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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招生簡章 111 學年度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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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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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考班別 系別 班別 招生名額

機械工程系 工具機與精密模具設計

製造專班 50

電機工程系 機電控制專班 50

冷凍空調與能源系 冷凍空調與能源專班 30

編印單位:國立勤益科技大學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招生委員會 學校地址:411130 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二段57號

洽詢單位:進修部企劃組(國秀樓二樓)

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08:30-17:00 電 話:(04)23914961

傳 真:(04)23922926

報名網址: https://industry.ncut.edu.tw/web/index.html

辦理單位: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本簡章請自行下載,不另販售

※考生一律網路報名

111 學年度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

四技招生簡章

(2)

目錄

壹、招生重要日程表 ... 1

貳、修業年限與修業方式 ... 2

參、招生系(科)別、名額 ... 2

肆、報考資格 ... 2

伍、網路報名日期、方式、上傳文件及繳費 ... 3

陸、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 ... 6

柒、成績計分方式 ... 7

捌、准考證上網列印及補發 ... 7

玖、成績查詢及複查辦法 ... 7

壹拾、錄取方式 ... 8

壹拾壹、錄取生向學校報到 ... 8

壹拾貳、錄取生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報到 ... 8

壹拾參、學雜費收費標準及上課地點 ... 9

壹拾肆、學員權利與義務 ... 9

壹拾伍、試場規則 ... 11

壹拾陸、招生申訴處理辦法 ... 12

壹拾柒、附件 ... 13

附件一 招生專班別、招生名額、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13

附件二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16

壹拾捌、附表 ... 22

附表一 國外學歷切結書………... 22

附表二 複查成績申請表……….. 23

附表三 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24

附表四 代理報到委託書……….. 25

附表五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需求表……….. 26

附表六 報名考生申訴表……….. 27

附表七國立勤益科技大學位置圖及交通資訊………..….. 28

(3)

壹、 招生重要日程表

重要項目 日期

招生簡章公告 111 年 04 年 13 日(星期三)

網路報名 111 年05 月04 日(星期三) 9:00~111 年06 月 08 日(星期三)16:00 准考證列印 111 年 06 月 17 日(星期五)12:00 起;請至報名網址下載列印。

筆試、面試(同日舉行) 111 年 06 月 27 日(星期一)

成績查詢、成績複查開始 111 年 07 月 04 日(星期一)9:00 起 成績查詢、成績複查截止 111 年 07 月 05 日(星期二)15:00 前

公告錄取名單 111 年 07 月 08 日(星期五)12:00 起

正取生至學校報到 111 年 07 月 12 日(星期二)【報到時間、地點詳見報名網址】

備取生至學校報到 111 年 07 月 13 日(星期三)

至中彰投分署報到 111 年 08 月 08 日(星期一)報到當日即開始上課 注意事項:

1. 本簡章內容如因應新冠狀病毒疫情或其他重大情事而產生變動,經本校產學訓合作訓練計 畫招生委員會決議後,公告於報名網址。

2. 洽詢電話:報名相關事項,請撥打(04)23914961。

3. 洽詢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08:30-17:00。

4. 報名期間如逢颱風停止上班,報名日期依次順延;面試或錄取報到日如逢颱風停止上班,

延後日期公告於報名網址。

5. 若有其他情形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4)

貳、 修業年限與修業方式

一 修業年限:

本招生各專班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限。未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者,得酌予 延長其修業年限,以二年為限。

二、修業方式:請參閱附件一之各專班別規定(P.13~15)。

參、 招生系(科)別、名額

肆、 報考資格

凡本國國民,具下列資格之一,且年滿 15 歲以上 29 歲以下(民國 82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 生),均得參加報名:

一、一般學歷:在下列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畢業者:

(一)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須畢業滿 1 年以上者)。

(二)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三)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

(四) 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進修學校。

二、同等學力:依據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請參閱附件二,P.16)。

報考資格注意事項:

1. 為配合訓練及實習機構要求從事專業訓練及實習項目,避免就學及實習困擾,本專班僅招 收 15-29 歲(含)有意願投入職場之青年,考生報考時除需符合報考資格外,請審慎衡量自 身身體狀況是否足以參與專精訓練及實習課程,避免造成考生入學後若干就學困擾。

2. 有關「役男徵服 4 個月軍事訓練」兵役問題,依學校課程規劃,本專班同學大一升大二暑 假將進行企業媒合,並正式赴合作企業就業實習,銜接四年一貫人才培育計畫,因此建議 錄取本專班之新生畢業後再服兵役為佳,俾利就業實習規劃。

3. 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及「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之規定,僑生及港澳 居民不得就讀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故不得報名參加本專班招生。

4. 考生自畢業或取得有關資格學歷(力)證件之年資採計,可計算至 111 年 09 月 30 日,應屆 畢業生因暑修或其他原因,未能於報名時取得學歷證書者,得以在學證明先行報名;惟於 開學時仍未取得學歷證書者,則取消入學資格。

5. 已參加當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招收技藝技能優良學生保送入學」、

「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大學繁星推薦入學招生」、「大學個人申請 入學招生」及「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或其他(大學)招生管道錄取者,若經 本招生錄取,於入學前需繳交原錄取學校之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並填妥切結書,違者取 消錄取及入學資格。

6. 本專班招生不招收「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7 條「專業領域表現具卓越成就者」。

7. 持國外學歷者,就讀學校須經教育部認可,並上傳下列文件:

學制 系別 專班名稱 招生名額

四技 機械工程系 工具機與精密模具設計製造專班 50

四技 電機工程系 機電控制專班 50

四技 冷凍空調與能源系 冷凍空調與能源專班 30

(5)

(1)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中譯本各 1 份。

(2)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及中譯本各 1 份。

(3)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伍、 網路報名日期、方式、上傳文件及繳費

【請注意時效,逾期不受理亦不退費】

一、考生請一律至本校報名網址,上網登錄報名。

二、上網登錄報名資料起訖時間:

自 111 年 05 月 04 日 (星期三) 09:00 起;

至 111 年 06 月 08 日 (星期三) 16:00 止。

三、報名期間網路報名系統 24 小時開放,惟截止日當天至 16:00 止,請考生宜多加注意;

報名時間截止,立即關閉報名系統,屆時仍在報名系統內者將自動斷線,並視同未完成 報名手續。為期招生試務公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報名時間,未於期限內完成網 路登錄或登錄未成功者,視同放棄報名。

四、每位考生限報考一個班別,如重覆報考,無法同時應考,概由考生自行負責,報名費均 不予退費。

五、如報名人數未達本校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招生委員會所定最低開班人數 30 人時,得不 舉辦該項招生考試,報名費無息退還。

六、報名表之通訊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帳號,應填 111 年 09 月底前可聯絡之資訊,如通 知方式無法寄達或聯絡,由考生自行負責。

(6)

七、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登入後請依序輸入

考生基本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 日、戶籍地址、通訊地址、手機號碼、

連絡電話、E-mail),家長或緊急連絡人 (姓名、關係、手機號碼),考生報考資 料(報考身分、報考資格、畢肄業學校、

科別、畢肄業年月)。

◎報名費以 ATM 轉帳、臨櫃匯款或超商代 收(手續費由考生支付,超商代收期限 為 111 年 06 月 01 日止)等方式繳交,繳 費後請考生自行確認是否扣款成功並妥 善留存繳費收據。

報名成功

◎大頭照以身分證字號為檔名,限存成 JPG 檔。

◎其餘文件掃描 PDF 檔,上傳文件請詳閱 簡章 P.5。

◎仔細核對資料是否正確,儲存送件後,

報名資料不得更改。

進入【網路報名】取得報名號碼 1.選擇「考試類別」

2.輸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姓名、手機號 碼、E-mail

◎請先詳閱招生簡章,並依簡章日程及時 間辦理。

◎招生簡章下載請至本校報名網址【最新 公告】之 「簡章及附表下載」區下載。

重新登入報名系統,至【收據上傳或補件】,上傳 繳費收據

進入【報名查詢】列印繳費單,繳交報名費 進入本校報名網址:

https://industry.ncut.edu.tw/web/index.html

點選【網路報名】

設定個人密碼(最少 8 碼)並再次登入

進入【上傳資料設定】上傳證明文件

進入【資料預覽】檢視上傳資料確認無誤,按 儲存送件鍵,送出報名資料

◎考試類別請選擇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

進入【網路報名】之「報名資料設定」輸入完整 報名資料

進入【報考專班設定】選擇專班班別

◎繳費收據須掃描或拍照後存成 JPG 或 PDF 檔上傳,以完成報名。

(7)

八、報名系統注意事項:個人資料若有電腦無法產生的字,請先以全形空白代替,勿自行造 字,避免系統無法儲存。

九、報名應上傳文件:大頭照以「身分證字號」為檔名、限以 JPG 檔儲存、照片檔案大小不 得超過 10MB。其他文件檔名均為身分證_單項資料名稱,如「A123145678_履歷自傳」,

上傳文件請以掃描方式將檔案存成 PDF 檔後上傳,個別檔案大小不得超過 10MB。

(一) 大頭照(JPG 檔):大頭照上傳格式

1. 最近三個月內所拍攝之數位相片電子檔。

2. 數位相片須「脫帽、面貌清晰、頭髮不得遮蓋眉毛及眼睛」。

3. 不得使用生活照、不得配戴有顏色鏡片之眼鏡、不得使用合成相片及請勿使用低於 100 萬像素之數位相機所拍攝之數位相片。

4. 電子檔原尺寸須符合 2 吋相片規格(3.5cm*4.5cm)之灰階黑白影像或彩色影像。

5. 解析度請設定為 300dpi~500dpi。

(二) 身分證正反面(PDF 檔)。

(三) 學歷(力)證明(PDF 檔):

1. 應屆畢業生:

(1)應屆畢業生請上傳已蓋 110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章戳之學生證正、反面。

(2)學生證如無註冊章者,請上傳由就讀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書」。 2. 非應屆畢業生請上傳畢業證書或修業、轉學及休學證明書。

3. 若以國外學歷報考者請上傳第 2 頁報考資格注意事項 7 之文件、「國外學歷切結書」

(請參閱附表一,P.22)、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合併成一個檔案)。

(四) 履歷自傳(PDF 檔):請參考以下主題撰寫 800 字以內,完成後以 PDF 檔格式上傳至 報名網址。

1. 家庭背景及個人人格特質。

2. 就讀本計畫專班之動機及目標。

3. 工作經歷(含打工或實習)。

4. 凸顯個人人格特質或特色之說明,如競賽成果、社團參與、學生幹部、英語能力 檢定、社會服務、工作實習經驗…等。

5. 個人社群連結(如臉書、IG 等,非必要條件,由考生自行選擇是否提供) (五) 在校歷年成績單、統一入學測驗成績(PDF 檔):

1. 高中職三年在校歷年成績單;應屆畢業生可繳交高一到高三上在校歷年成績。

2. 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單影本(如未參加統一入學測驗則免繳)。

(六) 專業證照:請考生挑選有利之證照並輸入證照名稱,再上傳證照電子檔,最多五個。

(七) 其他有利條件:如在校獎懲紀錄、全勤證明、得獎證明、推薦信、特殊表現證明等,

請將上述資料自行合併成檔案、若檔案大小超過 10MB 時,請分成兩個檔案上傳。

(八) 報名費減免證明:低收入戶子女考生報名費予以全額補助。低收入戶子女須附縣市 政府或依其規定授權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證明文件影本(非清寒證明),

惟證明文件請於線上報名時上傳,報名費會先行全免;但如資格審核未通過,則考 生須於報名截止日前補繳。

十、繳費

(一) 報名費:新臺幣 1000 元整。

(二) 繳費方式:系統報名後會產生一組繳費帳號,請於缴費期間內持缴費單至各金融機 構(不包含郵局、玉山銀行)辦理臨櫃跨行匯款、或持具有轉帳功能之晶片金融卡至 自動櫃員機(ATM)、或網路ATM轉帳繳費(繳款所需手續費由考生自行負擔)、或至超 商 7-11、全家、萊爾富、OK繳費(代收手續費 12 元由考生自行負擔,超商代收期限 至 111 年 06 月 01 日止),繳納完成後保留相關繳款證明(逾期帳號將會失效,敬請 留意)。

(8)

(三) 繳費期限(不含超商代收):

自 111 年 05 月 04 日 (星期三) 09:00 起;

至 111 年 06 月 08 日 (星期三) 16:00 止(臨櫃繳費至 15:30)。

(四) 「低收入戶子女」考生報名費全免,並檢附應附證件(縣市政府或依其規定授權鄉、

鎮、市、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證明文件(非清寒證明),存成 PDF 檔後上傳至報名網 址。後續如審核資格不符,則須於報名截止日前補繳,如有逾期,視同未報名成功。

報名注意事項:

(一) 報名參加本校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招生考試之考生,即表示同意自動授權本校運用 考生報名之基本資料與成績相關資料。其運用範圍以本會相關報名、登記、分發、

報到及榜單公告及做為錄取學校新生入學資料(含學籍、學務、各公務機關統計、

問卷、輔導與諮商、實習與就業、及畢業後校友服務等運用)為原則。各項報名相 關資料本校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招生委員會將自錄取放榜後保存一年,依相關規定 予以銷毀。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保存至申訴程序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止。

(二) 報名本校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招生考試之考生,即表示同意授權本會向技專校院入 學測驗中心申請並運用其統一入學測驗原始分數及基本資料。其運用範圍以本會相 關報名、登記、分發、報到、榜單公告及做為錄取學校新生入學資料(含學籍、學 務、各公務機關統計、問卷、輔導與諮商、實習與就業、及畢業後校友服務等運用)

為原則。各項報名相關資料本會將自分發放榜後保存一年,依相關規定予以銷毀。

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保存至申訴程序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止。

(三) 經查核後如發現考生報考資格不符規定、審查資料所繳證件及資料有假借、冒用、

偽造、變造或考試舞弊等情事,在錄取後註冊入學前查覺者,取消錄取資格;註冊 入學後,即撤銷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查覺者,依法 追繳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且移送司法單位審理並負擔相關法律責 任。

(四) 報考本計畫專班未獲錄取之考生,本校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招生委員會得經考生同 意下,將考生聯絡方式提供給同屬本校之其它招生管道使用,如考生不同意,請於 報名表上勾選不同意。

(五) 考生所報名提繳之相關資料,由本校留存備查,不論錄取與否概不退還。

(六) 如逾期報名、資格不符報考規定或表件不全而遭退件無法報名者,應自行負責,所 繳報名費一概不予退還。

(七) 報名考生若更改姓名者,對其所應繳驗之學歷(力)證件,必須先至原發證件之單 位更改姓名,或繳交個人最近 3 個月戶籍謄本正本。否則,取消遴選「筆試」及「面 試」資格。

(八) 各項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姓名、出生年月日若有不符,均取消遴選「筆試」及

「面試」資格。

(九) 行動不便或身心障礙考生,請於報名時,將「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需求表」(請參 閱附表五,P.26)及相關鑑定證明手冊於 111 年 06 月 08 日(星期三)前傳真至本校,

俾利協助應考。傳真:(04)23922926。

(十) 若有其他情形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陸、 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

一、筆試:

(一) 筆試日期:111 年 06 月 27 日(星期一) 9:10 至 10:00 (共 50 分鐘)。

(二) 筆試地點:試場分配表於考試前 3 日公告在報名網址。

(三) 筆試注意事項:

(9)

1. 筆試科目:筆試範圍請詳閱附件一招生專班別、招生名額、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P.13~P.15)。

2. 應試時請考生自行攜帶 2B 鉛筆及橡皮擦,本考試將以讀卡機進行閱卷。

3. 應試時請務必攜帶准考證、國民身分證(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駕照或附有照片 之健保卡),以便查驗。

4. 准考證遺失者,於當天考試前攜帶身分證件至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5. 筆試缺考者不得參與面試。

6. 報考機械系者經筆試篩選後符合資格者,即可參加面試;報考電機系者無須筆試,

即參加面試;報考冷凍系者筆試結束後,一律參加面試;本校保留提早或延後公 告筆試成績之權利。

二、面試

(一) 面試日期:111 年 06 月 27 日(星期一)

科系 機械系 電機系 冷凍系

時間 12:30 09:10 10:30 (二) 面試地點:於考試前 3 日公告在報名網址。

柒、 成績計分方式

(一) 各專班考試項目未特別規定者,各科原始成績滿分為 100 分。

(二) 各項成績佔總成績比例請參閱附件一,P.13~P.15。

捌、 准考證上網列印及補發

一、本校於 111 年 06 月 17 日(星期五)中午 12 點開放上網列印准考證,請考生自行上報名網 址列印。如無法列印,請主動來電查詢,連絡電話:(04)23914961。

二、考生列印准考證時,須詳加核對准考證上各欄資料,若有錯誤或疑問,請於 111 年 06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3 點前向本校提出,以免影響權益。

三、准考證須妥為保存,如當天有遺失或毀損者,考試期間得持本人有照片之身分證件,向本 校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招生委員會申請補發。

四、考生准考證補發一次後,如再有毀損或遺失,不予補發。

玖、 成績查詢及複查辦法

一、本校於 111 年 07 月 04 日(星期一) 9:00 起開放網路查詢成績,請自行上報名網址查詢,

本校不再另寄通知。

二、 考生對成績有疑義時,應於 111 年 07 月 05 日(星期二)15:00 前申請複查,申請複查以一 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三、 複查一律以傳真方式辦理,請自行填妥「成績複查申請表」(請參閱附表二,P.23)傳真 至本校,傳真後請致電本校確認已收到傳真,不受理親自或委託他人至本校申請複查。

傳真:(04)23922926。

四、 複查僅就成績核計及漏閱辦理查核,不得要求重新評閱,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 名及其他有關資料,亦不得要求查閱、影印或退還答案卷。

五、複查結果依考生勾選方式回覆,為即時回覆考生複查結果,請以正楷填妥有效之聯絡電 話。

(10)

壹拾、 錄取方式

一、由本校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招生委員會訂定各專班最低錄取標準,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 取生,得列為備取生,達最低錄取標準者,以總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依序錄取正取生至核 定之招生名額為止,並得列備取生若干人。

二、錄取名單於 111 年 07 月 08 日(星期五)中午 12:00 起公告於本校報名網址,請考生自行 上網查詢。

三、本校得視成績採不足額錄取,惟正取生錄取不足額時,不列備取生。

四、考生應考科目如有零分或缺考者,即使總成績達到最低錄取標準,亦不予錄取。

壹拾壹、 錄取生至學校報到

一、正取生報到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於 07 月 08 日(星期五)公告在本校報名網址,不另寄 發書面通知,請自行上網查詢。

二、正取生必須於規定時間內親自辦理報到手續,逾時報到視同放棄錄取資格,缺額由備取 生依序遞補至額滿為止。未依規定時間內辦理報到者,視為自願放棄,事後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補辦報到手續。

三、備取生遞補報到期限內,由本校視各系缺額情況依序電話通知備取生辦理遞補作業,備 取生務必於規定時間內親自完成遞補報到手續,逾時視同放棄備取資格。遞補報到時間 及方式於 07 月 12 日(星期二)另行公告在本校報名網址。

四、入學錄取之考生,必須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報到,逾時取消入學資格。

五、正、備取生遇有特殊情形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尚未宣布解除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 情,錄取新生於報到日前 14 天內,有二級以上流行地區旅遊史、或正進行自主健康管 理、或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無法親自報到者,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報到,並應事先填 妥「代理報到委託書」(請參閱附表四,P.25),於應報到時間內由受託人辦理辦到。

六、錄取新生報到時,應繳交下列證件:

(一) 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發還)。

(二) 中文畢業證書正本或同等學歷(力)證件正本【持有國外學歷者,請參閱報考資格注 意事項 7】(由本校暫為保管)。

(三) 更改姓名者,報到時應對其所應繳驗之學歷(力)證件,必須先至原發證件之單位 更改姓名,或繳交個人最近 3 個月戶籍謄本正本。

七、錄取生所繳學經歷證明文件,如有假借、冒用、偽造、變造不實或考試舞弊等情事,在 錄取後未註冊前查覺者,取消其錄取資格;註冊入學後查覺者,即開除學籍,並不發給 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始查覺者,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撤銷 畢業資格。

八、正、備取生如欲放棄報到或錄取資格,需填寫「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請參閱附表三,

P.24),缺額將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壹拾貳、 錄取生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報到

一、報到時間及注意事項於 07 月 15 日(星期五)公告在本校報名網址,報到後即開始上課。

未依規定時間內辦理報到者,視為自願放棄,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辦報到手續。

二、報到地點:407-67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 100 號。

三、設籍非臺中市之錄取生(大安區、大甲區、東勢區、和平區不在此限),得向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申請學員宿舍,於受訓期間,住宿之費用全免,除冷氣費需學員自 行負擔;若有特殊情形者,得依規定專案申請辦理。

(11)

壹拾參、 學雜費收費標準及上課地點

僅提供本校 110 學年度四技產學訓專班學雜費收費標準:

項目 系別 四技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專班 每學期收費 24,000 元/每學期(含學生平安險)

上課地點 大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大二~大四: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壹拾肆、 學員權利與義務

一、專精養成訓練課程

(一) 第一學年日間實施,學員於中彰投分署接受專業實習及就業專精訓練,為期一年,

並輔導參加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學員於中彰投分署所接受之一年級 1800 小時專 精訓練課程,另由本校依據教育相關法規學分採認。

(二) 各專班錄取之學員必須遵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對於專業技術養 成之規定,新生於中彰投分署報到時,需與中彰投分署簽訂「產學訓合作訓練專 業技術養成訓練契約書」後始得參加訓練。訓練期間若中途離訓、遭勒令退訓處 分或喪失本計畫之參與資格者,本校亦將同時退學。因學業、操行成績不及格遭 退學處分者,中彰投分署亦應同時退訓,並喪失繼續參與本計畫之權利。

(三) 於中彰投分署受訓期間,若成績不及格(總平均低於 60 分),未能取得該分署核發 之結訓證書,該分署將不負責實習廠商之媒合,學員應於結訓後 2 週內自行找尋 受僱機會(與所學職類相關),並經中彰投分署及本校評估核可,始能繼續本計畫之 參與。若未能有受僱事實或受僱職類經該分署及本校評估與所學職類無關者,視 同放棄本計畫之參與。

二、赴合作企業生產實習:

(一) 學員總成績及格者,第二及第三學年日間赴企業「產業實習」,由本校與中彰投分 署共同負責規劃辦理,透過公開徵求及評審具績優廠商,輔導學員分赴具優質勞 動條件合作企業單位參加生產實習並正式受僱。

(二) 學員於企業單位「產業實習」期間,非經中彰投分署及本校同意,不得提前離開 實習企業單位,違反者將喪失繼續參與本計畫之資格。

(三) 「產業實習」教學應依照本校與中彰投分署共同訂定「學員實務訓練合約書」規 定辦理,並由本校各系依據課程採認學分。

(四) 學員於實習期間交通及住宿由學員自理。

(五) 學員於實習期間,非經同意不得轉換實習單位;學員應於赴事業單位實習滿 6 個 月後始得提出轉換實習單位申請(發生緊急事故或實習適應不良不在此限),填寫

「實習輔導及協商或轉換實習單位申請書」送各系辦理。

(六) 學員如有不遵守事業單位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者,事業單位得停止其實習並解除 契約。上開經事業單位解除契約之學員,必須於 1 個月內自行尋找實習機會(須 以本計畫已合作之廠商為限),並報經中彰投分署及本校評估核可,始能繼續本計 畫之參與,若未能有受僱之事實及完成簽約,視同放棄本計畫之參與。

(七) 計畫期間內,只要被任何一方終止(學校、中彰投分署、事業單位),即喪失繼續參 與本計畫之資格。

三、參與計畫學員於本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教育法規繳交必要學費予本校。

四、前述之參訓學員,在中彰投分署或事業單位實習訓練期間,需遵守相關工作規範,且依 中彰投分署、事業單位與學員間契約履行其權利與義務。

五、技能檢定:

(12)

(一) 由中彰投分署負責輔導參加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二) 第一學年專業實習(訓練)成績及格者,始能參加技能檢定。

(三) 技能檢定報名費及材料費由學員自行負擔。

(四) 輔導考取之證照,經研發處核定可申請證照獎勵。

六、 畢業:於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學分、成績及格者以及取得乙級技術士證照者,始 取得本校專班學位證書。

七、休、退學規定:

(一) 本班錄取生不得保留學籍,就學後如因非自願性因素需暫時休學,需由本校與合 作廠商就所簽契約修正,並提送各系之產學訓專班產業實習會議,經審酌同意後 始得辦理,惟復學時,當年度須有同等屬性及類別之專班,始可復學。

(二) 原則上本專班除特殊情況外,不得辦理休學。學生若辦理休學,俟再復學時,原 專班已停止招生,學生修課及學籍之處理,援依本校「學則」以及「學生選課及 加退選辦法」辦理。

(三) 本專班自請退學或勒令退學時,如在校肄業滿一學期具有成績,其學籍經教育部 核准者得發給修業證明(須繳交二吋脫帽正面半身照片一張)。

(四) 本專班經簽核退學學員,未辦妥退學離校手續者,不核發任何證明。

(五) 本專班規定未盡之事宜,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八、修業規定:本專班修業年限為 4 年,依大學法規定得延畢 2 年,延畢修業期間需另繳交 學雜費及所修學分費用,並依據本校進修部延修生繳費辦法辦理。

(13)

壹拾伍、 試場規則

一、 請於考試當天上午 8 時 50 分前到達指定測驗地點報到,查看試場分配表後至指定試 場等候入場應試。

二、 應攜帶准考證、國民身分證正本、2B 鉛筆、黑色、藍色原子筆或鋼筆到試場。

三、 非應試用品包括書籍、紙張、皮包、鬧鐘、翻譯機、收錄音機、行動電話、呼叫器、

有線或無線耳機、寵物、電子通訊設備、智慧型裝置及其他非應試用品均不得攜帶 入場應試。貴重物品請勿攜帶,承辦單位恕不負保管之責。計算器禁止考生自行攜 帶使用,職類考試科目如有需要,由本試務中心統一提供。

四、 進場前,行動電話、呼叫器或電子通訊設備務必取消鬧鈴設定並關掉電源,且不可 帶至座位;如有攜帶鬧鐘錶者,務必將鬧鈴關掉;以上物品如於測驗中發出響鈴、

振動或發現電源開啟,或帶至座位者,將以違規扣 5 分處理。

五、 「筆試測驗」應試須知:

(一) 請準時入場。上午 9 時 00 分(鈴響)考生入場,試前說明及填寫資料;上午 9 時 10 分(鈴響)開始作答,遲到 20 分以上者不得入場應試。

(一) 入場時應出示准考證與身分證件正本,入場後須依准考證號碼就座。

(二) 測驗時應將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置於監試人員指定之位置,以便查驗。如發現 所繳國民身分證影本與正本不符,或所繳相片與本人相貌不同而有識別困難者,

測驗結束再查驗;如仍有識別困難者,則作答不予計分,亦不退費。

(三) 試場內不得飲食。

(四) 測驗時除在答案紙作答外,不得在試題冊、准考證或其他物品上抄寫題目、答 案、劃線、打「ˇ」或作任何記號。不得有傳遞、夾帶或左顧右盼、交談等違 規行為。若有竊取試卷或請人代考者,均依本校之規定處理。請人代考者,連 同代考者,三年內不得報名參加本測驗。意圖或已將試題冊、答案紙攜出試場,

或於測驗中意圖傳送試題者,五年內不得報名參加本測驗。違反上述規定者,

作答不予計分亦不退費。

(五) 測驗進行中不得中途離場,考試時間 30 分鐘後即可離場,30 分鐘內不得提早 交卷,否則不計分。

(六) 本測驗全部為單選式選擇題。請務必在該作答欄內作答,未在規定之作答欄內 作答者,一律不計分。

(七) 測驗結束時,應立即停筆,在原位靜候監試人員收卷,清點全部試題冊、答案 紙後,宣佈結束始可離場。宣佈離場前,不得再提筆作任何記號或寫下題目,

否則以違規論。

(八) 應試者入場、出場及測驗中如有違反本測驗規定或不服監試人員之指示者,監 試人員得取消其應試資格並請其離場,其作答不予計分,亦不退費。

(九) 如因違反上述規定而遭受處分,應試者不得有任何異議。

(14)

壹拾陸、 招生申訴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確實保障報名考生權益,特訂定「招生申訴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訴主體:凡參加本會辦理招生之報名考生,得依據本辦法之規定提起申訴。

第三條 本會為處理相關申訴,成立「招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申訴會由校 長、副校長、副教務長及本會以外公正人士 2 人(一人由主任委員遴聘,一人由申訴當 事人推薦,但不得為申訴當事人之本人且不得為三親等以內之親屬,其任期至各該申 訴案結束日止)擔任。

第四條 凡報名考生參加本會招生相關作業,認為有不公且損及其個人權益,雖當場循正常行 政程序要求處理仍無法獲得補救,得依本辦法規定,向本會相關單位提起申訴。

第五條 申訴處理程序:

1. 報名考生參加本會招生發生本辦法第四條申訴事項時,應於 111 年 06 月 29 日(星期 三)前向申訴會提出書面申訴。(報名考生申訴表請參閱附表六,P.27)

2. 申訴未循本辦法之程序請求補救者,申訴會得以書面駁回。

3. 申訴人於申訴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得撤回申訴。

4. 申訴之調查以不公開為原則,但得通知申訴人、對造及關係人到會說明。

5. 申訴提起後,若申訴人就申訴事件或其牽連之事項向申訴會以外之機關提出申訴者,

應即於一週內以書面通知申訴會。申訴會獲知上情後應即中止評議,俟中止評議原 因消滅後繼續評議。其間如影響報名考生權益,責任概由報名考生自負。

6. 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理之申訴亦應做成評議決定書,

惟其內容只列主文和理由。

7. 評議決定書應依循本會組織系統,經主任委員核定後,送達申訴報名考生。

8. 評議效力:

評議決定書經完成行政程序後,申訴會應即要求本校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招生委員會 採行,本校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招生委員會如認為與法規牴觸或事實上有窒礙難行者,

應即列舉具體事實與理由陳報主任委員,並副知申訴會,主任委員如認為有理由者,

得移請申訴會再議,但以一次為限。

第六條 申訴會如有建議補救措施者,應提出具體建議,提請本本校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招生 委員會會議追認及補救。

第七條 申訴人及證人如有虛構事實或偽造證據情事,一經查明,申訴會即停止評議,並以書 面駁回申訴,必要時並送請司法機關偵辦。

(15)

13

壹拾柒、 附件

附件一 招生專班別、招生名額、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辦理

系別 機械工程系

招生

班別 工具機與精密模具設計製造四技專班

招生

名額 共 50 名 修習領域 機械領域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比 例

第一階段

筆試:111 年 06 月 27 日 (星期一)上午 9:10-10:00。

筆試範圍:機械製造、機械基礎實習、製圖實習、基礎力學等。

所有考生一律參加筆試,本專班取筆試成績前 100 名參加面試

第二階段 面試:111 年 06 月 27 日 (星期一)中午 12:30 開始按照准考證號碼順序面試。

書面審查

指定必繳交資料:

1.高中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件影本。

2.履歷自傳。

3.高中職歷年成績單或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單。

4.專業證照:請考生挑選有利之證照並輸入證照名稱,再上傳證照電子檔,最多五個。

5.其他有利條件:高中職獎懲紀錄、全勤證明、得獎證明、推薦信、特殊表現證明 等,請將上述資料自行合併成檔案、若檔案大小超過 10MB 時,請分成兩個檔案 上傳。

總成績 計算方式

1.總成績=筆試成績×30%+面試成績×40%+書面審查成績×30%。

2.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專班及系 所簡介

本系現有專任教師 33 位,其中專任教授 10 位、副教授 14 位、助理教授 6 位、

講師 3 位,均學有專精並具相當之工作經驗與教學熱忱,教學認真且潛心研究,每 年均有豐碩之研究成果發表。此外本系設有 36 間專業教學及研究實驗室,其中包 括精密製造與材料應用技術研發中心、精密成形與模擬實驗室、精密拋光實驗室、

電機實驗室、機電整合實驗室、流固力實驗室、材料實驗室、綜合工廠、CNC 實習 工廠、精密組裝技術實驗室及工具機人才培育中心等,並有電腦 CAE、電腦輔助產 品設計實驗室、微控制器實驗室、機械系統設計實驗室、電腦繪圖室等五間專業電 腦教室。除此之外本系發展重點以精密機械設計、製造科技、機電整合、學生校外 實習、輔導學生證照為導向。

錄取 標準

1.依總成績高低錄取。

2.總成績相同時依(1)筆試成績(2)面試成績(3)書面審查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修業 方式

1.第一學年,學生於日間在中彰投分署接受專業實習及就業專精訓練,為期一年,夜間 於中彰投分署完成大一學校所需課程。

2.第二~三學年,學生於日間赴合作企業就業,並於夜間至學校修習課程。

3.第四學年,學生於日間得視需要赴合作企業就業,並於夜間至學校修習課程。

4.本專班輔導之乙級技術士證照為塑膠射出模具乙級、CNC 銑床乙級。

5.同時完成所需修習學分與至少取得一張上述乙級技術士技能證照,或系所規定之核心 證照,始可畢業。

聯絡 資訊

1.聯絡人:黃瓊瑩小姐

2.連絡電話:04-23924505#7187 傳真電話:04-23930681 3.E-MAIL:cying@ncut.edu.tw

4.系網址:http://me.web2.ncut.edu.tw/bin/home.php

(16)

辦理

系別 電機工程系

招生

班別 機電控制四技專班

招生

名額 共 50 名 修習領域 電機、電子領域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比 例

面試日期 111 年 06 月 27 日 (星期一)上午 09:10 開始按照准考證號碼順序面試。

書面審查

指定必繳交資料:

1.高中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件影本。

2.履歷自傳。

3.高中職歷年成績單或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單。

4.專業證照:請考生挑選有利之證照並輸入證照名稱,再上傳證照電子檔,最多五個。

5.其他有利條件:高中職獎懲紀錄、全勤證明、得獎證明、推薦信、特殊表現證明 等,請將上述資料自行合併成檔案、若檔案大小超過 10MB 時,請分成兩個檔案 上傳。

總成績 計算方式

1.總成績=書面審查成績×30%+面試成績×70%。

2.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專班及系 所簡介

本系教育目標旨在培養理論與實務並重之電機專業領域人才,並以「電能科 技」、「機電控制」及「計算機應用」三大領域為教學及研究之重點發展方向,而 本專班特別著重於學生在機電控制領域專業技術能力之培訓。

本系在「電能科技」領域,以電力監控、電力品質、電能轉換、再生能源開發 與節能、電力電子技術、馬達設計等為課程規劃與發展方向;在「機電控制」方面,

則以馬達驅動控制、感測與資料擷取技術與應用、系統單晶片技術應用、尖端控制 理論與應用、工具機配電與控制等為領域課程規劃與研究發展方向;在「計算機應 用」領域則以高階微控制器應用、智慧型控制技術、嵌入式系統應用設計、多媒體 及網路通訊、數位訊號處理應用、積體電路之電腦輔助設計、機器人設計與控制為 課程規劃與發展特色。本系之教學與研究發展方向與中部地區光電產業、能源產業 與機電整合設備製造業相結合,能落實「產學合作、理論和實務並重」的理念,並 協助產業建立核心自主關鍵技術。本系學生也藉由實務專題製作、參與產學合作計 畫、及參加各類專題競賽或發明展,累積實務經驗並提升就業競爭力。

錄取 標準

1.依總成績高低錄取。

2.總成績相同時依(1)面試成績(2)書面審查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修業 方式

1.第一學年,學生於日間在中彰投分署接受專業實習及就業專精訓練,為期一年,夜間 於中彰投分署完成大一學校所需課程。

2.第二~三學年,學生於日間赴合作企業就業,並於夜間或週六至學校修習課程。

3.第四學年,學生於日間得視需要赴合作企業就業,並於夜間或週六至學校修習課程。

4.本專班輔導之乙級技術士證照為工業配線乙級、數位電子乙級。

5.同時完成所需修習學分與至少取得一張上述乙級技術士技能證照,或系所規定之核心 證照,始可畢業。

聯絡 資訊

1.聯絡人:賴佳瑩小姐

2.連絡電話:04-23924505#7212 傳真電話:04-23924419 3.E-MAIL:joylai@ncut.edu.tw

4.系網址:http://eeweb.ncut.edu.tw/

(17)

15

辦理

系別 冷凍空調與能源系

班別 冷凍空調與能源四技專班

招生

名額 共 30 名 修習領域 冷凍空調相關領域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比 例

第一階段

筆試:111 年 06 月 27 日 (星期一)上午 9:10-10:00。

筆試範圍:冷凍空調原理 。

所有考生一律參加筆試,本專班所有考生一律參加面試(筆試缺考或 0 分者不 得參與面試)

第二階段 面試:111 年 06 月 27 日 (星期一)上午 10:30 開始按照准考證號碼順序面試。

書面審查

指定必繳交資料:

1.高中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件影本。

2.履歷自傳。

3.高中職歷年成績單或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單。

4.專業證照:請考生挑選有利之證照並輸入證照名稱,再上傳證照電子檔,最多五個。

5.其他有利條件:高中職獎懲紀錄、全勤證明、得獎證明、推薦信、特殊表現證明等,

請將上述資料自行合併成檔案、若檔案大小超過 10MB 時,請分成兩個檔案上傳。

總成績 計算方式

1.總成績=筆試成績×30%+面試成績×40%+書面審查成績×30%。

2.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專班及系 所簡介

本系現有專任教授 6 位、副教授 6 位、助理教授 7 位、講師 2 位,每位教 師皆學有專長,課程分為三大領域:冷凍空調技術、機電整合技術及能源應用 技術等三大類,規劃符合產業需求、未來趨勢、技術進步之課程,發展重點為:

冷凍空調節能設備研發與測試及再生能源與空調技術整合,各項教學設備規劃 設置如下:

1. 教學型實驗室(9 間):冷凍空調自動控制實驗室、空調工程實驗室、冷凍工 程實驗室、電子實驗室、冷凍空調設計實驗室、能源工程實驗室、電機應用 實驗室、冷凍空調裝修丙級訓練場、冷凍空調裝修乙級技術士訓練場。

2. 研究型實驗室(8 間):綠色能源科技實驗室、節能系統實驗室、節能元件實 驗室、照明節能實驗室、電子熱傳及燃料電池實驗室、環境控制實驗室、特 殊空調實驗室、建築環境與智慧控制實驗室。

3. 本系與和泰興業共同設立空調節能與室內環境品質研究中心。

錄取 標準

1.依總成績高低錄取。

2.總成績相同時依(1)筆試成績(2)面試成績(3)書面審查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修業 方式

1.第一學年,學生於日間在中彰投分署接受專業實習及就業專精訓練,為期一年,夜間於 中彰投分署完成大一學校所需課程。

2.第二~三學年,學生於日間赴合作企業就業,並於週五夜間及週六至學校修習課程。

3.第四學年,學生於日間得視需要赴合作企業就業,並於週五夜間及週六至學校修習課程。

4.本專班輔導之乙級技術士證照為冷凍空調裝修乙級。

5.同時完成所需修習學分與取得冷凍空調裝修乙級技術士技能證照,始可畢業。

聯絡 資訊

1.聯絡人:黃愉珊小姐

2.聯絡電話:04-23924505#8221 傳真電話:04-23932758 3.E-MAIL:jane0820ja@ncut.edu.tw

4.系網址:http://rac3.ncut.edu.tw/

(18)

附件二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修正)

第 1 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 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 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 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 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 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 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 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

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 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 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 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 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二)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19)

17

(三)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 分證明書。

十五、具有下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資格之一:

(一)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 定。

(二)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一年六個月以上且與就讀五年制專 科學校合計三年以上。

第 3 條 1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 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 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 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 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 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 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 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 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 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修滿二年級下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 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 四年以上。

(二)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 二年以上。

八、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 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20)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 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九、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經大學校級或聯 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 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2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本標準一百 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修習前項第八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 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 4 條 1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一、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一)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二)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三)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四)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滿一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 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 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 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六、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得七 十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2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一、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學生,修滿三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 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3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一、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取得學士學位後,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21)

19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 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4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 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5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至一百零二 年六月十三日前,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 制。

6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

,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 5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修業年限 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 一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包括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 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 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 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 以上。

(二)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 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 6 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經大 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 學考試。

第 7 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 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8 條 1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不包括論文),因故未能畢 業,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 準之著作。

三、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並提出 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碩

(22)

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並 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2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由各大學自行認定;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 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3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由 學校自行認定。

第 9 條 1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 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2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3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 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4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 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5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 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 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 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 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6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 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7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或 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8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 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 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 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 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 予採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 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9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 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10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 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 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 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 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 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11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23)

21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12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政 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 審議通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 考試。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 修業年限。

第 10 條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 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 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 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12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依教育部最新公告為準。

(24)

壹拾捌、 附表

附表一 國外學歷切結書

111 學年度國立勤益科技大學「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專班招生入學 國外學歷切結書

考生 (准考證號碼: )於報名時所持外國學歷 證件影本確為教育部認可,並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本人保證於錄取後報到時 繳交:

1.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正本(含中譯本);

2.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成績證明正本(含中譯本);

3.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正本、影本 1 份。

本人若未依規定繳交相關證明,或日後經學校查證該外國學歷證明不實或不符 合教育部採認標準,貴校可取消報考或錄取資格,不得註冊入學,即便已獲錄取並 註冊入學,亦願意接受撤銷學籍之處分,本人均不得異議;若有上述情事,本人無 條件放棄抗辯之權利,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就讀學校之外文名稱:

※就讀學校所在國及洲別:

此致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招生委員會

立書人簽章:

身分證字號:

電話: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5)

23

附表二 複查成績申請表

111 學年度國立勤益科技大學「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專班招生入學 成績複查申請表

考 生 姓 名 准考證號碼

聯 絡 電 話 (日) (手機) 通 訊 地 址

複 查 結 果 回 覆 方 式

(請擇一勾選)

□電話

□傳真

複查科目 原始成績 複查結果

(考生勿填) 書面審查

筆試 面試

考生簽章:

申請日期:111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本申請表資料考生應正楷親自填寫正確,不可潦草。

2.申請方式:複查成績一律以傳真方式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3.考生應於複查截止日 15:00 前傳真本校,並以電話確認本校已收到傳真。

連絡電話:(04)23914961,傳真:(04)23922926。

4.成績複查以一次為限,申請複查者不得要求影印,亦不得要求調閱。

5.複查結果依考生勾選方式回覆,為即時回覆考生複查結果,請以正楷填妥有效之聯絡電話。

(26)

附表三 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111 學年度國立勤益科技大學「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專班招生入學 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准考證編號 姓名 聯絡電話

本人因故自願放棄 貴校 111 學年度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專班之錄取資格,絕 無異議,特此申明。

此致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招生委員會

考生親簽: 監護人簽章: 申請日期:

受理欄位(申請人勿填)

經辦人: 受理日期: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招生委員會戳章 第一聯 本校存查

---

111 學年度國立勤益科技大學「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專班 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准考證編號 姓名 聯絡電話

本人因故自願放棄 貴校 111 學年度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專班之錄取資格,絕無 異議,特此申明。

此致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招生委員會

考生親簽: 監護人簽章: 申請日期:

受理欄位(申請人勿填)

經辦人: 受理日期: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招生委員會戳章 第二聯 考生存查

注意事項:

聲明放棄錄取資格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請考生慎重考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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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課程需符合全日制訓練(訓練期間 1 個月以上、每星期訓練 4 日以上、每日 訓練日間 4 小時以上、每月總時數 100

(二)為維持年度內開辦訓練之彈性,分署應於每季平均規劃安排訓練