屬之。

8002-調整非現金項目:凡收入於收現時即產生現金流入,支出於付 現時即產生現金流出,惟因餘絀認列與現金收支之時間可能不 同,故由餘絀產生之現金流量,須調整不影響現金之收入與支 出項目。

800201-提存呆帳及評價損益:凡列入本期賸餘(短絀)計算內,

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其他各項應收款、催收款項、投資 等評價所提之備抵呆帳,加上實際發生呆帳時,已提備抵 呆帳不足沖抵,而逕列之損失;並減除沖回備抵呆帳(不 含實際發生呆帳之沖回數)之數。後者大於前二者合計之 數,以負值表達。

800202-折舊、折耗及攤銷:凡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所提 之折舊、折耗、攤銷費用屬之。

800203-處理資產損失(利益):凡交換、移轉、處分固定資產、

遞耗資產、無形資產等所發生之損失(利益)屬之。

800204-其他:凡列入本期賸餘(短絀)計算,不屬以上各項之不

(26)

影響本期現金之其他事項。賸餘之數以負值表達。

800205-流動資產淨減(淨增):凡將權責基礎改以現金基礎計算,

所調整與本期賸餘(短絀)有關之非現金流動資產淨增或 淨減(不計備抵項目增減數)。

800206-流動負債淨增(淨減):凡將權責基礎改以現金基礎計算,

所調整與本期賸餘(短絀)有關之流動負債淨增或淨減。

81-業務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凡業務活動之現金流入大於其現 金流出,為業務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反之,則為業務活動之淨現金 流出。

82-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凡 增 加 及 減 少 約 當 現 金 以外之短期貸墊 款、長期貸墊款、準備金、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 及其他資產等所產生之現金流入與流出。

8201-減少短期投資及短期貸墊款:凡減少短期投資及短期貸墊款,

使本期現金增加之數。

8202-減少長期貸墊款及準備金:凡減少長期貸墊款及準備金,使本 期現金增加之數。

820203-減少準備金:凡減少準備金,使本期現金增加之數。

8204-減少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凡減少固定資 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使本期現金增加之數。

820401-減少固定資產:凡減少固定資產,使本期現金增加之數。

820403-減少無形資產:凡減少無形資產,使本期現金增加之數。

820404-減少其他資產:凡減少其他資產,使本期現金增加之數。

8205-其他投資活動之現金流入:凡不屬於以上之各項投資活動,使 本期現金增加之數。

820501-其他投資活動之現金流入:凡不屬於以上之各項投資活 動,使本期現金增加之數。

8206-增加短期投資及短期貸墊款:凡增加短期投資及短期貸墊款,

使本期現金減少之數。

820602-增加短期貸款:凡增加短期貸款,使本期現金減少之數。

(27)

820603-增加短期墊款:凡增加短期墊款,使本期現金減少之數。

8207-增加長期貸墊款及準備金:凡增加長期貸墊款及準備金,使本 期現金減少之數。

820703-增加準備金:凡增加準備金,使本期現金減少之數。

8209-增加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凡增加固定資 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使本期現金減少之數。

820901-增加固定資產:凡增加固定資產,使本期現金減少之數。

820903-增加無形資產:凡增加無形資產,使本期現金減少之數。

820904-增加其他資產:凡增加其他資產,使本期現金減少之數。

8210-其他投資活動之現金流出:凡不屬於以上之各項投資活動,使 本期現金減少之數。

821001-其他投資活動之現金流出:凡不屬於以上之各項投資活 動,使本期現金減少之數。

83-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凡投資活動之現金流入大於其現 金流出,為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反之,則為投資活動之淨現金 流出。

84-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凡增加及減少短期債務、其他負債、長期負 債,所產生之現金流入與流出。

8401-增加短期債務及其他負債:凡增加短期債務及其他負債,使本 期現金增加之數。

840101-增加短期債務:凡增加短期債務,使本期現金增加之數。

840102-增加其他負債:凡增加其他負債,使本期現金增加之數。

8403-其他籌資活動之現金流入:凡不屬於以上之各項籌資活動,使 本期現金增加之數。

840301-其他籌資活動之現金流入:凡不屬於以上之各項籌資活 動,使本期現金增加之數。

8404-減少短期債務及其他負債:凡減少短期債務及其他負債,使本 期現金減少之數。

840401-減少短期債務:凡減少短期債務,使本期現金減少之數。

(28)

840402-減少其他負債:凡減少其他負債,使本期現金減少之數。

8406-其他籌資活動之現金流出:凡不屬於以上之各項籌資活動,使 本期現金減少之數。

840601-其他籌資活動之現金流出:凡不屬於以上之各項籌資活 動,使本期現金減少之數。

85-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凡籌資活動之現金流入大於其現 金流出,為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反之,則為籌資活動之淨現金 流出。

86-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淨增(淨減):凡本期業務及其他活動所產生之 現金流入大於現金流出之數,為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淨增;反之, 則 為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淨減。

87-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凡本期期初現金及自投資日起三個月內到期 或清償之債權證券,合計之數。

88-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凡本期期末現金及自投資日起三個月內到期 或清償之債權證券,合計之數。

二十七、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與用途別科目編號、名稱及定義,依行政院主計總 處所定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預算科目辦理。本制度用途 別科目名稱、編號及定義,詳如附錄二。

(29)

第五章 會計簿籍

第一節 設置原則

二十八、會計簿籍應斟酌事實需要及業務繁簡情形設置,並力求簡化。

二十九、配合預算控制需要,會計簿籍應能隨時顯示預算執行情況。

三 十、為節省人力物力,同類性質之會計簿籍,以設置一套為原則。

三十一、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彼此間應有統制隸屬之關係,各有關帳戶之金額應互相 勾稽。

三十二、會計紀錄採用電子化處理者,其貯存體相關檔案之紀錄,視為會計簿籍,但應 能隨時備供列印查考。

第二節 種類及格式

三十三、會計簿籍分下列二類:

(一)帳簿:指簿籍之紀錄,為供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者。

(二)備查簿:指簿籍之紀錄,不為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而僅為便利交易 事項之查考,或會計業務之處理者。

三十四、帳簿分下列二類:

(一)序時帳簿:指以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紀錄之帳簿。

(二)分類帳簿:指以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為紀錄之帳簿。

三十五、分類帳簿分下列二種:

(一)總分類帳簿:指對於一切事項為總括之分類登記,以編造會計報告總表為 主要目的而設之帳簿。

(二)明細分類帳簿:指對於特種事項為明細分類或分戶之登記,以編造會計報 告明細表為主要目的而設之帳簿。

三十六、本基金應設置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至備查簿則由本基金按事實需要,酌量設 置之。

三十七、本基金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

(一)序時帳簿: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其格式如附錄三,格式 1)。 (二)分類帳簿,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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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分類帳簿(其格式如附錄三,格式 2)。 2.明細分類帳簿(其格式如附錄三,格式 3)。 (三)備查簿:視需要設置之。

第三節 會計簿籍之登載

三十八、會計人員應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登載入會計簿籍。

三十九、帳簿之記載務求詳實迅速,並應日清月結,不得積壓。

四 十、會計人員應根據收入、支出、轉帳傳票及付款憑單,記入序時帳簿,再據以過 入總分類帳,其設有明細分類帳者,應同時記入有關之明細分類帳。

四十一、總分類帳之記帳,均應分別按資產、負債、淨資產類之第四級會計科目,與收 入支出之第三級會計科目設置帳戶,並設置有關明細帳戶。

四十二、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除基金主持人及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時,或遇事實上有 需要者應結總外,均應於每月終了或年終結帳時結總一次,據以編造會計報告。

(31)

第六章 會計憑證

第一節 設置原則

四十三、會計憑證,除外來憑證外,其形式、規格,應儘可能使其一致。

四十四、會計憑證依合法事項及法定應備之要件造具之。

四十五、原始憑證如符合記帳憑證之要件者,得代替記帳憑證。

第二節 種類及格式

四十六、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指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者。

(二)記帳憑證: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者。

前項第一款原始憑證又分為下列三類:

(一)外來憑證:指自各基金以外之機關、團體或個人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指由各基金製作,給予各基金以外之機關、團體或個人者。

(三)內部憑證:指由各基金製作供內部使用者。

四十七、原始憑證之種類如下:

(一)預算書表、專案報請超支併決算、補辦預算之核准文件。

(二)現金、票據、證券之收付及移轉等書據。

(三)薪俸、工餉、津貼、旅費、卹養金等支給之表單及收據。

(四)財物之購置、修繕;郵電、運輸、印刷、消耗等各項開支發票及收據。

(五)財物之請領、供給、移轉、處置及保管等單據。

(六)買賣、貸借、承攬等契約及其相關之單據。

(七)存匯、兌換及投資等證明單據。

(八)受贈或遺贈等之財物目錄及證明書類。

(九)罰款、賠款經過之書據。

(十)投資及餘絀處理之書據。

(十一)會計報告書表。

(十二)其他可資證明事項發生經過之單據或其他書類。

前項各種憑證之附屬書類,視為各該憑證之一部分。

(32)

四十八、記帳憑證種類如下:

(一)收入傳票(其格式如附錄四,格式 1)

(二)支出傳票(其格式如附錄四,格式 2)

(三)轉帳傳票(其格式如附錄四,格式 3)

本基金實施集中支付制度,支出傳票得應事實需要,以付款憑單替代,其格式 依市庫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第三節 製作及使用

四十九、本基金經辦事項人員應負責提供合法之原始憑證。會計人員非根據合法之原始 憑證,不得造具記帳憑證;非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不得記帳。但整理結算及 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

五 十、本基金支出憑證之處理,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採用電子化方 式處理支出憑證者,並應依政府支出會計憑證電子化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五十一、本基金收入、支出及財物之增減、移轉,應隨時造具記帳憑證,但零用金之支 用及呆稅(帳)之沖銷,得定期分類彙總造具記帳憑證。

五十二、已列收入或已列支出之款項,原編繳款書或付款憑單所列會計科目如有變動,

應分別編製轉帳傳票辦理轉帳手續。

五十三、預(暫)收或預付款項於轉正列為收入或支出時,與原編繳款書或付款憑單所 列會計科目如有不同,應編製轉帳傳票辦理轉帳手續。

五十四、各傳票於入帳後,應依照類別與日期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 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類別及號數,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

五十五、原始憑證,除依法送審計機關審核者外,應逐一標註傳票編號,附同傳票依前 點規定辦理;其不附入傳票保管者,亦應標註傳票編號,依前點規定彙訂成冊 封面詳記,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但原始憑證便於分類裝訂成冊者,得免黏貼。

五十六、下列原始憑證,不適用前點之規定,但仍應於前點冊內註明其保管處所及其檔 案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事實:

(一)各種契約。

(二)應另歸檔案之文書及另行訂冊之報告書表。

(三)應留待將來使用存取或保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物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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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轉送其他機關之文件。

(五)其他事實上不能或不應黏貼訂冊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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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會計業務處理程序

第一節 會計業務處理原則

五十七、本基金會計業務之處理除法令、政府會計準則公報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制度 規定辦理。

五十八、會計業務之處理,應按實記載,各科目間不得互相抵銷,但有法定抵銷權者或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十九、收入、支出平時採現金基礎記載者,俟會計年度終了時,應依權責發生基礎予 以調整。

六 十、會計資料應適時產生,為顧及時效,必要時亦得在無損財務報表允當表達原則 下,採用適當之估計數字,並附註說明。

六十一、年度終了結帳前應依權責發生基礎整理下列各項紀錄:

(一)預收、預付、應收、應付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各事項之整理 紀錄。

(二)呆帳、折舊、攤銷及其他應屬於本期內負擔之費用。

(三)其他應整理或轉銷之事項。

六十二、會計年度終了各帳目整理後,收入、支出帳目互抵後之餘額,結轉至本期賸餘 (短絀),再結轉至累積餘額。其資產、負債及淨資產各科目結餘數,應轉入下 年度各該帳目。

六十三、本制度各項主要會計事項分錄釋例,如附錄五。

六十四、會計報告、簿籍及憑證上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用別字或別號。

六十五、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或記帳憑證,如有錯誤而當時發現者,應由原登 記員劃線註銷更正,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

第二節 普通會計業務處理

第一款 資產

六十六、資產係指透過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獲得或掌握之經濟資源,能以貨幣衡量並預期 未來能提供經濟效益者屬之。

六十七、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資產及非流動資產應嚴格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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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一次取得數種資產,而其成本之全部或一部為一總數,無細數可稽者,應依各 該資產之公允價值比例分攤。

前項資產之全部或一部無公允價值者,應以客觀合理之方法估計之。

六十九、固定資產係指凡供施政、營運使用,具有未來經濟效益且有一定使用或保存年 限之有形資產。其入帳價值如下:

(一)固定資產之取得,應按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及地點所發生之合理而必要之支 出作為取得成本。

(二)固定資產因受贈或接收而取得時,應以取得當時之公允價值入帳。

(三)固定資產以交換方式取得時,凡具商業實質者,換入資產應按交換日換出 資產之公允價值入帳,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帳面金額之差額,應列為收入 或支出;換出資產之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得以換入資產之公允價值 入帳;若兩者之公允價值均無法可靠衡量,則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入帳。

凡交換交易不具商業實質者,應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作為換入資產入帳 金額。固定資產交換涉有部分現金收付時,換入之資產成本應隨同付出或 收到之現金而增減。

(四)固定資產使用期間所發生能延長資產耐用年限、增加服務潛能之增添、改 良、重置及大修等支出,則應予資本化。

七 十、增減固定資產之登載入帳時點如下:

(一)購置或建造取得固定資產:

1.一次驗收者,應於驗收合格取得資產時登載。

2.分次付款者,在最終完工驗收合格取得資產前,應於每次估驗付款或於 支付須資本化之相關支出(包括工程管理費、顧問費等)時,將該等付 款金額先登載於「購建中固定資產」科目或其他適當科目。最後完工驗 收合格付款時,按資產總額登載於相關資產科目,並同時將前已登載於

「購建中固定資產」科目之前期累計付款數轉銷。

(二)受贈、接收、無償撥入或自他機關移入而取得資產,應於取得時登載。

(三)在資產使用期間有須資本化之相關支出(包括增添、改良、重置及大修等), 應於發生時登載。

(四)資產移轉,應於移轉時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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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售資產,應於交易發生時登載。

(六)因報廢、毀損、遺失、贈與、盤絀而減少資產,或盤餘而增加資產,應於 發生並經核定後登載。

(七)固定資產重估或重評價,應於依法令規定重估或重評價發生增、減值時登 載其增、減值。

七十一、固定資產有償移轉或出售時,應將該資產之帳面金額沖減之,其帳面金額與處 分價款之差額,應列為財產交易利益或財產交易損失。

七十二、資產報廢相關支出(如拆除費)或收入(如處理廢料所得、保險理賠金等),應 依收入及支出之處理程序辦理,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七十三、無形資產之衡量原則如下:

(一)無形資產之取得應以成本入帳。所稱成本,係指為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及地 點所發生之必要且合理之支出。

(二)受贈取得者,原始認列以取得時公允價值衡量入帳。

七十四、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價值之存續為有限期者,於期限內將其價值依合理而有系 統之方法分期折舊或攤銷,轉作支出;倘其限期尚未屆滿,已失其產生收入之 能力,則尚未折舊或攤銷餘額,扣除可預計之殘值,依審計法及有關規定程序 報奉核准報損後,悉數轉列損失。

前項資產折舊或攤銷之計算,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頒之財產折舊及攤銷計算原 則、電腦軟體攤銷計算原則,及參照行政院訂頒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採直線 法計算。

第二款 負債

七十五、負債係指過去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發生之經濟義務,能以貨幣衡量,並將以提供 勞務或支付經濟資源之方式償付者屬之。

七十六、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負債及非流動負債應嚴格劃分。

七十七、各項負債原則上依清償時之現值入帳。

第三款 淨資產

七十八、淨資產係指資產減除負債後之餘額屬之,依其內容及性質,劃分為本期賸餘(短 絀)、累積餘額。

第四款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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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九、收入係指一會計期間內經濟效益的增加,以資產流入、增值或負債減少等方式,

造成淨資產之增加屬之。

八 十、收入應以總額入帳,不得以收入、支出相抵後淨額入帳。

八十一、當年度發現以前年度未及列帳之收入或收回以前年度之支出者,列為「雜項收 入」科目。

八十二、會計單位應就掌理收入權責單位(以下簡稱收入單位)所送已收繳、應收繳之 款項等相關原始憑證等資料,據以審核並編製傳票陳核後,辦理帳務相關事宜。

其中傳票需送出納管理單位執行收繳者,於其執行送回後再辦理帳務相關事宜。

八十三、會計年度終了,收入單位應依據相關證明文件,預估應收繳之數額,以及預計 無法收取之呆帳數額,依據行政程序簽核後通知會計單位依前點規定辦理。

第五款 支出

八十四、支出係指一會計期間內經濟效益的減少,以資產流出、消耗或負債增加等方式,

造成淨資產之減少者屬之。

八十五、支出應於支出義務已發生且金額能可靠衡量時認列。

八十六、本年度如發現退還以前年度之收入者,列為「其他支出」之其他(按:其他係 屬第三級用途別科目名稱)。

八十七、支出之權責單位於動支經費或須預先專案簽准辦理計畫經費時,應先查明有足 額之預算數餘額可支應後,始得辦理控留預算或動支經費。於簽案或請購單載 明動支之經費來源及金額,註記控存案號,陳其單位主管簽核後簽會相關單位;

會計單位於會簽該案時,複核應載明事項確已登載。核定後計畫,如有修正其 金額時,應由支出之權責單位負責修改原登載會簽數,並通知會計單位複核確 認。

八十八、會計單位應就支出權責單位所送報支(或借支或轉正)、應支付之款項等相關原 始憑證等資料,據以審核並編製傳票陳核後,送出納管理單位執行支付或遞送 集中支付機關辦理支付或轉帳作業後,連同所附之原始憑證送回會計單位,辦 理帳務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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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業務會計業務處理

八十九、所稱業務,係指依據新竹市政府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辦理各項社會福利措施,發揮救助功能,改善及提升弱勢民眾生活有關事項之 會計事務。

九 十、中央補助(委辧)經費結報及結餘款處理方式,依各該補助(委辧)機關規定辦理。

第四節 出納會計業務處理

九十一、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出納者,應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 之簽名或蓋章,始得為出納之執行。對外之收款收據,應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 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但有特殊情形者,報經本府主計處核准,得另訂處理方 式。

九十二、印製之自行收納款項空白收據,應由會計單位負責保管,並設置收據領用紀錄 卡由出納管理或使用單位領用。

九十三、收入單位執行收款等開立之收據(報核聯)應送會計單位,據以核製收入傳票。

九十四、執行收款時所使用之收款收據,如因繕寫錯誤或遇有缺號、重號者,應由收入 單位檢同原件詳敘理由,送會會計單位並經基金主持人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更 正或註銷。

九十五、出納現金之收付,均應編製現金結存日報表,連同收支傳票於翌日前送會計單 位核對。

九十六、出納管理單位對於票據及有價證券應逐件詳細登記其內容,妥為保管,並應按 期領取本息,送會計單位據以審核及辦理帳務相關事宜。

九十七、出納管理單位等對各項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品等之繳納與退還,應將相 關書據等資料,送會計單位據以審核及辦理帳務相關事宜。

九十八、出納管理單位對存管之現金、票據等財物,應依出納管理手冊或本市出納管理 等規定辦理盤點事宜;會計單位每年至少監督盤點一次。

九十九、每月終了,會計單位應取得公庫代理銀行、集中支付機關或金融機構等對帳單,

由出納管理單位等核對,如有差異,應依出納管理手冊等規定查明原因是否正 當或循更正程序辦理更正,並依規定編製差額解釋表,送會計單位審核。

一○○、辦理採購之付款,應依照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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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財物會計業務處理

一○一、財產係指供業務使用之有形或無形資產,包括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及建築 暨金額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雜 項設備,及電腦軟體、權利、遞耗資產等項目。

一○二、物品係指不屬於財產之設備、用具,包括非消耗品及消耗品。

一○三、財產及物品分類、編號、名稱、計數單位及最低使用年限應參照行政院訂頒財 物標準分類之規定辦理。

一○四、財產之處理,凡本制度未明訂者,悉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或國有公用 財產管理手冊辦理。

一○五、會計單位應就採購、財產管理單位等所送取得(含購建中、開發中)、保管或 處分財產等相關原始憑證及財產增加單、減損單等資料,據以審核並編製傳票 陳核後,辦理帳務相關事宜。

一○六、每月底或會計年度終了,財產管理單位或其他管理財產之單位(如資訊單位等)

應就所經管之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提供折舊、攤銷清單,經其業務主管簽核後,

送會計單位據以審核並編製傳票陳核後,辦理帳務相關事宜。

前項資產之折舊、攤銷計算等,其使用年限應依財物標準分類及參照公務機 關電腦軟體攤銷作法問答彙編所定,如無相關規範則由業管單位依使用狀況 估算,提供財產管理單位或其他管理財產之單位據以辦理。

一○七、每月底或會計年度終了,財產管理單位或其他管理財產之單位(如資訊單位等

)對於財產之增減,應依據財產管理規定格式編製財產報表送會計單位。會計 單位應核對其與相關會計報表相符後,始可列入當月或年度會計報告。若有不 符,應即洽請財產管理單位等查明原因辦理更正。

一○八、本基金之財產,財產管理單位及其他管理財產之單位依規定辦理盤點或抽查,

如有不符,經依審計法及本府財產管理等相關規定或參酌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 冊查處並簽核後,送會計單位據以審核及辦理帳務相關事宜。

一○九、物品採購驗收完畢後,採購單位應將支出憑證、驗收證明及有關文件,由物品 管理單位為物品增加之登記後,送會計單位辦理公款核付。

一一○、物品應由管理單位依物品管理手冊或本市物品管理等規定辦理,非消耗品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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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盤點一次,並由基金主持人指定政風、會計、檢核或稽核單位派員監盤。

但已依物品管理手冊或本市物品管理等規定組成檢核小組者,免派員監盤。

第六節 管理會計業務處理

第一款 一般原則

一一一、會計單位為達成計畫與控制之職能,得依業務需要提供管理會計資料,協助管 理階層加強管理,以增進效益。

一一二、管理會計資料,係供內部應用,以作為內部管理及決策之參考。

一一三、管理會計所需之資料,得依會計帳表或以統計或數理方法產生之。

第二款 預算執行之分析與檢討

一一四、業務計畫預算執行權責單位,應就計畫預算執行情形,按月編製報告,其差異 超過百分之十者,應詳予分析差異原因及提出改善意見,視差異程度適時提報 業務會報或簽報基金主持人檢討採取對策。

第七節 電子化處理會計業務

一一五、電子化處理會計資料範圍,包括會計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之處理。採用 本府開發之會計資訊系統處理會計資料者,依該系統之作業規定辦理。

一一六、規劃設計電子化處理會計資料時應注意工作之連貫性,所有相關之業務及會計 紀錄應作整體性設計。各會計業務中之相關部分,其處理亦須互相貫通。各項 目間對同一業務之編號應求一致。

一一七、資訊單位對會計資料負保密之責任,除合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等規定外,非經簽 准不得對外提供。

一一八、凡在電子化處理過程中,列入電腦之數字與原輸入憑證不符時,應依中央主計 機關訂定之各機關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更正要點規定 予以更正。如該項錯誤報表影響結數時,應由會計單位依據上開要點規定編製 傳票更正之。

一一九、本基金負責資料之輸入或查詢者,應經其主管人員核准,建立使用帳戶及安全 密碼,方可使用電子化處理會計資料;並視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加以更新 安全密碼,當職務變更時應立即銷除其安全密碼。

一二○、為維持電子化會計資料檔案之安全性及完整性,重要會計資料均應建立備份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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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將正式檔及備用檔分置兩地保存,並定期更新。

一二一、會計單位對於電子化處理產生之會計資料或報表,應負責與原輸入之憑證資料 加以核對,並與其相關表件作關聯性之複核。

一二二、使用電子化處理會計資料,除有特殊需要報經本府主計處核准同意外,以使用 本府開發之會計資訊系統為原則。

第八節 會計業務與非會計業務之劃分

一二三、會計業務之主要事項如下:

(一)預(概)算、決算之彙編。

(二)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彙編。

(三)會計報告之編造、分析及解釋。

(四)預算執行及控制之審核、簽證及案件會辦。

(五)預算調整容納、超支併決算、補辦預算及預算保留案件之會辦。

(六)各項收支憑證之審核、傳票之編製、會計簿籍之登記及各項帳務之處理。

(七)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案件之監辦。

(八)內部審核之執行。

(九)對審計機關審核通知有關會計業務之聲復(或聲請覆議)彙辦,以及對審 計機關決定剔除、修正、賠償及繳還等事項通知有關單位或人員限期追(

收) 繳之處理。

(十)會計文書、憑證之整理及未移交管理檔案人員前會計檔案之管理。

(十一)會計制度及各項會計業務處理程序之研(修)訂。

(十二)其他有關之會計業務。

一二四、本基金除前點所列會計業務以外之事項,均為非會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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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會計檔案之管理

一二五、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及其他相關會計檔案。

一二六、本基金之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檔案,於總決算公告日 後,應由主辦會計人員移交管理檔案人員保管之。

一二七、借閱會計檔案,調案人員應填具姓名及案由等資料,經主辦會計人員之同意,

並得衡酌調案事由後,陳報基金主持人之核可,閱畢退還時,應當面檢閱。

一二八、會計檔案之保存年限應依會計法之規定辦理,屆滿保存年限,如需銷毀時,除 尚涉有未了債權、債務或因案應續予保存之會計憑證外,應經該管上級機關與 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再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後,始得銷毀。

一二九、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應即陳報基金主持人、上級主計機關及該管 審計機關,分別轉陳各該管最上級機關。

一三○、會計單位移交檔案管理人員保管之會計檔案,保管人員應依會計法等規定之保 存期限,妥善加以保管。

一三一、會計業務透由電子化處理者,其貯存體資料暨處理手冊等由負責該會計資訊系 統之權責單位(資訊單位或會計單位),注意系統資料安全、正確與維運管理 等,以確保在會計檔案保存年限內可產製相關會計檔案內容供使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