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

Copied!
7
1
0
顯示更多 ( 頁)

全文

(1)

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 110 年潛力績優選手排名賽暨 2021 年第 5 屆世界少年跆拳道錦標賽暨第 3 屆亞洲青年運動會跆拳道項

目中華男、女代表隊選拔賽選拔辦法

一、 宗 旨:遴選具發展潛力之優秀選手,施予有系統長期培訓,提昇競技戰力 及增加比賽經驗,以達成 2021 年第 5 屆世界少年跆拳道錦標賽暨第 3 屆亞洲 青年運動會跆拳道競賽,奪金之目的 。

二、 依據:本辦法經教育部體育署 110 年 4 月 14 日臺教體署競(二)字第

1100012260 號及 110 年 5 月 3 日臺教體署競(二)字第 1100015249 號函核備。

三、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四、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苗栗縣政府。

五、 承辦單位:苗栗縣跆拳道發展協會。

六、 協辦單位:苗栗縣立體育場、苗栗縣福興武術國民中小學、國立和美實驗學校。

七、 競賽日期:110 年 5 月 21~25 日。

八、 競賽地點:苗栗巨蛋體育館(360 苗栗縣苗栗市國華路 1121 號)。

九、 競賽組別:

(一) 少年組:區分男子組十量級、女子組十量級(體重區分如附表一)。

(二) 青少年組:區分男子組十量級、女子組十量級(體重區分如附表二)。

十、 選手資格:須符合下列 2 款:

(一)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持有本會頒發壹段以上證書及國技院段證之選手。

(二) 年齡限制:

1. 少年組:12-14 歲(2007-2009 年)年齡資格依 2021 年第 5 屆世界少年跆拳 道錦標賽主辦單位規定為準。

2. 青少年組:15-17 歲(2004-2006 年)年齡資格依 2021 年第 3 屆亞洲青年運 動會主辦單位規定為準。

十一、 組隊方式:以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登記有案之社團、道館及公私立學校為 組隊單位參賽。

十二、 報名方式與手續:

(一)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 110 年 4 月 30 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2)

(二) 報名費:每人新台幣 1,200 元整

(三) 請上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網站—會員專區—比賽服務網頁進行網路報名,相 關說明請自行上協會網站參閱(注意:證明文件一律線上上傳審核,請將切結 書拍照上傳)。

(四) 報名時所應備證件缺少者或資格不符合者或所報參賽組別取消比賽者於扣 除行政等必要費用後,餘額退還。

十三、 比賽規則:採用最新世界跆拳道(World Taekwondo)競賽規則實施。

十四、 比賽方式與規定:

(一) 符合參賽資格之男、女選手,可自行選擇報名參賽量級。

(二) 本選拔賽採單敗淘汰賽制進行比賽。

(三) 本選拔賽使用 KPNP 電子護具進行比賽,電子頭盔及電子護胸由大會提供。

(四) 參加比賽之男、女選手一律穿著全國跆協認可之競技道服,並自備護檔 (陰)、護手肘、護腳脛、護手套、護牙套及 KPNP 電子襪等個人裝備。

(五) 本排名賽前二名之選手將列為本會 110 年潛力績優選手培訓對象。須參加 本會於暑假期間辦理之集訓,無故不報到者取消資格由次名選手遞補之。

(六) 少年組男、女各量級第一名之選手為 2021 年第 5 屆世界少年跆拳道錦標 賽中華男、女代表隊選手,第二名為預備選手,第一名之選手須依本會指 定時間和地點辦理集訓,未依本會指定時間和地點辦理集訓報到者以自動 棄權論並取消參賽資格由第二名選手遞補。

(七) 青少年男子組(-48KG、-55KG、-63KG、-73KG、+73KG)及女子組(-44KG、

-49KG、-55KG、-63KG、+63KG)量級第一名之選手為 2021 年第 3 屆亞洲青 年運動會跆拳道項目中華男、女代表隊選手,第二名為預備選手,第一名 之選手須依本會指定時間和地點辦理集訓,未依本會指定時間和地點辦理 集訓報到者以自動棄權論並取消參賽資格由第二名選手遞補。

(八) 代表隊教練由本會選訓委員會開會決議後產生,入選培訓隊之教練、選手 填具切結書確認後,未能參加集訓或違反集訓相關規定者,送本會紀律委 員會議處。

(九) 教練、選手之替換須經本會選訓委員會討論審議後,提報教育部體育署行 之。

十五、 領隊會議及抽籤:

(一) 民國 110 年 5 月 6 日(星期四)上午 10:00 正假本會(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 6

(3)

(二) 民國 110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正假(比賽場地)舉行第 2 次領隊 會議並辦理報到手續領取秩序冊。

(三) 凡大會一切有關規定及競賽規則修正事項於領隊會議宣佈實施,恕不另行 通知。

十六、 報到與過磅:

(一) 民國 110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正假(比賽場地)辦理報到手續領 取秩序冊。

(二) 參賽選手需於比賽前一日下午 16:00 至 17:00 參加過磅(每日競賽量級於報 名結束統整後再公告本會網站),過磅應為一次,於規定的過磅時間內如體 重不合格准予在規定過磅時間內再次過磅,逾時則以棄權論之。選手過磅 時男生以赤足及裸身著短褲為基準,女生以輕便服為基準(依據 WT 最新競 賽規則規定,青少年選手不得裸磅,准於規定體重加計 0.1KG),各選手應 攜帶【選手證】過磅,逾時均以自動棄權論之。

(三) 抽磅:每日賽程當日上午 7 時整將在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網站公告隨機過磅 名單,被抽中隨機過磅的選手須於當日上午 8 點前至比賽場地參與隨機過 磅,隨機過磅未合格(該量級體體重上限 5%)或未到者,將被取消參賽資格,

隨機過磅必須在每天比賽開始前 30 分鐘前完成。

十七、 大會裁判:由本協會選聘,另函發佈之。

十八、 一般規定:

(一) 參加比賽選手憑【選手證】進場比賽,報到時交檢錄組登記檢查服裝,於 比賽時交記錄組查驗,如比賽中遺失【選手證】則需於比賽前向競賽組提 出申請補發後始可出賽(工本費 300 元,一次為限)

(二) 在比賽進行中如選手另一方棄權時,對方選手應進入場內由主審宣判得勝 後始算確定得勝,如勝方選手未按規定進入場內經主審宣判獲勝,則視同 棄權論。(對手過磅未通過者,則不用上場判定)

(三) 參加比賽一切經費各隊自理,比賽期間大會投保【公共意外險】及【選手 人身保險】,不足部分請各單位自行加保。

十九、 申 訴:

(一) 依據世盟跆拳道競賽規則辦理。

(二) 凡未按大會規定提出申訴而阻礙競賽進行之運動選手及隊職員,均一律取 消個人之比賽成績,交大會競賽管理委員會議處。

(4)

(三) 對運動選手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前十五分鐘,檢附申訴書向競賽管理委員 會提出,如發現冒名頂替或降級、越級者,除當場向裁判報告外,同時仍 應檢附申訴書向大會提出申訴,一經查明證實得取消個人比賽之成績。並 送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二十、 懲戒:

(一) 比賽場地內除指導教練一名及當場比賽選手一名外,其他人員不得逗留在 指導席上參觀或助陣加油,違者依競賽規程有關條文主審有權力裁決該選 手不合情宜之犯規行為,扣分乙次。

(二) 嚴禁選手靜坐場內抗議申訴,以維護比賽秩序進行,如有違背規定,大會 將不接受該項申訴,並禁止該選手二年不得參加國內比賽資格。

(三) 比賽進行中任何一員均不得向裁判人員當面質詢,除不予受理外,並視違 規情節輕重得交大會競賽管理委員會議處。

(四) 裁判員在一次競賽中擔任裁判,連續判決一次以上錯誤,經競賽管理委員 會審議確定者。

(五) 在競賽中,裁判集體舞弊,妨害公正判決,經競賽管理委員會審議確定者。

二十一、 本報名資料僅供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 110 年潛力績優選手排名賽暨 2021 年第 5 屆世界少年跆拳道錦標賽暨第 3 屆亞洲青年運動會跆拳道項目中華 男、女代表隊選拔賽使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二十二、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疫期間請隨時至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之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專區查詢相關資訊,或撥打防疫專線 1922 或 0800-001922 洽詢,並請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 指揮中心」之防疫政策,落實相關防疫措施。

二十三、 本賽事期間遭遇不當性騷擾申訴管道:

電 話:(02)2872-0780~1 傳 真:02-2873-2246

電子信箱:info.tpetkd@gmail.co

二十四、 本辦法呈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由大會召 開會議修正之,並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

(5)

切 結 書

本人 自願參加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 110 年潛力績優選手排名賽暨 2021 年第 5 屆世界少年跆拳 道錦標賽暨第 3 屆亞洲青年運動會跆拳道項目中華男、

女代表隊選拔賽,所附之報名資料、證件等完全屬實、

正確,如有不實或偽造願接受大會之議處。如當選中華 代表隊選手願遵照競賽規程之規定參與集訓,絕無異 議。

單 位:

參賽選手簽名:

監 護 人簽名:

註:每一位選手均須填寫並經家長或監護人簽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6)

附件一

少年組體重區分表

量級 男子組 量級 女子組

-33 公斤級 33.0 公斤以下 -29 公斤級 29.0 公斤以下

-37 公斤級 33.1-37.0 公斤 -33 公斤級 29.1-33.0 公斤

-41 公斤級 37.1-41.0 公斤 -37 公斤級 33.1-37.0 公斤

-45 公斤級 41.1-45.0 公斤 -41 公斤級 37.1-41.0 公斤

-49 公斤級 45.1-49.0 公斤 -44 公斤級 41.1-44.0 公斤

-53 公斤級 49.1-53.0 公斤 -47 公斤級 44.1-47.0 公斤

-57 公斤級 53.1-57.0 公斤 -51 公斤級 47.1-51.0 公斤

-61 公斤級 57.1-61.0 公斤 -55 公斤級 51.1-55.0 公斤

-65 公斤級 61.1-65.0 公斤 -59 公斤級 55.1-59.0 公斤

+65 公斤級 65.1 公斤以上 +59 公斤級 59.1 公斤以上

(7)

附件二

青少年組體重區分表

量級 男子組 量級 女子組

-45 公斤級 45.0 公斤以下 -42 公斤級 42.0 公斤以下

-48 公斤級 45.1-48.0 公斤 -44 公斤級 42.1-44.0 公斤

-51 公斤級 48.1-51.0 公斤 -46 公斤級 44.1-46.0 公斤

-55 公斤級 51.1-55.0 公斤 -49 公斤級 46.1-49.0 公斤

-59 公斤級 55.1-59.0 公斤 -52 公斤級 49.1-52.0 公斤

-63 公斤級 59.1-63.0 公斤 -55 公斤級 52.1-55.0 公斤

-68 公斤級 63.1-68.0 公斤 -59 公斤級 55.1-59.0 公斤

-73 公斤級 68.1-73.0 公斤 -63 公斤級 59.1-63.0 公斤

-78 公斤級 73.1-78.0 公斤 -68 公斤級 63.1-68.0 公斤

+78 公斤級 78.1 公斤以上 +68 公斤級 68.1 公斤以上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103720101社區發展 支出-社政業務-團 體輔導.. 補助中華民國中老年人體育協會辦理2014

(2)註冊手續完備者,在本系統中點選『報名』 ,下拉選項選擇【中華民國 110 年全國蹼泳分 齡賽】 ,登錄泳隊編號及密碼,通過認證後,按照報名流程完成報名手續,完成報名後將

十六、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 96 年審譯及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96.05.25 體總輔字 第 9600000539

(二) 所有參加人員,保險額度本會依「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 6 條規定(每一 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 300 萬元;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 1,500

(五)外島及偏遠地區 12 班以下小型學校可兩校合組聯隊,岀生日期及就學ㄧ年 之時間限定,與一般學校同。(若為 12 班以下小型學校之轉學生則不受一

三、甄選錄取之專任運動教練於 109 年 7 月 22 日星期三上午 11 時 00

十六、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 109 年審譯所送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109 年 8 月 13 日水運蹼字第 1090000309

十六、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 109 年審譯所送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109 年 8 月 13 日水運蹼字第

[r]

十六、比賽規則:以世界潛水聯盟 CMAS SPEED WATER 比賽國際規則 2016/07 英文版及世界溪流板協 會 WRA 世界錦標賽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五名 第七名 臺北市太平國小 .. 段劭謀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五名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五名..

中華民國第四十九屆全國分區技能競賽 第二部份 競賽場地規劃與設備材料準備.

中華民國角力協會 110 年度 B 級角力裁判講習會 職員編組名冊. 職稱 姓名

中華民國角力協會 110 年度 A 級角力裁判講習會 職員編組名冊. 職稱 姓名

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下稱本會)因辦理推廣各項水中運動活動(競賽)、志工活

[r]

甄選種類 教練級別 正取名額 備取名額 聘期 跆拳道品勢專長 教育部體育署. 初級(含)以上 1名 1名 體育署增聘專任運動教練計畫

第二十六條之一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青少年組之選手來源,為教育部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勞特字第 106300125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發特字第 1083001675 號函修正第六點附件四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勞職特字第 0960501957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勞職特字第 0970503244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職訓字第 1022500888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發法字第 1036500433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訓字第

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6 日台內童字第 0980840014 號令 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3 日台內童字第 0990840323 號令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7 日台內童字第 10108405542 號令 中華民國 10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